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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C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C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C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C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架构 (2)

第三章人员招募 (3)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5)

第六章委托报酬 (9)

第七章品质管理 (17)

第八章考核 (18)

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5)

第十章附则 (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

第三章人员招募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

(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

(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1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下同。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二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

(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

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

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的辅导、培训和陪访;

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

4.培育组经理;

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

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

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

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

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第十五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十六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

(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的直辖组;

(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

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

第十七条培育关系有三种类型:培育组、培育处和培育区。

(一)培育组

培育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组、间接培育组和多重培育组。直接培育组是指各级主管直辖组中培育出新的组经理。

当主管A直辖的业务系列人员B晋升为组经理时,B及与其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新的营销组,A与B形成直接培育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组关系;若C直接培育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组关系。

(二)培育处

培育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处、间接培育处和多重培育处。直接培育处是指处经理级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处中培育出新的处经理。

当主管A辖下组经理B晋升为处经理时,B的直辖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组构成新的营销处;A与B形成直接培育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处关系;若C直接培育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处关系。

(三)培育区

培育区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区、间接培育区。直接培育区是指区域总监级主管直辖区中培育出新的区域总监。

当区域总监级主管A辖下的处经理B晋升为区域总监时,B的直辖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处构成新的营销区;A与B形成直接培育区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区关系。

第十八条有关培育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

培育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主管且被培育者职级为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组利益;若B降级至业务系列或转系列,A与B、B与C不再具有培育组关系,培育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与C的间接培育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组利益;此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组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组关系与直接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组经理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若B

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A与B、A与C的培育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组关系和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十九条有关培育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

培育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处经理或以上职级,且被培育者职级为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处利益。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处关系,直接培育处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处利益;

2.若B降级为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

3.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处关系,A 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处关系与直接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处经理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若B 先于A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A与C的培育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处关系和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有关培育区关系和利益的说明

培育区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和被培育者均为区域总监级主管。

(一)主管A直接培育区域总监B,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A 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区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区利益。若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区关系,直接培育区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区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区利益;

2.若B降级为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区域总监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

3.若B再次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区关系,

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区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区关系与直接培育区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区域总监A培育区域总监B,当A降级至区域总监以下职级或转系列时,A与B的培育区关系终止;此后,A再重新晋升为区域总监,A对B的培育关系与培育利益也不再恢复。

第二十一条同步晋升(降级)的处理

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组经理时,彼此建立培育组关系;具有培育关系的同档主管同时跨级晋升(降级)2时,彼此仍建立培育关系。

第二十二条主管的管辖关系

同级的各档主管互不管辖;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与其有培育关系的各档组经理和处经理,处经理级主管管辖与其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组经理。

组经理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的组经理归属上级主管管辖,原组经理与其建立培育组关系;当原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的组经理。

处经理管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的处经理归属上级区域总监管辖,原处经理与其建立培育处关系;当原处经理晋升区域总监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的处经理。

区域总监管辖的处经理晋升为区域总监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原区域总监与其建立培育区关系。

第二十三条主管降级的处理

(一)组经理降级为业务系列、转系列或解约时,其直辖组人员回归其直接培育人;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回归至原直接培育人的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的,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

(二)处经理降级为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处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归属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的,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

(三)区域总监降级为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区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归属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的,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未经双方直接主管、直接培育人、直接推荐人及公2跨级晋升是指资深组经理晋升处经理,或资深处经理晋升区域总监。

司同意,各级主管与业务系列人员的组织归属、推荐关系、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一律不得变动。

第六章委托报酬

第二十五条各级保险营销员可以享受的委托报酬如下表所示:

公司对核发各项津贴和奖励之前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不予支付各项津贴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各级业务系列人员享受的委托报酬

(一)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执行。

(二)新人津贴

从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当月起的12个月内,每月按其当月FYC计发新人津贴。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不享受新人津贴。签约时非业务员职级人员不享受新人津贴。

按照新人的年龄和学历,新人津贴分为新秀版、新锐版和新锐加

强版三种类型新人津贴。

1.若新人年龄小于25岁,或大于40岁,享有新秀版新人津贴;

2.若新人年龄在25(含)-40(含)岁(分公司可视实际情况在总公司规定的年龄区间内调整,但不得突破总公司规定的年龄上下限),经公司招募面谈以及综合测评后认为具备较高素质、尤其是具备主管潜质的新人,享有新锐版新人津贴;

3.若新人满足上述条件2,且学历大专(含)以上的,享有新锐加强版新人津贴,不再发放新锐版新人津贴。

每月10日(含)以前签约的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当月。每月10日以后签约的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新人签约的次月。

(三)潜力新人奖

新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后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达到以下条件,则在第9个月和第12个月时,公司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向该新人计发潜力新人奖。

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可享受潜力新人奖。累计直接推荐的当期举绩人力是指新人签约后直接推荐的,在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举绩且在核发该奖项时留存的人力。

(四)推荐新人奖

新人签订代理合同的第1-12个月,每月按该新人当月FYC的一

推荐新人奖发放期间,若直接推荐人发生职级变动,该奖项继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在核发该奖项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合同的,推荐新人奖停发。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的,其推荐人不享受推荐新人奖。

(五)伯乐奖

若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后第7-12个月的个人累计FYC达到4800元,且最近一次考核达到业务主任职级维持条件(或当前职级高于业务主任),则在第13个月向其直接推荐人发放1000元的伯乐奖。在核发伯乐奖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合同的,不发放该奖励。针对同一个新人,公司只发放一次伯乐奖。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的,其推荐人不享受伯乐奖。

新人在签约结算日之后签约的,潜力新人奖、推荐新人奖和伯乐奖的计发起始月为次月,计发上述奖项时,新人签约自然月产生的FYC 可累计到次月计算。

(六)展业津贴

按照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当月FYC一定比例计发。

第二十七条各档组经理享受的委托报酬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四)直辖组津贴

按各档组经理直辖组当月达成的FYC(含本人FYC)计发直辖组津贴。

直辖组津贴= 直辖组当月FYC×直辖组津贴比例×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五)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津贴:主管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直接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经理(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直接培育组津贴比例

间接培育组津贴:主管直接培育的组经理的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间接培育组津贴。

间接培育组津贴= 间接培育组经理(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

(六)绩优组经理奖

依各档组经理直辖组中当月举绩的人数(含本人),按下表发放绩优组经理奖。

(七)新主管特别津贴

当业务系列人员初次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12个月内,每月根据其直辖团队举绩人力核发新主管特别津贴。

核发该项津贴时,主管本人上一季度须达成职级维持考核条件。该项津贴与绩优组经理奖不重复获取,达到绩优组经理奖获取条件的,按绩优组经理奖标准发放。

(八)培育组经理奖

当主管的直辖组人员初次晋升为组经理时,按新组经理拟组建团队晋升前6个月FYC的12%向该主管发放培育组经理奖。

培育组经理奖在新组经理晋升后的6个月内按月平均发放,若培育人降级或转系列至业务系列,则该奖项停发,并不再恢复。

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在同步晋升情况下,该奖项发放给直接培育人。

第二十八条各档处经理享受的委托报酬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各档组经理

(四)直辖组津贴

按各档处经理直辖组当月达成的FYC(含本人FYC)计发直辖组津贴。

直辖组津贴= 直辖组当月FYC×直辖组津贴比例×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五)培育组津贴,同各档组经理

(六)培育组经理奖,同各档组经理

(七)处经理直辖津贴

按照各档处经理直辖处当月达成的FYC计发处经理直辖津贴。

处经理直辖津贴= 直辖处当月FYC×处经理直辖津贴比例×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八)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主管直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直接培育处津贴比例

间接培育处津贴:主管直接培育的处经理直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

(九)责任津贴

按各档处经理直辖处当月达成的FYC和举绩人力计发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基数×举绩人力系数×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各档处经理

(四)直辖组津贴,同各档处经理

(五)培育组津贴,同各档处经理

(六)培育组经理奖,同各档处经理

(七)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各档区域总监直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直接培育处津贴比例

间接培育处津贴:各档区域总监直接培育的处经理直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

(八)培育区津贴

直接培育区津贴:各档区域总监直辖的处经理晋升为区域总监时,自晋升当月起,每月按新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直接培育区津贴。

直接培育区津贴= 直接培育区域总监(新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FYC×直接培育区津贴比例

间接培育区津贴:各档区域总监直接培育的区域总监直辖的处经

理晋升为区域总监时,自晋升当月起,每月按新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间接培育区津贴。

间接培育区津贴= 间接培育区域总监(新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FYC×

(九)直辖区津贴

按各档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达成的FYC计发直辖区津贴。

直辖区津贴=直辖区当月FYC×直辖区津贴比例×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十)责任津贴

按各档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达成的FYC和举绩人力计发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基数×举绩人力系数×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按各档区域总监团队(包括直辖区与培育的平级区)全年综合业绩贡献情况按年发放,发放时间为次年1月。

若区域总监或高级区域总监的团队当年季均有效人力达到2003人3各省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上调

(含)以上,团队年度FYC和季均有效人力的年增长率均达到54%(含)以上,且直辖区季均有效人力和年度FYC在团队中占比达到1/(n+1)(含)以上,则按照团度年度FYC的一定比例计发团队进步奖。其中,n为平级区数量,直辖区业绩和人力包含平级回算,培育第一年回算100%,培育第二年回算70%,培育第三年及以后回算30%。

团队进步奖=当年团队FYC×0.5%5×综合业绩贡献系数

综合业绩贡献系数区间为0.5-1.2,默认值为1。综合业绩贡献系数的评价内容包括团队年度业绩目标与人力目标达成情况,直辖区FYC年增长率与季均有效人力增长率等,具体内容由各省级分公司制定。

第七章品质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须对营销员进行品质管理。通过对营销员职责履行情况和业务品质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与其委托报酬挂钩的品质系数,从而调整其委托报酬发放标准,以激励营销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营销员品质管理包括新人品质管理、业务品质管理和主管管理品质管理。新人品质考评内容包括新人会议培训参与率、月拜访活动量等;业务品质考评内容包括会议培训参与率、综合持续率等;主管管理品质考评内容包括本人会议培训参与率、直辖组会议培训参与率、直辖团队举绩状况、主管职责履行情况等。

考评的具体内容由各省级分公司制定。

第三十一条品质系数

(一)新人品质系数与新人津贴挂钩,系数区间为0.5至1,默认值为1;

(二)业务品质系数与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展业津贴挂钩,系数区间为0.5至1.2,默认值为1;

(三)主管管理品质系数与各职级主管的委托报酬项目挂钩。各档组经理的管理品质系数与直辖组津贴挂钩,各档处经理的管理品质系数与直辖组津贴、处经理直辖津贴、责任津贴挂钩;各档区域总监的管理品质系数与直辖组津贴、直辖区津贴、责任津贴挂钩。

4各省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上调

5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此比例

主管管理品质系数区间为0.5至1.2,默认值为1。

(四)省级分公司可以降低新人品质系数、业务品质系数、主管管理品质系数区间的下限至0,并将相应调整报备总公司。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二条按季度考核,每年1、4、7、10月为考核月。业务员和考降业务主任按月滚动晋升考核。

第三十三条考核包括职级维持考核和晋升考核

业务系列人员达到晋升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达到职级维持条件,则维持该职级不变;否则给予降级处理。

主管系列人员达到晋升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达到职级维持条件,则维持该职级不变;主管若有连续2次达不到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则给予降级(档)处理。

第三十四条考核回算

(一)维持考核:

1.增员回算:业务主任以上职级营销员直接推荐新人的,被推荐人签约后6个月内FYC的40%,可以计入推荐人个人FYC考核,但最多计入不超过其个人考核标准的50%。

2.培育回算:主管直接培育出新团队,对培育者进行维持考核时,将直接培育团队业绩、人力、架构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回算:被培育者为组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组考核,回算4个考核季,第1-2考核季按100%,第3-4考核季按40%。

被培育者为处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处考核,回算8个考核季,第1-4个考核季按100%,第5-8个考核季按40%。

被培育者为区域总监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区考核,回算12个考核季,第1-4个考核季按100%,第5-8个考核季按70%,第9-12个考核季按30%。

说明:被培育处经理的直辖组、被培育区域总监的直辖处作为直接培育团队进行回算。被培育处经理的管辖组数作为培育者直辖处考核的管辖组数回算,被培育区域总监的管辖处数作为培育者直辖区考核的管辖处数回算。

(二)晋升考核:在主管晋升考核时,被培育平级团队仅算为培育者的培育数(架构数),被培育团队在培育者晋升考核期内的业绩及

人力均不计入培育者的晋升考核。当直接培育团队数大于考核要求数时,最近培育出的一个FYC最高的团队的业绩、人力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回算。

被培育者为组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组考核,最多回算两个考核季。即若第1个考核季回算后培育者仍未达到晋升考核要求,则第2个考核季,被培育者仍可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

被培育者为处经理或区域总监时,回算给培育者团队考核,最多回算四个考核季。即若第1个考核季回算后培育者仍未达到晋升考核要求;则第2个考核季,被培育者仍可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若培育者仍不能晋升,则在第3个考核季,被培育者可按40%的比例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若培育者仍旧不能晋升,则在第4个考核季,被培育者仍可按40%的比例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

(三)回算架构和人力时,如非整数,则四舍五入。

(四)从被培育者晋升当期开始计算回算时间。

第三十五条有效人力是指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到1Q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推荐、培育均为累计数量,已经解约、降级,或晋升上一职级的不予计算。

第三十七条已按照《保险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办法》(国寿人险发[2009]71号)开展营销员信用评级工作的分公司,应将信用品质考核结果纳入营销员综合测评。若在考核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时营销员的信用评级级别低于A级(不含),则视为当期综合测评不合格,不予晋升。

第一节各级业务系列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业务员的考核

(一)业务员达到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晋升业务主任

1.任业务员满3 个月;

2.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FYC达到1 Q;

3.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2 件;

4.通过晋升业务主任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业务员连续3 个月FYC为零或签约起9 个月内不能晋升为业务主任,则解除代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业务主任的考核

(一)业务主任的职级维持条件:

1.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FYC达到1 Q;

2.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2 件;

3.个人最近3 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4.通过业务主任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如营销员签约不足14 个月,则持续率不作为考核要求,下同。

(二)如晋升业务主任后首次职级维持考核时任职时间不足 3 个月,延至下一考核季。

业务主任达不到职级维持条件,不降级为业务员,调整为考降业务主任。考降业务主任达到业务员晋升业务主任的条件,则恢复为业务主任。

考降业务主任连续 3 个月FYC为零或 6 个月内不能晋升为业务主任,则解除代理合同。

(三)业务主任达到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晋升业务经理

1.任业务主任满12 个月;

2.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FYC达到9 Q;

3.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6 件;

4.个人最近3 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5% ;

5.通过晋升业务经理的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条业务经理的考核

(一)业务经理维持考核:

1.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FYC达到6 Q;

2.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6 件;

3.个人最近3 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4.通过业务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业务经理晋升高级业务经理的条件

1.任业务经理满12 个月;

2.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FYC达到15 Q;

3.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9 件;

4.个人最近3 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5%;

5.通过晋升高级业务经理的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一条高级业务经理的职级维持考核

1.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FYC达到12 Q;

2.个人最近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6 件;

3.个人最近3 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4.通过高级业务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A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组织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 第六章委托报酬 (13) 第七章考核 (24)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 第九章附则 (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 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 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建立了一套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是管理保险行业的有效法律法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还有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有快又好发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心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着重规范营销员的市场行为,为保险营销制度创新留下空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没有限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既没有对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保险业务发展,同时也为市场创新保险营销制度,逐步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留下空间。对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较重,社会保险渠道不畅等问题,保监会正在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认真解决保险营销员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基本内容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

程动态监管。如资格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展业登记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管理,包括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要求和保险公司发放《展业证》的要求。展业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从事营销活动前及从事营销活动过程中,应当符合的培训要求。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营销员的管理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职业素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并且对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保监会正在努力搭建一个全国实时信息共享的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平台,从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开始,对其展业行为、继续教育培训、奖惩情况、流动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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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D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范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现状及改革建议(1)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现状及改革建议 中国目前拥有300多万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渠道无疑已经成为保险业的第一生产力,也是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和核心竞争力。但是,随着营销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和自身发展的特点,旧有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也暴露出很多弊端,已开始危及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我国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制度不健全 首先,表现在招聘标准上。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这个管理规定被部分业内人士解读为:“操的起刀就是屠户”,保险代理人只要能拿到保费就行,其他一切素质都可不计较。其次,表现在招聘方式上,现行保险营销模式下,保险公司依赖大量的“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进行低成本经营,以寻找潜在客户的态度增员,以“感情展业”方式挖掘每个营销员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以此维持源源不断的保源。并且由于营销员身份的特殊性, 所以增员一般都不是由公司来统一来做,而是由各个营销员自己来做,这样难免出现混乱。如很多营销员在招聘时,用各种职位名称代替代理人称呼,如金融理财人员、客户经理等,给人一种“精英”的感觉,吸引年轻人应聘。据了解,不少营销员利用内勤岗位招聘,先以虚设职位引应聘者入局,再以职位人数已满,需要先从事营销员工作等为由,让应聘者从事保

险营销。这种低标准甚至是欺骗的方式,使得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增长迅速,2002 年以来的七年,保险营销队伍年均增长速度达12%。但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要求营销员不仅具有大量的专业知识,而且对心理素质有很高的要求。结果就造成了大批营销员经过短期从业后就离开该行业。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平均约为30%,两年的留存率不到15%,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水平。(二)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模糊 目前,在我国当前的保险营销制度下,一方面,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然而,个人营销员不具备依法成为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场所和独立核算等法律要件,不算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代理人;另一方面,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代理人完全依赖营销业绩抽取佣金,没有固定的底薪、福利以及社会保障, 作为劳动者,保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但是他们又必须遵守公司管理。要定期参加会议,执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出勤纪律。各个公司对营销员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被称为“基本法”。基本法主要内容包括:营销员的录用、日常管理、职涯规划、高激励的人才机制和严格的淘汰机制等。这种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的制度安排, 使得保险营销员自身缺乏归属感及职业生涯的稳定预期, 职业忠诚 度和社会认同度都较低。因此流失率非常高。高流失率会产生大量的“孤儿保单”,对公司续期保费的收取和持续的客户服务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当出现业务纠纷时,究竟谁对保险销售行为负责,难以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管理办法,范文,网,分级,品质,寿险,业务人员,个人,,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查看更多范文。 第一条目的为建立业务人员品质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引导业务人员全面提升业务品质,实现业务人员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公司的长期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人员”,指经本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年资满半年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业务人员。对于未达到年资要求的业务人员,可对其业务品质进行记录,但不进行等级评定。第三条契约品质指标的设置 契约指标标准评分新契约问题件一件-1(在半年考核期内,第一件不计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5分)犹豫期退保一件-2短期出险拒赔件一件-10第十三月继续率≥75%0 [70%,75%)-2 [0,70%)-3短险赔付率[0,50%]0 (50%,60%]-1 (60%,100%]-2 >100%-3

(一)新契约问题件:在新契约作业处理过程中产生问题描述、下发新契约审核通知书的新契约件(同一投保件问题下发超过二次以上计为一件问题件)。不包括体检、契约调查、延期、拒保及加费问题件。(二)犹豫期退保件:在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内退保的寿险新契约保件。(三)第十三月保费继续率:十三个月后仍有效的保单保费之和/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保费之和其中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不含犹豫期退保件、趸交保费件同死亡件。(四)短险赔付率=累计赔付金额/累计经过承保保费经过承保保费=保险责任经过期间/365*净保费以考核期为20XX年上半年为例:分子:该业务员2000年7月1日—20XX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赔付金额分母:该业务员2000年7月1日—20XX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经过保费(五)短期出险拒赔件: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且被拒赔的保件。第四条不良行为品质分值的设置(一)不良品质行为:按《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不良品质进行警告、处分、解约的处理分别对同一行为设置不同的分值,营销部在进行确认时将根据“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评会”)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业务人员品质评定结论进行扣分并录入品质管理系统。其中,警告:-10;记过:-20;解约:-50。(二)不良品质行为如下:代签名,误导客户,不实告知,冒名顶替体检,参与保险欺诈,滞留客户保险费/保险金,擅自更改客户投保资料,挂单行为,客户投诉,强制或引诱投保、唆使退保、回佣、泄露客户资料、隐瞒犹豫期或阻挠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7页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 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公司清退营销员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据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2015英国保险法评述模板

英国2015年保险法评述 作者:发布时间:2015-04-30 浏览量:1583 英国2015年保险法(The Insurance Act 2015, UK,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15年2月12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将于2016年8月生效,除该法第二部分(公平提示义务)仅适用于“非消费者保险”(Non-consumer Insurance)(包括海上保险、再保险等)外(因为在这方面另外已有The 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调整消费者保险),该法也适用于所有“消费者保险”(Consumer Insurance)。 本文根据英国法律委员会(LAWCOMMISSION)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999353.html,)资料、作者参加2013年4月25日 SWANSEA UNIVERSITY组织在伦敦英国保险人协会召开的专题研讨会论文集、其礼律师事务所(CLYDE & CO)上海代表处合伙人张逸伟律师提供的该所网站资料、英士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顾问郭旭先生提供的该所中英文专题评述等资料写成,但对本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由本文作者负责,与资料提供者无关。此外,本文作者不是英国律师,本文的观点不能作为相关英国法律的参照,仅用于学术探讨,希望对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英国2015年保险法被视为英国100年来,即自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简称MIA1906或“旧法”)以来,英国保险法最重要的变革。该法的修改涉及下述英国法律: (1)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2)The Third Parties (Rights against Insurers) Act 2010; (3)The Road Traffic Act 1988; (4)The 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 (5)The Road Traffic (North Ireland) Order 1981。 英国2015年保险法也被视为英国“无争议法律委员会立法”的典范,从2006年法律委员会立项开始,经过法律委员会、法律界和保险界的委员、法官、专家、律师和相关从业者的多次辩论和研讨,并借鉴了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的比较研究成果、澳大利亚保险法和挪威海上保险条款(NMIP)等,最后的法律文本不厌其烦地对相关法律术语环环相扣作出定义,以便于业界操作和避免法律纠纷。 一.立法背景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故须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有效的合同须符合下述4个方面的要求:(1)要约及承诺;(2)缔约能力;(3)对价(约因);和(4)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个人代理人保险营销员考勤职场纪律展业纪律管理办法5页

个人代理人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广大营销员的合法权利,为广大营销伙伴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展业环景,端正营销员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依照总公司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一)迟到、早退、旷训 1、营销员必须遵守本公司的考勤规定,于规定时间到公司指定地点参加晨会,夕会,培训以及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活动等. 2、营销员在会议开始后再来的,10分钟之内视为迟到,每次乐捐2 元,10分钟以后视为旷训,每次乐捐5元,早退的,每次乐捐2元. 3、营销员故意或借故不参加晨会或公司组织的其他会议的,每次乐捐10元. 4、主管越权批假,故意隐瞒、包庇、纵容属员违纪的,一经查实,主管与违纪人员每人乐捐20元,属过失行为的,主管乐捐10元. (二)请销假 1、营销员每月可享受事假4天,病假2天折合一天事假. 2、营销员因事或因病(病假需诊断书),必须出据假条,按照请假规定审批方可休假,否则,按故意旷训,每次乐捐10元. 3、请事假一天的,由所在团队直接主管批假,假条交执勤管理人员,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由直接主管审批.所在团队主管批假后交个险部经理审批,批准后假条交执勤人员后方可休假,三天以上,由直接主 页脚内容1

管,团队主管\个险部经理和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假条交执勤人员后方可休假.超假的,经纪律执行小组研究报主管经理批准。 4、病假必须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假条,经主管个险经理和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超假的要注明是否乐捐. 5、营销员每超假一天乐捐10元. 6、营销员虚报病情或小病大养,一经查实,按规定执行,并责令做深刻检查,维持不住合同的,佣金按70%发放. 7、婚假\妊娠休假\产假\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8、连续请假的,视为一次请假,按以上规定处理\审批. 9、如需续假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特殊情况或本人不在当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假满后及时出勤,否则按故意旷训,每天乐捐10元,提前结束休假的需及时销假. 10、兼职人员.:梁秋鹏谢春霞许亚霞 (1) 一个月必须出勤8天,每个季度必须维持住有效人力,如第一季度维持不住的,可以延续到下一季度,连续两个季度维持不住职级要求离司,兼职人员每一季度必须增员一个有效人力,(但不能增员兼职人员)增援不到的乐捐100元,兼职人员每月必须有保费考核,保费有个团队主管自定,奖励比专职人员降低一个档次。 (2) 自身有病星期一、五出勤的: 按基本法考核外另半年内没有达到有效人力的解除合同 (3)每星期一、三、五出勤的每月有两天请假 页脚内容2

人保健康个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A类

附件1: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0版) A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为加强对个险营销员的管理,塑造诚信、专业的销售队伍,促进我司个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用以明确个险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责、收入、特别保障及考核办法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符合公司营销员的招聘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从事个人健康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分公司设立个险销售部,是分公司个险营销员管理的归口部门,接受总公司个险营销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负责本办法

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根据业务规模需要设立若干营销服务部,构成分公司个险的基本营销单位。营销服务部依次下辖营业区和营业处,营销服务部由部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区由营业区经理或资深营业区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处由营业处主任或资深营业处主任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个险业务组织架构同分公司。 第三章营销员管理 第一节营销员构成 第八条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 (一)业务系列:共分六个职级,包括客户顾问、资深客户顾问、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客户总监和资深客户总监; (二)主管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营业处主任、资深营业处主任、营业区经理、资深营业区经理。 第二节营销员招聘 第九条业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保险法案例合集

案例一 某贫困地区的小波和小青相约来到广东深圳打工,准备新的生活。由于两人在一起工作,便自然而然的产生了感情。数年后,随着两人感情的加深,两个人便于1999年5月以夫妻的名义开始了同居的生活,但是并未进行结婚登记。随后两人做起了小生意,有了一点积蓄,为了取得更好的保障,小波在2003年的时候,在取得女友小青的书面同意后为小青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0年期限的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小波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和小青。购买保险后不久,不幸的事发生了,小青在回老家的路上遭遇车祸不治身亡,从此两人阴阳两隔。得知此事的小波悲痛万分,小波在情绪稍微平稳后,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然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给出的原因是小波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小波没能索赔成功,走投无路,便想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来获得他应有的权利。 问题: 1、小波的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小波的请求为什么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4、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不合理,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成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正确,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小波和小青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小波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3、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是允许事实婚姻存在并且可以认定其事实婚姻合法的。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均不认定为是合法的婚姻存续形式,该婚姻无法律效力,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案例中的男女主人公是从1999年开始同居的,因此他俩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就是一种非法同居,是违法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小波和小青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小波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而法院也因为相同原因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4、根据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应驳回小波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夏某于2013年5月20日,夏某为刘某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且是在经过刘某的书面同意之后,同时指定了受益人为夏某的儿子小王,小王当时有10岁,保险费由夏某来交。夏某与刘某的儿子老王于两年后离婚,老王获得小王的抚养权,离婚后夏某仍按照合同交纳保险费。2015年8月8日刘某因病去世,直到2016年1月夏某得知此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夏某提出的理由是自己作为投保人,一直在缴纳该保险的费用,同时,还与受益人小王是母子关系;夏某前夫老王提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小王,作为小王的监护人,这份保险金应该由他代替小王领取。同时,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给夏某,原因是夏某与老王离婚并且对刘某无保险利益,也不是小王的监护人。 问题:

营销员管理办法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2) 第三章营销员招募 (4) 第四章营销员日常管理 (6) 第一节资格证书考试与展业证发放管理 (6) 第二节营销员培训管理 (8) 第三节营销员档案管理 (9) 第五章营销员业务管理 (11) 第六章营销员收入 (12) 第七章营销员考核与激励管理 (13) 第八章营销员展业行为准则 (15) 第九章附则 (16) 第十章附件 (16)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8)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销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形象,促进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特制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我公司分支机构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在我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转型、星级评定、手续费(或佣金)的领取、合同解除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营销员的管理部门是公司、分公司市场部以及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市场部,并依据本办法对营销员进行逐级管理。 第五条公司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办法; 二、规划营销员总体管理模式; 三、监控营销员队伍品质与业务规模;

第六条分公司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辖各机构开展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合规合法性;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销员招募、日常管理、合同解除等流程,对营销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负责营销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及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组织营销员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 根据各地监管环境情况,可授权中心支公司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 六、办理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合同解除(见附表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等工作,并向分公司市场部及时报备; 二、指导营销员开展各项展业活动,确保营销员的行为合规合法; 三、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个人资料档案,同时将要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的营销员信息材料及申请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审批并录入; 四、每月10日前,将营销员的人员异动状况统计上报至分公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A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组织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 第六章委托报酬 (13) 第七章考核 (24)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 第九章附则 (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

保险营销八大管理节奏管理

保险营销八大管理节奏 管理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保险高管必看必懂的营销八大管理 作者:何鹏荣 前言: 和保险业的朋友们打交道已经很久了,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从总公司和服务部,从总裁到前台,从总监到营销员,我常常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做保险好累啊!” 也有很多保险营销的高管说现在保险不好做,管理太难了,发展太难了,工作太累了,常常加班加点而业绩还搞不上去。 中国古代流传下来一句话叫:难而不会,会而不难。 我们最累的时候往往不是忙的时候,而是无所适从,不知所以的心累。身体累,不算累,心累才是真的累。 何鹏荣想给保险界的高管说一句话:“莫瞎忙,心忙则目盲,目盲则道盲,无道则瞎忙。”我们不难发现,我们越忙越忙不出成绩来,越忙越乱,与其瞎忙,不如请各位保险业的高管们耐下心来,听听何鹏荣为保险业讲的营销八大管理,看看何某能否说到您的心里去,看看何鹏荣能否为您答疑解惑。 下面我分解一下寿险营销的八大管理,希望给保险业的高官们以借鉴。 作为寿险管理者必知必懂的寿险营销八大营销内部管理系统。只要按部就班的运作。所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就都不累了。保险营销管理也就轻松自如,业绩、增员如探囊取物。 保险营销八大管理: 一、节奏管理 二、会议管理 三、差勤管理 四、活动管理 五、职场管理 六、督导管理 七、培训管理 八、目标管理 保险高管必看必懂的营销八大管理之一 节奏管理 前言:

《大学》之道讲: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物有道,天有时,昼夜交替,日月轮流,四季循环。无论什么事物都有它的规则、法则、规律。保险营销节奏管理,是保险营销的战略大策。做保险业的管理者,必须要懂得和掌控寿险营销的节奏,掌握了营销的战略节奏,就有了方向和目标。做起来也就比较轻松了。 把握保险经营的节奏性经营,才可以用时间换空间,用空间换时间,取得卓越的成效。 保险营销奏性经营分为四种单位: 一、创业型单位; 二、成长型单位; 三、成熟型单位; 四、衰败型单位。 一、创业型营销单位: 创业型单位要以发展人力为主,保险公司要想做好,首先要先做大,后做强,最后才能做精。有很多外行的高管,步入这个行业,为了降低成本,想一步做精,走精兵强将之路,反而适得其反,使公司迟迟做不起来。犯了很低级的错误。高管要懂得大浪淘沙,沙里淘金的道理。要懂得有人力才会有人才,有人才才会有保费,有保费才会有费用。要懂得营销团队的五、三、二定律,才能把创业型团队迅速成长为成长型团队。 创业型营销单位的节奏,应以增员和培训为主要节奏,业务考核以留存人力为绩效考核点。也就是业务考核的目的是留存人力,先留存后发展。据我们黄金语企业策划咨询中心的跟踪调查,一进门就是业务高手的人,基本都是缘故市场比较好的人,这部分人大多是流星,很难长期留存到团队。 营销节奏应该是单月增员,复月业务。循而环之,持而恒之。一家公司的开业到立足,必不少于三年这样的节奏。 有很多公司的高管总是标榜自己成立后业绩多么迅速,盈利多么快。三年后再看之,基本都是人员大量滑落,业绩举步维艰。 黄金语企业策划咨询中心把创业型营销单位的命,成为三年生死时速。按照三年奠基的,三年后的发展一定兴旺发达、如日中天。三年内迅速发展业务的,三年后如骾在喉,欲死不能。(我这里说的三年创业期不是总公司成立之日起,而是某一单位到某一地方成立之日起。) 二、成长型营销单位: 成长型营销单位是团队已经成型,公司把中心工作从增员转型为业务推动。但此时的团队人员的思维模式和技术还不成熟,员工还做不到自觉、自知、自发的业务、增员两手抓。员工更多的是感觉增员难,比较喜欢以业务为主,喜欢拿眼前的佣金利益,由于自己的技能还不成熟,带增员比较吃力,所

保险中介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中介营销员管 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销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形象,促 进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 管理等规定,特制定《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 在我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 或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转型、星级评 定、手续费(或佣金)的领取、合同解除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依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营销员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综合行政部。依据本办法对营 销员进行逐级管理。 第五条公司综合行政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办法; 2 2020年4月19日

二、规划营销员总体管理模式; 三、监控营销员队伍品质与业务规模; 第六条分公司综合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辖各机构开展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该项 工作的合规合法性;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 市场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销员招募、日常管理、合同解除等流 程,对营销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负责营销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及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五、组织营销员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 考试工作; 六、办理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营业部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合同 解除(见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等工作,并向分公 司市场部及时报备; 二、指导营销员开展各项展业活动,确保营销员的行为合规合 法; 3 2020年4月19日

2015年保险法

《2015年保险法》 第1部分保险合同:主要定义 第1条保险合同:主要定义 在本法中(除第六部分外)- “消费者保险合同”和《2012年消费者(披露与陈述)法》有同样的含义; “非消费者保险合同”指并非消费者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中作为被保险人的当事人,或当合同签订后将成为被保险人的当事人; “保险人”指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人的当事人,或当合同签订后将成为保险人的当事人; “合理陈述义务”指第3条第1款施加的义务。 第2部分合理告知义务 第2条适用与解释 (1)该部分仅适用于非消费者保险合同。 (2)该部分将适用于非消费者保险合同的变更,如同它适用于合同时一样,但是- (a)提及风险时应被解读为提及与拟议变更有关的风险变更,并且 (b)提及保险合同时应被解读为提及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3条合理陈述义务 (1)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合理陈述风险。 (2)第(1)款施加的义务在本法中应被提及为“合理陈述义务”。 (3)一个合理的风险陈述是指- (a)第4款所要求的披露, (b)披露应以合理清楚易懂的方式向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做出,并且 (c)所有有关事实的重要陈述应当实质上正确,所有有关期望和信念的陈述应当诚信做出。 (4)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披露的要求如下- (a)被保险人应当披露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情况,或 (b)如未做到,那么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保险人注意到为了揭示那些重要情况他就需要进一步提出询问。 (5)在没有询问的前提下,第(4)款不要求被保险人披露如下情况- (a)该情况减少风险, (b)保险人知道该情况, (c)保险人应当知道该情况, (d)保险人被推定知道该情况,或 (e)保险人对与该情况有关的信息弃权。 (6)第4条到第6条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知情进行了进一步规定,第7条包含了补充性的规定。 第4条被保险人的知情 (1)本条界定了根据第3条第(4)款(a)项被保险人的知情和应当知情。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三)含答案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三) 单项选择题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 A.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B.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C.中国保险学会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D.保险监督机构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答案:A 2.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等。 A.此类产品的税收缴存情况 B.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 C.此类产品的附加保障情况 D.此类产品的利润估算情况 答案:B 3.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等。 A.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B.向客户说明万能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

C.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信息 D.向客户出示《展业证》 答案:A [解答] A项,《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4.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活动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等。 A.向客户出示《展业证》 B.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C.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D.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答案:C [解答] C项,《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的载体是。 A.指定媒体和文件 B.指定媒体和网站 C.内部简报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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