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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的利与弊》

《分税制的利与弊》
《分税制的利与弊》

姓名:王延波

学号:111424072

专业:行政管理

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分税制的利与弊

论文摘要:1994年我国成功实施了分税制改革,但是没有一种体制是十分完美、一劳永逸的。根据对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分析和总体把握,我们看到了利弊共存。因此,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税收管理体制也必须相应改革以得到完善。

关键词:分税制的由来、分税制的利、分税制的弊

一、分税制的由来

税收管理体制由来已久,但是对于稳定的税收管理体制,尤其是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税收管理体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行还不够全面与深入。建国以来,我国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以及财政体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纵观当今世界,尽管各国的税收管理体制都有不同的具体方式,但是,分税制是建立悦收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1994年,分税制在我国成功实施,这当然是一件值得高兴地事。但是我们学过哲学都知道针对每一件事,我们都得一分为二的看待,都存在着利与弊。根据对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分析和总体把握,我们看到了利弊共存。因此,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需要改革和加以完善税收管理体制。

二、分税制的好处

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以来,初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规范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其主要成效如下:

1、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实行分税制后,中央直属税务机构直接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只负责征收地方税,均致力于完善管理机制以增加各自的收入。自1994年起,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扭转了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连年下降的局面。国家财政收入从1993年的4349亿元增至2003年

的21691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3年的12.6%上升到2003年的18.6%。

2、增强了中央政府所掌握的财力和运用财政政策的能力。由于将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划为中央税,且中央直属税务机构直接征收中央税,中央收入不再受地方收入的影响,1993年到2003年,中央财政收入从957.51亿元增至6989.17亿元,中央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2%上升到52.2%。实行分税制后,由于地方政府至多只能控制地方税种的有效税率与税基,中央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明显增强。同时,随着中央财政收入的增加,其利用财政政策的自由度也会增加;转移支付的增加可有效缓解地区差别的加剧。

3、基本统一了企业税收环境。由于取消了原税制中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同所得税,并采取了其他一些税收改革,使企业基本上摆脱了原来实际存在的税收歧视,企业的经营成果不再为不合理的税收掩盖,有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4、有利于政企分开。实行分税制后,税收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利润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淡化了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动机。

5、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体制向符合市场经济需要迈了一大步。这次改革规范了税收制度、税收种类,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税种,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在总量上把原来的33个税种改为18个税种。

三、分税制的坏处

税制改革的目标是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改革难度较大。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虽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尚不规范。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税种分配不合理。为确保中央收入,税种的划分使地方税体系几乎没有税源广、税基厚的主体税种,地方税大都是税源分散、征收困难的小税种,致使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以实行财政支出。为弥补财政支出缺口,地方政府会采取摊派收费、扩大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借债等行为。

2、政府职能转变并未真正解决。按公共经济原则要求,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再分配和经济稳定职能,地方政府主要承担资源配置优化职能。目前,我国政府仍把大量经济建设事务及相应支出包揽下来。我国国家财政(中央与地方支出合计)支出共13项,具体为:基本建设支出、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地质勘探费、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

各项农业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国防费、行政管理费用、价格补贴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债务支出。13项中真正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支出的只有5项,1998年这类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49.1%。同样,在统计上地方政府开支的24项中,只有16项真正属于地方公共产品支出范围,支出额占总支出的75.6%。

3、财权与事权不对称。为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格局,1994年的分税制实行了“保存量、分增量”的办法,同时保留了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即仍沿用中央对地方补助、地方上缴中央的办法。这并没有真正实现根据事权合理划分中央、地方收支规模的目标,还为地方政府留下一定的争基数、争财力空间。

4、地方缺乏自主权。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地方只有少量的权力,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5、转移支付体制不完善。分税制改革前的“包干制”的许多不规范特征仍保留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转移支付规模的确定方法缺乏科学依据,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随意性大。在转移支付成为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情况下,将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跑部”要资金,向中央争取更多的转移支付,而不是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培植做大财源。

6、分税制在设计上与政府分级体制不配套。我国设有中央、省、市(州)、县、乡(镇)五级政府,一级政府享有一级财权,五级政府就要按五级分税。由于纳入中央税和共享税的若干主导税种占全部税收的90%以上,加之中央分享比例高,目前的分税制仍停留在中央对省级分税的层次,部分省(区)延伸至省对市(州)分税,若再往下实际上已无税可分。

总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财税领域最重要的、最复杂的、涉及面最广的一项工程,我们还应在实行中探索,在探索中改革,在改革中进步,以建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管理体制为目标,真正发挥税收管理体制在我国

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中巨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石坚;国外分税制的比较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06期.

[2]谭少杰;深化企业集团改革:实行“三级分税制”[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6年09期

[3] 孙蕴素;论分税制[J];财贸经济;2004年09期

[4] 小雨;联邦德国的分税制[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2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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