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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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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

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第八条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助、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它医疗机构调入

急救需要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从药品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第九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还应当包括相关配置和技术性指标。

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保存。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1年。

第十条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困难的,能够委托其它医疗机构代为采购。委托采购协议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应当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并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

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冷库(柜)、阴凉库。非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冷库(柜)、阴凉库,并尽可能缩短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期限。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医疗器械实行色标管理,分类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过期、变质、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它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库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配备药品、医疗器械储存专柜。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三章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凭本单位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开具中药汤剂处方外,应当在《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

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开具用药处方。

第十八条用药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开具,并用中文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应当使用经正式批准的药剂名称。

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就诊者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用药处方上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儿童用药处方进行专门管理。

儿童用药处方中使用成人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药物功能在年龄上存在的特异性和差异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审核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村卫生室(所)的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能够从事村卫生室(所)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第二十一条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审核处方人员认为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为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

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制输液的区域应当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洁净要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配发药品,并在交付药品时提供用药指导。配发儿童使用药品的,应当详细说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已经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督促使用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维护情况和安全检测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列入国家强制计量范围的医疗器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

[2020]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知识竞赛题库

[2020] 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知识竞赛题库 试题及答案 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1、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和()为国家药品标准。*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正确答案) B、药品标准(正确答案) C、生产工艺 D、标签、说明书 2、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单选题] * A、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正确答案)

B、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C、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单选题] * A 药品稳定性 B 药品安全性 C不良反应监测(正确答案)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A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答案) B 药品经营企业 C医疗机构 D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正确答案) 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 A.安全性(正确答案) B.有效性(正确答案) C.质量可控性(正确答案) D.稳定性 6、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 A 国家机关(正确答案)

监管新手必须熟悉的10大医疗器械监管常识

监管新手必须熟悉的10大医疗器械 监管常识 1. 什么是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1)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2)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3)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4)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5)妊娠控制; (6)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2. 我国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是2014年3

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目前构成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依次是: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几个层次。各个层次的法规的关系是:下位法规是对上位法规的细化。如: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 3.我国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什么样的管理?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4.医疗器械产品是如何分类?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外科用手术器械(刀、剪、钳、镊、钩)、刮痧板、医用X光胶片、手术衣、手术帽、检查手套、纱布绷带、引流袋等。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医用缝合针、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脑电图机、显微镜、针灸针、生化分析系统、助听器、超声消毒设备、不可吸收缝合线、避孕套等。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植入

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习题

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习题2 --药品市场监管 一、填空题 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答案:《药品经营许可证》 2、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制度。 答案:检查验收 3、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答案:购销 4、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 答案:产地 5、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答案:执业药师 6、《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答案:五 7、《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规定药品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便民的原则。 答案:安全有效 8、《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 答案:销售凭证

9、国家对药品实行()和( )分类管理制度。 答案:处方药、非处方药 10、GSP的含义是()。 答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判断题 1、吴局长在2012年工作报告中要求,深化药品安全集中整治,着力解决药品生产流通的关键问题。(错,突出问题) 2、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对) 3、《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审查延期。(错,审查发证)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还应当遵循限制间距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错,合理布局) 5、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错,去掉或相关专业) 6、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 7、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对) 8、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 (错,无药品监管部门)

从药品分类看安全用药问题

XXX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毕业论文 题目:从药品分类看安全用药问题 学号:XXXXXXXX 姓名:XX XX 专业:XXXXXXX 指导教师:XXXXXXX 2014年04月13日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关键词】 (2) 1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 (2) 1.1药品分类管理对人民生活 (2) 1.2药品分类管理对医药行业 (3) 1.3药品分类管理对国际通用管理办 (3) 2药品分类管理面对的难处和问题 (3) 2.1药学技术人员知识的匮乏 (3) 2.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不完善 (4) 2.3我国抗生素管理的不完善 (4) 3药品分类管理对于用药安全的重要性 (4) 3.1药品的特殊性 (4) 3.2用药不良反应案例 (5) 4日常生活中对用药安全性的需求 (6) 5常见的药品分类管理原则 (6) 5.1药品的六分开 (7) 5.2药品的七专放 (7) 6总述 (7) 【参考文献】 (7)

从药品分类管理看安全用药问题 XXX XXX年级 【摘要】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管理办法。药品分类管理[1]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作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它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其基本原则是分步实施,适合国情,这一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 【关键词】药品分类管理用药安全药品六分开原则药品七专放原则在我国上市的中西药品数以万计,目前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戒毒药品外,其余药品均可在市场自由购买使用。建国以来,我国已先后实行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戒毒药品的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进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其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健康。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1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 1.1药品分类管理对人民生活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有一个合理使用的方法,否则不仅浪费药品资源,还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消费者不了解药品的药性机理,配伍禁忌等,盲目的进行购买,会使假劣药在市场上大量流通使用,药物缺乏疗效,或者发生用药错误,造成药物的急、慢性中毒等安全问题。这不仅浪费药物的资源,也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带来许多不良反应。有的还会产生

#药品监督管理知识试题库(精选)

药品管理知识题库 一、填空 1、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的来源有四种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式、途径批露的。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之后3日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述申辩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医疗机构配制剂,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5、药品标准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药品标准的和对照的。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7、生产新药或者已有药品标准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8、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生产销售的药品和所得,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和情节重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0、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

是依《药品管理法》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1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要求。 13、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14、、药品抽样必须由2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员实行。 15非药品不得在其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6、进品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18、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测单位和技术资料负有和义务、并不得从事或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咨询的活动。 19、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行。 2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日起60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浙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浙江省2015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食药监办械监〔2014〕7号),制定2015年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有效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检查频次和检查覆盖面,切实消除监管盲点。 (二)扎实推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坚持风险管控原则,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和生产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管,注重企业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和督促跟踪,加大飞行检查力度,提升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职能下放后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地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先注册后许可”监管模式。对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但尚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查清企业是否存在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生

产医疗器械、擅自接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借出口外销之名实际境内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和补证工作,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注册产品信息核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对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超出《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注册产品信息的,应及时注销已核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核减生产范围。 (二)严格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列为国家和省级重点监管目录的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全部实施四级监管,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实施全项目检查,每家企业不少于一次(未取得重点监管产品注册证的除外)。并结合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和备案情况,确定其他监管等级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省局将根据重点监管企业现状、2014年度产品监督抽验情况和质量信用评定结果,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和跟踪督查,突出企业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和生产质量风险防控。 (三)严格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按产品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结构组成、主要原辅材料(组分)、生产工艺、风险管控措施是否与产品注册核准的内容一致;是否按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检验检测和出厂放行;产品说明书、包装和标识标签等随机性文件是否与注册证核准的内容一致;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分装生产销售、擅自改

医疗器械知识培训

医疗器械知识培训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妊娠控制等预期目的。因此,医疗器械同药品一样,是防病治病的武器,是关系人体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严格加以控制。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管,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但是由于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品种多,进货渠道复杂,尤其是农村医疗机构分布广,监管难度大,加上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尚不健全,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的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医疗机构涉械人员认识不到位,存在重药品轻器械思想,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了解不全面,尤其是对医疗器械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准确。2005年,县局查获一起案件,某医疗机构涉械人员在购进一次性阴道扩张器时,验收马虎,竞没有发现其标识上注册号码有误,造成了损失。

二、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农村卫生室,一方面受患者经济条件限制,人员素质不高,一些患者为了省钱,主动提出对自己使用后的注射器或输液器重复使用;还有一些乡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受利益驱动,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重复使用作皮试用的注射器和配制大输液所用的注射器,个别的甚至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这种形为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了隐患。 三、有些医疗机构进货渠道混乱,使用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在乡镇以下医疗机构主要存在购进医疗器械无记录,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的合法证明资质,有的医疗机构相互代购,甚至从私人手中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无产品注册证或无合格证明的卫生材料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药监部门在日常的监督中发现,不能提供或者伪造、变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合格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医疗机构采购制度不健全,采购人员的疏忽,给不法供应商提供了机会;二是采购人员忽视审查供应商及产品的合法性;三是医疗器械销售利润空间大,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机构外科,在购进贵重医疗器械时,直接与厂家销售代表联系,边购进边使用,这样就存在着购进验收不严格,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四、销毁制度不健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

药品分类管理对消费者安全用药重要性

药品分类管理对消费者安全用药的重要性 摘要:目前,在我国上市的中西药品数以万计,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戒毒药品外,其余药品均可在市场自由购买使用。这样,消费者就很容易因为自己对药物的不了解而导致滥用药物而危及健康,甚至于生命。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国家落实对药品的分类管理,通过结合中国国情,按照“积极稳妥,分布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这十六字方针,来逐步加强处方药的监督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购买过程,改善现有的药品自由销售状况,从而保障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 关键词:药品;消费者;药品管理;安全用药 引言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其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们用药的安全有效。 1 药品的分类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1.1 药品的性质分类 按药品性质不同可分为新药、特药和普药。新药是指我国从未生产过的药品或已生产的药品但其增加了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或改变了剂型。特药指因药品本身副作用较大由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如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普药即普通药品,是指除新药、特药以外的一般性临床用药。 1.2 药品产生的历史背景分类 按药品产生的历史背景可分为传统药与现代药传统药一般指各国历史上淬下来的民族用药。现代药泛指汉代各国广泛使用的非传统药物。 1.3 药品的功能分类 按药品功能可分为预防性药品、治疗性药品和诊断性药品。预防性药品是指明和于预防某些疾病发生所使用的药品,如各种疫苗等。治疗性药品是指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使用的药品,治疗性药品在现阶段是药品的主导部分。诊断性药品是指明和于诊断各种疾病而使用的药品,如化验用试剂等。 1.4 药品的使用部位分类 按药品的使用部位可分为外用、内服和注射药。外用药指皮肤表面用药。内服药指各种口服药。注射用药指各种直接输(注)入人体血液的药品。 2 药品的分类管理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它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2.1 药品分类管理的起源 现代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起源于美国。195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一位药师参议员提出的对《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的修正案(杜哈姆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标准,由此,世界上第一个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基础知识与监管实务

医疗器械基础知识与基层监管实务 医疗器械基础知识 一、医疗器械得定义 医疗器械,就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得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她类似或者相关得物品,包括所需要得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就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得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就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得就是: (一)疾病得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得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得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得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得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得提供信息. 二、医疗器械得分类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就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得医疗器械。 第二类就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得医疗器械。 第三类就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得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四、医疗器械相关活动 1、医疗器械生产 2、医疗器械经营 就是指以购销得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得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 医疗器械批发,就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得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得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零售,就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得医疗器械经

营行为. 3、医疗器械使用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就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她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得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五、医疗器械许可及备案管理 1、医疗器械产品得许可及备案管理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得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2、医疗器械企业得许可及备案管理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得,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得,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得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与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习题1

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习题1 --药品安全监管 一、填空题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2、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3、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5、《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6、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7、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新版药品GMP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未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8、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9、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10、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 二、判断题 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医疗机构委托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3、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因生产条件改变等原因,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改变生产工艺,但必须保证药品生产质量。(×) 4、临床试验用药物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不可以按照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 5、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进口,包括改变剂型。(√) 6、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应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7、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受理、现场考察、抽样等许可行为,实施

第四章-药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药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 案例一:ΧΧ市9家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受处罚 【案情简介】2008年1月14日,Χ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9家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分别做出责令立即改正,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药店存在违反国家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不凭医师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头孢拉定胶囊、醋酸地塞米松片等处方药的行为。 我国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需要。200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加大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的推进力度。ΧΧ市情况看,多数药店能够自觉遵守这一制度,做到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但确有部分药店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违规销售处方药的问题,也存在屡查屡犯的现象,尤其是受利益驱动违规销售口服处方药现象较为突出。 ΧΧ市药监部门此次对这9家药店实行处罚,是在2007年11月5日对该市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和药店片组长进行专题约谈的基础上进行的,以进一步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为全市人民的用药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问题与思考】 (1)我国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意义何在?

(2)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处方药应遵循什么规定? (3)你认为应该如何根除上述案例中提到的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象? 案例二: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致患者猝死 【案情简介】2006年8月23日,成都39岁男子刘某因患感冒,从该市某药店购得药品回家服用后不到两小时猝死。经司法鉴定,药品无质量问题,而在于患者过量服用。刘某服用的“感冒药”中有3种处方药——“比特力”(盐酸西替利嗪)、乙酰螺旋霉素和复方甘草片,其服用的“比特力”超量,诱发冠心病死亡。“比特力”主要用于治疗鼻炎、荨麻疹、过敏和皮肤瘙痒等症,并非感冒类用药。刘某家属认为,药店店员吴某在患者没有出示医生处方情况下,擅自将盐酸西替利嗪、乙酰螺旋霉素片等处方药随意配方,结果导致刘某超剂量服用处方药,最终出现呼吸困难而死亡。遂将个体药店老板及药品零售企业告上法庭,索赔21万余元。2007年5月,成都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导致患者猝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与思考】 (1)请你分析该案例中药店和药师在销售处方药过程中承担什么责任? (2)患者和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处方药时应如何加强自我保护?

浙江省医药行业医疗器械专业

浙江省医药行业医疗器械专业 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医药行业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医疗器械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药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医疗器械专业及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研发、检验、生产、维修、维护、使用及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申报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医疗器械专业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是聘任医疗器械专业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医药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主管技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或主管技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或主管技师职务2年以上。 (二)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医疗器械专业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 (三)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技师)资格。 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药品分类及摆放常识

药品分类及摆放常识 一,药品基本知识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药品剂型: 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散剂,注射剂,糖浆剂,口服液,软膏剂,眼膏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酊剂,栓剂,喷雾剂,气雾剂,外用贴剂等. 3、药品包装 药品分大包装—药品外箱包装、中包装——药品中盒包装、小包装——药品最小包装 4、包装盒内容 (1)药品名称:商品名:药品经过依法注册的商标;通用名:国家规定的化学通用名称(2)规格:药品的含量及小包装数量。(3)产地:药品的生产厂家(4)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5)批准文号:国家批准的药品执行文号。(6)适应症:药品的主要功能主治。(7)用法,用量:药品的服用方法及用量。(8)不良反应。(9)禁忌,注意事项,药品最小单位上至少标有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 二、药品分类 按照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用药与外用药及功能主治进行分类。 1、药品与非药品:以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区分。 (1)药品:国药准字H(化学药制剂)+区域代码(年份)+编码;国药准字Z(中成药制剂)+区域代码(年份)+编码 (2)非药品:保健品——卫食准字消毒剂——消卫准字卫生材料,医疗器械

——管械(准)字 2、内用药与外用药 (1)内用药:供口服,经口腔消化道吸收的药品。 (2)外用药:外用涂抹软膏,喷剂,栓剂,滴眼,耳,鼻液等。药品包装上明显标有红底白字:外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1)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2)非处方药:在医师指导下,患者可自行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药品包装右上角标有“OTC”字样:红色为甲类非处方药;绿色为乙类非处方药。 4、按功能主治划分: 抗菌消炎类,心脑血管类,降糖类,胃肠类,肝胆肾类,抗感冒类,清热解毒类,呼,吸系统类,儿科类,妇科类,伤风湿类,维生素及矿物质类,养血安神类,中成药类,其它类,外用类,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三、药品摆放 1、药品根据分类划分摆放于相应柜台,货架。 2、药品摆放按药品类别,名称分排,分列整齐码放,不同品种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倒置,混放。 3、同一品名,规格不同的药品,要区分并间隔摆放,避免发生混淆,拿错剂量。 4、药品销售后,应及时将柜台内药品摆放整齐,恢复原样。 5、药品售空,及时补货。如缺货,应调整货位,不得出现空缺。 6、药盒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灰尘及污染。 7、药品按照有效期远近摆放,先销售近效期药品。 摆放药品应遵循以下七条原则 1、特殊药品特殊管理原则。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标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标准□企业自查 □现场检查 说明: (一)本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和《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 (二)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的现场考核,也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年度验证)的依据。 (三)本标准共5项32条,计600分;其中:第一至第四部分一般规定各100分,第五部分专项规定分为规定Ⅰ和规定Ⅱ各100分。第一部分:人员与机构,项目编号1.1至1.5;第二部分:场地及设施,项目编号2.1至2.6;第三部分:管理制度及记录,项目编号3.1至3.4;第四部分:销售与售后服务,项目编号4.1至4.5。第五部分:专项规定Ⅰ,项目编号5.1.1至5.1.6;专项规定Ⅱ,项目编号5.2.1至5.2.6。 (四)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核,重点审核人员资质、经营场所、仓储条件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年度验证和换证则须审核全部内容。 (五)合格判定的标准:每部分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80%,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六)不宜量化的条款按照评分通则进行打分,即实得分等于标准分乘以评分系数。评分系数及含义为: 1、达到规定要求的系数为1.0; 2、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系数为0.8; 3、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4、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七)缺项的处理:对不适用的检查项目为缺项,缺项不计分,但需说明理由。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审查评分办法》执行,单独进行现场验收。

药品监督管理知识试题库(精选)

药品管理知识题库 、填空1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的来源有四种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式、途径批露的。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之后3日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述申辩权,当 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医疗机构配制剂,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5、药品标准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药品标准的和对照的。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采取查圭寸、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7、生产新药或者已有药品标准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8、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生产销售的药品和所得,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和情节重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0、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 是依《药品管理法》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1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要求。 13、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14、、药品抽样必须由2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员实行。 15非药品不得在其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 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6、进品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18、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测单位和技术资料负有和义务、并不得从事或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咨询的活动。19、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行。 2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日起60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1、设定行政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238号令)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助、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需要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从药品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第九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还应当包括相关配置和技术性指标。 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保存。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1年。 第十条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是食品药监部门的中心任务。药监部门组建以来,在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打击涉药涉械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体用药用械安全和促进医药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药械市场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继续研究对策加以解决。 一、药械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发展水平低,零售网点规范设置任务艰巨。一是人员资质不符合条件多。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经营药品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对质管人员和处方审核员资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城区申办零售药店质管人员必须取得药师职称,农村广大地区申办零售药店质管人员必须取得药士职称,处方审核员必须经省局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二是药店分布不合理。从零售连锁药店分布来看,城区已严重超标,农村大部分场镇已经饱和,小部分场镇特别是边远场镇的药店很少或者没有。致使药店饱和或超标地域个别药品经营业主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较大利润,有的私自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和柜台,有的在原核定地方无力立足时便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有的违法开展诊疗活动,有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图成本低廉,极个别药店仍继续经营散装中药甚至采用极其隐蔽的方式邮购假药销售;药店很少的地方,个别药品经营业主垄断经营,擅自抬高销售价格,形成

百姓购药难和购高价药的情况;而没有药店的地方,诊疗业主成为药品串客的光顾对象,成为各种非法渠道药品的推销市场,药品质量难以保证,从而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经济秩序。 2、企业自律能力弱化,认证“回潮”问题依然存在。一是药品经营硬件设施萎缩。 部分批发站或配送库在认证后为减少投入,擅自缩减硬件设施,致使基本经营所需要的库区设立和必要的设施都不具备。 二是药品经营法定义务落实不到位。部分药品经营业主疏于自我规范,把药品分类管理和建立各项记录及开展验收等基础性工作,当成应对检查之举。而因法律对一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罚则不明确,致使药品监管始终在指导、规范和再指导中徘徊,药品零售摊点在个别地方始终不能冲破“小”、“散”、“乱”的格局。 三是违反许可事项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药品。 部分中转库、配送库药械购进渠道不规范,并以配送为名行批发之实;个别已注销的配送库仍违法开展配送业务;个别的批发企业对其下属配送库实行承包经营,使药品配送体制有名无实;更有甚者个别零售连锁门店店主与批发企业和连锁公司勾兑,获取所谓的“销售委托授权书”后,便以销售人员身份干起了私刻“销售专用章”、私自打制销售票据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销售药品的“黑批发”业务。 3、受职能权限和经费限制,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效果不佳。一是供应网络建设有效落实难到位。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本是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农村药品供应及时、保障基层群众用药安全用效的民

药品管理法知识点

药品管理法知识点 一、概述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范围: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药品管理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与劣药 1.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国家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国家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劣药,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三、药品监督 1.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2011午5月4日卫生部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即时报告。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下列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①引起死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②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③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④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药品的处理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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