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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

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

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

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

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

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

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

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

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

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大全

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二0一一年八月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安全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有初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

严以律己,做学员的表率: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学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1、学员从报道之日起到结业之日止,执行安培中心的作息时间,严格进行考勤,培训结束后,要将每个学员的出勤、学习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12、对品学兼优的学员,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对违犯纪律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分:对结业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相关证书。 第二节教学管理制度 1、各教师进行的教研活动,要由各教师亲自填写有关统计表,并及时交有关人员保存。 2、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各项公开教学所进行的听课活动(包括领导),都要有听课人听课笔记。听课结束,由培训中心主任交有关人员负责保管。

2018年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试题及答案

2018年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试题 2018.3 姓名: 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施行日期: 。 ( ) A 、2018年3月1日 B 、2017年12月11日 C 、2018年1月11日 D 、2018年1月1日 2、 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 )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B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C 、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 A 、六 B 、七 C 、五 D 、四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 》后,方可上岗作业。 (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B 、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C 、安全员资格证 D 、煤矿自卸车操作证

5 核一次。() A、七 B、五 C、三 D、一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工作适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A、安全培训 B、考核 C、发证 D、监督管理 2、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B、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C、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D、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 A、煤矿其他负责人 B、其他管理人员 C、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 D、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 案的内容包括:。() A、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主要内容 一、安全基本知识 二、安全管理基础 三、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标准化 四、安全合格班组 五、事故管理 六、事故案例分析 七、事故隐患排查 安全是全家人的期盼,是朋友的祝福,是幸福的保障,是终身的希望 安全是一条港湾,微风轻佛,浪花朵朵,从这个港口涌出的是幸福的源泉,伴你走向胜利之门,成功之门,幸福之门。具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就像走钢丝,永远令人担心,令人紧张,令人纠结、令人不安······ 1、安全意识不强-认为不会发生事故。 2、安全素质较低-不清楚如何应对。 3、习惯性违章-经常这样做的,未发生事故 生命对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如果生命都不存在了,其他一切还有什么意义? 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为了企业的发展,让我们: 安全相关术语 风险与风险管理R=f (F,C) 式中:R为风险度,F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C为发生事故的严重性 企业内部存在风险: (1)经营风险 因原材料供应、能源、技术、产品价格、商品销售、业务结构、特许经营、汇率调整等原因,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因产品销售价格、市场变化对经营造成的风险(2)资产风险 因大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资产不实,大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而侵害公司利益,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抵押担保等原因,对公司资产安全形成隐患。 企业外部风险 (1)行业风险 因公司所处行业状态,对相关产业的依赖程度而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以及行业竞争所带来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因经济、金融形势及相关行业对市场造成的波动,市场变化及产品的可替代性对公司经营损益造成的影响。 (3)项目风险 因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包括人力资源、技术和管理等)对项目财务目标造成影响,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预期收益带来的影响。 政策风险 因相关政策的规定和调整对公司造成的限制和影响。 股市风险 因公司股票价格受企业经营状况及利率、通货膨胀、有关政策等因素影响而造成较大波动,涉及的股市风险对公司再融资功能产生的影响。 第一类危险源

企业安全培训内容

企业安全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安全知识概论 第二部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企业安全教育的目标:总的目标是提高人的安全素质。这要通过强化安全意识、发展安全能力、增长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等来实现。 二、企业安全教育的对象;法人代表及其他决策者们(董事长、总经理、总监、经 理)、各级管理者(中层及基层管理干部)、安全专业人员、企业职工和家属。 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有着不同的教育目的: 1对各级领导要求重点掌握安全认识和安全决策技术; 2对安全专业人员要求重点掌握安全科学技术; 3对企业职工要求重点掌握安全态度、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4对企业职工要求重点了解职工的工作性质、工作规律和相关的安全知识。 三、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安全常识和安全技能、安全政策和安全法规、安全标准 和安全技术、安全科学理论等。 在企业通常分为: 1决策层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懂得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和有关技术法规、标准。 懂得安全法规是了解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应受到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什么情况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的技术法规包括:安全生产的管理标准、机具和生产工艺的安全卫生标准、防护用品标准等。 2决策层安全教育培训目标: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能减损更能增值的安全生产观。 3管理层安全教育培训: 中层干部应懂得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具有企业安全管理、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防爆、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知识,侧重掌握防火防爆方面的安全知识。应懂得推动安全工作前进的方法:如早会宣导、定期检查、奖罚激励法等。应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基层班干部应掌握与本班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及有关事故案例;应掌握与本班工作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 4管理层安全教育培训目标: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带头遵守安全法规制度,不违章指挥;异常处置上报。 5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除了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外,还需要以下知识教育: 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单位内危险设备、区域分布及基本注意事项和安全防护知识; 有关电气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 起重机械和厂内运输有关的安全知识; 企业中一般消防制度和规则; 个人防护品的正确使用和伤亡事故报告办法 事故时的紧急救护措施、方法。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夯实我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为及管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编制了安全培训及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内部培训及外送培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 8:30—12:00,下午3:30—17:30,具体由安全科协调组织。

3、培训内容包括:矿井安全管理知识,煤矿安全规程与技术规范、煤矿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4、培训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并符合实际。 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人,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对年度学习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 6、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须考核一次。 7、2018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职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招聘任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使职工的培训有据可查,增强培训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安监科,负责安全培训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全培训档案管理要求 1.设立安全培训档案室,配备熟悉业务的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维护、使用、保管等工作。 2.档案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档案盒等设备、设施以及防火、防盗等器材,防止档案丢失、坏损。 3.档案资料必须做到规格、式样统一,选择档案盒或档案夹的装订的方式进行存放。安全培训档案资料原则上采用A4(试卷可用A3)规格纸张制作。 (三)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内容 1.上级有关安全培训文件、规定。 2.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计划、总结。 3.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会议、安全培训检查记录等原始资料。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5.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四)安全培训档案的归档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进行编码管理。编码方法应一致,力求简单,便于查找。应归档资料: 1.档案目录,列出相应档案资料的目录清单。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贴照片和有姓名的页)、培训记录、再培训记录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在安全培训档案室内专柜存放。 4.外派培训人员清单及资质、初训、复训等相关资料信息。 5.矿内自主培训的相关资料: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签到、培训测试等。 6.其他应归档的培训资料。 (五)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 1.安全培训档案室设备、设施配备,制度建设,卫生管理等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2.各部门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每月底)报送有关的入档资料。 3.新增安全培训资料必须在收到应归档资料10日内归档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相应记录。 4.安全培训档案不得复制、复印、抄录,确需复制、复印、抄录的,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制、复印、抄录件上标注“与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昆山研技成表面处理机械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22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安全教育,才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因此,我公司拟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内容、形式及方法如下:每个人都希望实现自己的梦想,每个公司都希望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每个人都想通过自身努力得到别人的认可。通过参加不同的培训,或多或少都能有一定的体会和收获。但培训二字有两层意思:培养道德情操(素质)、训练业务技能(工作能力),其实两者都是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你具有一定的职业操守、职业素养、做人做事准则,这也是一个人立世为人做事的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是对自身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价值认识。业务技能学习那只是时间问题。一般这不属于安全培训范畴,但是安全学习是很枯燥的,要明白学习的意义和作用。社会上很多学习是个人的权利,而安全培训学习却是义务。(在《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要求)。安全学习,从小说,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大的说,是对别人的生命、企业生存发展负责。安全工作不是一会儿功夫不是一蹶而就,而是动态的、长期的坚持。中国化工行业在世界上占有很大的份额,化工行业在国家GDP中又占很大比重,我们重庆就是一个化工重地,看看我们周边到处都有,工作机会也有很多,大家学习它会有一定的好处,工作机会多一点。各个行业有不同的工作标准,但安全是一个通用管理标准。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确保人员“四不伤害”。

一、精神自我激励 ⑴、待人处世的基本技巧 人性的弱点之一:喜欢责怪、抱怨他人 人性的弱点之二:不喜欢赞赏他人 人性的弱点之三:不考虑他人的需求 ★尖锐的批评和攻击,所得的效果都等于零。 ★善解人意和宽恕他人,需要有修养和自制的功夫。 人生第一大原则:不要批评,责怪或抱怨他人。 人生第二大原则:真诚赞赏他人 人生第三大原则:首先想到他人的需求 ⑵、如何做一个真正成熟的人 一、不要因为小小的挫折而灰心丧气 二、消除自我能力不足的疑虑(重视自己) 三、从崭新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弱点 能接受真实的自我,就能保持内心的平衡。有自知之明的人,与自卑的人是不同的。 四、不要隐瞒真相 隐瞒真相可能导致两种不良的结果,一是觉得欺骗了他人,因而愧对他人;二是加重了自卑感,因而愧对自己。切勿妄自菲薄。 五、与其非难他人不如改变自我 越不想改变自我的人越会责难自己。 六、做自己的主人 1、不要为他人所左右。 2、要敢于说“不”。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度汇编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度汇编

一、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培训科负责全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工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情况,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外出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并严格把关。 2、负责对矿新招职工各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从业人员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3、培训科每年底必须制定好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矿长批准后向各单位下达培训学习计划。 4、培训科根据培训计划合理安排任课老师进行备课,授课老师要按照计划进行培训,每次授课给予补助费用30元。 5、各单位接到培训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准时参加,无故未参加矿组织培训的人员罚款200元。 6、培训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将人员花名册前一天交到培训科,培训科负责将人员进行核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人员负全责。 7、培训科负责对管理干部进行每月一考,严格考试纪律,对考核不合格的后两名罚款100元,对考核较好的奖励前三名各100元。

8、学员要遵守学校纪律,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严禁在教室吸烟,酒后学习,否则罚款50元,端正培训态度,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尊敬老师,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 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培训科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1)原煤生产有关的地面工种(22种) ①电工作业(8种):

工艺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水泥厂工艺操作安全生产及注意事项 一、均化及喂料系统 (1)工作场所应保持道路畅通,照明充足,严禁乱堆乱放杂物。 (2)开机前应认真检查所属机电设备的安全状况,确认正常后,方可开机。 (3)生料均化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4)处理卸料器堵塞时,应将活动平台支稳,要防滑、防跌,打开检查门时,人应侧面作业,防止生料喷出造成伤害。 (5)绞刀机壳盖板必须完好、固定,严禁在上面行走;库内检查门、测量孔盖板必须安全可靠,做到谁开谁盖,严禁乱打开盖板。 (6)机电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挂警告牌,现场设专人监护。 (7)生料均化时,应经常检查库内容量,不可把库内物料进得过满,料位控制在60%~80%。 (8)加强机电设备的巡检工作,如发现缺油、超油、超电流、振动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二、回转窑系统 (1)严格遵守回转窑工艺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回转窑工艺技术参数。 (2)回转窑点火喷煤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窑门附近,非工作人员应撤离窑头平台,避免“放炮”回火伤人。 (3)在操作室外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禁止穿短袖衫及化纤工作服;看火时必须使用看火面罩,并戴好皮手套。 (4)烘窑点火时,须确认本系统所有设备、仪表处于良好状态,确认预热器、窑内无杂物(铁器),并通知有关生产岗位做好点火前的准备工作,符合点火条件才能点火。 (5)遇阴雨天点窑时,应及时观察窑筒体变化,勤翻窑,并尽快连续转窑,防止窑筒体受热不均造成弯曲变形。 (6)点火升温时,及时掌握窑温,间歇翻窑,随着温度不断升高而减短翻窑间隔时间,从而达到连续转窑。 (7)烘窑升温结束后,通知分解炉岗位,检查排灰阀及预热器锥体部分是否有积灰,并打开循环吹堵进行清理后,才能正式投料生产,避免投料造成堵塞。 (8)正常操作时,严格控制工艺技术参数,经常观察窑内火焰、窑状况和窑筒体温度,如发现异常时及时调整。掉砖红窑应立即停窑,并及时向工段或厂部汇报。 (9)窑尾缩口结皮和预热器堵塞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守清理窑尾缩口结皮及捅堵的安全操作规定。 (10)停窑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在操作台上挂“禁止启动“警告牌,确认窑的前后设备均处于停机状态时,才能进行检修作业。 (11)入窑检查或清除窑皮时,须搭好跳板,确认牢固可靠,方可入窑。进窑前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如有悬挂窑皮应先处理。 (12)突然停电时,应及时切断电源,通知发电机房立刻发电,并配合托轮工,电工及时恢复窑的安全运转。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 2018年1月11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1

附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一、大纲 1.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2.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基本要求) 3.加工操作规程 4.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监控要求 二、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具体的能引起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的部分病原菌 2.食品中常见的可致病的病毒最常见的是甲肝病毒 (一)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人感染寄生虫病大多是由于生食、半生食、等不良饮食习惯、或食品加热不彻底所致 2.生物毒素人体摄入的后极易引起中毒、重者死亡。常见的有发芽马铃薯、青蕃茄、苦杏仁、鲜黄花菜、生黄豆等 (三)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部分有毒食品 河豚鱼、青皮红肉鱼 四季豆、扁豆、荷兰豆 生豆浆

野蘑菇(颜色鲜艳的大都有毒) 2.能污染食品的物质 有机磷农药,蔬菜 瘦肉精,猪肉、猪内脏 亚硝酸盐 桐油 贝类毒素 三、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并且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此类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三)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1.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

煤矿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安全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有初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做学员的表率: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学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1、学员从报道之日起到结业之日止,执行安培中心的作息时间,严格进行考勤,培训结束后,要将每个学员的出勤、学习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12、对品学兼优的学员,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对违犯纪律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分:对结业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相关证书。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说明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取消和下放行 政审批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 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 矿安监局组织修订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 的需要。近 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两项行政许可,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传统的培训 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是突出依法行政。《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 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 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 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 行整合优化,纳入《规定》中。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 “一本通”,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由原七章四十六条调整为八章五十条,重点对 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是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目前部分省份煤矿 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给煤矿企业造成了负担,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理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规定》中明确:省、自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的知识培训资料_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有哪 些 企业应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安全活动应有针对行、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活动学习的内容: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 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象; 9、其他安全活动。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有关证据。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栓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清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煤矿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山西襄矿晋平煤业 有限公司 培 训 组 织 管 理 培训中心 二零一一年 山西襄矿晋平煤业

有限公司 安 全 培 训 规 章 制 度 培训中心 二零一一年煤矿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公司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晋平煤业各科室、各队组所有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科室、各队组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科室、各队组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各队组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培训中心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且负责制订全公司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

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全公司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晋平煤业各科室、各队组所有干部职工。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各科室、各队组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 交政工部。 第七条各队组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 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十一条培训中心负责公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40学时。 (三)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公司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公司培训中心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 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 于30学时。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 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和问题。 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培训中心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6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培训试卷带答案

2018年度《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培训考核试卷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 4、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 5、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六十分以上为合格。() 6、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 7、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8、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10、“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填空题(每小空2分,共计50分)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 2、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 和。 3、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为。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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