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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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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通知

【标 签】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报告制度

【颁布单位】山东省统计局

【文 号】鲁统字﹝2004﹞19号

【发文日期】2004-02-10

【实施时间】2004-0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直有关部门、直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6号)和2004年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统计的整体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统计局制定了《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部门统计作为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也是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主要信息渠道。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关口,更需要政府综合统计总体把握、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态势,提供准确、科学、及时的统计信息,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因此,建立省级部门统计数据定期报告制度,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于提高政府统计数据的整体效能,提升政府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正如韩寓群省长所要求的统计局是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担负着为党委、政府提供宏观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咨询建议的任务。统计局不仅要管好政府统计调查项目,还要成为政府统计数据的中心和窗口,真正发挥政府综合统计的作用。各部门不仅要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而且要限时报送。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加强了统计工作,增强了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省领导和政府综合统计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统计信息。但是,由于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尚未形成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统计数据报送的时效。因此,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现有的统计信息和财务资料,建立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是提高部门统计数据时效性

的重要举措,也便于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全面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单位须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更有效地实施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要从依法统计的角度,充分认识建立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此为契机,强化和规范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行业管理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服务。

二、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统计数据是指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应向省统计局报送的各类数据和分析,主要包括省统计局以制度形式向各部门、各单位布置的统计调查资料、各部门自行开展的统计调查资料、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部门和直报单位所辖业务的财务资料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

上述内容分为限时报送和非限时报送两部分。

限时报送的统计数据,是指为及时反映我省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状况,需要按时向国家和省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其报送时间明确、限时。本制度列出了有关部门、直报单位应限时向省统计局报送的2003年年报和2004年定期统计、财务资料目录。

非限时报送统计数据,是指除限时报送的统计数据之外的其它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包括各部门应向省统计局抄送的统计资料、部门编印的年度综合统计资料、其它有关规定中要求部门报送的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资料等。

本制度的内容每年修订一次。

三、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要求

限时报送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间和方式以本制度规定为准;未列入本制度的限时报送统计数据和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报送;统计分析的报送时间为分析印刷后的5日内。

非限时报送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间为年报和定期报表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年度综合统计资料的报送时间为编印完成后的半个月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当年10月份;其它资料以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按省统计局的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统计数据报送方式的网络化。

四、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本

制度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综合统计职能,抓好组织落实,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依法按时报送各项统计数据。对不按时报送的,视为迟报;对不报送的,视为拒报,将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处理。自2004年起,将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部门统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考核评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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