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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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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绪论 (1)

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

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

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2007的法律思想 2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2009的法律思想 (2)

第四节伊壁鸠鲁2010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

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

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

第二节西塞罗2008的法律思想 (3)

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

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

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

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

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

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

第三节阿奎那2008的法律思想 (3)

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

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

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

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

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

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

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

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

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

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

第二节洛克2011的法律思想 (5)

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

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

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

第一节孟德斯鸠2009、2010的法律思想 (6)

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

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

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

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

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

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

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

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

第四节汉密尔顿2007的法律思想 (9)

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

第一节康德2008的法哲学 (9)

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

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

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

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

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

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

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

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

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

第一节萨维尼2009论的历史法学 (12)

第二节耶林2010论、2011论的目的法学12

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

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

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

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

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

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

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

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

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

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

第一节埃利希2009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

第二节狄骥2007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

第三节庞德2010的社会学法学 (14)

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

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

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

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

第二节哈特2009的新分析法学 (15)

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

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

第二节富勒2010的新自然法学 (16)

第三节罗尔斯2011的新自然法学 (16)

第四节德沃金07的新自然法学 (17)

绪论

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

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可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

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西方法律思想史开始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柏拉图主张由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以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伊壁鸠鲁曾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

古代希腊、罗马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

在古代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放奴隶的政治主张。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赋予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以法律效力。

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神学处于支配地位。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与古代自然法内容不同,古代希腊单纯从哲学方面去探讨,认为在成文法律之上,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则,它体现人类的理性。中世纪的自然法则又被披上一件神学的外衣,宗教色彩浓厚。近代自然法是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出发,假设一种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前提。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强调道德在生活中的作用;近代自然法则是从个人立场出发,强调利己主义。资产阶级自然法代表人物:以格老秀斯、霍布斯为代表,拥护君主专制,主张君权至上;以洛克、卢梭和杰弗逊为代表,坚持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主张主权在民;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拥护君主立宪。

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唯心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在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以赤裸裸的自私自利原则替代了17、18世纪启蒙学者自然法学思想。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认为痛苦和快乐是人类行为的两大主宰,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传统的自然法学。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强调法律是命令,是强制,是义务的。

20世纪欧美各国的法律思想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流派有:社会学法学,包括奥地利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新分析法学,包括凯尔森规范法学,也称为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马里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和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宣扬阶级调和和阶级合作,维护社会秩序强调法律社会化,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两种思潮并存。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内容上的几个特点:

第一,自古迄今,自然法则思想和观点几乎贯穿于整个剥削阶级社会的发展时期,在法律思想中具有鲜明的标记。

第二,在理性、正义与法律的关系中,剥削阶级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定义的论述,往往同理性、正义等同起来,从而掩盖了法律的阶级性,为一定的统治阶级利益服务。

第三,18世纪以前道德与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反对加以区分。18世纪以后,则试图把法律和道德分开。

第四,不同阶级的思想家,总是把统治阶级内部的平等说成是全民的平等。抹煞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第五,统治阶级都强调自由必须服从法律,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实行自由。

希腊雅典的民主制度是西方文明的开端,伯里克利执政时期称为黄金时代。德古拉编写和颁布了希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德谟克利特唯物主义原子论。赫拉克利特提出自然法和人为法的区别,是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

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了出来。完成这次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智者。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也是最先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人为法并不代表正义,不应当遵守。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认为实践中,人为法高于自然法。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美德既是知识。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重人治轻法治。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治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创办了第一学园。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逍遥学派。“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对外在世界的真实性,并无怀疑”。四因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

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二、法律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种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因这种政体最符合他的中庸之道,也最能实现正义。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准: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有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

三、法治和人治

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正确得多。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三)立法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四、法律定义

法律具有正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平等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具有权威性。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创立了第二学园。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即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第四节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一、伊壁鸠鲁学派

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为了预防伤害造成的损失和痛苦而互相约定、这种约定就是公正,就是法律的来源。以唯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他们的伦理观;无神论;政治和国家起源的契约说。创立了第三学园。

二、斯多葛学派

学派创始人芝诺创立了第四学园。他们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和至高无上的法则,他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斯多葛主义以一种伦理学的方式初步表达了个人主义的观念,即独立的个人是自足的、完美的和可行的。关于世界国家的理论,认为人们应该是一律平等的。这些观点是罗马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

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希腊人。《罗马史》

他的三点结论:第一政体循环论,第二混合政体论,第三制衡原理。一切非混合政体的形式,都会退化与衰败。执政官——君主,元老院—贵族,平民会议—民主势力。

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一、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

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二、西塞罗法的定义

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凡是正当的和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与成文法相始终。如果现行法和正义相矛盾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实际上是指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

三、法律、执政官、政体的关系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也既“人民的事业”。

第一,西塞罗把国家和法律认为是人民的共同财富。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第二,执政官必须依靠法律来办事,所以执政官是法律的产物,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要永远服从上帝的法律、道德或自然法,这种法律超越人的选择和人定的制度,它是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国家只有为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时使用暴力才是正当的。西塞罗的人民,把大多数的奴隶排除在外。

四、权力的均衡原则

对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形成和对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制恒原则的实施影响很大。

第一,相信混合政体形式的优越性。第二,是国家政体的历史循环论。

五、罪行相应原则

西塞罗提出罪行相应原则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主张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追溯过去的黄金时代,带有原始宗教的浓厚色彩,一方面强调人类本性固有的罪恶。一方面又带有人道主义倾向。保护妇女儿童,扶助苦难人。认为法律与政府都是上帝在引导人类生活,这种概念中具有一种浓厚的宗教色彩和含义。十分强调是医治罪恶的重要手段。

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一、从习惯法的成文法时期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

二、从市民法到万民法时期

由属人主义走向属地主义。属人法由某人的部落、宗教团体和适用于一定等级中的法以及其他因素决定的、适用于该人及其交易上的法,称为属人法。属地法的原则既看当事人属于哪个国家、居住地和其交易发生于何地。罗马帝国时期属地原则是法律的基础。

三、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时期

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徳斯蒂努斯。

他们的任务是:帮助罗马帝国立法、负责解释法律、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纂合法证书、指导诉讼活动。

四、法典编纂时期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法学阶梯》《法学汇编》《法典》和《新律》构成。

五、罗马法体系形成时期

罗马法的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份,这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

公法是保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有关法律。私法则是保护一切私法利益的法律。形成了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部分,后来把最高裁判官法也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罗马法学家那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是不予区分的。从哲学观点看:第一,法理的公正和正义为概念,公正和正义是人人有份的。第二,公正和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原则。第三,国家立法机关随时可以变化,但立法的最后根据则以人民为依归。

一切权利都来源于上帝,自然法则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基督教神学最初表现形式是教父学,实际上是利用古代哲学中的糟粕来改造原始的基督教,使之适合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的需要。

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生于阿尔及利亚,新柏拉图主义,是一位神秘主义哲学家。《上帝之城》第一部历史哲学。《忏悔录》

一、教父学

第一、“三位一体说”:上帝—圣父,基督—圣子,教皇(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圣灵。

第二、“创世说”。宇宙万物乃至人类都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上帝是救世主,是万能的。人类理性应当服从宗教信仰。哲学政治法律应当服从神学。

第三、“原罪说”。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就犯了罪,从此其子孙都带有原罪。这是人类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认为人性一为欲望,一为理性。人总是受欲望的驱使,追求肉体地满足。

第四、“末日审判说”。认为人在死后其灵魂不灭,但她要受到审判,分别进入天堂和地狱。

二、“天国”与“地国”两个世界

光明的世界是上帝建立的,也称天国;黑暗的世界和世俗的国家,称为地国。人是两个国家的公民,一是地国二是天国。法律在这人们的心坎上。

三、君权神授论

皇帝是在教会之中,而不是在教会之上。“把凯撒的东西交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交给上帝。”

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第一部系统研究政治哲学的书《论政府原理》。沿袭了西塞罗的法律概念,法律不但管辖被统治者,而且也限制统治者。

第三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

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

在神权政治中,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

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等级的。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法渊源于拘束一词。君主意志就是法律。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

(一)永恒法。即神的理性的体现。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理性动物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的,体现人类的理性。它有四个特点

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

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坚决反对动用教权,维护君权。使法学摆脱神学桎梏的重要人物之一。《和平的捍卫者》

一、法律的定义和分类

神法和人法。

二、立法权

他把立法权置于其他国家权力之上。制定法律的人必须是市民自己。

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

自己和市民所选举的立法机关也有权行使、执行权利,以属于少数人为佳。但必须依据法律。马西利赞成君主立宪制。

四、反对教会法

教会法如果真是神法的话,他的惩罚手段必然在神的世界中实行。

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大利15世纪下半叶,进入文艺复兴时代。君权思想兴起和市民阶级的发展。

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意大利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君主论》《战争的艺术》《佛罗伦萨史》

一、建立统一的意大利国家

渴望共和制,同时认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要求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国是最理想的。

二、政治法律手段和军事措施

人民需要法律,应依照法律生活。马基雅弗利将宗教与政治法律分开,而且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应分开。人性側重于恶。法律是统治手段和工具的结论.效法狐狸和狮子。

三、立法者的重要性

一个成功的国家,必须有一个人单独建立。由他制定法律和创立政府,它不仅置身于法律之外,而且由于道德来源于法律,也就不受道德的约束。衡量统治者的标准只有一个:政治手段是否成功。建立任何一种秩序,唯一的方法是建立君主专制的政府。

四、法律和军队

法律和军队是奠定国家的基础。保护私有财产,适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一个公民应把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置于其他所有义务和考虑之上。

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出身于法国。《国家6论》

一、提倡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允许各教派在法国同时存在。

二、国家的起源、目的和定义

国家是由多数家族的人员可共同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并被一个拥有最高权力及理智所支配团体。布丹对国家问题的认识。1,首先从家庭的认识。家长对子女及其他成员拥有绝对的权力。2,家庭既然形成一个自然单位,所以私有财产的权益同时产生,而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均起源于此。3,家庭有财产权,抨击了柏拉图和穆尔。4,家长制的论点,来源于权力主义,财产权渊源于自然法,是一种自然权利。

三、主权学说

主权是指对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外具有独立平等的权利。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具体内容:1,它是永恒的,有别于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利。2,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无限制地和无条件的授权。3,它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受法令限制。4,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主权都是法律的来源。他不承认混合政体的形式,主张把国家和政府分开。布丹认为政体虽有三种但最优良的还是君主政体。君主享有主权,君主的行为当然不对人民负责,也不受法律约束。既是主权者,当然也是立法者。

四、对主权的限制

第一,国家受理性支配,君主首先应受到自然法的限制。

第二,君主应该受到社会契约的限制。

第三,君主还要受到国家基本法的限制。在他的自然法之中特别强调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

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与资产阶级自然法内容是不同的:古代自然法,从自然哲学角度论述自然法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并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

中世纪的自然法,从神学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神的意志)的体现。

近代自然法,它从人性论出发,以人类理性为思想武器。从格老秀斯开始,中间经英国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努力形成了资产阶级自然法学说。

它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西欧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自然法的锋芒针对中世纪的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特点是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主权学说的崛起,宗教中新教的独立、经济上重商主义的出现。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沙。第二时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特点为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经济上要求实行自由主义,预防政府违反和侵犯自然法所确定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安全。分权思想应运而生,洛克和孟德斯鸠是主要代表。第三个时期,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前后,特点是强烈要求实行人民主权、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度和捍卫人民的民主自由的权利。代表人物卢梭。

中世纪和古代的自然法、从国家主义出发,强调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资产阶级自然法则是从人性论出发,强调个人主义,以利己为目的。

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荷兰建立了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国家。格老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是国际法之父。“看吧!荷兰的奇迹”。《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一、国家学说

格老秀斯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的。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社会契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神的意志为前提(统治契约说);一种则以自然法为基础(社会契约说)。

统治契约说与社会契约说有下列区别:

第一是指导思想不同,前者以神的意志为前提,后者则以自然法为基础。

第二是参与契约的当事人不同,前者是在人民和君主之间订立契约。后者则是在人民之间订立契约,然后才产生统治者。

第三是人民对破坏契约的惩罚手段不同。前者主张驱逐暴君,后者分两种主张一是人民有权起来革命。

第四所设想的政体不同,前者主张实行君主政体。后者分为三种:一种主张实行专制政体,如霍布斯。一种主张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一种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如卢梭。

二、法律分类

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的论点。人类遵守社会契约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遵守契约即为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束力所生,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是民法之祖。法律划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意定法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国内法是由自然法产生。

三、自然法的定义

自然法是政治的理性准则,他指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符合理性法则要求的就是正当的行为。反之就是罪恶的行为。其次这种正当的理性是由上帝规定的,理性的准则又是检验人们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试金石。

四、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

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

五、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包括自然法。国际法定义:正如每个国家的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善和国家之间的善。在他们之间,法律是依据契约而发展的,法律并不是为某一国家的利益而发展的,而是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法叫做国际法。广义的国内法(国内范围之外的成文法)就是国际法,法律的效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

六、法律和权力的关系

权力是法律派生的,法律要求包括权力,任何一种超过一个人自身的权利就是自由;任何一种超过他人的权利就是权威。

七、主权在君

通过契约组成政府拥护一个人为君主后,就得永远服从这个君主。

人民是君主的奴隶,任命和土地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可任意处理,自由转让。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的显著特点:一,个人主义倾向,二,理性主义思潮。

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荷兰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神学政治论》。政治与教离,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说。

认为自然界本身就是神。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圣经》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科学的解释他的方法。认为解释《圣经》与解释自然的方法是一样的。

一、法律的定义

法律这个词既含有自然法又含有成文法,成文法是包括自然法的,自然法又必须为成文法服务。

二、法律分类

法律分为人的法律和神的法律。第一,解决法律与上帝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他认为上帝和自然是一码事。第二,认为最高的善就是上帝的化身。第三,他又把自然法的性质同资产阶级人性论结合在一起,认为这是普遍的。

三、服从法律

斯宾诺莎十分强调在一个国家中服从法律的重要性。若一个国家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

四、天赋人权、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

斯宾诺莎的天赋人权理论,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人性论的基础之上,而这种人性论又和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他断言“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

人也不会忍受祸患,无非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人人生来就赋有自由,天赋人权是不能转让的。他所说的自由当然不是指劳动人民的自由,而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标志着世界近代史的开端。

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代表大资产阶级,上层新贵族利益。近代机械唯物主义奠基人之一。培根的秘书,代表作《利维坦》。《论公民》和《论物体》《论人性》。

一、自然法

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又以人性论为基础。从人类本性的‘平等性’得出了‘人性恶’的结论。竞争、猜疑和荣誉。从而提出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著名论点。

霍布斯看来,自然法的内容有14条,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第一,关于寻求和平与信守和平以及人们应该放弃为和平障碍的权利。

第二,关于遵守契约。必须认真履行,遵守契约是正义的源泉。

第三,人只要有改过表示,对可原谅者,则应给原谅。

第四,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所谓聪明和愚笨之分。他把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一句话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社会契约论在霍布斯思想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公共权力必须经订立契约才能产生,社会契约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通过社会契约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就叫做国家。

二、主权

霍布斯提出了主权在君的政治主张。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主权者的权利不受法律的限制。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反对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制和分权要求。

三、法律

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由口头说明,或由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明显的方法,以表示出来的规则和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出只能服从而不能违反。

法律特征:

(一)主权性。国家的代表者就是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

(二)意志性。法律的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法律不能违反理性。

(三)确定性。国家法律仅仅对能了解的人说来才是法律。没有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律没有宣布的地方,无知便是一个获得宽恕的充分理由。

法律分类:

(一)就法律形式而言,霍布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成文法可分为人法和神法两种。人法又分为分配法和惩戒法。

(二)就法律的效力而言,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基本法是之一个国家建国的法律基础,相当于宪法。非基本法是指国家的普通法律。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四、霍布斯刑法思想

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刑罚原则。思想不构成犯罪。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罪行。

2,对可宽恕的情形不能定罪。不为罪的行为有: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人身处在非自由的情形,正当防卫。

关于罪行轻重以犯罪原因论,以后果论,以时间地点和人物而论。

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令作为与不作为,而对违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违反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

第一,刑罚权力来自于国家。

第二,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

第三,刑罚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和通过惩戒罪犯使其他人服从法律。

第四,量刑适当,罚必当罪。

第五,罪刑法定。刑罚分为神罚和人罚。

五、霍布斯自由

自由就是人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

1,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还有自由。

2,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力不能根据契约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霍布斯论证了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自卫权力和生存的本能使人们没有承认罪行的义务。他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君主专制。

第二节洛克的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

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二、法治原则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

三、分权理论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实际是两权分立。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洛克是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弥尔顿,英国伟大的诗人和政论家。《论出版自由》《偶像破坏者》《(再)为英国人民申辩》《建设自由共和国的简易办法》

一、国王必须服从法律

法律永远是社会最高的权威

二、人民有权反抗暴君

三、出版自由

即便是一篇坏作品,也不宜扼杀。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同仁中的上帝神像。许多人的生命可能只是土地的一个负担。

四、建设自由共和国

抵制封建复辟,建设自由共和国。

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早期主张立宪君主制,后期成为一个共和主义者。《大洋国》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代议制

一、政权的基础

财产是政权的基础,而财产中最主要的是土地。国家性质政府的形式,是由财产即土地的分配情况决定的。反对大地产,主张保护处于中等的贵族,农民耕者有其田。

二、法律的统治

财产本身是一种法定的制度,共和国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基本法就是土地法与选举法。

三、大洋国的基本制度

法制共和国,设立两院制议会。还主张议员和官吏实行轮换制。美国参议院每两年轮换三分之一的制度,就是根据哈林顿的主张而来的。

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先导是启蒙运动。

第一节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法国启蒙思想家、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论法的精神》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罗马盛衰原因论》

一、自然法与法的分类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相当于今天所说的规律。法分为三类自然法、人法,神法。反对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四条原则,既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过社会生活。人类一进入社会,战争状态开始了。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是不能存在的。民法包括民法、刑法等在内的多种人法。孟德斯鸠所说的神法即宗教法。

二、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是自然法学派中运用接近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典型人物。他主张从法律与其它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他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

(一)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反对专制政体。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中心点是普遍的守法、建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秩序。贵族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需要普遍的法律秩序。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横和暴力。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后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必须是法律同已建立和将要建立的政体相适应。

(二)法律与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一是哲学上的自由,既意志自由;二是政治自由,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一个人能够作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主张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维护自由作为立法的基本目的和原则。在实现政治自由的国家,法的基本精神之一就在这里。

(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来探寻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第一,他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的作用。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第二,土壤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肥沃土壤条件下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贫瘠土壤条件下,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第三,气候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热带容易和适宜建立暴君制度。寒冷条件下、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把法学从神学下解放出来。

三、立宪、分权与法治

孟德斯鸠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因为他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他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发展成资产阶级典型的分权学说,既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他所说的人民是指资产阶级和贵族。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国王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而不能违背法律。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员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好像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法律的题材要精洁简约,法律的题材要质朴平易,法律的措词不应含糊笼统,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制约语句的时候,还是不放进这些东西为妙。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关于司法制度,孟德斯鸠主张:诉讼应当由国家检察官提起,实行公开审判,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法官和被告地位平等,允许被告辩护,严禁拷问,审判由几个法官共同审议,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上诉。

四、民法、刑法理论

民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民法调整契约、继承人、婚姻等所有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男女在婚姻和财产关系上应该平等。

刑法理论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罪分为危害宗教罪、危害风俗、危害公民罪、危害公民安全罪。反对以思想言语定罪,法律的责任制是惩罚外部的行动。提出了罪刑相应的原则,主张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

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18世纪启蒙运动中最卓越的代表之一,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一位重要人物。《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政治法律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占有异常重要的地位。

人类不平等—贫困和奴役是随着私有制产生的。法国社会大变革产生的理论先声。《社会契约论》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理论的集中概括。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90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

一、法律与自由和平等

卢梭认为,不平等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这是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但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使不平等获得了力量并成长起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力—所有权,它使人类的不平等由此而根深蒂固起来,这时富人的社会为保障富人的安全和对穷人的奴役,用法律将私有制和不平等肯定下来,亦即将富人和穷人的状态确认下来,从而使不平等合法化。第二阶段,国家机关和官吏产生,人类不平等进一步加深,除了财产上不平等外,还出现了政治上的不平等。第三阶段,也是不平等的顶点,国家权力腐败,出现了专制暴政与奴隶的对立。除君主以外,一切人都是平等了,因为他们在君主面前都等于零。卢梭特别注意用法律来帮助和实现自由和平等。社会自由就是法律设定的自由。在符合人们的社会契约所组成的社会中,第一,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第二,自由是使法律符合公意的前提。第三,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没有平等既无所谓自由。但决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程度应当绝对相等。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

二、法律与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学说形成过程,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是集大成者。

第一,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与他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国家是由社会契约产生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社会契约的关系。

第二,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是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保障每个接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第三,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都把自己全部的奉献出来,所以人

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亦即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第四,根据契约产生、体现共同意志的国家和共同体,人们能够得到的东西比在自然状态下多得多。

第五,根据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为实现公意(共同意志的存在)而实行统治的,那么当执政者违背契约,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用暴力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实在法起源于契约。一个以法律为治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政体形式,都可说是共和国。他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记录,是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卢梭提出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心理论。意志的普遍性,是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一方面反映和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只有作为主权者的全体社会成员依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所谓对象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调整一般地、具有普遍性的事务。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

三、人民主权

卢梭认为,主权是一种普遍的强制力所决定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也是不可分割的,以上都指人民主权。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在这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量,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第三,主权是不可代表的。人民的议员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第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在国君制度下,诽谤者、骗子、阴谋家一旦爬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民主共和制是人民主权原则所要求的里最理想的政体。卢梭反对各种分权学说,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的,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行政权是根据以主权者名义所确定的法律或者说根据立法权来创设的,行政官和执政者应当服从主权者和立法权。

四、立法与法律分类

卢梭认为,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从人民主权论出发,卢梭明确提出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其次,既然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而公意是不能转让和被代表的,立法权也应当由人民掌握。卢梭把立法的享有者和法律制定者(立法者)区别开来。普通人民不能制定法律,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只有贤明的、智慧的、天才的人物才能担当具体制定法律的工作,充当立法者,可以聘请外方人员。立法必须坚持的原则:第一,立法必须以牟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第二,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的条件。第三,既要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他把实在法分为四种,政治法、民法、刑法、习惯法。只有政治法才是他研究的主题。

卢梭集中表达了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和广大人民彻底反对封建专制的强烈愿望,鼓励和指导了人们进行推翻专制统治创建新世界的斗争,它所阐述的许多原理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

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包括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等杰出的启蒙思想家;狄德罗、爱尔维修、霍尔巴赫为主要代表的唯物主义哲学家;狄德罗是百科全书派的领袖,被恩格斯赞誉为对真理和正义的热忱而献出整个生命的人。爱尔维修《论精神》是百科全书的缩写本,唯物主义经济论者。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系统发挥了法国唯物主义者的观点。

一、自然法

法国唯物主义者都属于自然法学派,

狄德罗自然法学说传统自然法学说的区别是:

它是从他的人是道德的实体又是肉体的实体这个观点出发,论述人是理性与非理性、正义与非正义、善和恶、社会性与非社会性的统一,论述他的整个自然法学说。由于人两种本性的相互撞击所产生的矛盾,需要更加有力的权威来解决,这在自然状态下所不具备的,于是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从自然状态中走出来。

爱尔维修则是从他的人是环境的产物的观点和强调物质利益作用的利益论的角度,论述他的自然法学说。他把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推到极端的地位,认为一切都可归结为人的肉体感受性。可以感受快乐和痛苦,其实质是利己主义。

霍尔巴赫则是根据它的人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的观点,论述自然法学说,它的独特之处表现在他强调社会契约,自然的权利,却反对自然状态说。人必须让出一部分自然权力交给社会,委托一些人作社会的代表来管理社会。自然状态是捏造出来的、不符合人性的。机械唯物主义。

二、法律思想

法国唯物主义者都是法治主义者,重视法律的作用。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源于自然法和自然规律,源于人的自然权利,源于人的本质和本性。狄德罗认为,人民是真正的立法者。爱尔维修认为,所有法律都要依据一个根本大法来制定,这个根本大法就是公共福利,他是不可侵犯的唯一的最高法律。霍尔巴赫认为,立法者应制定出合乎自然法的法律。他们所设的平等并不包括财产上的平等,并不是要求消灭私有制。他们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清楚地表现出来了。就立法而言他们认为立法有教育作用,从而影响人们的精神面貌,影响国家的安危。主张天才仁人志士进行立法。主张割断立法与宗教的联系,特别是霍尔巴赫。

法治思想:

第一,他们主张人人都要遵守法律,包括君主制在内的权贵也不能逍遥于法律之外。

第二,政府应按法律办事,不任意侵犯人民的权利,要求政府接受法律约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三,他们提出要树立法律的高度权威。狄德罗认为即使是坏法律,如果尚未修改,也要服从。

三、宪政理论

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并不反对一切形式的君主制,他们所追求的不是共和制而是君主立宪制。爱尔维修,凡对一切形式的君主政体,赞成共和政体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任何合法的最高政权都应该是来源于人民的自然选举。

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一、摩莱里的法律思想

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代表作《自然法典》论证消灭的包括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两种私有制以及建立在这两种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合乎自然的理想社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自然法

摩莱里是空想社会主义第二阶段—唯理论阶段的典型代表。从唯理论世界观出发,假设有一种理性的社会制度存在,认为现存社会制度是非理性的,主张以理性社会制度取代非理性社会制度。这个唯理论表现为自然法学说。人类社会存在一种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自然法。自然法是上帝规定人们的行为并为人们的行为指出幸福道路的总规律、总法律。自然法的基本原则:1,是人类在自爱,追求幸福应同心同德和睦一致的过社会生活。2,人类社会应当实行土地共有、产品共同使用,不劳动不能获得产品,人与人之间地位和权利平等。3,人们的兴趣、爱好多样化,足够数量的物品来预防人们之间的愿望、爱好的对立和竞争。4,按人们的年龄、力量、才干对人类实行劳动分工。

(二)宪政理论

看一国政体主要是看他与自然法是什么关系。君主政体最符合自然法要求,因此是最好的政体。但无论哪种政体主权都属于人民。整体甚至比最美妙的部分较好,比全人类最出众的个人重要。国家的不幸并不会增加我的不幸,也许我甚至在他覆亡的废墟上多少会找到一些好处呢。摩莱里设想未来社会政治制度是实行家长制和政权相结合,终身制和轮流制相结合,既实行开明君主政体。

(三)法治篮本

自然法学说为指导,不仅要有自然法也要有人法。人法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然法。未来的法律体系有12个法律部门构成:1,《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恶习和祸害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根本大法);2,《分配法和经济法》;3,《土地法》;4,《市政法》;5,《治理法》;6,《取缔奢侈法》;7,《可以防止产生一切暴政的政府组成法》;8,《行政管理法》;9,《婚姻法》;10,《防溺爱教育法》;11,《防迷惑研究法》;12,《刑法》。

就法治而言,摩莱里法治篮本特别强调:第一,法律具有至高的地位。第二,所有法律都要分章雕刻在每个城市的公共广场的圆柱和方点碑上。对法律要按所谓原来的、直接的和字面的意义加以解释而不允许作丝毫的歪曲。第三各级参议会拥有的一切政治权利由法律确定。第四,任何公民,不分等级和地位,既使是国家元首,如果违反法律都要受到制裁。

(四)部门法理论

刑法私有制是个万恶之源,当然也是犯罪的根源。婚姻法,离婚六个月后才能复婚。是一种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宗法式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极大的局限性。第一次系统地批判了现在社会上,规划了未来理想的社会。

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18世纪法国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著名的历史学家和政论家。《论法治和法律的原则》《论公民权利和义务》《哲学家经济学家对政治社会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的疑问》《论波兰的政治和法律》,《美国政府和法律概观》《根据从1648年到现在欧洲国际法》

(一)自然法

马布利的自然法学说不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辩护,而是对私有制实行抨击,并论证财产公有制的合理性。您们离开我的怀抱的时候都是平等的。然而私有制的出现破坏了人类的自然秩序。反抗暴政不仅是人民的权利,也是人民的义务。

(二)宪政理论

实行公有制的完美的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行政权置于立法权之下。

(三)法治思想

马布利主张不必采用暴力手段而可以实行和平改革。第一,制定限制国家和执政者的财富和需要增长的法律。第二,制定取缔豪华法。第三,制定禁止经商、改革税制的法律。第四,制定限制或取消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第五,制定土地法,保障公民都有一定的土地。尊重法律和严格遵守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苦修苦练的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是错误的。

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激进资产阶级的革命领袖。《革命法治和审判》

一、人权观

(一)也属于自然法学派。

人权体系主要由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社会权所构成。罗伯斯比尔尤其看重财产自由权和出版自由权。表达思想的能力是人类有别于其他动物的最可贵之处。法律不能处罚意见、思想。我们坚信,财产的平等只是一种空想。

(二)人权与法律

宪法是对保障人权意义最大的一个法律部门。最重要的是确立人民主权原则。人权是法律范围内的人权。

(三)人权与国家

它既注意国家政体,又注意国家实质。人民主权‘人民’理解为全部国民。任何人不得兼有两种以上职务。公务人员任期不得太长,人民代表任职不得超过两年。社会舆论应当裁判执政者。

(四)人权与社会

全民教育,收入不超过生存所必需的金额的人民,不负担生活开支,以实现生存权。他阐述的人权观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表现,是理论化的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

二、法制观

(一)关于立法与执法

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一切公民都有权参加制定法律和评论法律的结论。罗伯斯比尔主张宪法要规定把立法、行政、司法的职能分开。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特别强调防止司法权侵犯立法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法律的创制者。这也是罗马法遵行的原则。他主张把法律监督机构应划入立法机构范围(上诉法院)。“宪法文件与其说是在庄严和尊敬的气氛中,不如说是在迷信和偶像崇拜的气氛中通过的。”但一旦通过要认真执行,将来再改善。我要享受法律所保障给我的一切东西,而不服从任何个人的权利。

(二)关于司法原则

司法权也应由人民来掌握,法官由民主选举产生,建立陪审制度。罪责自负原则,反对株连。株连会使犯罪者亲属破坏法律逃避打击,引起社会惊恐不安,失去为社会贡献力量的机会,助长不道义和不正义之风。注重证据和发挥法官能动性相结合的原则,人道主义与铁的手腕相统一原则。

(三)关于诉讼制度

维护人权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程序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主张实行陪审制。回避制度。

罗伯斯比尔的法制观,力图把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由理论变为实践的宣言。反对专制、要求人权,抨击神学,呼吁恢复人的尊严,持续百年的启蒙主义思潮,最后由他作了总结。他宣布法律既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又应有人民自己制定,因而弥补了卢梭的不足;他制定了直接用来指导实践的法治大纲,因而超越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他提出的民主、平等、罪责自负、人道主义与铁的手腕相结合的司法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不无参考价值。它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不可逾越的高峰,也是从事大客流派人物法制观所不可逾越的高峰;而且它在资产阶级法制观向社会主义法制观的转变过程中,可以被视为联系两者的一座桥梁。

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内容不是反封建的,是反对殖民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弗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成立共和国。

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一、建立联邦制

二、反对君主政体美国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三、主张解放奴隶

四、拒绝任终身总统

五、人民有权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这种权利是以服从政府的义务为必要条件的,他又是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著名的政治思想家,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派领袖,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英属美洲权利概述》。杰弗逊和麦迪逊领导民主共和党—美国的民主党,汉密尔顿联邦党—共和党。

一、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

第一个人权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说自明的,所有的人生来平等,他们由其创造者赋予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为了取得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利是从被统治者的同意中产生出来的:任何形式的政府,当它对于这些目的有损害时,人民便有权利将他改变或废除,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用以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必须使人民认为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二、坚定支持资产阶级共和制度

源与自然法和天赋人权学说,杰弗逊反对君主制,坚持在宪法里附上一项人权法案。一个国家的权力和一个政府的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人民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一个国家的人民,采用何种政府形式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决定,反对外来干涉。杰弗逊十分强调在美国建立的代议制政府,并把这种政府称谓理性的政府,才能保障人权。

三、美国两党制

美国政党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采用两党轮流执政的制度。

四、反对蓄奴制度

提出全面解放奴隶,但不是通过把奴隶主消灭的方式。

五、宪法和人权法案

美国宪法第一批修正案第一条到第十条称为人权法案,包括杰弗逊一贯坚持的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一切案件均有陪审团审判等内容外,还补充了某些民主和自由的条款。杰弗逊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由于客观的实际需要和自己利益而制定的新的法律,使人民的福利高于成文法律之上,这是他最重要的关于法律特点问题的言论之一。1,严格遵守法律,无疑是一个公民的重要义务之一,但这并不是最重要的义务。遵守由实际需要所产生的法律和拯救国家于危难的法律,才是更高的义务。2,总统可以越过法律办事。代表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的利益。

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著名的资产阶级政治活动家和的启蒙思想家。

“自由的使者、一个属于全人类的人。”《常识》、《林中居民的信札》、《人权论》、《理性时代》、《政府基本原理》、《反君政论》、《政治论》。

一、天赋权利

潘恩理论基础是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的理论,人权是不可分割和转让的,是不可消灭的。权力分为天赋权利和公民权利。天赋权利是指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包括智能上的权利,或是思想上的权利不妨害别人的权利,为个人谋求安乐的权利。公民权利是指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人们是社会权利的股东。参加社会政治生活,才能谈得上公民权利的运用和实现。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是私有财产。潘恩还论证了人民主权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思想。人民创立立法权,因此最好的政府就是能保障人民的安全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自由的政府,又是能以最小的花费而为人民谋取最大利益的政府。

二、国家的起源

潘恩把政府等同于国家。

三、政体

潘恩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代议制政体。君

主制又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举君主制。他认为代议制是最可取的。其推崇建立共和国。潘恩猛烈的抨击了君主政体,这是他政治法律思想种最为精彩的篇章。当一个国王年老时,将导致全国政治生活的不幸,民众将成为形形色色恶棍的牺牲品。

四、宪法思想

宪法是一样先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个国家的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英国根本就不存在宪法,热情赞颂了法国宪法。

《常识》是北美大陆摆脱英国殖民统治,争取独立自由的重要思想武器。

第四节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汉密尔顿美国建国初期政治家宪法学家,美国工商业资产阶级和大种植园主力的主要代表,也是温和派的首领。《联邦党人文集》。

一、分权与制衡理论

汉密尔顿坚实孟德斯鸠的观点:没有分权就没有自由。把权力均匀地分配门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一应当做到使各部门都有自己的意志,使各部门的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尽可能少起作用,各部门人员的人民都来自同一权力—人民。各部门人员的报酬也不应当依赖其他部门的供给,而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因为对某人生活有控制权等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第二保障权力分立最可靠的办法“就是给各部门的主管人员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就并不排除为了特定目的予以局部的混合。此种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甚至还是必要。权力之间制约的核心是在法律上互相监督。

权力的平衡:

1,首先要平衡掉立法权的优越性,他主张要削弱议会权力,限制议会权力的方法就是在国会内部设立参议院和众议院。众议员按人口比例由选民直接选出。参议院则对议员的财产资格做严格限制。

2,其次,为了平衡权力,不仅要削弱议会的权力,与之相适应的还要加强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保证行政机关强而有力的基本因素是一统一,二稳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够的权力。行政部门应集权于一人,统一才有力量,一人行事最有利于明智审慎,有利于果断、灵活,保密和及时。所以强调要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来加强行政部门的权利和效率。

对于司法权汉密尔顿十分赞同蒙德斯鸠关于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说法。不能支配社会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汉密尔顿主张司法权应当独立,实行法官终身制。法官的薪俸由法律规定,保证法官任职的固定。另一个表现是违宪审查权。法院有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利。汉密尔顿分权制衡理论渊源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古罗马波利比阿制衡理论也给予的他影响。三权分立并非是三权的绝对隔离。为了达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恰恰需要权力的局部混合,这就是对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发展。他的分权制衡理论更加周密。应用于政治蓝图。核心思想就是权力制约权力。制约中存在着反制约、监督中存在的反监督、制约与监督是双向的。

美国目前分权制衡体制主要内容有:

1,对国会立法权的制约。总统和法院均对美国国会实行着某种制约。总统通过呈送咨文,召集特别会议,命令休息。法院有违宪审查方式。

2,对法院司法权的制约。弹劾法官任命法官。

3,对总统行政权力的制约。审批条约、草案、官员提名。法院有司法审查权。

二、联邦主义

汉密尔顿论述了联邦制的必要性和优越性的:

1,独立的美国不是由分散的远隔的领土组成。而是一个连成一片的、辽阔、肥沃的国家。2,只有连邦才能保证美国的和平与安全,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政府才能有效地抵御外来入侵。3,联邦可以防止内乱。4,充分利用全国的资源和力量。5,联邦才能减少军队数量,避免军事专制主义。6,联邦有助于防止国内党争,镇压叛乱。7,有助于的经济发展。

三、法律的一般理论1,国家的政策法律的必须稳定。2,法律必须附有制裁手段,才是有效的法律。

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康德的法哲学

启蒙运动思想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宇宙发展史概论》、《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把数学概念引进与哲学中的尝试》《上帝存在的论证的唯一可能的根源》《纯粹理性批判》《道德的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建立了著名的‘批判哲学’体系。《政治权利原则》、《在理论范围内的宗教》《永久和平》。

最终成为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哲学家。

一、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康德认为法律是以人类理性为前提的,称之为理性法而不是自然法。康德的基本论点与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一致的。而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也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的社会。根据法律,他们共同执行这一正义的原则。康德认为,区分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的主要标志,是由法律来规定的。把没有法律的状态称之为没有分配里正义的社会状态,既自然状态。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是文明状态,这种社会是建筑在分配正义至上的。“人民”与“公民”之间没有实质的区别。

二、法律定义

康德认为,法律就是那些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公正的科学研究对象是:可以由外在的立法机关公布的一切法律的原则。公正的科学,就是有一种先验的、自然存在,不依经验而来的有关公证和法律的原则。法律分为一般的法律和严格的法律。一般的法律是指它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外在的行为。所谓严格的法律,是指它只考虑外在的行为动机,而不考虑别的任何动机。没有任何道德规范的成分。康德的法律定义是以自由为基础的。人类理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是认识理性,就是认识真理的能力;第二是实践理性,就是选择符合公正行为的能力。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正值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康德又把人的权利分为自然的权力和实在的权力,天赋的权利和法律上的权利。自然的权利是指先验的纯粹理性的原则为根据的,实在的权力和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有立法者的意志所规定的;天赋的权利是指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他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些法律条例。法律上的权利则以法律条令为根据的权利。天赋的权利称之为“内在的我的和你的”;天赋的权利只有一个,人生来就具有自由的权利。最后在权力问题上康德同霍布斯、斯宾诺莎,黑格尔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以自由为转移的,或者说自由是衡量权力的标准。

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康德十分重视和强调道德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是道德法则、法律法制和自由法则。道德法则的公式:你应该这样做,以便使你的行为准则永远能够成为普遍立法原则。道德法则本身具有一种强制性、由人类理性所承认的法则。道德是理性的命令。人越自由便越能遵守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就越发展;一个人越按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越发展他也就越自由。法律和道德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是分析的,道德是综合的;法律所制约的是外部的自由,道德约束的是内在的自由,法律是强制的,道德则是自愿的。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外壳,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实现道德。法律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道德规范不同于自然规律的自由法则。从外表上看涉及人们的外在行为和这些行为具有合法的性质,这些自由法则则被称之为法律法则。

四、法律分类和体系

第一,康德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

康德认为自然法已经不是一种最高的法律,而是实在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康德对公法和私法进行划分

公法又三个部分构成:民族法、国际法和世界法。

第三,康德把国内法综合分析推广运用于对国际法的综合分析,并对民族权力与国际法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相邻的民族和国家所订立的的条约和法律就成为万国公法和国际法。一种从全球范围内出发制定的所有国家都要遵守的法律叫世界法。未来人类法律体系就是由国家法(既国内法的公法部分)、万国公法(既国际法)和世界法三种公法所组成。

第四,刑法思想。康德要求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不能把犯人当着一种工具和物品,这是进步的但是,他又主张惩罚的平等原则,结果导致同态复仇。

第五,宪法规定的自由公民的平等、政治上的独立。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

五,三权分立思想

康德不同意对政体的传统观点,因为上述三种形式都有可能转变为专制制度。重要的问题在于国家的治理方法。“最好的政府不是受人的

统治,而是受法律的统治”认为没有三权分立有没有法治,“只有服从普遍的立法意旨,才可能有一个法律的和有秩序的状态,对人民来说,不存在煽动闹事权,更无叛乱权。”人们遵守法律,在政治上是一种义务,法律基于理性、道德相一致,尊重法律就等于适应理性和遵守道德。法律是他律的,不如道德之自律,人类理性越发展,则自律越强、而这种自律越强,则人的意志就愈自由。这时的自由除符合理性外,并与道德并行不悖,因此服从法律就是渊源于每个人的自由意志而形成自律了。

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看到这里)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法学家,具有浓厚的民主主义色彩。《天启学说批判》《一切启示的批判》、《知识学》、《试论公众关于法国革命的意见》、《自然权力基础》、《伦理学体系》《人类的天职》,《闭塞的商业国》、《幸福生活的途径》、《告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

一、政治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他用“自我”、“自我意识”之类代替康德的“自在之物”。费希特说人的认识和实践来源于“自我”。人的“自我”创造一切,包括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自我”不仅是理性,也是意志,不仅是认识,也是行动。否定外部世界的存在。“自我乃是一切实在的源泉”。

二、思想自由

思想自由是人固有的权力,人可以放弃一切,惟独思想自由这一权力为不能放弃。“凡是人们共处于相互影响之下,互相不能侵扰自由,这样大家才能自由。”人生所以有绝对自由是因为人生来就有“原始权利”。“原始权利”是个必要的虚构。为法国革命甚至为激进的雅各宾专政作辩护,但他并不主张革命。

三、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

费希特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一样,认为国家起源于的契约。但他认为契约是必要的虚构。国家是根据契约成立的。这个契约具体说来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财产契约”。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约定绝不侵犯他人的财产。第二部分,“保护契约”每人约定尽其全力保护他人的财产。第三,“结合契约”。个人与全体所定,以我这人并保护前两项契约。国家归为有机体。国家的职能在于给个人以其与所应得,使个人各有其财产,以保障个人的所得。

1800年,发表《闭塞的商业国》。国家学说显著变化,由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为主转向强调国家的作用为主。理想国家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一,依照工作性质,一个国家居民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国家居民划分为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商人。这三个等级的人数应当固定不变,由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增减。第二,国家应逐渐达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独立自主,对外贸易,个人应禁止,由国家进行。第三,国家有一定的‘自然疆域’,要有高山河海各种土壤。第四、国家必须实行货币改革,废除‘世界货币’,实行‘国家货币’。第五,国家要全面干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直接组织商品交换,控制公民职业,甚至个人生活也要加以干预。提高道德水平。

四、政体和分权思想政体没有哪种是绝对好的,应根据该国家的具体情况、具体环境而定。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要符合理性和法律的要求,对全社会负责。君主立宪是他心目中的模范政体。

分权思想他认为权力仅有两项行政权力和监察权力。监察权力必须有人民全体掌握,行政权力可以交给确定的人物行使,不能有人民直接掌握行使。否则便成为专制政体。建立类似古希腊五人院的监察机构。监察权力行使主要方法是:让人民直接听取政府和监察院双方辩论,并加以判决,这个判决就是宪法。

五、法律的概念和法律同道德的区别

费希特把法律看成先验的范畴。法律是自我的表现,它以理性为基础,是理性的外部表现。人的外部自由和行为构成了法律的内容。凡是同理性相适应的就是法律,反之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不以个人意志和自由为原则,而以各个实体的相互关系为存在的基础。自然法根本不存在。法律是保护自由的个人可以相互共存的一种手段。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道德调整内在精神世界,法律调整人的外在行为。2,道德义务是绝对的,法律上的义务是相对的。3,道德上的义务是普遍的,不需要人们的同意,把法律上的义务必须经过人们的自愿和同意。4,法律最大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道德的强制性来源于社会舆论。

六,民族沙文主义主张统一、德意志民族是世界上唯一优秀的民族,一个民族的根本因素在于其精神。只有德意志民族才能负起领导都住整个世界的责任。

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著名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法哲学原理》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

一、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黑格尔的法哲学以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为其理论基础。现存所有事物和整个世界都一种“绝对精神”为本原和基础。绝对精神发展分为逻辑、自然、精神三个阶的段。在逻辑阶段,绝对精神是抽象的、纯粹逻辑的概念而存在,自然界还没有出现。之后,绝对精神突破逻辑阶段进入自然阶段,产生了自然界。再以后,绝对精神又否定自然界进入精神阶段,出现了人类社会。精神阶段体协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同客观精神发展的三阶段相适应,黑格尔的法哲学有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部分构成。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抽象法阶段,包括对物的占有物所有权的法律;契约;关于制裁犯罪。2,道德阶段,道德是一种主观法,是一种内心的法。3,伦理阶段,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法,它主要解决家庭、社会和国家的问题。黑格尔狭义的法律是指的第一个部门的所谓的抽象法。

二、法律是自由意志和客观定在的统一

法律的内容是意志,意志又是自由的,法律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自由意志是法律的实质。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否定自然法地存在。法律是实定的东西,1,法律作为客观精神的体现,应是有实在的表现形式。2,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的效力。3,法律的内容是一国人民的特殊的民族性,以及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所决定的。

三、宪政理论

黑格尔以家庭为出发点,认为一个家庭同另一个家庭发生关系,就形成了社会。国家与社会不同,它是由人类的同意而组成的。这种同意必须来自合理的意志也就是要符合伦理观念,所以国家的形成乃是实现伦理观念。伦理是指的道德与法律的同一称谓。国家乃是最高伦理的实现。人们称之为绝对的国家论。国家制度的发展,先是王权和专制政权,然后出现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最后出现君主政体。黑格尔反对专制政体。赞成君主立宪政体。由君主,贵族,人民三要素构成。代表王权,行政权力,立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王权是国家权力之首和中心所在,是国家的人格。行政权是国家的代理人。

四、立法和司法的理论

黑格尔主张君主立宪,崇尚依法治国。将立法权的位置摆在王权和行政权力之后。“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的、公认的、坚固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法令所规定的内容既要详明,又不能过细。批驳了历史法学派,提出了编篡成文法的主张。认为习惯法是不确定的,用它代替成文法,断然不行。法律要普遍为人所知和明白易懂。并主张宣传法律知识。“法与自由有关,是对人类最神圣可贵的东西,如果要对人发生拘束力,人本身就必须知道它。”立法要注意法律的完备和不断修订法律的问题。司法理论,性质在于它是公共权力的体现。公民的权利有了争议时,只能由法院来解决。司法上人人人平等。为避免滥用法律程序,诉讼之前将事件交由简易法院进行调解。司法活动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机械。

黑格尔特别强调公开审判,其理由是:第一,既然法律应于公布使人知晓,那么法律的实现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也应使人知晓。二,“个别事件就起特殊内容来说虽然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但其普遍内容和它的裁判是与一切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从法院的目的和公民信任的角度来看审判,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还主张实行独立审判和陪审制。

五、部门法理论

刑法理的论,不法是犯罪的前提,犯罪是不法的最高阶段。“犯罪的扬弃,是报复。”“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黑格尔著名的“刑罚报复论”。实行罪行相应原则,报复是由国家实施的。不法可分为三类:1,无犯意的不法。2,欺诈。3,犯罪。

民法理论所有权对人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占有、使用,转让(处分)三个要素。“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关于契约,是一个人在与他人合意的条件转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关于家庭,它是一个抽象的人格,是两性和爱为基础的统一体。家庭的解体形式有伦理解体和自然解体两种。禁止近亲结婚。

国际法理论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主体间的关系,国际法就是调整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他反对康德的永久和平的主张,认为战争不可避免,而且能使各民族免遭在持续或永久和平中腐化没落的命运。

黑格尔的法哲学形式是唯心的而内容却是现实的。

19世纪为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必须新的符合自由资本主义需要的政治法律思想,于是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应用而生。

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学.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理论创始人。《道德学》、《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监禁所》、《司法证据原理》、《宪法论》、《议会改革计划》、《宪法法典》。

一、功利主义的政治法律观

反对体现理性的自然法则,又反对鼓吹习惯法的历史法学。功利主义是其出发点和核心内容。人生的规律就是,趋乐避苦。苦与乐就是功利,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衡量政治法律制度标准和尺度。人类依靠四种制裁方法实现快乐而避免痛苦:一物理的制裁(疾病)。二政治的制裁(法律的判决)。三,道德的制裁(舆论)。四宗教的制裁(上帝的惩罚)。

二、国家理论

他反对契约论,国家不是基于契约而是基于服从的需要而产生的。当人们感到不服从的祸害较服从祸害更大的时候,人们便要求成立国家。功利便成了国家所产生的唯一根据。而且也是国家存在和国家目的之所在。功利是国家和政府的唯一任务,唯一活动原则。君主制不足取。上院的设立是英国议会的缺点。边沁积极倡导代议制度,力主改革议会。废除上院,只设下院实行选举,秘密投票。议员任期一年,主张三权分立。

三、法律的概念和特正

边沁极力反对自然法学说、。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第一是命令性,这是最主要的要素。法分为人法和神话。第二是普遍性。普通人和普遍行为。第三规范性。第四义务性。分为政治义务、宗教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第五强制性。第六目的性。法律同道德在本质上目的内容是一致的,目的就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

四、法律的分类

程序法和实体法;法的应用范围,分为地方和普通法;法人的地位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法的时效分为废止法和现行法;法的部门角度分为基本法和具体法。

五、立法原则和司法改革

立法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就是功利,“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从立法首要任务,立法之前,要用数学的方法计算苦与乐。从五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看法律草案中对于每个人究竟是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于苦。二看法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是否依次遍及所有的关系人,是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三看法律草案规定的内容是人受害受益的人数多寡来定。四看法律草案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对破坏人类幸福的行为的惩罚是否有利来加以衡量。五、看立法的效果。看立法能否收到“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的效果。立法的时候必须达到以下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安全是最重要,次于安全的是平等,每个人寻求幸福、追求财富、和享受的机会的平等。

另一个立法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权。根据上述立法原则,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他必须是完整的,无须用注释和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和解释;第二它所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必须是大多数人普遍能够做到的。三,它的内容必须以严格的逻辑语言叙述出来。四,它的用语必须前后一至和确切。对其它国家的立法也表现出极大的关心。

六、民法和刑法思想

1,强调以功利主义原则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财产分配要平等,契约必须得到严格履行,保护财产安全,自由贸易、自由竞争、自由投资。

2,继承贝卡利亚古典刑法学。犯罪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社会决定必须惩罚的行为。犯罪分为五类:一私罪。针对个人包括对犯罪者自己所犯的罪。二公罪。针对整个社会的犯罪。三半公罪。社会中某个单独集团的犯罪。四单纯目的和行为。针对是人的,是为了满足罪犯的私利。五混合型犯罪。包括作假、伪造,假冒和伪证的行为。

“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其方法一是靠立法,二是靠奖励和刑罚。创建了资产阶级法理学,开创了资产阶级法理学的新阶段。

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首创者,著名的资产阶级法理学家。《法理学大纲》、《法理学讲义》(或称《实在法哲学》)。理论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把法学从伦理学中独立出来,使法学尤其是法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功利主义的法律观

奥斯丁断言法律的共同原则是功利,功利主义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人的本性。他提出计算功利的公式是:全体人类的功利等于各个社会各个国家功利的总和,每一个社会每一个国家的功利等于该国家中社会各个人的功利的总和。

二、国家理论

国家的起源不是契约,而是基于功利和习惯。国家、政府,主权是同一概念。主权属于少数人,主权者的权利的三大特征:一绝对性。二至高无上性。三不可分割性。

三、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

奥斯丁把法律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律”(有理想法和正义法)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实在法)。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法。

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和研究,找出共同的原则、概念其特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是权力、义务,自由、伤害、赔偿的概念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

第二是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在司法实践中和由于理解不适当而作出相反解释的区别。第三是权力的特征。

第四权力的特征在进入到所有权领域和主权领域分别对其他权利的限制问题。

第五责任的特征。

第六损害与不法行为的特征。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从形式上分析这些法律,而对法律的价值则不作任何的评价。

四、法律的定义和特征

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

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命令性。用来普遍支配和禁止某些种类的行为的命令就是法律。

第二,强制性。最本质的特点。

第三,义务性。

第四,主权者。主权是制定和颁布,但主权者不受法律的约束。

第五,习惯。

五、法的分类

奥斯丁把法律分为四类:

第一、是神法和上帝法。是人类法的决定性来源。

第二、是人法。由人制定的法律,可称为实在法。1,法律2,法院判例。3,习惯

第三、是实在道德规则或社会规则。也可称为道义法。

第四、万物法。是自然规律。奥斯丁坚持把法律同道的区别开来,法律是来自主权者的命令,道德来自人的观念和习惯。

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密尔是自由主义法律哲学家系边沁后。《意见形成篇》、《逻辑体系》、《政治经济学原理》、《论自由》、《国会改革意见书》,《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

一、功利主义法律观

认为人类行为的‘是’与幸福,行为的‘非’与不幸是成正比的。密尔功利主义的特点:第一,不只讲个人的享乐,而强调社会之乐。

第二,苦乐本身有质的差异,精神享受,管理社会,受人尊敬。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作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作一个傻子好。

第三,人们享乐受苦能力的不同。

第四认为趋乐避苦不必每人每事自己来权衡决定。

二、国家理论

反对契约论,反对自然滋长说,他认为国家是经过人类深思熟虑后建造的,是人们意志和劳作的产物。政体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选择政体应考虑

1,人民必须用愿意接受它。

2,必须愿意并能够作为保存它所必要的事情。

3,他们愿意并能够履行它加给他们的义务和职能。是实行放任政策,不干涉个人自由的政体就是最好的政体。一个良好的政府,标准有两个:一个是能够促进和改善人的优良品格,一个是能够把人的优良品德贯彻于政治制度之中。他把代议制

政府看作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提议会改革方案:国会因采取单一制,不应设两院。议员一律选举产生。第二使国会只行使立法权。第三扩大选举范围不分男女。第四复票制度。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一票有两票的选举权。第五实行少数代议制。第六实行直接选举制。第七议员任期要短。第八议员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第九妇女有参政权。

三、自由论

自由就是为社会而强制个人的一种标准。公民自由和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社会自由的内容非常的广泛包括:人的意识内的自由,趣味和志趣上的自由,个人间相互联合的自由。

自由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的行为只涉及自己利益而不损及他人的利益。这个人的行为完全自由,不向社会负责,别人对此人及其行为也不得进行干涉。

二、个人行为损及别人利益,对个人及其行为应受到社会和法律的惩处。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应当是绝对的。理由有四点。

1,任何意见若经压制而消灭,要么借助一件本来就不正确,要么就得承认人永远不会犯错误。

2,经压制而消灭的意见,总体上可能是错误的,但部分可能是真实的。

3,不能因为人的思想有可能错误,就限制人的思想、言论自由。

4,尝试和创造文化进展,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四、立法思想

英国议会的重要任务是立法,任何法案未经议会认可,不能成为法律。建立立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法律。

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

《古代法》是梅因的一部代表作。《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平民政府》。梅因既反对古典自然法学说,也不赞成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法学,重视习惯法的作用,重视罗马法的研究,但他不反对制定成文法。

一、对自然法理论的否定

《古代法》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幻想、毫无根据的观点.纯理论的推测。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力。契约当然也是虚构的。

二、国家理论

国家起源于父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团体。对霍布斯.奥斯丁君主主权说采取否定的态度。他反对以建立民主政治制度,认为君主立宪制政体最适用。

三、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和立法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律是根据家长式的统治者个人的命令制定的。第二阶段,由垄断法律知识等贵族和少数特权阶级来解释和运用习惯法。第三阶段,习惯法的法典化。第四阶段,借助杜撰、衡平、立法的手段对古代法律进行修改,使法律和社会进步相和谐。第五阶段,用科学的法理学将上述不同法律形式编制成一个一致的,系统的整体。

四、民事法律思想

财产及其所有权人类社会开始财产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家庭,凡是属于社会所有。人类实行了无主物的先占。财产所有权要素,占有、他主占有、时效。契约"耐克逊"就是财产让与之意。但契约的两要素首先是要约者一方表示意向,要作他约定要做的行为或遵守他约定要遵守的不行为;其次是受约者表示他预期要约者一方履行其提出的允约. 他把契约分为四类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诺成契约。遗嘱和继承权。遗嘱有两个特征:秘密性、取消或变更用新的遗嘱行为所代气替。继承权是罗马法时代的产物。长子继承权是封建时代的产物。

五、刑事法律理论

把犯罪和不法行为区别开来(侵权行为)。犯罪是指对国家对社会所犯的啊中的罪行,不法行为是指对个人所犯的罪行。前者有专门法律机关的惩罚,后者则是被害人用一个普通民事诉讼对不法行为人提起诉讼,

胜诉就可以取得金钱形式的损害补偿。古代社会初期不同在犯罪学。作为犯罪,一是他涉及的重要结果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二是他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三是它有国家政权机关出面干预和惩罚。

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历史、当代罗马法制度》蒂保首先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萨维尼反对。

一、法的起源

萨维尼既否认自然法的存在,也否定有人定法的存在。法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法律起源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现形式。

二、法律发展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然法他存在于民族共同意识中,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学术法,具体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之中。第三阶段是法典法,是习惯法和学术法统一。他认为德国处于习惯法阶段。

三、法的性质和特点

法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四、德国历史法学同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

第一,古典自然法学强调人的理性,认为求助人的理性就可以发现法律规则者制定法典。而历史法学强调的是民族精神、民族共同意识、法律就是就是民族精神,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第二,古典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普遍的、固定不变的,而历史法学者认为各个民族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同一的、普遍适用的、固定不变的法律是根本不存在的。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崇高性,是人定法产生的依据,人定法必须服从自然法。而历史法学中世习惯法的作用,忽视和轻视人定法、法典法的作用。第四,古典自然法学是启蒙思想的产物,目的是为了鼓吹革命,反对封建的野蛮的法律。历史法学是封建复古倒退、保守思想的产物,目的是维护封建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

第二节耶林的目的法学

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罗马法在其不同阶段的发展中的精神(领导地位)、为权利而斗争、法律的目的、常用的法律、法理学的诙谐和严肃》

一、对于德国历史法学和概念法学的批判

重要特征真是其综合性。当法律并不是可以自由创造的东西,而是受人类意识所支配并达到人类目的的东西,他这是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八法律从孤立的地位搬出了,而把它放在生活的洪流中。而不是只了解根据逻辑构成的法律概念,

就可以接思辩的方法解决问题。功利主义法学过于注重利益,强调法律要从社会利益、现实生活相结合、

二、目的和权力

耶林常强调法律的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产生都愿以一种目的,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动机。法律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的制定。法律包含在两方面的要素:一方面是目的性的要素,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里,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社会生活条件不仅包括物质存在和自我保存,包括一系列善的美的愉快的东西。另一方面是形式要素,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法律没有强制,那么这种法律就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线不发亮的光。

法律制度的三个前提,第一我为我自己存在,从这个前提取得全部有关人的法律。第二世界为我而存在,从这个前提取得财产法、家庭法和义务法。第三我为世界而存在,从这个前提取得责任的概念、义务的概念。这三个前提真是法律的目的和内容所在。

三、社会和国家

国家是人们自觉的、有目的产物。国家通过报酬和强制的方法达到国家的目的。国家是次要的、社会是至高无上的。国家从属于社会,必须为社会利益除。国家最后必将融化在社会之中。

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

《用有唯物史观观点看经济和法律、关于正当权力的学说、法学理论、法及法学的本质、近代法律系国家理论、法哲学教科书》他继承了康德关于现象与本质、理想与现实;为我之物,自在之物相互对立的二元论,批判和抛弃了康德的自在之物的唯物主义成分,以信仰主义加以代替.接受了唯心主义成分,认为法决定社会的发展,凡是人们自觉意识的产物,法是脱离物质生活条件而独立存在的东西。

一、法律概念

法律是集体意志,法律是社会合作的工具,而是统治阶级的武器,法律是独断的不可违反的强制力量,而说自由的意志和条件.法律的普遍妥当性,是指生活的合理性。承认法律价值判断,仅仅是形式以上,合乎法的标准,包括他的内容多么坏。

二、正义法

法律理想就是反映着各种形式的法律实行统一价值判断的规则性的正规思维方法,并法律得价值判断指出方向。

施塔正义法自然法理论同康德正义法自然法理论的区别:他认为任何法律都应追求正义的实现这一总目标。这种和谐只有将个人的欲望与社会的目标,相适应才能得到。

他认为没有一个规则的实在内容是先验确定的,不同的法律规则都可能实现正义。不存在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只有内容多变的自然法则。实在少当然也是可以变化的。

三、社会理想

社会理想是指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社会。一条是这个社会的成员人人有其合理的生存,有其特殊的目的,由此推论出尊重的原则。另一条是这个社会的成员大家都具有共同的自由意愿,由此推论出参与的原则。根据这两条原则,可以肯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相互间是平等和和谐的。立法者应当记住:第一、一个人的意志内容,决不应受制于他人的专制权力。第二、在提出任何法律要求时,必须使承担义务人们保持人格尊严,第三、不能专横的把法律和共同体的成员排除共同体之外。第四,只有在受控制的人可以保持其人格尊严的前提下,法律授与的控制权力才是正当的。

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巩固政权和革命的胜利果实,防止封建主义复辟,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这样无产阶级的反抗斗争

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社会的真正的解释和代言人《立宪政治教程》

一、自由主义法律理论

自由分为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政治自由是人民行使行政权力,也就是对行政权的参与。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对思想财产经营贸易等自由。社会的发展根本动力乃是个人的主动创造精神,个人自由正是这种个人主动创造精神的体现和保障,他反对以封建专制制度,

神权政治思想,因反对18世纪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的思想。在他看来这两种思想都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认为你卢梭人民主权思想把个人自由和人民主权混在了一起。自由的关键不在于政权掌握在谁的手里,而是在于政权的范围,在于主权权利要有一定的限度,如果主权权利是无限的,那个人自由就没有保障。他不赞成民主共和制,而是积极主张在法国建立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他把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完全割裂开来是不正确的。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个人自由是政治自由地体现。

二、分权和制衡理论

宪法学家既主张国家实行分权权力之间实行相互牵制。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不是完全赞成,一个国家中存在者五种权力:君权,行政权,经常代表权,公共意见权,审判权。君权有特殊地位,高于其它四种权力。最理想的政治制度就是君主立宪制。

行政权应有的大臣行使,市政机关的全民不属于行政权。公共意见权,实际上就是立法权、严格的资格限制富人才有资格被选为立法院成员。

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法国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陶醉于有趣的顶楼自由。《为重新组织社会的必要的科学工作计划、实证政治、实证哲学教程、实证政治体系、实证主义问答和广泛宗教解说撮要》

一、实证主义哲学

实证主义哲学就是不可知论和唯心主义。它超出了神学和形而上学的界限,把肯定物质第一性和精神第一性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移动都看作是形而上学,把两者都废弃了。实证主义哲学只是研究实在,有用的东西的知识,克服了片面性。这就是实证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和特点。

二、人类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论

(一)神学阶段虚构阶段

人类思想,探索万物的内在本性,让人类的认识能力又达不到,只好借助于神来解释。

(二)形而上学阶段抽象阶段

人们从神学的羈绊中解脱出来,用抽象的力量来探索和说明自然的本质和事物的现象,用抽象的概念和知识代替神学院概念和知识。人类社会进入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三)实证阶段科学阶段

人类思想发展的最后阶段,人们放弃了探索事物的本质和目的,而是研究事物的现象,通过推理和观察,发现现象的实际规律。人们只要解释事实,说明现象就够了。这个阶段,既现代资本主义阶段。把社会学分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并认为以后"秩序和进步"是人类社会的高度概括,是评价社会现象的最高标准。

三、社会法学

社会起源于人类的利己合利他的社会本能和社会冲动。社会是按照家庭的方式建立起来了,家庭的社会基础是两性的从属关系和长幼的从属关系。社会的基础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从属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目的是一致的。建立两种权威一是政治权威、建立社会政体。另一种是精神权威。实证主义哲学代替神学和形而上学。社会财富归产业家所有,人类最终将联合在500个社会政体中,建立的是等级制度和独裁统治。没有人权,没有平等,没有自由。每个人对他人负担义务。

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第一阶段是贵族时期12月党人第二阶段平民知识分子时期第三阶段无产阶级革命时期

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825年12月推翻沙皇专制制度,按贵族的愿望来解决俄国农民问题,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罗斯真理、(伯斯特尔)对俄国人民的宣言(穆拉维约夫)》

一、废除君主专制制度伯斯特人民有权要求政府谋求公共的和个人的幸福,政府是为了牟取人民的福利而存在,刺杀沙皇,杀尽皇族。最高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会议,一院制的人民议会。人民议会选举任期5年的国家杜马,五人组成,一人为总统。单一制国家。

穆拉维约夫宪法草案温和得多、憎恨专制制度和农奴制度。专制政权对统治者和社会都是有害的。主张采取分权原则的情况下实行君主立宪制,将立法权赋予两院制的人民议会。主张实行联邦制,分成13个国家和两个郡。

二、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伯斯特尔全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取消贵族,商人,市民,农民的称号,对他们一系列称为公民。同时取消一切等级特权。农民解放一定要连带土地,全部土地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共有财产一部分分给农民耕种。使用期为一年,并不归其所有。

穆拉维约夫认为取消农奴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消等级差别,官衔等级,人头税。分给农民一块很小的土地,原封不动地保留地主的土地占有制。

三、司法独立和陪审制度伯斯特尔俄国的民事法律必须统一。法官应当实行终身任职。法院实行书面审理和公开审理的原则。确定陪审制度,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有的评审管决定。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两者主要区别;第一俄国的采用何种政体的问题伯斯特尔,主张建立共和国。穆拉维约夫,

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第二国家结构问题上,伯斯特尔主张建立单一制国家。穆拉维约夫主张建立联邦制国家。第三议会组成形式,伯斯特尔主张实行一院制。穆拉维约夫主张必须以建立第二院—最高杜马。第四穆拉维约夫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作了很高的财产资格规定。第五在民主进程的问题上

伯斯特尔主张在10年至15年内实行最高统治机构的专政,穆拉维约夫认为必须立即召开立宪会议。

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有俄国贵族地主革命家,《经验和唯心主义》《自然研究通信》《来自彼岸》创办了《钟声》杂志。

一、农奴制法律是保护地主官僚机构的工具

反对农奴制度和沙皇政府的坚定斗士。

二、资本主义法律的虚伪性商人和资本家和选举政府,政府用刺刀保护他们,它们共同的敌人是无产者,是工人。剥削无产者已形成一种制度。工人生命成了专为铸钱的工具。一切剥削者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政体,都具有相同的政治实质:都竭尽全力反人民。

三、人民群众必须在革命中建立自己的新法制。

不管干多少活,利润全都落入别人的腰包。工人和农民把斗争领导权交给了敌视人民的自由派。人民应当建立自己的新法制。

四、国家的产生和消亡试图用人类的天性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国家的产生人就是由于自原协议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盟。社会主义社会是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充分和谐得最好的社会。通过向群众发表自由的俄罗斯言论,举起伟大的斗争旗帜来反对沙皇君主制的第一人。

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俄国著名的革命民主主义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又是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作家。《同时代人》杂志的主编。《密尔政治经济学概述》、《经济活动和立法》、《资本与劳动》、《哲学中的人本主义原则》

一、没有法律和法律不合理就会产生专横和混乱

社会生活每一个领域都存在自己特有的法律:法律的必要性是由人类的要求同满足这种要求的手段的不相称而产生的。谁要游泳,请便吧—都有地方。遗憾的是,我们现在还达不到这一步,因此就不能没有法律。

二、封建制的法制是和专横联系在一起的

主张通过革命途径推翻这个农奴制度,因为农奴制的国家机器和法律都是专横的。

三、资产阶级法律只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

整个欧洲社会按照利益分成两半:一半靠别人的劳动生活,另一半靠自己的劳动生活。前者享福,后者受苦。共和制则是更好的国家制度形式。资产阶级法律只是形式上规定了每个人享有同等的权利,那些没有财产的人和不属于社会上层的人没有可能享有这些权利。

变化。进行各种反动立法。(1760第一次工业革命完成

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奥地利法学家,法律社会学的奠基者,又是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一、法律社会学

他认为,法律的发展重心不在自身,而是在社会。这是法律社会学的基本问题。社会学就是具有相互关系的各种人类联合的总和。

低级联合,族的性质的联合;高级联合,公社,国家,宗教团体,政党工厂。

二、法律和国家关系

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国家,法律是一种是秩序化。他把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另一类是他所指的社会秩序本身。他认为法律是与人类社会同时出现的,法律比国家出现要早。立法和司法活动也先于国家出现。竭力掩盖国家和法律的阶级性,从理论上

为资产阶级破坏法制原则,进行辩护。

三、自由的判决方法

他认为法律就是供国家官员作出决定或供法官下达判决的根据。两种判决方法:一种是技术主义的判决方法;一种是以自由的判决方法就是指法官进行判决时,不是根据成文的法律,而是根据法官自由发现的法律。

四、活的法律

活的法律,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实质上就是指社会秩序本身的法律。法律起源社会实际,是基于社会的强制和约束,而不是国家的一种权利

法的真正源渊在与社会本身的实践活动。

第二节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法国公法学家,主张排除一切抽象的和形而上学的观念,将国家和法的理论完全建立在“科学”和经验事实之上。

一、社会连带关系和客观法

社会的基础便是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既社会连带关系。它是国家和法律的共同基础。由于社会连带关系的存在,而有一种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最高准则,既客观法。客观法是基于人们在社会中相互依存关系的行为规则,是普遍的、最高的,并先于国家而客观存在。

二、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

社会规范可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构成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法律不是国家的一种产物,法律是从社会需要和人们对这种需要的感觉中产生。国家只对法律中的成文法起着创造性作用。成文法分为规范性法律规则和建设性或技术性法律规则。规范性法律是指已具体形式表述了客观法的那部分成文法。建设性法律主要指那些组织公务的法律。

三、国家的公务观念

他主张以公务观念取代传统的国家学说。主权和自然权力的概念已经过时。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说,连篇诡辩。其宣扬工团主义。主张同资产阶级合作,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和生活,宣传劳资之利益协调的自由主义学说。主张用公务观念取代主权概念作为公法的基础。另一方面,他也反对个人权力而强调个人只有尽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

四、国际公法

他认为国际法的基础同样是社会连带关系,抹杀了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创设国际公法,主张国际法为国家之上的法。

第三节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1946年任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教育部顾问。《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法律哲学导论》《美国刑法》《法制史解释》它用资产阶级社会学的观点、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所以称为社会学法学。《法理学》

一、社会学法学的基本纲领

社会学法学的核心是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与其他法学派的区别

第一社会法学注重的是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

第二法律是一项社会制度,既是理性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由经验证明了的理性。通过人的智慧和努力,法律是可以改善的。

第三强调法律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

第四社会法学从社会作用来看待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规则,认为法律规则的形式只是手段,应当研究如何使法律形式适合当时当地法律秩序的问题。

第五社会法学家哲学观点是多种多样,适合各种中不同的形而上学的出发点。

二、法律的社会工程

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的学说,其理论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的工具论。主张有用既是真理。成功证明手段合理。

三、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人具有双重本性一方面相互合作的社会本性,另一方面是个人主义的本性。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主要由三种手段:法律、道德和宗教。

四、利益分类和法律的价值准则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分为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物质利益。公共利益可分为国家作为法人利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两种。社会利益分为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个人生活的利益。三大类

11种利益。他主张法律价值准则是:是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法律并不创造任何利益,法律的根本任务和作用在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

五、生活中的法律与法官立法

法律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适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他主张把经验是为法律的渊源,主张司法立法化,扩大法院和法官的立法权。

六、法律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

第一原始法阶段防止无限制的血亲复仇手段是和解。

第二严格法阶段。法律和其他社会秩序分开,维护一般安全。

第三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符合善良道德,手段是对义务的履行。

第四,法律的成熟阶段。保障平等和安全,他以财产和契约作为基本思想,主要手段是维护个人权利。

第五,法律的社会化阶段。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以最少的阻碍和消费来尽可能到满足人们的要求。以上阶段之后是世界法阶段,一种新的万民法。

七、预防刑法理论

论证犯罪是特定的人与生俱来的属性,这种典型的社会危险分子,必须对他们采取所谓的预防手段。他认为认定犯罪不仅不需要有客观行为,甚至连主观条件也可以不考虑,司法机关就可以借口潜在违法,随意对各种社会危险分子判处刑罚。

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代表人物有卢维林、弗兰克、奥利芬特、库客、穆尔。

一、否定法律的稳定性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将来永远是含混地和有变化的。法律之所以说是不确定的,第一人类关系本身是变化莫测,第二现在的时代是一个以往变化更加激烈和频繁的时代。人不是为法律而创造的,而法律是由人,并为了人才创造的。

二、法律的定义

用法官的判决解说法律。大概的法律,即对一个未来的判决的预测。

三、审判过程

他认为法官的判断不是先从前提开始而达到结论的。而是先形成一个模糊的结论。然后从这个结论出发,试图找到证实这个结论的前提。如果他找不到适当的论据把结论和他认为可接受的并连接起来的话,他就会放弃这个结论。另想一个结论。

四、法律改革

反对美国初审法院中的陪审制和对抗制。发挥法官的积极作用,使用专门的陪审员,利用实习式教学法使法律教学与法庭和法律部门现实密切结合。

五、法学的研究方法

强调法律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其目的就是要对法律进行客观地描述。把当时在自然科学生物领域的一些科学方法引入法学,这是现实主义法学的特点。他们首倡判例教学法。

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本质上属于社会法学的一个分支。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哲学教授哈盖尔奥斯特列姆创始的。厌恶形而上学的,纯理论的思想观点。把法理学研究集中在法律与现行社会的关系上。美国强调司法行为问题,他们则注重详尽的讨论比较抽象的问题。

一、法律的本质

他们倾向于把法律看成是事实的组合体。而不是规范和命令的组合体,也不是纯粹理性的组合体。罗斯《向实在主义法理学前进》批判了关于法的抽象—规范主义的定义。他们将暴力的使用看成是法律概念的构成要素。他们否认法律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有约束力的观点,认为只有对全体人民和执法者施加一种心理学上的影响,才能使法律具有约束力。不愉快的后果容易出现在非法行为所产生的情形中。

法律秩序和暴力统治是没有区别的。

二、对分析法学的攻击

对分析法学所持有的传统概念特别是权力和义务概念的攻击,尤为尖锐。由哈盖斯特列姆发起的,在他看来离开补救方法谈权力是没有意义,义务概念重述感情性的东西,既不科学不具有逻辑上的意义。伦徳斯徳特认为非法、罪过、责任感等,这些概念只是在人的主观良心中起作用,而不能有客观实在意义。

三、对正义方法的攻击他

人们对自然法学强烈反对,主张从法学领域取消价值判断。法学不能去研究法律应该是什么,而要研究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是以正义为基础,而是由社会集团的压力和不可避免的

社会需要产生的。正义感并不能指导法律,相反,正义感则是由法律指导的。价值虚无主义观点。

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凯尔森首创纯粹法学,哈特为首的新分析法学。统称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实证主义哲学,新康德主义奥斯丁分析法学为理论渊源。基本思想是,严格划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强调对法律

概念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强调对法律概念进行逻辑操作,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以及否认法律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原籍奥地利,后加入美国国籍。《纯粹法学》《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的主要问题》《什么是正义》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所谓实在法就是使某一共同体的法律。法学理论作为一门科学,它所针对是法律的现实。纯粹法学纯粹,就是因为他设法从对实在法的认识中排除一切与此无关的因素。特定的法律科学,一方面必须同正义哲学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同社会学和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区别开来。纯粹法学最核心的内涵是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律和正义混为一谈。

在研究方法上,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仅仅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逻辑操作,而不研究经济政治道德心理等因素的关系。一门科学必须陈述他的对象实际是这样,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出发来规定他应当和不应当这样。

二、法律的定义及法律规范的体系

法律定义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之分,政治定义就是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治,道德理想。纯粹法学所讲的法律定义必须是科学的定义。科学的法律定义没有任何道德、政治的内涵,摆脱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它表明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一个工具。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把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和现实法律关系都包含到法律的概念之中。“规范就是应当,应当就自然有效”法律秩序有“个别规范”最低、“一般规范”、“宪法”和“基本规范”最高构成等级制度。

三、法律和国家是同一的,国家是一个法人及一个社团,国家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先由法律而后才有国家。

四、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元论,系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组成一个普遍得法律秩序,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当类似于国内法与公司的关系。战争和报复是国际法对于不法行为实施制裁的两种形式。

第二节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在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他的学术以实证主义为基础,又具有向自然法学靠拢的特征。

一、对法理命令说的批评

哈特认为对命令的一概念处理得过于简单,他没有看到面临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既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规则是主要的。但并不指次要规则的意义不如主要规则。在小型的简单的原始社会中,仅存在主要规则,但是它不存在授予权力的是要次规则。需要三种次要规则来补充道主要的义务规则,(一)以承认规则来消除不确定的缺点,即授权。(二)以改变规则来消除静态性的缺点。(三)以审判规则来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型的缺点。在以上,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他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哈特10分强调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哈特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另一个这一制度中的次要规则,必须有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系一般官员,除了遵守次要规则还要遵守他们以个人身份出现时所须遵守的主要规则。

三、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

哈特认为人们对法律规则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内在观点,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接受这种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对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是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本人

并未接受规则,但却观察这些规则。哈特认为,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两种人之间的对抗关系的,一种人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导,自愿维护保持法律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则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另一种人拒绝这种法律规则,仅存外在观点出发作为可能导致惩罚的一种迹象才关心这些规则。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将法律规则当作已接受的行为准则的人,也有必须以武力和武力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规则的人。

这两部分人之间的平衡将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尤其是这些制度的公正性。

四、法律的道德性和法律的效力性

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的,但并无必然的联系,概念上的联系。法律反映和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哈特认为广义的法律概念优于狭义的法律概念。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公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公理:1人的脆弱性。2大体上的平等3有限的利他主义,人既非天使也非恶魔。4有限的资源5社会生活中

难免有人考虑眼前利益而违反法律,这就需要有侦察和惩罚的专门机

关。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理性

所要求的是在一个强制制度中的合作。”哈特坚持‘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也是不科学的。

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出现,1910年法国法学家厦蒙《自然法的复兴》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二战后也转向自然法学。

复兴的心自然法学可分为神学的和非神学两大类。神学的自然法学又成为新托马斯主义。这一学说主要复兴以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天主教经院哲学。非神学的自然法学,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者正义准则。

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马里旦是法国哲学家,《人和国家》《真正的人道主义》《人权和自然法》

人注定要过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国家是为人服务,而不是人为国家服务。自然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也是人权的哲学基础。

一、人与社会

人的根本属性在于他的精神性,这是人与上帝的相通之处。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福利,这不仅是使物质生活,更重要的是参与上帝的精神生活。即过善的、具有美德的生活。

人具有人性和人格,人是上帝的影子。社会的目的在于他本身的共同福利,这个共同福利对整体,对部分来讲都是好的。社会目的的主要价值观在于发展人的人格和自主性和自由。文明的根本特点在于尊重人的尊严。人对社会而言不仅仅是从属关系,而是高于政治社会。这种关系决定的社会概念具有四个特征1这是一个人格主义的概念,社会由具有人格的人组成,人的尊严在社会上。2就个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而言,社会的共同福利高于个人福利。3这个概念是多元论得,社会有多层次的社团组成,其中最高的是教会,教会高于国家。4这概念是神学的,既确认上帝是政治社会的首要渊源和权威。

二、国家、主权和世界政府

提出了工具主义国家概念.政治社会是一个整体,国家仅仅是人体的一个部分,国家的职能主要是维护法律和秩序,管理公共事务,促进共同福利。国家既不是权利主体,也不具有人格。他反对传统的主权观念,主张放弃主权概念。

主权概念只对上帝是适用的,在世俗社会中主权概念与绝对主义相联系。另一原因是他认为主权概念是成立世界政府的主要障碍。社会的定义是一个自足体。当国家不能维持和平和取得自足时,就必须建立世界政府。

三、自然法和法律的分类

自然法是新托马斯主义法律思想的核心,自然法是基于人性的道德法,是对上帝的永恒法的参与。提出了监顾权利和义务的观点。根据自然法的第一要素,即本体论要素,人具有普遍的人性和智性。知道并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因此有能力决定自己追求的目的。本性来自上帝,不成文法的自然法是从上帝的永恒法来。自然法,既不成文法,是根据人性而来的一个秩序或倾向。这个秩序或倾向是可以被人类理性发现的,并且人类意志必须按此秩序或倾向行为以便使自己调整得与人类的必然目的相一致。自然法的第二个要素,既认识论要素,自然法的存在与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只有当实践理性认识的自然法是时才有拘束力。行善避恶,本身并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法的第一原则。对自然法正确的全面的观点是既要注意人的权利,又要注意人的义务。他把法分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国际法(万民法)和实在法。永恒法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是一切法律中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对永恒法的参与。是处理必然的同行善避恶这一首要原则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处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不公正的法律便不是法律。

四、自然权利和人权

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人自身就是目的,并且应该作为目的来对待。人具有人格人是权利主体。人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都是从上帝的权利,系纯粹正义而来。反对以卢梭作为代表的把人权只基于人的意志和自由的学说。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把权利分为三类一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受尊重的权利等。二市民权,主要指参政权。劳动者权,公平的工资权、自由组织权、罢工的自由。

第二节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党工作是美国现代重要的法学家、非神学的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法律在探求自己》《法理学问题》《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解剖》《社会秩序的原则》

反对新分析法学以及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在他看来,法律的突出特点在其目的性和反应的价值观念。因此脱离‘应当’说便不能很好地理解‘实际’的法律。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并提出了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必须满在程序上的八项要求,既法律的内在道德。

富勒法学另一个特点是他特别强调要把法律作为一个过程的研究,他认为产生法律规则和法律后果的过程比法律规则和法律后果本身更为重要,因此更应作为法理学分析的对象。

一、法律的目的及其价值观

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就在于它反映了一个和一些目的。应该和实际不是两个不同的东西,而是一个完整的实体的两个不同方面。法律不能独立于他的目的而存在。富勒说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的定义把法律当作一种活动,并将法律制度看作是

一种持续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这便是西方法学上著名的“事业论”的法律概念。法律的目的性和价值观在法律解释是尤为重要。在制定法律时便应该使其目的反映在法律实际是什么的概念中。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不仅体现了普通意义上的道德观念,系他称之为法律的外在道德,而且法律制度作为一整体必须满足程序上的八项要求,既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区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主要是体现社会生存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愿望的道德则是关于善行、美德以及是人类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一般来讲是禁止性的,而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只有义务的道德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首先,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道德观念。

这便是法律的外在道德。系通常意义上的道德有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其次,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使法律制度必须具备八个特点或八个要求,缺乏其中任何一点都不成其为法律制度。这八点要求是:第一,法律规则的普遍性;第二,法律规则必须公布;第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第四,法律规则必须明确,能够被人理解;第五,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第六,法律规则要求的行为必须是人们的力量所能及的;第七,法律规则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第八,法律规则的规定与实施必须一致。这八点要求被称为法制原则,有时称为实现法治的理想。富勒把法律的内在道德又称为程序自然法。他关心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质目的,而是调整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用以建立和实施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他所要实现的目的。实体自然法,一条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另一条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三、强调过程(既手段)的重要性

关于好的秩序和切实可行的安排的理论。手段与目的形成一个个递进的连续同一体,手段与目的同等重要。富勒把用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称为社会—法律秩序化过程。改变法律的主要过程是立法和审判。解决争端的典型过程是审判和调解。普通法是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创制的成文法相区别的不成文法。它是通过惯例和习惯产生的,或通过法院对这些观念和习惯的认可、肯定和实施而获得其权威性。过程本身包含着重要的价值观念。通过法律实行社会控制的过程和形式有其内在的健全性,这是需要我们特别加以研究和理解的。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与以往的自然法学的区别:

首先富勒没有像以往的自然法学说那样从事物的本质,或从人性,或从上帝那里引申出正义或是非标准。他强调的是应该与实际的不可分性,而这种不可分性是建立在法律是为一定的目的服务的这一无可辩驳的论据之上的。其次是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法律不仅受到道德的重大影响,有些道德规范用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既法律的外在道德,而且法律本身又反过来影响道德。法律对人们道德观念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最后,富勒认为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必须具有八项条件才可称为法律制度,既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他称为“程序自然法”的论述构成富勒新自然法学的一大特点。富勒是把过程,而不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作为分析的最基本的对象的第一位法学家。这是富勒对法学理论的一大贡献。

第三节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美国当代非神学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正义论》

罗尔斯在政治上信奉任自由主义。他在法学界产生重大的影响的是他的正义理论。人们把罗尔斯的《正义论》洛克的《政府论》密尔的《论自由》相提并论,称为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

《正义论》分为三篇,理论篇、制度篇和目的篇。

一、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主要探讨社会正义问题,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社会是一个由个人为了相互的利益而组成的自足的联合体。这样组成的社会有两个特点第一,利益的一致性;第二次,利益的冲突性。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生活目标,他们需要一些必需品像权利,自由、权力、机会、收入财富、自尊等。罗尔斯将这些称为“基本社会财物”,认为这是通过社会合作而取得的成果。每个人都对自己占有通过社会合作取得的好处的分额非常敏感,都希望自己取得较大的份额,而且通过社会合作取得的好处总量又是有限的,所以便产生利益的冲突性。正义原则首要解决的就是要用何种方式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以及决定由社会合作取得的好处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一个好的、合理的社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其成员的福利;第二,该社会是根据大家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有效地进行治理。在分配基本权利义务时,不能在人们当中做出武断的区别由规则在人们相互冲突的要求中确定一个适当的平衡,以促进社会生活的福利,这样的制度就是符合正义的。大家一致接受的正义原则,社会的协调统一问题,效率的问题、稳定性的问题。这三者都与正义相关。社会的各种制度从一开始便对一些人有利,对另一些人不利。这种不平等又是不能用人们对社会的功绩和贡献来证明其合理性。社会正义原则首先应适用于这些不平等。《正义论》的目的是针对功利主义,并希望取代功利主义。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存在的缺陷;第一,它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功利主义把效率放在第一位。这一理论允许不平等地对待少数人和牺牲他们的利益。第二,这一理论只考虑幸福的量的问题,而不考虑幸福地质的问题。正确的观点是把社会中的每个人看作基于正义和自然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不能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为由而被推翻。正义不允许牺牲一些人的自由以满足其它人的幸福。

二、正义原则的选择

罗尔斯指出,社会正义原则既不是从不证自明的前提中演绎得出的,这些原则本身也不是必然真理,而是自由的和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之间作出的选择,以确定它们联合的条件来实现它们各自的利益。通过什么方式选择的正义原则才是公平合理的呢?罗尔斯认为

首先,由于社会正义原则是伦理原则,对于选择伦理原则时必须具备的一些形式上的限制或条件。第一,这些原则必须具有一般性,他们是对一般性质和关系的表述。第二这些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具有普遍性。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具有公开性,第四,这些原则必须能够调整各种冲突的要求和主张,第五这些原则性应具有最高权威性;

其次,要想保证结果的公平性,还要采用客观的、公正的程序。罗尔斯既用纯粹形式正义的概念以除去由于自然因素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偶然事件,像出生、天赋社会政治经济文明程度等等,对选择正义原则的影响。“无知之幕”。最后,罗尔斯假定选择正义原则的人是具有理性的。只选择能够较好地实现他们的目的能够较多地满足他们的愿望;可行性较大的那些原则。假定各方处在最初的平等地位"原初状态”在“无知之幕”背后进行选择。这样选择出的正义原则是公平的,因此称之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含有双重意义。首先,所以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大家一致同意的。从内容讲是公平的。其次,这样选择出的正义原则也是符合普遍性、一致性、公开性的形式上的和程序上的正义要求,因而从形式上讲也是公平的。

三、平等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通过这样的程序选择出的正义原则有两条第一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享有与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的差别原则的结合。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诸如权利、财富的不平等,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符合正义。这便是罗尔斯著名的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因而自由具有优先地位。差别原则导致了纠正原则的必要性,一是个人的幸福有赖于社会合作二是只有在条件合理时才能取得每个人的自由合作。罗尔斯正义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罗尔斯的正义观是以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其次,罗斯的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针锋相对的,也就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最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反映了带有平等倾向的自由主义。

四、正义原则的适用及法制原则

罗尔斯认为,决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体现为四个阶段,既

原初状态阶段,各方选择正义原则的阶段。

第二阶段,即立宪阶段,正义原则基础上创制有效地正义宪法。

第三个阶段是立法阶段。以第二正义原则为立法阶段的指导性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的长远期望为目的。最后是法官和行政官员适用法律阶段。正义原则在现实中也体现为法制原则。法治最为密切与自由相关。

罗尔斯指出一个法律制度只有大体上满足四个正义准则才可称为法治。第一,法律的可行性。第二相同案件同样处理。第三,法无明文不为罪。第四,自然正义观,用以保持司法过程的正确。法院必须使用适当方式和实施法律努力做出正确的判决,还应在程序上作出关于审理、法庭调查、证据等方面的规定。必须体现“正当程序”。罗尔斯社会正义原则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体正义。通过他设计的程序选择出的正义原则是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应该选择的原则。

第四节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美国当代法学家当今西方最负盛名的法律哲学家之一。《认真看待权利》是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以来法理学中最重要的著作。最近出版了《法律的帝国》。

它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的法律”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规范性原则。这些道德原则的效力虽然不依赖于法律,他们却不是法律之外、对法律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是构成法律整体的一部分。在法官进行判决、解释法律时,它应该试图从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诸原则中找出能够最好的论证作为整个政治制度基础的政治道德和价值观念的那种解释。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实证主义是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它主要探讨法律命题成其为正的充分必要条件。功利主义是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理论,他认为法律和法律制度只应服务于总的社会福利。德沃金对二者都持批判态度。任何诉讼中都涉及三方面的问题:事实,法律和道德。德沃金指出实证主义法律概念是一种规则磨式。它对法律的解释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法律由规则组成二这样识别出来的规则构成全部法律。第三法律义务是指一条有效的法律规则要求一个人作或禁止他作某事。凡是不存在法律规则的地方便没有法律义务。德沃金指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是逻辑上的区别。首先,这种不同表现在适用上。其次原则有不同的重要性,可以进行权衡比较。法律实用主义的错误有二点。其一该学说没有认真看待权力。其二他们对法官行为的解释并不符合实际。德沃进而提出自己的法律概念,他认为法律不仅由规则组成,而且包括原则、政策等等。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一些标准,这些权利义务是政府至少在原则上有责任通过法院和警察等为人熟知的制度去确认和实施的。称之为“整体性的法律”他强调法律的基本点不是重复大家一致的意见,也不是为实现社会目标提供有效的手段,而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中的所有成员。法律在两方面与政治道德有关一方面是立法原则,制定出道德上前后一致、自成一体的法律;一方面是审判原则,他要求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也要从这一角度看待法律。

二、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责任

德沃金说,如果我们把原则作为法律的一部分看待,我们就必须否认自由裁量权学说。法律实证主义所说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强的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一个人不受权威制定的准则的拘束。自由裁量权另外两种弱的意义上的用法,一是不能机械的使用,必须作出自己的判断。另一是一个官员对某一决定有最后的权威,该决定不受其他官员的审查和否决。

三、权力论和法律解释

德沃金提出著名的权利论,在法官进行判决时,他们必须提出这样判决的理由。他们应该把论点基于尊重和保护个人和集团权力的原则之上,而不应基于以集体利益为宗旨的政策上,只有这样,才既符合公平的原则,又符合民族精神。在法官论证他所做的司法判决时,基于政策的论据是论证该判决之所以合理是因为提高和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基于原则的论据是论证该判决的合理性在于它尊重和保护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是符合公平、正义等原则。司法判决是,而且应该是基于原则而不是基于政策。个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而且是先于法律规定而存在的。法官总是受法律的拘束,有责任去发现

当事人的权利,这就是法官的任务。德沃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首先他的法律概念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而这些原则实质上是道德原则;其次,他认为法律在立法司法两方面都要基于政治道德;再则,在法律解释上,除了形式上要与以往的判决相符外,在道德上还要符合政治道德的实体理想。最后,德沃金强调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他所强调的道德原则不是法律之外评判法律的标准,而是构成法律整体的一部分。

德沃金与安法律思想的相同之处:他们都反对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认为政治、法律道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都以道德哲学作为法理学的基础,他们讨论的正义、道德的问题都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和程序上的正义、道德,而是实体的正义、道德问题。政治上,都信奉自由主义。

德沃金与富勒法律思想的不同之处:富勒的学说主要是围绕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展开的。旨在讨论法律的本质,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德沃金也讨论法律的本质,但它是围绕着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展开的。罗尔斯则主要探讨整个社会制度的正义性,由此出发论述其法律哲学思想。

另外,富勒着重探讨了程序自然法的问题,而罗尔斯和德沃金则側重于讨论实体自然法—实体的正义观和个人权利问题。写作背景不同,富勒代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复兴的新自然法学。罗尔斯和德沃金是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美国社会政治斗争的产物,民权运动,黑人争取权力,妇女解放,反越战争而产生的。悍卫了自由主义学说。

2个半小时

前因后国,西方某人法律思想

什么背景,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基本情况,来源哪里,后果,建树,在历史上有什么地位

简答一题得一页,200字

论述起码500字

给连在一起的八开的14页纸张,正面是两页,

关键,英语很多人过不了线

把每道题看成论述题,什么都忘里面加

怕没得写

考的就是逻辑顺序,每段再阐述,约清楚约多越好

比如给一道题,叫伊斯兰教建立一个国家什么特点

建立、灭亡、功绩、文化特点

对于清朝的评价

清朝的建立(一段话)、历史特点(少数)、第一个皇帝,评价,第二个皇帝,评价,写到最后清朝灭亡。

雍正文字狱

铲除权贵、功高盖主

专业书起码看一个月,后面一天一本

师兄看

提纲和书最照看,背些东西

古代史,2-3天就背下来

找题,可能成为简答或论述,

书里的答案不全,直接找习题集的答案背

背古代史,唐朝,一开始怎么巩固,政治经济文化外交,政治什么措施,从中央到地方,就是一个大题

安史之乱

潘镇割据的形成、影响

武则天时期的评价

唐朝对外贸易出现什么特点,有双向流动,

宦官掌权的历史时期和特点与四贵产生、中央集权有关

每个朝代能出的题就这么几个

大的历史背景,一般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8年版笔记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 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9.12.传统上认为,过失侵权中的过失的标准是一个“理智之人”的标准,这个标准最终决定于A.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B.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的义务C.被告行为的合法性D.被告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D】 9.13.被波斯纳称为“过失的经济含义”的是A.科斯定律B.汉德公式C.帕累托最佳D.庇古主义分析【B】 9.14.波斯纳认为,公害的标准是A.合法性B.合理性C.危害性D.效益性【B】 9.15.波斯纳认为,普通法对于污染最重要的救济手段是A.污染防治法B.污染救济条例C.公害赔偿法D.公害的侵权行为法【D】 9.16.将其经济分析的方法渗透到隐私权领域的思想家是A.科斯B.波斯纳C.卡拉布雷西D.贝克【B】 9.17.犯罪成本中,为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所在的是A.准备犯罪工具的金钱支出B.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C.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D.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总体成本【C】 0.1.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哪几个时期?A.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B.中世纪的法律思想C.近代的法律思想D.19世纪的法学流派E.20世纪的法律思想【ABCDE】 0.2.19世纪的法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康德B.边沁C.洛克D.布丹E.卢梭【AB】0.3.20世纪的法学思想主要有A.社会法学B.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C.新自然法学D.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 地位: 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 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 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 的科学。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 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 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 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 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 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 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 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 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 二、名词解释 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 ②法的精神: 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 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b.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优选稿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 点笔记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和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他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他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 但是,他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他的学说中有一部分是这样的。因为他并不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精选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代表是( ) A.柏拉图 B.亚里斯多德 C.苏格拉底 D.普罗塔哥拉 2.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是( ) A.苏格拉底 B.亚里斯多德 C.柏拉图 D.伊壁鸠鲁 3.西方法学最早产生于( ) A.古希腊 B.古罗马 C.意大利 D.法国 4.西塞罗主张建立( ) A.君主政体 B.贵族政体 C.共和政体 D.民主政体 5.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 ) A.乌尔比安 B.盖尤斯 C.保罗 D.帕比尼安 6.奥古斯丁的著作是( ) A.《上帝之城》 B.《神学大全》 C.《神学政治论》 D.《论君主政治》 7.马基雅弗利主张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的( ) A.君主国 B.共和国 C.联邦国 D.邦联国 8.布丹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是( ) A.社会授予的权力 B.人民授予的权力 C.国家授予的权力 D.非授予的权力 9.格老秀斯的社会契约论主张( ) A.主权在民 B.主权在君 C.主权由贵族掌握 D.主权由少数人掌握 10.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也要受到一定限制,他必须服从( ) A.人的法律 B.他自己制定的法律 C.神法和自然法 D.社会的习惯 11.西方政法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人是( ) A.洛克 B.卢梭 C.潘恩 D.布丹 12.19世纪上半叶,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学者是( ) A.萨维尼 B.胡果 C.蒂保 D.耶林 13.提出“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的思想家是( ) A.康德 B.黑格尔 C.卢梭 D.费希特 14.提出“人民有责任去忍受最高权力的任何滥用”的思想家是( ) A.卢梭 B.黑格尔 C.费希特 D.康德 15.奥斯丁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功利主义和( ) A.实证主义 B.理性主义 C.自然主义 D.批判主义 16.提出“法律应该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思想家是( ) A.约翰·密尔 B.詹姆斯·密尔 C.奥斯丁 D.边沁 17.《自然法典》的作者是( ) A.霍尔巴赫 B.爱尔维修 C.摩莱里 D.马布利 18.提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的思想家是( ) A.密尔 B.边沁 C.卢梭 D.洛克 19.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强调从研究“书本上的法律”转向于研究( )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2018清华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2017年清华民商法考研经验 17年初试第一400分(政治75、英语83、法学综合112、商法学130)。复试第一437分(笔试面试具体分数未公布)。简单谈下自己的备考经验,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但是方法还是要找适合自己的,祝大家考研顺利。 主要分五个部分:时间规划、参考书目、各科经验、复试、其他。 一、时间规划 (一)四月中旬至五月初:搜集信息,购买资料,制定计划。定下学校之后就在考研帮、学校BBS上找相关的信息——往年录取情况、经验贴。然后联系往年考上的师兄师姐请教初试经验、确认参考书目。书到了之后就根据书的厚度、初试所占比重、自己阅读情况大致制定了考研的复习计划。讲到计划忍不住提两句,千万别把自己的计划定的太死、太精确,你没办法永远保持相同的状态一直到考研之前,乱七八糟的事情和情绪上的起伏都会影响到复习,我自己定的计划弹性就比较大。(事后也确实证明了,期末考试,六月份去安徽比赛等等基本没有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 (二)五月初至六月中旬:英语单词和肖秀荣精讲精练&1000题。本人大学英语6级只考了490分,高中还是理科生,这个阶段基本上在补这两块儿的短板。 (三)六月中旬至七月初:期末考试。 (四)七月初至九月底:精读专业课,做笔记!做笔记!做笔记!因为越到后期笔记越重要。

(五)十月初至十二月中旬:背诵笔记,英语精做真题,政治练选择题,背诵大题。 (六)十二月中旬至考前:调整心态,规律作息,适应考试节奏。 二、参考书目 (一)商法学 1、施天涛《商法学》(精读) 2、施天涛《公司法学》(精读) 3、朱慈蕴《公司法原论》(精读) 4、汤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精读) 5、王宝树《商法总论》 6、李建伟《公司法学》 7、赵旭东《商法学》 8、邓峰《普通公司法》 9、朱慈蕴《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 (二)法学综合 民法部分 1、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精读) 2、朱庆育《民法总论》(精读)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精读)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精读) 5、崔建远《物权法》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王海山主讲 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要准确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 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 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 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但是,思

法律谈判心得

法律谈判实务课的心得体会 法律实务课的学习,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对法律谈判实务课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在面临委托人时,要充分与委托人交流,并对委托事宜的谈判工作做好准备事宜。当面临谈 判的时候,成功的谈判者往往只有一个选择,即去准备。这是唯一能避免在谈判中因为环境、对方律师或两者兼有而被动的方法。如果你不花费必要的时间进行准备,通常则意味着你将在法庭或谈判桌上失败。从长远角度看,准备将会有额外的收获。每次准备充分的谈判,会影响到日后的每一次谈判、每一份文件、每一个客户。要充分与委托人交流。这样你一方面能获取信息、另一方面能得知委托人的想法及取得理解。当你养成了相当的人际交往能力,它们会自动发挥作用,使你一生受益。 (二)善于运用法律工具来处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问题。面对争议 的时候,要运用法律思维,用法律工具来处理,这样不仅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还能很好的处理问题,让当事人之间能够信服,从而有利于争端的解决。法律的学习不仅要全面系统更要注重细枝末节,培养并提高分清法律学习主次的能力可以突出重点集中优势。更可以查找学习法律中的稀薄之处,弥补不足,从而提高自己分清主次的能力。 (三)为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统筹观看全局,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谈判模式。根据目标的不同,可将法律谈判模式分别称之为“竞争型”、“合作型”和“问题解决型”。每一种都对应着相应的策略。 这些策略不是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而是可以交替使用的。 (四)注意细节,包括着装、语言、动作等,观察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动作、表情、语言,从而 能得到一些信息,从而做出谈判技巧的调整。人的性格特征决定最终的胜败与否。对谈判而言,性格的所有无形的方面之中,积极性和抱负心最为重要,而且是密切相关的。在法律学习中和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培养表达和聆听的能力,聆听是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培养表达和聆听的能力也要分清主次,反复聆听,聆听是表达的基础,表达则是对所聆听知识运用的体现;要培养符合自己专业特点的性格、价值的能力。性格可以改变命运,塑造价值观,法律工作者更需要一份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运用法律为社会服务,推动社会的进步;要培养分辨真假的能力。人类历史的发展需要市场规则的发展和法律的融合,处理身边事不忘天下事,这是国际化的观点既要做专业人才又要做视野人才。作为法律人要遵守诚实信用,集中优势明辨是非真理。 (五)当本方完全处于弱势的时候,可以转换思维,运用技巧,有可能获得转机。在日常生活和学 习中,要学会转换思维思考问题,当遇到困境的时候,要勇于面对,并思考解决方案。 (六)学会判断争议的解决是否适合“私了”,还是适合诉诸于法律程序。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要注意培养责任心的能力,法律工作者更需要一份特殊的责任心,责任心更是法律工作者运用实践能力的一架桥梁。篇二:法律谈判论文 法律谈判学心得总结 ——以个人谈判实践为例 专业课名称:法律谈判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76904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 1、古希腊罗马阶段 2、中世纪阶段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4、帝 国主义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 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着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着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着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 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 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 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

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 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 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 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 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罗马人认为公法是涉及国家政府职权范围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罗马法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特点:宗教与法律混在一起。 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学,神学法律思想的完备是经院哲学 奥古斯丁的论上帝之城是神学法律思想的第一部着作被奉为基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C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2.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3.《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4.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D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5.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6.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7.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B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C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9.《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0.《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C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1最早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C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B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3.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B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14.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C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1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1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C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17.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D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18.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C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19.耶林的法学是(A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0.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C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C )

西方法律思想史(单选题)

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文明源于——古希腊 《法学阶梯》的作者是——盖尤斯 斯多葛学派是由(芝诺)创立的 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家是——柏拉图 古希腊(柏拉图)前期重人治,后期对法律有多方面研究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之为归宿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及了多钟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 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对政体理论有重要的发展和修正,将政体分为六种,其中他倾向于——贵族政体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君主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其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 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著作是——《法律篇》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律篇》)中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在解决法律与政体关系时最好的政体形式是——混合政体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乌尔比安 提出“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家是——乌尔比安 在《法律篇》中十分重视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是(西塞罗)的精辟见解 《政治学》的作者是——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崇尚法治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 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是建立在(正义论)的基础上的 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 (斯多葛学派)在西方第一次提出“义务”的概念,并把义务观应用到了法律理论领域 罗马法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罗马法分为三部分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法学与其他的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罗马帝国时期

清华考研辅导班-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考研经验真题参考书

清华考研辅导班-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考研经验真题参考书清华法学院有高质量的本科学士学位教育,并且是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法学学科是清华大学重点建设、优先发展的学科之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国内法学学科评估中名列前茅。现在,清华法学院已经成为国内著名法学院之一。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大学之大,不在大楼,而在大师”,但我个人觉得,同学也很重要,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去接触更优秀的群体是提高自己的最有效的方式。而清华的法学如此强悍,但在19年招生人数也不过20左右,对于钟情于清华法学的学生来说,这会是一场难打的战役。还需考生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做到知己知彼。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析下清华法学院法学考研难度吧。 一、招生目录 1、清华法学院030100法学专业13个研究方向(全日制:01 法学理论、02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 刑法学、04 民商法学、05 诉讼法学、06 经济法学、07 环境与能源法学、08 国际法学、09 知识产权法学、10比较法与法文化学、11 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非全日制:12刑法学、13诉讼法学)变更为2个研究方向(全日制01法学和非全日制02法学); 2、法学专业考试科目发生变化,专业科目二由各个方向的861/878/879/880/881/882/883/884/885/888/879变更为958 法学综合卷二(含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3、复试内容统一化,复试时专业综合笔试内容:法理学、国际公法、经济法学(含环境法总论);复试时专业综合面试内容: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法律与科技基础知识、与法律史相关的法律文化知识。 4、法学专业计划招生35人,研究方向及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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