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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郭生贵贪污腐败案有感

观看郭生贵贪污腐败案有感

观看郭生贵贪污腐败案有感

原西城法院院长郭生贵利用其职权之便,大肆敛财,受贿、贪污金额巨大。这是一起犯罪主体职务最高、涉案金额最大、牵涉人数最多、刑罚处罚最重、社会影响最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权力腐败之所以得逞,除了腐败者自身的原因外,更多缘于缺少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

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我也应从郭生贵的案件上学到一些东西。

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郭生贵就是在权利与金钱当中迷失了自我,丧失了自我价值的体现,最后才沦为权利与金钱的奴隶。因此,作为一银行从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个人信念,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而作为农业银行的员工,我们的目的是为三农服务。所有这一切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岗位、塌实工作、爱岗敬业,把做好本职工作作为我们实现人生价值的实际行动,让理想和信念在岗位上闪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金融领域活动日趋活跃,我所接触到的银行业务越来越多,办理的业务金额量也越来越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被金钱蒙蔽了眼睛,作出贪污犯罪的事情。我们在不断努力学习业务水平的

前提下,也应不断坚定自己的信念,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合规经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再平凡的岗位上实现自己不平凡的人生价值

从一千个案例看腐败

从一千个案例看腐败 腐败犯罪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渎职舞弊、淫乐挥霍等犯罪的统称。针对严重的腐败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及同仁近几年来一直注意收集在全国曾产生较大影响的腐败案件共计一千多件,并仔细研究其动向、形成原因,从而提出如何防范的结论。 腐败犯罪的最新动向 与80年代比较,90年代的腐败犯罪有很多新变化,也有一些新的动向: 如今的腐败犯罪,犯罪分子的职务级别越来越高。据统计,从1993年起,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年递增9%左右,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官员年递增12%左右。90年代共有3万多名县级以上官员、两千多名地厅级以上的官员、90馀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因腐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全国检察机关1990年至1998年共受理各类腐败案件110馀万件,立案50多万件,涉案犯罪分子达60馀万人。其中,厅局级、省部级干部腐败犯罪的发案率明显增高。(见附表) 典型案例统计表 犯罪人职务判决 阎建宏贵州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死刑

张德元湖南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死刑 陈铭北京电子动力公司总经理死刑 郭子文中国煤炭销售公司总经理死刑 林国悌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局长死刑 李连维甘肃省机械工业厅厅长15年 谢鹤亭广东天龙集团董事长死刑 黄伟如湖北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15年 戴天敏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死刑 刘宜清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15年 金鉴明贵州对外经协办公室主任无期徒刑郭政民贵州省公安厅厅长死缓 建辉陕西省民政厅厅长9年 康辉人事部工资福利司司长10年 胡建学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死缓 陈同庆广东湛江市委书记死缓 曾锦城河南省周囗地区行署专员15年 朱胜文哈尔浜市副县长市长无期徒刑 欧阳德广东省人大副主任15年 铁英北京市人大副主任15年 黄纪诚北京市政协副主席10年 韩福才青海省人大副主任8年 李效时国家科委副主任20年

腐败案例分析

腐败案例分析 一、案例 “京城第一贪”落马2012年16日上午11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对原门头沟副区长闫永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宣判,闫永喜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情妇毛旭东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弟闫永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案犯李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闫永喜涉案金额超过4200 万,被称为“京城第一贪”,闫永喜被控三宗罪 时间: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4月间; 指控事实:闫永喜伙同李昕、毛旭东、闫永成及北京源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张涛(另案处理)等人,先后3次虚构拆迁补偿的事实,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等合同,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580余万元。 时间:2003年10月至2007年7月间; 指控事实:闫永喜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为公司及个人提供业务帮助,从中收受“好处费556万余元(含7万美元)并索要住房3套(价值124万余元)。 时间:2006年4月; 指控事实:闫永喜个人决定以永定镇政府的名义,将公款人民币3000万元供毛旭东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定都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该公司将其中的14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二、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贪污腐败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1款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用,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属于犯罪。此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罪名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可以得知,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状表述来看,行为人索取或者受贿的行为都是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从而索贿或者收受贿赂的。 其次,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明白检察院是干什么的。由于检察院和群众的直接联系较少,很多群众不了解检察院的具体职能,官员在工作中分管国资委,检察院可以发现国有资产的监管有哪些漏洞,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且预防腐败。一个个案例,无时无刻不在警醒着我们。正如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在提到某些军内腐败案例时所强调的那样,当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

学习贪污腐败案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计1428字 不久前,区局组织全体党员和中层以上干部,召开会议观看学习了揭露霍津义、高怀志、王春清三人贪污腐败案件的教育影片。令我内心感到极为震撼的是这些案件给我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同样是风华正茂、踌躇满志,同样也在自己的岗位上曾经做出了令人艳羡的成绩,同样是深得组织和领导的信任与器重,同样早早身负重托走上领导岗位,但和之前学习过的几起腐败案件的主人公一样,他们由于不能克制欲望,约束权力也早早的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令组织蒙羞,令家人落泪。 我们不得不承认,惩处贪污腐败案件对于我党我国而言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许多案件犯罪涉及数额巨大,在人民群众中影响极为恶劣,对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动摇了我党健康成长的根基。虽然随着中央反贪工作力度加大,但任然有许多贪污腐败事件仍然隐匿未发,众多“硕鼠”侥幸未被揭露,仍然心存侥幸地享受着靡费的生活。这可能对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干部具有“示范”效应,激发了他们的铤而走险的“勇气”。作为领导干部,我相信他们也曾经抱有一颗干事业做贡献的雄心,也曾经深受党的教育知道做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时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道理,也曾经无数次参加廉政教育,见到过贪污腐败人员的下场,作为身居要职的干部他们的收入已经不菲,地位令人羡慕。但是防线不能坚守,他们当初的誓言最终会被欲望和利益所淹没,名利场上的纸醉金迷磨灭了他们志向,刺激了他们对物质的渴望。扭曲的价值观让他们将腐败作为一条便捷的“幸福”之路。对于这次学习,我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职务犯罪危害巨大、贻害无穷。 类似案例告诉我们,当事人由于自己的一念之差或一己私利,给企业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这些危害有直接的也有间接。其腐败案件,不但使企业蒙受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党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败坏了企业的风气,而这一方面的影响比经济上的影响更深更广、更长期、也更加难以挽回。所以我们每一个名烟草职工都要与职务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意识和勇气。 二、“加强监督,警钟长鸣。” 可以说腐败分子本人也是一个受害者,这从他们悔恨的眼泪中可以得到证明。我 1

学习腐败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案例剖析材料心得体会 Xxxx 近期,深入学了xxx纪委[2014]xx号文件《关于转发〈难挡金钱诱惑、断送美好前程〉等21篇案例剖析材料的通知》中的案例材料,受到的启示很大,感慨良多。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了理论学习,降低了自身政治要求,忘记了共产党员的宗旨,在光怪陆离的物质大潮冲击下,经不住诱惑,迷失了自我,放纵个人欲望,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疯狂追逐利益,在权力、金钱面前丧失了原则,辜负了党和国家多年的培养,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原则的事情。通过对21篇案例材料的学习,我认为:前车之鉴、教训深刻、令人痛心,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因此,我们党员干部必须要加强政治论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科学的方法论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持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欲横流诱惑,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将其用在为职工群众谋福利、办实事上,经受住权力关、金钱关和人情关等各种考验,筑起抵御各种诱惑的“精神长城”,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通过学习,我认为领导干部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学习,自觉抑制物质欲望的膨胀 这21篇案例材料中的涉案人员,都是我们油田业界的精英人士,思想起点都很高,业务水平也很扎实,但都是因为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降低了人格标准,最终导致世界观和人生观扭曲,价值取向发生偏离,滋生了腐败,身陷囹圄。《忽视学习结恶果、违反纪律悔莫及》案例中的张某、向某、段某三人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也得到了组织、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并一步一步从基层工作人员成长为党员领导干部,但他们随着岗位的变迁、权力的增大和环境的变化,逐渐放松了自身思想改造,忽视了学习,责任意识淡薄,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贪图安逸享受、终酿可悲后果》案例中的霍某有着宏伟的人生奋斗目标,工作成绩突出,也是深得组织信任和领导赏识的一名党员干部。但自从2009年1月她被组织上提拔为基层单位“一把手”以后,就放弃了政治理论学习,放弃了法律法规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骄傲自满,贪图享受,导致权力观和价值观错位,最终发生了违规违纪问题。这些典型案例无不向我们警示了做为一名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自我改造,通过自觉学习、深入学习、持之以恒地学习,持续改造校正自己的价值观,不断提高自我的思想认识,抵制欲望的膨胀,拒绝诱惑。我们党员干部要始终将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牢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注重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要

腐败案例分析 (6)

《杨洪宾腐败案例分析》 宾县糖坊镇山头村原党支部书记杨洪宾侵占低保、贫困补助金等问题。杨洪宾利用代管村精神病患者低保存折之机,私自支出1.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将民政部门发给本村村民的贫困补助金1000元据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工时费支出7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杨洪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比起“大老虎”,我们身边的“小苍蝇”,犯的错误看起来小,实际上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更加直接,而且很有可能上升为大犯罪。为官的权力本是百姓赋予的,领导权力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新闻中报导贪污案例数目之多,不仅提醒政府要加强管理监督,更是提醒我们人民要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民主意识,共同监督。 首先,贪污腐败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1款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用,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属于犯罪。此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罪名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可以得知,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状表述来看,行为人索取或者受贿的行为都是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从而索贿或者收受贿赂的。 其次,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明白检察院是干什么的。由于检察院和群众的直接联系较少,很多群众不了解检察院的具体职能,官员在工作中分管国资委,检察院可以发现国有资产的监管有哪些漏洞,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且预防腐败。一个个案例,无时无刻不在警醒着我们。 最后,我认为还要做到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学习不能单单走过场,要讲究实效。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坚定信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最后,自觉接受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要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大家都要正确对待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越是职位高权力大的干部,越要自觉监督,任何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

贪污受贿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观看《xxx贪污受贿警示 教育片》心得体会 在单位组织安排下,于本周一观看了《xxx贪污受贿警示教育片》,片中讲述了xxx从道德模范到高官再到囚犯的历程,从xxx自述中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忏悔,增强了我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能力,筑牢了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本次警示教育活动对我触动很大,感受颇深:“警钟常鸣,头脑常清”是我最深刻的体会。 观贪官从高官到囚犯,从党的领导干部到人民的罪人,他们有着共同的特点。他们并不是一开始就腐败,他们起初同样有着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远大抱负,都有着不平凡的业绩,但是后来由于地位和权力的改变,逐渐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思想信念变化了,党性修养淡化了,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扭曲了,从而最终沦落为人民的罪人。 从贪官的堕落轨迹我们不难看出,贪婪的闸门一旦打开,贪欲便如洪水决堤一泻千里,不可收拾。一个人手中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必然要和金钱打交道,各个方面的诱惑也随之而来,如何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是对每一个为官者的严峻考验。如何挡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就需要我们做到: 一、以案为鉴,以古为镜,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坚持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高无尚的大局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动力基础,也是我们今后加强学习和修养的追求方向。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对单位管理、纪律处分和这次的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认识、理解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牢记为国家创造效益的宗旨,不断提高自警自律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以案为鉴,以古为镜,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腿。 二、注重细节,把握分寸,不断加强作风建设。作风体现于细节,细节决定成败。要从细小的问题入手。无论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要做到心不贪,手不长,洁身自好,时时警惕,不给别有用心者留下可乘之机,在思想作风上过得硬,才能经得起任何考验,永远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始终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总之,我将把这次警示教育活动的收获和成果转化为今

贪污腐败案件观后感

观反腐倡廉警示录有感 3月24日,计量中心检定一班组织观看了深圳金宏威案和河南中能案两大腐败案件的反腐倡廉警示片,片中揭示了涉及金宏威案件的多达66名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工程建设中谋取个人利益,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法乱纪、贪污腐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河南中能集团刘某采用招摇撞骗手段在云南省公司某领导帮助下承揽工程贪污枉法,在个人欲望和利益的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这些案件材料的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们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 这些案件中的领导干部都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岗位,随着职位的提高,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发生扭曲,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收受巨额贿赂,所作所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事业,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而这些案件中犯案的商家,正是利用这些领导干部的私欲与贪念,采用或精确围猎或招摇撞骗的非法手段,为自身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例中的领导干部们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辜负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与寄托,因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直至走向了人生罪恶的深渊,成了金钱的奴隶,沦为阶下囚,其现实警示令人振憾,无不再次向我们敲响了廉政建设的警钟。 首先,上到领导干部下到基层群众,都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任何

时候都不能动摇。案例中的领导干部正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个人的精神世界逐渐发生了变化。读书学习、艰苦朴素的作风逐渐淡化,民主开明、勤奋务实的风格悄然离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始扭曲,思维方式发生了改变,最终没有抵制住各种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党员领导干部更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不可心存侥幸,不可存在故作糊涂的底线。反观各个落网的贪官污吏,无不是因一次的获利初尝甜头,之后心存侥幸,一次次的窃喜让他们变得更加贪婪,侥幸的心理战胜了恐惧心理,这使得他们在思想上已难以自己回头,贪婪的步伐一步一步向前,一步比一步大,唯有在梦醒之后才幡然醒悟、在狱中悔不当初。古语有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梦醒之时可惜为时已晚。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清晰的底线,定要带头慎权、慎欲、慎微、慎独,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形象。 再者,作为普通员工的我们也应从中自省、引以为鉴,要坚定信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党和国家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我们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

反贪污腐败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 自从学习了公司的《案例披露报告》、《董事长工作报告》、《百项改革报告》、《工作部署报告》以来,心里久久不能够平静。原以为只有在新闻上才会有这样那样的贪污腐败事件,哪想到,在公司里面却有那么多的蛀虫的侵蚀。看你看他们的历程,开始也不是蛀虫的天性,然而却有了今天的惨痛教训,这不及让我想到了,网上报道的刘志军、张曙光等人。同样是对国家做出过贡献,但是后却以此为自己贪污腐败的资本,不顾国家人民的利益,对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这些贪污贿赂现象让我们知道,官员的贪污腐败的在存在极大的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损害了机关干部和领导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也就是说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最关键的是让人民群众不信任党和国家,让党和国家脱离了群众,让党和国家失去了凝聚力和向心力。而对于公司来讲,极大的危害了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同时损害了领导层在公司员工心中的形象,也损害了公司的形象,最关键的是让公司员工不再信任公司还有公司领导,让公司的管理失去了效率,让失去了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所害也不利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几年来,公司反腐败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的存在导致了反腐败工作形势严峻。为此要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着力解决损害公司利益的突出问题,既要保证公司及员工的利益又要控制腐败现象的增长,期间必须制定落实相关规章制度,进

一步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要以中南宪章、董事长报告等的方针政策作为依据和指导,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根本上从源头上治理贪污腐败。党公司管理人员从思想上、行动上远离贪污受贿。公司高层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员工强有力的监督下,公司管理层思想上自我反省自我提升的形势现下,贪污受贿的想象将会逐步减少。通过大家的努力,反腐倡廉工作必然也会取得巨大成效的。 纵观历史,各朝各代,没有一个朝代能在贪污腐败横行的时候天下太平的,也没有一个朝代在伤害大多数平民百姓的利益后能屹立不倒的。古语有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作为管理层,就好比是民间的官吏,只有自身作则,严以律己,才能从一个小县到一个城市一个省一个国家,一层层的坚固起来,才能能建设繁荣富强的国家,公司也才能够不断的创造更高的效益,更好的品牌,更好的口碑。为了公司和个人的发展,为了迎接不断迎来的机遇和挑战,这是我们必须首先做到的,“打铁还需自身硬”。保证了自身的纯洁性,才能不至于随流失去,才能不断创造辉煌,创造属于中南的奇迹,属于中南的明天。

会计卞中贪污案分析

. 会计卞中贪污案分析 卞中1962年x月x日出生在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他的父亲是我国一位贡献卓著的科学家,母亲是某科学院的研究员。卞中在家里排行老小,哥哥姐姐从小都非常优秀,姐姐大学毕业后很快成为单位里的骨干,哥哥在加拿大一所名牌大学工作。而卞中却只是在北京第一商业局干部学校读了一个大专。1992年7月,已经29岁的卞中毕业后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当了个会计。 2003年2月13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1、这个案例说明一个经济工作者需要一些什么职业素养? 2、这个案例说明当时基金委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中存在一些什么漏洞? 3、作为一个经济工作者,卞中的教训能给你带来一些什么启发? 4、假如你是基金委的业务主管,卞中的教训能给你带来一些什么启发? 答:1. 法律方面:作为一个经济工作者,首先要遵守行业法规,相关的法律条例。 道德方面:一个经济工作者在工作中要实事求是,本着原则性、无私性、服务性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物质利益的诱惑,具有抵御腐败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个人方面:个别经济工作人员存在腐败现象,职业道德低下;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注重对工作人员和工作程序的监督。 组织制度方面:基金委内部管理工作未能实现程序化,监管效率低下。例如:从1995年至案发,他共有26笔贪污和挪用,手法相似,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很好地查财务账;从1995年到2003年,八年间大规模资金不明不白地转移也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也显示了基金委内部管理和控制能力不足,重视不够。 3.、经济工作者是国家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人才,经济工作者应该明白自己身上的责任重大,不能够利用自己具有的专业知识做一些违法犯法的事,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宪法法律。经济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金钱有正确的认识,不能被金钱所诱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监督意识,及时发现工作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向主管部门反映,减少甚至避免损失。在提高个人业务技能水平的同时也加强个人职业道德素质的建设,提高自身御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加强遵法守法的意识;提高自身和整个部门的监督水平,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完善财务账的审查和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基金委的会计制度。 1 / 1'.

贪污腐败详细案列

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一审被判18年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共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决不姑息手软,彰显了中共清除侵蚀党的肌体蛀虫的决心和能力。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15.24,0.03,0.20%)(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537亩土地被征用,其中183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余元。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 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自2006年7月5日开始,中共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作出了对陈良宇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的决定。中央纪委随即组织力量进行了初核。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决定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2007年7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罢免陈良宇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此前,上海市黄浦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已依法罢免陈良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在随后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陈良宇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根据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公职处分;对陈良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贪污腐败的感想

我们的这个社会贪污受贿可以说是相当普遍的,以至于许多人确定无疑地相信100%的国家公职人员存在着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仅动摇着执政党的执政基础,而且严重侵蚀着我们的这个社会。 人们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像对待“过街老鼠”一样,天天喊打,也仅仅是喊喊而已,对其毫无办法,以至于许多国家机关及领导经常表态要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时,人们只是苦笑。因为人民的监督是那么的脆弱,以至于在人们的心目中,人民的监督和无监督是同义词。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不好现象是:当人民的监督、人民的呐喊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毫无作用时,人们开始变得麻木,开始认为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开始为其辩护,开始羡慕公务员这个职业,更是羡慕“当官”这个职业。 在中国“当官”绝对是个褒义词,并且是“事业有成”的代名词。“当官”并不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也仅仅是为了“有机会、有更多的机会、有权力、有更大的权力为己、为亲友谋取私利而已”。许多人们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但这并不代表其痛恨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本身,只是痛恨自己没有机会、没有权力像“贪官”那样,毫无顾忌为己谋取私利,其一旦掌握这样的机会、这样的权力,其也会心安理得的去“犯错”。在“官位”,你不取谋私利,有人会说你是“傻瓜”;谋取了私利,这才叫正常,这才合情合理,并且越多越好,这不是什么可耻的事情,反而你的家庭、你的亲友会以你为“荣”。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无一例外的有一个共同现象:那就是犯罪持续的时间较长。从初犯到被捕,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在这个“漫长的作案岁月”里,我们竟未发现“人民公仆”在为侵害人民利益之事,是犯罪手段太隐秘,我们不易发现?还是我们的监督部门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一直在“睡大觉”?是怠于监督?还是不敢监督?抑或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利益联盟?若是犯罪手段太隐秘,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提高一下我们的侦查手段呢?事实上,他们的犯罪手段一点也不隐秘。在我看来,他们简直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毫无顾忌的犯罪。若是我们的监督者老是在“睡大觉”,怠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那我们要这样的监督者何用?惹是监督者不敢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那我们就得应该思考一下监督者不敢监督被监督者如此怪现象的原因了。若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利益联盟,那监督者当然就不会去监督被监督者了,都是“哥们儿”嘛。 我们以往、现在,或许到将来对待国家公职人员的作法是:加强教育,再教育,争取把国家公职人员教育成为大公无私的人,教育成为清心寡欲的人,教育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教育成为党和人民可以放心的人,最好能教育成为圣人。所以凡是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从一开始进入国家机关至直离开,时时刻刻都在接受着这样的教育。然教育活动一直在搞,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却依然有增无减地存在。我们不能否认这样的教育在防止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方面的

贪污腐败动因分析及治理措施

贪污腐败动因分析及治理措施 一.案例 2013年伊始,在房叔、房婶、房妹事件相继登场后,陕西省榆林市人大代表、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副行长龚爱爱,这个49岁的离异女子以4个户口10亿房产,引爆媒体,挑战了普通人对社会公平的认可底线。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 2006年8、9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生发(已死亡)给她重新办理户籍,张新堂在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镇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为龚爱爱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户籍,后把该户口迁往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身份证。2009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并进行了神木县艾丽莎购物有限公司和神木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该户籍信息于2013年1月1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注销。 2008年10、11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何生发再次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何生发指使本局民警张新堂(另案处理)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张又通过他人找到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维嘉滩派出所为龚爱爱办理了假户籍,后将该假户籍迁入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并办理了与其原来真实的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的居民身份证。该户籍信息已于2012年1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发现重户后注销,但龚爱爱的身份证未被收回,后龚爱爱又用该身份办理了一处房产的产权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委托他人在公安机关制作了与自己身份信息不相符的户口和身份证件,并使用这些身份证从事民事活动,妨害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9月29日,龚爱爱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法庭上。当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房姐”案宣判,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法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 2013年10月28日,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10时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二楼大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2013年10月31日上午10时,榆林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二楼大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龚爱爱利用虚假户口身份谋取暴利的事件从爆发以来便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龚爱爱本人更被称为“房姐”。不可否认,龚爱爱事件的爆发,说明了涉房腐败的严重性,也表明我国在社会管理、身份管理体系上还存在较大漏洞,容易为人所乘。此后神木县出现了富豪排长队注销户口的现象,这也表明龚爱爱事件形成了有效的威慑力。 龚爱爱的事件,暴露了户籍房贷管理上的不足,也促使杜绝“房腐”相关政策的尽快出台,消除因地域分割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发现违规行为的几率,而且也不给个别官员隐瞒财产提供可乘之机。

对贪污腐败的反思与体会

对贪污腐败的反思与体会 腐败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历史已经证明,腐败问题无论对资本主义国家也好对社会主义国家也好,各执政党和老百姓都已经知道其危害性。世界各国也针对腐败问题出台各种法律政策,设臵机构,严厉打击。对于中国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也越来越注意到腐败问题对党和国家的极大危害性。把反腐问题上升到关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看待。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工作,而且我们可以看得出这几年更加予以关注,社会反响也越来越大。 今天,我们分公司纪委组织基础工作培训,要我讲讲反腐形势。“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人物“之一,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德志根据自己多年办案经验,曾做过一个法制报告,在全国影响很大。我想就着姜德志的报告思路,就我们国家反腐形势现状和贪污腐败现象谈些个人体会,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请各位书记,委员指正。 一,中国贪官现状分析 如果对中国改革开放20几年以来贪官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下几个基本结论。 第一,从犯罪主体上看,涉嫌贪污贿赂的官员职务层次

越来越高。 20世纪80年代初,查处的往往是基层直接管钱管物的厂长,经理,采购员,会计,出纳员等。90年代以后,领导干部犯罪的越来越多。有统计,1993年——1997年的五年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干部2903人,平均每年580人;1998年——2002年的五年间,查处县处级干部11907人,平均每年查处2381人,是前五年的4倍多。1993年——1997年的五年间查处厅局级干部265人,平均每年53人;1998年——2002年的五年间查处厅局级干部816人,平均每年163人,是前五年的3倍多;1993年——1997年五年间查处的省部级干部7人,1998年——2002年查处的省部级干部25人,是前五年的3。5倍;2005年一年,省部级干部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10人。 通过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在犯罪的领导干部中有“两头小中间大”的特点。即司局级这层中层领导干部在所有犯罪领导干部中所占比例是最大的。有人收集了国家审计署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d95542584.html,)公布的150个犯罪案例,发现司局级领导干部占了所有犯罪领导干部总数的50%以上,其次是县处级领导占到犯罪领导人总数的19。3%。 第二,从犯罪领域上看,从商品流通,资源配臵,生产要素市场,向政治司法领域发展。 1982年,中央作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把贪污贿赂犯罪界定为经济犯罪。那个时候我们还没有提出市场经济

高官腐败案例剖析

高官腐败案例剖析 田国良 时间:2012-06-05 16:11来源:《改革内参》2012年第14期 本文选择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100个高官(副省部级,至少享受副部级待遇)腐败并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加以剖析。 高管腐败案例分布 地区和系统分布。所选案例中,地方72例。其中,北京、山东各5例;辽宁、安徽、江西、广东、广西、贵州、浙江各4例;天津、福建、河南各3例;河北、江苏、湖北、海南、重庆、云南、吉林各2例;上海、黑龙江、山西、甘肃、宁夏、青海、湖南、陕西、新疆、四川、内蒙各1例;西藏为零记录。 中央国家机关15例,其中,铁道部3例,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2例,国家科委、海关总署、交通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最高法院、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各1例;中央银行6例;其他中央国有企业7例。 整体看来,经济发达地区,高官腐败案发率相对高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央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官腐败案例也相对较多。 年龄分布。出生于上世纪20年代的1例,30年代的22例,40年代的46例,50年代的31例。其中,年龄最大的已经90岁,最小的53岁,平均年龄约66岁。

职务分布。所选案例中,有3例曾属“党和国家领导人”,另有15例曾是正省部级干部,其余82例曾是副省部级(或者“享受副部级待遇”)干部。其中,有2例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有7例曾任中共中央委员(其中1例同时曾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有13例曾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 量刑分布。所选案例中,已判的90例,其量刑情况是:死刑6例,死缓26例,无期徒刑16例,有期徒刑42例。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案例约占53%。 罪名分布。已判的90例中,其罪名有“受贿罪”(85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1例)、“贪污罪”(6例)、“滥用职权罪”(5例)、“玩忽职守罪”(4例)、“挪用公款罪”(3例),也包括“行贿罪”(2例)、“徇私舞弊罪”(1例)、“杀人罪”(1例)、“爆炸罪”(1例)、“重婚罪”(1例)。其中,一人多罪的26例。 高官腐败蔓延态势 (一)腐败案例与时俱增 分析几个时间概念。 一是开始犯罪时间。开始犯罪时间可考者92例。其中,上世纪80年代开始犯罪的10例;90年代68例;本世纪14例。其最高峰是在1993年(13例)。 二是判决时间。已判的90例中,上世纪80年代,仅1987年判了2例,90年代判了14例,本世纪已判74例。上世纪90年代前期,每年宣判的也就1—2例,有的年份是空白,而从1997年开始,逐渐趋上升之势,2010年达到峰值(12例)。 (二)涉案金额不断增加 这里所说的“涉案金额”是指案主本人或直系亲属、情妇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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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案警示录观后感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腐败案警示录观后感,感谢您的阅读! 腐败案警示录观后感(一) **年10月17日上午,我单位五楼会议室播放了题为“一个明星区长的堕落轨迹——周良洛受贿案警示录”电教片。观看了该片后受益匪浅,感慨良多,警示教育片通过大量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展现了周良洛经过了努力求学、问政,一步一个脚印走到高官位置到严重违法违纪、腐化堕落的犯罪过程,剖析了周良洛的沉沦轨迹,披露了周良洛收受巨额贿赂,心存侥幸,到最终落得身败名裂、倾家荡产的可悲下场,该警示教育片剖析深刻,震撼力强,发人深省。通过该片,结合自身工作,我认为在平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要注意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构筑反腐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观看该警示片,一定要以周良洛作为反面教材,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平时的点点滴滴做起,真正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慎初、慎微、慎欲、慎独、慎友,不断构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 2、严格按有关财经法律,财务制度办事,加强财务管理,实施财务监督,是反腐源头建设的重要环节。财务管理是一个单位管理体系中的最重要方面。一个单位的财务管理如果是混乱的、不规范的,如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等违规的财务行为就容易直接酿成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这是需要我们高度注意的一个问题。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加强对费用报销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加强财务管理,实施财务监督,做好反腐源头建设工作。 3、发挥家庭助廉作用,构筑反腐倡廉新防线。在周良洛受贿案警示录中,周良洛的妻子及表弟等家庭成员也参与到其腐败案中,由此可见,家庭是预防和抵制腐败的一道重要关口,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腐败是影响家庭稳定和家庭幸福的一个杀手,危及到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工作和生活,因为利令智昏、贪污腐败而导致家破人亡的案例不在少数,家庭成员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帮助,对于抵制腐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立家庭成员的监管机制。在发现家庭成员有违纪违法苗头时,家庭成员应及时指出。要帮助家属守好后院,筑牢家庭廉洁自律院墙。 4、要提高思想认识,平时有所畏惧,行动有所顾忌,心中有所反思。“贪如

腐败案例报告

河南信阳原副市长张杰涉嫌受贿、贪污受审案例报告 一、案例简述 2011年4月1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信阳市原副市长张杰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张杰,1959年12月20日出生于一个贫苦农民家庭。从政初期,张杰保持了淳朴、正直、勤奋、廉洁的品质,多次“坚定”拒绝金钱。自2000年1月任周口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正处级),2001年3月任周口市商水县县长,2003年7月任商水县县委书记,2007年12月任信阳市副市长(副厅级)职务,后因涉嫌受贿、贪污,于去年(2010年)2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依法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张杰利用担任原商水县县长、商水县县委书记和信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其下属单位人员和有关企业人员共111人938次贿赂,在干部调整、企业经营和承揽工程等方面给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690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张杰贪污、收受贿赂大都是在他的办公室里,“高峰期”大都发生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 二、讨论综述 (—)讨论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们讨论从腐败的特征、腐败的起因、腐败导致的危害性、社会影响;到中央对反腐败的重视度、反腐败和打击腐败该采取的措施方法、面对社会发展趋势领导权力者该如何防范腐败;再到张杰随着地位、权力的高升受贿贪污的心理变化,受贿贪污“高峰期”的时间、地点;最后至案例给予我们的教育、体会等多方面展开。 (二)案例的结论 张杰利用权利、地位、场所、节假之名,假公济私收受贿赂,进行贪污谋取私利,既把自己推向了万劫不复的腐败深渊,也间接地破坏了政府的管理秩序和行使权利的公正原则,激化了社会矛盾,毒化社会风气,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三)导致案例腐败的因素 政府有些体制和监督机制的不够完善,权力的过于集中,社会的不良风气,个人思想道德败坏等造成。 (四)“反腐倡廉”的意义 我们从张杰和社会上许多高官的纷纷“落马”看到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坚决态度。政府扎实的“反腐倡廉”工作措施、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反腐”斗争取得的显著成效,不仅有力维护了党和政府形象,保证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国企腐败典型案例简析

国企腐败典型案例简析 (文章摘编) 一、案例 案例1:重庆市某国企公司原党委书记沈某,在担任公司副职领导和主要领导期间,无视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公开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等相关制度规定,为他人在设备供应、股份转让、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00多万元。2011年11月,沈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山东省日照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在担任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利用单位财务管理、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大肆谋取私利,共贪污公款折合人民币6400多万元、挪用公款8700多万元、受贿折合580多万元。2011年4月,李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3:河北省某厅原助理巡视员顾某,在担任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局局长、河北省某厅助理巡视员期间,有章不循、知法犯法,违规插手工程项目,蓄意虚报建设用地面积,恶意骗取建设用地臵换指标,伙同他人侵吞公款6100多万元,收受他人贿赂210万元。2010年11月,顾某被依法判处死

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4:安徽省宿州市某股份公司原董事长赵某,在担任董事长期间,臵有关制度规定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联营、做假账等手段贪污公款430多万元,产生孳息160多万元;采取虚假出资等手段,将企业资金9800多万元占为己有;指使他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1亿5千多万元。2010年5月,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亿零4百万元及其非法持有的宿州市某股份公司的股份。 二、简析 纵观上述沈某、李某、顾某、赵某4案,他们原作为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但他们却无视制度规定,严重违反组织程序,滥用职权,贪污、挪用、侵吞公款、收受巨额贿赂,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他们为何会从“人民公仆”或企业高层领导沦为阶下囚? 1.制度意识淡薄。沈某在担任重庆市某国企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以“通信行业有其特殊性”为借口,长期不制订相关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公开招标投标制度。李某在担任山东省日照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不仅不带头遵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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