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完整版)新土地增值税法核心概念解读

(完整版)新土地增值税法核心概念解读

(完整版)新土地增值税法核心概念解读
(完整版)新土地增值税法核心概念解读

引言

近年来,房地产税的立法不断走入立法日程。这部针对房地产的专门税法,在很多财税专家看来,应该涵盖和规范房地产开发、持有、转让的各专项税种。所以,普遍认为土地增值税会被房地产税吸收,土地增值税不会再从暂行条例专门立法。

2019年7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本文简称“《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打破了对不动产(房地产)税收专门领域一法统揽的设想,预示着不动产税收专门领域仍将保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契税等多税种并行状态。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国家最高财税主管机关发布新闻发布会进行了解释,众多财税专业机构和人员也对之进行了解读。解读的结论均集中停留在:土增税将延伸适用到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简称“集体房地产”)的交易行为。

笔者认为,该等解读是比较表面化的,并未触及本次《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的内在机理,不利于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更无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反馈。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核心概念展开解读与建议:

核心概念解读

【土地增值收益】

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可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度框架下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权益。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摒弃了立法目的,在第一条直接规定:“第一条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对此,笔者认为:

首先,《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不再仅以“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买卖与转让)行为作为课税对象。

其次,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也不再是土地增值税的立法与征税的基本目的。

最后,法律的订立与实施,均涉及社会公众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调整,立法目的的阐明,常有宣示立法具备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等公义之诉求。《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摒弃立法目的之描述,显现征税无需理由之姿态,不甚妥当。

【转移】

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课税对象是房地产“转让”行为。转让,一是指不动产的交易行为;二是指不动产产权的登记变动。

在《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课税对象是房地产“转移”行为。

笔者认为其内涵在于:

首先,“转移”行为不仅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转让,也包括集体房地产的出

让或出资入股等,该等“出让”不能用“转让”概念来涵盖。

其次,“转移”更加强调的是实物存在及占有状态的变化,而“转让”则一般倾向于权属的变更。因当前集体房地产的流转暂未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转移”概括

其权利变动行为,为折中之词。

【出让】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纳入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法(征求

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的出让和出资入股(实际上也是出让)纳入征税范围。

对此,笔者解读如下:

首先,《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仅是规定对集体房地产的出让,即一级市场行为征税,并未对二级市场行为征税。原因在于,当前集体房地产流转的政策边界限定于一级市场

行为,而限制或禁止二级市场行为。集体房地产的二级市场行为(如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在征税之列。据此,小产权房业主不用担心被征税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也不应突

破该立法本意,通过实施条例或政策文件对集体房地产的二级市场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次,因集体房地产(特别是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成本难以计量,甚至很多集

体土地权利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直接无成本取得,采用“收入-成本”的方式计税将导致税负过重,故《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授权各省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按集体房地产

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实际上类似核定征收。

结语

从以上核心概念,我们可管窥《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宗旨和概貌,也触及《土地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内在机理,对理解与适用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政策也许有所助益。

内容分析法(整理)复习过程

内容分析法(整理)

内容分析法(整理) 1.定义: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2. 在内容分析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中,众多研究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进入内容分析研究领域,做出了杰出贡献。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理论研究的开展,产生了许多关于内容分析的定义。 1952年,美国传播学家伯纳德·贝雷尔森(Bernard Berelson)将内容分析法定义为“一种对具有明确特性的传播内容进行的客观、系统和定量描述的研究技术”。 霍尔斯蒂(Holsti)在对包括书面和口头的所有交流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后指出:“内容分析法是系统地、客观地描述信息的特征”。同时为内容分析确定了三个主要目标:描述传播特征,推测传播者的意图以及传播效果。 定义二:“内容分析是为了测量某些变量而以系统、客观和定量的方式来研究和分析传播过程的一种方法。”(Kerlinger) 定义三:“内容分析是一种揭示社会事实的数据调查方法,在这种方法中,通过对一个现存内容进行分析而认识它所产生的联系、发送者的意图、对接收者或社会情境的影响。”(阿特斯兰德) 为了克服以上定义“过窄”、“有局限性”等缺陷,美国学者克里朋多夫给出如下定义:

内容分析是系统、客观和定量地研究传播信息并对信息及其环境之间的关系做出推断。 这个定义简洁地包含了一些内容分析法的基本概念:数据、情境、研究目的(推论)、信度(可重复)和效度。 3.应用领域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主要以各种文献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方法。早期的内容分析法源于社会科学借用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进行历史文献内容的量化分析。 二次大战后,新闻传播学、政治学、图书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军事情报机构一起,对内容分析方法进行了多学科研究,使其应用范围大为拓展。 4、内容分析法的特征 作为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内容分析法在很多方面都不同于传统方法,例如,从方法属性看,它虽然被列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但明显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渗透影响;从方法特点看,它既有独特的个性,又处处显示出交叉性、边缘性、多样性……从以上定义来看,众学者基本认同内容分析法具有以下三个关键特性。 1.系统性 是指内容或类目的取舍应依据一致的标准,以避免只有支持研究者假设前提的资料才被纳入研究对象。因此,首先,被分析的内容必须按照明确无误、前后一致的原则来选择。选择样本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每个项目接受分析的机会必须相同。其次,评价过程也必须是系统的,所有的研究内容应以完

土地增值税情况计算方法详细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税额:《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 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二)增值额:《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 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三)销售收入:《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 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 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 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一般销售收入: (1)一般销售收入的概念: 《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 济收益。 2、非直接销售收入及自用: 国税发[2006]187号。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 销售房地产。 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A、按本企业同年在同地区销售同类房屋的平均价计算;B、按当地同年同类房屋平均销售价计算。 (2)将开发产品用于自用或出租:产权未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应成 本费用税金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法:(《条例》第六条) 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扣除项目

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争议及税法汇总分析

以转让股权名义实质转让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分析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 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 2015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 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2000-09-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87号2009.7.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 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415号2011.7.29

人力资源——工作分析概念整理

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概述 1.工作分析概念 职位分析,岗位分析或职务分析,指的是获取与工作有关的详细信息的过程,是对各类工作岗位的性质,任务职责,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及任职者承担本岗位任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的过程。 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前提,也是各项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必须依据的文件,其分析质量对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工作分析的内容一般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确定工作的具体特征,二是明确工作,对任职人员的各种要求,即工作规范条件。 根据这些工作信息,制定出工作描述和工作规范两类的文件,工作描述是有关工作本身的文件,他明确工作的内容,职责和环境。工作规范是有关完成该项工作的人员资格的文件说明,完成该项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的知识技能能力和其他工作规范。 工作分析要根据工作目标,工作流程,组织战略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放下需要进行工作分析。 ①工作组织建立,工作分析首次被正式引入。 ②在工作岗位产生时。 ③当工作由于新方法,新工艺或新系统的产生,而发生重要变化时。 工作性质发生变化的时候,最需要进行工作分析。

1.2工作分析的作用 工作分析对人力资源管理者的重要作用 工作分析被称为人事工作者所从事的所有各种活动的基石。几乎所有人力资源计划或方案甄选,绩效评价,培训和开发,工作评价,薪酬决策,职业生涯规划,工作设计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等,都需要通过工作分析获得某些类型的信息。 1、工作分析是招聘和甄选工作的基础,人力资源的招聘和甄选工作就是试图识别和雇佣最合适的求职者。 2、工作分析为培训和开发方案的制定奠定基础,无论是哪种方案都需都需要培训能够明确认识到被培训的工作需要完成哪些任务,也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培训,能够为雇员有效的完成工作做好准备。 3、工作分析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绩效评价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获取每位职雇员完成工作的状况方面的信息,奖励那些绩效好的雇员,使他们继续保持这种绩效模式,同时也促使那些绩效水平较差的员工改进绩效。 4、工作分析为报酬决策奠定基础,大多数组织都会把每项工作对组织的相对价值或重要性作为薪金比率的基础。 5、工作分析为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奠定基础职业生涯规划的内容,就是把个人的技能和愿望与组织内已经存在的或者将来会出现的机会匹配起来。 6、工作分析为人力资源规划奠定基础,在人力资源规划过程中,规划者首先要分析一个组织在某一动态环境中的人力资源需求,然后再通过执行某些相应的活动来帮助组织适应这种变化。 1.3工作分析对直线管理者的重要作用 1、管理者为了了解工作的流程,就必须要掌握与自己所管理的工作群体中的所有工作相关的详细信息。 2、管理者需要通过了解工作要求来做出明智的雇佣决策。

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适用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项目预征开始的时间,截至日期是税务机关规定(通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应清算项目达到清算条件起90天的最后一日/可清算项目税务机关通知书送达起90天的最后一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4.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5.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7.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8.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9.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号码;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号码。 (二)表中项目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表第8栏至表第13栏,应根据《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 6.表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三)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7.表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8.表第18栏至表第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填写。 9.表第21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0.表第24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11.表第25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来填写。 12.表第28、30、32栏“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29、31、33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13.表第34栏“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填写。 14.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土地增值税政策讲解与实例解析

土地增值税政策讲解与实例解析 纳税调整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满足三条件:国有转让收入 1、国有 2、转让转让标志:产权转移 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可售的地下车库(位),取得的转让收入不预征税款,也不计入清算收入。同时,该不可售库(位)应分担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等不得计入扣除。其他未列入可售范围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大连地税局公告2014第1号 视同转让: 非直接销售确认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其收入的确认方法和顺序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执行。 大连地税局公告2014第1号 3、收入 (1)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 (2)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增税细则》第五条)(3)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A、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B、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 (4)继承、赠与 土地增值税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设置——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应征税款=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税负=土地增值税税额÷开发产品销售收入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一)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属于同一项目的共同成本费用,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大连地税局公告2014第1号

简述回归分析的概念与特点

简述回归分析的概念与特点 回归分析(regression analysis)是确定两种或两种以上变数间相互依赖的定量关系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运用十分广泛,回归分析按照涉及的自变量的多少,可分为一元回归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按照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类型,可分为线性回归分析和非线性回归分析。如果在回归分析中,只包括一个自变量和一个因变量,且二者的关系可用一条直线近似表示,这种回归分析称为一元线性回归分析。如果回归分析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变量,且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是线性关系,则称为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方差齐性 线性关系 效应累加 变量无测量误差 变量服从多元正态分布 观察独立 模型完整(没有包含不该进入的变量、也没有漏掉应该进入的变量) 误差项独立且服从(0,1)正态分布。 现实数据常常不能完全符合上述假定。因此,统计学家研究出许多的回归模型来解决线性回归模型假定过程的约束。 研究一个或多个随机变量Y1 ,Y2 ,…,Yi与另一些变量X1、X2,…,Xk之间的关系的统计方法。又称多重回归分析。通常称Y1,Y2,…,Yi为因变量,X1、X2,…,Xk为自变量。回归分析是一类数学模型,特别当因变量和自变量为线性关系时,它是一种特殊的线性模型。最简单的情形是一个自变量和一个因变量,且它们大体上有线性关系,这叫一元线性回归,即模型为Y=a+bX+ε,这里X是自变量,Y是因变量,ε是随机误差,通常假定随机误差的均值为0,方差为σ^2(σ^2大于0)σ2与X的值无关。若进一步假定随机误差遵从正态分布,就叫做正态线性模型。一般的情形,差有k个自变量和一个因变量,因变量的值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自变量的影响,即表示为自变量的函数,其中函数形式已知,但含一些未知参数;另一部分是由于其他未被考虑的因素和随机性的影响,即随机误差。当函数形式为未知参数的线性函数时,称线性回归分析模型;当函数形式为未知参数的非线性函数时,称为非线性回归分析模型。当自变量的个数大于1时称为多元回归,当因变量个数大于1时称为多重回归。 回归分析的主要内容为:①从一组数据出发确定某些变量之间的定量关系式,即建立数学模型并估计其中的未知参数。估计参数的常用方法是最小二乘法。②对这些关系式的可信程度进行检验。③在许多自变量共同影响着一个因变量的关系中,判断哪个(或哪些)自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哪些自变量的影响是不显著的,将影响显著的自变量选入模型中,而剔除影响不显著的变量,通常用逐步回归、向前回归和向后回归等方法。④利用所求的关系式对某一生产过程进行预测或控制。回归分析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统计软件包使各种回归方法计算十分方便。

土地增值税试题(卷)与答案

土地增值税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项目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的是()。 A、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C、企业对外出租办公楼 D、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 2、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是()。 A、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定额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3、下列不属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是()。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前期工程费 C、建筑安装工程费 D、基础设施费 4、对房地产企业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以及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先按比率预征,然后清算的方法。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A、1% B、2% C、3% D、% 5、出售旧房及建筑物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其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应按()计算。 A、账载余额 B、重置成本 C、账载原值乘以成新度折扣率

D、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 6、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 A、免征土地增值税 B、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C、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D、按照正常计税规则征收土地增值税 7、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采用的税率类型属于()。 A、三级超率累进税率 B、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C、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D、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8、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如果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计算扣除。 A、10%以内 B、12%以内 C、15%以内 D、30%以内 9、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格须经()确认。 A、海关 B、财政机关 C、当地税务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0、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A、免征土地增值税 B、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C、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D、按照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全国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问题解读汇编 2016-08-26房地产财税 1某房地产企业会计问:前些年公司取得的一块地没有开发就转让了,过户时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近日稽查人员要求对转让地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公司从未接到地税部门的清算通知,而开发的楼盘都是接到清算通知后才按要求清算的,公司是否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 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该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因此,贵公司应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完 成清算工作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南京地税)2什么情况下要按房地产评估价计征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 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六条规定:在 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 1日起执行(北京地税)3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交土地出让金,执行利率是经政府批准财务公司的利率,支付的借款利息如何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为 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所以该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1)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将资本化利息支出从开发成本一某 项目”中剔除,并调整至财务费用中扣除,会计处理不作相应调整。由于向非金融机构 借款,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应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

内容分析法

摘要:内容分析法是一种有效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并且在许多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经济管理领域。本研究对其定义、特点和概念框架进行了阐述,且就其在企业管理领域中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内容分析;概念框架;应用方法 1. 引言 内容分析是一种集定量和定性为一体的研究方法,就其定义而言,许多学者从其自身研究的角度进行了阐述,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 2. 内容分析法的特点 总体而言,韦伯从文化研究的角度,指出了内容分析方法所具有的五大优点[3]: 1)内容分析法的操作对象,是基于人类交流的文献来直接加以操作的;2)同时对文献进行定量和定性操作;3)由历史文献所产生的文化指标,构成了可以跨越数个世纪之久的可靠资料;4)文化指标可用来对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变迁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定量的评估;5)产生的是“非干扰性变量”,因而不至于使得研究对象受到干扰 这里特别提到了文化这一指标,是由于格伯纳将内容分析法用于建立文化指标,以从事他的“涵化分析(cultivationanalysis,也被称为教养分析)”,且作为传播效果方面一个里程碑式的研究,文化指标这一优点得到了许多传播学学者的认同。内容分析的“非干扰研究”这一优点,对于系统性的研究非结构浩繁资料而言,被广泛认可,并且这一研究特点是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所不具备的。 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尤其局限性,内容分析方法也不例外,李本乾教授就将内容分析方法的局限概括为以下两点: 1)不能作为推断媒体传播效果的惟一依据 2)研究结论受制于所使用的定义和分类构架 3.内容分析法的概念框架 内容分析法的概念框架可以从6个方面来概括,即文本、研究问题、情境、分析构念、推论及验证证据 3.1 文本 文本(text)是经过阅读和重构后的产物,是基于人、且因人而异的表达符号(symbolic qualities),而内容分析就是从文本开始的。一方面,分析者大多数面对的是单向传播的资料,比如,新闻记者按照自身的理解、思路和意图所攥写的报道。另一方面,内容分析者需要考虑到文本的来源,如作者、传播者,是否已经意识到分析者所要考察的内容,而对文本内容进行故意扭曲。例如,访谈者如果意识到了访谈结果对其产生的影响,就会选择性地来回答问题,如此就需要分析者从访谈者自身利益的情境出发,来理解访谈者的回答。 3.2 研究问题 研究问题是内容分析者需要从文本中推论出来的目标。通常,对于这些问题,内容分析者在研究的初期,就会有几个无法确定的备选答案。而内容分析就是为了得到这种文本之外的“言外之意”,研究者从文本出发,推论的是文本外的特征或文本外的现象。内容分析者先确定研究问题,而后开始着手调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效率。带着问题分析文本总是更有效率;二是作为实证基础。以分类和统计为基础的一系列总结是围绕文本特性的归纳,离开了溯因推论,它们本身无法解答内容分析的研究问题。 3.3 情境 情境是分析者自己构建的关于文本的概念环境,文本只有在使用它们的情境中才具有意义。内容分析的“言外之意”一定是依托于为了解答研究问题构筑的情境之上。不同领域的内容分析者都有其情境限定的体系,此外,资料的作者、受众、其他受益人也有其情境限定

第三章回归分析原理

第三章 回归分析原理 3·1、一元线性回归数学模型 按理说,在研究某一经济现象时,应该尽量考虑到与其有关各种有影响的因素或变量。但作为理论的科学研究来说,创造性地简化是其的基本要求,从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般的理论分析中,至多只包含二、三个 变量的数量关系的分析或模型。 这里所讨论的一元线性回归数学模型,是数学模型的最简单形式。当然要注意的是,这里模型讨论是在真正回归意义上来进行的,也可称之为概率意义上的线性模型。 在非确定性意义上,或概率意义上讨论问题,首先要注意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或思路问题,这就是总体和样本的概念。 我们的信念是任何事物在总体上总是存在客观规律的,虽然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观察或得到总体,严格说来,总体是无限的。而另一方面,我们只可能观察或得到的是样本,显然样本肯定是总体的一部分,但又是有限的。 实际上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基本思想和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样本所反映出来的信息来揭示总体的规律性,这种想法或思路显然存在重大的问题。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为了寻找总体的规律或客观规律,只能通过样本来进行,因为我们只可能得到样本。 在前面我们已经知道,用回归的方法和思路处理非确定性问题或散点图,实际上存在一些问题,亦即只有在某些情况下,回归的方法才是有效的。因此,在建立真正回归意义上建立其有效方法时,必须作出相应的假设条件。 基本假设条件: (1)假设概率函数)|(i i X Y P 或随机变量i Y 的分布对于所有i X 值,具有相同的方差2σ ,且2σ 是一个常数,亦即)(i Y Var =)(i Var μ=2σ。 (2)假设i Y 的期望值)(i Y E 位于同一条直线上,即其回归直线为 )(i Y E =i X βα+ 等价于 0)(=i E μ 这个假设是最核心的假设,它实际上表明)(i Y E 与i X 之间是确定性的关系。 (3)假设随机变量i Y 是完全独立的,亦即。j i u u Cov Y Y Cov j i j i ≠==,0),(),(

浅析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浅析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一、法律概念分析的意涵 法律的概念分析作为法律哲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是随着现代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在法律哲学中的应用而出现的,是哈特《法律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Law) 开创了自觉地对法律进行概念分析的先河。在论证的结构上,本部分首先介绍Scott J. Shapiro 关于law、the law 和law的明确区分,然后再分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及其后记( Postscript) 中所隐含的区分,以此来总结法律是什么?这个提问方式或概念分析指的是什么。下一部分再讨论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及法律实证主义的回应,主要是哈特的回应。这两部分内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分别讨论概念分析是什么和不是什么。首先从《法律的概念》开始讨论关于law 的各种用法的微妙含义。 二、概念分析与语词分析: 对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回应 Brian Bix 认为,概念性定义( conceptual definitions) 瑐瑥可以指向三个不同的对象: ( 1) 追踪并解释语言用法( linguistic usage) ; ( 2) 发现一个概念的重要性( significance) ,而这个重要性隐藏在我们关于用法的实践与制度中; ( 3) 概念性定义也能够强加一个道德的标准,而这个 意义; 第二种主要涉及到对实践的总结与判断,在道德上至少是

有可能( 或意图) 中立的; 而第三种则对道德判断是开放的。Brian Bix 指出,概念分析与用法相连,但是这个联系是松散的。尽管如此,但是也会导致混淆,即认为讨论法律是什么?就是探寻语言的用法,这就是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这个论证实际上就是认为,实证主义把What is law?与What is thelaw?等同起来,而德沃金认为这样是行不通的,它无法解释并解决法律中 样的主张吗? ( 一) 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 德沃金为论述的需要而建构了一种他所批评的靶子,即法律的单纯事实观点( the plain-factview of law) ,他把其描述为: 法律只是依赖于单纯历史事实( plain historical fact) 的事物,关于法律的唯一明智的分歧是关于法律机构在过去实际上所做之决定的经验分歧( empirical disagree-ment) ,而我称之为理论分歧( theoretical disagreement) 的东西被认为是虚幻的,且最好被理解为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而非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看法。德沃金还认为,他在《法律帝国》中所举的四个样本案例似乎构成了单纯事实观点的反例: 在这些案件中的论证似乎是关于法律的,而非关于道德或忠诚或修补( not morality or fidelity or repair) 。因此我们必须提出关于单纯事实观点的如下挑战: 为什么这一观点坚持[理论分歧的]出现( appearance) 在此仅是一种幻觉呢? 某些法律哲学家提出了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分析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分析 旧房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关键在扣除项目的确定上,笔者对扣除项目及有关问题作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朋友们参考: 什么是旧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笔者查了一下,河南省的规定很简单:使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房屋为新房,使用一年以上的为旧房。 经过分析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笔者认为旧房转让扣除项目有四项: 一、旧房的土地价值。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规定,旧房的土地价值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国有房产(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转让时,一般要求评估。在评估报告中列明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但在开具发票时,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一般没有分开。该条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旧房的土地价值如果想单独扣除,一是必须支付了地价款;二是必须取得支付地价款凭据。除了国有房产,非国有房产(包括民营企业、个人等)很难符合上述条件。 二、旧房的建造价值。按照土地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旧房的建造价值的扣除,首先选择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扣除。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成新度是指旧房的新旧程度,比如有8成新,成新度折扣率就是80%。一处房产经评估如果重置成本为100万元,允许扣除的旧房的建造价值为100×80%=8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五条规定“可委托经省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如果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旧房的土地价值和建造价值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发票所载金额按照不含税价加计扣除;如果不能抵扣的,按照含税价加计扣除。 三、税金及附加。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之前,还包括营业税。营改增后,由于转让收入为不含税价,因此不包括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如果企业选择按照发票金额加计扣除的方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对纳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6修订版)[1]

附件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立项后及每次转让时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

容。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 5.本表一式三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5.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6.表第1列“房产类型子目”是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类型,每一个子目唯一对应一个房产类型。 7.表第3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8.表第4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9.表第5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不含增值税。 10.本表一式两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人。 5

分析法学派概念

分析法学派基本观点: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 分析法学派产生背景:18世纪中后期,法国正处于大革命的前夜,美国忙于独立战争,德国甚至还是一个四分五裂,邦国林立的版图,没有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只有英国在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大刀阔斧的重商主义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和海外贸易兴起,圈地运动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本,并使得失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成为了资本家们现成的大量劳动力,海外殖民运动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市场,产业革命的一切条件都逐渐成熟。1765年瓦特划时代的伟大发明蒸气机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篇章,工厂手工业逐渐为机器大工业所取代了。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人都疯狂地前往东方寻找黄金”。在产业革命的疯狂氛围中,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变化,人们不再关心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是什么,法律应该是怎么样丝毫提不起他们的兴趣,正如边沁的话:“说起自然法,它只不过是空洞的术语罢了。”人民只想着作为现实行为规范的实在法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为追求更大利益开辟道路。抽象的自然权利衰落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思潮。而此时边沁为代表的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 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注:纳税人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文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法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别,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 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土地增值税讲解(总体)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讲解 主讲人:李金奎 2005年8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开征土地增值税的意义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第二节为什么要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国际上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理论与实践第四节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立税原则 第五节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历程 第二章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第一节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第一节房地产装让收入的确定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公式 第四章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与免税 第一节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减免税政策 第二节对过节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免税政策

第三节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房地产的评估 第一节房地产评估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为什么要在土地增值税计税中采用房地产评估值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评估的具体规定 第四节我国房地产评估的现状及评估价格与土地增值税计税的关系 第六章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及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三节土地增殖水税款的计算与征收 第七章土地增值税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关于《条例》和《细则》的其他规定 第二节对《条例》施行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及转让合同的征免税问题

第一章开征土地增值税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对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和宗旨进行了揭示:“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全面理解这一条的内涵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整个《条例》第一条来规定的。要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具体知识,必须首先深刻领会土地增值税的开征意义,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完整、准确地贯彻《条例》和《细则》的各项内容,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作用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要理解和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内容,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土地增值和土地增值税。 所谓土地增值,是指某块土地因为周围环境的变化过者内在设施的完善,导致该土地在供求因素影响下发生地价(土地地租的资本表现形式)上涨而形成的升值。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