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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反不正当竞争法 06620(3)

自考反不正当竞争法 06620(3)
自考反不正当竞争法 06620(3)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单选

1、美国竞争法实施主要是由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与制约来完成的。

(一)司法部反托拉斯局

(二)联邦贸易委员会

(三)私人对违法竞争法律的行为提起的三倍赔赔偿的诉讼。

2、德国竞争主管机关及其职权

(一)联邦和州科特尔局

(二)联邦经济部

(三)垄断委员会

3、英国的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

4、公平交易委员会:(1)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而特别设立的执行机构。(2)委员长和4名委员组成。(3)任期5年。(4)行政、准司法和准立法的权限

5、竞争法的实施机关

联邦反垄断局、俄罗斯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经济法院

6、最早具有促进竞争条款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

7、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包括: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误导行为

8、按照新《合并条例》的规定,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欧共体影响的企业合并。

9、临时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等

10、最终在1896年5月27日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德国)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补充性、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行为法特性

12、我国规范竞争行为的立法最早是在(1980年)

13、侵害特定同业者利益的行为,包括(混淆商品经营)(诽谤其他竞争者)

14、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

1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式市场混同行为

16、一个是商标的相同性或者近似性,另一个是使用商标表示的商品时同一种类的或者类似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关于对为注册商标的假冒,关于法律竞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此时完全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7、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的构成要件

1.知名商品

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

4.造成误认

5.擅自使用

18、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的构成要件

1.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2.擅自使用

3.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19、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商品上的虚假表示行为又可分为下面三种表现形式:(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3)采用其他方法

20、证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质量标志)

21、产地是指商品的地理来源,比如商品的出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等。

22、确立广告的一半标准:1.广告内容要做到真实、合法、准确和清晰2.广告形式具有可识别性3.广告活动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3、禁止对部分特殊商品做广告或者采取大众传播媒介做广告。

24、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主题包括:广告主,经营者,广告经营者

25、广告行为的完成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6、德国竞争法允许经营者在销售中附带赠送一些价值不大的小物品如小气球,明显的广告标注。

27、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奖金不超过5000元

28、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三种类型: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29、对于贿赂的3中观点:1贿赂是买通他人的财物2贿赂包括财务和其他物质性利益3非物质性的不正当利益

30、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具有多发性和隐蔽性2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3贿赂手段的多样性

31、商业贿赂除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可能涉及对《会计法》《税法》《刑法》的违反。

32、直接提供财物进行贿赂又称为财物贿赂。商业贿赂行为。物质性利益指那些简介体现,债务的免除,性服务。

33、商业贿赂的构成:行为主体,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侵害的课题,客观发面

34、判定其是否为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还应包括代表人、代理人。

35、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更多利益)

36、依据(《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

37、(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8、回扣的特征:1回扣行为发生在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2回扣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支付回扣这3折扣是盒饭的,是一种商业活动中合法的促销手段。

39、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用尽。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用尽的必须如实入账。

40、用尽的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一下几点:1用尽支付关系发生在经营者与中间人之间2中间人具有合法的终结资格3用尽的支付方式必须是公开的4用尽时合法的劳务报酬

41、信息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限制: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2信息具有经济价值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

42、商业秘密的范围:1技术秘密2经营秘密3管理秘密

43、侵权行为并不只是单纯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

44、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

45、英美法虽已判例法为渊源,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却提供了制定法的一句,而且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其中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英国的《保护秘密权立法》为代表

46、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47、商誉的载体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48、商誉的权利属性:人格与财产

49、商誉与名誉:商誉权的主题必须是经营者,而名誉权的主题没有限定,理论上认为任何自然人

50、故意的主观心态为条件,对于是否包含了过失,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

51、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设计法人名誉权的保护,最早规制商誉侵权行为的法律是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52、根据垄断垄断形成的原因可以讲垄断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知识产权垄断。

53、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一198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为标志

54、我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选择了分别立法模式

55、适用除外的法律程序:申请登记、申报确认和直接使用。

56、1993年9月2日办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57、1993年9月《反龙不正当竞争法》单独颁布

58、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59、如何使之反垄断执法机关,目前主要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相应的行政机构。

60、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并未借鉴(产业那个发型赔偿这一责任形式)

61、垄断协议的分类依协议主体的性质划分,根据协议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营利性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和非营利性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

62、也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其他组织)

63、比如在法律上具有各自独立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通过相互间的资金渗透,已经成为一个有着统一经营管理机构的企业集团,不具有经纪商的独立性,他们之间的联合行为一般不属于垄断协议

64、垄断协议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包括书面或口头协议

65、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统一设备年国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简言之,横向垄断协议是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66、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横向限制价格、横向限制产销量,横向分割市场、限制技术进步、联合抵制交易、串通招投标,以及其他横向哦那个段协议

67、纵向垄断协议,又称垂直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处于不同阶级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达成的垄断协议。

68、行业协会垄断的性质,特殊性,但本质上仍是垄断协议。微肥是将全体会员的共同意思由协会

69、垄断协议法律适用原则包括:使用“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

70、德国、日本、英国、荷兰、比利时等过的反垄断法均规定了类型豁免个案和豁免制度。

71、类型豁免无需经过批准的豁免

72、个案豁免又称个别豁免

73、可以豁免的垄断协议主要有:合理化科特尔、标准化科特尔、专业化科特尔、公共利益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进出口科特尔、条件卡特尔等。

74、合理化卡特尔应具备一下条件:所有参与者应享受平等待遇,参与者加入或退出卡特尔的权利不会受到不正当地限制。

75、标准化卡特尔是指规定采用统一的商品标准或者规格型号的卡特尔。

76、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77、刑事责任常采用两罚制,既处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也处罚相关个人。

78、主要责任形式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79、《反垄断法》为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

80、由于经营者的营业额是既定的,相关市场范围较宽,则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

81、一般认为,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三个维度。

82、相关低于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上能够有效地供应产品的一定区域。

83、认定掠夺性定价的前提是确定企业的成本。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成本分别是生产成本和购货成本加上销售费用

84、强制交易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强制他人与自己从事交易,强制他人不予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强制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

8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公用企业垄断的常见形式

86、这种损害的对象不一定是某个具体的受害个人或企业,而是竞争机制或竞争秩序。

8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88、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社保,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89、经营者集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过着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90、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为30日

91、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适法性,形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三项法律要求

92、地区性垄断又称“块块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93、还也行垄断又称“条条垄断”,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本行业内部和跨行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94、我国现行的竞争法执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物价局,卫生局,国家商务部

95、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将由两个层次构成,即反垄断法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9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能够获得的民事救济的方式不要有:1赔偿损失2停止侵权3恢复名誉

二.多选

1、美国竞争法的渊源。三大渊源成文法(制定法),判例法,反垄断指南

2、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构及其权限

(一)欧盟委员会

(二)成员国竞争执法机构

(三)欧洲法院

3、依据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性质所做的分类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二)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

(三)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

4、商业宣传行为

1.商品上的宣传

2. 通过广告的宣传

3.其他方法的商业宣传

65、5、信息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限制: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2信息具有经济价值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

6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67、商业诋毁行为所侵害的课题仍然是双重的:商誉和竞争秩序

68、根据市场结构的影响可以将垄断分为: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

69、在垄断行为以传统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70、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表述不尽相同,如科特尔、竞争者合谋、联合行为、不正当交易限制、限制竞争协议等

71、信息交流合法与否前取决于两个因素:1交流信息的类型2信息交流所设计的市场结构

72、市场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高,替代性产品多,某一产品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会比较小;繁殖,市场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低,代替性产品少,某一产品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73、因此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关键在于以下两个层面考察产品的可替代性:产品消费需要的可替代性,产品生产提供的可替代性

74、公用企业垄断主要有以下具体形式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能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制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为借口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终端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75、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制的适用范围,概括起来说包括以下情形

1经营者合并2取得股份或资产3干部兼职4联营

76、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经营者集中可划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77、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社保,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78、经营者集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过着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79、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有3种

1经营者统一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7、《反垄断法》规定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油光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相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80、地区封锁是地区性垄断行为中的典型类型,具体可以包括妨碍商品流通、歧视性招投标安排、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本地市场等行为。

81、启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有三种方式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行使检查

2受害人直接申请

3社会公众在发现违法事实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三、名词解释

1、竞争简短的定义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

2、竞争法的概念: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综合。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4、市场混同行为的概念:市场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即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6、虚假商业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过程分、性能、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虚假广告宣传,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等广告媒介的形式,不真实地宣传和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欺骗和误导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的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或服务行为。

9、有奖销售的消极影响:产生不良的市场导向,危机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竞争畸形激烈。容易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10、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在销售、购买或者其他经营行形式中,使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此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而商业受贿是指接受经营者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为其提供商业交易机会的行为。

11、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12、垄断:在警局活动中,任何以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形式构成限制自由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13、本身违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的某些特定行为,不管事实上是否已经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后果,均被视为非法垄断

14、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的某种状态或竞争行为,虽然存在可能限制竞争的事实,但基于其他合理因素考虑并不被视为构成非法垄断

15、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本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

16、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指基于特定目的,对违反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其特定行为,不适用或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制度。

17、垄断协议: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8、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统一设备年国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简言之,横向垄断协议是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19、行业协会垄断,是指行业协会以协会决定章程、活动、共同行动等为手段,意图排除、限制会员意见的竞争、会员与交易相对人的竞争、会员与同行非会员的竞争,或者实际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

20、相关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者代替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21、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实质性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

22、掠夺性定价是指支配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低于商品成本的行为。

23、差别待遇是指支配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各异的待遇。

24、公用企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借助网络等基础设施,不恰当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行为。

25、经营者其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河滨、取得资产或股份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或多个经营者,并引起市场结构持久变化的行为。

26、行政性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

四、简答

1、竞争的功能

(一)竞争的积极功能

1.竞争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2.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竞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竞争的消极功能

1.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的出现

2.在竞争过程中,通常会付出一定的成本,优势这种成本还会是十分巨大的

3.竞争会对社会的伦理道德风尚带来负面影响

2、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由竞争原则

自由竞争原则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可以自由地选择竞争的范围,竞争的手段,交易的对象、条件、方式和场所,并有权拒绝和抵制他人对竞争的限制。这里所说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放任自由”。

二、公平竞争原则

既要注重形式意义上的工皮哦那个,也要注重保障经济实力强弱不同的竞争对手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分配的平衡,亦即实质公平,这是竞争法的一个重大特点。

三、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参与竞争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在立法目的上,公共利益原则意味着竞争法不仅仅处理竞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竞争者的正当权益,还应该考虑广泛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在适用范围上,公共利益原则一位这竞争法不能适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

(3)在适用技术上,公共利益原则可以成为衡量合法性的标志之一。

3、竞争法的多元化目的

一、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方法有以下三种

1.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做出了界定,确立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

2.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3.竞争法通过赋予执法机关一较强的监督检查权,强化了执行竞争法的力度

二、促进有效竞争,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

1.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有效规制而实现激励

2.通过对竞争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配置和保护而实现激励。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1.调整范围上采取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

2.在规定多种救济方法的同时,侧重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干预

3.集时提醒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于一体。

5、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思路

1.确立一个规范的“一般条款”

2.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3.强化行政执法手段

4.对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惊醒清理和编撰

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2.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4.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8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的构成要件

6.知名商品

7.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8.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

9.造成误认

10.擅自使用

83、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无形性

2.秘密性

3.价值型

4.独特性

5.时间性

6.传授与转让的有限性

84、商誉的法律特征:抽象性,价值性,相对不确定性,依附性,地域性

85、商业诋毁的构成

主题为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

课题的二重性

主观故意或过失

客观方面

86、非法垄断的主要类型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

公用企业垄断

17、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般原则

1.效果原则

2.经济实体原则

3.后果地原则和履行地原则

87、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1.自然垄断行业

2.金融行业

3.农业

4.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5.合理化的垄断协议

88、垄断协议的特征

89、主题的多元性,也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其他组织)

(一)

(二)主题的独立性:比如在法律上具有各自独立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通过相互间的资金渗透,已经成为一个有着统一经营管理机构的企业集团,不具有经纪商的独立性,他们之间的联合行为一般不属于垄断协议

(三)主体间意思的一致性:垄断协议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包括书面或口头协议

(四)目的的排除、限制竞争性

90、横向协议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

主观要件:当事人在主观方面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故意

客体要件:垄断协议所侵害的课题为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排除、限制竞争

91、纵向价格垄断的消极作用在于

1他使价格固定,限制价格的信息传递和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

2他妨碍了销售方互相间的价格竞争,影响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

3它使消费者被迫接受被固定了的较高就爱个,损害消费者的而利益。

92、行业协会垄断的特征

1主题复杂性

2合意特殊性

3行为隐蔽性

4危害严重性

93、中小企业卡特尔具有如下特征

1中小企业卡特尔参与者为中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者

2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不能通过协议限制价格、限制竞争对手、但可以在卡特尔协议的成员之间消除过度竞争

3中小企业卡特尔能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4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地位平等,并有自由加入或退出卡特尔的权利。

9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2行为要件

3损害要件

95、申报文件与内容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集中协议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96、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2行为要件

3效果要件

97、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实施以下行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的其他行为。

98、反垄断法的主要职权、职责

1调查权

2授权执法的权力

3处罚权

4义务与惩戒,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对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9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一般原则

1.效果原则,又称客观地域原则。

2.经济实体原则,也称企业一体化原则。

3.后果地原则和履行地原则。

100.垄断行为认定的两大原则及二者区别

答:垄断行为认定的两大原则是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的某些特定行为,不管事实上是否已经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均被视为非法垄断。

通常适用于横向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或捆绑销售等案件。

二、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的某种状态或竞争行为,虽然存在可能限制竞争的事实,但基于其他合理因素考虑并不被视为非法垄断。

其主要适用于企业合并、纵向市场划分、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等行为。

三、两大原则区别

运用本身违法原则明确、简便,案件处理结果比较严厉和僵化。

合理原则适用比较模糊和不确定,案件处理结果比较灵活、宽松。

101、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答: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竞争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准则。

(一)自由竞争原则

自由竞争原则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可以自由地选择竞争的范围,竞争的手段、交易的对象、条件、方式和场所,并有权拒绝和抵制他人对竞争的限制。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源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市场和市场经济。

但这里所说的自由不是绝对无条件的“放任自由”。

(二)公平竞争原则

在竞争法中既要注意形式意义上的公平,又要注重保障经济实力强弱不同的竞争对手之间以及个体及社会之间利益分配的平衡,亦即实质公平。

(三)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要求参与竞争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1.在立法目的上,公共利益原则意味着竞争法不仅仅处理竞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竞争者的正当权益,还应考虑广泛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在适用范围上,公共利益原则意味着竞争法不能适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

3.在适用技术上,公共利益原则可以成为衡量合法性的标准之一。(1分)

五、论述:

1、2.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由竞争原则

自由竞争原则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可以自由地选择竞争的范围,竞争的手段,交易的对象、条件、方式和场所,并有权拒绝和抵制他人对竞争的限制。这里所说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放任自由”。

二、公平竞争原则

既要注重形式意义上的工皮哦那个,也要注重保障经济实力强弱不同的竞争对手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分配的平衡,亦即实质公平,这是竞争法的一个重大特点。

三、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参与竞争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在立法目的上,公共利益原则意味着竞争法不仅仅处理竞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竞争者的正当权益,还应该考虑广泛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在适用范围上,公共利益原则一位这竞争法不能适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

(3)在适用技术上,公共利益原则可以成为衡量合法性的标志之一。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则,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市场上的自由、有效的竞争,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除了调整对象等基本差别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保护的对象有差别2.法律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3.规制标准有所差异4.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有所不同。

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毕竟是构成竞争法的两大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不少相同或联系之处。

1.二者拥有相近的立法宗旨

2.二者的调整范围存在重叠或交叉

3.二者在法律渊源上也有着紧密的联系

3、证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一、损害诚实经营者权益

1.侵犯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2.合法经营者蒙受巨大损失

二、损害购买者的正当权益

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商业道德

1.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

2.滋生腐败,败坏商业道德

四、损害国家利益

4、反垄断法的特点

(一)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

1.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特殊性

2.反垄断法规范对象的不确定性

3.确认垄断行为的原则具有不确定性

4.反垄断法使用除外制度对反垄断法确定性的影响

5.国家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的影响

(二)反垄断法的经济法属性

(三)反垄断法执行的特殊性

(四)反垄断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

5.垄断行为的认定原则及法律责任

一.垄断行为的认定原则: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的产生及其适用范围:本身违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的某些特定行为,不管事实上是否已经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后果,均被视为非法垄断

(二)合理原则的产生及是哦用范围: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的某种状态或竞争行为,虽然存在可能限制竞争的事实,但基于其他合理因素考虑并不被视为构成非法垄断(三)两大原则的比较及发展趋势:从原则的产生和使用范围可以看出: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具有明确、简便的特点,案件处理结果比较严厉和讲话;而合理原则的使用则比较模糊和不确定,案件处理结果比较灵活、宽松。

二.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的性质和特点: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复合性和特殊性。

(二)垄断行为的具体制裁措施

1.制约性制裁

2.惩罚性制裁

3.赔偿性责任

6.垄断协议与经营者集中的关系

1.参与主体不同

2.当事双方内部关系不同

3.持续的时间长短不同

4.所受的法律规制不同

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特征

1主体数量的特殊性

2主体地位的支配性

3行为的反竞争性

4行为的违法性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的表现形式

1高卖低买:空间比较,时间比较,成本与合理利润的比较,产品比较

2掠夺性定价

3拒绝交易

4强迫交易:强制他人与自己从事交易,强制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强制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

5搭售

6差别待遇

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的区别

1主体数量不同

2主题规模不同

3主观意图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法律规制不同

10.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成因与危害

一.行政性垄断的成因

1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与现行财政分配改革等因素的“协同作用”

2推动经济转型所必须的强政府与政府失灵风险加剧之间的“二律背反”

3现代政府功能的复杂性与经济发展模式选择上的困难

4规制制度缺失与文化、社会观念等其他因素的潜在影响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

1行政性垄断妨碍了市场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建立

2行政性垄断恶化了市场环境、压缩了市场机制作用的空间

3行政性垄断损害微观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4行政性垄断侵害了国家行政管理和经济调节秩序并滋生腐败

11.我国现行竞争法规执行机构的不足

1多头执法

2竞争法执行机构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层次很低。

3缺乏对竞争法执行机关组成人员及其条件的规定

12.我国的竞争执法机构设置的完善

1准确确定竞争执法机构的地位

2分别设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第十一条[禁止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禁止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法条解读】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 ?1.诋毁对象是“是存在着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行”。如果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可以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主观心态为故意,不能是过失。 【真题演练】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74)BD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第十五条[禁止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极大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日益突出,函待修改。 一、适用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有限制的,其业务被定位在了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这两项服务都体现了经营者是以追求市场利益为目标的,是有偿的,具有营利性。商品经营是指从事工商业生产制造、销售等活动,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动、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这一规定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具有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非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则不适用。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仅仅使用经营者根本不能概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的所有主体,对适用主体做这样的限制与其后面的一些规定相冲突。如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这些规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既有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有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这些与前文的一般规定存在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法律域外适用规定。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国内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情况。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对那些发生在域外,但对我国(包括我国、国内消费者)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相关规定,这便造成了我国消费者或是经营者受到损失,无法可依。增设域外条款,不仅顺应了当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的趋同趋势,有利于同国际接轨,还有利于维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秩序和我国的国家利益,同时也是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总则条款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 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重点掌握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表现。 3.自觉抵制现实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教学时间:4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 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为了经济利益进行的相互斗争。 主体:两个以上经营者,行业相同或相似。 目的:争取交易机会,争夺市场。 竞争的基本作用::给经营者以动力和压力,结果则是优胜劣汰。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

的必然产物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竞争才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 三、我国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2。不正当行为是违法行为。 3.它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商品识别性标志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达到商业成交目的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回扣。 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案例分析)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2000级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寿强摘要 从三个方面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调控市场行为的三个作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地位作用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存在着企业之间比产量、比质量、比效率、比服务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市场竞争。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让社会主义企业开展优胜劣汰的竞争,才能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提高企业素质,促进国内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使有限的资金和原材料等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 我国将要加入WTO,WTO的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贸易法律政策透明原则等竞争规则也将随着国内与国际市场接轨而成为国内市场的竞争规则。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保证此种竞争规则的关键手段。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调控市场行为的三个作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机整体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按部门法划分,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又是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结构如下: (1)市场经济主体法; (2)经济主体行为法; (3)市场经济管理法; (4)市场体系法; (5)市场争议处置法。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属来看,应属于市场经济管理法,而不属于调整和规范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即经济主体行为法,理由是:不能以调整或规范“行为”就归入主体行为法,几乎所有法律规范都是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就是在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也同样调整或规范行为,经济管理法中自然也离不开行为,但侧重不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侧重从管理的角度立法的,这可以从该法中明确管理机关和部门,从该法的名称,从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单列“监督检查”一章等方面就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的诸如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相互补充,共同完善,共同构成了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中、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都占着重要的地位。 (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它们与民法和商法不同。一般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助于民法和商法来实现的是自我调节,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组成的经济法来实现运作秩序的社会整体调节体制——即由国家代表整个社会,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换句话说,民商法是保护民事关系当事人(包括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法律,那么经济法则是偏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以各种法律手段惩治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社会整体调节体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三)解决填补民法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之间的法律空白 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的关系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关系,则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标法、专利法等特别法中已有规定的,按商标法、专利法等处理;商标法、专利法等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并调整。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禁止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和谐商业环境的作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9792819.html,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和谐商业环境的作用 作者:邓慧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 关键词公司战略经营绩效盈利能力治理水平 作者简介:邓慧敏,湖南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9792819.html,ki.1009-0592.2019.12.153 近年来,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我国放开市场管制,这也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虽然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很多行业的发展,其也带来了很多新型的法律问题。以前,我国对于无形资产不够重视,仅仅是重视公司的有形资产,但是随着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无形资产对公司的重要作用。无形资产中的“包装、装潢”,也受到了很大的关注。现阶段,我国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无形资产中的包装、装潢权益[1]。但虽然有法律和相关的条文进行解释,由于 其是一个新型的词汇,对于其的解釋并不具体和完备,这就使得后续遇到此类问题,并不能够寻找出明确的条文进行解释,所以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就为后来的相关事项埋下了一定的隐患。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红罐装潢案可以称作是“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因为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太过于新颖,不能够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解释。 对于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案件,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进行了审结。虽然此案进行了审结,但是两者之间的战争并没有结束。对于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两边都并不是十分满意,都提出了上诉。因此,在2015年6月16日,高院又审理了此项案件,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欠缺,该案件到现在还没有进行判决。从这点我们可以得知,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装潢案具有新颖性和极强的挑战性,所以值得深入研究和分析。此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包装、装潢权益归谁所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这类问题有一定的解释和阐述,但是由于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使得此案件不能够根据明文法律进行解决。例如,法律中规定了“包装、装潢”类权益必须存在于知名商品上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一规定就使得对此权益的认定十分复杂,所以出现了难以解决的案件。 由于“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装潢案”被称作是“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所以此案件的价值对于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进而达到维护商业环境的影响十分重大。因此对于此案,其有效、公正的解决将会为以后类似的案件的处理提供很好的参考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反不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一)明确经营者范围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概念有些狭窄,应该扩大,因为有些情况下经营者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并不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要以行为定主体而不是以“主体”定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可以用列举法指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主体。由此,经营者可以认为是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获取某种利益的经济实体。

(二)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如下定义,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这一规定的认识争议较多。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实行的是法定主义,即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属于本法第二章各条的行为。也有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不能仅仅狭隘地理解为违反第二章的各项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凡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义务性规定的,经营者均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经营者即使没有违反第二章的规定,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仍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第二条第二款本身的含混不清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应该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应依一时一地的商业道德、依大多数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 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重点掌握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表现。 3.自觉抵制现实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教学时间: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 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为了经济利益进行的相互斗争。主体:两个以上经营者,行业相同或相似。 目的:争取交易机会,争夺市场。 竞争的基本作用::给经营者以动力和压力,结果则是优胜劣汰。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竞争才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 三、我国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不正当行为是违法行为。 .它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商品识别性标志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道路的探索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近些年,先有“老干妈”辣酱的商标车轮战,后有加多宝,王老吉的“正宗之争”不断爆出的“商标大战”,一次次地将人们关注的焦点和舆论的重心转向这个对我们来说还有些新鲜的领域。本文将从剖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开始,逐步探讨商标保护的具体问题,找出现行体制中的不足,努力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一.司法解释 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源泉的体现,是消费者充分享受经济利益的保证。然而现代社会中,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不仅妨碍了市场运行秩序,还使得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人们急需一部能够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在这时应运而生。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与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立法目的有三:1.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是这么说明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体的不正当行为在第二章的第五条做了15种行为的规定,其中较为常见的,且常引起经济纠纷的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各类标识;盗取商业秘密以及商业信誉诋毁等等。 除此以外,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商标法》;《专利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大陆法系的特点,以竞争法为主体、其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立法模式来规范整个市场行为。 二.案例分析 1.红绿之争 提到不正当竞争,首当其冲的是近些年闹的沸沸扬扬的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红绿之争”,俗称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广药集团曾于香港的鸿道集团合作,允许鸿道集团使用旗下的“王老吉”凉茶品牌。随着,01年后凉茶行业的逐步兴起,鸿道集团为了寻求续签,与广药打成了一份延续至2020年的合同,每年支付500万元的以继续使用“红罐王老吉”的经营权。然而,10年广药旗下王老吉的品牌价值被评估至1080亿元,位列中国品牌价值之首。此时广药想招募新合作伙伴,扩大经营,并指出先前与鸿道集团的合同系鸿道集团贿赂广药高管所签订,广药方面不予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 A.生产者 B.经营者 C.消费者 D.国家机关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奖金额不得超过。 A.3000元 B.5000元 C.8000元 D.10000元 3.在我国,收受和给付折扣是一种。 A.正当竞争行为 B.违法行为 C.违背商业道德行为 D.违背国际惯例行为 4.某商场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产生矛盾,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有关该事例的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侵犯了乙的企业名称权 B.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C.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D.甲没有通过宣传媒介说乙厂的产品质量不好,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5.甲酒厂生产的“九月红”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九月红”几乎一样,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两种商品装潢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九月红”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B.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C.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D.“九月红”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其外观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犯商标权或专利权 6.某白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标签上印有“获1910年柏林国际白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事实上,该厂的白酒产品自1998年才开始投放市场,也从未得过任何奖项。请问,对这一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厂捏造乙厂偷工减料,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注意“表示”二字,该法未用“宣传”。而C项不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五节版权的内容和 限制 ?三、著作权的限制 ?(二)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五节版权的内容和 限制 ?(三)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 侵权责任 ?一、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

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 侵权责任 ?一、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 侵权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司法考试真题02-09)[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第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ABD项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施的行为没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也没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所以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C项中市交管局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定本市的货运车辆必须购买指定的运行记录器,属于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C为当选项。 2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包括以下4种:(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法律%教育网只有B项是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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