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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2014》

《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2014》
《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2014》

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

Q/YD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D-212.006-2005

编写说明:

●统一由运行人员签发工作票

●外来单位作业(包括集中检修)执行工作通知单程序,由运行人员按照通知单内容填写工作票;本单位人员的作业仍由班组工作人员填写工作票

●工作票上增设工作票批准人,与工作通知单的批准人同等职责●将工作票包括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热力机械票、热控第一种工作票、热控第二种工作票

●水电厂中还有水工工作票、维修人员巡视检查票

●将“二次回路工作安全措施票”、“动火工作票”作为工作票附件●增加了工作票的特别规定,包括事故处理、典型工作票、燃料系统工作票、外包工程工作票等管理规定

●外包工程作业的工作票执行“双签发”规定,由外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厂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批准。

●机组检修以外,也允许外包人员经电厂审查确认后担任工作负责人

●两票管理规定与安全钥匙箱管理系统分开

前言

为加强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管理,规范和指导发电厂在电力生产过程中执行工作票的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技术要求以及监督、检查和考核,防止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由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和受委托管理的发电企业。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生技安监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初审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工作票相关人员

5.1 人员授权

5.2 工作票相关人员的资质

5.3 工作票相关人员的职责

6 工作票使用规定

6.1 工作票的一般填写规定

6.2 工作票的填用范围

7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7.1 一般执行程序

7.2 集中检修工作执行程序的补充规定

8 工作票的特别规定

8.1 可以不用填用工作票的有关规定8.2 电脑打印工作票的规定

8.3 事故处理时的特别规定

8.4 燃料系统工作票签办的特别规定

8.5 外包工程中使用工作票的规定

9 监督检查和奖惩

9.1 不合格工作票的规定

9.2 工作票的统计和奖惩

10 附则

11 附录

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适用于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受委托管理的发电企业、电力检修公司、调试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厂(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变电电气部分)能源部行业标准DL408-199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工业部行业标准DL5027-1993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3.1 “两票”指操作票和工作票。

3.2 本规定所指工作票其内容包括:

(1)电气检修工作票;

(2)继保及二次回路工作安全措施票;

(3)热力机械工作票;

(4)水工工作票;

(5)动火工作票;

(6)维修人员巡视检查票

3.3工作票“三种人”,是指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

3.4工作票(工作通知单)批准人:是指批准本项工作任务的人员。

3.5工作票签发人:是指以确认工作必要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资质和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的审核签发人员。

3.6工作负责人:是指组织、指挥工作班人员完成本项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员。

3.7工作监护人:是指不参与具体工作,负责监督和看护工作成员的工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责任人员。

3.7工作许可人:是指当值的运行人员,负责落实完成各项安全措施,负责办理许可和终结手续的人员。

3.8工作班人员: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包含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厂家人员、吊车驾驶员等等)。

3.9外单位人员:是指与设备所属单位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从事电力生产设备、设施维护或检修工作的人员或基建施工人员。

3.10双签发:外单位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在生产区域进行需办理工作票的工作时,工作票经本单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即会签)的过程。双签发时设备主管部门的工作票批准人也称为工作票会签人。

3.11双重称号:电气设备指的设备的中文名称和数字编号;热机设备指设备的中文名称和设备编码。

3.12计划工作时间:是指不包括设备停、送电操作及安全措施实施时间的设备检修时间。

3.13事故抢修:是指设备设施发生事故或出现紧急状况时,为迅速将故障或异常的设备设施进行处理,以便迅速恢复运行的工作(不含事故后转为检修的工作)。

3.14 安全隔离钥匙系统:指能够打开锁定隔离设备状态所使用的挂锁的钥匙,每一把挂锁只能有一把钥匙能够打开。设备上锁后,安全隔离钥匙存放在隔离钥匙箱内。安全隔离钥匙简称安全钥匙。

3.15 隔离钥匙箱钥匙:指能够打开锁定隔离钥匙箱小门所使用的挂锁的钥匙,每一把挂锁只能有一把钥匙能够打开。隔离钥匙箱上锁后,其钥匙放入透明小塑料袋内用钉书机钉在工作票左上角,随工作票一起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保管。

4 总则

4.1 工作票制度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在电力生产的检修维护过程中,为确保过程人身及设备的安全、明确安全责任和确保运行设备与工作范围的可靠隔离,运行方与作业方用书面签署的安全协议。

4.2为统一规范管理,各发电厂(公司)应建立工作票室,安装安全隔离钥匙箱和控制钥匙箱,并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以及安全网、围栏、标示牌、锁链、锁具、封条等设施,并制备正确、完整和规范的系统图册。

4.3 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任务和性质,选用合适的工作票类别,严禁无票作业(规定允许无票作业的除外),不得以维修工作安排、隔离申请单和工作通知单作为代替许可开工的依据。

4.4工作票的填写、批准、签发、许可、执行、变更、结束、终结,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执行。

4.5 工作票应按照票类、部门、日期等统一编号,一式两份同号(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同号)。

4.6 工作票采用电脑编制或手填,票面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修改时(关键字不能涂改,如:甲、乙、A、B、C……等),应字迹清楚,签名标示,非关键字的修改不能超过三个。

4.7 工作票一式两份(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工作票登记簿中。

4.8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4.9工作票的“三种人”应是能胜任工作需要,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并经电厂批准的人员。非“三种人”办理的工作票一律无效。

4.10工作负责人不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不得担任该票的工作负责人。

4.11工作票许可人只能许可其本岗位管辖设备的检修工作,公用系统的检修工作票应由值长、班(控)长担任工作许可人。

4.12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持有一张有效工作票。

4.13 应按照待批准、待签发、待许可、正在执行、结束未终结、已终结和作废等对工作票的状态进行划分,并应分别存放,不得遗失,工作票终结盖“工作终结”印,已终结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4.14 运行部门安培员或专责每月对已终结的工作票进行审查、统计,并于每月三日前将上月的工作票审查结果送交安监部门评审存档。

5 工作票有关人员职责

5.1 工作票相关人员的授权

5.1.1 各发电厂每年必须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进行相应授权。

5.1.2 检修公司每年必须对工作负责人、检修现场安监负责人等进行相应授权,并抄送各发电厂。

5.2 工作票相关人员的资格

5.2.1 工作票签发人

由电厂分管生产副厂长书面批准授权的值长、值长助理或机组控制工程师或分部主任及其他合资格人员担任。

5.2.2 工作许可人

由电厂分管生产副厂长书面批准授权的值长、值长助理或机组控制工程师、值班员及其他合资格人员担任。

5.2.3 工作负责人

(1)厂内的工作负责人由电厂分管生产副厂长书面确认授权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2) 属外包单位(承包商)的工作负责人由其公司项目负责人推荐,电厂安监部门审查确认,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5.2.4 工作票批准人

由电厂分管生产副厂长书面批准授权的设备管理部门的领导、技术专工、班长或及其他合资格人员担任。

5.2.5 动火工作票相关人员的资格

(1)签发人:申请动火部门、分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许可人:工作许可人或被动火设备的部门负责人;

(3)安监审核人:安监部门负责人、安全专责;

(4)消防审核人:消防(保卫)负责人、专责、消防队长;

(5)厂级审批人:

(6)一级动火工作票:主管生产厂领导或总工程师

(7)二级动火工作票:设备管理部门主管、专工

(8)消防监护人:专职或义务消防员。

5.2.5.1 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审核人、审批人、工作许可人,有权签发、审核、审批、许可相应的二级动火工作票。

5.2.5.2 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必须由有工作票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5.2.5.3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焊工合格证。

5.2.6 属多经公司、后勤部需要到生产现场担任工作负责人的,由多经公司经理、后勤部长推荐,并经分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书面批准授权的熟悉各专业的各分(子)公司正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分(子)公司或部门技术员、班长等人员担任。

5.2.7 集中检修单位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运行单位担任工作负责人时,除必须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尚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

5.3 工作票相关人员的职责

5.3.1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是否安全;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计划工作时间是否与检修批准工期相符(计划工作时间应不包括运行操作的时间);

(4)工作的必要性;

(5)办理工作终结。

5.3.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3)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隔离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要求作详细补充;

(4)亲临工作现场,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地点、工作设备、工作内容、周围的运行设备、不允许触碰的设备和存在的危险等安全注意事项;

(5)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制度;

(6)确认工作班成员是否合适和充足,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7)结束工作票前,确认工作已完成,拆除“由检修执行的安全措施”,确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工作现场,负责将清理工作现场,并交回有关的隔离钥匙。

5.3.3 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作详细补充。

5.3.4 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标准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标准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5.3.5 工作票批准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4)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3.6动火工作票有关人员的职责

5.3.

6.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3)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工作票签发人审查动火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

5.3.

6.2 工作许可人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负责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5.3.

6.3 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检查运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负责确认动火现场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要求;

(4)负责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

(7)动火现场出现火灾及时组织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并及时报告。

5.3.

6.4 消防监护人

(1)负责监督检查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3)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防止火情发生,一旦失火及时扑救;

(4)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检查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

(5)可以随时根据动火作业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停止其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5.3.

6.5 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负责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

(4)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无残留火种;

(5)动火现场出现火灾及时进行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

6 工作票使用规定

6.1 工作票的一般填写规定

6.1.1一个系统的所有设备的检修工作,如果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但是总的工作票必须详细列出总的安全措施;在各项工作内容后填写该项工作负责人姓名及工作人数;在“工作负责人”栏内填写检修总负责人姓名;在“参加工作人员”栏内,填写各检修分项负责人姓名。

6.1.2不同工作组在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安全措施有交叉)进行工作,应签发一张总工作票。总工作负责人由工作票批准人指定的负责人担任。

6.1.3一个班组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果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6.1.4“工作班人员”一栏:一个班组工作,填入本班组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姓名;多班组工作,只填参加工作的班组负责人姓名。如工作负责人兼任一个班组负责人,此栏仍应重复填入该工作负责人姓名;“共人”栏,填写包括工作负责人在内的所有参加工作人员总数;

6.1.5“工作内容”应填写明确的工作任务;设备应填双重称号。

6.1.6“工作地点”填实际工作地点。

6.1.7“计划工作时间”系指计划开始工作至工作终结交付验收合格为止的时间,不包括停、送电操作时间。

6.1.8 需要解除热工保护或自动装置名称由检修人员填好;需要解除主设备的保护或重要自动装置(如:锅炉安全门、炉灭火保护,机轴向位移、超速保护,机炉电大联锁等等)的工作,值长一定要经得厂总工或主管生产的厂长同意后方可签字;其他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退出,控(班)长要经得值长同意后签名。热工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投、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制度和规定,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6.1.9 “安全措施”栏,填写时做到:

----将“由运行人员执行的”和“由检修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分别填写在相应的位置;

----每项安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在“执行情况”栏填写上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编号并打“√”,在“执行人”栏填写上相应的执行人员的姓名。由运行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对应的“执行情

况”和“执行人”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由检修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对应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人”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

----需要接地线或合地刀时应注明地线或地刀的编号。

----需要锁定的应注明隔离锁的编号。

----所填写的安全措施不低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和(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要求。

6.2 工作票的填用范围

6.2.1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将该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者;

(2)高压室内和户外高压电气设备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包括10KV出线电缆零序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的工作)以及35KV及以上线路耦合电容器(OY)、电压抽取装置(YDR)二次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高压试验;

(4)使用携带型仪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等)在高压回路上工作需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发电厂以及升压站内的高压电力电缆停电工作;

(6)检修发电机和高压电动机。

6.2.2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6.2.2.1 填用电气第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作业(其项目和要求见《安规》电气部分第六章);

(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4)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5)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6)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如工作不能保证安全距离时,应填用发电厂(变电站)第一种工作票];

(7)更换电气表计或试验表计而无须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8)不需要停电的电力电缆工作;

(9)在已投入运行的高压场地扩建的变电、电气设备,未与运行设备连接且安全距离足够,需进行安装或试验者。

6.2.2.2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但工作任务中要写明在哪些设备上进行何种工作。

6.2.3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范围

6.2.3.1 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断开电源、隔离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标准所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烟、风、压缩空气以及冲灰、输灰、输煤系统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6.2.3.2 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工作。6.2.3.3 厂制定的“应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标准”中规定的范围。

6.2.4 热控第一种工作票的填用范围

6.2.4.1 机组的热控主要保护、主要自动和主要监视仪表和UPS等热控总电源和热控总气源系统的检修、检查和维护工作。

6.2.5 热控第二种工作票的填用范围

热控第一种工作票以外的热控设备上的工作。

6.2.6 水工工作票(仅适用于水电厂)

6.2.6.1水工工作的填用范围

(1)涉及到水电厂大坝、厂房等水工建筑物,以及水库、库岸、河道等的工作,应填

写水工工作票。

(2)水工班组内部进行有安全风险的维护、检修工作,也应办理水工工作票。

6.2.6.2 水工工作票由水工车间(部门)填写、签发及许可,但必须抄报运行部门。

6.2.6.3 水工工作票的监护人、许可人由电厂水工班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签发人由水工管理部门主管、技术专责、班长等担任。

6.4.4 办理工作许可、结束手续时,应由工作负责人、许可人、监护人三方签名确认。

6.2.6.5 水工工作票的管理按照工作票的一般工作程序执行。

6.2.6.6在水电厂大坝、厂房等水工建筑物,以及水库、库岸、河道等地点的工作,若涉及到需要操作电厂运行设备时,应使用检修工作票并执行相应的规定。

6.2.7 维修人员巡视检查票(仅适用于水电厂)

6.2.

7.1 检修维护人员进行运行机电设备巡视应办理巡视检查票。

6.2.

7.2 运行机电设备巡视是指巡视人员利用感官或借助在线、离线仪器对设备进行低安全风险的检查、检测(如机组振动、摆度、设备温度、蓄电池电压等检测)等维护工作。

6.2.

7.3 巡检性质分为定期检查、异常检查、故障检查、运行要求检查、特殊检查等,巡检负责人在填写票时应标注清楚。

6.2.

7.4 巡视检查票无须批准和签发,巡检负责人填写好后巡检成员、内容、范围、性质、时间、安全注意事项后,经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即可开始工作。

6.2.

7.5 检修维护人员进行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巡视过程遵守《安规》的有关规定,可进行低安全风险的维护工作,可利用红外线测温仪等仪器对设备进行非接触性检测,但不允许对设备进行控制性操作(指会造成设备运行方式、状态、出力及内部设置参数变化的操作),不能单独进入发电机风洞、攀登主变及进入其它危险区域。

6.2.

7.6 巡视完成后,巡检负责人应在票面“巡检结果”一栏填上内容,并向运行值班员做必要的说明后,才可办理巡检结束手续。

6.2.

7.7 允许单独进行设备巡视的其他人员(运行值班人员、厂领导、生产部门负责人、专责等)进行单独巡视时,应向运行值长(或值班负责人)履行口头许可手续。除运行值班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外,其他人不得对设备进行控制性操作。

6.2.

7.8 凡是超出巡检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如定期对辅助设备启动试验、定期对设备检测、取油样等),应办理检修工作票,不得用巡视检查票代替。

6.2.8 二次回路工作安全措施票

6.2.8.1在下列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需填写《二次回路工作安全措施票》:

(1)在母差、断路器失灵、备用电源自投、远方跳闸装置、低周减载装置、有联跳回路的变压器保护及其他具有联锁回路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回路上工作;

(2)在运行中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及纵联保护通道(导引电缆、光缆、高频加工设备等)上工作;

(3)需要将运行中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直流、交流、信号电源临时拆开和更改的工作。

(4)在运行中的控制柜盘后部分二次回路上,需安全隔离后进行的检修、检查等工作。

6.2.8.2 涉及到在重要设备、复杂保护、跳闸回路等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二次回路上的工作,应将《二次回路工作安全措施票》作为检修工作票的附件使用。

6.2.8.3《二次回路工作安全措施票》具体内容包括:

(1)直流电源、压板、联锁开关投切位置的检查;

(2)电流互感器二次短路接地线的接入与拆除;

(3)直流线、电流线、电压线、联锁跳线、信号线的拆、接及改线等;

(4)在二次回路上悬挂红色绸布,粘帖红色粘胶带、封条,或其他警告性标志牌等。

6.2.8.4《二次回路工作安全措施票》由二次设备检修维护班组负责执行,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审查,最后由班长或对应检修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审核,三方签名后生效。

6.2.8.5《二次回路工作安全措施票》的“措施内容”按照执行及恢复的顺序逐项填写。监护人监护操作人逐项执行,完成后在执行栏和恢复栏上做上记号并纪录时间。

6.2.8.6 操作恢复“措施内容”的项目后,应检查与执行项目对应,不得有漏项。

6.2.8.7《二次回路工作安全措施票》一式两份,作为工作票的附件使用,不能代替工作票。存放期为三个月。

6.2.9 动火工作票

动火级别分为一级、二级。在一级动火区内动火,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内动火,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6.2.9.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例如:燃油库(罐)区、与燃(汽)油罐直接连接的管道设备、燃油泵房、废油池、制氢站、氢气系统、蓄电池室、变压器、煤粉仓、汽油库、液化石油气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6.2.9.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例如: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继保间、档案室、煤场、原煤仓、电缆间及电缆隧道、油处理室、锅炉燃油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转动设备的润滑(控制)油系统和有可能有易燃易爆气体积聚的地方等。

注:其中锅炉燃油制粉系统、变压器、汽轮机油系统、转动设备的润滑(控制)油系统在运行中禁止动火。

6.2.9.3 填写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必须详细清楚,动火工作内容必须表明动火设备所处的位置(包括设备所处楼层标高,动火点与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距离)。并画出设备系统简图,在图上标明动火点。

6.2.9.4“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写内容:

动火系统与运行设备交错时,要求值班人员采取变换运行方式、设备状态,或需值班人员进行监护。

6.2.9.5“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写内容:

(1)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关于设备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填写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规格的灭火器材。

(2)对动火点附近的重要防火设备(或系统)采取防火措施。

(3)动火前对现场的清理。

6.2.9.6 “备注栏”的填写

“备注栏”填写动火工作被迫停止的时间和原因,由动火负责人或动火许可人填写。

6.2.9.7 动火工作的监护

(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动火工作负责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消防监护人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动火工作期间,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进行监护。

(3)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4)一级动火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在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动火检修,应有两台以上测氢仪进行现场监测。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吹洗置换过程中应有专职人员定期取样分析。

6.2.9.8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6.2.9.9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本厂有关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进行现场监护。

6.2.9.10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2.9.11 一级动火工作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天,二级动火工作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7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7.1工作票的一般执行程序

7.1.1 填写工作票

7.1.1.1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室运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工作票,填写前、后均应对照系统图

核对。

7.1.1.2 工作负责人填写完工作票后应交工作票批准人核对、审批。对于外单位来厂工作所填工作票实行“双签发”。

7.1.2 接收、签发工作票

7.1.2.1 工作票经批准人核对、审批后,由工作负责人通知值班人员接受或将工作票送达至值班现场(运行、燃料、水工值班)。

7.1.2.2 涉及需要操作票操作、计划停运的检修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天送到值班现场。因故不能将票于开工前一天送到值班现场,应用传真或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值班员,传达应清楚无误,值班人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极个别(联系有困难)例外才允许工作当天将票交给值班人员。其他工作票可以在当日开工前送到值班现场。

7.1.2.3 签发人收到工作票后应对其审查,特别是对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是否正确完备要认真审核。

7.1.2.4 在审票中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确有问题需重新填写时,应拒收工作票。

7.1.2.5 接收工作票后,应在工作票登记薄上登记,并将工作票放在未开工专用夹内。

7.1.3 布置安全措施

7.1.3.1 值班员根据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命令和工作票上安全措施的要求填写操作票,进行相应的操作,布置安全措施。

7.1.3.2 完成操作和布置安全措施后,由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审核无误,并签名。

7.1.4 工作许可

7.1.4.1 工作负责人开工前到值班现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7.1.4.2 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到施工现场,由许可人向负责人详细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并记录许可开工时间。

7.1.4.3 工作许可手续未完成前,工作班成员不得进入工作现场。

7.1.4.4 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许可人将一份工作票交工作负责人随身携带,同时将隔离钥匙箱的钥匙以及工作票附件一起交给工作负责人;另一份存放在有效工作票专用夹内并记入工作票登记簿。

7.1.5 开工

7.1.5.1 工作负责人将已办妥许可手续的工作票作为凭证,带领工作班全体成员列队进入工作现场。

7.1.5.2 在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全体成员宣读工作票,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保留的带电部位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人员交待,如要增设监护人亦同时指定,然后下达开工命令。

7.1.5.3 开工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中任何一方均不许单独变更安全措施。

7.1.6 监护

7.1.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全体人员认真进行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7.1.6.2 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不会误碰带电部分或坠落时,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方可参加工作。

7.1.6.3 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性质等增设专责监护人。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7.1.6.4 工作期间,监护人因故短时离开工作地点,应指定胜任者临时代替。离开及返回时均要履行交接手续。如无胜任者临时代替,则工作人员要撤离现场。

7.1.6.5 值班人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规》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7.1.7 工作变更

7.1.7.1工作负责人变更

由工作票批准人将变动情况分别通知原工作负责人、新工作负责人和值班负责人,工作人员暂停工作。由新、旧工作负责人认真交接,确认无问题后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由签发人填写变动时间并签名。经许可后由新工作负责人宣布继续工作。

7.1.7.2 工作延期

----工作票的有效延期工作时间,以批准的工作期限为准。

----凡经调度批准的发供电设备检修工作,若不能按批准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原则应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并向工作许可人申述理由。其他设备检修工作需要延期,工作负责人应提前向工作许可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工作延期手续只能办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7.1.7.3若需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双方签名。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另行办理工作票,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7.1.7.4如遇紧急情况需送电、启动时,运行人员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同意,确认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现场,解除检修安全措施,由值长(控长)批准方可投入运行。并必须在工作地点派专人守候,以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运行,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7.1.8 工作间断与转移

7.1.8.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全体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在工作负责人手中的那一份工作票仍由本人执存。当天内的工作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须通过工作许可人。多日工作,每天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通道,工作负责人手中的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前,工作负责人应经当值值班员许可并取回工作票,重新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才可工作。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7.1.8.2当检修设备在检修期间已失去备用条件,同时系统运行方式的改变对检修的安全条件没有任何影响,并且被检修设备与运用中设备明显隔离,则无须每天交回工作票和次日履行复工手续。

7.1.8.3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投入运行。

7.1.8.4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7.1.9 工作期间设备的临时操作(或检修设备试运)

7.1.9.1在工作结束之前,如果临时需要解除某一设备的隔离措施并进行操作,必须事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安排有关工作人员清理并撤离工作现场后,将工作票和隔离钥匙箱的钥匙交回电厂工作票室。

7.1.9.2电厂运行操作人员必须首先对有关工作现场进行检查,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人员误进特定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7.1.9.3电厂工作许可人检查以上工作的落实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打开隔离钥匙箱的挂锁取出需要对其进行操作的设备的隔离钥匙,其余隔离钥匙立即放回隔离钥匙箱内,用原来的挂锁锁好隔离钥匙箱后,工作许可人才能将隔离钥匙箱的钥匙交给工作负责人。自隔离钥匙箱打开至关闭的全过程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场。

7.1.9.4设备临时操作及相关的工作结束后,电厂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对设备重新进行隔离并用回原来的挂锁锁定其状态。完成隔离操作后将隔离钥匙交回工作票室。

7.1.9.5 电厂工作许可人通知工作负责人共同对进行过临时操作的设备的隔离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正确无误后,工作负责人将隔离钥匙箱的钥匙交给电厂工作许可人,并跟随工作许

可人到工作票室。工作许可人打开隔离钥匙箱,将设备的隔离钥匙放入隔离钥匙箱。工作负责人取回隔离钥匙箱的钥匙后才能组织人员继续在原隔离区域进行工作。

7.1.9.6 如果试运后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7.1.10 工作结束

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结束手续,做到“四不结束”,即检修(试验)人员未全部撤离工作现场不结束;设备变更交接不清或记录不明不结束;有关现场没有清理干净不结束;检修(试验)人员和运行人员没有共同赴现场检查及检查不合格不结束。

7.1.10.1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拆除“由检修执行的安全措施”并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讲清所检修的项目、发现的问题、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然后将工作票、隔离钥匙箱钥匙及所有附件同时交回电厂工作票室。

7.1.10.2电厂工作许可人汇同工作负责人到工作现场检查现场清理的情况。确认工作现场清理符合有关要求并且工作人员已完全撤离。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盖上“已结束”印章,双方各保存一份。

7.1.10.3 工作负责人所执的一份盖“已结束”印后带回保存,并向工作票批准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运行人员所执的那一份则放在“有效工作票”专用夹内。

7.1.11 工作终结

7.1.10.4运行值班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安全措施的解除工作。解除安全隔离锁后,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将挂锁及对应的钥匙交回工作票室,妥善保管。

7.1.11.1 安全隔离措施全部解除后(包括拆除接地线或拉开地刀),工作许可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确认设备恢复到正常状态后汇报值班负责人,然后由值班负责人办理工作票终结的有关事宜。

7.1.11.2 当值值班负责人在工作票的“工作终结”一栏的“接地线共_ _组已拆除”栏内填入数字并签名,值班人员在票面右上角盖“工作终结”印后,由“有效工作票”专用夹移至“工作票终结”专用夹处存放,并在接地线(地刀)登记簿上登记。

7.2 集中检修工作执行程序的补充规定

7.2.1 发电厂、检修公司应根据省公司下达的年度检修计划合理安排全年检修工作。

7.2.2按照省公司下达的年度检修项目计划进行的机组检修、设备试验等,大修开工前一个月,小修、试验开工前半个月,由检修公司向电厂发出《检修工作通知单》,明确工作项目负责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班成员,并提出确保安全需要采取的隔离措施。

7.2.3 因电厂或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小修计划时间、试验时间或有特殊项目的小修时,电厂生技部门(生产部)应提前一星期通知检修公司。

7.2.4电厂运行设备出现故障需要临时检修或事故抢修时,由电厂生技部门(生产部)向检修公司生技部门发出《检修任务通知单》。

7.2.5 检修公司收到电厂的《检修任务通知单》后,应抓紧落实工作项目负责人,然后向电厂生技部门(生产部)返回《检修工作通知单》。通知单必须同时确认是否有动火工作申请并指明动火级别、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7.2.6 电厂生技部门(生产部)收到检修公司发出的《检修工作通知单》后,应及时核对检修工作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安全隔离措施是否完善并进行必要的补充,然后通知当值运行人员填写工作票。《检修工作通知单》存放在工作票室专档备案。

7.2.7其他按一般工作票执行程序执行。

8. 工作票的特别规定

8.1 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有关规定

8.1.1以下工作可不办理工作票:

(1)事故抢修和事故紧急处理(指设备发生故障,需立即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但必须经值长许可;

(2)运行人员排除故障工作;

(3)其他在生产现场不用工作票的工作(如有些设备巡检、卫生清洁、照明维护等)。8.1.2 是否需要填用工作票应根据工作是否影响运行所管辖的设备及是否需要运行减低或消除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等条件,由值长或工作票签发人参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决定。

8.1.3 在生产现场进行不用工作票的工作,应根据直接领导人的口头命令或得到其同意后进行。仍应由作业单位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经值长许可后进行,在限定的工作范围和区域内作业。工作人员在每次开工前应向值班负责人说明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时间,值班负责人应将上述情况详细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8.2 事故处理时的特别规定

8.2.1 事故紧急处理和事故处理时的紧急抢修工作不需要开工作票。但要获得当值值长或调度员许可,且工作前做好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允许工作的值班负责人或调度员兼负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8.2.2 事故抢修和紧急处理工作是指由于时问紧迫,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方面不容拖延的工作,或在发生事故时(例如夜间)一时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又要立即进行的工作。紧迫的程度,由当值值班负责人或调度员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如事故抢修转入较长时间(超过8小时或当值时间)的检修,应补办工作票。

8.2.3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仍应填用工作票;夜间如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则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8.3 电脑打印工作票的规定

8.3.1各厂应根据本厂具体情况逐步编制《典型工作票》,并必须履行初审、复审和主管生产的厂长或总工批准等审批手续,然后将模版存放在工作票室的专用电脑中供使用。为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工作票室的专用电脑不能用作非生产性的其他工作。

8.3.2工作票的任务、内容、措施、步骤,必须要与生产现场实际、运行方式相一致,与即将进行的检修工作和内容相一致。禁止调出典型工作票模版后,未经审查、核对直接使用或打印出模版票在其上作手工修改后直接使用。

8.3.3 当检修工作与《典型工作票》上的模版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操作或工作要求在模版上修改,但修改后的工作票,其安全水平不能低于《典型工作票》上的要求。

8.4 燃料系统工作票签办的特别规定

8.4.1 燃料系统工作票签办按原有的工作票签办程序办理。

8.4.2 在煤控室设立工作票签办柜台,燃料运行专业工作许可人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票的接受、登记、许可、间断转移和终结签办手续。

8.4.3 涉及到电源在煤场配电室的集控运行所辖设备工作票,由当值值班主管工程师签发停电通知单(停、送电单见附件5),煤控值班员接单后按要求进行停电和隔离,检查无误后上锁。隔离钥匙放入集控PTW室的隔离钥匙箱内。

8.4.4 涉及到电源在燃油泵配电室的燃料系统设备的工作,则由煤控工作许可人填写停电通知单,集控运行负责停电和隔离,并会同工作许可人检查无误后上锁,隔离钥匙放入煤控隔离钥匙箱内。

8.4.5 工作票结束后,工作许可人解除隔离,通知当值值班主管工程师,由设备所属运行部门负责填写送电单,由对方恢复送电工作,恢复送电后通知设备所属运行人员。

8.5 外包工程中使用工作票的规定

8.5.1属外包工程的工作票,由承包工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提交工作负责人名单,由熟悉专业技术和工程管理的负责人或技术员、班长担任,经安监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通过《安规》考试合格后书面授权。

8.5.2 进入电力生产现场(变电站、变压器围栏内场地、厂房、煤场、油库等)内施工作业、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作业和有可能损坏发供电设备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发包方的工程现场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8.5.3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必须实行“双签发”,即本厂工作票批准人和承包方工作票批准人共同批准同一张工作票。工作票的工作内容、范围、工作人数和人员名单、计划工作时间、施工过程的安全措施由承包方的工作票批准人填写,承包方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合适和充足负责,对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和正确负责,对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施工机械安全负责。开工前应由本厂做好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专责安全监护人由本厂工作票批准人填写,本厂工作票批准人对安全措施是否足够、完善、必要和正确负责,对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负责,对工作联系人是否合适负责。

8.5.4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工作负责人要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护。

8.5.5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前检查工作票中安全措施确已正确执行,对全部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和工作范围,结合实际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安规》和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违章行为。

(3)工程的质量和工艺要求。

8.5.6工作联系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前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作业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

(2)及时纠正工作人员的违反《安规》或任何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行为,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

(3)向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说明工作范围内各种设备的所在位置,防止工作人员损坏生产设备和引起事故;

(4)其他必要的工作协调。

8.5.7外包工程工作票的执行程序与一般工作票的执行程序相同。

9 监督检查和奖惩

9.1 关于不合格工作票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票为“不合格票”:

9.1.1 工作内容和地点或工作地段、工作任务填写不明确、遗漏,设备名称无双重称号;

9.1.2 字迹不清,关键字涂改;

9.1.3 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具体、不完善,如:

(1)实际装设的围栏把不应包括的设备(例如未停电设备)包括进去;

(2)只写“注意安全距离”而未按工作地点带电体电压等级注明应保持安全距离米数;

(3)切换保护回路,应由值班人员投退的压板、拉合的电源自动开关、刀闸和熔丝未写明或写错。较为复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工作,应另写“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工作安全措施票”而未在工作票中备注栏注明;

(4)工作场所应注明的保留带电部分及补充安全措施未注明者;

(5)高压配电装置场地临时电源线的敷设未作固定或未在工作票备注栏中注明;

(6)施工开挖工作,未注明防误挖地下电缆、电线措施;

(7)应悬挂的标示牌漏挂或错挂;

(8)应加锁处漏加锁;

(9)按规定应停重合闸的带电作业未在安全措施上注明停用重合闸;

(10)电力线路停电作业,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未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

工作”标示牌;

(11)未按工作票要求布置安全措施;

(12)应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办理了第二种工作票;

(13)其它与《安规》规定不符者。

9.1.4 安全措施比《安规》要求低。

9.1.5 未按要求办理开工手续或工作许可手续未办完,检修人员已开始开作。

9.1.6 专责监护人兼做其他工作。工作负责人在设备部分停电、安全措施不可靠、人员不集中一个地点、有可能触电或坠落的情况下参加工作。

9.1.7 工作负责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未指定胜任人员代替之,离开前未将工作现场向临时负责人交待清楚且未告诉工作班人员。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未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并做好交接。

9.1.8 工作人员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擅自进入工作地点。

9.1.9 未按有关工作间断与转移制度的规定办妥有关手续,随意在检修结束前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或合闸送电。

9.1.10 一个工作负责人手中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的有效工作票或一个工作班成员在同一时间内允许参加两张及以上工作票的工作。

9.1.11 工作结束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或未盖“已结束”印;

9.1.12 工作许可和工作结束时间漏填,工作负责人变动时间、工作延期时间漏填。

9.1.13 安全措施栏中接地线(地刀)无编号。

9.1.14 工作票无编号。

9.1.15 签名不全、只写姓不写名或以私章代签名。

9.1.16 未按本规定填写工作班人员及总人数。

9.1.17 计划工作时间漏填。

9.1.18 运行“工作结束”夹中的工作票及上交归档的工作票“接地线共___组已拆除”一栏无填写;

9.1.19 其他不符合《安规》规定者。

9.2“两票”的统计和奖惩

9.2.1 各部门、相关公司领导和安全员应定期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每月3日前由分部主任或专工对收回班组保存的上月已结束的工作票进行分析,检查存在的问题或不合格原因,统计合格率,拟定对策,并报部/相关公司安全员,由安全员汇总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电厂安监部门。

9.2.2 已执行的工作票由各部门/相关公司清点,统计装订成册,保存三个月。

9.2.3 电厂安监人员定期与不定期的抽查工作票,按时考核各部门的工作票,并对全厂工作票汇总,归口管理。

9.2.4 工作票按顺序统一编号,不得重号或漏号,已编号使用的工作票不得遗失或撕毁,填写不合格的工作票,应盖上“作废”章,并留存备查;编号每年结算一次,月与月之间连续编号。

9.2.5 “两票”合格率的统计方法

月合格率=当月使用的合格票数/当月使用的有效总票数×100%

年合格率=当年使用的合格票数/当年使用的有效总票数×100%

9.3 考核

9.3.1 本标准所列管理业务,依据各部门/相关公司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与工作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9.3.2 考核标准按各单位的考核制度执行。

10 附则

10.1 各单位应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对正确执行工作票的人员给予奖励。

10.2 本规定并不覆盖《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操作票和工作票的全部内容,本规定未述及的部分,各单位仍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10.3 本规定由粤电公司生技安监部负责解释。

11 附录

附录一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二电气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三继保及二次回路工作安全措施票格式

附录四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附录五热力机械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页格式

附录六热机检修停电联系单格式

附录七热控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八热控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九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十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十一水工工作票格式

附录十二维修人员巡视检查票格式

附录十三检修工作通知单格式

附录十四工作票执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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