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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探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行业的发展愈加迅猛,保险行业也并不例外。近年来,各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愈发的激烈,保险行业在快速发展并扩大自己业务范围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例如公司内部治理不当、管理体制不完善、违法经营现象层出不穷等,再附加上一定程度的外来风险,使得一些保险公司面临着因经营不当导致破产的风险,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洪潮中的牺牲品。

关键词:保险公司;破产;法律保护

怎样才能塑造一个相对完善的保险企业已经成为保险行业日益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完善的保险市场进入体制规划固然重要,但与此同时人们也逐渐把焦点转向如何在法律制度上健全和规范保险公司。鉴于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所以本文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对我国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破产的理论问题

保险公司破产,换句话说就是让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机制。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各个行业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同样适用于保险行业。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保险市场主体持续大幅度增加,因此保险公司的破产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保险公司破产的过程就是该公司作为市场中的主体退出市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般要先对公司的债务进行统计和清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 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 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

企业破产法律规章制度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 打印本页 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

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5.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接着执行

浅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

浅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 作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十年来,保险业在服务社会大众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随着保险活动的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保险纠纷也纷至沓来,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了被告席上。另人遗憾的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漠视和侵害,大量的案例似乎只在证明,只要进入了诉讼,保险公司就注定要“九死一生”,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保险公司陷入了诉讼的困局而频频败诉?笔者下面从几个方面试分析之。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对诉讼风险的评估、防范能力差,导致频频败诉。 保险业务近年来增幅迅速,但与之相配套的经营体制、服务意识相对落后,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技能不够,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以保险业务流程中比较重要的承保与理赔环节为例,在承保环节中,存在保险销售、代理人员夸大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不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合同条款,不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与说明,对不符合保险条件的标的进行保险等现象,这都为产生保险纠纷埋下了隐患。而理赔流程设计不科学,理赔速度慢,理赔手续繁琐,又会使保户怨怒交加,愤而起诉。无理拒赔、拖赔一旦进入诉讼败诉赔钱自不待言,而大量存在免责情形的拒赔案件也因为不能举证就免责条款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而败诉。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上。《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十七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订约说明义务,暂且不论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该义务,且看保险公司如何证明履行了上述法律义务。 以财险公司为例,通常会在要求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陈列如下内容:“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单是多数财险公司用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说明义务的唯一证据,然而在这样至关重要的文书上,投保人的确认签字大都被保险销售人员代劳了。他日一旦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唯一的投保单又被证明并非投保人签署而不具有法定证明力,保险公司又无其它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最终法院会以免责条款不生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化,大量的诉讼骗保案件成为保险公司的难言之痛。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的攀升,不仅仅是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用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保险消费环境的日益复杂不无关系。 在保险市场日渐繁荣之时,也暗流涌动着大量的骗保案件,部分违法犯罪之徒挖空心思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努力夸大事故损失,以期通过保险诈骗获取非法利益。以河南省为例,行业内流行的说法是,假案理赔占到了理赔案件的20%以上,这个数据应当说是惊人

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案例

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案例 一、引言 HIH Insurance Limited (以下简称HIH)是澳大利亚第二大非寿险保险公司,称得上是澳洲保险业的一艘国际航空母舰.其总部设在悉尼,并在英国,新西兰,美洲和亚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分公司及子公司.HIH业务范围广阔,包括承保非寿险,管理承保代理人和管理投资基金等,其中非寿险承保的领域几乎无所不包:普通非寿险,公众和专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险,工程保险,海事保险,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和雇员补偿险,旅行保险以及不动产和商业资产保险等.根据HIH保险集团2000年12月公布的合并财务报表披露,HIH 在2000年6月前的毛保费收入达28亿澳元,总资产80亿澳元,总负债71亿澳元,净资产9亿澳元.据统计,HIH在澳大利亚至少有200万份非寿险保单和超过100万保单持有人,大约30%的澳洲上市公司购买了HIH的保单. 2000年伊始,看似"辉煌"的HIH公司状况突然急转直下,内忧外困接踵而至.在短短的一年之后,这艘航空母舰就沉没了. 2001年3月15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New South Wales,NSW)地方高等法院勒令HIH及其在澳大利亚当地的十七家子公司进行临时清算,并指定毕马威咨询事务所(KPMG)的Tony McGrath先生和Alex Macintosh先生为临时清算人.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HIH账面亏损高达8亿澳元,如果加上可能的未决赔款和潜在追索,即使采用比较乐观的估计,实际总损失也可能高达36-53亿澳元.在确信HIH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于2001年5月17日正式宣布HIH破产,这是继Reinsurance Australia,GIO Australia,New Cap Re三家公司破产之后,澳大利亚保险业遭受的又一沉重打击,同时HIH也是澳大利亚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 为了最大限度地弥补保险客户的损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决定提供5亿澳元援助,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 州政府将分别承担6亿和4亿澳元,但这些实际上来自于纳税人的钱还远不够抵消40-50亿澳元的巨大损失. 为此,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计划每年向保险业征收6900万澳元的税收,这意味着保险费率将增加5%,更意味着 这些钱将转嫁给众多的保户.总之,HIH破产所造成的巨额亏损最终还是要分摊到公司股东,保单持有人,以及众多的纳税人头上.调查人员指出,要偿还完HIH的负债还要等上十几年,并且最终偿还的数额也将远远 小于原有保单上的承诺. 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霍华德政府于2001年6月决定成立HIH Royal Commission,着手调查这一破产案件. 一个资产超过80亿澳元的大型保险公司的破产,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政府及其监管机构,公司高级管理层,以及独立审计机构之间互相推诿,指责,莫衷一是.由于种种原因,清算人的报告将推迟到2003年2月公布.根据目前已经披露的情况,即便是从"马后炮"的角度,也很难完整地追溯整个破产过程.另一方面,即使仅仅从这一复杂破产过程中所陈列出一些可以明确的事实,也能给我们很大的教益 和启发. 为此,本文将首先按时间顺序,通过记录HIH公司的一系列重要事件来把握故事的基本脉络,在此基础上,陈述若干已经明确的事件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HIH的发展过程概述 1968年,一个叫Raymond Reginald Williams的人创立了一家主要代理伦敦劳合社(Lloyd's)承保业务的承保代理公司,即MW Payne承保代理公司.在接下来的32年时间里,公司经过了一系列的并购和转换股权的过程,保费收入和总资产都不断增加,发展成为一家以29家公司为主体,总共包括250余家公司的庞大的保险集团(其结构如下图1),是澳大利亚第二大非寿险保险公司.在这32年的时间里,Williams先生一直是HIH 的高层管理人员,主持公司业务.直到公司破产前几个月的2000年10月,Williams先生因为在Pacific Eagle Equities等问题上与股东们发生严重分歧而辞去首席执行官的职务. 1971年,英国的上市公司CE Heath plc(澳大利亚公司)收购了MW Payne,希望重组该公司在澳大利亚的业务.在Williams先生的管理下,CE Heath plc在澳大利亚的承保业务蒸蒸日上,包括除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的雇员补偿保险之外的几乎所有非寿险业务. Williams先生也因此于1980年入主CE Heath plc 董事会. 1987年,CE Heath plc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子公司Heath Cal,主要承保雇员补偿保险(Workers

保险公司破产法律规定有哪些

保险公司破产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保险公司是否会破产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倒闭破产的可能性极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合并、分立外,不得解散。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所以,只要你持有的保单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你的权益一定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会因保险公司的破产或被撤消而失效。 二、保险公司破产法律规定有哪些 保险公司的业务属于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应当经多方考虑,而不能单纯依据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这一个现象。人民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的,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没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 对于破产组织清算组,在法律的监督之下进行清算工作,既符合国际上公司破产的共同规则,也能够保证破产公司的财产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破产企业的正当权益。公司法第八章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作了原则规定,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还债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已届清偿期限的债务,经债权人请求而因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致客观上不能支付。保险公司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法律制度

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破产的基本原理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了解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的破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债务人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其二是指为解决债务纠纷使债务人退出竞争或使企业终止的一种法律程序,有时指破产制度本身。 (二)破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由破产法予以确定。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2.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3.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偿债程序。

、、破产法及其适用范围 一一一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1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我国的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一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是一种以程序法为主,兼有实体法内容的法律制度。(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的破产法,但这部破产法已在加紧制定中。 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第196条对公司的破产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司法解释。 5.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破产行政法规。 (三)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黄建军)答案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完整的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错)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对) 3、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组织有( A、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1、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 而持续无法偿还的 客观财产状况。(错) 2、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ABCD )情形的仍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 C、法院强制执行 D、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 3、( A、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D、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 1、管理人由(A、人民法院)指定。 2、《指定管理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有(ABCD )。 A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合法 B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C《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拒绝指定,可暂停(ABC ),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4 1、管理人的报酬超过 500 万元至 1 000 万元的部分,在(C、8% )以下确定。 2、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ABCD )因素。 A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B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C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D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3、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A、人民法院)许可企业 破产法律制度 5 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宣告时。(错) 2、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 ABC),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A 绩效奖金 B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C 其他非正常收入 D 以上三项都不对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D、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 4、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D、1 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6 1、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错)

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

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 很多人选择去银行存钱,而不相信保险的原因,绝大多数是保险公司看起来没有银行靠谱,毕竟银行是国家的,政府的,保险公司 很多是合资的,股份制的,任谁都不会相信银行会倒闭,在中国, 银行作为国家经济运行的支柱,一直是老百姓最信赖的地方,有钱 存银行,既安全又有利息。但事实上是,连银行都有存款保险了。 而保险公司呢,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 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叫做“倒”?换个名字算不算倒? 《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原则上不允许破产。如果资不抵债,必须交由同类业务公司接管原业务。保险公司作为自负 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个体,微信搜索“保险一点通”即可关注, 当然也会遇上经营困难,也会有经营不下去的可能,不过“就算将 来真有保险公司破产,被保险人也不会血本无归”,只是换个保险 公司名称,而原来保险公司的客户保单依然有效,所以投保人大可 不必恐慌。 ?保险公司和银行一样,都需要受到政府的监管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人寿保险不会因(解散、破产、撤销)而权益受损。

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案例分析

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 涂席文 2014093224 王 迅 2014093227 王一鸣 2014093228 徐金璐 2014093229 朱 然 2014093231 金融中介学大作业

目录 1 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事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华盛顿互惠银行的辉煌历史....................................................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的时代背景 (2) 1.3华盛顿互惠银行的破产 (2) 1.4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后续 (3) 2 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分析 (3) 2.1华盛顿互惠银行为什么会破产? (3) 2.2华盛顿互惠银行有没有可能避免破产? (5) 3 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事件给我们的警示 (6) 3.1该案例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有什么启示? (6) 3.2如何预防商业银行破产? (6) 4 总结 (7) 参考文献 (7)

华盛顿互助银行破产案例分析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为经济增长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穷性是永远不可能消失的一对矛盾,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市场配置,通过金融系统进行配置资源。其中商业银行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把个体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贷放给需要资金的公司企业,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是现代金融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各国金融体系中都占据着主体地位。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决定它是个高负债经营的金融企业,假如在日常经营中的某个环节出差错,那么就可能发生不可预测的风险。本文通过华盛顿互惠银行即华盛顿互助银行(下文一律为华盛顿互惠银行)倒闭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事件。 1、华盛顿互惠银行的辉煌历史 华盛顿互惠银行曾经只是地方性的借贷银行,通过积极的扩张,它在美国各地都建立了分支机构。10年前,当其他大银行纷纷进军更具诱惑力的企业业务时,华盛顿互惠银行仍然坚持其既定的计划,稳步发展针对个人的零售银行业务。 1993年,华盛顿互惠银行拥有228家金融中心,而后这一数目增加到了超过了2500。在收购一角银行(Dime Ban-corp)后,华盛顿互惠银行在纽约掀起了一场风暴。2002年6月,该银行在芝加哥新增了28家“门店”,到2003年年底,还将再增加40家。 华盛顿互惠银行曾是美国最大的储蓄和贷款银行之一,根据综合实力排名,名列全美银行业第六。在住房抵押贷款方面,该银行也处于主导地位。在美国,它还是最大的抵押贷款银行,与富国银行(Wells Fargo)同为最早开创抵押贷款的大银行。 在零售银行业务方面,华盛顿互惠银行的实力很强。 2、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的时代背景 华盛顿互惠银行正如许多破产的大公司大投行一样,倒闭与一次大的金融危机之间——2007的次贷危机和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香港保险公司如果破产怎么办

香港保险公司如果破产怎么办? 香港人寿保险公司,未曾有破产案例。香港政府在每家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的核心精算部门,都会指派一个政府任命的精算师,从而从公司内部监管保险公司的运作,保障客户利益。保险公司一方面只可以投资政府认可的,低风险投资工具。另一方面,会将某公司客户的保费分摊,由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由整个行业共同承担风险。如果是境外保险公司在香港注册,所经营业务与母公司独力核算。如果母公司出现财务风险,香港政府指定的精算师,会绕过保险公司董事会,直接上报香港政府。香港保监会有权力冻结该公司的资产,不容许离开香港,以优先保护客户利益。保险行业,是社会金融行业最后的一道防火墙。所以,从本身的经营策略,到政府监管,都是金融行业最稳健,最重要的一道关卡。2008年金融海啸事件也表现得很充分,虽然世界顶级投资银行,商业银行都大量破产倒闭,但保险公司依然稳健如初。 顾虑:“但是内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监管严格,而在国外即使像友邦、富通这样的大公司2008年也险些倒闭,香港的小保险公司风险是不是更大?” 据香港高级持牌理财经理介绍,全世界的人寿保险公司都是不允许倒闭的,否则就不会出现美国雷曼兄弟经营的400家银行和美国友邦AIA一起到了破产的边缘,而美国政府没有伸出援手去挽救雷曼兄弟的400家银行,而出钱收购了友邦保险85%的股权,不允许友邦保险公司倒闭。香港保监处规定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有再保公司或者其他规模大的保险公司收购继续经营,以确保客户的权益。所以客户最多只会因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损失红利收益,但保障类投保保额肯定是100%得以保障的。 至于香港方面,对于寿险,香港政府对于香港保险业的监管非常严格,每出售一份,香港保险监理处都会要求香港保险公司把该份保单80%价值的资产维持在香港,以便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通用汽车破产案例分析

通用汽车破产的案例分析 一、全球汽车产业背景 受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影响,世界汽车工业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从北美的汽车巨头通用、福特、克莱斯勒走向破产的边缘,到亚洲汽车业老大丰田汽车出现71年来的首次亏损……,全球汽车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剧烈震荡。 美国----汽车三巨头濒临破产 通用汽车:亏损破100年最高纪录;北美关闭20工厂;通用首席执行官瓦格纳下台。 福特汽车:信用评级降至垃圾级,福特考虑出售沃尔沃品牌。 克莱斯勒:北美30工厂停产;克莱斯勒CEO为救公司愿下岗。 日本----汽车业加速减产、裁员 丰田汽车:丰田71年首现亏损;扩张计划受阻,国内工厂将减产停工。 本田汽车:为节约开支,本田汽车退出F1。 欧洲-----汽车销售量大幅下跌 大众汽车:俄罗斯工厂停产;销量预期减少10%;大众请求政府贷款支援。 菲亚特:4万多员工“休长假”意暂关14家工厂。 韩国-----汽车业遭受重创,韩国五大汽车制造商全面减产 拉美-----汽车业遭受资金流枯竭和需求疲软的双重夹击 二、通用破产案例介绍: 通用汽车公司(GM)成立于1908年9月16日,自从威廉·杜兰特创建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以来,先后联合或兼并了别克、凯迪拉克、雪佛兰、奥兹莫比尔、庞帝亚克、克尔维特等公司,拥有铃木(Suzuki)、五十铃(Isuzu)和斯巴鲁(Subaru)的股份。使原来的小公司成为它的分部。从1927年以来一直是全世界最大的汽车公司。 公司下属的分部达二十多个,拥有员工266,000名。截至2007年,在财富全球500公司营业额排名中,通用汽车排第五。

通用汽车公司是美国最早实行股份制和专家集团管理的特大型企业之一。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是美国汽车豪华、宽大、内部舒适、速度快、储备功率大等特点的经典代表。而且通用汽车公司尤其重视质量和新技术的采用。因而通用汽车公司的产品始终在用户心中享有盛誉。在2008年以前,通用连续77年蝉联全球汽车销量之冠。 2009年6月1日,由于经营管理失误以及债务等问题,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正式递交破产保护申请。这是美国历史上第四大破产案,也是美国制造业最大的破产案。 三、破产进程 2009年2月7号,应美国政府的要求,通用推出了一个包含裁员、减负的重组计划,并要求政府再提供166亿美元援助贷款。 3月30号,美国总统奥巴马否决了通用的重组计划,理由是通用只想要钱而忽视重组,要求通用在60天内拿出具有全球市场竞争力的改组计划。通用首席执行官瓦格纳在压力下宣布辞去职务。 4月27号,通用抛出了改良后的重组计划,其中要求债券持有人放弃270亿美元的债务来换取重组后通用10%的股份。此方案一出,分析人士普遍认为,说服债券持有人接受这样的安排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通用走向破产保护不可避免。 5月27号,通用宣布公司未能获得90%债券持有人对其债转股计划的支持,通用寻求破产保护进入倒计时。 6月1号,通用汽车正式宣布申请破产保护。 四、通用汽车破产原因分析 从企业层面看:三大原因 第一,冒进的全球扩张战略,有规模却不经济。通用汽车依靠资本纽带发展、但未充分消化收购的资产。1908年,马车工厂老板威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内容摘要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二、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三、建立统一破产法典,有必要纳入自然人破产程序。总之,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纳入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些要求,我们期待也相信我国破产法律将日益完善,形成一部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确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破产法典。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试论。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不便程序”,另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发展之趋势。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对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为此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制企业法人破产,但这造成破产法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也不利于对所有的企业按统一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得不到统一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尽早地制定一部适应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又没有规定究竟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1)见赵万一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

银行倒闭事件

” 美国新英格兰银行和自由国民银行倒闭事件 一、案例介绍 波士顿的新英格兰银行,在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中名列第 33 位,资产超过 200 亿美元。80 年代,它是波士顿地区最积极的房地 产贷款者,其 30%以上的贷款都投在了商业性房地产上。随着 80 年代后期新英格兰地区房地产价格的下跌(商业房地产价值下降了 25%以上) ,许多银行贷款成了呆账坏账。1991 年 1 月 4 日星期五, 该银行宣布预计四季度亏损额达 4.5 亿美元,超过银行 2.55 亿美元 的资本金。预料该银行要倒闭,在接下来的 48 小时内,存款人在银 行里排起了队,提取了 10 亿美元以上的资金,其中大多数是通过自 动取款机提取的。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主席威廉姆·赛德曼,对该银行可能倒闭的种 种影响表示担心:“考虑到新英格兰地区金融体系目前的状况,发出 不再保护大储户的信号是不明智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采取了“大银 行难以倒闭”的政策。1 月 6 日星期天晚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开始 介入,制止了银行的挤兑活动,并同意担保新英格兰银行所有的存 款、包括那些超过 10 万美元保险限额的存款。为了确保储户不受损 失,需要找一个买主来购买和接管该行,而在此之前,为了维持该 银行的正常运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创立了“过渡银行”。在这种安 排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创立了一个新公司负责银行运行,并立即

注入资本金(给新英格兰银行注入7.5亿美元)。此后,联邦存款保 险公司和该银行的购买者不断给银行注入新的资本,直到收购者全部买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份额。这些交易活动的结果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花费23亿美元保救了新英格兰银行。这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历史上,是第三大成本昂贵的救保行动。当然,当所有该说的、该做的、该花的都完毕之后,储户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在几个月之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哈莱姆区无力偿债的一家小银行则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方法,导致人们对公平问题的关注。自由国民银行由棒球名将杰克·罗宾逊和其他有色种族投资家创建于1964年。尽管它规模比较小(存款在1亿美元以下),但却是 最显赫的由黑人拥有的银行之一。 由于数量众多的用于投机的贷款无法收回,该银行在1990年11 月资不抵债。鉴于银行的规模很小,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不担心它的倒闭会对银行体系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11月9日决定运用偿付法关闭该行。自由国民银行进行了破产清理,超过10万美元的大储户只得到了一半存款。该银行倒闭时,不仅私人大储户蒙受了损失,慈善机构储户,如联合黑人学院基金、国民都市联盟和几个教会组织也蒙受了重大损失。正如赛德曼在向国会陈述自由国民银行的不公正待遇时所说的:“我上任后向国会第一次作证时说过:对大银行覆盖所有存款户而对小银行则不然,那是不公平的。我承诺要尽我最大努力改变这种状况。但五年过去了,我只能说,我的努力还是不够。 ”

浅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

浅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作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十年来,保险业在服务社会大众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随着保险活动的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保险纠纷也纷至沓来,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了被告席上。另人遗憾的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漠视和侵害,大量的案例似乎只在证明,只要进入了诉讼,保险公司就注定要“九死一生”,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保险公司陷入了诉讼的困局而频频败诉?笔者下面从几个方面试分析之。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对诉讼风险的评估、防范能力差,导致频频败诉。 保险业务近年来增幅迅速,但与之相配套的经营体制、服务意识相对落后,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技能不够,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以保险业务流程中比较重要的承保与理赔环节为例,在承保环节中,存在保险销售、代理人员夸大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不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合同条款,不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与说明,对不符合保险条件的标的进行保险等现象,这都为产生保险纠纷埋下了隐患。而理赔流程设计不科学,理赔速度慢,理赔手续繁琐,又会使保户怨怒交加,愤而起诉。无理拒赔、拖赔一旦进入诉讼败诉赔钱自不待言,而大量存在免责情形的拒赔案件也因为不能举证就免责条款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而败诉。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上。《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十七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订约说明义务,暂且不论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该义务,且看保险公司如何证明履行了上述法律义务。 以财险公司为例,通常会在要求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陈列如下内容:“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单是多数财险公司用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说明义务的唯一证据,然而在这样至关重要的文书上,投保人的确认签字大都被保险销售人员代劳了。他日一旦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唯一的投保单又被证明并非投保人签署而不具有法定证明力,保险公司又无其它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最终法院会以免责条款不生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化,大量的诉讼骗保案件成为保险公司的难言之痛。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的攀升,不仅仅是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用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保险消费环境的日益复杂不无关系。 在保险市场日渐繁荣之时,也暗流涌动着大量的骗保案件,部分违法犯罪之徒挖空心思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努力夸大事故损失,以期通过保险诈骗获取非法利益。以河南省为例,行业内流行的说法是,假案理赔占到了理赔案件的20%以上,这个数据应当说是惊人的。对于大量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精力来进行打击,保险公司没有能力来

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 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倒闭.综述

“虽然到目前为止,国内的保险公司还没有破产的先例,但保险公司作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个体,当然也会遇上经营困难,也会有破产的可能”,保险公司业内人士普遍表示,不过“就算将来真有保险公司破产,被保险人也不会血本无归”。 按照《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而在“办法”中第二十一条不难看到,“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当“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事实上,新老板“办法”中,都有关于保险公司一旦破产,该项基金该如何救助保单拥有者的规定。这个法规说明,保险公司是会破产的。 不仅如此,《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保险法》中的第八十五条和八十八条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

合并外,不得解散。”但是请注意,这一条说的是“解散”,而不是“倒闭”。 而第八十八条则明确规定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寿险代理人所谓不会导致客户利益受损的由来。 在第八十八条,有很多关键用词我们必须重视。 例如,什么是将持有人的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给其它寿险公司? 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准备金就是保险公司用于该年度进行偿付所准备出来的资金。但记住,准备金一定不是保险公司所有的资金。 我们需要好好理解准备金的概念。用一个通俗的例子来比喻(不是精算,但容易理解)。 假如一家保险公司每年收取100单位的保费,连续收取20年,总计收入2000单位的保费。而20年后则进入返还期,那么第21年则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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