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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 第四章 期末考试学习资料

吉林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 第四章 期末考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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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四章

一、人民法院的职权有哪些?

1、对刑事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3、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4、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二、人民检察院职权和法律地位如何?

1、职权:

(1)侦察权;

(2)公诉权;;

(3)监督权;

2、法律地位:

(1)是国家的刑事侦察机关之一;

(2)是国家惟一的公诉机关;

(3)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公安机关的职权有哪些?

1、对依法管辖的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侦查,有权决定撤销案件。

2、有权进行侦查活动。

3、有权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有权执行逮捕。

5、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递交《移送起诉意见书》。

6、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四、简述诉讼参与人的的分类。

诉讼参与人一般分为两大类:

1、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他们本身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是为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参与诉讼。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五、简述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分为自诉案件被害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具体如下: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害人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4、被害人本身的陈述也是法定证据来源之一

六、简述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 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2. 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 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5.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8.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9. 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等。

七、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具体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处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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