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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记忆研究在检验证人证言中的作用

错误记忆研究在检验证人证言中的作用
错误记忆研究在检验证人证言中的作用

2012年第3期NO.32012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总第92期Sum92

收稿日期:2012-03-06

基金项目:本研究得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创新项目YX11090的资助。作者简介:王

龙(1988-),男,山东济宁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犯罪心理及测试研究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及测试研究。

刘洪广(1961-),男,江西南昌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教授,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及测试研究。

错误记忆研究在检验证人证言中的作用

龙,刘洪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内容摘要:通过对错误记忆的研究可看出,由于错误记忆导致的证言问题是案件侦查和审理的难点。对证人证言中是否有错误记忆,可运用个体差异研究、误导信息范式提问、脑生理研究的方法来判断。要应对证人证言错误记忆造成的虚假供述,要从询问方式上改进,使用认识访谈法;找出逻辑上的问题,用客观的态度对待证人证言;使用脑生理检测技术。

关键词:错误记忆;证人证言;判断方法;策略中图分类号:DF7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2)03-94-04

人的认识与现实是不一致的,我们所感知的世界未必是世界真实的面目。笛卡尔在将世界的本来面貌和人的感觉分开时,提出了二元论。很多心理学家甚至哲学家都深受二元论的影响,认为人们天生生理和心理是完全分离的。赫尔姆霍

兹曾经提出过人的知觉是“无意识的推理”

,也就是说我们知觉到的事物并非事物本身,而是神经系统的推理。现实与我们意识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因此我们的记忆并非客观的事物,是我们对知觉到的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并且由于记忆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在不断变化的状态,因此记忆不是固定不变的。如同错觉一样,在特定的情况下,人的记忆会与事实产生偏差,当人错误的声明一个未发生的事物是他见过的时,错误记忆就产生了。

一、错误记忆的研究历史与司法应用在庭审当中,证人的证言一直是作为可靠的证据之一,但是由于证言所出现的偏离事实的问题也时常干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一般情况下,排除伪证和故意隐瞒的证人证言,在证人配合并愿意提供其真实记忆中的案件信息时,由于错误记忆导致的证言问题,是导致案件侦查和审理的难点。人脑是对事物进行动态认知加工后进行存储的,并且记忆也是随时提取和存入的,因此任

何一个环节出现了差错都会导致错误记忆的发生。即使要求证人极力回忆事实,也很有可能得到的是不完整不准确的证言。早在1841年,德国的司法官布拉维尔在他的论文《直接证人证言的不可信》中认为,由于知觉、回忆和陈述时判断的错误,以幻想补充知觉、推理与知觉的混同,再认时判断的错误,调查记录的无意识伪

造等,都有可能会使证人证言不准确[1]

在此后,心理学家开始关注人记忆的可靠性。最早关于错误记忆的探索是1894年E.A.Kirkpatrick 在《心理学评论》中的名为《一项关

于记忆的实验研究》的文章[2]

,文中指出以图像形式呈现的项目比语义项目更容易记忆。Kirkpatrick 在他的实验中划定一个词表,此表中

包含诸如“轴

”、“顶针”、“刀”、“尖”等之类单词,而他的学生却联想出了与之有很大关联的

单词如“针”

、“叉”之类的单词,在一周后,很多学生就认为他们联想出来的词是属于之前划定的词表。这种错误记忆的产生是由单词含义的联想诱发的。这个开创性的实验证明了人的记忆并非客观现实的再现,而是对现实的动态存储过程。然而这一实验结果并未受到其他心理学家的重视,由于记忆研究的难度和复杂性,19世纪对错误记忆的深入研究并不多。直到1932年英国心理学家Bartlett 的一系列研究开始让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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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家重视错误记忆。Bartlett[3]让实验者学习印第安传说“鬼魂的故事”,他发现实验者扭曲了他们的回忆,对原故事进行了便于自己理解的模式进行重构和再生记忆。另外Bartlett还通过“枭猫图”证实了人对记忆中的事物会进行符合自己图式的修改,因此人的记忆在一定程度上并非完全准确,特别是对一些意义性事物。自此,心理学对记忆的研究随着以上发现更加深入,到20世纪50年代,由于认知心理学的兴起,信息加工的概念引入到了对记忆的研究中,记忆这一古老课题再次成为心理学的研究热点,并突出在了司法领域。

20世纪7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E.F.Lof-tus通过大量的研究,对证人证言可靠性提出了质疑。她曾经做过两次经典实验,其中一次Lof-tus和Palmer(1974)[4]先让实验者观看一场车祸录像,其后让实验者回答这样的问题:“当两辆汽车碰撞/撞毁时,汽车的时速大约为多少英里?”。结果当使用“碰撞”提问的实验者对汽车时速的估计比使用“撞毁”提问的实验者估计时速要慢。并且使用“碰撞”提问的实验者中有14%认为车祸中玻璃破碎;使用“撞毁”提问的实验者中有32%认为玻璃破碎(而录像中并没有撞碎的玻璃)。Loftus和D.Miller,H.Burns(1978)[5]给实验者呈现幻灯片,内容是一辆红色Datsun轿车在街道上行驶,停在一个停车标志处,而后右转,此时就要撞上一个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人。结果接受相同信息的实验者组比接受不同信息的实验者组(将问题中停车标志改为让车标志)正确率高34%。Loftus认为这是提问词的暗示作用影响了实验者原有记忆。她指出,目击者的陈述中存在很高的记忆扭曲程度,把目击者证词作为确凿证据存在很大的错误定罪问题。

Wells(1993)[6]发现在列队识人的过程中,由于目击者已经假定罪犯就在队列中,很可能指认一个并非真凶的人为罪犯。这是由于警察在要求目击者识别时或多或少地暗示他们罪犯就在其中,而目击证人很可能会受到这种暗示的误导,将无辜者错误认为罪犯。因此目击者证词需要谨慎对待并需要严格区分。

Loftus等人的研究给予了人们很多启发,Fisher等(1990)提出使用认知访谈法(cogni-tive interview,CI)可以更多的诱发出被询问者的准确记忆。其基本策略是在询问证人时尽可能地由证人主动回忆目击经历,不加以限制和引导,让证人有完整的回忆图景。这样可以将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提升至最高。

二、对错误记忆判断方法的分析

由于对待证人要小心谨慎,证言的处理更是不能大意。在将已经成熟的理论应用于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受到错误记忆的影响时,应当对其使用方式进行分析和考察,以确定理论在使用时可以为检验工作提供多大的帮助。前面已经提到了应对证人证言中可能出现错误记忆影响的方法,这里就这些方法进行实用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首先,错误记忆的个体差异研究可以为证言检测提供多方面的确认帮助。首先在错误记忆的易发人群上,老人和儿童分别由于脑机能的衰退和发育不完整而容易发生错误记忆,他们的大脑在监控想象和思维改造长时记忆时并不如普通成年人一样严格,因此往往会混淆实际的记忆和想象产生的内容。所以在询问这类证人时除了要使用认知访谈法让其完整回忆事件,还要注意不能对其引导,因为本身这类证人的证言就存在不可靠的因素,若再引导不当就无法从其证言中获得有效信息。人在完整回忆事件的过程中是按照自己的记忆提取线索进行的,这样自主的回忆可以有效地将外界干扰减少至最低。人的记忆提取过程靠的是再认和回忆,而回忆则主要通过人的个人认知风格进行,因此最高效的记忆提取方式是证人自身的记忆提取方式,若以严格的标准流程询问就切断了证人自身的记忆网络联系,不能将很好的回忆出记忆内容。涉及儿童证人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其成长的特殊性,一些不适合让其反复回忆的内容应当适当放弃,毕竟保护证人需要作为首要考虑内容。

误导信息范式提问可以作为判断证人证言可信程度的方法。一些误导式引导在询问中也可以作为探针使用,因为要确定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应该需要仔细考察,若将事先设计好的可能引起证人错误记忆的项目放在询问内容中,在记录其证言的时候考察这些项目是否能引起证人的错误记忆,这样,可以大体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也就是说再使用认知访谈法后将证人的记忆进行整理后,再做系统式询问时,将已经设计好的提问内容加入,确保这些内容是在案件中未发生过,但又极有可能出现的细节。将这些细节融入到提问问题当中,看证人是否会把误导信息内容当做真实发生的内容,以此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程度。Loftus的错误记忆误导信息范式给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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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刘洪广:错误记忆研究在检验证人证言中的作用

很大的应用可能,在进行误导时要注意针对案件内容进行可能的误导,因为一些自传式误导也许会成功使证人产生了错误记忆,但是错误记忆也是存在针对性的。不同意义和内容的事件其产生错误记忆的几率也是不同的,因此,在询问中加入这种探针时,要尽可能的将其看起来与案件连接紧密。并且不能轻易下结论,因为即使证人确实对误导信息产生了错误记忆,并不一定会对整个案件会有错误记忆。

错误记忆的脑生理研究为未来确定证人证言可靠程度提供了客观判断的可能。虽然人脑对事物的存储是动态的,是一个随时提取和存储的过程,但是切实经历过的事物终究与想象或者思维后存储到大脑的记忆是不一样的。由于客观现实是在外界有原型的,经历过的事物若再次回忆或再认时,都会与凭空产生的未发生的事物在脑生理反应上是不同的。因为长时记忆在保存图像或语义时都会将原有事物进行主观修改,这种修改的程度与变化是跟个人认知风格有关的,若产生错误记忆其内容也是与个人的特定认知风格有关,但毕竟错误记忆的内容是不存在的,若将原事物再次呈现时,真实记忆将会与错误记忆有不同的脑生理反应。现在研究较突出的是使用认知相关脑电位(ERP)技术探讨错误记忆,由于脑电检测技术所显示出来的严谨的科学性,国际上有越来越多的科技发达国家甚至将其应用到刑事犯罪证据侦查中,而且证据效力得到越来越多法庭认可[9]。Walla(2000)使用词语材料对错误记忆和真实再认的脑电进行了辨别,结果表明错误报告比正确的ERP的波形更负[10];Tsivilis 等(2001)在其研究中发现再认项目与其学习项目的相同属性越多,ERP显示越为正向[11]。Goldman等(2003)[12]发现虚报的项目比正确拒斥的项目ERP更为正向。经学习的正确再认ERP要比错误记忆更为正向。真实记忆由于是确实在脑中存在的客观映像,一旦知觉中出现原有刺激,已有映像就会与原刺激进行匹配,从而引发更为正向的ERP;错误记忆由于没有在大脑中存储映像,仅在再认过程中脑中构建了模糊映像,因此其ERP较真实记忆更为负向;完全的新刺激并且没有引发错误记忆的项目由于是新异刺激,将产生走向较错误记忆更负的ERP。

使用脑生理检测技术将会是检验证人错误记忆的客观指标,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实际应用的进一步发展,记忆检测也会和其他检验手段一样趋于精确,将证人证言中的错误记忆内容检出并排除,使证言更加可信。

三、针对证人错误记忆的应对策略

虽然证人证言作为有效的证据之一,但是它的不可靠性也非常明显。要应对证人由于错误记忆造成的虚假供述,目前除了从询问方式上做改进,还应当从错误记忆产生的机制上寻找原因,在找到证言中有错误记忆的特征后,不予采用。当然,要从根本上去除错误记忆造成的不良影响,就应当综合应用多种手段。并且产生错误记忆的证人群体也应区分对待,在这里,很多学者都发现老人和儿童产生错误记忆的可能要大。

证人产生错误记忆的原因除了以上提到的之外,还有一项重要原因是由于想象膨胀(Imagi-nation Inflation Paradigm)。人的记忆系统是动态加工的,我们现在一刻的思维主要依靠于短时记忆,长时记忆内容需要提取到短时记忆才能被我们所意识,而同样思维也占据着短时记忆,而作为中介系统的短时记忆在很多情况下会将思维的内容转存到长时记忆中,这样,原本的长时记忆就会受到改变。想象的内容也会进入长时记忆,人们并不会清晰地将想象存入的记忆和本身的长时记忆区分,这样混淆后的记忆很可能成为错误记忆。想象膨胀是指通过让实验者想象经历了某件未发生过的事情,而提高他们相信这件事情确实发生过的程度。经过多次想象,实验者对想象事件产生了熟悉感,使他们认为事件确实发生过,从而引发错误记忆。使用想象膨胀研究对象以儿童居多,因为儿童较容易受暗示,并且其大脑功能发育不完全,不能很好地区分想象与现实。

目前,应对错误记忆的影响,提高证人正确记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以上提到的是证人错误记忆个体差异的研究。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人们的记忆,但是在很多时候,相似的情况、相似的干扰信息下,个体的记忆受到干扰的程度却是不同的。这里谈到容易受干扰的群体主要是大脑功能发育不完全的儿童和记忆功能受损的老年人。

另外,现今心理学的主流研究方向是从生理的变化和机能上解释心理活动,研究记忆也受这一大趋势影响,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脑成像技术和ERP技术在心理学上的成功应用,为心理学提供了更有利的工具。研究者们更趋向于精准的实验研究来确定错误记忆的产生机制和检出特征。通过借助于先进的技术设备(如ER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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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刘洪广:错误记忆研究在检验证人证言中的作用

进行证人的错误记忆研究。C.A.Jocye (2000)[7]利用眼动、皮电反应、ERP研究证人辨认的过程和潜在的机制,打开了证人错误记忆研究的新方向;Okado和Stark(2005)[8]发表了运用神经认知图像揭示误导信息效应的潜在机制的实验研究,以上学者的研究都表明使用脑生理检测技术对错误记忆的识别是有效果的,因此,在证人证言的辨别中应当引入类似于刑事测谎的程序,在不能确定证人证言可靠性时,使用错误记忆检测,以此来确定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是其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

在对证人证言的态度上要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首先在调查询问阶段要有区分的对待不同的证人,使用认知访谈法,最大程度的获取客观完整的证人描述,并且在无法确定证言可信时,通过对比找出逻辑上的问题,以客观的态度对待证人证言。当然,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在未来检验证言的程序上,把记忆反应的脑生理检测技术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以科学的手段判断证言的可信程度,这样才是未来对证人证言进行认定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罗大华.证人证言心理[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2]周楚.错误记忆的理论和实验[D].博士论文.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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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Verbal Behavior,1974,13:58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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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Learning and Memory,1978,4,19-31

[6]Wells G L.What do we know about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J].American Psychologist,1993,48:553

-571

[7]Carrie A Jocye,Saving faces Using eye movement,ERP,and SCR measures of face processing and recog-

nition to investigate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D].U-

niversity of California,San Diego,2000.

[8]Okado,Y.,&Stark,C.E.L.Neural activity during encoding predicts false memories created by misinfo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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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洪广,张昱.刑事犯罪侦查的新利器———脑电位检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8-12

[10]Walla P,Endl W,Lindinger G,et al.False recogni-tion in a verbal memory task:an event-related poten-

tial study[J].Cognitive Brain Research,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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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Tsivlis D,Otten L.J.et al.Context effects on the neural correlates of recognition memory:an electro-

physiological study[J].Neuron,2011,3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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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Goldmann R.E.,Sullivan A,L.et al.Late frontal brain potentials distinguish true and false recognition

[J].NeuroReport,2003,14(13):1717-1720

Effect of False Memory Research on the

Verification of Testimonies of Witnesses

Wang Long,Liu Hongguang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100038)

Abstract:Through the study of false memory,we find that testimonies derived from false memory set diffi-culties for the investigation and trial of cases.The research of individual differences,paradigm inquiring of misleading information and the research of brain physiology can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if there is false memo-ry in the testimonies of witnesses.To deal with the false testimonies derived from false memory,police should improve the method of inquiring,for example,to adopt the method of acquaint-and-interview;find logical contradictions and take an objective attitude towards the testimonies;and apply the technology of testing of brain physiology.

Key words:False Memory;Testimonies of Witnesses;Determine Methods;Measure

(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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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怎么写[精选.]

证人证言需要到庭才能被采信。 书面就写证言,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的事实内容,证人签名。 开庭时自己应当通知证人到庭质证。在庭审时就争议的事实向证人提问,证人则作出有利或者不利的回答。对方也可以就相关的事实向证人提问。 庭审结束后证人就庭审记录需签名确认。是否采信由仲裁庭根据相关的陈述来决定。 有证人时,证人出庭工资、差旅费应当一并请求,由举证方先行支付,然后由败诉人方承担。 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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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一)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一)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证人证言审查与判断作证能力 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它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客观、更生动、更具体、更形象的特点,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社会中,由于每个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意识、专业技术技能等因素千差万别,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未确定性,有失真的可能。目前,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我国没有英美法等传闻证据的排斥规则,而是仅仅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2)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任何证人证言,法官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作证能力,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3) 一、审查判断证人的适格性 证人的适格性,在我国又称为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规则之一。它与众多调整证言内容的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的问题。 美国证据法学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证据法的明确目标就是不断地扫除发现事实的障碍。”证据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普通法上,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某些种类的人完全不能作为证人。就历史上关于证人适格性的限制而言,绝大多数都是关于证人身份和能力方面的限制。这些被排除作为证人的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关的人,如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的配偶。排除他们是因为担心这些人可能因自身利益而提供虚假证言。一类是在品质能力上有所缺陷,从而具有不可信之风险的人,如儿童、精神不健全者、无神论者。排除他们是因为担心因这些人在能力、道德或其他

工伤证人证言模板

证人证言 证人姓名:年龄:性别: 工作单位:职业(工种):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知情方式: 证言内容: 以上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按手印):年月日 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证人亲笔书写,不得代写、打印。2.据实证明本人所见证或了解的情况,如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事故事实经过等。3.作伪证负相应法律责任。 3、 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证据学(本科必修)》2014年1.7月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证据学试题(开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d )。 A.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C.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D.本证和反证 2.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可信性、可靠性、可采性被称为( b )。 A.证据力 B.证明力 C.证明责任. D.证明标准 3.甲、乙二人共同犯有盗窃罪,在审理的过程中,甲在供述了盗窃罪行后,又揭发了乙还 曾独自实施过强奸犯罪。甲对乙强奸犯罪的揭发属于( d )。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C.当事人陈述 D.证人证言 4.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 A )。 A.证据材料. B.证据 C.证据方法 D.证据原因 5.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盗窃罪时,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D )。 A.现场发现的王某的指B.在王某家里发现的被盗的赃物 C.在王某身上搜查到的用来撬锁的工具D.王某承认盗窃的供述 6.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直接确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这被称之为( D )。 A.法律上的推定 B.事实上的推定 C.当事人的承认 D.司法认知 7.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中,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称为( C )。 A.技术鉴定 B.侦查实验 C.对质 D.辨认 8.两大法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是相同的,都使用( D )。 A.排除合理怀疑 B.内心确信 C.高度的盖然性 D.盖然性的优势 9.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 A )。 A.神示证明制度 B.自由心证证明制度 C.法定证明制度 D.无罪推定证明制度 10.下列关于证人和证人证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B.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庭 C.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D.在民事诉讼中,单位没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的有(ABC )。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C.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D.外国的法律 12.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是( 12. BC )。 A.内心确信 B.高度的盖然性 C.盖然性的优势 D.排除合理怀疑 13.下列关于书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13. ABD )。 A.书证的载体可以是纸张、金属、石块、竹木、布帛等 B.书证记载的方式可以是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 C.书证可被划分为处分性书证和原本 D.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 14.关于言词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有(14. ABC )。 A.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 B.与实物证据相对应 C.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D.是指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 15.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直接言词原则应当具有如下内容(15. ABC )。 A.法庭审判应贯彻“在场原则” B.在法庭审理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C.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 D.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 16.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C )。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C.公安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D.人民法院也负有证明责任 17.下列关于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正确的是(17. CD )。 A.证据规则本质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B.证据规则是一系列原则和原理的总和,不是具体的操作规程 C.证据规则是程序法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D.证据规则具有强制的效力 18.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18. ACD )。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实物证据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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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证据法学2005十月试题(含参考答案)

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证据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承认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当事人的承认分为() A.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B.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C.全部承认与部分承认 D.诉讼上的承认与诉讼外的承认 2.我国民诉法第68条中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规定属于() A.意见证据规则B.最佳证据规则 C.传闻证据排除规则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下列关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各自不同的证明标准 B.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相同 C.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D.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相同,而高于民事诉讼法4.以笔录的制作主体为标准,可以将笔录分为() 1 / 11

A.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行政诉讼笔录和行政程序中的听证笔录B.公安机关的笔录、检察机关的笔录、审判机关的笔录和行政机关的笔录C.庭上笔录和庭外笔录 D.证据笔录与非证据笔录 5.以发现物证的感官为标准,可以将物证分为() A.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 B.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 C.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无体物证 D.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和听觉物证 6.司法认知的目的是() A.提高诉讼效率B.证明案件事实 C.解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D.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7.证据法上的狭义的当事人承认是指() A.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 B.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C.当事人的默认 D.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8.下列条件中,属于证人与鉴定人必须具备的共同点的是()A.具有正常思维的自然人B.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C.具有一定的专业职称D.具有正义感 9.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2 / 11

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法官对证据是否认证,则取决于质证的质量与结果,因此对质证环节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一方在法庭辩论时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辩论基础的,另一方只要提出异议或提出“听不懂”,法官应立即制止。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4.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D.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质证的顺序 当事人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意的问题: (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证人证言格式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张从军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一直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张从军的拒绝。 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

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3)

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均为自然人提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员不但要求有完全行为能力,还要求有专业资质。据此可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也可能作为鉴定人,例如,某鉴定人是哑人但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做出鉴定意见。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证人等没有必要出庭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无须出庭。

论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质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10年第1期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 No.1 总第88期 Journal ofW 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Ser.No.88 法学研究 论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质证制度 的缺陷及其完善3 刘惠生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 [摘 要] 质证是刑事庭审的中心环节。质证是控辩双方针对刑事庭审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辩驳的诉讼活动。由于当前侦查技术水平的限制和历史传统的影响,因此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在我国显得尤 为重要。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质证是庭审的必经程序,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规定过于粗 疏,导致庭审质证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完善我国证 人证言质证制度。 [关键词] 质证制度;证人证言;询问规则;证人出庭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390(2010)01-0076-03 一、概述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五大部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审判程序居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庭审的本质其实即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由举证、质证、认证所构成。质证既是举证的概括和总结,又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其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和当前物证技术水平的限制,证人证言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尤为重要。但之前的庭审改革虽然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技术性规则,却一直缺乏一些必要的规定或者规定过于粗略,致使质证实践中做法不一,造成对质证问题的认识难以从实质上去把握,使得质证难以有效地运作。 二、当前证人证言质证制度存在的缺陷 当前我国刑事质证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一)缺乏保障作证规定 因没有保障作证方面的具体规定,证人多不愿提供证言。不论控方还是辩方,这都是一大难题,对辩方尤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辩方取证附加诸多同意与许可限制之规定,使辩方获得证人证言难上加难,造成诉讼结构失衡,难以均衡对抗。而举证是质证的基础,举证困难势必导致质证基础薄弱。 (二)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 即使控辩双方辛苦取得了证人的理解,但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导致证人基于各种考虑而不出庭已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自1999年至2003年刑事案中证人出庭率一直在1%到5%之间徘徊,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上海市黄埔区法院近年来证人出庭率仅为5%,南京市鼓楼区法院1999-2001年间证人出庭的案件仅占612%。这种现状使质证流于形式,宣读书面证言和鉴定结论盛行,导致了“书面中心主义”质证模式的形成,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对质权,也有违公开、辩论、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673[收稿日期]2010-01-25 [作者简介]刘惠生,男,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在线作业答案西交《证据法学》在线作业15秋100分满分答案 (1)

西交《证据法学》在线作业15秋100分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40 道试题,共 80 分。) 1.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B.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C.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D.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正确答案:D 2.下列有关证据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大众理财作业满分答案 A.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在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B.证据失效排除规则是强行性规范,在适用上没有例外情形 C.人民法院违反证据失效排除规则认定案件事实,采纳不应采纳的证据的,构成认定事实错误 D.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效,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正确答案:D 3.下列表述中能够正确反映证据能力与证据力之间关系的是() A.证据力是证据能力的简称,两者在内涵上是一致的 B.证据能力与证据力并不完全一致,证据力的内涵包括但又超出证据能力的内涵 C.证据能力与证据力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对诉讼证据的要求,前者决定证据资料可否作为定案依据,后者则决定证据资料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 D.证据能力与证据力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心证的根据,而后者则是指证据资料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强弱 正确答案:C 4.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B.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可以作出证据不足的疑罪判决 C.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正确答案:B 5.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是() A.审判人员 B.当事人 C.律师 D.鉴定人 正确答案:A 6.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单位证明__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主要案件事实 B.次要案件事实 C.一般案件事实 D.全部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证人证言都是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与英美证据法和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同,我国的刑诉法对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抽象,下面对两者进行简单的比较。 首先,关于证人的法律资格,我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只要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无论其与被告人有何利害关系,其作证的目的、动机如何,也不论其了解的案件情况的渠道途径如何,是否正当合理,都可以作为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言。而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则规定,作为证人一般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要具有表达能力,使自己的证词为陪审员所理解;第二,能理解如实作证的责任,一般是通过证人作证前的宣誓来实现;第三,证人对待证事实具有亲身体验,即证人对事实的了解是通过自己的五官感知的,是直接证据而非意见证据,对于证人的意见证据美国法庭一般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我国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实际上已明确规定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即所有证人所提供的

证言必须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刑诉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中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笔者认为,第157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是第47条的例外,且这种例外应该得到严格的限制。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有关证人证言的效力的规定有:第一,如果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或作证前经法庭裁量决定,出于作证的目的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是允许的。如果书面材料未按规定制作或移交,法庭将依据公正的要求作出适当的命令,取消该证言;第二,对于有关证人先前陈述不一致的外部证据,除非向该证人提供机会进行了解释或否认,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机会向该证人进行质询,或出于其他司法利益的要求,否则不能采纳; 第三,被告人所作不利于自己同时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庭前陈述,可以作为具有实质性证明能力的独立证据。通过以上比较可知,美国刑事诉讼法中严格适用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基本上排除了任何不能经法庭质证的传闻证据。而我国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导致形成了虽立法上确定了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的大量的、只是证人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询问时所作书面证词,这不仅使立法的规定形同虚设,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不必要诉累。如公诉人往往对于在办案过程中证人提供的证词朝令夕改而无所适从;法院往往以关键证人未能出庭作证,某位证人的几份证言在某些环节上的不一致为由改变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性质,甚至

证人证言的制作要求

证人证言的学理研究及笔录制作 证人证言是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刑事证据,它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及其证据能力 英美法系关于证人证言的概念:美国罗兰多.卡门对证人证言下的定义是:有生命的证人在法庭上宣誓所提供的口头证据。可见英美法系国家要求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在法庭上宣誓后以口头方式作出的陈述。此外,因采当事人主义诉讼,为了防止陪审团形成不当偏见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英美法系国家还要求证人证言必须赋予对方反对发问的机会,这项权利上升到了宪法权利。在证人证言的陈述主体方面,英美法系国家证人证言的陈述主体既包括通常意义的证人,也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在美国,按照证人是否具有对案件的争议事实作出判断的专门知识,把证人分为非专家证人和专家证人。因此,由于陈述主体的广泛性,其证人证言概念的外延也随之具有范围广泛的特点,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证人证言,还包括专家证人的证言和当事人经宣誓后为自己作的证言。在证人证言的内容上,普通证人提供证言必须限于陈述自己所了解的实质性事实,一般不能依据观察而得出意见和结论。当诉讼中争议的问题涉及某领域的专门知识而陪审团又无法作出结论或很难作出结论时,就需要专家证人根

据其在专门学科的有关学识或经验提供意见证言。 大陆法系关于证人证言的概念:德国对证人证言的学理解释为:感知案件事实的第三人,就其感知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因采职权主义,为保证案件的实体真实,要求证人证言必须是在法院或裁判官面前作出,其证人证言的内涵较强调审判官的直接审理。在这一点上,与英美法系国家审判官直接审理的则重点是不同的,前者侧重的则是确保法官直接审理证人的调查权,后者侧重的是确保当事人的反询问权。在证人证言的陈述主体方面,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证言的陈述主体仅限于诉讼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及鉴定人。其证人证言的外延,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证人证言,不包括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在证人证言的内容上,虽然也要求证人根据自己亲身感验的案件事实提供证言,但允许一般证人根据自己感验的事实作一些必要的分析、判断或推测。 我国刑事证人证言与两大法系国家的区别:我国理论界通常把证人证言表述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形式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同意,其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证人证言,与两大法系国家存有差异:第一,我国证人证言的陈述主体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最新证据学作业参考答案

2014年证据学作业复习题/期末复习题 第一次作业 试题总分:100 单选题多选题 单选题:(共12道试题,每题2分) 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B)。 A.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B.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C.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D.证据力就是可靠性 2.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诉讼制度决定于证据制度B.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没有关系 C.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D.证据制度对于诉讼制度而言是被动和消极的 3.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A)。 A.客观真实B.证据法定C.自由心证D.确实充分 4.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采用的方式必须是(A)。 A.口头B.书面C.口头或书面D.文字 5.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中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原则体现了(A)。 A.直接言词原则B.证据裁判原则C.自由心证原则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6.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是指(A)的例外。A.直接言词原则B.证据裁判原则C.自由心证原则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7.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A)。 A.证据材料B.证据C.证据方法D.证据原因 8.证据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称为(B)。 A.证据方法B.证据力C.证据原因D.证明力 9.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最早产生于(D)。 A.美国B.英国C.德国D.法国 10.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B)。 A.德国刑诉法典B.法国刑诉法典C.意大和刑诉法典D.奥地利刑诉法典 11.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C)。 A.法定证据制度B.自由心证证据制度C.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12.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B。 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多选题:(共19道试题,每题4分) 1.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ABCD)。 A.采用证据的规则B.排除证据的规则C.举证的规则D.质证的规则 2.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内容有(BD)。 A.心证B.口供主义C.理性和良心D.刑讯逼供 3.证据学的研究方法有(ABCD)。 A.借鉴和创新的方法B.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C.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D.比较研究的方法 4.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AB)。 A.等级性B.形式主义C.盖然性D.相关性 5.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ABC)。 A.理性B.良心C.内心确信D.证据规则 6.属于我国古代“五声听讼”内容的有(ABCD)。 A.辞听B.气听C.色听D.耳听 7.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的特点有(ABCD)。 A.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B.审讯时可以依法刑讯C.重视勘验检查D.据众证定罪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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