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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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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学生注册第二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按学校规定的要求和日期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而未请假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1.应征入伍: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通知书;2.身体健康原因: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报到入学,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3.创新创业: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创新创业营业执照、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4.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1.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至该生退役后的2年;2.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保留1年,如需继续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则最多可再延续1年;3.因创新创业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4.因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1年。新生在报到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等到学校进行审批,经学校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及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被移交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学生每学期初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二级学院(部)报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应每天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学生处备案,直至二级学院(部)全部学生均已报到。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费、不

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八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第九条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条学籍登记表是学校永久保存记录学生在校期的学业状况,要求用蓝黑墨水或黑色碳素笔填写,要真实、准确、清晰、整洁。学籍登记表由二级学院专人保管。因故改写时,必须有学籍管理人员签字盖章以示负责。第二章转专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基本原则1.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3.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4.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转原则。第十二条转专业的条件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及所录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可允许转专业。具体条件是:1.第一学期期末成绩优良,专业排名前10%。2.经学校审核转入专业有接受条件。3.转入转出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4.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转入专业可按第一学期期末成绩择

优录取,也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择优录取。5.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时间是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四)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五)学生根据劳动市场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专业更有利学习或就业,转入的专业与原就读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者。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贫困地区专项生、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不得申请转专业;2.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3.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不能转专业;4.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5.未办理转专业审批手续自行到拟转入专业就读的;6.无正当理由者。第十四条转专业的办理程序1.学生本人按照学校具体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校转专业申请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2.《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校转专业申请表》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学生处处处长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由学校主管学籍领导签字、加盖校公章后由学籍管理部门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第十五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1.转专业只能在本校范围内转。2.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2.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初两周内;3.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生处学籍科负责,4.学生录取通知书与教育部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教育部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5.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6.学籍科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第三章转学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转学的基本原则1.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受理的原则;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七条转学的基本要求: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1.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2.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3.第三学期以后的;4.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5.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6.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8.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贫困地区专项生、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等;9.处于休学期间者;10.受到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者;11.应予退学者;12.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13.己转学一次者;1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十八条转学的程序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可办理转学的相关手续;

2.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3.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学校以正式文件呈报《关于 XXX 同学转学的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5.《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学校申请、审核发放;

6.转学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期办理、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制度。第十九条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3.经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4.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己修课程成绩单;5.加盖转出学

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6.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7.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8.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一条转学的相关规定1.学生转学必须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各班级、辅导员在没有接到审批手续前不能擅自接收和批准学生离开,凡私自变动学籍(无审批手续转班、转专业、转学)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处理。2.学校对经审批通过的转学学生在原学校和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3.转学学籍异动工作实行具体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4.转学学籍异动事项由学校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高中起点高职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初中起点高职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七年。第二十三条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修业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予以休

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病、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 以上者;(二)根据考勤,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数 1/3 以上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手续的办理:1.欲休学的学生要填写《休学审批表》,并附必要的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2.经批准休学的学生要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从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回家休养、治疗。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书、二级甲定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2.复学须经本二级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级学习,如没有原专业,则转入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第五章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

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二条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一切后果由学生和本人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三条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在三个月内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六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一)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试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考试及格或论文设计答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三)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中

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不能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八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历类型获得学历证书。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级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有权利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学籍处理程序第四十一条凡涉及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化的,或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习正常进行的,以及涉及学生自身学习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学生处或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四十二条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二级学院,也可向学校学生处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定部门为学校学生处,并

上报主管校长批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各二级学院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本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对学生学籍变动的处理,首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学籍变动审批表及附件材料报教务处,由学生处负责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四十四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7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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