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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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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必然要求。本文从社会责任的内涵入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针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现状,提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法律规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过去的经济增长方式却在近年来面临严峻的考验,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程度的加剧导致社会处于矛盾集中多发时期,不和谐因素越来越多。理论界和企业界开始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新的企业价值理念。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充分体现和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机制是使企业社会责任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的基本前提。因此,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于20世纪初由美国学者最早提出,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侧重于伦理道德层次,后来逐渐进入法律视野,成为一个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众多学科的重要命题。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在其著作中“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最早提出这个概念,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他主张“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尺度”。

企业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还是要承担社会责任,历来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赞成企业社会责任论者认为,企业不仅仅应当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还应当对社区、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而反对企业社会责任论者认为,股东作为公司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企业应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惟一目的。直到20 世纪70 年代以来,消费者维权运动、劳工运动的不断兴起以及伴随而来的企业信用危机、环境污染、能源危机、道德缺失等问题的频繁出现,严重的危及到了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促使了人们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积极思考。因此,到了20世纪90 年代末期,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走上制度化的发展轨道。近年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基本上达成了一致的观点,一般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负有一定的法律与道德义务以维护和增进企业相关者乃至社会的利益。其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法律责任。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正当纳税;第二是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等。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主体,它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的取得经济利益。但与此同时,必须兼顾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这样才能为企业的持续稳定的实现赢利目标打下基础;第三是环境责任,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是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主要主体,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其活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股东利益之外,对社会、资源、生态环境等的重大影响力已是其他主体所不能比拟的。目前,虽然各国都规定了相关环保方面的法律,但法律仅仅是最底限,不能够、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问题,还是要求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对环境的保护;第四是公益责任。企业对社会公益的责任内容非常广泛。向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捐赠与资助,设立学校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项目,促

进社会就业等等一系列活动,均可归入此责任范围。企业进行这些慈善活动可以帮助企业自身建立知名度,加强或者改善企业形象,社会公益责任多是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应在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正确引导,以真正实现该社会责任的实际履行。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其自身经营行为的道德约束, 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 又是企业用来约束其自身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标准和体系,是对传统经营理念把赚取利润作为惟一目标的突破。这种新理念强调在经营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对人的权益的尊重及对环境与社会的贡献, 是一种新的企业价值观。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个道德理念, 在当今社会已成为对企业的现实衡量标准。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法学界的有识之士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大力呼吁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立法规制。伴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在相关立法中逐步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虽没有明确出现“社会责任”一词,但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认已经零星地体现在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一些规范企业的法律法规中。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其中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表明了社会责任的法律理念已经了注入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当前,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正在得到不断强化和不断落实。各地也涌现出了不少遵纪守法、践行社会公德、注重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和企业家。在中国日益繁荣的大背景下,富有的企业家们捐赠社会已成为无可置疑的大趋势。2007年12月,有瑞银投资银行发表的报告指出,2006年中国前50位慈善家的公开捐款在三年中增长到原来的8倍,截至到去年,捐款额达到109亿美元。

然而,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还不够完善。譬如,公司法修改以后,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做了很多规定,但其存在的某些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将社会责任明确写入公司法,其意义虽然重大,但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而没有具体规定予以支持,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公司法虽然增加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但仍然存在着难以对公司债权人提供周详保护的局限性。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依然较为严重。例如,有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利用其经济实力及掌握的信息优势,损害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有些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视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而不顾;有些企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转移其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顾法律规定,随意排放废弃物,不考虑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有诸如企业的雇佣纠纷,与劳动法相冲突的管理制度问题、小煤矿的安全问题等等。这些现象说明在我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是很有必要的。如果过分强调企业以营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的传统理念, 势必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对策分析

(一)制定与完善与企业社会责任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法律法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也是政府推动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在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中,应遵循以经济法为主导,其他法律辅助规制的方针。企业是因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外部性效应而承担社会责任的。而经济法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通过规制市场活动主体的外部性效应, 来矫正被扭曲的市场机制, 限制“市场失灵”情况的发生。而其他法律如商事法律侧重于规范企业内部运转、经营行为, 而非对外产生不良效应的行为。任何一个部门法对其部门内的法律行为的调整必须要借助于其他部门。因而,需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建设。

(二)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惩罚制度,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从目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来看,仍有一些企业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不能很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原因是,有的法律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有的只规定了责任和义务,没有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所以在执法检查中不能起到惩戒作用,缺乏威慑力。因此,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增加相关处罚条款外,政府应当健全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使遵守者受到保护,违背者受到惩罚。通过这些措施,增大违背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交易成本”时,惟一理智的选择就是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

(三)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行社会与政府的双向规制。

企业根植于社会,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扶植。在当代,企业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是社会与政府评估企业运作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在自身的发展中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对方是社会的利益相关者,广大的利益相关者对自身利益的呼吁可成为企业发展的压力和动力,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持续发展。政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主体,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相关者。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企业社会责任暗含着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国家应适度干预社会的经济生活。这就意味着政府有必要建立起激励和约束企业经济活动的长效机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市场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基本功用,同时尽可能为企业提供最大的发展空间。

(四)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如苏丹红、紫金矿业污染等类似事件的不断发生,公益诉讼制度日益为人们所关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提起诉讼的主体进行了明确限制,即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现实中当企业违反社会责任时,涉及的侵害对象往往范围较广却缺乏直接的受侵害人。此外,受侵害对象比较分散及诉讼成本高昂等因素也导致了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无人追究的现象。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较为有效地克服这方面的弊端。在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是与该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公民、社会团体乃至检察机关。即一旦发现某企业有环境侵权行为或产品质量问题,不管其自身利益是否遭受损害,都具有起诉资格。为提高各种主体参与侵害大众利益案件积极性,还可以考虑在胜诉后给予起诉人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除对起诉主体资格加以规定之外,公益诉讼制度还应该对诉讼参与人的确定、证据的收集、诉讼结果的承担、费用的分配等程序性问题作出比较切实可行的规定。

社会责任承诺书

社会责任承诺书 一、本公司社会责任方针 做受社会尊重的企业 二、社会责任承诺 1、我公司遵守以下AS8000各项标准条款的承诺,承诺在日常生产工作中恪守以下条款: 1)童工 本公司杜绝雇佣或支持雇佣童工的行为。 2)强迫性劳动 本公司禁止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份证,以及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手段的、被强迫的、非自愿的劳动的行为。 3)健康与安全 本公司致力于为工人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降低工作中的危害隐患。 4)尊重员工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本公司尊重员工自愿加入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力。 5)歧视 本公司杜绝在雇佣、薪酬、培训、升迁、解雇等事务上基于种族、性别、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 6)惩戒性措施 7)工作时间 本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8)薪酬 本公司给予工人的报酬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任何加班费和其它补贴),而且工时符合规定要求。 9)管理系统 公司承诺以下内容: ①承诺建立、维持和改进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并让员工充分学习理解社会责任要求。 ②指定高层管理人员依据本标准和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要求定期审查公司的政策、措施及其执行结果。 ③定期评价和决定其是否充分、适用和持续有效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做系统的修正和改进。 ④按照SA8000标准要求对供货商/分包商进行控制。 2、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遵守所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公约以及其他任何要求更高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及公司制度。 3、不断改进的承诺 承诺建立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并持续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通过管理评审和定期进行改进意见收集、不定期的进行现场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使社会行为准则获得正确的执行和不断完善。 4、向公司内部外部相关方公开公司政策及体系建立情况 承诺对公众公开本公司建立符合SA8000标准要求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同时通过现场宣传栏和员工培训、全员代表大会等各种方式向全员传达公司政策;本公司承诺通过公司网站、传真、电话和宣传小册等方式向社会相关方公开社会责任现状及发展。 5、我公司承诺社会责任政策形成书面的《SA8000社会责任手册》和《作业文件汇编》等文件,而不仅仅是口 头承诺,已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

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实践及理论经历了长期的演变与发展后,当今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尽管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几乎遍布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与研究在世界各国也随处可见,但美国在这一领域的先行地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是公认的事实(Carroll, 1999)。 十七岁的哈佛学生艾伯斯泰德(Nicholas N. Eberstadt)于1973年在洛克菲勒基金会资助下完成了一项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他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概括为古典阶段,中世纪阶段,商业化阶段,工业化阶段及企业化阶段(Eberstadt,1973)。从某种意义上说,真正的企业始于工业革命。因而把工业化时期(1800-1930)作为始点来追溯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与发展比较合乎逻辑,也更有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对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早期的实践及有关理论的发展作一综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能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与理论发展有所启发与借鉴。 十九世纪的美国企业社会责任 在不同历史背景下,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与理解是不一样的。从十九世纪工业革命开始,生产过程逐步专业化,传统的家庭企业向工业化企业转变。纺织业与钢铁业首当其冲。工业化的产物之一是公司城的形成与发展。一个或几个企业在一个小镇蓬勃发展,逐渐成为这小镇的主宰。企业希望有一个适合它员工居住的社区环境,希望能在这社区招募到它所需要的劳工与技师。简言之,公司城的生活环境,居住环境与经济状况成了所在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从而使得企业自愿或不自愿地参与到社区的方方面面。 在把传统工业转变为现代制造业的过程中,在面对社区建设的新挑战中,企业领导人开始有意识地走到一起。一批在新英格兰地区的商人们,可以说美国现代工业的先行者,组成了波士顿商会(Boston Associates)。这或许是最为著名的早期美国企业领袖的组织。对本文主题密切相关的是他们对雇员及雇员生活环境的充分关注。 波士顿商会的宗旨是为员工提供好的工作与居住环境,吸引合格的工人。他们在社区里建造学校、图书馆、医院、商店、住房等等,给那些从农村来的姑娘与小伙子提供受教育与社交的条件。洛厄尔(Francis Lowell)是波士顿商会的早期领导人。他的个人经历及人格对波士顿商会的工作有很大影响。1811年,洛厄尔曾经到过英国与苏格兰。被马克思称为空想社会主义先行者的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已在那里进行了十多年的实验。尽管没有资料表明洛厄尔与欧文见过面。但记录表明洛厄尔的确到过离欧文的实验工厂不远的地方。他至少应该听说过欧文的实验。欧文希望通过他的实验来证明给员工好的报酬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对雇主与工人同样有利。洛厄尔在这一点上与欧文极为相似。在洛厄尔任波士顿商会会长期间,他与其他一些工业城的雇主们致力于社区的建设,关心雇员的生活。在当时的工业城,企业与社区的界线并不十分清楚。至于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来自公司还是私人也不是泾渭分明。在当时,许多企业是个人或家族所有,因而这种“公私不分”的现象是可以理解的。 经过多年经营,这些坐落在麻省的工业城成了新工业秩序的样本,吸引了许多来自美国各地甚至欧洲的访客。遗憾的是这些工业样板城好景不常。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经济萧条与生产过度使得竞争加剧,价格下降,利润也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大量的爱尔兰移民加入就业大军。对这些新移民来说,工作机会远远胜于报酬多少,至于生活环境,工作环境更是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38?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频繁 出现于国外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作为极富创造性的理论思想,一直活跃于理论界的前沿,虽然其一直备受传统理论支持者的责难,但仍有众多有识之士一直不遗余力地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此过程中人们也开始逐渐认同与接纳它。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起源与历史沿革 社会责任的萌芽虽然可以追溯到距今2000多年商业优先发展的古希腊,但现代企业社会的理论却形成于20世纪初。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源于美国,1924年学者Oliver Sheldon经过潜心研究形成较完整体系[1]。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出现与盛行是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的:企业的发展为美国的政府创造了巨额税收,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无穷的活力,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但是与此同时,企业给美国也造成了数不尽的社会问题。因为任意所有权社会化理论认为,基于人类本性,所有权应该完全属于个人拥有,在奉行经济放任主义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强调所有权绝对理论损害了社会交易的安全,阻碍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又忽视了对社会弱者的保护,使得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极为不和谐。基于社会本位的权利思想,理应对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加以限制,若个人行使所有权,必须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悖。然而有实务研究者立即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出发进行反驳,强调过于重视社会效益,最终可能引发类似于经济内战的问题或社会财富再分配[2]。从此之后,理论界开始关注新概念“企业社会责任”,各种研究理论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从各种角度分析其产生原因。目前能为大多数学者认可的提议是,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必然结果[3]。[收稿日期]2012-02-20 [作者简介]陈茜(1985-),女,法律硕士在读,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70—(2012)02—0038—02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陈 茜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2)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要最大限度谋取利润,还要对自身以外的相关利益体负责,负有维系和改进各类主体 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已为我们熟知,但要想用于指导实践,必须上升到法律化程度,才能达到在实际生活中应用的目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走向法律化是值得广大法律和经济学者们严肃而深入地研究的紧迫问题。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法律化 二、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化的基本涵义之界定美国相关学者认为企业在追求企业盈利最大化的同时,除了应对股东负责和创造财富,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还应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并对促进社会均衡发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专家、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尔奇?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给出了具有代表性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 望。[4]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指道德调整杠杆和法律调整杠杆经过博弈,道德调整杠杆的控制范围稍让位于法律调整杠杆,增大法律调节的筹码,改变侵犯他人利益者仅仅得到道义或名誉上的谴责的状况,增加物质或其它更为严厉的惩戒,使其不敢再犯;反之亦然,给予遵纪守法者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鼓励和肯定。 [5]三、企业社会责任之利害关系人 其是指该企业行动产生的影响所涉及到的一些人、群体或组织,或者是有可能要直接承担这些影响的后果的那些群体,企业做出的决策对他们有一种形成责任的“利害关系”。笔者选几种微作论述。(一)对职员的责任 企业是广大职员的利益载体,员工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种种需求,为企业劳作,作为回报,给予职员相应的报酬和保障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对职员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既包括保证职员正常生存和发展等基础法律义务,还有一些根据企业实力所能提供给员工的其他更高层次的保障。因为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人类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企业应充分考虑到。这样会激励员工为企业贡献更多的力量,促进企业发展。(二)对消费者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文献综述

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文献综述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21世纪以来经济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共同研究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已经从号召转变为一种具体的行动。近 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本文主要对有关企业社会 责任的理论观点、内容及与企业绩效关系的文献进行整理归纳。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 Sheldon,1924)在其著作《管理的哲学》中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企业社会责任是基于当时出现的一系列 社会矛盾与西方经济活动的问题, 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尤其是劳工问题 和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 依然存在,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研究焦点之一。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内外 关于社会责任的内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国外主要观点 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都达成了初步的共识,但是 不同的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具体包括什么,具体责任之间是否有层级关 系等持有不同的观点。而在此只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国外观点。 1、同级观。在这种观点下,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应履行的具体社会责任没有主 次之分,是并列关系。Eells & Walton(196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当企 业在与社会领域发生互动而产生的问题以及治理企业与社会关系的道德原则”。麦克奎尔(Mc Guire,1963)认为,“社会责任的观点假定企业不仅有经济和 法律责任,同时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阿齐?卡罗尔(Carroll,1979)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还包括道德责任和慈善 责任。而J.J.Brummer(1991)又进一步把企业责任划分为经济、法律、道德 和社会四种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为法律规定的企业义务;道德责任则包括企业就其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具有 充分的理解能力,对人类福利具有重大影响力及有能力对行为及其后果加以控制;社会责任是企业行为低于社会要求的标准,及引起的后果,应受到惩罚。斯 蒂芬?P?罗宾斯则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 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 2、层级观。在此观点下,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履行具体的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 层级观念,以著名的金字塔模型为代表。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基.B.卡罗尔(197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 德和慈善期望,并形成金字塔形状。底层为企业的经济责任,也是企业最基本 的社会责任,指企业首先负有生产、盈利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责任。第二层为 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企业需要在法律要求下履行其经济使命。第三层为企业的 道德责任,包括道德标准、规范,反映了股东、员工、消费者和社区关心公平 公正的期望,以及对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等。顶层为企业的慈善 责任,即企业自愿开展行动或者项目来促进人类福利的发展,体现了社会要求 企业成为优秀企业公民的愿望。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公司的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使得公司制度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并成为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然而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个人投资能力的增强,一人公司出现了。自从1925年列支敦士登《关于自然人及公司之法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一人公司做出确认之后,各国纷纷仿效,一人公司至此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首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承认了其法律地位,这对刺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个人投资创业具有积极意义。加之在2013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注册采取了完全的认缴制度,更促进了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但是,一人公司是否优于其他形式,仍值得商榷。 一、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一人公司具有一些清晰可见的优点: 1、一人公司可以确定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单一投资者业希望能把控风险减小损失。一人公司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公司形式可以保障出资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的风险,使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有明确的界限,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保障其营业外的个人财产,使其不致因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可以说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相对于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似乎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预先得以确定,也就是说定量资本金的风险相对的是无限利润的可能性,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这也正是“世界各国无论立法中是否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都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2、一人公司可以降低公司设立成本 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方便。设立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只需将公司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即可。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快捷方便,可以帮助

企业社会责任知识讲解

第三章 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一节 对社会责任的基本认识 一、社会责任的概念 1、社会责任(07年概念) 斯蒂芬﹒P .罗宾斯认为,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是工商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的义务,而不是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社会责任以企业承担社会义务为前提,是比社会义务更高的道德标准,是一种比社会响应更长远的道德标准。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再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社会义务(social obligation )是工商企业参与社会的基础,一个企业在履行其经济和法律责任时,已履行社会义务。企业成立、经营要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比如经营合法产品、要依法纳税、要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尊重人权等一般认为企业按所在国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时,就履行了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义务。 社会响应(social responsiveness )是指一个企业适应变化的社会状况的能力,是由社会道德理论标准引导的,能够为管理者决策提供有意义的指导。社会责任是比社会相应更长远的道德标准。 ◆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前者要求企业决定什么是正确或错误的,并寻求基本道德真理;后者则由社会准则引导。 2、相关概念 ◆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随人类社会形态发展自然产生,分为经济层面社会契约和社会伦理层面社会契约,随人类社会发展,社会契约不断演进。在劳动者充当社会资料时期,由于互利需要,人们之间产生互信、互助行为规则,产生对人的伦理进行规范的社会契约。随技术发展和工业文明到来,产生企业社会契约,核心内容是基于企业伦理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内部社会契约(员 工、管理者)和外部社会契约(对其他企业、消费者和公众、政府)。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 ),又称利益攸关者,是指那些与特定组 织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有关者,其利益得失与组织的存在有关。即是在一定 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政策影响的任何有关者。企业必须对受企业行为影 响的诸多群体的生活质量负责,相关利益团体包括组成企业环境的各个方 面包括内部利益相关者(员工、股东、业主)、外部利益相关者(顾客、 供应商、政府、行业协会)。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活动中获取收益,且是 平等的,没有任何利益优先于其他利益。 【最早由伊戈尔·安索夫(Igor Ansoff,1965)在《公司战略》提出——后弗瑞曼(Freeman,1984)《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式》广泛应用——普瑞斯顿(Preston,1995)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全面阐述】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是企业对社会责任进行的回顾,其宗旨是确保能够更全面、更广泛地了解和掌握受企业活动直接影响的企业责任目标和实践,以便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调整过去的相关目标,确定新的目标,社会审计的内容包括:(1)社会责任的种类;(2)企业应对社会问题的方式;(3)社会问题本身。 3、社会责任的基本要素 ①市场行为要素 社会责任的市场行为是企业通过竞争的市场所体现的社会责任,并处于社会责任的支配地位。企业的生存发展要在竞争市场中实现。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最能检验企业社会责任的是市场行为。 ②监督行为要素 社会责任的监督行为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规则、社会契约的规定。 ③自愿行为要素 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超越法律的要求,如通用排气标准达美国标准并达其他国家严格要求;第二、社会舆论的要求。对社会责任起到监督作用,如捐款。 二、企业社会责任演变趋势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及内容形式的不断变化同社会化大生产、工业化进程有密切关系。在来自环境、法律、道德压力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经历了从被迫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慈善捐款、解决环境污染和种族歧视等具体问题到对社会压力做出积极反应,直至将社会责任问题制度化、程序化并作为企业战略确定下来。 ⑴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代转向垄断竞争时代过程中,与之相伴的是对自然资源掠夺开发及工人剥削,产生工人不满和罢工,西方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限制企业经营行为。1)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行凯恩斯主义和福利主义。国家的经济功能和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得到全方位强化,政府要求企业约束经营行为及为员工提供适当社会保障和服务。2)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现代工业迅速发展,生态污染加剧、企业丑闻曝光,消比较项目 社会责任 社会响应 主要考虑对象 道德的 实际的 焦点 结果 手段 强调 义务 响应 决策框架 长期 中、短期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公司法》中的特别规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它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是传统公司法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的进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越来越规范。 关键字:一人有点责任公司、股东、趋利避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公司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是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了真实股东一人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谓名义股东,这种名义股东并不享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也不承担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义务。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由来是怎样的呢?其实一人公司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19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资本迅速膨胀。那个时候公司还是以复数个股东数组成的,拥有较大份额的个人出资的股东为了使自己在出资失败时能把损失范围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迫切需要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这样,就开始出现拉人头入股的方式,名义上凑足法定股东人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实质上享受到的却是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当这种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越来越多的出现时,也必然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本可以一人就可以建立起来的公司,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不去凑足人数,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当这样成立的公司出现危机的时候,若主要的出资人即实际的股东携款脱逃时,挂名的股东不得不为其埋单,而他们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多少利益。随着问题的出现,解决问题方式的出现就应运而生。1897年,英国的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Solomon&Co.Ltd)使一人公司获得了承认。这一案例的判决为公司法学及商业界打开了新的视野,它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显示了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与大公司一样有实际价值,而且还揭示出个体经营者既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人否公司债券从而比股份更能避免经营风险。从此,一人公司迅速发展,各国也开始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最早的一人公司可以追溯到1925年的列支敦士登的《自然人和公司法》,其第637条公开承认一人公司。随后该制度陆续被世界各经济先进的国家或地区所承认和接受。如德国、日本、加拿大不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还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有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11月修改公司法,也公开承认一人公司。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明确设立也是在2005年才出现的。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单独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从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历史背景以及一定的积极意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这样。有限责任制,它要求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从而摆脱了他们负担无限责任的压力,这就大大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的积极性,使资本有效利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一人成立的有限公司,是社会的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大型企业的推动,更需要很多的中小企业的支持。一人设立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运营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充分的利用了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有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流通,从而创造丰富的社会资源。当然,它的设立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人股东特别是自然人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往往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英国国际工商领袖论坛(IBLF)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运营应当公开透明, 符合伦理道德, 尊重劳工群体, 保护自然环境, 从而既能为股东又能为社会创造价值。 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 为经济发展做贡献, 并且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和社会的生活质量。 美国商业责任协会(BSR)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通过尊崇伦理价值, 以及对人、社区和自然环境的尊重, 实现商业的成功。 百科:企业社会责任(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其商业运作里对其利害关系人应付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 利害关系人是指所有可以影响、或会被企业的决策和行动所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包括: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团体、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合作伙伴、投资者和股东。 我们(李正,2007,会计研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企业是一个商业组织, 它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福利的义务;它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是企业在经济责任之外所承担的责任, 它包括法律规定的活动和企业自愿从事的伦理活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月7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1条指出, “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在第86条指出, “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 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结合上文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内涵的界定、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内容、我国的国情③以及上述不同研究者的内容分类, 并随机抽取我国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试用和访谈一部分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的基础上, 我们认为以下六大类共包含十七小类活动属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范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外延): 环境问题类(污染控制、环境恢复、节约能源、废旧原料回收、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其他环境披露)、员工问题类(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员工、员工的业绩考核、失业员工的安置、员工其他福利)、社区问题类(考虑企业所在社区的利益)、一般社会问题类(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犯罪或公共安全或教育等、公益或其他捐赠)、消费者类(产品质量提高)、其他类(例如, 考虑银行或债权人的利益)。

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

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CSR) CSR概念的提出 1953年,“企业社会责任之父”博文(H.R.Bowen)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此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成为了一个新的领域。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逐渐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关于CSR的理论,在众多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中,最为突出的是三种理论,即:企业公民、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社会责任投资。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 1963年,首先由斯坦福研究所提出。企业相关利益者理论本质是指企业行动产生的影响所涉及或者说可能涉及的一些人、群体或组织,企业做出的各种决策对他们有一种“利害关系”,因而企业的各种经营决策活动要考虑到他们的利益。 通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企业所在社区、本地居民、媒体、NGO等,甚至还包括自然

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 ◆企业公民 20世纪70年代,英国“公民社会”首先提出了企业公民的概念。企业公民指的是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企业公民理念认为: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 在此,企业公民所要突出的其实是企业的权力和义务问题,企业就像一个国家中的公民一样,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特性。 ◆企业社会责任投资(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ment,SRI) 对社会责任的投资也称伦理投资或绿色投资,它关注的是CSR的实现。基本原则是从环保、劳工、人权及是否违反自然规律等角度出发,通过资本引导,促进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对CSR的定义 目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各种定义虽表述不一,但是其基本内涵和外延都是一致

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运行基础

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运行基础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信用机制 内容提要: 我国公司立法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目前还没有具体落实的保障措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意义深远,但更需要付诸实施。在目前的情况下,信用机制的运行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并且能够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由此,亟需加速我国信用法制建设。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2005年我国修改《公司法》时,在第5条加入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解读这一条文,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置词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即可以理解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的假定条件是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之外的企业乐善好施等行为并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同时,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即这种社会责任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这种社会责任不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内容,因为在《公司法》第5条中,“承担社会责任”的前面已经以列举的方式着重强调了这些内容。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承担社会责任”属于兜底条款,是指包括前述内容在内的,以及没有提及

的一切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均属于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产生具有深刻的背景,其产生的经济根源是生产社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社会分工更加细密,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在合作中,无论如何精巧的制度设计都不可能严密到无懈可击,都会出现相对的重叠或空白,需要合作者主动承担协调或弥补的责任。由此就产生了由具体到抽象的社会责任形式和理念。同时,社会责任产生的社会根源是贫富差别。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两极分化,不仅威胁着社会稳定,而且危害着市场经济机制本身的正常运行,需要社会各界以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重,通过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浪潮的迭起,世界范围内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时空距离进一步拉近,市场交易等行为已不再纯粹属于个人私权领域的活动,而是社会总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亟需协调的重叠和亟待弥补的空白,需要社会成员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承担法律上和道义上的社会责任。 毋庸讳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产生和发展。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企业的规模和作用有限,企业以为出资人谋取最大化利益作为经营目标无可厚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已日益成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主导,并且具有了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或实力,由此自然而然地会产生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应当有所侧重,不可能千篇一律或一成不变。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问题,尤其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到底属于法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居民企业

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点需要阐明:(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7]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2、在转投资方面,新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的投资额条件已不设限制[8],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情形,因此在转投资时应有所区别,(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9]。(2)对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换句话说,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其理由如前文关于母子公司的阐述,笔者认为,新公司关于该条文立法亦有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考量因素。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一种情形两者是相似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受新公司法第59条[10]的限制,即按照笔者的理解,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导致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XX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XX公司社会责任 一、公司治理制度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自20xx年集团组建以来,公司把公司治理与生产经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建立起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为主要架构的系统科学的规章体系。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为主体结构的决策、执行、经营管理、有效监督等权力制衡机制,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实现了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司发展 20xx年,公司围绕改革、创新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营销策略,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开展自主创新,注重财务预算和成本考核,强化公司防御和控制风险能力,促进了公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20XX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XXXX万元,公司利润总额XXXX万元 三、产品管理 公司一贯秉承“以质量保生存,以质量树品牌,以质量求效益,以质量促发展”的质量方针。视产品质量为企业生命,严把产品质量关,建立产品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料控制、技术保障、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环节控制等各个环节加强质量控制与保证,为客户提供放心产品。公司先后被评为百强企业、重点企业、AAA级资信企业。产品先后被评为XX名牌产品。 四、人才培养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实施了招贤纳士、引进人才的措施,对引进

的人才为其解决配偶的工作、住房等,让他们切身感受到我们的工作是诚心诚意的,来的高兴、干的满意。通过这一措施,这几年我们从全国各地引进了多名有大专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00多名,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及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 公司组织实施各类在岗培训400余人次。并鼓励职工走自学成才之路,目前已有多名职工取得大、中专毕业证书,并且大胆使用人才。近年来,已有10余名人员走上中层管理岗位,20余名走上技术管理岗位。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公司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财富,员工在目前社会条件下过得很艰辛,公司从关心和保护员工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严管理,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又非常重视关心员工生活和思想。公司为了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给员工创造一个家的温暖,前后投入XXXX多万元,新建3幢高层公寓楼给员工居住。每年春节,公司领导层都会对全体员工进行慰问。 五、环境保护 公司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注重履行企业环境保护的职责,积极践行环境友好及资源节约型发展。 将环保管理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深入产品生产各个环节。首先,公司在各部门中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环境意识。其次,将环境管理指标落实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建立起从企业高层、中层到班组基层的目标责任制,形成管理网络,及时通报各部门产排污情况,做到责任到位,奖惩分明,真正把环境保护和环境理念深入到每个员工。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无纸化办公,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公司积极引入财务电算化、ERP管理、内部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OA办公系统,实现办公无纸化,不仅节省了纸张耗费、通信费用和邮寄费用,而且也减少

企业社会责任声明

企业社会责任声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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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责任声明 为了提高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根据我司社会责任方针政策,列出如下原则与要求,要求供应商朋友们根据此原则与要求进行自检,共同建立健康的,良性的供应链; 1. 商业道德要求 1.1所有的商业活动应遵循诚信标准,禁止任何形式的贪污、敲诈勒索和挪用公款,洗钱等行为,应推行监控和强化程序以保证符合廉洁经营的要求。 1.2不得提供或接受贿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收益,适当的馈送的礼物价值应当是适度的。 1.3依照适用法规和主要的行业惯例公开有关商业活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和绩效信息。 1.4应尊重知识产权,技术和生产经验的转让要妥善保护知识产权。 1.5应制定公平交易、广告和竞争的标准,公司必须有保护客户信息的措施。 1.6应制定程序,以保护供应商和员工检举者并确保其身份的机密性。 2.劳工要求 2.1 童工和青少年工保护 2.1.1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 2.1.2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书面程序,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2.1.3公司可以聘用未成年工,但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建立未成年工清单。 2.1.4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特种工等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或岗位中,不可以安排在晚上上班。 2.1.5公司必须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上岗中、离岗后应进行体检并承担体检费用。 2.2 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2.2.1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强迫和强制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2.2.2公司及为公司提供劳工的实体不得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资、福利、财产或证件,以迫使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 2.2.3员工有权在完成标准的工作时间后离开工作场所。员工在给公司的合理通知期限后,可以自由终止聘用合约。 2.3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要求 2.3.1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和公共假期的规定; 2.3.2标准工作周(不含加班时间)应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3.3员工每连续工作六天至少须有一天休息,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 2.3.4公司必须建立加班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员工身心健康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4 基本工资保证与社会保险

CSR企业社会责任教学内容

1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Forum 企业社会责任(CSR)论坛 2 Position Paper 2008/09 建议书(2008年9月) 3 Introduction to the CSR Forum CSR论坛简介 4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Forum was established in Beijing in the spring of 200 5 and in Shanghai two years later. 企业社会责任(CSR)论坛于2005年春在北京创立,并于两年后在上海举行。 5 The CSR Forum serves as a platform for European enterprises operating in China to exchange experiences and provide practical information to support their responsible business practices in China. CSR论坛为欧洲企业在中国的经营充当了一个平台,它们可在这个平台上交流经验、提供活动信息,以支持它们在中国有责任感的业务活动。 6 The CSR Forum is an event-driven platform that regularly organises seminars with topics that are of interest to all European Chamber members. CSR论坛是一个由事件驱动的平台,这定期举办的研讨会所讨论的话题都事关所有欧盟商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7 The aim is to share CSR experiences in China, exchange best practice,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different approaches and expectations and where possible, to collectively find solutions to challenges in implementing responsible business practice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creation of harmonious and sustainable business practice in China. 研讨会的目标是分享CSR 在中国的经验、交流最好的活动、提高对不同措施和期望的理解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共同为在实施有责任的业务活动中所出现的挑战而找到解决方案,从而促进在中国创立和谐而持续发展的业务活动。 8 The European Chamber has organised seminars and meetings on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practices, labour issues, the environment, health and safety practices and engaging with the community and NGOs in China, amongst others. 欧盟商会已经举办了许多研讨会和会议,如:供应链管理、公司管理实务、劳工问题以及环境、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活动等,得到了中国的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9 The CSR Forum has also benefited from specialised CSR training from CSR Asia, a non-profit organisation based in Hong Kong. CSR论坛还从由CSR亚洲协会(设立在香港的非盈利性组织)专门提供的CSR培训中获益菲浅。 10 In June 2008, the European Chamber organised a two-day CSR conference jointly with the China Europ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CEIBS) on “Responsible Competitiveness in China –from Concept to Implementation”, which w as attended by over 200 people from Chinese and foreign businesses,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academics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2008年6月,欧盟商会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BS)联合举办了为期两天的CSR研讨会,其主题为“中国有责任的竞争–从概念到实施”,来自于中外企业、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以及政府部门的200多人出席了此研讨会。 11 The theme for the conference was chosen in response to a real demand by companies operating in China to discourage irresponsible behaviour by companies, which can result in costs whether in the form of fines, damage to a brand or reputation, labour disputes or product recalls due to safety concerns. 会议主旨的选择正好回应了中国的公司在运营中出现的现实需求,对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加以阻止,因为这些行为将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是以罚款形式出现的,可能是对品牌或企业声誉损害,可能是劳工纷争,也可能是由于安全问题而发生的产品召回。 12 Many critics note that it is difficult enough for a company to be competitive in China without having to be “responsible”too. 许多评论家指出:对于一个企业,要想在中国市场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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