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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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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

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江苏省中小企业创新工程行动计划》,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决定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工作。现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工作宗旨

鼓励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联合、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专精特新产品的开发,提升产品档次和品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和健康平稳发展。

第二条中小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其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专精特新产品定义

1、“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主要指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2、“精”——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通过精细化管理,

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其产品性能优于同类产品。

3、“特”——采用独特或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研制生产的产品,拥有专有技术,产品人无我有、人有我特。

4、“新”——产品近两年内研发,且批量投入生产的新产品。

第四条专精特新产品认定范围

主要是我省“十二五”确定培育和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机械、电子、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的产品,轻工、纺织、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升级换代的产品。优先支持新兴产业的产品。以下产品不属于认定范围:

1、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

2、化妆品、服装、家具等日用类产品;

3、传统手工艺品;

4、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类产品;

5、动、植物品种资源类产品;

6、高能耗、环境污染类产品。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时间两年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

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申报产品的基本要求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近2年内的发明或

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

2、符合国家和江苏省产业政策导向;

3、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质量优良,无重大质量问题及用户投诉;

5、已投入批量生产,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矛;

6、市场前景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

第六条申报材料要求

1、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申报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实物照片。

4、申报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介绍。

5、产品采用相关发明专利技术的专利授权证书或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的,应提供许可、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8、已通过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的,可提供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9、其它材料。可提供高新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等认证、获奖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自愿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填写《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申报表》(一式一份)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2、初审与推荐上报。各省辖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3、专家评审。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邀请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4、认定与公布。经专家审查、评议,同意推荐的产品由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审定并发文公布,同时颁发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证书。

第八条扶持政策

1、获得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优先推荐为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2、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优先扶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的产业化改造。

第九条工作要求

1、推荐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守法、诚信的基本原则。

2、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望做好本地区省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申报推荐工作。

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上下协同,积极开展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的认定工作。

3、本《办法》所指专精特新产品,每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十条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推荐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江苏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范本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 (一)试制工作分两个阶段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 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由试制车间试制出一件(非标设备)或数十件(火花塞、电热塞、管壳等类产品)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借以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此阶段应完全在研究所内进行。 小批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此阶段以研究所为主,由工艺科负责工艺文件和工装设计,试制工作部分扩散到生产车间进行。 在样品试制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按ZH0001—83标准要求编制下列文件: 1.试制总结; 2.型式试验报告; 3.试用(运行)报告。 (二)试制工作程序 1.进行新产品概略工艺设计:根据新产品任务书,安排利用厂房、面积、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和简略工艺路线; 2.进行工艺分析: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作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选配复杂自制件加工等项工艺分析; 3.产品工作图的工艺性审查; 4.编制试制用工艺卡片:

(1)工艺过程卡片(路线卡); (2)关键工序卡片(工序卡); (3)装配工艺过程卡(装配卡); (4)特殊工艺、专业工艺守则。 5.根据产品试验的需要,设计必不可少的工装,参照样品试制工装系数为0.1~0.2,小批试制工装系数为0.3~0.4的要求。 本着经济可靠,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装、通用工装、组合工装、简易工装、过渡工装(如低熔点合金模具)等。 6.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7.零部件制造、总装配中应按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作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和文件。此项工作在批试阶段由全质办牵头组织工艺科、检验科进行。 8.编写试制总结:着重总结图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按ZH0001—83进行编写。样品试制总结由设计部门负责编制,供样品鉴定用,小批试制总结由工艺部门编写,供批试鉴定用。 9.编写型式试验报告:是产品经全面性能试验后所编的文件,型式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参照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并由检验科负责按ZH0001—83编制型式试验报告。 10.编写试用(运行)报告:是产品在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试用试验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运行)试验项目和方法由技术条件规定,试验通常委托用户进行,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按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由研究所设计室负责编制。 11.编制特种材料及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报告,由研究所负责。

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新版].doc

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6 来源:浏览次数:703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江苏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指导意见》(苏中小科技〔2012〕99号),加快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制定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义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工业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二、内涵及特征 (一)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四)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三、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认定“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依法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法人。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近2年内的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的专有技术。 3、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5、企业市场前景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近两年无亏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2、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 3、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林厅公告(第9号) 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指农产品(除渔产品外的食用农产品,下同)产地环境及质量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农产品生产产地。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农林厅负责。省农林厅成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设立粮油、园艺、畜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现场检查和评审推荐等工作。县(市、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积极鼓励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经认定的产地产品在放心肉菜市场准入过程中免予检测。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质量控制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以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粮油作物达200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西甜瓜)500亩以上,设施蔬菜200亩以上,茶、果300亩以上,食用菌1万平方米以上;蛋用家禽栏存5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奶牛栏存100头以上,羊栏存500只以上。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能确保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并有相对稳定的产销组织形式。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配备专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或依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病虫测报、动物疫病防治、生产技术指导及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产过程应具备以下质量控制措施: (一)按照有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规程,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操作规范并组织生产。 (二)建立严格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物制剂等投入品使用登记制

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条件

津中小企〔2014〕8号 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批 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文件精神和我市万企转型升级行动整体部署,进一步强化服务措施,加大服务力度,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市中小企业局现决定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津中小企〔2014〕7号)开展2014年第一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具体涵义 (一)“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专门工艺研制生产的,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的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二)“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采用信息化等方式实现精细化生产和精细化服务,为市场提供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其主要特征是企业具备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技术工艺精细、产品精良。 (三)“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其主要特征是商标、品牌等特色优势明显, - 1 -

具备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四)“新”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其主要特征是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具备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经营一年以上独立法人单位,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企业近两年无质量事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申报产品(技术)的基本条件 1.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 2.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产品(技术)要拥有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或者近三年来以来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且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的产品(技术)。 4.产品(技术)已投入批量生产一年以上,质量优良,无重大质量问题及用户投诉。 - 2 -

华碧新获江苏省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备案证书

华碧新获江苏省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备案证书 日前,华碧获得由江苏省质量协会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备案证书,备案编号JSZLJD0005。鉴定范围包括:1.机电类,包含金属材料、通用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纺织设备、轻工机械、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产品、仪器仪表,热能动力设备(内燃机)、化工过程机械、化工过程设备、特种设备; 2.化工类; 3.轻工类; 4.建材类; 5.电子类; 6.冶金类。此次获得江苏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推荐备案,充分表明了江苏省质量协会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对华碧的鉴定能力、实验设备、人才团队、质量管控等全方位综合实力的肯定。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196号),废止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号),致使质量鉴定组织的批准发证工作处于停滞状态。为了适应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改革新形势,满足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江苏省质量协会在科研院所、高校及检测检验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的优势,协会成立了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负责系统深入地推进江苏省产品质量组织单位推荐备案和管理工作。华碧是首批获得江苏省质量协会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推荐备案的单位之一。 江苏省质量协会是由江苏省质量检验协会于1996年11月更名成立的,是各类企业以及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

会团体。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近年来,协会发挥跨行业、跨部门、联系广泛的优势,锐意创新,大胆整合,积极打造质协系统服务品牌,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先后被省民政厅和民政部授予“江苏省先进社会团体”、“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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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标 签】技术先进型,认定,符合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外经贸厅 【文 号】苏科高﹝2009﹞214号 【发文日期】2009-06-18 【实施时间】2009-06-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南京、无锡、苏州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外经贸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抄送: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09年6月18日印发 附件: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

新产品鉴定邀请函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 一、前言 为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展示企业及其产品,搭建企业、用户、推广与管理等方面沟通的平台全面促进安徽省农机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由阜阳市人民政府主办,xxx新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20xx第四届中国(安徽)农业机械展览会定于20xx年5月7日至9日在阜阳市临沂商城举办。 20xx第四届中国(安徽)农业机械展览会将通过实物形式展示,突出展示国内外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和未来发展趋势;并广泛邀请组织省内外经销商、批发商、配套产品生产商等各类专业对口观众参观交流洽谈;为企业推介产品、提升形象、树立品牌、拓展贸易、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 XXX鉴定邀请函 尊敬的: 由我单位研制的 经我单位对等技术参数自检,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资料齐全。 现我单位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鉴定。

请您亲临现场鉴定、指导! XXX公司 XXX新产品展示说明会邀请函 尊敬的: 本公司将于年月日举办“创新产品展示及说明会”,对我单位研制开发的新型XXX产品进行推广鉴定。我们真诚地期待您的光临与参与!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程: XXXXXX 年月日 邀请函 尊敬的, 您好! XXXXX诚挚邀请您莅临我们“XXXXXXXXXX”会议。鉴于您在XXXX领域的专业知识、权威声望,现特正式致函,诚恳地邀请您作为本活动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特此邀请!

期待您的出席和指导!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程: XXXXXXX 年月日

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的那些事

关于专精特新企业申报需要注意的那些事 2017年8月11日 上一篇专栏我们主要给大家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注意的一些条件及常见问题,今天我们来给大家重点介绍一下何为“专精特新”以及中小企业如何通过申请“专精特新”认定来拿到一些政府奖励资金及扶持政策红利。 所谓“专精特新”的全称即为“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定义的简称,在西方发达国家被称之为隐形的冠军,近年来,在国家供给侧改革及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国家也在积极推动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的独特发展模式,具体就是提出中小企业专注细分市场、发扬工匠精神、实施差异化竞争、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四新”手段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竞争力。“专精特新”企业对于国家经济提质增效、促进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引领作用,国家也将在“十三五”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重点扶持“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 那么申请专精特新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以及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我们以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要求来简单介绍下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那些事。 一、申报的基础条件 1)、通用条件: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上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2)、专项条件: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十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着作权3项以上(含3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含1项),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县)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着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称号。 4.新颖化。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从上述条件综合来看,首先,企业得满足一定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营业收入是无法申请的。另外就是企业的成长性,必须是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5%或者连续2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两者条件达到一点即可。在最后的专项条件里面,必须要满足“专精特新”里面的一个条件以上,比如说你在行业细分市场的排名(需要出具行业排名佐证材料,靠企业自己推测的不算),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或者是否有参加过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定以及是否属于四新经济的发展模式,都需要有相关的证书及证明材料来说明企业在单项指标上的能力。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其实“专精特新”认定申请流程相对简单的,远没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复杂,但因为是近些年,由国家工信部指导各省市经委中小企业办来负责相关认定工作的,所以很多企业对“专精特新”认定细节并不真正清楚。其实企业只要近2

新产品鉴定

省经贸委《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皖经贸科[1997]567号)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经 贸委颁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 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 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 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

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 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安徽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监督本省的新产品、新技术 鉴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经贸委归口管理、监督本行业、本地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新产 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的依 据。 第七条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行业及各地市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而未列入各级计划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苏科高[2013]2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3.09.02 【实施日期】201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科高〔2013〕260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我厅结合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际,对原《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9月2日 附件: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1)

附件1: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成长的重要力量,是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科技管理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专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工作由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组织,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评审推荐条件 第四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

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以及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年研究开发费用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30%以上。 第三章评审推荐程序 第五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审推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推荐的办法,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下季度首月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六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重点范围、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录的全新型产品。下文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从整体上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发布。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

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建筑 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苏工信创新〔2020〕577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工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有关企业:为推动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南(试行)》,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工信和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综合审核,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的技术中心,达到了省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条件,现认定为202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每三年对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各地工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增加创新投入,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技术中心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受认定企业要进一步明确技术中心的建设目标,从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经费投入、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202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202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1、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 6、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8、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10、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 认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我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定,省中小企业厅决定在全省中小企业中认定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并择优给予重点扶持。现制定“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工作宗旨 通过对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认定、宣传和扶持,提高认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促进产品经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通过发挥认定产品生产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专精特新产品,应用专精特新技术,提高产品档次、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整体素质,从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加速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 第二条中小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其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所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定义 1、“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专门工艺研制生产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的新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和技术的专有性。 2、“精”——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精心设计、精心制造,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完成生产过程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工艺技术的精深性、精巧性,产品的精致性、精细性、精确性和精美性。 3、“特”——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和企业特色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经营性,具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4、“新”——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开发的,区别于其他传统产品的升级换代的全新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且新产品要比传统产品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更大的附加值和更广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申报范围 1、辽宁省境内的所有中小企业; 2、包括装备制造、电子、冶金、材料、石化、轻工、纺织、医药、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行业;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经信运行〔2011〕205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精神,促进我省工业设计产业提速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经信运行〔2011〕135号)要求,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并进,特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文化、美学知识,对产品的材料、功能、结构、质量、形态、包装以及生产工艺进行整合优化的集成创新活动。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丰富,对工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以省内行业和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院所为依托建设的工业设计中心。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拥有较好的服务平台和配套体系,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对提升相关制造业竞争力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园区。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强、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的工业设计企业和制造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评定和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经信委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协同做好监督管理。 第四条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评定坚持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设计中心承担单位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违法行为。 (二)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和数量稳定、知识结构合理的工业设计团队。

2018江苏专利实力指数报告发布

G60科创走廊助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 2月15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沿线九个城市 (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设立“上证G60指 数”,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出包含未来科创板上市企 业的成份指数ETF 产品。长三角一体化和科创板建 设两大国家战略,在G60科创走廊找到了深度融合 的一个支点。不仅是资本融通、技术畅通、人才流 通,打破行政壁垒的区域一体化,G60科创走廊从 “要素破壁”到“机制破壁”再到“思想破壁”的探索 不断深入,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国家战略中取 得更大作为。 沪浙合作推逬小洋山全域一体化开发 2月19日,浙江海港集团和上海港务集 团在上海签署了小洋山综合开发合作协议。 这是浙江省接轨上海的重大标志性项目,也 是沪浙两地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 家战略的创新务实之举。根据合作协议,浙 江海港集团和上海港务集团以股权合作 方式对小洋山进行开发运营,双方合资 后的盛东公司作为小洋山北侧唯一开 发、建设、运营和管理主体。此举将有助 于在此前洋山深水港区开发合作的基础 上,实现小洋山全域一体化开发,形成更 高层次对外开放的新平台。 2018年浙江政务新媒体发展指数报告发布 日前,浙江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 委网信办组织新华政务直通车团队、政务新媒体研 究院等开展研究,发布了《2018年浙江省政务新媒体 发展指数报告》。报告对“之江号”政务新媒体矩阵 长 __________4 所属重点官微(新浪微博、微信账号),包括38家省 级部门,11个设区市、89个县(市、区)共计253个政 府官微2018年的活跃度、发布效果等进行了评估, 并在此基础上对省级部门、地市、县(市、区)政府官 微进行了量化排名。 浙江力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2月11日,从浙江省工业稳企业稳增长电视电 话会议上了解到,针对当前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多、 资源环境约束与转型风险等各种挑战,全省要求各 地各部门,必须坚定、清醒、有作为,坚持底线思维, 主动应变,出实招、创新招,全力打好工业稳企业稳 增长攻坚战,推动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上海“专精特新”企业已达2103家 日前,从上海市经信委获悉,随着新一批706家 “专精特新”企业名单正式出炉,上海“专精特新”企 业数量已达2103家,户均销售收入超过1.9亿元,户 均利润总额超过1500万元。成为上海经济发展中 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众多细分行 业逐渐成长为“隐形冠军”。 2018江苏专利实力指数报告发布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日前公布了《江苏 专利实力指数报告2018》。报告通过采集 江苏13个设区市的一、二、三级等总计41 个指标数据,全面反映各地区在专利创造、 运用、保护、环境4个方面的发展水平。 从专利综合实力来看,呈现出“苏南高苏 北低”的特征。南京、苏州和无锡位居前 三。在“专利服务环境指数”这个二级指 标中,呈现苏北地区普遍优于苏南和苏 中的特点,其中连云港表现全省最好。 江苏公布首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家 库名单 近日,江苏省向社会公布首批PPP,即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专家库名单,共128人入选,涵盖高校院 所、审计会计工程、PPP 咨询、社会资本、行业管理、 财政管理等领域,其中法律领域专家人数最多,共 有41名。入选专家将在项目评估、方案制定、招标 采购、合同谈判等环节提供服务,为江苏PPP 高质 量发展保驾护航。 他2079年第2期 ?

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

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 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product in Jiangsu Province 2015-11-26发布2015-11-26实施

目次 目次 (2)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5) 4 软件企业/产品要求 (6) 5 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要求 (8) 6 评估机构要求 (11)

前言 本规范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规范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规范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范由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以及协会常务理事以上重点软件企业: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朗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蜗牛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模式软件集成有限公司、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虚拟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等共同提出。 本规范在提出和制订过程中,与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山东省软件行业协会、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等省市软协进行了充分沟通,并邀请他们共同参与。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2017年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

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分析 一、企业项目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2.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 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3.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 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4.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 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5.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 争优势。 二、企业条件: 1.需全部符合: 1)依法在丰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两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2)符合北京市丰台区产业发展定位; 3)去特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下至少符合三项: 1)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达到全国前十名或北京市前五名; 2)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拥有与主业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4)拥有国家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国家或北京市名牌产品、老字号品牌1项以上; 5)拥有市级(含)以上新产品、新技术1件以上; 6)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7)企业主持制定地方以上标准1件以上; 8)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1个以上;

9)参与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国家重点工程1项以上; 10)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1)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 12)获得市级以上(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13)获得市级以上(含)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 14)获得市级以上(含)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 15)获得国内行业权威评比奖项1项以上; 16)获得市级以上(含)认定的其他称号1项以上。 三、认证后优惠政策: 1.优先纳入“丰台区驻区企业信息和项目联络专员”机制,在信息沟通、政策解读、产学 研合作、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享受专项服务; 2.优先给予丰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3.优先推荐参与丰台区“助保贷”等融资业务; 4.优先协调提供企业发展空间,对引入“专精特新”企业的楼宇给予奖励; 5.优先推荐企业争取国家和北京市其他相关政策支持; 6.优先推荐加入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会; 7.多渠道媒体推介,编制年度“专精特新”企业宣传册。 四、申报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1.《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报表; 4.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或由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体现“单位职工人数”的相关材料; 5.相关权威佐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7.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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