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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开题报告】

论产品责任【开题报告】
论产品责任【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论产品责任

专业班级: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产品责任不如其他特殊侵权责任那样历史悠久,属近晚期发展起来的侵权法律制度。产品责任出现之前,对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调整,皆由合同法律制度完成,以合同形式调整其相互关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仅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不承担对产品造成产品以外的损失责任,国家不介入私法关系,更不对消费者加以特别保护。本世纪中期以来,随着新产业革命的进展,大量的现代化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这些产品自然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威胁,人们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的侵害,在理论和实践中借助于合同法的解释,以救济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以致形成了合同法的明示责任理论和默示责任理论的提出。明示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所作的明示说明,包括对产品性能、质量、用途等介绍。产品生产者应保证其产品质量达到其所明示说明的质量标准,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属违反明示责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默示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虽然没有作出明示说明,但亦应对产品的通常效用承担责任,具有平均的品质不含隐蔽缺陷,否则,因产品缺陷造成买受人损害,则属违反默示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示和默示责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产品致害的赔偿问题,但仍然局限在合同法的范畴之内,因此当产品的受害人为非产品的直接购买者时,就无法依据合同明示或默示责任理论寻求法律救济。例如,以英美法系出现的“合同相对性理论”为代表的

学者,主张产品责任只存在于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而合同关系之外的当事人则属产品责任主体范围,因此形成“无合同则无责任”的法则。按这种法则,势必出现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即无法解决现实社会中非合同当事人但因产品致害的受害人获得法律保障,这些非合同当事人成为缺陷产品无辜受害者时往往被拒之于法律救济的大门之外,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合同责任无法解决产品责任领域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因此随着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将产品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制度的法律领域。

因此,学说和实践转而主张采用侵权行为法救济缺陷产品受害人的损害,认为侵权行为法最适于规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美国从普通法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14章对产品侵权责任作了规定;此后,《统一商法典》和《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标准统一产品责任法》以及《1988年统一产品责任法》,均对产品侵权责任制定了成文法规范。在欧洲,1 973年欧洲共同市场设立产品侵权专家委员会,1976年完成立法草案,提出了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草案,确立产品侵权责任,“商品制造人对于因其产品所具有缺陷所生之损害,应负责任,其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该缺陷,在所不问。”后经多次修改,于1985年6月发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有关缺陷产品责任的指示》,欧共体的有关专家根据这一指示分别制定和修改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英国法制委员会于1975年提出具有缺陷产品之责任的研究报告,1977年正式发表第82号报告,提出关于英国商品制造人责任的改进建议,要求为保护受害人,原则上应使商品制造人在侵权行为法上负无过失责任。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产品侵权责任已经成为各国通行的侵权行为法的制度。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进一步明确产品责任法的基本范畴

1、关于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存在几个问题:(1)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逻辑规则,属循环定义;(2)法律未对“加工、制作、销售”作出解释,理解和适用时容易产生歧义。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采掘、提炼、提取等均应属于“加工、制作”的范畴,由此可将煤气、沼气、天然气等易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之新型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对于“用于销售”一词,不应简单地理解为通过销售而交付的物品才算产品。只要产品是为了进入流通领域而加工、制作,都应认为属于产品。“销售”通常理解为为了经济目的而将产品以出卖方式交付他人,由此便将出租、无偿赠送产品导致之侵权责任排除在外,这对消费者保护不利,因此可借鉴国外立法,将“销售”改为“流通”。这样表述更为准确,也与《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用词“投入流通”保持一致。

2、关于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可考虑:(1 )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2 )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3)由于人类的认识和技术水平所限,无法在产品效用不变的前提下将其制作得更安全,不应认为这些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4)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对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规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仍具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规定为抗辩事由。这不致影响和削弱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但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用户、消费者不能依诉讼程序要求标准制定者(指国家有关部门)赔偿,因其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或立法行为。如何设计有效可行的法律救济程序,有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

3、关于产品责任主体确立产品责任人范围的基本思路在于方便受害人行使索赔权。有必要以定义形式,结合列举方式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范围作出界定。生产者应包括产品总装制造人、零部件制造人、原材料生产者和将其名称等标于产品上的人。销售者应包括进口商、中间商、出租人等。

进一步完备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制度

1、关于归责原则《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尚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有的法官仍按习惯思维以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此,建议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可否直接使用“严格责任”一词,使其包含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

2、关于损害赔偿首先,《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均未规定缺陷产品致损的精神赔偿问题。这种立法状况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力。近年来,要求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判处精神损害赔偿的产品责任案件。有人不赞成精神损害赔偿,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金钱万能的表现。我们认为,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有利于缓和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致害人。因此,建议在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加以规定。但是如何规定得既合理又有可行性,值得进一步探讨。其次,建议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存在的情况是:生产者不重视产品质量,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大量生产不合格甚至是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小,仅要求恶意生产者承担补偿性责任,不利于督促其提高产品的安全性。相反,可能会牺牲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实行惩罚性赔偿使生产者无法从恶意生产行为中获取利益,对其他人也能起警示作用。加大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这是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之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先例。在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难点及预期达到的目标

本课题将采用演绎归纳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众多国内外法学专家的研究成果的理解,对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定位及运用予以研究。

由于国内对是产品责任尚未有明确的定位,在司法实践中对产品的采用与否标准存在一定的竞合,故而在研究过程中不免遇到一些难题,例如产品责任的中产品的定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赔偿适用情况等等,希望自己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学习中能够窥得冰山一角,对产品责任有一个新的认识与了解。

四、论文详细工作进度和安排

1、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资料的查找工作。

2、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论文的外文资料翻译、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3、2011年3月10日前完成初稿。

4、2011年5月10日前修改论文并定稿。

5、2011年5月下旬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格式:论文:作者题目刊名年份卷(期)页码

专著:作者书名出版者年份)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22通过,2000.7.8修正。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⑹刘大洪、张剑辉,《论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完善》,《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年第8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⑺徐琳,《对产品缺陷的思考》,《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⑻崔海燕,《论产品责任中的责任竞合》,《星韵律师实务精选》,浙江人民出版社。

⑼[美]ASPATORE BOOKS(公司)编《大律师》,李锦南、智斌、马峰、沈笑一等译,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工业设计 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火旺学号: 1702060127 所在学院:艺术设计学院 专业:工业设计 设计(论文)题目:家庭影院电脑(HTPC)造型设计 指导教师:吴海红 20010 年 3 月 5日

开题报告填写要求 1.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所在专业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可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文献综述”应按论文的格式成文,并直接书写(或打印)在本开题报告第一栏目内,学生写文献综述的参考文献应不少于15篇(不包括辞典、手册); 4.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应当按照国标GB/T 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04年4月26日”或“2004-04-26”。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每人撰写2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电脑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当年“486”的问世,第一次将多媒体的概念赋予电脑,如今这一概念又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借助电脑搭建的数字家庭影院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便是我们时常听到的HTPC。HTPC是“Home Theater Personal Computer”的缩写,中文直译为“家庭影院个人电脑”。它从2005年开始出现在人们视野中,代表了在数字家庭理念推动下,PC产品形态家电化的趋势,在发达国家已较为普及,成为传统家庭影院的有效扩展及补充。但就目前HTPC的设计来说,无论在外观、功能还是操作界面上都不尽如人意,因此,如何使HTPC更好地融入家庭、融入生活就是现代工业设计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课题来源与现状研究 本次毕业设计课题来自于导师的建议,加上自己对电子数码方面的产品比较感兴趣,所以选择了家庭影院电脑设计。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电脑技术的发展更是给我们带来了一次又一次的冲击和震撼,当今,多媒体电脑已经步入平常百姓的家庭,充当起生活好助手的角色。 在如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中,各种新产品、新概念可谓是层出不穷,其中“数字家庭”是一个重要的,也是最近几年中上镜率极高的概念。许多的IT专业媒体乃至普通的大众媒体都频频的提到这“四个字”,可以说在大多数人的眼中,“数字家庭”将是未来家庭的发展方向。 从功能的定义上来看,数字家庭这一概念目前是指:可以在客厅、卧室使用电视来欣赏存储在电脑中的电影、图片、音乐;可以在家中的每一个房间,甚至包括卫生间和厨房聆听电脑或者是其它播放设备中的音乐;还可以在办公室中监控家中的情况,用一个遥控器控制家中所有的电器设备;甚至在回家的路上,通过手机或者其它遥控设备,设定好空调的温度、让电饭煲开始煮饭…… 用比较概括性的文字来表达就是将各种数字化产品按照家庭生活的需要,通过有线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我们将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抑或是主客观的结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构成了法律解释理论的基础。在宪法解释的领域里,这个问题又具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与根本法,其内容广泛而极具概括性,其调整对象具有政治性、动态性的特点,其规范具有模糊性与原则性的特点,因而宪法的解释者就有着较一般法律的解释者更为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宪法解释似无避免主观性之可能。然而,法的客观性又是现代法学理念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所以,如何处理宪法解释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就成为现代宪法解释理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我们的讨论将主要围绕这样一些问题展开:绝对客观的宪法解释是否可能?释宪者的主观性能否完全排除?我们将能保证何种程度上的客观性?我们将以怎样的手段去制约主观恣意?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构成了宪法解释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理论分野,本文将对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观进行概要的解说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笔者对宪法解释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的认识。一在绝对实证主义者那里,宪法解释如同其他法律解释一样被认为应是绝对客观性的,否认和反对解释中的一切主观因素,一切成文法之外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考量都被认为是解释中的"邪念",要严加排斥。实定宪法被看作是一个全知全能、逻辑自足而且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自规范开始的严格的三段论法推理而获得解决,不存在"法律的沉默"。解释所作的无非是从已有的成文规范中去"发现法律",任何创造性的举动都是危险而不被允许的。对宪法的解释无非是这样一个过程:从条文中每一语词的确定概念出发,经过严格的"概念计算"确定该条文的含义,而以该条文为大前提作逻辑三段论推理而获得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在这个问题中,解释者不过是逻辑推理的机器,不应该有任何主观意图。孟德斯鸠曾说:"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过是一些呆板的人,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3页。)可以看出,这种绝对实证主义的观念体现了很强的条文至上的倾向,宪法的解释在这里只具有法律技术的意义。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规范的确定性、可预测性,进而保证法的定安性与宪政秩序的稳定性。规范的确定性与逻辑的严整性被看作是法律的生命,为此,将不惜放弃法律所应考虑的一些其他因素,例如事实上的合理性与社会公正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坚持了客观的条文含义,即使导致荒谬与错误也在所不惜。绝对实证主义者这样坚持条文至上、片面强调宪法解释的客观性是有其理由的。首先,前述法的安全性、确定性、可预测性与宪政的稳定以及解释的"价值中立"是客观主义的一个重要的考虑。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完全不确定意义的规范体系将导致怎样的混乱与危险,将导致人们对宪法的怎样的不信任与轻视。宪法作为根本法,其规范应当是较为确定的,否则,宪法将无法实现其整合与统一整个社会的基本功能。其次,坚持条文至上与条文客观也是民主主义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主权是宪政的基本原则,宪法应当是民意的最高体现,宪法作为主权者的意图的表现,理应受到执行者与解释者的尊重。因为宪法是多数人制定的,而"多数者决定"的权力理论是为民主社会奉为圭臬的金科玉律。我们在宪法解释中,只能去探究制宪者,也就是主权者,也就是人民所意图表达的含义,只有恪守宪法规范的客观含义,才能保证民意的实现。如不以条文含义而以解释者的主观意图去解释,无疑是以少数人的意图改变了多数人的决定,这是违背民主精神的。所以,即使主权者的意图是不合理的和不公正的,解释者只能坚持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甚至宣称,如果美国人民想下地狱,作为一个法官(解释者)所能做的只能是帮他们到达那里。(注: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4-335页。)宪法的解释者并没有被授予修正宪法的权力,宪法作为并非由他制定的东西,也就不可因其主观性而更改,解释必须尊重制宪者的"形成自由"。另外,坚持条文的客观性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ruleof law)的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如果连这个"法"都是非客观、非确定的,那么"法治"就失去了实现

工业设计开题报告模板.doc

2016工业设计开题报告模板 时尚是有艺术品位的生活,时知务也,尚在品质!时尚一族的生活是艺术化的,所追求的生活随着时间的变化也会不断的提高的,但不变的是一直在追求高品质的生活。为了满足这一人群的需要,时尚产品也在不断的更新,向更高的品质发展。 概念车可以理解为未来汽车,汽车设计师利用概念车向人们展示新颖、独特、超前的构思,反映着人类对先进汽车的梦想与追求。概念车往往只是处在创意、试验阶段,也许永不投产。与大批量生产的商品车不同,每一辆概念车都可以摆脱生产制造工艺的束缚,尽情地夸张地展示自己的独特魅力。时尚一族这个人群在未来的社会中,随着生活水平和精神追求的提高将会愈来愈庞大。为了满足这一人群的旅游出行进行交通设计是又必要性的。 概念车的最大功能就是发现与引导这些变化的方向。肯奥库亚马说过世界在变,汽车在变,在今后的10年到20年内会变得很剧烈。交通工具也要随着这种变化不管更新、改变。未来概念车的设计可以推动我们的交通发展,解决很多我们生活中现有的一些问题,使我们未来的出行、旅游更加方便。

天马行空、随心所欲在设计中不再是不切实际,对于概念车的设计天马行空的创意和随心所欲的想象已经成为一种珍贵财富。舞动的概念、迸发的理念塑造了经典概念车的楷模。概念车体现了汽车设计师的灵感和风格,概念车甚至不受量产车的条件限制,可任意采用未经充分验证的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 针对时尚一族的概念车设计需要打造出时尚、艺术、高品位的产品,因为品质与美是要艺术的手法去塑造,艺术提高品位,艺术是脱俗的,出类拔萃的;时尚是高尚的,时尚离不开艺术,艺术可以创造时尚。 2、意义: 时尚赋予人们不同的内涵和神韵,带给人的是一种愉悦的心情和优雅、纯粹与不凡感受,能体现不凡的生活品味,精致、展露个性。人类对时尚的追求,在精神上的或是物质上的追求都促进了人类生活。

中学生课外阅读调查的开题报告

中学生课外阅读调查的开题报告 班级:初三(2)班 研究人员: 指导老师: 选题依据: 良性的阅读能提高人们的修养。对正处于心理塑造期的学生,阅读尤其显得重要。然而课业繁重的中学生,阅读情况究竟如何?什么书籍更受他们的青睐?对他们产生怎样的影响?他们又该如何选择课外书?为此,我们决定对中学生的课外阅读进行调查。 研究意义: 希望对广大中学生及相关人士有所启发,为中学生的良性课外阅读起到积极作用。 预期效果:调查分析报告 调查方法: 调查分析法,由于初、高中生在阅历、时间等方面有差异,将分别分析他们的阅读状况。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思路: 1.中学生的课外阅读量及影响阅读量的因素。 2.中学生喜欢读的书籍与他们赞成中学生应读的书籍的对比。 3.家长认为中学生应该读的书籍。 4.初中生和高中生从书中获得的感悟。

中学生课外阅读调查 一、中学生的课外阅读量及影响阅读量的因素 阅读量很多多一般较少少 初中生 0 50% 50% 0 0 高中生 7.1% 7.1% 73.1% 7.1% 5.6%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初中生的课外阅读量比较适中,“很多”和“一般”各占50%,而高中生的阅读量差距很大。“很多”占7.1%,“少”占5.6%,而“一般”则占73.1%,约是“很多”的10倍。然而每个中学生的自我要求不同,他们判断阅读量多少的参照物也各不相同,不具有特别明显的对比性,但数据还是可以反映出中学生课外阅读的局限性。 从调查中得知,无论是初中生还是高中生,时间的限制都成为他们课外阅读最大的一个障碍。它就像一口幽深的古井,只容深困其中的中学生观看稀疏的星。这就从侧面反映出中学生的学业繁重,书山题海之外,他们可以用来进行课外阅读的时间少之又少。尤其是对高三学子来说,课外阅读被家长禁锢,被高考封锁,成为他们可望不可及的奢侈品。 整体来说,家长普遍支持中学生进行课外阅读。在这个以学习、知识为主流的社会,阅读是必需品,家长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再调查中还反映出,部分初中生的家长不赞成孩子阅读课外书,因为家长认为,初中生自控能力较差,课外阅读会耽误时间,影响学习。但这种现象就像极光,对中学生的课外阅读量已不是主要限制因素。 二、中学生喜欢读的书籍与他们赞成中学生应读的书籍的对比 初中生: 书籍种类励志类名著类青春类青年杂志及漫画科幻及武侠

论宪法的规范性

论宪法的规范性 杨陈 2012-04-24 11:18:04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一、问题的缘起 自2001年《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出版以来,规范宪法学的学说与主张日益受到了公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重视,并形成了许多有益的对话与争论。这些对话与争论一方面来自于韩大元教授、范进学教授以及张翔博士所倡导的宪法解释学①,(①宪法解释学的基本著作与论文有:韩大元等:《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范进学:《宪法解释主体论》,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认真对待宪法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等等;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祛魅与自足: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与限度》,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等等。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互动与对话见:韩大元、林来梵、郑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4期;郑磊:《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载《浙江学刊》2009年第2期,等等。)在这一方面,两类学说之间相似之点远远多于分歧之处,即便是明确的对规范宪法学提出质疑的范进学教授,其观点也不过是认为,规范宪法学由于其过于孤高之品格,很容易脱离具体的司法实践,而真正的宪法解释学必须以法官为中心展开,方能有裨于法治建设之时代任务[1]。从整个学科分化的趋势来看,这样的争论只不过是家族内部的争论,尽管当事人会觉得自身之学说与对方有重大之不同,但却被一些研究者一无例外地归入同一流派。[2]

与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之间的相互补益不同,以陈端洪以及高全喜两位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②,(②政治宪法学的主要著作与论文有,陈端洪:《宪制与主权》,法制出版社,2007年;《制宪权与根本法》,法制出版社,2010年。等等;高全喜:《现代政制五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法制出版社,2009年。等等。一般认为强世功教授也属于政治宪法学之阵营,但其并未对此评价作出公开的回应,因此在此并不讨论强氏之观点。)却试图从根本上动摇规范主义宪法学存在之基础。尽管高全喜教授一再声称其观点与陈端洪教授相去甚远,在价值取向上反倒与规范宪法学相去甚近,[3]但这两位教授却不约而同的认为规范宪法学过于“幼稚”。之所以说其幼稚,陈端洪教授的指责在于规范宪法学缺乏足够的政治敏锐性,难于发现宪法条文背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这就导致了规范宪法学一方面过于坚持自己不切实际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太过拘泥于宪法文本中的权利条款而不能自拔;[4]310-316高全喜教授的批评则在于,对权利话语的坚持固然无可厚非,但由于规范宪法学过于强调其学科的自足性(autonomy),这使得规范宪法学难以用一种更为开阔的视野去探究今天这样一种政治法律体制的前世今生,更遑论预知其未来走向并对之加以积极的影响。[5] 对于这样的指责,规范宪法学有必要对其做出适当的回应,这倒不是说规范宪法学有必要在政治宪法学面前证实其自身的成熟性。规范宪法学之所以要认真对待政治宪法学的批评,是因为在政治宪法学背后有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作为其结构性前提。在这种思维模式中,法律只不过是作为一种被给定的表象,真正起作用的是其背后的某些决定性的因素,尽管这些决定性因素在迄今为止的学说史中显得纷繁复杂、莫衷一是,比如说“主权者的命令”、“社会连带关系”、又或者是某种难于辨明的历史规律。

工厂设计的开题报告

工厂设计的开题报告 导语: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下面是由整理的关于益生菌粉剂产品工厂设计开题报告。欢迎阅读! 一、课题意义及培养目标 1、课题意义益生菌,又称为益生素、促生素、活性菌、微生态制剂,是指那些具有维持人体内菌群平衡,对人体健康产生有益作用的活菌制品或含有菌体组分及代谢产物的死菌制品。我国公布了10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即两歧双歧杆菌、婴儿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青春双歧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嗜热链球菌、罗伊氏乳杆菌。益生菌具备营养特性和免疫特性等功能。 (1)营养特性益生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能够产生很高的维生素 和各种氨基酸,为生物肠道提供维生素营养、蛋白质及核酸。益生菌在其生长繁殖过程中能够产生乙酸、丙酸、丁酸等挥发性脂肪酸,这些酸类能够降低动物肠道的pH值,提高钙、磷、铁的利用率,并促进铁和维生素D的吸收;肠道pH值的降低可有效抑制有害菌的生长。益生菌对生物本身具有产生营养物质的特性,也能通过对生物消化道菌群和消化酶的影响提高营养物质在体内的消化吸收。 (2)增加生物机体免疫功能益生菌和肠道正常菌群共同对外袭菌、病原菌具有定植抵抗作用,即通过生物拮抗和免疫作用而使病原菌难以在生物肠道内定植和繁殖。益生菌和肠道原籍菌群本身具有较强的抗感染作用。

(3)抗感染作用使用益生菌可使动物肠道黏膜底层细胞增加,出现淋巴细胞、组织细胞、巨噬细胞和浆细胞浸润,细胞吞噬功能增强,机体免疫特别是局部免疫功能提高,分泌型IgA的分泌增加,从而抵御感染。 本设计采用喷雾干燥法制备益生菌粉剂。喷雾干燥法是以单一工序将溶液、乳液、悬浮液或浆状物加工成粉状干燥制品的一种干燥法。将被干燥的液体经雾化器作用,喷成非常细微的雾滴,并依靠干燥介质(热空气、冷空气、烟道气或惰性气体)与雾滴均匀混合,进行热交换和质交换,使得溶剂气化或使得熔融物固化。 2、培养目标此次课题研究,可以综合运用大学四年学到的理论知识,对于生物发酵、喷雾干燥等内容有了更深入客观的认识,掌握食品工厂设计的基础。通过此次设计,将学习的理论知识综合应用于生产实践中。 二、设计所需收集的原始数据与资料 1、益生菌发酵培养条件方面的资料与数据 2、益生菌活性以及成活率的检测方法 3、喷雾干燥技术方面的资料,及提高益生菌生物活性的方法 4、食品工厂设计方面的资料与数据 三、课题的主要任务 1、设计方案 (1)熟悉益生菌粉剂的工厂制备的工艺流程,掌握工艺的各项要求。

2021年有关阅读开题报告

有关阅读开题报告 所谓拓展性课外阅读就是适合儿童阅读的各类读物,是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语文。也就是说拓展性阅读是就语文阅读教学某一阅读素材,围绕自己判定的研究专题,通过收集与专题相关的各种信息重构文本语境。在重构的语境中进行扩展与延伸、联系与比较,发现与创造,并不断反思的过程。“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多读书,并采取多种形式交流读书心得”则是极为重要的语文实践活动。 通过拓展阅读,从而对该素材描述的事件所处的大背景或者就某个特定的视角形成自己的认识,进而加深、拓宽对课堂阅读素材的理解。课外阅读是语文实践活动中最重要、最普遍、最经常的形式,是课堂阅读的继续和拓展,是阅读能力训练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开放的语文教育体系中,课外阅读不是游离于语文教学过程之外的“点缀”,而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语文教学是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听语文,说语文,读语文,写语文,用语文的实践活动,是学生练语学文的重要途径。 本课题的研究不仅旨在小学生课内外阅读的实效和语文素养的提高上有所收获,更关注孩子完善的人生,精神的建构,让阅读改变孩子的生存状态,让阅读和学习渗入每个孩子的精神,成为他们的自主需求,自能需求,终身需求。

鉴于此,我们提出了“阅读引领成长”的理念,进行语文课堂 教学与课外阅读整合策略的研究。 1、拓展性阅读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课外阅读针对性、目的性不强的弊病。进行拓展性阅读,我们就要从教材出发,抓住教材与课外读物中存在的联系点,辐射开去,使课内和课外有机地结合起来。 2、通过拓展性阅读,培养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资料的能力,拓展学生的阅读面,为语文实践活动提供广阔的空间,也有利于形成知识体系。 3、通过拓展性阅读,教师课内教给方法,提供范例,课外组织有计划的读书积累活动,可以培养学生独立阅读的能力和良好的阅读习惯,并在阅读过程中使学生受到高尚情操的熏陶和健康的审美教育,充分发挥学生个性,丰富学生的文化底蕴,并在不断的阅读积累中促进学生语言的发展,为说话和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在拓展性阅读中学生不断实践精读、略读、浏览等多种读书方法,从而不断提高阅读效率。

论宪法适用与宪法解释权的关系

一、引言 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生命和价值体现。宪法的实施包括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 [1]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国家权力时,自觉地按照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这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和主要方面。同时,在关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否违反了宪法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由特定机关通过适用宪法解决这类争议,而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在确定适用宪法的特定机关时,这类特定机关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这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国家宪政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的重要渊源,法所具有的本质和特征,宪法也同样具有。宪法也是以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以统治阶级意志为中心的各种不同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具有法的效力。宪法除了具有最高的效力外,还具有直接的法效力。宪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不完全透过法律的调整作用而得以实现,还通过自身的直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实现。宪法和法律是两种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不同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规范。因此,宪法不是法律,宪法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宪法规范不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一样都是法规范的表现形式[2].法律的适用不能代替宪法的适用,法律通过适用而体现其价值,宪法也同样需要通过适用而体现其更高的价值[3]. 适用宪法的主体需要具备需要条件?在考察了各国的情况后,我们大体可以将制度上层面上的基本条件概括如下:地位上属于独立的第三者、宪法解释权、所作决定为一般效力而非个别效力[4].本文因篇幅所限,仅讨论宪法解释权与宪法适用之间的关系。 宪法解释通常是在发生宪法争议的情况下,有权的国家机关为了解决宪法争议而对宪法规范所作的说明[5].宪法解释权对于适用宪法的意义在于:宪法争议是具体的、复杂的,而宪法规范是原则性的、通常是抽象的,要将原则性的、抽象的规范适用于解决具体、复杂的争议,不通过必要的解释,就不可能明了宪法规范的界限,也就不可能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而平息争议。因此,从世界各国适用宪法的体制可以清晰地看出:凡是有权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必然有权解释宪法,换言之,凡是有权解释宪法的国家机关必然有权适用宪法。宪法解释权与适用宪法的权力是合而为一的。 在绝大多数国家,何种国家机关有权适用宪法去解决宪法争议,在宪法中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虽然在广义上,宪法解释的功能与宪法适用的功能有所不同,但由于通常情况下,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前提,因此,这些国家在规定适用宪法的主体时,显然是考虑到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关联。 二、宪法适用与法律适用 宪法是保障、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之法。因此,宪法适用的对象是国家权力,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而国家权力的行使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宪法作出各种具体的行为。由此,宪法适用也有两种情形:一种关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而引起的争议;二是关于各种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引起的争议。 宪法适用与法律适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的规定通常由法律而具体化,因此,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 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 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在:一是价值性,即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宪法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种原理组成的集合体[1];三是指导性,即宪法原则对整个宪法制度的运作过程起到指导功能,构成宪法制度统一的基础;四是多样性,即宪法生活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宪法原则存在方式与功能的多样性。 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使宪法发展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提供宪法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等。宪法原则并不是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其内涵由各种抽象的原理组成,有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二.宪法原则形式与分类 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宪法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宪法典中没有明文。如在美国,有的学者谈论宪法原则时认为,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分配,并从这一原则中派生出美国宪政的另一项原则,即限权原则。 [2]这三项原则实际上确立了美国宪法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理。在日本,国民主权、和平主义与基本人权保障是宪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把它描述为宪法的灵魂。在这些国家宪法原则主要通过宪法解释或具体的宪法判断过程得到说明和解释。[3] 第二种形式是在宪法典中具体规定宪法原则。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正文,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序言。采用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宪法原则的表述比较明确和统一,便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理解和解释。但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是宪法原则内涵的表述与宪法典规则之间会发生不吻合的现象,对具体的宪法解释设定不必要的范围。目前,在宪法典中规定宪法原则的国家,在具体规定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序言中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原理),代表性的国家是韩国。韩国宪法在序言中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规定了国际和平主义、民主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国家与文化国家等原理。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典第一章中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原则。保加利亚宪法(1991年)第一章以24条的篇幅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1)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全部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司法权;(2)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原则;(3)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地位的确认,规定宪法是最高法,其他法均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的所有条款均直接有效等;(4)宣布保加利亚共和国是法制国家等。葡萄牙宪法(1982年)在宪法序言之后第一编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专门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共有11个条款。其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1)规定葡萄牙共和国为民主的法制国家;(2)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统一而不可分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规定行使主权,国家服从宪法,并且以民主化法制为基础;(3)国家实行单一制,并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的民主分权;(4)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5)规定了国家的基本任

工业设计开题报告

淮阴工学院 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 设计题目: 指导教师: 2011年 1 月7 日

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1.课题综述(结合课题要求,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与市场调研情况,撰写800字左右的综述,包括课题背景现状、目的意义、创新性、实用价值等) 课题综述 一、背景现状 。 二、研究此课题的目的和意义 针对大学生宿舍空间有限、利用率不高的特点,通过合理的空间布局、设施摆设以及对实用工具功能的完善,实现大学生居住环境的舒适、方便性,使宿舍成为大学生情感沟通的良好媒介;让广大学子能够更好的融入大学生活,适应集体氛围;更好的体现人性化,从而提高学校对大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而体现国家教育对人性的关怀。

2.本课题的设计思路、设计方法和设计内容 一、设计思路: 宿舍空间的局限性已经成为大学宿舍人性化的障碍之一,所以在小面积的宿舍空间中良好的实现功能要求,就得在空间设计上花点心思,既要实现一定的功能性又要体现较好的视觉效果,那么就要从折叠、可拆卸或者组合、隐藏型设施入手,让广大的大学生能生活在合心意的空间,让有限空间无限延展。 二、设计方法: 1、进行市场调查研究,了解大学生对居住环境所关心的问题,并且对主要问题或者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归纳,分类总结。 2、分析问题,并提出肯定的解决方案。 3、在解决方案提出的构想上,设计各种方案的设计草图。 4、在设计草图中选择合适的方案进行深化,加入合适的形态细节并且确定色彩。在此基础上画出效果图,并用3D或者Rhino软件建模。 5、根据以上设计使用合适的材料,做成比例模型。 三、设计内容: 立足于空间延展性这个特点上,采用绿色设计、人性化设计的理念,从人机角度出发,要实际考虑到这大学生的要求和他们提出的问题。在功能、结构、材质、色彩、实用性等方面满足其使用需求。 。

(完整版)小学课外阅读开题报告

小学课外阅读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扬州“亲近母语”课题的广泛开展,人们越来越觉得只注重一本教科书是封闭的教学,牺牲的是个性、是创造、是自学的能力,是对学习语文兴趣的扼杀,于是人们越来越重视学生在课余时间的阅读。所谓的课外阅读,是指学生在课外的各种独立的阅读活动。它是课外语文活动中最重要、最普遍、最经常的形式,是课堂阅读的继续与扩展,是阅读能力训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综观当前小学语文课外阅读现状,形势不容乐观,突出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阅读兴趣比较单一:休闲性阅读占据学生课外阅读的大部分时间,这些书与文学经典著作相比,多了一些庸俗,少了很多先人富有哲理的思维火花,少了许多描述人性的闪光。 (2)阅读习惯和阅读量大相径庭:家长受过比较高等教育的家庭,他们的孩子通常会比所受教育比较低的家庭的孩子有更好的阅读 习惯、更长久的阅读时间、更大的阅读量;家长的兴趣指向及言传身教影响着孩子们的习惯养成。(3)课外阅读的时间的比重减少:电视、电影、上网等多种活动方式的包围之下,孩子们的课余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孩子们有了更多活动选择;同时,在这些活动方式的冲击下,课外阅读的时间变得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时间被无聊的电视节目占据着,学生变得不愿独立思考,特别依赖其他人。(4)

阅读消费较少:经调查,小学生的诸多消费中,用于娱乐的消费远远高于购买书刊的费用。(5)学生独立思考能力、阅读能力正在退化:学生缺乏阅读课外读物的习惯,缺乏独立思考、独立阅读的能力。阅读的退化不仅会使人的思维迟钝,智力功能萎缩,导致学生品德弱化,人文精神失落,更会危及民族基础素质,造成民族文化的退化。 《课程标准》进一步明确强调了小学阶段应完成145万字的阅读量,并且积极倡导“沟通课堂内外,充分利用学校和社区等教育资源,开展综合性学习活动,增加学生语言实践的机会。”新课程标准的颁布及新教材的改革,标志着我国语文教育进入一个新纪元。阅读是语文教育的重心,探索并完善阅读教学体系,成为目前中小学语文教育界日益关注的焦点。如何有效地开展语文课外阅读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也是当前一个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本课题虽有人在研究,但是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是很理想,尤其并未解决小学生爱读、想读这两个基本而关键的问题。 二、研究目标 因此通过本课题的研究,以培养小学生课外阅读的主动性为总的出发点和归宿,创设“小学生主动阅读”的系列活动,建构课外阅读教学的网络化沟通的理想模式,激活学生潜在的语言表达因素,使学生爱读、想读,探索有利于小学生课外阅读积累主动发展的有效途径。结合开展“让好书引领学生成长”活动,给处在记忆黄金

语文阅读开题报告

语文阅读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下面就是整理的语文阅读开题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阅读是学生的个性化行为,不应以教师的分析来代替学生的阅读实践。应让学生在主动积极的思维和情感活动中,加深理解和体验,有所感悟和思考,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想启迪,享受审美乐趣。要珍视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由此可见,“个性化阅读”就是让学生在阅读实践中不断实现自我建构、自我表达,真正做到个性化阅读的有效生成。 “个性化阅读”就是让学生在快乐阅读中成长,让教师在集约研究中工作。具体指向是坚持并促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让学生在主动理解课程的基础上,积极开发课程,将语文个性化阅读教学与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立人”教育结合起来,将阅读教学的学段教学与创智发展的终身教育结合起来,让课堂教学更好地适应学生,彰显个性,培养学生的自由独立精神,使学生在阅读过程中实现对自我的认识,养成主动求知的习惯,提高个人素养,为其终身发展打下基础,促进学生个性的和谐发展和提高学生阅读能力。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十世纪初,西方逐步发展起一门新的学科--个性心理学。个 性心理学认为,个性倾向性是一个人的活动的基本动力,它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个性心理学理论关于对人的个性倾向性的分析,有助于教师在语文阅读教学活动中定性分析学生特点,确定学习目标,开展教学活动。 《语文新课程标准》指出:“要培养学生具有独立阅读的能力,注重情感体验,有较丰富的积累,形成良好的语感,学会运用多种阅读方法。能初步理解、鉴赏文学作品,受到高尚情操与趣味的熏陶,发展个性,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培养广泛的阅读兴趣,扩大阅读面,增加阅读量,提倡少做题,多读书。”新课改以来,各类学校针对语文阅读教学方面的研究颇有成效,但从研究目标看他们的重点放在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阅读兴趣的激发;从研究内容看研究学生课外阅读方面的较多;研究对象多是城市内阅读基础较好的学生,而以农村小学学生为研究对象,以农村小学为研究环境的研究甚少。《农村小学语文个性化阅读教学研究》的研究目标内容是教师在语文课堂阅读教学中的方式方法的研究,研究对象是课外阅读量较少的农村小学生,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三、课题研究目标 1、探索新课程的评价机制,构建小学语文个性化阅读教学的评价体系,提高教师在个性化阅读教学中的教育智慧水平。 2、进一步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提高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造就我校科研型、创新型骨干教师队伍

论宪法原则(一)

论宪法原则(一) 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 一.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 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在:一是价值性,即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宪法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种原理组成的集合体1];三是指导性,即宪法原则对整个宪法制度的运作过程起到指导功能,构成宪法制度统一的基础;四是多样性,即宪法生活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宪法原则存在方式与功能的多样性。 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使宪法发展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提供宪法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等。宪法原则并不是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其内涵由各种抽象的原理组成,有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二.宪法原则形式与分类 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宪法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宪法典中没有明文。如在美国,有的学者谈论宪法原则时认为,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分配,并从这一原则中派生出美国宪政的另一项原则,即限权原则。2]这三项原则实际上确立了美国宪法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理。在日本,国民主权、和平主义与基本人权保障是宪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把它描述为宪法的灵魂。在这些国家宪法原则主要通过宪法解释或具体的宪法判断过程得到说明和解释。3] 第二种形式是在宪法典中具体规定宪法原则。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正文,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序言。采用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宪法原则的表述比较明确和统一,便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理解和解释。但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是宪法原则内涵的表述与宪法典规则之间会发生不吻合的现象,对具体的宪法解释设定不必要的范围。目前,在宪法典中规定宪法原则的国家,在具体规定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序言中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原理),代表性的国家是韩国。韩国宪法在序言中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规定了国际和平主义、民主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国家与文化国家等原理。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典第一章中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原则。保加利亚宪法(1991年)第一章以24条的篇幅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1)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全部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司法权;(2)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原则;(3)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地位的确认,规定宪法是最高法,其他法均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的所有条款均直接有效等;(4)宣布保加利亚共和国是法制国家等。葡萄牙宪法(1982年)在宪法序言之后第一编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专门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共有11个条款。其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1)规定葡萄牙共和国为民主的法制国家;(2)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统一而不可分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规定行使主权,国家服从宪法,并且以民主化法制为基础;(3)国家实行单一制,并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的民主分权;(4)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5)规定了国家的基本任务;(6)规定普选和政党的基本原则等。从规定基本原则的结构安排看,宪法原则在宪法序

《小学生课外阅读有效性的研究》课题开题报告

教育科学微型课题 开题报告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小学生课外阅读有效性的研究》主持人: 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2018年6月 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制

二、开题报告要点:题目、内容、方法、组织、分工、进度、经费分配、预期成果等,要求具体明确、可操作,限5000字左右,(可加页)。 (一)题目:《小学生课外阅读有效性的研究》 (二)内容:通过研究,提高教师对课外阅读的认识,掌握指导学生进行课外阅读的方法,促进教师的发展;整理出适合本校低、中、高各年段学生阅读的课外书籍的书目,探索出“课外阅读指导课”的各种课型;引导每个学生爱读书、读好书、会读书,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提高。 1、目前小学生阅读的现状及问题成因分析。 2、矫正学生不良阅读行为,如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问题的研究。 3、全方位地开展读书系列活动,如故事会,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报告会,我读到的好诗,读书方法交流会,读书成果展示会或或者读书专题研讨会等活动,形式多样,鼓励学生乐于参与,乐于交流,而避免将读书活动流于形式。 4、进行指导学生开展课外阅读怎样的方法更有效的研究。 (三)方法: 1、调查问卷,了解现状,分析原因,制定课外阅读方案。 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学生每天阅读的时间、每天的读书量、喜欢的书的类型、课外书的来源、读书的方法。针对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学生课外阅读实施方案。 2、创造条件,开辟书源,帮助学生选择有益的课外读物。 教师应因地制宜创造条件,让孩子们有书可读。一是学校的阅览室定期向学生开放。二是争取家长支持。召开家长会讲清课外阅读的好处,希望家长鼓励孩子看课外书籍,积极选购优秀课外读物。三是建立“班级图书角”。学习委员牵头,将全班同学的课外书刊分类登记造册,学生只需存入一本新书,便可取得一份存单,学生凭存单随时到图书角借阅喜欢的书籍。 3、推荐书目,,必读与选读相结合。 给孩子推荐最好的书。所谓最好的书,也就是在特定成长阶段最适宜的阅读的优秀读物。低年级以快乐阅读为主,对于三四年级的孩子来说,可以先诵读经典、读科幻故事、童话故事,到了五年级可以多读一些优秀儿童文学,逐步过渡到经典名著,当然家长也可以给孩子买些他们感

论宪法解释

论宪法解释(题目太大,缩小) 郑源 摘要:宪法解释是宪政现实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它在我国目前所发挥的功 能都是非常有限的,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关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特点也鲜有文章加以明确论述,从整体上来说,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属于一种待建的制度。为此, 充分认识宪法解释的概念, 确立和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本人拟从宪法解释的概念、作用、宪法解释的现状及如何完善进行研究。 关键词:宪法解释,作用、缺陷、完善 宪法解释是指根据宪法的原则与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与条文的含义的理解、说明与分析。其目的是通过一个理性的可审查的程序,找出一个合宪的正确结果。它是“通过某种形式,对现行宪法条文的含义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①!,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以客观的态度,认识宪法条文之意义。二是对引起宪法争议的具体案件,适用宪法条文予以解决。三是从体系与关联性上,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② 宪法解释自宪法产生之日起就与宪法相伴而生,并且历来受到西方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尚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能认识到宪法解释的价值所在。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这一部分作为引言,引出文章正文即可 一、宪法解释的作用(第一部分应该是概述,包括概念, ①许安标、刘松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②谢瑞智:《宪法大辞典》,台湾千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447 页

有关阅读开题报告

有关阅读开题报告 2015-12-18 12 一、课题名称及其界定 课题名称:拓展性课外阅读促进语文教学的策略研究 课题界定: 所谓拓展性课外阅读就是适合儿童阅读的各类读物,是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语文教育资源。也就是说拓展性阅读是就语文阅读教学某一阅读素材,围绕自己判定的研究专题,通过收集与专题相关的各种信息重构文本语境。在重构的语境中进行扩展与延伸、联系与比较,发现与创造,并不断反思的过程。“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多读书,并采取多种形式交流读书心得”则是极为重要的语文实践活动。 通过拓展阅读,从而对该素材描述的事件所处的大背景或者就某个特定的视角形成自己的认识,进而加深、拓宽对课堂阅读素材的理解。课外阅读是语文实践活动中最重要、最普遍、最经常的形式,是课堂阅读的继续和拓展,是阅读能力训练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开放的语文教育体系中,课外阅读不是游离于语文教学过程之外的“点缀”,而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语文教学是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听语文,说语文,读语文,写语文,用语文的实践活动,是学生练语学文的重要途径。 本课题的研究不仅旨在小学生课内外阅读的实效和语文素养的提高上有所收获,更关注孩子完善的人生,精神的建构,让阅读改变孩子的生存状态,让阅读和学习渗入每个孩子的精神,成为他们的自主需求,自能需求,终身需求。 鉴于此,我们提出了“阅读引领成长”的理念,进行语文课堂教学与课外阅读整合策略的研究。

二、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拓展性课外阅读有着一定的实践意义: 1、拓展性阅读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课外阅读针对性、目的性不强的弊病。进行拓展性阅读,我们就要从教材出发,抓住教材与课外读物中存在的联系点,辐射开去,使课内和课外有机地结合起来。 2、通过拓展性阅读,培养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资料的能力,拓展学生的阅读面,为语文实践活动提供广阔的空间,也有利于形成知识体系。 3、通过拓展性阅读,教师课内教给方法,提供范例,课外组织有计划的读书积累活动,可以培养学生独立阅读的能力和良好的阅读习惯,并在阅读过程中使学生受到高尚情操的熏陶和健康的审美教育,充分发挥学生个性,丰富学生的文化底蕴,并在不断的阅读积累中促进学生语言的发展,为说话和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在拓展性阅读中学生不断实践精读、略读、浏览等多种读书方法,从而不断提高阅读效率。 三、本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价值 本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 阅读是语文学习的核心环节,也是精神成长、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在小学阶段培养学生的阅读习惯会使他们终身受益。国际OACD组织从三个能力角度评估了学生的发展:第一是阅读能力,第二是科学能力,第三是数学能力。他们把阅读能力看成是衡量一个学生发展成长非常重要的标志。在美国,中小学最重要的课程是语言。美国教育专家认为,有效地引导学生阅读和写作,是美国教师必备的素质之一,学生想获得语言考试的好成绩,必须有很强的阅读能力。如果阅读跟不上,语言考试是很难过关的,因此,美国中小学特别重视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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