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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清真寺规章制度

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

一、清真寺是穆斯林群众举行宗教活动、保障民族习俗的重要场所。为规范清真寺管理,保障正常宗教活动和民族习俗,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清真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寺寺务、教务和有关事务的民主管理。寺管会是本坊穆斯林的群众组织,在民宗局具体领导下,民主选举产生,同时上报民宗局和省伊协备案。管委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三、寺管会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市、县(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行政管理,(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领导,)在上级伊协组织指导下,开展教务活动和寺务管理;听取本寺教长意见、建议。接受穆斯林群众的监督,做到做好寺务、财务公开。

四、寺管会成员应具备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的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宗教操守和伊斯兰教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执行寺管会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寺管会要认真做好教职人员的聘任工作,落实好生活待遇和工作环境,协助落实好社会保障政策,解决后顾之忧。积极协助教长搞好教务活动,支持教长搞好经堂教育,抓好教义、教规的宣传普及,协助教长搞好本坊穆斯林家庭走访,加强清真寺与乡老间的联系。

六、寺管会要加强清真寺财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搞好清真寺的建设和修缮。搞好回民公墓、沐浴室、殡仪室的管理,办好本坊民族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抓好民

族经济、搞好清真寺自养。

七、寺管会要向本坊穆斯林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做好教育普法、婚姻计生等工作,引导穆斯林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宗教和顺和社会和谐。关心坊内困难穆斯林群众,协助政府解决好他们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寺管会要切实做好防范违犯伊斯兰教禁忌等伤害穆斯林群众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工作。发生问题,要及时报告,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问题处理在坊内。

九、寺管会要搞好清真寺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寺管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与省内其他清真寺的参观、交流和学习,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和接待到本寺讲经、诵经的宗教人士,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极端组织的渗透,确保一方平安。

清真寺管委会主任职责

根据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清真寺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民主管理,有效开展教务活动和民族习俗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清真寺管委会主任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领穆斯林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贡献。

二、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自觉接受统战部、民族宗教部门的领导,讲政治,守纪律,依法办教,团结办教,为伊兰教事业发展作贡献。

三、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自觉坚持为寺坊穆斯林群众服务,为教职人员服务,特别要解决好教职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生活和有关政策落实等问题。维护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团结、和顺、和谐氛围。

四、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搞好清真寺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防范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事件。

五、加强寺管会班子建设,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凡较大的工作和问题,必须召开全委会讨论通过方可办理。寺管会成员分工负责,积极协作配合,全力做好清真寺的一切工作。

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使清真寺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七、管理好清真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证财产不损坏,资产不流失;进一步搞好清真寺建设和墓地管理,把寺院建设成标准化、规范化的宗教活动场所。

八、发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精神,因地制宜,创造条件,积极发展自养事业。

九、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搞好教育普法、婚姻计生,安全稳定等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十、清真寺管委会副主任职责,按照分工,参照管委会主任职责执行。

清真寺阿訇职责

阿訇是本坊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宗教活动的主持者。为了充分发挥阿訇教职人员的作用,搞好教务工作,为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做贡献,特制定以下职责:

一、加强党的宗教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经训知识学习,不断增强政策法规意识,努力提高经学理论水平,积极引导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自觉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为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作贡献。

二、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尽职尽责地搞好本寺的教务工作和寺坊穆斯林群众民族习俗的保障。

三、在寺管会领导下,认真主持本坊教务,宣讲经训教义、教规,编写宣讲新卧尔兹,宣传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和优良传统,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守法,带头搞好民族团结和宗教和顺,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四、认真搞好清真寺的礼拜、诵经、讲经、宣教、斋月、古尔邦、圣纪节工作,举办力所能及的经堂教育,培养伊斯兰教事业接班人,热情为穆斯林群众搞好婚丧嫁娶、宰牲等工作。

五、本着“各行其是,互不干涉,互相尊重,互不歧视”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不得安排外地阿訇在本坊内宣教,也不允许本坊阿訇到坊外传教,特别要做好防止渗透、抵制极端工作。

六、督促寺管员清理、保管好恒温和常温塔布匣子,保持完好无损、内外整洁。亡人家属使用前后要认真检查,不得损坏,如有损坏,要及时督促按原样修整和赔偿。

七、阿訇实行的是寺管会聘任制,每次聘任原则上与寺管会

换届同步进行。在任期内认真履行以上职责,随时听取广大乡佬的正确建议,因地制宜依从当地回、维等民族生活习惯,改进教务工作中的不足,使本寺教务工作不断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清真寺管委会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清真寺管委会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每位成员的积极作用,以促进寺管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决策中尽量地减少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二、寺管会召开会议,委员接到通知应按时出席会议,会议中不得无故离会。自己缺席及中途退会而未参加所议事项的表决为自动弃权,应无条件执行会议决议。

三、与会委员超过委员半数可以开会,会议通过的决定为有效决定。

四、寺管会委员5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管委会主任与其谈话,谈话后仍不参会可视为自动退出寺管会。寺管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选举新委员充实,并上报市(县)民宗局批准。

五、每次会议应做到主题明确,与会者围绕主题发表意见,然后逐一表决,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委员的临时意见在主题议完后再议。

六、清真寺管委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形成决议后,任何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七、对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召集人向其传达会议精神,对会议决议,必须执行。

八、凡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事情,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张,擅作决定。否则,由个人承担后果。

九、每次会议应作好记录,以便备查。

清真寺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清真寺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及时收入、合理使用,保障清真寺积累不断增长,为本坊发展奠定经济基础,特制订本制度。

一、清真寺财务管理实行集体领导,一支笔审批,寺管会主任总负责。房产租赁、经营实体承包,集体研究标的、竞标租赁承包,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收缴费用。上级拨款,社会捐赠和穆斯林乜贴钱。即时分户入账,做到账钱相符。

二、资金使用实行“审核集体议,审批一支笔,公开大家评”的民主管理办法。除日常必须开支外,清真寺的基建、维修费用,各项活动费用,各项补贴,馈赠费用,公益事业的各项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均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在各项费用的开支上,实行寺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每年度将清真寺收支情况公布一次,接受本坊穆斯林群众监督。

三、财务实行“三分离、一统一”办法管理。会计与出纳分离,不能由一人担任;开票与收费分离,开票的不收钱;清真寺财务账与念散乜贴分离,实行分帐管理。所有经费统一存入银行,不得在银行外现金流动。

四、凡选寺管会的成员不得担任清真寺的会计或出纳,不得租赁或承包清真寺所属的房产和经办的企业。

五、任何人不准挪用、借用清真寺公款。财会人员必须严守国家财会制度和纪律,收取的资金及时进帐。因防范不力而发生的资金被盗、丢失,均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六、严格报销制度,购物要开具正规发票。购物发票应有经手人签字、收物人签字并说明用途;其他报销必须注明报销事因,二人以上的应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在具备上述条件下由主任

审批方可报销,否则,出纳可拒绝报销。

七、财会人员必须按规定作好各种财务报表,每年开斋节,向坊内穆斯林群众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清真寺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清真寺资产管理,保证清真寺资产不流失、不损坏,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对清真寺的所有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购置的不动设备等,进行分类登记,由会计建帐存档备查。

二、对清真寺房屋的出租,经营实体的承包,租赁承包合同由寺管会集体研究决定,竞标租赁承包。

三、凡租赁承包者,必须与寺管会签订正式合同,定期缴纳租赁承包费用,租赁承包方不得随意改动,不得损坏承包的经营实体;对房屋自然破损和漏雨的,及时报请寺管会领导,集体研究后进行维修。对人为造成损坏的由租赁承包方负责修复。

四、清真寺的办公用品、餐具、桌椅、空调、塔布匣子或其它物品,要逐项分类登记入帐。急需借用的,一定履行借用审批手续,随借随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照价赔偿。

五、财会人员与财物保管员要每年底按时清点核查,对寺内的一切物品做到不受潮、不虫蛀、不遗失。如发现破损、遗失要及时上报清真寺管委会领导进行调查处理。

六、添置设备和整修设施要根据情况写报告,经寺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购置或整修。

清真寺管理员(寺阿訇)工作职责

为加强清真寺管理,使清真寺活动有序,管理规范。现制定清真寺寺管员职责如下:

一、在清真寺寺管会统一领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一切任务。

二、注意仪表、礼貌待人,对来客来宾及来寺办事的乡佬要热情接待。清真寺外来电话、信函,随时登记,及时上传下达;报刊、杂志及时分类处理;需要处理的往来事务及时向寺管会领导报告。

三、认真做好清真寺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院内外无杂物、杂草、垃圾,做到每天清理干净;大殿内设施一星期清洗一次,确保整洁卫生,设施摆放整齐规范,无灰尘污垢。

四、管理好清真寺寺管会交付的所有可动资产设施和花木盆景。对恒温、常温塔布匣子等大型设备和用品,保持完好无损。借用要有手续,收回时要检查验收,确保无损坏。如有损坏,要及时按价赔偿,保证交给保管的物资无流失和损坏。

五、协助阿訇作好有关教务工作,礼拜时按时烧水,保证水房供水;经清真寺寺管会领导允许,在寺殡仪室停放“埋体”的,要协助搞好沐浴供应热水和其他有关事宜,促进本坊穆斯林群众团结、和谐、安全、稳定。

六、完成寺内勤杂工作,空余时协助搞好盆景园林管理,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对损坏清真寺人财物的人和事,要敢于制止纠正,在自己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及时向清真寺管委会领导反映,争取领导支持解决。

清真寺文明卫生规定

清真寺是穆斯林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展示穆斯林良好形象和素质的载体。为加强清真寺文明卫生建设与管理,把清真寺建设成为爱国爱教,环境优美的文明卫生寺院,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清真寺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公物,爱护院内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积极参加文明卫生创建活动。

二、保持礼拜殿整洁肃穆,墙壁地面干净,环境优美。室内外鞋、帽等摆放整齐、井然有序。

三、沐浴室整齐洁净。汤瓶、拖鞋、坐凳放置整齐,衣帽、毛巾、服饰悬挂适中,室内通风干燥,无污垢、无霉变、无异味。

四、院内住户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团结友好,和睦相处。

五、不准在院内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和门前阳台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牵乱挂、乱停乱靠、乱涂乱画、乱泼乱倒,衣物一律在指定的区域内晾晒。

六、不准在院内攀枝摘花、践踏草坪,爱护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七、不准在院内高声喧哗、背谈他人,甚至打架斗殴。

八、不准在院内燃放烟花、鞭炮、播放高音量音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九、不准在院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准带宠物进入清真寺。不准在院内抽烟,以及饮酒后进入清真寺。

清真寺安全管理办法

为保障清真寺财产安全及入寺参加宗教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防火安全

(一)清真寺内严禁烟火,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已燃煤

炉等。

(二)沐浴房小锅炉有专人负责,热煤渣不准乱倒。

(三)吸烟者不准进入寺内。

(四)建设消防通道,完善防火预案,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

二、电器安全

(一)不具备电器安装操作技术资质人员不准在寺内安装、

检修电器、电线等。

(二)老化的电线及时更换。无盖壳的开关、闸刀及时检修、配齐。

三、治安安全

(一)非公务的非穆斯林人员谢绝在寺内逗留。清真寺不接

待外来人员讲经宣教。

(二)未经寺管会领导同意,坊内穆斯林和外来人员一律不

准在寺内留宿,确需留宿,应在有关部门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

留宿。

(三)非清真寺院内居住人员不得将物品存放在清真寺院内。

(四)保持清真寺内整洁、肃静、神圣,不准酗酒者进入,

不准高声喧哗,不准打架斗殴。

四、安全责任人及安全检查

(一)清真寺成立安全保卫小组,负责寺院内安保工作。寺管会主任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安保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寺院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及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等重大节庆前,必须对清真寺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四)发现不安全苗头,应及时报警:治安电话110、火警电话119。

一、凡来本寺礼拜、开经和举行宗教仪式而需要沐浴的穆斯林方可入内沐浴,其他人员谢绝入内。

二、沐浴者要爱护室内汤瓶、热水器、水龙头、坐凳等洗浴设施,提倡节约用水。

三、严禁衣物、毛巾、鞋帽乱放乱挂。

四、沐浴时应保持清静整洁、文明卫生,不得喧哗、吵闹,不准在室内乱扔乱吐废弃物。

五、沐浴应互敬互让,禁止无序争抢。

六、严禁在沐浴室内清洗衣物。沐浴室内的用品原则上不外借,因故确须借出的,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七、沐浴室保持通风干燥,无污垢,无霉变,无异味,干净整洁。

八、沐浴室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沐浴者应服从清真寺的管理。

一、遵守伊斯兰教殡葬制度,按照教规、教法规定悼念亡人。

一、爱护公共物品。使用水、电、煤、气等,按规定办理。

二、使用恒温、常温塔布匣子,要按操作规程办理,防止损坏和伤人。

四、严禁在室内高声喧哗、大声哭闹、摆放祭品、播放音乐及其他不符合伊斯兰教教规的行为。

五、严禁在室内吸烟喝酒、抹牌赌博。

回民殡葬管理办法

一、为了保障回族的合法权益,加强殡葬管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回民墓地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清真寺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三、回族实行土葬。回族殡葬的特点是深埋土葬、薄葬、速葬。回族群众必须依照清真寺管委会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墓穴,统一墓碑,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寺管会行使殡葬管理职权。

四、清真寺管委会设回民殡葬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墓地规划,实施规范管理,开发墓地资源,把回民墓地建设成为具有回族特色的回民公墓。

五、为了使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寺管会殡葬管理小组建立回民公墓管理服务专班,并签订协议,除管好墓地不受损毁外,还可开发方便穆斯林的服务性项目。

六、公墓内的坟墓排列,按照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标准,整齐划一,公墓土地面积较宽余的,每个墓占地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距为1米,行距为1.5米,墓高不得超过0.8米,碑高不得超过1.5米。亡人家属必须先办墓穴手续后使用,不得随意将坟墓加高扩大,以维护公墓的整体形象。

七、回民群众需要在公墓内购置墓穴的,应事先告知寺管会殡葬管理小组,以便与回民墓地管理服务专班联系,协助办理丧葬事宜。若需在清真寺内停放埋体和举行丧葬礼仪的,只收取所用的水电费。

八、回族的丧葬仪式,均按照回族丧葬习俗的程序进行。其殡葬礼仪,由阿訇、寺管会领导、亡人家属和亡人生前工作单位领导共同协商,妥善安排。丧葬的全过程自始自终要体现慎终追思,庄严肃穆和节俭办丧事的精神。

九、对回民中的特困户和孤寡老人“归真”后,在丧葬过程中,确有困难的,清真寺管委会或回族乡老应给予必要的捐助,并妥善安排好丧葬事宜。

十、管理使用好丧葬工具用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恒温、常温塔布匣子及附属工具用品,应定期维修,妥善管理。严格使用手续,损坏赔偿。

十一、回民公共墓地建立“回民公墓”标志,并按照规划搞好绿化、美化。墓地内严禁放牧、烧荒和燃放烟花、鞭炮等,任何人不得损毁损坏公共墓地的建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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