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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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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判断及案例分析题,仅供参考,若造成误导,责任自负

1.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

2.信用证审单时,横审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3.在托收业务中提示行一定是代收行。(×)

4.代理行关系中止后,双方可将控制文件视为失效。(×)

5.海运提单只是货物权利凭证,不能流通转让。(×)

6.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

7.每家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要开展业务,必须有足够的分行。(√ )

8.通知行的责任是合理谨慎地验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9.预付金保函金额小于预付金的金额,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日期为止。(√)

10. 叙做议付的面比较宽,除议付信用证还包括凭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

11.旅行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不同是一人。(×)

1.本票可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其中银行本票多为不记名本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只能有一个

3.代收行将一张跟单汇票提示承兑或付款时,必须保证所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内提及的货物的确存在。

4.委托人未予以偿债时,担保人有权处置委托人的押金、抵押品和担保品,而委托人债务的清偿额也以此为限。

5.出票地必须是真实签发汇票的地点。

6.信用证最好由通知行传递至受益人,因为通知行负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责任。

7.英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禁止转让”字样,汇票就不可以转让。√

8. 打包放款金额是信用证金额的80%,贷款期限 6 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 天

9.如信用证的有关各方都同意接受修改书中的一部分,此接受是有效的。

10.提示行应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11.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索款必须开具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银行审单相符后即向出口商议付,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并对受益人有

追索权。

12.循环信用证可省去开证申请人多次开证的麻烦和费用支出,因此适用分批的均匀交货的合同。

13.汇付方式是一种对买方或者卖方有较大风险的支付方式。

14.如果某人不是出票人,付款人,或收款人,而仅在票面上签上他的名字,则他对持票人不付任何责任。

15.第一受益人可保留是否通知修改的权利。√

16. 为了避免货物中途转船延误时间、增加费用开支和造成货损货差,在按FOB条件进口时,最好争取在合同中订上“不准转船”的

条款。

17.议付与出口押汇都是银行对出口商垫款或融资的授信行为。

18.与信用证业务相比,托收方式对买方更为有利。

19.在一份不可撤销承兑信用证下,假如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承兑了受益人的汇票,但到期却未付款,则开证行仍须对此汇票负责。

20.在信用证方式下,如出口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不符,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经出口公司经理签署

不符点递交保函后,开证银行仍须对出口公司付款。

21.某公司将一份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其国内供货商,该供货商交来的保险单上的金额应该高于原证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

22.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拒绝接受附有限制条件的背书。

23. 在第二受益人交单议付之后,如果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接到转让行的通知后及时去转让行换单,此转让信用证即失效了,因为转让行是不可以径直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往原证的开证行索偿的,它必须始终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24.各种票据行为中,最重要的是付款。

25.要式性指票据的格式、票据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26.顺汇法的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一致,即由收款人主动开出汇票交由银行收款。

27.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28.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即可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29.议付行就是付款行。

30.保函的索偿条款中,一般规定凭受益人自己签发的说明委托人已违约的声明索偿。

31.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便可向受益人付款,它对受益人付款有追索权。

32.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口商、进口商、开证行。

33.没有签字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

34.议付信用项下,汇票不能作成以申请人作为付款人。

35.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保险单据表明所出具正本单据系一份以上,则必须提交全部正本或副本保险单据。

36.当单据出现不符点后,开证行完全有权拒付。当然,实际工作中他不一定拒付,通常情况下他会征询进口商的意见再行决定。

37.承兑信用证不一定有远期汇票,在出口商交单至指定承兑行后,该行审单相符后承兑,到期付款。

38.打包放款与红条款信用证都是装运前由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

39.可转让信用证的金额可以被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

40.信用证结算方式只对卖方有利。

41.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4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除负平安险责任范围以内的全部责任外,还包括由于暴风,巨浪等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

43.远期汇票下,议付行未买入单据而只是审单和递送单据,也是一种议付。

44.一般说来,远期汇票必须首先提示承兑。

45.办理出口押汇、开证行拒付票据时,当买单行是议付行时,不能向受益人追还票款。

46.承兑是各种票据都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47. 如果背书有:“ Pay Bank of China for account of B Co.”字样,中国银行可以将这张汇票再予以转让。

48.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担保的是开证申请人履行某项义务,因此,开证行是否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责任,不是看受益人

的行为,而是依据开证申请人的行为。

49.甲公司将可转让信用证全部转让给乙公司出口议付,并要求其转让的银行费用由乙公司负担。甲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50.托收指示书与托收申请书是一回事。

51.信用证可以保护买方免遭不诚实的卖方装运出劣质商品。

52.托运出口玻璃制品时,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切险之后,还需加保破碎险。

53.如果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持票人则不能接受此汇票。

54.所有的汇票在使用过程中均需经过出票、提示、承兑、付款几个环节。

55.托收是出口方委托当地银行代向进口方收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56.汇票金额写为“约 100 美元”或“ 550 或 600 美元”的汇票为无效汇票。

57.光票托收中没有货运单据,只有金融单据。

58.开证行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的发出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翌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

59.银行对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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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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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

1.非票据债务人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以后,就成了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与承兑人对汇票所负的责任相同,

也是汇票的第一债务人。(×)

2 .如果汇票注明“仅付 A 为限”或“请付A,不得转让”,这样表述的收款人为指示性抬头。( × .)

3 .托收业务中的提示行应检查汇票承兑的表面形式是否合乎要求,但对签字的真实性及承兑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4 .汇款业务中,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头寸拨付通知后,方可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5 .银行对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

6 .与汇票相比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文件。(√)

7 .如果在海运提单上的批注有“少装一桶”或“缺装三袋”或“破碎免责”等字句,则视为不清洁提单。( √ .

8 .航空运单属承运人出具的收据,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一律做成限制性抬头,不可背书转让。(√)

9 .商业发票本身不是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但却是审单的核心单据。(√)

10 .货物运输保险单与一般的保险单的一大区别就是它所载明的权益可以像提单一样背书转让。(√)

1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

2.承兑是各种票据都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3.信用证业务中,偿付行应审核单证一致后,才能向议付进行偿付。(×)

4.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并无责任根据贸易合同来校对和审查单据。(×)

5.票汇是用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的汇款方式。(√)

6.托收项下,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或卖方,付款人是进口商或买方。(√)

7.汇款方式是一种对买卖双方均有较大风险的支付方式。(√)

8.在红条款信用证项下,以货款方式预先垫付,如果信用证到期受益人无法办理议付,

指定银行不可向开证行求偿垫款本息。(√)9.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

10.信用证依据合同内容开立,因此,信用证受销货合同约束。(×)

1.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结算不属于国际结算。

2.汇票经限定性背书后,不得再转让。

3.汇票是无条件的命令,受票人只能按汇票上规定的货币向收款人付款。

4.虽然都是票据,但汇票可以有承兑行为,而本票和支票则没有。

5.与信汇和票汇相比,电汇方式费用较高,应该尽量避免使用。

6.汇出汇款是从汇款人的角度来讲的,汇入汇款是从收款人的角度来讲的。

7.跟单托收,顾名思义,就是利用跟单汇票进行的托收。

8.票汇业务和托收业务的结算基础都是商业信用,故都使用商业汇票。

9.保兑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和保兑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10.半自动循环信用证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可撤销信用证。

11.备用信用证具有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从实质上看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

12.若信用证未明确指出“不可撤销”,则可以认为是“可撤销信用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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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1.×12.×

1.当代国际结算大部分采取记账和转账的方式。

2.不论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都要先承兑后付款。

3.出票人始终是即期汇票的第一债务人。

4.对于未说明开立依据的汇票,受票人可以表示拒付。

5.票汇中使用的是银行汇票,因此,其结算基础是银行信用。

6.以汇款方式办理贸易结算时,进出口双方中必然有一方要承担对方不严格履约的风险。

7.在托收业务中,只要所委托的银行可靠,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8.票汇业务中,汇入行不负责通知收款人到银行取款。

9.信用证的开立说明了开证行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因此,可以说,信用证体现了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0.跟单信用证业务中使用的是受益人出具的商业汇票,因此可以判断说,跟单信用证的结算基础是商业信用。

11.银行开立信用证是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向受益人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越是资信良好的银行,其开立的信用证就越容易

被受益人接受。

12.信用证业务中,如果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装货,只要出口方银行能为受益人出具担保书,受益人近期收回货款就不成

问题。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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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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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结算不属于国际结算。

2.汇票经限定性背书后,不得再转让。

3.汇票是无条件的命令,受票人只能按汇票上规定的货币向收款人付款。

4.虽然都是票据,但汇票可以有承兑行为,而本票和支票则没有。

5.提示付款即持票人在合理时间内,向受票人提示并要求即时付款,因此,所提示的汇票应该是即期汇票。

6.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的受票人承兑汇票后,即解除了对汇票的责任。

7.银行汇票通常都是光票。

8.票据所谓的空白背书即不签名盖章,只有记名背书在票据背面签名盖章。

9.一般而言,票据经背书转让次数越多,其可靠性越高。。

10.对于出口商来说,汇款方式总是比托收方式有利。

11.托收是通过银行办理的,因此,托收的结算基础是银行信用。

12.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

13.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

14.受益人对信用证的修改的接受或拒绝的表示,可以在向银行交单时做出;若提交的单据与原信用证相符,而不符合信用证修改书规

定,则表明受益人拒绝信用证修改书。

15.信用证结算方式可以使进口商避免出口商提交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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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1.×12.×13.√14.

√15. ×

案例分析题:

1、深圳金环进出口公司是一家规模很小的进出口公司,最近受到埃及一笔很大的出口订单,按即期CIF 价成交,该公司与上海

一家自营进出口的厂家蒙莱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厂生产部分产品,该厂以低于金环公司对外出口报价的价格供货。金环公司

是深圳某行的客户,现假设你是该银行国际结算处的处长。该客户不想上海厂家和埃及客户之间泄密。银行应该如何来安排这笔国际

结算业务呢?

方法一:开可转让信用证,由埃及的客商开立一张可装让信用证,收到这个信用证以后,把其中的一部分权力转让给上海蒙莱实业

有限公司(如金额是1000 万美元,把其中的300 万美元转让给上海蒙莱实业有限公司),海运提单上写由出口商的指定人成为提货人,

上面不写明提货人的名称,商业发票上只写深圳金环进出口公司作为发货方。方法二:埃及客商开一张深圳金环进出口规定为收益人的一

张信用证,深圳金环进出口公司又以这张信用证为基础,要求当地开证行再开立一张以上海蒙莱实业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另外一张信用

证,这叫背对信用证,这样蒙莱实业有限公司不知道吧货物发到埃及去了,埃及也不知道有一部分货是蒙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

的,防止了泄密。

2 上海某公司接到一份新加坡XX 银行开来信用证,货运南非德班,金额96300 美元,信用证列有二项特殊条款:一、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二、托运人写成进口商,写成信用证的申请人。试用国结算的知识分析这两个条款对托运人的影响(1)条款 1 上海——德班航程有一个月,不可能发生单据迟于班轮到达,所以进口商无此实际需要(要求把单据先寄给进口商)

(2)条款 2 要求将提单发货人做成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使出口商完全丧失了货物的支配权也不应该接受

也就是托运人做成信用证申请人,托运人可以要求停运,但现在托运人写成进口商了,本来托运人是出口商,将来一旦进口商拒付的

话,船运公司把货物退给托运人了,而现在的托运人反过来写成进口商了,所以出口商完全丧失了货物的支配权。( 3)该信用证中二条款是加强在出口商头上的紧箍咒,极易造成被动甚至受骗上当的局面风险极大。应该认真对待,除非是信誉十分可靠的客户外都

应要求删除,以防患于未然。一般情况下,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就应该是出口商,海运提单一般要寄给银行,通过银行来付款赎单,提

单不要直接寄给进口商,寄给进口商以后,银行就控制不了它,出口商也控制不了海运提单,因为进口商拿到海运提单就控制了货物。

要求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而且托运人写成进口商,写成信用证的申请人,这是明显的有欺诈嫌疑。

3.1991 年 7 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物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 年 11 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合贸易

公司没能很好的组织货源,直到 1992 年 2 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

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 年 11 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

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被迫交出航

海日志,威克特公司在查阅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 年 2 月 15 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

个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

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美国当地法院接受了威克特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在

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方终于与美

国威克特公司达成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问题:本案中托运人要求船运公司签的是什么提单?托运人在货物背不齐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而不应该怎么办?

倒签提单。

本案中,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与美方威克特公司取得联系,请求修改信用证,并得到对方谅解即使对方不同意

如此做,至多也只付违约金,而且只有在美方确有损失的前提下才付赔偿金,而不应该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从而造成了卖方和承运

人共同成为被告,被控合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即蒙受了损失,也丧失了商业信誉,实属不该。

4.中国 A 公司与美国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 公司向 B 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

款,合同订立后, B 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 月 30 日,提单是受益人 A 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10 月 15 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 A 公司于9 月 12 日将货款装船并取得提单,提单的日期为9 月 13 日。 10 月5 日 A 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银行以已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银行拒付理由充分吗?本案的交单期的最后一天是哪一天?银行为什么要规定交单期?

1)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汇票及议付货款责任的最迟期限。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提交单据的,

银行有权拒付。

本案中,信用证的到期日是10 月15 日, A 公司交单议付的最迟期限本应是10 月15 日,但未规定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所

以 A 公司应在装运日期后21 天以内向银行提交议付。 A 公司实际到10 月 5 日才交单,违反了装运日期后21 天递交单据的规定,银行

有权拒付。

2)受益人的交单要受信用证对交单期的规定的约束,促使其在出运后及时交单以保障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如果受益人出运后不及时交

单,会影响开证申请人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业时机。

3)10 月 4 日

5.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 2 000 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 1 000 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

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问: (1) 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1)我方货物出运符合信用证规定。(1分)根据国际惯例,同一班船同一航次

在不同港口装运不属于分批装运。

(2) 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2)银行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时,会议付该

套单据。

6. 一张金额为10 万英镑的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装载价值为 5 万英镑的货物后交单据交议付行议付。第二天,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此时开证行与议付行应该如何处理?

开证行对已经议付的 5 万英镑应该偿付,但其余 5 万英镑应该立即失效。( 2 分)。议付行应该将已经议付的 5 万英镑相关的单据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其余 5 万英镑的单据应该退还受益人。(3 分)

7. 我 A 公司向加拿大 B 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贸易条件为 CIF 多伦多。 B 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10 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 4 月 15 日”此时我出口商已经来不及按期装船,并立即要求进口商将装期延至 5 月 15 日。 B 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装期,并将信用证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 A 公司于 5 月 10 日装船,提单签发日期为 5 月 10 日。 A 公司于 5 月 15 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

规定的单据提交银行办理议付。问:我银行可否议付此套单据?为什么?

我银行不可以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信用证的修改应该由受益人提出,由开证行进行确认,由原通知

行通知信用证的修改。我银行未接到修改通知,应该按照原证进行审单,所以单证不符,不可以议付。

8.某出口公司 A 按信用证要求发货交单后,接到通知称进口商 B 倒闭,无力支付货款,分析出口商 A 能否收回货款。

出口商 A 可以收回货款。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进口商 B 为信用证申请人,不是信用证的付款人,所以虽然 B 倒闭,但 A 可以从开证行处得到付款。

9.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

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外资银行通知,要求出口商改托收方式出口。试分析外资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外资银行的做法不正确。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或者撤销应该由受益人做出,其他当事人无权撤销,因此该外资银行无权撤销信

用证。该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对信用证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10. 一张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10000 包,受益人仅装运9997 包,有 3 包在国内运输中遭受水渍损坏。为此,受益人

提供的信用证所需数量为9997 包。试分析提单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提单与信用证不相符。根据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上未说明是否可以短装时,可以有5%的上下浮动。但当信用证商品以包装

为计量单位时,数量不允许有任何浮动。本题中,信用证以包为单位,所以只要不是10000 包就是与信用证不相符。

11. 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单据履行了付款责任。但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

发现单据中海运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损失。试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倒签提单即装运日期晚于提单日期的海运提单,本质上属于伪造单据。开证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是否

与信用证相符,对单据的伪造没有审核责任,因此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进口商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要求出口商赔偿损失。

12. 我方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装船期在8 月 15 日之前,但我方在8 月15 日前无船去美国,我方立

”我方9 月 10 日将全套单据交给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 月 15 日之前装船。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顺延一个

月。

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议付单据。试问银行拒绝收单是否有道理。

银行拒绝议付是有道理的。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信用证的修改应该由受益人提出,由开证行进行确认,由原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修改。(3分)银行未接到修改通知,应该按照原证进行审单,认为单证不符,所以拒绝议付。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方式: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非贸易结算 二、票据 (一)定义 (1)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商业凭证。(发票、提单、保险单、纸币)(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可以约定为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1)流通转让性:除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者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3种书面凭证权利转让:过户转让、交付转让、流通转让) (2)无因性: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的规定的文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不需考虑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的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 (三)票据作用(功能):

1)支付作用 2)信用作用 3)三大功能:①结算作用②流通作用③抵消债务作用 (四)票据当事人关系: 基本关系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款人) 非基本关系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5、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记名、无记名/空白、指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累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票据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汇票到期日的计算:算尾不算头 ?信用证项下汇票与托收下汇票填制的不同 ?汇票的贴现 汇票的必要项目: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程案例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14209103 姓名:刘玲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 【分类】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票据纠纷->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要点提示】 根据保函的表述,其索赔仅需要凭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即付,则该保函属于独立性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处理此类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号(2004年12月2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3 741 500美元,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7年6月4日,根据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开具了No.APS2297012号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承诺“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同时约定:“如发生本保函项下的索赔,应使我行在1997年11月25日或该日期前收到索赔书。”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了预付款374 150美元,该款已由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交给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嗣后,双方约定的原告与案外人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进出15交易未能实际履行。 1998年1月4日,原告通过土著银行(在保函中约定的原告方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 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金额为374 150美元的全额索赔的书面要求,提出索赔的原因是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374 150美元的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8年4月13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以与本案原告存在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8年4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沈经初调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的履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1999年3月18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面接收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2000年9月12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向本案原告提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以[1998]沈经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在被告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 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扣除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已支付的20万美元,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丛青通过北京飞翔运通快递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发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称,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向原告出口电力设备。1997年6月4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向原告开具了No.APS2297012保函,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国际结算重点教学提纲

国际结算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票据 2.汇票 3.付对价持票人 4.正当持票人 5.承兑人 6.背书人 7.承兑 8.背书 9.记名式背书 10.空白背书 11.限制背书 12.贴现 13.提示 14.追索权 15.跟单汇票 16.光票 17.本票 18.支票 五.计算题 1.一商人手持一张金额为US$3,600的汇票,提前120天向A银行贴现,当时市场贴现率为10%p.a.(按360天计算),该商人应得票款净值是多少? 2.假设目前的三个月贴现率为10% p.a.,请用两种方法计算其等值的利 率是多少 (按360天计算)? 3. 2月20日,Smith开立了一张金额为US$100,000.00,以Brown为付款人,出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因为他出售了价值为US $100,000.00的货 物给Brown。3月2日,Smith又从Jack那里买进价值相等的货物,所以,他就把这张汇票交给了Jack。Jack持该票于同年3月6日向Brown提示,Brown次日见票承兑。3月10日,Jack持该票向A银行贴现,当时的贴现利率为10%p.a. (按360天计算),请计算到期日、贴现天数及实得票款净值。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 4.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3.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4.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5.跟单汇票: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6.光票:凡汇票不附带装运单据的,称为光票。 17.本票:本票是一人开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在特定的,或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 18.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五.计算题 1.US¥3,480= 3,600×(1-120/360×10%) 2.方法1:利率=贴现率/(1-贴现率×时间) = 10% / (1-10% * 0.25)= 10.26% p.a. 方法2:贴现息 = 100 * 10% * 90/360 = 2.5 净值 = 100-2.5 = 97.5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三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四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重点完整版

国际结算重点完整版 第一章 1?国际结算: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2?国际结算研究内容 a国际结算工具: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b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保付代理/包买票据 c国际结算的单据:发票/保险单/运输单据 d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SWIFT :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CHIPS :美国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 CHAPS :英国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 3?国际结算特点: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实行“推定交货” 原则;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 4?国际结算的历史演变: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 算——?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实现了非现金结算 国际结算制度的历史演变:自由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 度——多元混合型的结算制度 5?六种常见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适用于多式联运的三种贸易术语 FCA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6?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它的筹建是伴随着欧洲经济与政治一体化而进行的。 SWIFT有如下优点:直接、准确、快速、安全;标准统一,制度严格;严密的、合理的机构设置,采用现代化电脑设备与网络;多样化、大众化的服务 7. 为什么要建立代理行关系?一从商业银行的交易中介职能说起 国际交往密切:任何交往背后都有资金的流动 国际贸易大发展:贸易走到哪里,结算就跟到哪里 不可能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设立分支机构:政治约束、经济成本约束 业务受到限制:法律约束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 资信调查 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 确认控制文件:密押/印鉴样本/费率表第二章 1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特征: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 不成立,要求合理。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 答案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国际结算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票据 2.汇票 3.付对价持票人 4.正当持票人 5.承兑人 6.背书人 7.承兑 8.背书 9.记名式背书 10.空白背书 11.限制背书 12.贴现 13.提示 14.追索权 15.跟单汇票 16.光票 17.本票 18.支票 五.计算题 1.一商人手持一张金额为US$3,600的汇票,提前120天向A银行贴现,当时市场贴现率为10%p.a.(按360天计算),该商人应得票款净值是多少? 2.假设目前的三个月贴现率为10% p.a.,请用两种方法计算其等值的利率是多少 (按360天计算)? 3. 2月20日,Smith开立了一张金额为US$100,000.00,以Brown为付款人,出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因为他出售了价值为US $100,000.00的货物给Brown。3月2日,Smith又从Jack那里买进价值相等的货物,所以,他就把这张汇票交给了Jack。Jack持该票于同年3月6日向Brown提示,Brown次日见票承兑。3月10日,Jack持该票向A银行贴现,当时的贴现利率为10%p.a. (按360天计算),请计算到期日、贴现天数及实得票款净值。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4.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 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3.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4.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 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5.跟单汇票: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6.光票:凡汇票不附带装运单据的,称为光票。 17.本票:本票是一人开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在特定的,或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示 人,或来人。 18.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五.计算题 1.US¥3,480= 3,600×(1-120/360×10%) 2.方法1:利率=贴现率/(1-贴现率×时间) = 10% / (1-10% * 0.25)= 10.26% p.a. 方法2:贴现息 = 100 * 10% * 90/360 = 2.5 净值 = 100-2.5 = 97.5 利率= 2.5 / 97.5 ×360 / 90 = 10.26 % p.a.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英文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2A06R01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改卷教师:贺翔 学号:126150121 姓名:卓婷婷得分: The Case of L/C 1. Case: A foreign importing company signed a contrast with Chinese exporting company to purchase 500 tons of chemical fertilizer. The contrast requested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issued by Jan 30st 1994, and the goods should be shipped before Feb 5th. In Jan 20th, the buyer sent a credit, and its expiry date is Feb 10th. Due to some difficulties of shipping in time for the seller, so it asked the buyer to put the shipping date off to Feb 17th and the valid time of credit lasts to Feb 20, finally the seller agreed. Neither of them confirmed opening bank. Eventually, after getting goods loaded, the seller applied open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to pay. Unfortunately it was refused. 2. Solution and Personal thought: Although L/C is supposed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business contrast, it becomes legally independent after issuing. And opening bank only accepts clause restraint of initial credit but not business contrast. In this cas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hieved an agreement of credit modification without confirming the bank or getting its permission. So the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payment. As for the seller, to make things right, it can ask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bank to modify the extension of L/C. Or it can directly ask the buyer to perform the payment based on revised contrast. As we know, there exists a triang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beneficiary and opening bank. L/C. Three parties should be clear with their ow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be aware of what the role each is playing in international payment. It’s obvious that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L/C can be risky. When making any of them,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should be cautious. Even their business contrast is revised, the independent L/C should also be 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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