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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原则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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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作原则理论介绍始于胡壮麟,他于1980年在《语用学》一文中最早将合作原则介绍到了中国;三年后,程雨民在《格赖斯的‘会话含义”与有关的讨论》一文中又详细地介绍了合作原则,此文被公认为“介绍最全面也最忠实”[I )。此后,沈家煊于I98s年翻译了《语用学论题之二:会话含义》a],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影响。随后,关于合作原则的讨论便如雨后春笋般广泛展开,中国的一批语用学家如陈融、徐盛桓等都作出了杰出贡献。除了文章以外,合作原则也作为重要的语用学内容而被写进了一些教科书中。如何自然的《语用学概论》,何兆熊的《语用学概要》,姜望棋的《语用学—理论及其应用》、索振羽的《语用学教程》以及何自然与陈新仁编著的《当代语用学》等。

其次,合作原则的应用研究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合作原则与翻译。从1993年开始,有许多从事翻译工作的语言研究者将合作原则贯彻到了翻译工作中,如陈小慰、王平和廖开洪等,他们主张在翻译中,为了帮助读者接受跨文化的差异,更准确精当地理解作者的原意,在读者与作者之间建立一种合作的关系,译者完全有必要在适当的地方加入适当的文化信息。事实证明,这种将合作原则融入翻译的做法是可行的。

2、合作与教学。一些从事语言教学的学者将合作原则与教学实际加以结合,着重探讨了如何运用合作原则的有利作用和影响,使教学尤其是英语教学更顺利高效的进行。周红、杜红军、王利娅等都做了这方面的研究。

3、合作与幽默。刘福长、李志荣、刘乃实和陈思敏等都从合作原则各个准则的违反角度对幽默语言进行了生动的案例分析。

4、合作与喜剧对话。池昌海与高玉兰等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喜剧表演中,表演者必须用合作的态度去博得观众的笑声,可是,为了取得娱乐的效果,表演者常常要违反一些规则,这一矛盾在合作原则中得以解释。

5、合作与广告研究。何建梅、李是和韦汉等从合作原则出发解读了广告语言含义的产生。此外,还有合作与跨文化交际、合作与辩论、合作与话语分析、合作与商务文书写作等应用性研究。

最后,在合作原则的理论研究上,陆陆续续也涌现了一批成果,代表性的有:

徐盛桓先生认为传统的会话含义理论没有给出会话含义产生的机制,因此在对合作准则尤其是量准则做出具体精细的形式化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建立了新的语用推理机制,实现了会话含义推理的程序化,进而对量原则做出了极佳补充,增加了合作原则的解释力〔3]0,周礼全先生立足于语言逻辑,综合众多学者对合作原则的评价,对合作原则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逻辑分析,并对合作准则进行了完善和补充[4]0

索振羽先生在吸收国外语言学研究成果的同时,致力于创建具有汉文化特色的语言学理论,描述和解释汉民族的言语交际现象。他结合汉语的言语交际事实,提出了统摄言语交际的总原则—得体原则,“既能科学、合理地解释‘合作原则’难以解释或无力解释的一些

重要问题,又比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便于交际者大众熟练的掌握和运用”f5I0 钱冠连从汉文化的视角入手,对合作原则是话语交际的普遍原则给予了否定,进而创建了目的一意图原则。他认为,目的一意图原则配合一定的语用策略,在智力干涉的前提下,方可对交际者表达的意思进行语用推理[GJa

Secondl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ooperation mainly for the following five areas:

1. Cooperative Principle and Translation. Since 1993, there are many in the translation work of language researchers will collaborate consistent principle

Toru to the translation work, such as Chen Wei, Wang Ping and Liaokai Hong et al., They stand in the translation in order to help the reader to accept the cross

Cultural differences, more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author's intent fine local establishment of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ader and the author, translator

Absolutely necessary at the right place to add culturally appropriate information. Facts have proved that such cooperation will translate principles into practice

It is feasible.

2. Cooperation and teaching. Some scholars engaged in language teaching and teaching practical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be combined, focuses on

How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cooperation beneficial role and influence, teaching, especially teaching English will be more smooth and efficient. Zhou Hong,

Du Hongjun Wang Julia and so do the research in this area.

3. Cooperation with humor. Fu-long violation corner, Li Zhirong, Chen Simin Nai real and so from the principle of cooperation for each criterion

Degree of humor language vivid case studies.

4,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comedy dialogue. Ji Chang Hai and high magnolia make a good attempt. Comedy performances, performers must

Cooperation with the attitude to win the audience's laughter, bu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entertainment, performers, often in violation of some rules,

This contradiction can be explained in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s.

5, cooperation with advertising research. He Jianmei, Lee and Wei Han and other departure from th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interpret the meaning of the language of advertising production

Health. In addition, cooperation and 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 cooperation and debate, cooperation and discourse analysis, in cooperation with business and other writing instruments

Applied research.

中国共青团组织原则

中国共青团组织原则 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团章规定,各级团的组织和广大团员、团干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丛 上级组织共青团组织认真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确保党对团的政治领导,以及团的系统领导的顺利实现,确保共青团的指导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团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开展。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 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 由选举产生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一般是指介于团省委和团县委之间的团地委以及介于团县委和乡(镇)团委之间的团区委,它们均属于工作委员会的性质,不需要选举产 生它的组成可由同级党组织提名,征得上级团委同意后,由党委发文公布除此以外,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都要广泛发扬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报告工作这一规定是团内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它有利于各级团

的代表大会和团员大会对于各级团委贯彻团的决议、完成团的任务的情况和提出的工作目标进行审议和监督。以保证团的工作顺利开展 (五)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 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必须向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工作。 (六)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方面,只有在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才能培养团干部的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集中集体的智慧,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必须把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才能使每个委员在职责明确的前提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重大事情集体领导,具体工作各负其责,提高团的工作的决策水平和团干部独立工作的能力。

我国的分配制度练习题

我国的分配制度 一、单选题 1.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方式,决定了剩余价值由资本家占有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企业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制度。这表明() A.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 B. 按劳分配是最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C. 分配制度取决于财富增加状况 D. 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分配制度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方式经历了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其它分配方式为辅,再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演变过程。这一演变过程() ①同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 ②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逐步削弱相协调 ③由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 ④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决定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④ D. ②④ 3.小李是某国有大型制造业的技术工程师,2016年所得年薪20万,年终奖金10万。小李业余时间通过发明创造授权单位使用获得技术专利50万。同时小李平时注重投资理财,一年下来购买股票获利3万,银行利息获利5500元。2016年小李按劳分配的收入、劳动收入分别是() A. 200000元 835500元 B. 200000元 300000元 C. 300000元 800000元 D. 300000元 535500元 4.在我国现阶段,下列收入中不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是() A. 科技工作者提供新技术而获得的收入 B. 公民在股票交易中的收入 C. 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年薪 D. 国有企业职工的奖金和津贴 5.对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理解正确的是 ( ) ①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②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③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社会地位 ④它不是我国现有分配方式的全部,但在其中居主体地位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6.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7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提出要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上述政策的实施() ①是分配中注重社会公平的重要表现 ②有利于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③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与活力 ④表明了按劳分配在分配方式中占主体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7.“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一原则的提出() ①是对以往分配制度改革认识的深化 ②承认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都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 ③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④目的是“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②③ D. ①②④ 8.“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当得到保护。”下列各项中属于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 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由此可知,一个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总是相对稳定的确定的明确的。 当代中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 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对当代中国的根本任务、中心工作、政治发展目标的理论总结和法律概括,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内容提要】 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环境)风险防范”、“预防(环境)损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2011年《环境保护法》修改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后历经四次审议、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三年后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4月24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该法第5条明文宣示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这是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首次直接规定,无疑具有非凡的历史进步意义。若要准确解读该条内涵,则需结合对该条立法过程和新法总则相关条款的分析,本文拟尝试之。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风险防范;损害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正文】 一、《环境保护法》应明文宣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环境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1]笔者一直主张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并逐步发展达到这一目标。正如汪劲教授所总结:“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国家(地区)的环境立法实践出发,还是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 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3]环境法基本原则应是经由环境立法“所确认并

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的“对等”“尊严”

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的“对等”“尊严” 作者:肖永国 在两岸沟通、交流和交往过程中,经常看到马英九执政当局动辄以“对等”“尊严”要求中国大陆。这样中国大陆民众感到非常不理解:似乎中国大陆“成心”要给台湾“政治难堪”一样。原本很“对等”“尊严”的两岸交流,被台湾当局这么一“政治吆喝”,反而觉得好像台湾执政当局很受委屈。 但是,凡是两岸交流事项,从事实上看,无一例外的都是台湾方面不断出“政治意外”或者不断给大陆“政治难堪”。 我们如果放下台湾当局“贼喊捉贼”的心态不论,通过对两岸的发展史及台湾现状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知后,就会发现,这是台湾上下的“集体症状”,而且越是台湾政治高层,“症状”就越严重。产生该“症状”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台湾对中国大陆国际地位、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不断发展的势头有强烈的自卑或不安全感; 2、台湾对自身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国际影响力不断下降有很深的不自信或恐惧感; 3、两岸缺乏基础的政治互信; 4、两岸需要广泛的共识; 如果把这四个方面综合起来,其实就是一点:两岸在缺乏普遍互信和共识的前提下,对此消彼长的发展状态,在“台独势力”的蛊惑下,台湾民众的盲目、自卑和恐惧的心态越发突出。 几十年来,对于“中华民国”由大到小、由强变弱、由稳至乱的整个过程,任何一个台湾政党及政治领导人都会感触深刻。没有亲身经历台湾沧桑变化60多年的大陆民众,是无法体会台湾政治和社会的这种心绪和愁苦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台湾上下的这种心态本质上是特定历史环境中的自然表现,也是对台湾现状和前途的悲苦体现。 两岸冲突和对立的历史既然已经发生,当然就无从改变。但是,基于历史形成的两岸民众心理和情绪的落差和对立,是完全可以在两岸沟通、交流和交往的崭新历史中予以化解的。 所以,对两岸党、政、军、民而言,必须放下无法改变的历史包袱,只能从可以改变的两岸现状起步,通过不断创造善意的沟通、交流和交往的历史,在持续建立和扩大两岸政治互信和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共同为两岸的及台湾的未来找一个最好的归宿。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台湾执政当局始终执行“不统”“不独”“不武”的两岸政策政治前提及“台独势力”被个别政治人物当做对付中国大陆“棋子”的政治环境下,开创两岸沟通、交流和交往历史中,不可避免的要遭遇“台独势力”纠结“蓝绿政治集团”共同阻挠两岸融合的历史波折。为了防止两岸关系发展历史的倒退,防止两岸及国际上分裂中国的政治势力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宪法是护理立法的最高守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方面,它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护理法的制定必须在国家宪法的总则下进行,而不允许有任何与其相抵之处。护理法规不能与国家已经颁布的其他任何法律条款有任何冲突。 二、护理法必须符合本国护理专业的实际情况。 护理法的制定,一方面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护理立法经验,确立一些先进目标;另一方面,也要从本国的文化背景、经济水准和政治制度出发,兼顾全国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实际,确立更加切实可行的条款。假若脱离本国实际,势必难以实施不仅失去其先进性和科学性,且无生命力。 三、护理法要反映科学的现代护理观 近几十年来,护理学从护理教育到护理服务,从护理道德到护理行为。从护理诊断到护理计划的实施,评估乃至护理咨询,护理管理等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只有经过正规培训且检验合格的护理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实际护理服务工作。护理法应能反映护理专业的这种垄断性、技术性和义务性特点,以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社会效益的合法性。 四、护理法条款要显示法律特证。 护理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应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特征,故制定的条款措辞必须准确精辟、科学而又通俗易懂。

五、护理立法要注意国际化趋势 当今世界,科学、文化、经济的飞速发展势必导致法制上的共性,一国法律已不可能在本国法律中孤立的长期存在。所以,制定护理法必须站在世界法治文明的高峰,注意国际化趋势,使各条款尽量同国际上的要求相适应。如随着护理服务范围的扩大,社区初期卫生保健护士日益增多,需对护士的种类、职责范围赋予新的规定;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许多与护理相关的潜在性法律问题,也需要从护理法中找到解决的依据等等。

只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就什么都可以谈吗

只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就什么都可以谈?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尽管两岸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中国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两岸同胞理应携手维护好、建设好我们的共同家园。台湾任何政党,只要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我们都愿意同他们交流对话、协商谈判,什么问题都可以谈。我们郑重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这些重要论断客观描述了两岸关系的现状,明确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原则基础,表达了中国共产党推动两岸关系朝着和平发展方向前进的真诚意愿,指明了两岸实现互利共赢的正确方向。 一个中国是两岸关系的基本现状。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9年以来,尽管两岸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这就是两岸关系的现状。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事关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中华民族历来把分裂国家视为最大的罪恶。在国家统一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不可能有任何妥协的空间;只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其他任何事情都好商量。两岸关系要迈上和平发展的正确轨道,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两岸要实现和平统一,也只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妄图通过所谓“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两国论”、“一边一国论”、“去中国化”等各种论调和手段,蓄意扭曲一个中国的现状,蓄意破坏一个中国原则,都是在挑战民族大义和国家核心利益,都是在与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相对抗,不仅无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而且最终必然成为历史的罪人,落得失败的下场。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走上和平发展轨道的重要前提。只要回到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不论是什么人,以前做过什么事、说过什么话,中国共产党都会基于民族大义,以最宽广的胸怀、最大的诚意,向台湾当局、台湾任何政党和个人敞开协商谈判交流的大门,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在和平发展合作成为时代潮流、两岸交流和相互依存日益密切的今天,两岸关系持续敌对或走向分裂,都是极端不正常的情况。唯有回到“九二共识”,重开协商谈判,尽早达成和平协议,共同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共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携手维护好、建设好我们的共同家园,才符合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

共青团的组织原则

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1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它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行使职权,负责全团的日常工作。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警、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中央金融、中央企业等都有团的省级及下属团的地方领导机关和基层组织。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共青团员7858.8万名,基层团组织283.6万个。其中基层团委17.2万个,基层团工委2.8万个,团总支21.1万个,团支部242.5万个。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二)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四)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五)要努力做好每一件事。 入团申请书的写法格式入团申请书的写作格式一般来讲都是固定的,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一)标题:入团申请书一般由申请内容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如“入团申请书”。题目要在申请书第一行的正中书写,而且字体要稍大。入团申请书,题目也可单独写在第一页上,字体醒目。(二)称呼:通常称呼要在标题下空一两行顶格写出接受申请书的团支部的名称,并在称呼后面加冒号。如“敬爱的团组织:”。(三)正文:这是申请书的主要部分,第一段先写:我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二段通常要先介绍一下个人的现实情况、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情况。然后,要写明申请入团的动机、理由、对团的认识、自己的决心等。对个人情况的介绍可以较简单,而把重点放在入团的动机、对团的认识以及自己的决心上。正文要从接受申请书的团组织名称下一行空两格处写起。申请书的正文部分一般篇幅较长,所以要注意分段。下面我们将详细地分析入团申请书的具体写法。 1.介绍个人的现实情况:对个人现实情况的介绍,是为了让团组织对自己现在的身份、情况有一个初步和大致的了解,不用展开来写,简明扼要即可。 2.个人简历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这一部分的内容也要简单,无须多用笔墨,但也必须清楚明白。对个人简历的写法,一般要求从上学时写起,到目前为止,只需依据时间的顺序,一项项地排列出来即可。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在申请书正文中可以简单地介绍一下,也可以不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可附在申请书后。 3.入团动机和理由:入团的动机、理由要重点写。申请的理由比较多,则可以从几个方面、几个阶段来写。 4.对团的认识:对团的认识往往是同个人的成长经历有关的,这在申述自己的入团动机时已有所涉及。这里指的是专门较集中的对团认识的文字。 5.自己的心情、决心:这一部分是抒写自己入团的强烈愿望,表达自己的决心的部分。(四)结尾:申请书可以有结尾,也可以没有。结尾一般写上“此致——敬礼”之类表示敬意的话即可。(五)落款:落款,即要署上申请人姓名和成文日期。注意:必须用黑色签字笔

分析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 在我国,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引发的对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对分配不公的原因亦有多种解释。随着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的日渐深入,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性原因愈加显露。从解决问题的需要出发,我们将着重对现行制度与政策的缺陷进行剖析。 一、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应 (一)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基本估计 按照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所获取的相应的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表现为要素收入。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抚恤、救济、津贴,以及转移性收支等项目。 根据我们对城乡居民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测算结果比较,对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出两点基本判断:其一,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其公平程度的高低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其二,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由此可以推论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 这两个分配层次中出现的问题,在形式上集中地表现为分配秩序的混乱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二)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缺陷 (1)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护理法是指国家、地方以及专业团体等颁布的有关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的一切法令、法规。从入学的护生到从事专科护理实践的护士,从在校培训到任职后的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从护理教育、医院护理到护理专业团体等均有涉及。不同的内容或程序有不同的护理法规及不同的制定和颁布者。各国现行的护理法规,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是国家主管部门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法令。可以是国家卫生法的一个部分,也可以是根据国家卫生基本法制定的护理专业法。 第二类,是根据卫生法,由政府或地方主管当局制定的法规。 第三类,是政府授权各专业团体自行制定的有关会员资格的认可标准和护理实践的规定、章程、条例等。 除上述三类以外,如劳动法、教育法、职业安全法,乃至医院本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护理实践也具有重要影响。 护理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总纲、护理教育、护士注册、护理服务等四大部分。 总纲部分阐明护理法的法律地位、护理立法的基本目标、立法程序的规定,护理的定义、护理工作的宗旨与人类健康的关系及其社会价值等。 护理教育部分,包括教育种类、教育宗旨、专业设置、编制标

准、审批程序、注册和取消注册的标准和程序等,也包括对要求入学的护生的条件、护校学制、课程设置,乃至课时安排计划,考试程序以及护校一整套科学评估的规定等。 护士注册部分包括有关注册种类、注册机构、本国或非本国护理人员申请注册的标准和程序,授予从事护理服务的资格或准予注册的标准等详细规定。 护理服务部分,包括护理人员的分类命名,各类护理人员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系统以及各项专业工作规范、各类护理人员应达标准的专业能力、护理服务的伦理学问题等,还包括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护理人员进行处理的程序和标准等。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相关内容:

中国共青团的组织原则与基本任务_入团申请书

中国共青团的组织原则与基本任务_入团申请书 1、组织原则 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1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它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行使职权,负责全团的日常工作。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警、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中央金融、中央企业等都有团的省级及下属团的地方领导机关和基层组织。截止到20xx年底,全国共有共青团员7188万人,为历史最高水平;基层团委21.2万个,团总支23.4万个,团支部254万个;专职团干部19.1万人。 2、基本任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1988年5月共青团十二大决定,从1988年起,用两三年时间在全国逐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并决定《光荣啊,中国共青团》为共青团代团歌。共青团的机关报刊是《中国青年报》和《中国青年》杂志。 五角星,黄星周围环绕以黄色圈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团旗为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 分享让人快乐,欢迎下载使用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邮码:250100。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

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 求证公正。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 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 意志和利益要求。立法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最终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依归。立法上的多数原则并不是简单否定少数而是同时要求尊重和保护少数。在民主立法过程中多数通常是“变动的多数”即在某一项立法上处于多数地位的人中有些人在另一立法中可能处于少数地位。多数是变动的与少数互相渗透、交叉和转化。在立法特别是法案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少数人的正确意志和少数人的利益也要吸87纳和兼顾。机械、盲目地坚持多数原则不尊重和不考虑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容易形成立法上的“多数专制”从而降低立法的民主化程度。21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立法既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又是一个集中的过程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过程。立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意志它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

共青团的性质

共青团的性质 1.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2.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3.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共青团的奋斗目标: 1、明确规定了共青团的奋斗目标是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 2、阐明了共青团应该怎样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团的组织原则: 共青团是按照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这个组织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主集中制。 组织原则的具体内容: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2、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3、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4、团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报告工作。 5、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

见,团的下级组织必须向上级组织如实地反映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工作。 6、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团的组织生活 作为一名共青团员应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果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做团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团费,按照《团章》规定,就被认为自行脱团。 团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 一、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1、必须正确认识和坚持先进性和群众性的统一,以先进性为条件,以群众性为基础。 2、先进性表现在四个方面: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 群众性:共青团不是一个核心组织,它是广大青年通向党的一个过渡组织; 3、共青团的组织基础广泛。 4、共青团的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要提倡青年化、民主化、社会化,要适应青年特点。 二、共青团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共同富裕 2、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 3、依法治国的新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4、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5、社会责任感的集中体现:奉献精神。 6、艰苦奋斗集中表现为:创业精神。 7、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 9、时代精神的核心:改革创新 10、民族精神的内涵: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11、科技国情:在尖端技术的掌握创新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坚实的基础,在同一重要领域已走在世界的前列,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不够,科技总体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同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12、“热心公益、服务社会”有什么意义? (1)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既承担着社会责任,又在帮助他人,并使自身的价值在得以提升。 (2)当你参加公益活动时,会吸引众多关注的目光,得到众多人的积极响应,有利于创建一个互帮互助、互相关爱的社会。 13、公民(青少年)能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些什么? (1)文明要树立循环利于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如收回废纸;用淘过米的水浇花;用(中水)洗车。 (2)积极参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监督、举报浪费资源的行为。 (3)倡导低碳生活,节约资源,循环使用资源,从身边小事做起,如随手关灯,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提倡“光盘行动”。 14、实施可持续发展有何重要意义?P57 1)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推动整个社会走生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有利于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15、青少年应怎样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制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1)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2)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3)增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等。

2019届高考政治专项复习个人收入的分配分配制度生产决定分配1

生产决定分配(1) 1.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 ) 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C.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市场为基础,加强宏观调控 2.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 )决定的。A.产品结构 B.产业结构 C.所有制结构 D.消费结构 3.为促进我国收入分配公平提供重要制度保证的是() A.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B.正确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的效率与公平关系 C.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在个人收入分配过程的基础性作用 D.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 2011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坚持上述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 ) A.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 D.这一制度有利于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5.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有很多,但其根本原因是() A.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D.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 6.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是( ) ①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②同步富裕的共同目标

中国共青团团章

第一章共青团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共青团的光辉历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并领导的一个具有光荣历史和革命传统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自诞生以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领导核心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亲切关怀下,不断发展壮大,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始终站在革命和建设的前列,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近80年来,中国共青团走过了光辉的历程。1922年5月5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隆重开幕。这次大会通过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纲领、章程和其他一些决议案。大会通过的团的纲领上,确定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为中国青年无产阶级的组织,是为解放无产阶级而奋斗的组织。从此,团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团结教育青年投入到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 1925年1月召开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时,为了迎接大革命高潮的到来,为了明确表明我们党的政治主张——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表明我们团组织是为无产阶级利益而奋斗的革命青年组织,大会决定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36年11月,中共中央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为了

更广泛地团结各界青年投入抗日救亡的斗争,决定改造共产主义青年团,建立各种抗日救国的青年团体。 1946年9月,中共中央根据人民解放战争的新形势和满足广大青年积极分子的进步要求,提出试建青年团组织。随着解放战争胜利的发展,试建青年团的成功,在全国解放的前夕,1949年1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决议》,在全国开始了普遍重建青年团的工作。 1957年5月,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当时鉴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早已完成,社会主义革命也已取得决定性胜利,广大团员正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并把在将来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崇高的理想,为了确切地反映青年团所担负的政治任务和广大团员的意志,大会决定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这个名称一直沿用到现在。当时在改名的决议上还提出“为了继承和发扬我国青年运动的光荣传统,应该将改名以后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过去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相衔接,依照次序加以排列,把下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定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尤其是1993年5月团的十三大以来,共青团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

中国分配制度优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分配制度优点 篇一:试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哪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 试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哪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 在经济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在分配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资源配置上由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政治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在文化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采取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前提下保证文化多样 性发展的体制。在社会体制上,大力开展社会建设,培育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构建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社会管理与运行机制。在实践中,逐步改变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整体发展格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从经济制度来看,我国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

展了社会生产力,而且确立了社会主义巿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把巿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注重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从政治制度来看,我们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它既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克服了其中的弊病和不足;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民主权利,又能形成共同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既充满活力又富有效率,适应了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经济、社会、文化不发达,区域发展不平衡,传统文化影响深厚等现实状况。当然,不 仅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两个方面,在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都得到了充分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这五个有利于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篇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特优势

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正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一)合宪性原则《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那么,《立法法》本身的规定与《宪法》之规定不一致,是否违宪呢?有学者提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问题:《立法法》违宪——《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立法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无独有偶,《立法法》关于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规定,存在着相同的违宪问题。笔者认为,暂且不论是运用法的位阶原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或是需要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加以解决,但这一问题的背后暗含着对我们的警示:违宪立法是危险立法,是把法律的神圣化解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儿戏”,是将置现在颁布的所有的法律条文于“空洞”之中。(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最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他认为其应包括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法律应为“良法”,一是法律应得到公众普遍地服从。虽然近代意义上的法治不同于古希腊人祈求的法治,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在今天仍是世界各国进行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法治原则被赋予了中国特色。我国《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就是我国立法的法治原则。国家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不例外。(三)民主原则《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就是立法的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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