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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声明与承诺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本人/本机构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本人/本机构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签订:

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

联系人(机构客户):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邮箱:

……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市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议订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

本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愿设立。本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即普通合伙人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合法性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本企业”“本合伙企业”“基金”“本基金”),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第五条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场所

本企业注册地址:【略】

主要经营场所:【略】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各方设立本有限合伙的目的是通过从事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企业进行

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类似投资,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八条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基金存续期限。暂定为×年,自本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本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如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本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本企业累计存续期限不得超过×年。如延长基金经营期限的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基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基金资产。

第四章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类别

1.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2.合伙人类别:本基金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即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如下资格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2)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3)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未涉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1.出资总额与出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认缴总出资额为××亿元人民币,全部为现金出资;其中,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万元,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万元。

(2)在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中,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3)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单个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且该等合伙人均已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得相关投资风险提示,并已对此等提示充分知悉和了解。

2.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3.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1)有限合伙人应当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缴付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缴付所有认缴出资额。

(2)缴付出资的截止期限为××年×月×日。

4.逾期缴付违约责任:

(1)若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于缴付期限内足额缴付出资,视为违约,违约合伙人应

当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自缴付截止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催缴期),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2)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仍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违约合伙人应就因其违约行为给有限合伙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4)本条规定的违约金作为有限合伙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的合伙人的出资额。

第五章基金的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基金的投资范围:【略】

第十二条投资运作方式:【略】

第十三条投资限制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证券,如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等,但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在其投资组合公司上市之前持有或已经持有的股票以及该上市的投资组合公司的未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用借贷资金进行投资;投资于有可能使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投资指导原则以对潜在的投资机会进行评估,并审核其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

2.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投资管理程序运作有限合伙企业资产,通常该等程序包括:进行项目最初阶段的审查和可行性分析内部批准项目建议;对潜在的投资组合公司进行审慎调查进行项目风险分析并报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谈判签约并完成投资交易;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跟进式管理;对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制定适当的投资退出战略并适时退出。

3.对每一个潜在的投资项目,基金管理人应制作初步投资建议书,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概述、潜在的投资组合公司的背景、市场地位、财务数据、投资价格、风险及控制、退出战略和管理团队。该初步投资建议书经基金管理人决策层审阅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对该投资项目的财务、商业及法律状况进行审慎调查及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最终投资建议书,报送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前述过程中管理人可以就一些专业性事项咨询专业机构的意见。

4.对每一个潜在的投资项目,管理人均应制定适当的谈判策略,配备合适的谈判团队,以委托人的最大化利益为原则代表委托人进行投资谈判、签约、并完成投资交易。

5.仅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批准最终投资建议书后,该等投资方能作出。

第十五条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

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中第三条及第四条的标准进行认定。与基金管理人构成关联方的公司,除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外,还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大会通过后,该等投资方能作出。

第十六条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事项。

一旦投资决定根据本协议项下规定的方式作出,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跟进式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应紧密监控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担任投资组合公司董事会董事;基金管理人应与投资组合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以提高投资组合公司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在被要求或被认为必要时应指派资深专业管理人员参与投资组合公司的管理,以协助相关投资组合公司达到其业绩或利润增长计划;基金管理人应与投资组合公司管理层保持定期交流。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适当的投资退出策略,并在合适的时机实施该等策略,以实现委托人的投资回报;这些投资退出策略主要包括:将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组合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利益,出售给包括投资组合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内的第三方买家;若投资组合公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通过证券市场出售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组合公司中持有的股份;与投资组合公司签订并实施股权回购协议;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应妥善设置所投资公司的担保措施、对所投资公司的管理权限、对外借款及对外担保等进行约定,以便于有限合伙企业退出时尽大程度地保障投资人权益。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任何利润重新投资,除非征得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大会的同意。

第六章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七条基金收入、净利润与可分配资金

1.基金收入:包括股权或其他投资退出变现后收到的扣除本金之后的收入、股权投资的分红和其他投资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经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等。

2.基金净利润:为基金收入扣除基金费用和各项税收后的余额。具体须依据合伙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科目和口径进行处理。

3.可分配资金:指不需或不能再用于投资或其他支付的、可分配给合伙人的基金资产,包括实现的基金净利润和回收的原始出资额。

第十八条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运营费用三部分。

2.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各方确认,基金在其经营期间,普通合伙人按照有限合伙的总认缴出资额的2%/年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从全体合伙人缴纳的保证金或实缴出资中提取。第一年的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设立后10个工作日之内从保证金中提取,以后年度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在每年1月15日从基金实缴出资中提取,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按《基金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由本基金承担。

4.基金运营费用:①合伙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资格审查、免税手续等产生的费用以及税收与其他政府收费;②合伙企业(基金)年度内发生的基金自身的年报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合伙人会议费、股权交易费、变更登记、工商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费及各项行政性收费等;③为维护本合伙企业利益而聘请独立第三方出具法律建议、融资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而发生的律师费、顾问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但与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的该等费用除外);④管理、运用或处分本基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合伙企业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开户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印花税、合伙企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⑤合伙企业自身的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⑥为维护合伙企业的权利以基金为主体而提起诉讼

或仲裁所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⑦在本合伙企业已实际支付对某一项目投资款的情况下,与该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的律师费、顾问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费用均由被投资项目方承担,在被投资项目方不承担的情况下再由本合伙企业承担;⑧合伙企业终止时的清算费用;⑨合伙人会议确认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5.不列入基金运营费用的费用: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②如果本基金最终没有实际全额支付对某一项目的投资款,则上述已列入基金运营费用中的和该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应从基金运营费用中扣回,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够合理,是否可改为按投资比例承担费用);③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其自身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内部专业技能人员(包括投资经理、投资助理、公司其他人员)的费用以及其他为寻找投资机会和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过程中提供一般性支持和服务的费用(如房屋租赁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项目档案管理费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等)。

6.基金费用均通过本基金依据《资金保管协议》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支出账户支付,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税赋

本基金的投资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条管理人业绩奖励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略】

第二十一条可分配资金的分配顺序

本基金的可分配资金的分配顺序:【略】

第二十二条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形式

1.本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以现金、可流通的有价证券、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形式进行。分配任何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之前累计20个交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该有价证券的市场收盘价的平均价为计算依据,未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2.其中非现金分配的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3.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时间

1.基金经营期间取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均应在取得可分配资金后三十(30)日内按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前清算的更早时间,在扣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运营费用后,本着最快的原则向基金合伙人分配可分配资金。

第二十四条可分配资金的账户管理、审计与决策

1.本基金可分配资金须按照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即本基金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回到本基金在托管银行的开立的收入账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合规性审查。基金托管人应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①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②与本企业主要出资人、基金管理人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利害关系;③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④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2.可分配资金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审计结果应书面提供给全体合伙人。经审计确定的可分配资金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合伙人派发。

3.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方案由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有关机构按约定的议事规则制

定并交由基金合伙人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经营亏损承担

1.如因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委托、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未能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或明显不作为或违反勤勉尽责管理义务的行为),导致本企业亏损,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该等亏损并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非因上述原因,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基金债务

1.本基金不得对外举债。基金债务仅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如有)、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交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和长期借款。

2.本基金涉及的上述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下同)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主持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处理有关本基金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保管本基金所有经营档案与账簿,决定本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准则;代表本基金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等),并对外代表本基金。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背景,选择一名或若干名有限合伙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2)拟定基金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3)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和其他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主任人选。

(5)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按约定的议事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依据本协议应由其作出的投资和退出决策。

(6)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7)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8)聘任或解聘为行使本基金的委托管理权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不包括聘请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出资人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本着追求本企业及其投资人最大限度投资回报的原则,为本企业制定投资方案并为本企业寻求、筛选、确认、调查及评估适合的投资,认真履行投资决策权。

(2)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值增值。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投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①代表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争取获得董事席位,行使董事职权;②及时发现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或获得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并及时行使决策权,形成书面决策记录,阐述决策理由;③被

投资企业中代表基金利益的董事或人员应走访被投资企业,听取汇报,深入了解被投资企业情况;④按月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按年获得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做出审核;⑤必要时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值服务等;⑥一旦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可能给基金投资造成损失,按照普通合伙人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采取快速决策程序,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基金报告。

(3)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①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向合伙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②对影响基金净值的重大事项的发生向合伙人及时做出书面报告;③在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做出并完成资金拨付后三十(30)日内向基金合伙人提交该项目投资决策全套文件;④应基金合伙人要求提交履职评估、基金净值评估以及其他基于风险预警需要加强监管所需的资料,并协助和配合有限合伙人行使其他权利;⑤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普通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4)不得以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

(5)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

(6)对本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8)向有限合伙人如实并毫不迟疑地披露其已经、正在和将来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或管理的任何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性质相似的企业的信息。

(9)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基金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员工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

(10)不得将已回收的可分配资金(包括非投资活动回收的资金)进行再次投资。

(11)配合本基金或本基金之授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普通合伙人进行履职评估和基金净值评估。

(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2)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3)对本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4)有权了解本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提交书面理由和通知后,查阅本基金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

(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基金中的出资;

(7)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有权将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8)在事先告知普通合伙人和遵守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所谓竞争业务是指与本基金的行业投向相同或相近、或者构成上下游或互补关系的投资业务;

(9)有权与本基金进行交易,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

(10)在本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11)在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2)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3)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4)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与本基金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使表决权;

(1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第十条有关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同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

(2)不得恶意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投资活动;

(3)对本基金的债务按本协议第二十条的约定以其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5)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章合伙事务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九条合伙事务执行

1.本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并与其签署《委托管理协议》。除非根据相关约定提前终止,协议期限与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致。

2.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基金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即为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也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3.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有权以本基金之名义,本着勤勉尽责的善良管理人职责,出于维护或实现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利益之目的,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为本基金缔结及达成合同、约定、承诺,管理及处置本基金之财产,以实现本基金宗旨和合伙目的。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5.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基金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承担,债务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6.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见本协议“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规定。

7.合伙事务的信息披露。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1)每一季度开始后一个月内,提交上一季度本基金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

告(季度报告),该报告应全面、真实、充分,无实质性遗漏或重大误导;

(2)每半年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基金半年报告(含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基金管理年度报告(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

报告);

(4)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5)在影响基金净值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在三(3)日内向所有合伙人提交书面报告;

(6)在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做出并完成资金拨付后三十(30)日内向基金合伙人

提交该项目投资决策全套文件;

(7)应基金合伙人要求及时提交履职评估、基金净值评估以及其他基于风险预警需

要加强监管所需的资料。

8.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发生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除名情形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

将其除名,并委托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合伙人会议在作出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的生效决议同时应作出接纳继任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决议;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竞业禁止与豁免

1.本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或投资于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但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本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本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上,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本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2.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基金进行交易(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不得与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进行交易,因劳动关系、管理关系形成的与本基金进行的关联交易除外。前述关联方是指如下关联人:①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者;②普通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基金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③普通合伙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④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基金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

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基金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员工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本协议中提及的“关联”关系,除本协议特别说明外,具有《公司法》第216条所述的范围和含义。

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基金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基金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

1.基金管理人在其法定权力机构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基金管理人法定权力机构授权,根据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获得对本基金相关投资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授权期限与委托管理协议期限相同;基金管理人内设的法定权力机构不得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书范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 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 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 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 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万元。 第十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 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 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 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 万元。 第十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合伙人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 证明 缴付出资 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结构化安排)(律师已审核)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结构化安排)(律师已审核)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全称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签署时间年月日承诺人//私募管理人盖章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签署时间年月日声明人//私募基金投资者盖章重要提示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市场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投资品种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做出的任何承诺、保证等。 本合同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通用)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年月日共同订立。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定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关键人士,指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管理的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 %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管理服务费,指支持管理服务机构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日常支持管理服务收取的报酬。 支持管理服务机构,指受有限合伙企业的聘请,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日常支持管理服务的机构;为避免歧义,支持管理服务机构不提供投资管理及相关服务。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经咨询委员会会议同意的方式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 取消资格之违约合伙人,定义见第3.3.3(2)。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945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标准版本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_____人,有限合伙人为_____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书范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万元。 第十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按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新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634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新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新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1、_______人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详细版

编号:JY-HT-08891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书详细版 The agreemen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详细版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由XXX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有限公司委派xx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一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范本)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伙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依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依照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5年。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目的:以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投资理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投资经营,为全体合伙人谋取合法收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九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人,有限合伙人人。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有出资均以货币方式缴付,总承诺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承诺出资额根据项目投资需求分期分批到位,但是,在合伙人签署《项目投资确认书》后必须履行出资承诺;各合伙人的承诺出资如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一)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其在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出资比例分配相应项目净收益。项目净收益是指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收益扣除按本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支付或提取的运营费用、托管费用等合伙企业费用后得出的余额。 (二)分配方式:(1)投资项目年收益率低于或等于15%时,本有限合伙企业将可分配利润按各合伙人在该笔投资中的出资比例全部分配给合伙人;(2)投资项目年收益率超过15%时,投资收益总额的80%按有限合伙人在该笔投资中的出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20%作为管理收益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分配后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不低于15%。 (三)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按照参与项目投资金额的2%向本合伙企业交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与项目的投资款同时划拨,按年度收取,未满一年的按项目的实际投资月数多退少补,超过一年的,按超出月数在该项目实现分红时的分红款中扣除,未满一月的,按整月收取。 (四)合伙企业应向第三方托管银行按年度支付资金托管费,费用标准按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执行,原则上不超过托管资金金额的0.1%/年,该笔费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在合伙人参与项目投资的同时划拨。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出现亏损时,有限合伙人按在该项目投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清算解散时,普通合伙人担任清算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清算职责。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产生及监督: (一)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2017年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XX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 条。 有限合伙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 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的金额。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通用)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7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有限合伙人 1、身份证 2、 3、 . .

.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第十六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型)合伙协议范本

[][] 和 [] 关于 设立[][]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之 合伙协议 二OO八年三月

目录 第一条定义 (4) 第二条[]投资的设立 (6) 第三条出资及出资安排 (8) 第四条[]投资的管理 (10) 第五条投资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及回补机制 (19) 第六条[]投资的财产 (21) 第七条相关各方的关系 (22) 第八条入伙和退伙 (22) 第九条合伙人类型的转化 (24) 第十条解散和清算 (24) 第十一条陈述与保证 (27) 第十二条通知 (28)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28)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29)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29) 第十六条其他条款 (30)

合伙协议 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8年___月___日于中国北京签署。 甲方: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上统称“协议双方”) 鉴于: 1.为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印发的《2006—2020 年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支持电信、媒体、高科技(Telecom,Media,Technology--TMT)产业发展,甲方和乙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发起设立一支人民币基金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活动; 2.甲方和乙方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发 起设立人民币基金——天津[]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其中甲方为[]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乙方作为[]投资的创始有限合伙人。 为明确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协议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基本情况】合伙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1、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合伙企业”字样); 2、主要经营场所地址; 3、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三)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三十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九章保密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 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协议(双GP)

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合作设立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基金发起 乙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发起/设立教育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教育产业基金),该基金管理规模为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基金形式为双GP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关联企业、乙方共同作为教育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中乙方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教育产业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中甲方关联企业委派名委员、乙方委派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事宜。

基金管理费、投资收益等由甲方、乙方按的比例(简称:GP分配比例)享有、承担。 募集费用:不超过所募资金的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费承担;基金管理费不足以支付募集费用的,则其差额部分由甲方以无息借款方式垫支,以基金管理费优先偿还。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认缴出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元,其中甲方认缴出资元,乙方募集资金元(为避免歧义,乙方募集资金含其所推荐/引入之政府引导基金/其他财政资金);甲方关联企业以货币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乙方以劳务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 出资缴纳:自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日内,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均应将认缴出资额的实缴到账,其余出资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书面通知分期实缴到账。 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投资收益的由普通合伙人享有,由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若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达到/年(含本数)的,则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分配比例调整为。 收益承诺:若基金清算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低于/年或未能按期清算退出的,则甲方关联上市公司书面承诺受让其出资份额,且承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不低于/年,并于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支付受让价款。

(完整版)私募基金托管协议模版

XX基金 (有限合伙) 托管协议 委托人(甲方): 托管人(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协议当事人 (3) 第一章释义................................................................................4 第二章陈述和保证 (5) 第三章托管事项 (6)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 第六章托管账户的开立 (8) 第七章划款指令的发送、审核和执行 (10) 第八章基金现金类资产和基金投资文件的保管 (11) 第九章基金现金类资产价值的核对 (12) 第十章对目标公司支付投资收益的监督 (13) 第十一章文档资料的保管 (13) 第十二章托管报告...........................................................................l3 第十兰章托管费 (14) 第十四章托管人的更换………………………………………………………l4 第十五章禁止行为 (15)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l6 第十七章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6) 第十八章保密义务 (17) 第十九章本协议的终止.....................................................................l8 第二十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8) 第二十一章其他 (18) 签字页: (20) 附件一……………………………………………………………2l 附件二 (22) 附件三 (23) 附件四 (24) 附件五 (25) 附件六 (26)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

合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设立合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企业名称及地址: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章经营范围、合伙目的及合伙期限 第四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 根据经营范围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第六条合伙期限为年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合伙性质为。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合伙人性质为。

第八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的出资比例认缴到位。 第九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按照认缴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第十二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为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定;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根据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由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代表全体合伙人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普通合伙人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

私募基金协议范本

私募基金协议 、/、、、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是约定本协议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 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释义 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分别具有如下所指含义: 本协议: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 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合伙企业法》:指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包括对其进行的不时修订、修改或重新制定基金、合伙企业:两者均指根据本协议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的新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业务的合伙人。在本协议中,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指 。 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指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并被普通合伙人接受、签署本协议或通过受让有限合伙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中,有限合伙人指。 合伙人:指届时作为合伙企业出资持有者而登记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册的各方投资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统称或单称为“合伙人”。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募集专用账户:指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结算资金:指由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基金财产账户之间划转的 往来资金。 托管机构:指与基金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并据此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协议:指合伙企业与商业银行签署的、关于保障合伙企业资产安全的书面协议。 合伙企业资产:指合伙企业拥有的合伙人出资、各类投资项目的股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目标公司/投资项目:指本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 债权的公司。 投资:指本合伙企业进行的以股权及债权投资等权益性投资,或经普通合伙人及全体有 限合伙人同意的其他性质的投资。 人、法人: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 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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