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内容提要】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为英美法系各国所继承,尤其在美国获得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然而,其在美国产品责任领域内的适用一直饱受争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在制定中,该不该引入惩罚性赔偿?本文从英美法系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着手,分析在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

一、惩罚性赔偿在英美国家的起源及其发展

(一)起源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补偿性赔偿以外的,为惩罚被告具有主观恶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为遏制被告和其他人于未来再为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它最为传统的适用领域是侵权法领域。虽然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最早出现在英国,但却在美国逐渐发达起来。到了20世纪,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领域进一步拓展,开始扩大到产品责任领域。较早的两个给予惩罚性赔偿的产品责任判例是1852年的Fleet v.Hollenkamp和1937年的Oil v.Gunn。在Fleet案中,被告出卖的掺有劣质东西的药品致使原告受到损害,原告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在Oil一案中,被告代理商以低质汽油诈称为高质汽油出卖给原告,致使其汽车受损,原告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法院都以被告具有主观的严重过错为由,判决了惩罚性赔偿。

(二)美国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

1.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适用条件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908条规定: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的人且亦为威慑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的行为而给予的赔偿。英国学者阿蒂亚也认为,惩罚性赔偿明确地表现了法院对被告所作所为的否定,其得以适用的唯一状况是侵权行为人故意不顾原告的安全或健康的目的。[1]

在严格责任下,不需要确认生产者是否具有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就可以追究其责任。既然是对侵权者的惩罚,主要针对那些比较恶劣的行径。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有四个:(1)被告的行为或心理状态有特定性;(2)现实损害客观存在;(3)因果关系的存在;(4)惩罚性赔偿必须依附于补偿性赔偿。

只有当被告行为超过了社会容忍的限度,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一般侵权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2.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的改革

引入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指出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所谓惩罚性赔偿,就是让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者不但将获得的利益吐出来,还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惩罚,做到让故意侵权者倾家荡产。这一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表现最为突出。 现行《专利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个规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者的实际损失、侵权者获得利益、合理许可费的倍数、法定赔偿的顺序计算。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计算获得利益,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合理许可费的倍数,前三者都难以确定的,根据法定赔偿。在实践中,计算实际损失是非常难,因为销量的减少受很多因素影响。侵权者获得利益的计算需要依赖相关的销售数据,取证也非常困难。涉案的专利先前多未进行过专利许可,合理许可费确定也争议颇多。因此,在中国大部分的专利赔偿最后只能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酌情确定。这造成的后果是专利权人常常赢了官司输了钱,拿到的赔偿甚至不够支付律师费。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中国准备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际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也多次表示过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时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 《专利法修订草案》的送审稿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惩罚性赔偿是针对故意侵权的情况,何为故意侵权?就是生产销售之前已经知道相关专利的存在,并且应当知道相关产品是侵权的,赔偿数额将会在原来确定的基础上提高到两到三倍。 专利侵权赔偿主要遵循填平原则,赔偿数额限于补偿损失或者获得利益吐出来即可。但是在这一原则下许多侵权者也是有利可图的,只要竞争对手有最新产品上市就会很快跟着上马,不在乎是否侵权,最坏的结果是赔掉利润,甚至利用诉讼策略拖延,等到专利诉讼结束后,相关产品已经更新换代了。在这种形式下,出现大量的淘宝创新亚马逊创新,很多企业专门在电子商务网站寻找爆款产品,然后开模迅速投产,在对方起诉专利侵权前能赚一笔是一笔。 但是一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这种抄袭的模式将会受到致命的打击。专利权人肯定会指控故意侵权,尤其许多专利权人提示过相关技术申请专利,侵权人极有可能会承担两到三倍赔偿的责任。这时被诉侵权者就需要举证自己并非故意侵权,而这个证据一般就是FTO(自由操作),或者说侵权分析报告。 为规避故意侵权指控,以后产品在中国上市前,企业更需要FTO分析报告。FTO分析目的在于证明当前“技术”可实施,不会侵犯他人专利权,证明非故意侵权以避免可能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指在弥补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主张的赔偿责任,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且均要求特别的构成要件。常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a,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b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C,经营者事实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双重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认识错误,4被欺诈人因认识错误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例外,《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3条规定,出售缺陷食品药品的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其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为标的额的三倍(不低于500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构成要件:a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b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c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三条属例外)d经营者明知所售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e,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所受损失二倍以下。 三、《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构成要件:a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有缺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b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c生产者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主观上须为明知。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不低于1000元) 四、《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构成要件:a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b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均为明知c 受害人因产品缺陷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a符合《消法》第55条或者《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按照《消法》第55条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b不符合《消法》55条或者《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来源:市院研究室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2011年04月06日14:51 阮涛 核心提示: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本文结合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取之处与不足的地方,以期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一、引言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

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等国。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例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有将盗窃、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为制止这类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三倍作为损害赔偿。罗马法之所以鼓励此种惩罚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司法力量有限,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遂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规定了高额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由此可知,在古罗马,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作为一种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直接调动私人利己之心制裁侵权行为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始形态出现于古罗马时期,然而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英国,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也有观点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上议院审理的Rookes V.Barnard案件中的规则,惩罚性赔偿后被美国视为普通法而继受,英美联邦国家也纷纷效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与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史密切相关。我认为主要由两个因素导致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1,英国的陪审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 偿的法律适用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承担 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 “故意”和“重大过失”。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 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赖利益。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 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 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 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一 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 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 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 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 2016年8月23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买了25盒沃格尔 浆果麦片,消费总计1220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袁秀挺 内容提要: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 《商标法》第63条 Abstract: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associated regulations in the amendment of Trademark Law, there is an increasing interest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Punitive damages are only applied when there is intentional tort so that grav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the criteria of the amount of damages. Punitive damages are involved in the statutory damage of Art.63 of Trademark Law, which cannot be applied at the same time. Instead of applying punitive damages initiatively, judges should examine the punitive nature of damages awards when considering plaintiffs' requests for statutory damages. The introduc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is expected to improve the statutory damages system, and will bring innovation to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nitive damages; statutory damages; article 63 of Trademark Law 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关于侵权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的问题,长期受到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社会上普遍存有司法判决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救济不足,对侵权行为遏制不够的印象,也即存在“侵权代价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不论这种印象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客观上,近年来在立法和司法政策层面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视。如最新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法过程中,均体现了这一动向。欲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要利用好现有规定,另一方面还需积极探索,进行制度和规则的创新。这之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一个话题。 一段时间以来,多有论者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现实性,以及法理基础、具体规则等开展了深入的研究。a事实上,随着商标法修改决定的生效实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在我国已真正建立,成为法制的“实然”。立法的告一段落,恰恰意味着司法的新的开始。如果说前期有必要关注惩罚性赔偿若干基本问题的话,那么,当这一新生事物既成事实,我们的重心则应转至对其的理解和实际应用上。当前,有 作者简介:袁秀挺,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LS(2012)Y34)、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的运作机制及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3BFX1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a 较系统的研究见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届博士论文;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知 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21 .

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

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应当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法中,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还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且不以实际损害为限。但是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并不能割断其与补偿性赔偿的联系。惩罚性赔偿一般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依据,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以下是exemplary damages的英文解释,选自The Real Life Dictionary of the Law exemplary damages n. often called punitive damages, these are damages requested and/or awarded in a lawsuit when the defendant’s willful acts were malicious, violent,oppressive, fraudulent, wanton or grossly reckless.

Examples of acts warranting exemplary damages:publishing that someone had committed murders when the publisher knew it was not true but hated the person;an ex-husband trashes his former wife’s auto and threatens further property damage; a stockbroker buys and sells a widow’s stocks to generate commissions resulting in her losing all her capital (money)。 These damages are awarded both as a punishment and to set a public example. They reward the plaintiff for the horrible nature of what she/he went through or suffered. Although often requested, exemplary damages are seldom awarded. There have been major awards in egregious (remarkable or outs tanding) cases, such as fraud schemes, sexual harassment or other intentional and vicious actions even when the provable actual damages were not extensive.

浅析民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民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聂安琪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专业09级2班2009102083 摘要: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历史来源、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发展与实际应用上的分析,认为在民事法律中惩罚性赔偿能够解决一般性赔偿应用中所起到的问题,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更能够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也存在着一些天然的不足与缺陷,需要通过对其的研究来改进、完善。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一般性赔偿、民事法律、侵权 The punishment in the shallow Xi civil law compensates Nie Anqi The southwest university teaches method in the ability and learning hospital to learn profession 09 class 2 class 2009102083 Summary:This text passes the analysis to the development and physically applied top that punishes sex indemnification history source, our country punishment indemnification, think punish sex indemnification in the law in the civil case can solve general indemnification application in rise of problem, punish sex indemnification in some civil cases can even support the legal rights of civil case corpus.But the punishment of the our country the indemnification also exist some natural shortage and blemish and need to be passed as to it's of research to improve, perfect. Keyword:Punish the indemnification, civil case law and infringement of the sex indemnification, general 一、前言 在民事责任领域,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一般被认为“是以将受害人发生的实际损害进行金钱上的评估,使加害人对此进行赔偿,由此而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使其恢复到无侵权行为的状态为目的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中对这种方式已有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填补被害人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责任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针对现实,有关国家在这些特定领域已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理论的局限,通过立法或司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1]。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专业年级: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关于惩罚赔偿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上的一个特有的法律救济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上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 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中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 重大突破。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行为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加害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但由于该制度本身存在诸如合宪性以及过高的赔偿数额等问题,也是英美法系一直以来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肇端于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之后的时间中,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依旧存在赔偿数额以及赔偿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因其目的在于对被告施以惩罚,以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给他人提供警戒和保护公共和平,故惩罚性损害赔偿通常不适用于违约行为,而多适用于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

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案例集锦

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案例集锦 (来源:网络) 近年来,针对食品问题的打假案件逐渐增多,很多是针对食品标签问题,但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对此应否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经常引起争论。作者对此类情形作了梳理,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消费者因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均可予以支持;但对于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国家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鲜明注脚,也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的“异数”。就司法实践而言,一方面这一规定使得消费者维权案件激增,且绝大多数由职业打假者提起;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即便是职业打假者,也大部分针对食品标签,即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但这些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并无毒害。由此造成审判实践的困惑与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亟须对此加以梳理,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 据以衡量食品是否安全的标准为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用了一章来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可见,食品无毒无害,自然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但并非全部,标签同样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很不统一。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原卫生部出台规划,拟将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整合成唯一的强制性标准。目前,国家卫计委已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毕,迄今为止,已公布300多部食品安全标准,覆盖6000多种食品。有关食品标签方面,当前已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除此之外,针对某一特定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也有的对标签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从法理学层面看,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并且是强制性规范。因此,标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即便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标签问题的具体类型 食品标签中的内容较多,各种不同的食品又各自有所不同,因而标签中的问题也很多。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标示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期房预告登记等制度的相关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业迅猛地发展起来,安居乐业已是人们追求的根本,房屋作为最主要的不动产,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往往拥有资金和信息优势,并借助相关优势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作为弱势地位的购房者的利益。近些年来,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不规范已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的发布虚假广告,有的设置定金圈套,有的一房两卖或多卖,采取欺诈手段损害购房消费者的权益;有的甚至房屋面积严重缩水或者存在着质量隐患。这些问题困扰着购房者,也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加强法律意识,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对于商品房开发商和销售商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早在1993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

制度,规定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实行两倍的赔偿,正式地、有限制地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法》第四十九条被习惯地称为双倍赔偿规则,这种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具有赔偿、制裁、预防功能。 2003年的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并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对商品房交易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专门做出了明确规定。有效制裁和遏制着房地产交易领域中的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着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安全和购房者的权益,促进了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期房预告登记等制度赋予了购房者更多的权利,完善了商品房交易的程序和救济制度,有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 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1995年11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联合主办有关“双倍赔偿”

国外惩罚性国家赔偿制度的考察

国外惩罚性国家赔偿制度的考察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一项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鉴于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受到各国的关注和效仿。我国在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引入了该项制度。其后,私法领域对惩罚性赔偿的研究进入了一个较为深入的阶段。当前,在国家赔偿领域,虽说对于国家赔偿中是否要引入惩罚性赔偿还有所争论,但从多数学者的观点看,还是认为有必要在国家赔偿中设立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惩罚性赔偿起源地的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严格的公私法划分,其将国家视为和私人一样的个体,国家侵权赔偿适用与普通侵权主体相似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与普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质上并无差异。因此,理论上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一包括惩罚性赔偿,亦可适用于国家赔偿领域。(大陆法系各国处理国家赔偿问题的方式不一,其国家赔偿制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有差异:有的属于公法体系,有的属于私法体系,有的属于介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特殊法律体系。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国家赔偿制度地位如何,结果却大体一致,即在大陆法系各国的国家赔偿中基本没有惩罚性国家赔偿的规定。)而实践中,英美国家对惩罚性国家赔偿的态度究竞如何?其惩罚性国家赔偿的实践状况怎样?下面作一简介 (一)英美法系对惩罚性国家赔偿的态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存在了200多年,在争议之中,其得到了很大的丰富和发展,已成为英美法系一项独特的制度,在有的国家甚至是侵权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国家赔偿由于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并不完全相同。那么,英美法系对国家赔偿领域内的惩罚性赔偿又是何种态度呢? 在英美法系,由于传统上不存在公私法之间的正式划分,一般的侵权法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公共机关,所以,国家的侵权行为属民事法院管辖。如英国《王权诉讼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君权为本法本部分之责任主体时,关于该主体所属之责任,君权如同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成年人,有关损害赔偿与分担之法律,得适用于君权。”《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1346(b)条规定:“凡联邦政府之任何人员于其职务范围内因过失、不法行为或不行为,致人民财产上之损害和损失,或人身上之伤害或死亡,于当时环境,美国联邦政府如处于私人地位,依据行为或不行为发生地之法律对请求权人负赔偿责任时,联邦法院,连同运河特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__省略_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_曹新明

.3 .高层论坛 知识产权?2013年第4期作者简介: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批准号:11&ZD076)的资助,为中期成果。 a 国家版权局已于2012年12月18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参见国家版权局文件国版字[2012]10号。 b 2012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报送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c 201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建议稿》。d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76条第2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商标法》修改草案审议稿第37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对现行《专利法》第65条修改增加第3款:“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最高提高至三倍。” e 补偿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数额的赔偿。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引自《补偿性赔偿》,资料来源于: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0598571.html,/wiki/%E8%A1%A5%E5%81%BF%E6%80%A7%E8%B5%94%E5%81%BF。 f 填平性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g 掏空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一种,只是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基准不同而已。补偿性赔偿或者填平性赔偿是以权利人因遭受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为计算基准的,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或填平。掏空性赔偿,则是以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为计算基准,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将其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非法利益掏出来,对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 ——兼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 曹新明 内容提要:现在,我国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支柱性法律《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进行修订。三部法律的修改建议方案中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但是,三个建议方案所设计的条文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因此,围绕惩罚性赔偿条文的设计作四个方面的研究:我国实际介绍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背景;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条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款设计。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法律修订 引 言 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正处于大修时期, 其主要标志是三大支柱法《著作权法》a 、 《商标法》b 和《专利法》c 同时进入修订程 序。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对知识产权法律规 范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现在提 出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和《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稿来 看,《著作权法》的修改幅度、力度和强度都是 最大的,《商标法》次之,《专利法》则相对比 较弱。其共同点是三者都增加了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d 现在,这三个修改建议方案虽然尚未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但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趋势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背景;第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第三,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第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文设计。一、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背景惩罚性赔偿,是相对补偿性赔偿e 、填平性赔偿f 或者掏空性赔偿g 而言的,是指侵权人给 Abstract: Recently, China is engaging in revising the trademark law, copyright law and patent law. The provisions of punitive damages are proposed in all of the three revision suggestions in distinctly different ways. This paper makes a research in four aspects regarding the punitive damages, which are the practical backgrou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he basic condi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designing.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punitive damages; law revision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十倍”或“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

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评析】超市应作出十倍赔偿。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

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要: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在于其具有惩戒性,不但要求侵害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而且要承受额外的惩罚,以儆效尤。分析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有规定,发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方面可以作进一步进行完善。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惩戒性适度开放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对于惩罚性赔偿,英美法对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的定义为:“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i 我国法学界学者对其也做了不同的表述。韩世远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这种赔偿的实质是借助赔偿的名义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在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同时警示和教育其他人不要再为类似的行为”;王利明概括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为了惩罚被告实施特别严重的不法行为,以及抑制今后类似行为的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判给原告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张宝新则言:“惩罚性赔偿也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其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 总结以上各种观点,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在于其具有惩戒性,不但要求侵害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而且要承受额外的惩罚,以儆效尤。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 (一)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第2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予以了强调;《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

浅析食品类惩罚性赔偿申诉的处理

浅析食品类惩罚性赔偿申诉的处理 随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要进行双倍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还存在很多问题,同时亦有不少人变身职业打假人,将惩罚性赔偿作为谋生手段,已偏离立法初衷,同时给一些合法经营者带来困扰,对我们工商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认定出发,通过对法律的解读及实际的应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 出解决方案。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 首先,法条规定可以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消费者。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作出明确界定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必须具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身份。据此,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往往因自身主体身份被否定,而无法获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其次,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一方需要证明生产者所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予以销售。前者较易证明,而证明食品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非易事。 第三,主张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需要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了损害。这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实践中有很多案例因为消费者并未实际遭受损失,而未被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被侵权人的其他法律选择及适用条件 被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尽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比如《消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