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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下 银行该做何反思

BT模式下 银行该做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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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BT模式下银行该做何反思

BT模式下银行该做何反思

案例背景

欠款

介和的

在2005年却又拿到了贷款。今年5月8日正式营业的上海苏商建设集团有5个下属子公司,分别为辽宁、广西、怀化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和安徽五洲、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都是太平洋建设集团内部少有的优质资产,虽然都是严介和的,但法律上他却没有关系,法院就无法冻结这些公司的资产。

这一结果引发了对太平洋所采用的主要业务模式即“BT”模式的反思,事实上从去年这一模式就遭到了质疑。

这一事件同时暴露了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漏洞。太平洋建设的例子并非个案,近年中国各地的基础建设项目层出不穷,类似的信贷风险问题不在少数。

BT

文/

BT

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这样的一个“信用担保”。如果,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持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做理论上来说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BT项目即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这样的项目模式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同时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能否按预期顺利完工、移交给政府,是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因

BT

在BT

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设单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钉钉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诺,为什么还会无力还贷?而且,为什么已经出现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后,还会有其他金融机

构继续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被套牢?关键在于:一,金融机构之间基于激烈的业务竞争,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横向的沟通(银团贷款除外)。一家金融机构在一个项目上出现问题,其他金融机构未必就能知道详情(借款人更不会主动告知),就可能在同一个项目上重蹈覆辙。二,目前金融机构普遍抓得比较紧的是对借贷之前的审查,一旦审查通过,贷款发放出去后,实践中大多就不再进行严

BT

补救措施

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BT项目建设承包人无力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绝大数金融机构已诉至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于欠款人在借款时并未提供过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抵押的财产与借款金额相差巨大,通过这种方式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挽回少量损失。笔者认为,可继续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保全建设项目,如果该建设项目尚未移交,理论上讲该项目的所有权人仍是B

BT模式

BT(

BT 建设双方约定(可能是工程建设开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始)。因此,BT 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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