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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通用完税证9(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税收通用完税证9(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21) Wan Local Tax No. 0089797

如何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税款金额

如何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税款金额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境内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时,往往由于使用不恰当的计税基础、汇率等诸多问题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并缴纳相关税款,一方面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使得境内企业承担了巨大的税务风险,面临罚款的可能。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把握各项税款的计税基础,正确处理不同税负承担情况下税款的计算,我们先来了解一般情况下一项合同价款(营改增情况下)的组成: 公式1:合同价款(含税价)=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不含税价)+增值税 所得税+附加税费+除税费之外的余额 即:实际付汇金额(境外企业实际收到的外汇金额) 通过这个公式,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概念:即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包含什么?通常来讲,营业税、城建教育附加费、所得税都是价内税。而增值税则是价外税。明白了以上公式和两个概念,我们就

可以针对合同中约定的不同的税负承担情况进行正确的计算了,各种税负承担情况下的税费计算都是对以上合同价款构成公式的变形而已。 那么,在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各种合同中,到底有多少税负承担情况呢?由于合同签订双方议价能力的不同,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税负承担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所有税费均有境外企业承担 2、所有税费均有境内企业承担 3、所得税由境外企业承担,增值税由境内企业承担。 下面我们将就以上所提到的几种主要情况下税款的计算分别进行解读: 1、所有税费均有境外企业承担 例1:美国一家科技公司向我国天津一家科技公司转让某项技术的使用许可权,合同规定:此项转让金额合计106万元,因该项业务所产生的应在中国缴纳的所有税费均有美方企业承担,于中方企业实际支付价款时从价款中扣除相关税费。 解读:在例1中我们了解到所有税费均有美方企业承担。那么先来看一下合同金额的构成。合同金额106万有两部分组成:即不含税价100万+增值税6万。由于转让某项技术的使用许可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

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附件二 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No.□□□□□□□ ××××××××××× 甲方:XXX (纳税人) 乙方:XXX(商业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划缴(国、地)税款(包括基金、费,下同)业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税务向甲方征收税款,以甲方的申报数据(含电子申报数据)为依据,并符合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的上级行)统一签订同意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四、甲方按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同意乙方采用划缴税款方式在其存款账户( 户名全称: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 — 1 —

清算银行行号:) 中收取税、基金、费等。甲方保证存款账户名称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称完全一致,保证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税务符合规定的缴税电子信息通过“国库、税务、银行联网系统”到达甲方上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负责按规定划款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交纳税人作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六、甲方保证在办理授权划缴税款时,上述账户留有足够余额,并能正常结算。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若乙方因税务的错误信息而误扣甲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税务负责。 八、乙方保证在收到税务的缴税信息后,在甲方指定的上述账户扣款。若乙方在没有收到税务的缴税信息而对甲方指定账户或其他非指定账户进行了扣款,或乙方收到税务的缴税信息但误对甲方的其他非指定账户进行了扣款,或不按税务指定的数额进行了扣款,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需变更付款银行或账号、名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均应重新签订协议。 十、若甲方解除协议,须携单位介绍信(个人须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协议书和税务证明,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办理协议解除。甲方如注销税务登记,还须持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到乙方办理协议解除。 十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 2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网上报税税款划解协议书新示范文本

网上报税税款划解协议书 新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网上报税税款划解协议书新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_________(纳税人) 乙方:_________(主管税务机关) 丙方:_________(银行) 为了方便甲方申报纳税,提高税款征收效率和服务质 量,乙方和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报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网上申报纳税,同意遵守本协议。 2.甲方使用网上申报纳税,视同向乙方申报纳税,甲 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查帐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其纸质 纳税申报资料每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次。 3.甲方在丙方开设帐户,开户行为_________,帐号为 _________,并保证在每月申报之前存入足够缴纳当月税款

的金额(存款利息记入该帐户)。 4.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申报纳税期内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甲方应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正确和完整,并确认以乙方网上申报系统计算机记录的接受数据为准。 5.甲方若未能在申报期限内进行有效申报,需持有关资料到乙方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并承担逾期申报责任。 6.甲乙双方均需申请和使用电信部门的安全证书,网上报税使用的安全证书是甲方报税的法律认定。 7.甲方必须注意银行帐号密码的保密,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8.由于通讯故障等因素造成甲方申报纳税有误,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9.甲方通过网上申报纳税,可自申报纳税之日起一年内主动到乙方办税服务厅或就近丙方营业网点索取完税凭证。

境外人员提供劳务支援如何代扣代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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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提供劳务支援如何代扣代缴税金 【标 签】扣缴税款,境外人员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问:我公司是日本投资在中国的企业,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销售客户不在公司注册地,在外地。安装调试部门需要日本总部来中国为客户安装调试。我公司和日本签订了劳务支援合同,按照来华人员的工资报酬,交通住宿费进行结算劳务费用。 请问我公司在往境外支付劳务费用时,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金?如果在外地,是否需要属地原则纳税? 答:1、贵公司应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 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属于“建筑业——安装”服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日本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劳务,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日本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因此,日本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日本公司的营业税,相应还需代扣代缴附加税费。贵公司扣缴的税款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日本公司在境内为贵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属于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取得的安装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该日本公司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4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10 【实施日期】2002.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10日国税发[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和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收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的有关税收会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一、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按协议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下列税收收入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包括税收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自收现金收入); (三)企业纳税人同城直接转帐缴纳的税款(包括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转帐收入,不包括税务机关委托银行向异地企业托收的转帐税款); (四)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材料和代征协议的。 二、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帐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或结报票款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格式见附件1)。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扣代收税款和计付代扣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代征协议规定的票款结报时间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办理票款结报。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征税款和计付代征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将代征代扣税款结算单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 四、为准确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2002年税收会计报表中增设《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表式见附件2)。从2002年8月份编报7月份税收会计报表起,各核算单位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如实编报。同时,取消《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其中:银行代征”、“其中:其他代征”和“其中:代扣代缴”三栏目。有关计算机表格及参数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代扣代缴营业税金流程管理办法

代扣代缴营业税金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代扣代缴分包单位营业税金流程,提高公司税务筹划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沪地税计(1997)34号和沪国税计(1998)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地在上海市管辖范围内并与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建筑、安装等施工项目。 三、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工程分包方办理代扣代缴完税证明时,应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二级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分包合同复印件(贴花) (6)开具给总包方的发票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分包方公章。 (二)公司二级单位填写“代扣代缴税金申请单”(见

附件一),经单位财务部经理(含负责人)签字后,将上述资料于每月25日前一并提交公司财务部税务主管。 (三)税务主管在收到“代扣代缴税金申请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税务局所需的以下资料: (1)总包合同复印件 (2)《代扣代缴税款传递单》 (3)《上海市工商企业城建税等税费申报表》 (4)《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以上资料加盖总包方公章。 (四)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代扣代缴税金申请表”,内容要规范、信息要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四、办理时间 为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成本,代扣代缴实行集中化办理。各单位须在每月25日之前将相关资料送达公司财务部。当月不予办理,次月12日之前办理完毕。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代扣代缴税金申请单 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年月日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主合同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合同编号分包金额 已开票金额已办理金额 本次办理金额 申请单位经办人 申请单位财务主管 税务主管接受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范本 粤地税直〔2007〕代字第号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 号10 楼地址: 法定代表人:苏振钿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编码: 联系电话:(管理科电话)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委托代扣代缴税种: 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品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五、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六、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扣代缴"账户。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 七、乙方应按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月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扣代缴税款和解缴情况。 八、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 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九、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缴手续费。 十、甲方应对乙方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十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二)乙方逾期解缴税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509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编码: 联系电话:(管理科电话)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委托代扣代缴税种: 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品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范本详细 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61064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编码: 联系电话:(管理科电话)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税款的纳税

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委托代扣代缴税种: 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品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五、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六、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扣代缴”账户。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 七、乙方应按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月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扣代缴税款和解缴情况。 八、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四、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关于明确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和支付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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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和支付程序的通知 【标 签】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南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6-12 【实施时间】2008-06-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代扣代缴 各科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2﹞65号),以及市局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始,区局将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和支付程序明确如下,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人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中规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执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

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二、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审核、支付程序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初审 1.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按照代征代扣税款情况,填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并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委托代征协议书复印件交到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提支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 2.办税服务厅必须及时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报送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进行审核,检查《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各相关栏目填写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晰,手续是否完整,《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是否确认签章,并将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与CTAIS系统核对一致后在结报单销号模块进行销号(结报单销号是监控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是否重复提支手续费的一个重要环节,结报单已销号,表示已提支手续费,结报单未销号,表示尚未提支手续费,因此,要慎重操作此模块)。最后将符合要求并审核完毕的资料录入《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 3.办税服务厅将审核完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等资料及汇总的《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传递给征收管理科。 (二)征管科复审、局长终审 征收管理科根据办税服务厅审核后送来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所附的资料进行复核,并严格审核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入库情况后,将《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报局长审批。 (三)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支付手续费 区局财务部门根据征收管理科提供的《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和《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委托代征协议书复印件作为付款手续的原始凭证支付手续费。 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2﹞65号)的规定对手续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四)办税服务厅留档存查

代扣代缴税费返还手续费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065 颁布时间:1995-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点通正文]排列=左起横版录入方式=手工录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国地税代扣系统操作程序指南细化版

一、密码管理 二、税票号码的维护 1、税票号码的录入 2、税票号码的开启使用 三、税票开具 四、税票查询 五、代扣税种情况 1、国税代扣地税税种: 企业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城市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四个税种。 个体工商户需代扣个人所得税、城市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四个税种。 六、提供的信息 在国税提供给地税的信息以后,由地税部门将信息维护到代开票系统中,届时国税部门安装完系统后,直接进行操作即可。需提供信息如下: 1、扣缴人(即国税)的代码、名称、地址。 2、扣缴方开票人员的信息,包括:开票人员姓名、所属征收机关。

一、密码管理 进入系统以后,在“系统设置”里有“密码管理”, 发票管理岗可通过该项目进行个人的密码修改。 二、、税票号码的维护 1、税票号码的录入 本系统采用的是一发票管理岗一套税票的操作方式,因此,每个发票管理岗在开具发票之前,都必须将各自领用到得发票录入到系统中,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进入系统,选择“代扣代收税款管理”栏目中的“纳税人税票号码维护”模块。

点击“添加”按钮,可以对领用的税票号码进行录入。 根据上图中录入领用到得税票的起始编号和截止编号,点击保存即完成税票号码的录入。 2、税票号码的开启使用 此时还不可以进行税票的开具,还有最重要的一步没有进行,那就是税票号码的启用。选中所需开启税票号码段。点击“开启”按钮。如下图:

此时弹出一个提示:如图 点击“是(Y)”按钮,税票号码的启用成功。此时就可以进行税票的开具了 注: (1)、税票一经启用,不可删除。 (2)、如果税票没有使用完全,不允许启用另一税票行,如果启用,剩余未使用完全的发票全部作废。 三、税票开具 进入系统,选择“代扣代收税款管理”栏目中的“编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模块,进行税票的开具。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范本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范本 粤地税直〔XX〕代字第号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10楼地址: 法定代表人:苏振钿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编码: 联系电话:(管理科电话) 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委托代扣代缴税种: 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品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五、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六、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扣代缴”账户。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 七、乙方应按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月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扣代缴税款和解缴情况。 八、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九、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缴手续费。 十、甲方应对乙方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十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二)乙方逾期解缴税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税政科、计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办理流程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办理流程 一、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第六条 三、所需资料 (1)提供应税服务的合同;(2)《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四、扣缴流程 1、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应根据(新办)扣缴义务人提供合同等相关资料,鉴定是否属于扣缴增值税应税项目。 提示:如果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则不需扣缴,由其经营机构自行申报缴纳。 2、扣缴义务人登记。新办扣缴义务人需填报《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扣缴登记(操作说明见后)。已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的,可跳过此步。 3、开具扣缴增值税税票。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通过CTAIS录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并开具《代扣代缴通用缴款书》(操作说明见后)。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CTAIS操作说明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 操作前提: 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 操作步骤: 进入[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扣缴义务人登记]模块(如图所示) 录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自动带出扣

缴义务人相关信息。营改增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点击”增加税种,在征收项目选择“增值税”,然后点击“改征增值税预算科目”,录入“改征增值税预算分配比例”(与居民企业“营改增”后预算分配比例一致),纳税期限选择“次”,申报期限30天,结缴期限30天等,选择“征收品目”,录入增值税税率后保存。 二、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 操作前提: 纳税人进行了扣缴义务人登记。 操作步骤: 1、进入[申报] ——> [代征代扣] ——> [代扣代缴] ——> [代扣代缴]模块,如图所示:出现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界面 录入扣缴义务人识别号、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税率等信息,然后保存开票。

“三代”福利来了,再忙也要在3月30日前去税局申领

“三代”福利来了,再忙也要在3月30日前去税局申领 1.申领什么? 申领“三代”手续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是“三代”,不是山寨,是真的有钱滴。 2.能领多少?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3)财行〔2019〕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②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③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 ④代收代缴其他税款,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⑤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⑥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⑦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⑧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⑨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3.什么时间申领?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 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 有钱不领,过期作废。不可让煮熟的鸭子飞了。

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纳税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代扣代缴纳税 ● 详细描述: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之外的10个税目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1.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 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 税人缴纳,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三)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例题: 1.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A.销售地 B.开采地 C.生产地 D.收购地 正确答案:D 解析:一般情况下,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2.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档案的内容来源的有()。 A.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B.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C.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D.《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正确答案:A,C,D 解析:扣缴义务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情况、《扣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人明细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 3.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B.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C.某企业员工张某分别从该企业的销售部门和采购部门取得报酬,该企业在扣缴张某税款时,应把销售部门和采购部门支付的所得汇总计税 D.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典型调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20% 正确答案:B,C 解析: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A选项错误。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典型调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3%,D选项错误。 4.下列各项中,不适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 A.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 B.对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所得 C.财产租赁所得 D.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正确答案:D 解析: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项目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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