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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案例:某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条件向英国出口一批核桃仁,由于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同年12月2月驶抵目的港,若货轮于12月2日后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仍属于CIF合同?
分析:这一合同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两点:一是合同在CIF条件下规定了“到货日期”,这就与CIF价格术语下的风险界限的划分冲突了。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规定:如果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经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2、例3: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600箱由于灌水灭火而受到损失;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 E.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员工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看,那些属于单独海损,那些属于共同海损?
分析:本案例A、C是因为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具备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属于单独海损。B、D、E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6、例:一批货物在码头仓库待运时被敌机轰炸,引起仓库火灾使该批货物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对该批货物投了一切险。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分析:同样导致货物损失的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承保范围外的战争,另外一个是承保范围之内的火灾,前者直接导致了后者,因而不在承保范围内。
9、案例:甲公司准备向乙公司出售一架飞机。甲公司在发盘电报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略),请电汇5000英镑。”乙公司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提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

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
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但甲公司未做任何答复,并将这架飞机以更高价格卖给第三者。事后双方争论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在上述情况下,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不成立。甲公司的盘是一项发盘,但乙公司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乙公司的复电提出了两个条件,一个是关于付款,一个是关于交货。甲公司在发盘电报中说:“请电汇5000英镑。”而乙公司接受通知中改变了付款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这一更改与甲的发盘条件完全不同,应视为一种实质性更改。此外,乙杂接受中又加“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这也属于实质性变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都看成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所以,乙公司的答复实质上属无效接受,构成还盘。双方无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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