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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日期:2008-10-31 作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

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

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

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

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5.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

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第七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

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

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

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6.法律意见书;

7.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9.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10.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

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本所签发上市通知

书。发行人应在收到上市通知书后及时与本所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第十条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应当

按上市协议缴纳上市费用(含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

按上市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 元。上市月

费的收取以上市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上市债券总额在1亿元

(含本数)以内的,每月交纳500 元;超过1 亿元的,每增加

2,000 万元,月费增加100 元,最高不超过2,000 元。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本所有权对上述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

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其指定的网站。

第十二条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

况、发行人概况、主要发行条款、担保事项、发行人的资信情况、偿债措施、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上市推荐意见等。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第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人民币100 元面额为1 张。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可转换公司债券以10 张或其整数倍进行

申报。卖出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余额不足10 张部分,应当一次

性申报卖出。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 万张,或

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标的股票停复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同步停复牌,但因特殊原因可转换公司债券需单独停复牌的除外。

第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当停止交易:

1.流通面值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时,自发行人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

2.转股期结束前十个交易日;

3.赎回期间;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须缴纳佣金、证券交易经手

费和证券交易监管费。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4‰双边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成交金额的0.01‰双边收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本所有权对上述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在

符合约定条件时,债券持有人方可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换发股票,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后,投资者当日买

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报转股,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

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

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 股。

第二十四条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条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所剩债券面额不足转

换1 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将在该种情况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

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转股的起止时间、转股的程序、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和修正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

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规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

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

当同时约定:

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条拟进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发行人,应当将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发行人应当及时发布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修正前的转股价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修正转股价格履行的审议程序、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结束的二十

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结束前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第六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可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行

使赎回权,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第三十三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拟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将行使赎回权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本所在赎回期

间停止该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根据停止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

于赎回期结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资金划入投资者开设的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自赎回期结束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刊登

赎回结果公告。赎回结果公告应当包括赎回价格、赎回数量、赎回的债券金额以及赎回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发行人全部赎回的,还应当刊登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摘牌公

告。公告应当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赎回情况、摘牌的起始时间等。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按一定比例赎回的,未赎回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在完成清算、交收手续后恢复交易和转股。

第七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

第三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

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权。

第四十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公告的募集资

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获得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回售条件满足时,债券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满

足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条件、价格、程序、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期内,债券持有人可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在回售期结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资金划入投资者开设的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四条自回售期结束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刊登

回售结果公告。回售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回售价格、回售数量、回售的债券金额以及回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如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可转换债券持有

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兑付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派息前三至五

个交易日内刊登付息公告。付息公告应当载明付息方案、付息债权登记日与除息日、付息对象、付息方法等。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

个交易日刊登本息兑付公告。本息兑付公告内容参照付息公告。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应当自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

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清算、交收依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办理。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指引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须刊登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声明与提示。

2.概览: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代码、发行量、上市量、上市地点、上市时间、上市的起止日期、登记机构、上市推荐人、担保人、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等。

3.绪言:包括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发行核准的部门及文号、发行数量、价格和方式等;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和代码等。

4.发行人概况,包括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发行前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等。

5.发行与承销,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方式、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及最大10 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名称、持有量等发行情况和承销

情况。

6.发行条款:

(1)发行规模及上市规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票面

金额,利率和付息日期,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股利分配办法;

(2)转股价格及其确定、调整方法,转股的起止时期,转

股价格修正条款(如有);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份的具体程序;

(4)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如有)的具体内容;

(5)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

归属;

(6)其他条款或事项(如有)。

7.担保事项: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说明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担保人的其他担保行为。

8.发行人的资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贷款银行及各主要贷款银行对公司资信的评价;说明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说明公司近三年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偿还情况(如有);说明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进行评级的情况(如有)。

9.偿债措施: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时的偿还办法,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

10.财务会计资料:

(1)简要披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重大变化(如有);

(2)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

(3)发行人应转载在募集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4)发行人应提示投资者阅读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以及列明刊登公司前三年财务报告的报刊、网站名称及刊登日期,并应重点说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转股期结束后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变化。

11.其他重要事项。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发行人住所的变更;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资信的重大变化;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12.董事会上市承诺。

13.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与期限

一、《公司法》第172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公司法》第161条:发行公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公司法》第161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5、6项(一);(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四);(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七)。 五、《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第1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重组的公司,以重组后的业务以前年度经审计的盈利情况计算净资产利润率。 上市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公司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6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九、《证券法》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

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5.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 办法证监会令第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 管理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会[2006]142号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6.12.2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 知 (深证会〔2006〕142号) 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适应会员集中交易,保护本所席位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业务与技术管理,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交易单元切换

《细则》实施后,席位将仅代表会员在本所拥有的权益,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将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及交易状态均保持不变。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席位-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2007 年1 月1 日。 2007 年1 月1 日~2007 年3 月31 日为调整过渡期,会员应根据各自公司的需要对各自交易单元、流速、网关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交易单元、流速、网关的配置详情可通过本所网上业务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查询及申请调整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07 年4 月1 日起,本所开始按《细则》规定对超出已交费席位数量以外的在用交易单元与流速计收使用费。 2007 年1 月1 日前未办结的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 年1 月1 日后新申请的业务按《细则》及本通知所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办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租用席位的处理 《细则》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不再向本所会员租用席位,而是由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所需交易单元的使用权。此前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的席位统一切换为交易单元。 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交易单元的使用费由会员负责交纳,此项费用可用会员拥有的交费席位抵扣,但席位享有的免费流速仍保留在会员处。本所向每家基金管理公司提供45 笔/秒的免费流速,若基金管理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使用更多的流速,可以直接向本所提出增加流速的申请。 本所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大幅减少本所交易单元的使用量,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在同一托管银行的基金在同一会员处原则上应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5468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Main terms of convertibl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最新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年,由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____年____月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月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

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香港可转债产品的投资的流程

香港可转债产品的投资的流程 一、市场分析 二、筛选投资标的 三、设计相关可转债投资产品 四、产品培训 五、产品路演及资金募集 六、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七、转股 八、减持转换的股票 九、配套产品的清算

一、市场分析 我方通过掌握的上市公司资源,了解到市场上有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同时再根据这些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现状和上市公司基本状况,做好基本面分析,挖掘出有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 二、筛选投资标的 通过之前调查研究而来的资料,确认某公司是我们值得投资的标的,通过公关谈判,与上市公司沟通,为他们设计融资方案。结合着市场的各种融资工具,让其能够选择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来解决自己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设计相关金融产品 当我方的投行团队在与香港上市公司沟通的过程中,我们的产品设计部门就要根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与之相配套的可转债投资产品,这样能用具体的产品来配合着投行团队在与上市公司沟通谈判工作。 四、产品培训 当拿下该项目之后,需要将产品的资料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做成针对不同类型的推介材料,便于对外推广宣传所用,同时对于产品的销售推广人员,我们的产品设计团队也要做好培训工作,便于销售团队开展对外的营销工作和市场开拓任务。 五、产品路演及资金募集 当之前的工作都完成之后,我们的投行团队和市场推广团队就可以向潜在的投资者进行路演,完成意向客户的资金募集工作。为此,要针对不同投资者风格的制定差异化营销策略。 六、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由于港股的再融资相较于A股而言,具有很大的便利性,港股上市公司如果想再融资,只需董事会通过,甚至无需由股东大会审议,便可在不超过总股本20%的范围内,通过供股、发行可转债和认股权证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由于港股公司可以在限制很少的情况下进行快速再融资,从而给以二级市场的炒作者不小的震慑。 正是基于此种情况,给与港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之后,该上市公司通过向我方发行可转换换债券获得了一笔再融资款项,解决了该公司的资金需求。 发行过程中的主要事项: (1)文件准备: 任命主承销商/ 选择法律顾问; 启动会议; 准备发行文件(条款和条件,购买协议,安慰函,法律意见草稿及销售条款书); 准备发行通函; 尽职调查; 准备债券发行公告; 印刷相关材料; (2)路演和销售 准备路演宣传材料; 交易前确定性尽职调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样本常用版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样本常用版Sample of main terms of convertible bo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样本常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 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____年,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 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证会〔2014〕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1—

第二章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基金份额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第八条基金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九条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ETF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其他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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