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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决策贵在酝酿(新)

党委决策贵在酝酿(新)
党委决策贵在酝酿(新)

“会议决定”,“个别酝酿”要充分

在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下,党委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或形成决议时,要遵照和执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在这一重要方针中,“个别酝酿”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事关意见、方案从民主走向集中,事关“会议决定”达成共识。搞好“个别酝酿”,对于实施集体领导,充分调动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班子团结,提高党委决策水平,体现党的群众路线具有重要意义。

按“十六字方针”要求,“个别酝酿”的过程是这样的——在党委办事机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承办部门将需要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如人事任免、经费使用等事项形成方案,并在会前一段时间内,逐个征求每名党委成员的意见,意见一致时,择期提交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承办部门要与每名党委成员进行磋商并研究论证,合理和正确的,予以采纳,原方案有错误的,要作修改;因政策规定或其他原因,不同意见不能采纳,且经过协商和沟通,党委成员仍坚持已见的,可在请示党委主要领导后,将不同意见带到会上充分讨论,由会议做出决定。

“会议决定”的严肃性,要求党委办事机构和承办部门应当细致、周密的落实好“个别酝酿”,认真对待和研究每位党委成员提出的意见,确保每名党委成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确保“会议决定”能形成正确的决策和统一的意志。

但是,个别党委的主要领导、党委办事机构或者是承办部门在落实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时,忽视“个别酝酿”这一环节的重要性,甚至干脆跳过这一环节,导致“个别酝酿”没酝酿透,或根本没酝酿,对“会议决定”产生负面影响——一是临时动议,仓猝上会。以时间不够,或需要尽快上报上级党委为由,不提前告知会议内容、议题、方案,不给其他党委成员以思考和论证和时间,由于缺少对方案的研究和论证,会上,他们很难提出有力度、有建设性的意见,在很多情况下,只能被迫接受自己仍有保留意见的方案。

二是无视乃至剥夺其他党委成员的民主权利,“个别酝酿”变成了“个别人酝酿”。只征求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意见、只在小范围内酝酿,即使明知其他党委成员可能会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也不与他们充分沟通,不给他们参与意见的机会,企图在党委内部形成人为多数,搞“统一战线”,通过“会议决定”实现某几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利益。

会前“个别酝酿”搞不好,会造成讨论不充分,有话不好说或有话不想说,使问题议而不透、议而不决,甚至会在委员间造成误解,影响他们参与集体决策的积极性和班子团结,影响“会议决定”的质量和效能。如,在召开党委会时,一些党委成员会以“个别酝酿”不够提出质疑,要求暂不讨论未经充分酝酿的议案,使“会议决定”“流产”。有的情况下,一些党委成员,对没有征求自己意见的议案,会报之以沉默,不置可否,以示自己不知情、不愿承担自己没有充分参与的决策所可能带来的风险,

这样,即使“会议决定”了,所形成的“共识”也是表面的。还有一些党委成员,原本就不同意,加上没有充分征求自己的意见,即使迫于形势需要勉强表示同意,也是有情绪的,很可能在“会议决定”后的落实和执行中留一“手”,消极观望,甚至设置人为障碍,使“会议决定”难以落实。

会前不进行充分酝酿,不符合我党一贯倡导和主张的党内民主,作为一级党委,应该充分认识到,会前能否进行充分的“个别酝酿”,不仅是检验党委正副书记领导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也是“会议决定”成功的基础,没有好的会前酝酿,就不会有好的“会议决定”,更不会有正确的党委决策,因此,应当努力采取措施,防止和避免“个别酝酿”不够、不透的问题。

作者潘洪新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徐府发〔〕号),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不得超越本局职责权限范围。 (二)坚持科学决策。深入调查研究,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民主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1 / 9

(四)坚持责任追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政策贯彻落实方面。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工作党委、各市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党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等需要结合本局实际,确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的决策。 (二)年度财政预决算方面。主要包括:审定年度财政预算案、决算案、预算执行及调整;研究审定经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预算金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年度财政预算中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具体采购内容、具体采购方式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执行方面。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

杜集区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杜集区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区科学技术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听取意见是指本机关采取公示、调查、论证、座谈、听证、征集意见等方式向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传递决策事项相关信息,获取对决策事项反馈意见的活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局办公室或业务承办业务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息通过是科学技术局站或区政务公开网发布,也可以采用图片展示、通告等形式进行发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的业务科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依据和资料,如法律、法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形成和论证过程; (五)涉法事项,应提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承办的业务科室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形成报告,并填写《杜集区科技局重大决策事项提交表》,提交局党组会议。 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征询工作,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及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公众参与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议决定之前,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示,征询、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反馈的一系列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是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市级政务媒体信息平台构建整合具有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的政务信息平台。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

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合法适当的形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级政务媒体共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会同市法制局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市法制局负责按照国家、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拟定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工作有关方案,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审定执行。 市政务新媒体中心负责按照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和使用需求,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众参与平台进行信息整合、设计优化,增强公众参与平台的交流、互动功能。 第二章公众参与决策范围 第七条对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

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随着参与式行政的发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参与主体、客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变化。首先,行政参与主体中社会公众的主体范围得到扩展。“公众参与”中的“公众”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在实践中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参照西方公众参与制度发达国家的实践,需要对利益集团与非政府组织这两类公众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专家由于其同时兼备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属性,也应该成为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类特殊的公众群体。其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复合式客体,主要包括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中参与行为是该复合式客体的核心。再次,公众参与的实践类型是丰富多彩的,按照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等我们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分为行政操纵型、专家主导型、授权型、协作型和技术辅助型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上的类型化分析之后,仍需要对其中具体的制度进行分类的解析与构建,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专家参与制度。其一,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首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7〕5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五条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第六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多元化社会逐步形成,公众的利益主体意识觉醒,利益表达需求强烈,如何畅通群众利益表达诉求,实现和平、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是构建社会和谐、平安的关键。《决定》提出“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对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畅通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出新要求。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保障决策中的公众参与,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得到初步运用,也取得较好成效。目前,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畅通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提条件是决策信息公开,不清楚决策内容,也就无从参与。决策者在征求意见时不仅要公开决策内容、出台决策背景、决策拟解决的问题,还要分析政策可能对部分群体利益带来的影响以及减少或消除这些影响拟采取的措施。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大多数公众对政策制定的背景材料并没有充分掌握,而且在参与决策的公众与决策者之间拥有的信息量出现巨大差异的情况下,双方事实上无法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达不到协商对话条件,影响达成政策共识的基础。 第二,健全利益代表机制。公众参与又称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众参与是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它强调的是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指参与者基于其自身利益可能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而参与行政决策过程,防御决策权的滥用。现有的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对谁是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是怎样被代表的、最适合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形式是什么等问题并不是非常清晰。 公众参与并不仅仅是增强决策的民意性质,更重要的是分析决策对相关利益和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表达他们的相关利益诉求。在多元社会现实中,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本质是通过真诚理性的讨论,在公民沟通、交流、表达、妥协的基础上,就决策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有理性的、有质量的决策。因此,培育和发展利益共同体的社会组织,是提升公众参与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三,完善公众参与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的宗旨就是使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任何公民都可以从自己的立场出发阐明自己的利益诉求,众多的利益诉求放在一起进行交锋和碰撞,最后形成的结果就可能是经过博弈后具有整体平衡性的利益诉求集合。 重大行政决策并不能使每种利益诉求都得到充分实现,也不是对现实利益重复表达,而是“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根据公平正义原则,结合变化了的社会条件实现对现实利益再调整。但是,公众参与一方面防止政策单方面决定,另一方面也要求决策者对利益调整作出说明,也就是参与就必须有回应,有反馈。所以,不仅是听证会,所有的公众参与都必须有回应,决策部门说明理由必需全面,回答所有的利益诉求。 第四,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目前只有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有公众参与,然而重大决策中“重大”还仅仅是个定性概念,何谓重大并不是一个达成共识的概念,却影响公众参与决策范围。因此,目前一些地区探索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界定重大决策范围,保障公众参与领域,这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

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以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遴选考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将公众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将公众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作者:桂萍 来源:《群众》2020年第14期 随着依法行政改革进程的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得以深入发展。目前,面临着公众参与率低、形式单一陈旧、公众与行政机关的交流渠道不通畅等困境。突破这种困境,开创出一条有序的、法治化的制度出路,不仅需要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在实践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多元化发展渠道,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性。在此背景下,2020年5月18日通过的《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一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规章,在公众参与制度化的发展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 建构公众参与制度多元化的发展路径,就要提供足够多的渠道途径将公众参与模式充分合理地引入决策过程,《办法》第三章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形式、程序作了详尽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公众参与的十种方式,大大丰富了传统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形式,下面即是较为常用的三种公众参与方式。 听证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最常见的参与行为方式是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是一个公众意见表达场所,代表不同利益公众的意见经过交流博弈之后,最后产生整体平衡性的利益诉求集合。重大行政决策一般都涉及公共利益和重要事项,听证会应当作为一个原则性的做法被充分应用在重大行政决策之中。而且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各方利益往往非常复杂,如何让听证会给予各方利益群体平等的表达机会,以及如何把听证过程中收集的意见体现在最终的决策上,不仅需要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后评价等阶段都引进听证会制度,还需要在相关规章制度上对听证会的方式与程序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比如细化决策听证主持人、代表人的规定,保障公民充分表达意见的各种渠道的畅通,明确规定听证会案卷排他原则等。 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是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公开征集意见的主要手段包括问卷调查,又称公民调查,是指决策机关通过较大规模的问卷或访谈,向公众了解他们对有关重大决策的意见与建议。问卷调查的优势体现在其接触面比较广,如果抽样有一定的普遍性,结果可以较广泛地反映公众的态度。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由于存在着沟通上的单向性和单次性,公民进一步表达意见、深入参与的机会会很少。而且,对问卷调查模式的单纯依赖也会减少行政机关与公民面对面接触的机会,并最终影响到决策质量。随着互联网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传统问卷调查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这就使问卷调查的模式更为多样化。 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与特定群体沟通协商”和“与关键公众接触”有一定的共同性,但也有区别。“与关键公众接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小型会议或电话访谈等途径,向重要的公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制度(参考)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2012年12月07日累计点击次数:1784 【打印此页】【关闭】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心区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外,办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调整人防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人防指挥通信建设规划,拟制或者修订防空袭预案;审查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或调整5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 (四)本办10万元以上战备性人防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六)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广州军区人防办和省、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人防工程建设、人防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研究落实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重大措施。 (九)本办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委托。 (十)拟制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 (十一)制定落实廉政建设、效能建设要求的措施。 (十二)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完善以办公会议为主要形式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领导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六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会议集体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机关科(室)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确定决策事项; (二)分管领导可以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主任确定决策事项; (三)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并向办提出决策建议的,由综合科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确定决策事项。 第八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主任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由决策承办科(室)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决策备选方案。 (二)专家论证。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乡级人民政府作 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 重大事项。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的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决策。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科学决策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五条[民主决策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

宿州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宿州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系我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向市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第五条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六条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公众参与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六条(公众参与渠道)

市、区政府应当在其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府开放日等建设,并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鼓励各区依托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查询专区搭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集中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座谈会方式)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实地走访方式)

淮北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淮北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市政府在做出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安排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听取、征求公众意见的行为。重大事项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变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旧城改造方案; (二)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 (三)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四)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五)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重大事项量化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由市政府有关单位拟定,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制定单位(以下简称决策制定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制定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公众参与工作,其他有关单位依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平等、广泛、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公众参与主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和向社会公开等方式广泛征求、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听证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制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doc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 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 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 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 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一 )决策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 规定进行: ( 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 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 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 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 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 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 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 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 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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