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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工作过程_与美国工伤认定_兼评我国工伤认定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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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工作过程_与美国工伤认定_兼评我国工伤认定的不足与完善

介绍与评论

“工作过程”与美国工伤认定

———兼评我国工伤认定的不足与完善谢增毅 内容提要:在美国,通常只有发生于“工作过程”的伤害才可以受到工伤赔偿的保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可借鉴美国的理念和判例做相应的修改。实践中,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的理论和判例,对与工作存在模糊关系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做出准确的裁判。

关键词:工伤 美国 工作过程 工伤保险

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

美国工伤赔偿法主要是参照德国法律建立起来的,是美国最先出现的社会立法。最先制定工伤赔偿法的州是威斯康星州,该州于1911年制定了工伤赔偿法,到1920年,约有40个州制定了工伤赔偿法,到1940年,几乎所有州都制定了工伤赔偿法。在美国,尽管联邦有针对特定雇员的工伤赔偿法,但

工伤赔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州法当中。除了联邦政府的雇员受《联邦雇员赔偿法》

(Federa l Em ployees ’Co m pensa tion A ct )保护、在可航行水域工作的雇员受《码头和港湾工人赔偿法》

(L ongshore and Harbor W orkers Co m pensation A ct )保护之外,有关工伤赔偿的内容由州法规定,而各州之间的法律存在很大差

别。工伤赔偿法也由州的机构实施。〔1〕以下主要分析判例中法院如何认定工伤。

一 “工作过程”在工伤认定中的地位

在美国,根据大部分州法的规定,工伤的成立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存在人身伤害,一些州将精神上的伤害排除在外;(2)伤害因事故而发生,一些州将长期形成的伤害而不是创伤性的事故导致的伤害排除在外;(3)伤害因工作而产生,也即伤害的来源与工作有关;(4)伤害发生于工作过程之中,即伤害

发生在雇主场所以及工作时间之内。〔2〕随着工伤赔偿法的发展,工伤成立的要件也发生变化,前三个

要件出现缓和的趋势,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呈现弱化的趋势,对“事故”的要求也逐渐放松,精神上的伤害也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随着判例的发展,工作无需是伤害发生的起因,只要工作促进或加剧了伤害的发生,工伤就可以成立。例如雇员举起某一重物导致椎间盘破裂,雇主不能以雇员先前存在缺陷,健康人举起该重物不会发生伤害作为抗辩事由。工伤认定中对“事故”的要求也越来越宽松。最初,工伤赔偿主要适用于“意外事件”,现在工伤扩大到那些非意外事件导致的“意外结果”。例如,工人在常

?

19?〔1〕〔2〕Benja m in W.Wolkins on and R ichard N.B l ock,Em ploym ent L aw:The W orkplace R ights of Em ployees and Em ployers,B lackwell,

1996,pp.209,211.

Steven W illborn,Ste wart Schwab,John F .Burt on,JR,Em ploym ent L aw:Cases and M aterials ,Lexis Nexis,p.903.

规性的举重工作中后背受伤,尽管举重是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并非意外事件,但后背受伤仍可作为“意

外结果”被认定为工伤。美国一些州甚至已经完全放弃了“事故”这一要求。〔3〕而且许多法院也判决

精神伤害属于工伤。因此,随着以上前三个要件的缓和,“工作过程”成为工伤认定的主要标准。相应地,认定某一活动是否属于工作过程便成为工伤认定的主要任务。

因此,受害人必须证明伤害发生在“工作过程之中”才能主张工伤赔偿。如果伤害与“工作”无关,则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在美国,有关工伤赔偿的诉讼主要涉及那些与工作存在“模糊关系”的行为导致的伤害,例如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吃饭、换衣、梳洗、休息以及从事其他个人性质的行为导致的伤害,参加与雇主有关的娱乐或社交活动导致的伤害,雇员的恶作剧或不当行为导致的伤害,雇员从事超出其通常职责的活动导致的伤害,雇员在应对紧急情形时遭受的伤害,雇员在雇佣关系正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遭受的伤害等等。在这些场合中,行政机关或者法官都需要对行为是否与工作存在足够的关联做

出判断,以决定受害人是否可以获得工伤赔偿。〔4〕因此,“工作过程”也成为工伤认定中的核心标准。

2004年我国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条例》规定看,我国工伤认定中的主要标准是伤害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一标准和美国成文法和判例中“工作过程”的要件类似。但除了第14条第2、6项有关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和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的规定外,《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与工作存在模糊关系的其他情形导致的伤害如何认定工伤做出规定,相关的行政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也缺乏规定,而实践中有关工伤的案件主要涉及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即“工作过程”这一核心问题。本文通过考察美国相关判例和学说中“工作过程”的范围,分析美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方法,从而为我国完善工伤认定的标准以及明确工伤的范围提供有益参考。

二 美国对几种典型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一)上下班途中

1.一般原则

由于美国的工伤赔偿法并不对雇员一般的生活风险提供保护,因此雇员受到的伤害必须和工作存在“合理关系”才能获得保护。在判例中,雇员在“准备出发”以及往返于工作场所途中因事故受到的伤害通常无法主张工伤赔偿,即使雇主为雇员提供了交通补助,雇员也不能主张工伤赔偿。只有当雇员确

实进入雇主的工作场所,雇员才可以主张工伤赔偿。〔5〕可见,美国法院不认为“工作过程”包括上下班

途中。因此,雇员在进入雇主的场所之前以及离开雇主的工作场所之后发生的伤害都不属于工伤。但在工作场所之内发生的伤害并不必然属于工伤。雇员下班之后重返工作场所,在工作场所中发生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则应看雇员行为的性质。在塔特诉夏威夷GTE 电话公司案(Tate v .GTE Haw aiian Telephone Co .)〔6〕中,原告在离开工作场所之后又返回工作场所取回一个用于个人消费的蛋糕,在雇主场所内发生意外。由于原告的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行为,原告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但在霍夫曼诉工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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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环球法律评论》 2008年第5期

〔3〕〔4〕〔5〕〔6〕Benja m in W.Wolkins on and R ichard N.B l ock,Em ploym ent L aw:The W orkplace R ights of Em ployees and Em ployers,B lackwell,

1996,pp.212-213.

Mark A.Rothstein,Charles B.Craver,Elinor P .Schr oeder,Elaine W.Shoben,Em ploym ent L aw,W est,2005,p.611.

Mark A.Rothstein,Charles B.Craver,Elinor P .Schr oeder,Elaine W.Shoben,Em ploym ent L aw,W est,2005,p.611.

77Ha waii 100,881P .2d 1246(1994)1

偿申诉委员会案(Hoffm an v .W orkers ’Co m pensation A ppeal B oa rd )〔7〕中,原告在下班时间,根据雇主的惯例到工作场所取工资单,法院认为雇员的工资单和雇主具有相当的关联,因此,原告可以获得工伤赔偿。这两个判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因为伤害既不是发生在途中,也不是发生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法院的判断标准是:只有雇员的行为和雇主有关联才能主张工伤赔偿。

2.雇主场所的范围

由于通常只有发生在雇主工作场所内的伤害才属于工伤,因此,雇主场所范围的界定就非常重要。如果雇主的设施有围墙,则围墙内通常均属于雇主场所。雇主提供的停车场也被视为雇主场所的一部分,即使停车场与其他雇主共用或者停车场和主要设施并不相邻。大多数法院支持发生在公司停车场和雇主主要设施之间的公共人行道上的事故属于工伤。但如果停车场不是雇主所有,则雇员在停车场和雇主场所之间的公共人行道上发生的意外则通常并不属于工伤。总之,如果雇主有多个工作场所,而这些场所并不相邻,则雇员在往返于这些场所的公路或人行道上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伤,因为法院认为,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而往返于这些场所之间的。因此,如果雇员主要在家庭办公,则家庭和雇主之间

的行程,将被视为是雇主不同工作场所之间的行程,因此,在此途中发生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8〕但

雇员在家庭办公必须是雇主所要求的,如果仅仅只是雇员自己经常在家庭办公,家庭不能被视为工作的

第二场所,在雇主场所和家庭途中发生的伤害就无法受工伤的保护。

〔9〕3.“特殊危险”规则

尽管雇员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但如果伤害的发生是由于雇主工作场所附近特殊的危险引起,由于法院认为这种危险和工作有关,法院有时会认定伤害为工伤。例如雇员在公共人行道上被碎片击中,而这些碎片是雇主所排出的。即使危险不是由雇主工作场所产生的,但如果邻近雇主场所的地理位置非常特殊,雇员遭受的伤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雇员步行在雇主场所附近车辆极其拥挤的人行道上而遭遇车祸时,则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在该种情形中,雇员必须证明是由于雇主附近的区域存在“显著危险的情形”而导致了伤害的发生。即使事故不是发生于雇主场所附近,如果途中存在“特殊危险”,则途中发生的伤害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在鲁克曼诉加比钻探公司案(R uckm an v .

Cubby D rilling,Inc .)〔10〕中,原告在从家中到一僻远的训练场从事特定任务的途中发生事故,法院就运

用“特殊危险”的理论使原告获得工伤赔偿。法院认为尽管该路的危险和大部分的路线相同,但原告必须长途旅行才能到达僻远的训练场使雇员的风险增加,因此,雇员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特殊风险不是直接来自于途中,但与工作相关,雇员在途中遭遇的风险仍可能受到保护。例如在斯娄巴格诉三县电力联营公司案(Sno w barger v .Tri 2County E lectric Cooperative )中,雇员在事故发生前的10015小时里工作了86小时,雇员在工作结束回家途中距离雇主场所22英里的地点由于开车睡着而遭遇车祸身亡。法院认为由于事故发生前雇员长时间的工作导致了雇员的疲倦,因此认定伤害发生于工作过程,雇员受

到工伤保护。

〔11〕4.“特殊任务”规则

由于“特殊任务”而在途中发生伤害,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市政工人每天晚上必须到公园关闭喷泉,由于往返于公园的时间要远远超出关闭喷泉的时间,法院把该类雇员的行程特点视为其工作的基本特征,因此,在途中发生的伤害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类似的案件还有本茨诉西北自由公司案

(B entz v .L iberty N orthw est ):〔12〕原告主要在家庭办公,有一天在从家庭到办公室取信的途中受伤,法院

?

39?“工作过程”与美国工伤认定

〔7〕〔8〕〔9〕〔10〕〔11〕〔12〕559Pa .655,741A.2d 1286(1999).

Mark A.Rothstein,Charles B.Craver,Elinor P .Schr oeder,Elaine W.Shoben,Em ploym ent L aw,W est,2005,pp.612-613,

617.

40Cal .3d 345,220Cal .Rp tr .94,708P .2d 673,Calif ornia Sup re me Court,1985.

81Ohi o St .3d 117,689N.E .2d 917,1998Ohi o 455(1998).

793S .W.2d 348,Sup re me Court of M iss ouri,1990.

311Mont .361,57P .3d 832(2002).

认为家庭办公室和雇主场所之间的行程是其工作的一个条件,从而支持了原告的工伤请求。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雇员临时受雇主指派,则雇员在途中遭遇的伤害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在斯佳德市立医院诉莫妮案(S troud M unicipa l Hospita l v .M ooney )〔13〕中,雇员是医院实验室主管,当其在家里进行午餐休

息时,医院因紧急情形要求他赶回医院,在回医院的途中,雇员遭遇车祸。由于其从家中回到医院是为了雇主的特殊任务,法院认定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在另一类似的案件巴尼斯诉儿童医院案(B arnes v .

Children ’s Hospital )〔14〕中,一位医院的主管在星期日和家人购物时,医院要求该主管顶替另一名未上班

的雇员的工作。该主管在送家人回家和前往医院之前,停在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站发生意外。由于其较早离开购物中心是为了医院的需要,而且必须先将家人送回家中,因此,法院运用“特殊任务”理论使雇员获得赔偿。因此,“特殊任务”理论一般运用于那些在下班时间而被雇主要求返回工作场所从事工作的场合,即使雇员的任务不是其通常的任务,也不影响工伤的成立。例如,雇员在被要求回工作场所为修理工开门的途中遭遇伤害也属于工伤。“特殊任务”规则的运用在于,在这些场合中,雇员受到伤害是直接为了雇主的利益,而且雇主的行为为雇员带来不便。此外,适用“特殊任务”的工作通常是较为轻微的工作,通勤构成了雇员服务的主要内容。因此,如果雇员需要回公司从事更为广泛的工作,旅途

并不构成雇主服务的大部分内容,则无法适用“特殊任务”理论。

〔15〕5.“双重目的”规则

雇员经常在从事公务的途中也从事私人事务,法院通常运用“双重目的”规则来解决此类问题。当某一旅程同时具有公务和私人目的,如果不管公务目的是否存在,旅程都会进行,并且如果没有个人目的,旅程将被取消,那么该旅程将被认为属于个人事务,由此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反之,如果即便没

有私人目的,该旅程也需要进行,则该旅程属于公务。

〔16〕该原则同样适用于上下班途中。尽管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通常不属于工伤,但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公务,则在从事公务的那部分途中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伤。如果雇员在公务出差途中绕道,例如,某雇员在出差途中,为了个人目的顺便到其他地点,通常只有为了公务目的的行程部分受工伤赔偿保护,个人绕道的行程不受保护,只有当雇员重新回到公务的路线部分,才能再受到保护,在雇员未回到公务路线的部分,雇员不受保护。相反,如果雇员为雇主从事“特殊任务”,雇员轻微绕道,选择了一条风景更好的路线回家,如果事故发生在“轻微延伸的途中”,则雇员很有可能受到工伤保护。

问题在于,很多时候无法将属于公务部分和私人部分的路线清楚地分开。例如,雇员为了公务从纽约出差到芝加哥,雇员可能为了私人的目的在底特律停留。由于到底特律并没有偏离纽约到芝加哥的基本路线,因此,从纽约到芝加哥的整个途中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在底特律纯属个人目的的旅程不受保护。但如果因个人目的严重偏离了公务路线,大部分法院认为这部分行程不应受到工伤的保护。例如同样从纽约出差到芝加哥,如果雇员先从纽约直接飞到芝加哥从事公务,这部分行程受到保护,但从芝加哥到圣路易斯则可能被认定完全属于个人的行程,因为该路程和雇员从芝加哥返回纽约无关,但从圣路易斯回到纽约的路程则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该行程和雇员从芝加哥返回纽约的旅程相似。但是如果雇员偏离公务行程的路线更长,例如从芝加哥到旧金山旅游,则法院通常认为,从芝加哥到旧金山纯属个人目的;而且大部分法院认为从旧金山到芝加哥的回程属于个人行为,只有当雇员回到芝加哥和纽约之间的路程时,雇员才受到保护。也有少数法院认为,雇员从旧金山到芝加哥整个行程都应受到保护,因为,雇员结束了在旧金山的个人事务后应该被认为已经回到了公务的行程中。

因此,在公务行程涉及私人绕道的情形下,核心问题是雇员为了个人目的偏离直接的公务路线的程?

49?《环球法律评论》 2008年第5期

〔13〕〔14〕〔15〕〔16〕933P .2d 872(Okla .1996).

109Md .App.543,675A.2d 558(1996).

Mark A.Rothstein,Charles B.Craver,Elinor P .Schr oeder,Elaine W.Shoben,Em ploym ent L aw,W est,2005,pp.615-616.Marks ’Dependents v .Gray,251N.Y .90,167N.E .181(1929).

度。如果这种偏离并不显著,则整个行程,例如纽约—底特律—芝加哥—纽约,都受到工伤保护。但是,如果为了个人目的偏离公务路线非常显著,如到圣路易斯或旧金山,则明显属于个人目的的行程部分将

不受法律保护。

〔17〕(二)“个人舒适”

雇员在工作时间内,也需要经常从事一些满足个人需要的行为,例如饮食、喝水、放松、洗漱、换衣、休息等,在从事此类行为中发生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法院在解决这类问题时,产生了“个人舒适”规则。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满足个人需要的行为如果是雇佣关系不可或缺的部分或者有利于雇主的利益,雇员通常可以受工伤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没有严重偏离他们通常的工作,这些行为一般被认为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只有当雇员的行为严重偏离了工作职责,才不受工伤保护。在上班过程中,雇主通常都为全职的雇员提供休息或者用餐时间,尽管雇主可能不向雇员支付休息时间的工资,但雇员于休息时间内在雇主场所发生的伤害通常属于工伤。因为,尽管这些行为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但这些行为在空间和时间上和工作存在紧密关系,因此,应被视为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而言,雇员在休息或者用餐时间在雇主的场所内由于和工作相关的危险导致的伤害属于工伤。即使伤害不是工作环境固有的因素所致,雇员也可能受到工伤的保护。大部分法院基于雇员位于雇主的场所之内以及在工作日内从事个人必需的事务的事实,认为因此产生的事故发生在工作过程之中。雇员只有故意进入那些禁止进入的区域或者从事那些与休息完全无关的行为,才不受工伤的保护。在休息时间,如果雇员到雇主工作场所之外的地方用餐,通常无法获得工伤保护,除非能证明雇主要求他们到外面就餐。雇员在工作时间需要短暂休息喝水或其他饮料,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同样受工伤保护。例如,手夹在制冷设备里,错把酸味饮料当成水,在排队中因插队被同事撞伤。即使雇员短暂地抽烟休息,也受工伤保护。因为这些活动发生于雇员“轻微偏离”他们正常工作的过程中。同样的道理,雇员在工作中短暂的放松也受到工伤保护,例如,雇员在往返于厕所的途中以及使用这些设施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同样受工伤保护。雇员在上岗之前或完成工作之后可能从事一些与工作相关的事情,例如,工作之前换上制服或者在工作之后洗漱或洗澡,这些行为与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受工伤保护。但如果在上班之前或下班之后只在雇主场所内闲逛,与工作毫不相关,因此发生的伤害不受工伤保护。如果雇员用不合理的方式使工作环境更舒适,例如,雇员粗心大意地在火中灌入汽油使工作场所变暖,疲惫的工人在公司的车辆里睡觉,在这些情形中,如果雇员只是疏忽,通常可以受到保护,但如果雇员故意地从事这些危险行为,以致被认为和工作无关,就无法受工伤保护。

如果雇员在雇主的场所内居住,因与住处相关的风险导致的伤害,例如发生火灾,通常可以获得工伤保护。但是如果在公司的住所从事纯粹的个人事务,通常不受保护。如果雇主要求或者鼓励雇员在雇主场所之内处于待命状态,且可以随叫随到,即使雇员在此期间从事个人事务,由此发生的伤害通常

也属于工伤,如果雇员离开工作场所从事完全属于个人的事务,则通常不受工伤保护。

〔18〕(三)娱乐和社交活动

许多雇主允许、鼓励甚至要求雇员参加娱乐或社交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工作时间的前后,可能发生在雇主场所内,也可能发生在雇主场所之外。雇员在这些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员通常必须证明伤害发生在雇主场所内,是由于雇主明示或默示要求雇员参加的活动而引起的,或者伤害发生在对公司有实质益处的娱乐或社交活动过程之中。

如果娱乐或社交活动是雇员工作的一部分,雇员肯定受工伤保护,例如雇主要求雇员参加一项公司主办的社交活动。如果活动在雇主场所之外由公司举办,即使雇主没有要求雇员必须参加,只是鼓励雇员参加,雇员仍可能受保护;如果活动不是公司举办的,且公司未要求雇员参加,则除非雇员能证明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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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工作过程”与美国工伤认定

〔17〕〔18〕Mark A.Rothstein,Charles B.Craver,Elinor P .Schr oeder,Elaine W.Shoben,Em ploym ent L aw,W est,2005,pp.616-618.Mark A.Rothstein,Charles B.Craver,Elinor P .Schr oeder,Elaine W.Shoben,Em ploym ent L aw,W est,2005,pp.618-621.

可以从雇员的出席中获得“有意义的雇用利益”,否则通常不受工伤保护。因此,如果活动不是公司举办的,且雇员不能证明公司从他们参加的活动获得任何益处,雇员就无法获得工伤的保护。一些州的法律规定,雇员在下班时间参加自愿性的娱乐或社交活动,即使公司对这些活动提供了资助,雇员通常也不受工伤保护。在没有成文法规定的州,如果娱乐或社交活动发生在雇主场所之内,特别是在事先确定的休息时间内经常性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雇员通常可以受工伤保护,因为在此场合,法院容易推论出这些活动与工作相关。如果娱乐或社交活动是自发和非经常性的,则雇员受到保护的可能性较小,因为雇主可能不知道这些分散的活动,法院也难以将其作为工作的事故。

有关体育活动的工伤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四个因素:如果体育活动在公司里举办,雇员很可能受工伤保护,尤其当活动在正常的工作日举行时;体育活动明显由公司发起时雇员可能受工伤保护,如果活动主要来自于雇员自己的兴趣,雇员通常不受保护;如果雇主提供活动设施、制服和奖励,雇员受工伤保护的可能性就很大;法院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公司是否可以从雇员参加的体育活动中获得商业和雇用利益,例如,法院可能基于体育活动有利于提高雇员的士气和效率,使雇员

获得保护。

〔19〕(四)出差雇员

雇员在出差途中可能从事完全属于公司业务的事务,也可能从事一些与工作相关而满足个人需要的行为,或者从事完全属于个人的行为。雇员从事雇主业务的过程,当然受保护,雇员在出差过程中从事的私人事务如果与工作相关,则雇员通常受到保护。由于出差雇员通常需要住宾馆,法院将适用于居住在公司的雇员的规则适用于出差雇员。因此,出差雇员在宾馆里用餐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和雇员出差相关的因素导致伤害发生的,雇员通常受保护,例如,宾馆失火、雇员遭到入侵者身体伤害的,都属于工伤。即使雇员从宾馆走路或者开车到餐馆吃饭,在途中发生的伤害,也很可能属于工伤。此时法院运用的是“特殊任务”规则。当出差雇员在出差过程中处于待命状态,法院通常将所有合理的个人事务视为工作过程的组成部分。如果雇员在途中从事非连续性的工作,许多个人事务也受工伤保护。即使雇员在洗澡或穿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法院通常也会认定为工伤,因为,雇员保持良好的形象是必要的。

法院的许多判例支持出差的雇员在完全属于娱乐的旅途中遭遇的伤害属于工伤。这些判决认为,当雇员为了雇主的业务出差到一个较远的地方,并且需要在出差的地点停留特定长的时间,其雇员身份在整个出差的行程都存在着,因此,在这期间发生的伤害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雇员在遭受事故时从事的是合理的活动。因此,雇员在出差过程中的大部分活动都可以受到工伤的保护,包括那些和工作关

系较远的个人活动。只有当雇员从事单独的并且明显的个人行为时,才可能不受工伤保护。〔20〕例如,

雇员在出差过程中,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而受伤的,通常可以受工伤保护,但到宾馆的游泳池游泳而受

伤的,通常不受工伤保护。

〔21〕如果雇员在途中突发非职业性的疾病,法院并不保护。在拉?塔瑞特诉工伤赔偿申诉委员会案(L aTourette v .W orker ’s Co m pensation A ppea ls B oa rd )中,雇员在出差过程中,由于先前的身体状况,发生了非职业性的心脏病突发,雇员被送往医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个人感染细菌而死亡。尽管该雇员在出差过程中由于心脏病突发而死,但法院认为死亡并不是由于工作引起的,其死亡和

工作职责没有关系。

〔22〕(五)恶作剧和不当行为

在因恶作剧导致的伤害中,雇员因其他雇员的恶作剧受到伤害的,通常可以得到工伤保护,其他雇?

69?《环球法律评论》 2008年第5期

〔19〕〔20〕〔21〕〔22〕Mark A.Rothstein,Charles B.Craver,Elinor P .Schr oeder,Elaine W.Shoben,Em ploym ent L aw,W est,2005,pp.621-623.Mark A.Rothstein,Charles B.Craver,Elinor P .Schr oeder,Elaine W.Shoben,Em ploym ent L aw,W est,2005,pp.623-624.Matte w W.Finkin,A lvin L.Goldman,Clyde W.Summers,Kenneth G ..Dau 2Schm idt,L egal Protection for the Individual Em ployee,

W est Gr oup,2002,p.634.

17Cal .4th 644,72Cal .Rp tr .2d 217,951P .2d 1184(1998).

员从事的是禁止的行为也不影响受伤害的雇员获得工伤赔偿。相反,如果雇员鼓动或参与恶作剧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则可能不受工伤保护。法院认为,故意恶作剧的行为者在从事不当行为的过程中,暂时“脱离了工作”,因此,允许雇主以此为由拒绝工伤请求,但如果法院认为不给予雇员工伤保护是不公平时,则会通过其他途径使受到伤害的雇员获得工伤保护。一些州法院区分两种不同的恶作剧:已经成为工作环境正常特征的恶作剧以及纯属个人的孤立的恶作剧。雇员参与恶作剧导致了工作中惯常的事故通常可以获得工伤赔偿;雇员参与反常的恶作剧通常不能获得工伤保护,因为,这些行为不能被合理地认为与工作环境相关。大部分法院的立场是,如果雇员有理由相信其恶作剧属于可以被接受的活动,

法院就推定雇主接受此类恶作剧,使受到伤害的雇员受工伤保护。〔23〕例如在路勃拉鲁诉马里莱特案

(L ubrano v .M alinet )中,原告是一名16岁的加油站操作员,在某一工作日,一名同事向原告演示了向一个装有石油、汽油和润滑脂残余的桶投掷点燃的火柴而不会爆炸的可能性,加油站另一名雇员及一名老板也曾向这位同事展示过这项“技术”。原告在某日朋友来访时,在等待客户或任务分配时,试图演示该“技术”,结果爆炸致身体受到大面积烧伤。由于事故发生在工作空闲时间,且之前至少已有两次类似的“演示”行为,法院因此认为,这是一项“累计的恶作剧”而不是孤立行为,从而认定原告的行为发生

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保护。〔24〕因此,如果雇员经常用恶作剧来减少沉闷或打发空闲时间,此类恶作

剧通常可以受到保护。

〔25〕法院在恶作剧案件中,使雇主承担工伤责任使用的另一种方法是考察伤害是否因工作环境中而产生。如果雇员的恶作剧行为没有严重偏离雇员正常的工作,则雇员的伤害通常可以获得赔偿。例如,雇员在去自动饮水机途中的恶作剧,雇员由于同事取笑其搬起油漆桶的能力而掰手腕,一名铁路雇员在行走的轨道上打击信号雷管,只要这些恶作剧行为只是轻微地偏离他们正常的工作职责,法院通常使恶作剧者获得工伤保护。例如,在达克运输公司诉杜伦案(D arco Transporation v .D ulen )〔26〕中,一名货车司机在驾驶货车途中与火车相撞。雇主以雇员在事故发生时与其同事有性行为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认为,司机在事故发生时仍然代表雇主在驾驶车辆,即使其可能同时从事性行为。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司机在当时放弃了为雇主从事运输的任务,因此法院仍判决其行为受工伤保护。如果证据表明雇员的恶作剧严重偏离他们的正常工作,因此而受到伤害的,通常不受工伤保护,因为法院不认为在这些情形下伤害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例如,一名园林工在工作日结束时在公司之外乘坐同事的摩托车而受伤,一名雇员违反公司禁止乘坐铲车的规定乘坐铲车而在下车时受到伤害,一名电梯操作员离开岗位与其他工人发生口角,等等。在判例中,因醉酒、非法吸毒等导致伤害的,通常不受工伤保护。但如果喝酒或吸毒与工作有关,则雇员可能受工伤保护。

因雇员故意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伤害通常不受工伤保护,如果仅仅是由于雇员的疏忽导致的伤害通常可以获得赔偿。当雇主否认雇员的赔偿请求时,雇主有义务证明雇员的行为是故意的或者属于漫不

经心的漠视。

〔27〕(六)超出工作职责的活动

雇员超出自己正常的工作职责从事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出于善意的努力以促进雇主的利益,则法院通常会认为伤害与工作有关,从而使雇员受到保护。在判例中,法院通常认为,雇员帮助同事从事工作之内的行为属于工作行为,即使雇员的行为并不能同时促进自己的工作。法院认为,雇员善意地帮助其他同事从事工作范围内的行为导致的伤害不受法律保护是不公平也是不明智的,如果不保护这些

?

79?“工作过程”与美国工伤认定

〔23〕〔24〕〔25〕〔26〕〔27〕Benja m in W.Wolkins on and R ichard N.B l ock,Em ploym ent L aw:The W orkplace R ights of Em ployees and Em ployers,B lack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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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将无法鼓励雇员从事有利于雇主的行为。同样的道理,当雇员受主管或雇主的指示从事直接有利于主管或雇主的私人事务时,尽管这些私人的事务超出了雇员正常的工作职责,通常雇员也可以受到工伤的保护。法院保护这些雇员的理由在于他们是善意地执行与工作相关的指令。雇员可能和同事交换工作,例如对本职工作的厌烦而从事其他的工作。如果雇员之间换岗得到雇主的同意,雇员从事新工作的行为也属于工作范围。但如果雇员交换工作没有得到雇主的同意或者雇主并不知晓,则因此造成的伤害通常不受工伤保护。法院并不认为雇员由于个人的原因交换工作有利于雇主的利益,尤其当雇员彼此交换工作违反公司规则时,雇员受到保护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雇员帮助其他雇员处理私人事务导致的伤害通常不受工伤的保护,例如,当其他雇员生病时,开车送其回家,或者把工资单送到未上班的雇员家中。由于这些行为并不与工作直接相关,雇员通常不受工伤的保护。只有当这些行为不仅使其他雇员个人受益,而且也促进了雇主利益时,才可能获得工伤保护。雇员参加正式的培训项目或者自我提高的项目导致的伤害也涉及工伤问题。如果培训是由雇主提供且在工作场所内举行的,雇员的伤害可以受工伤保护;如果雇主明示或默示鼓励雇员参加培训课程或者为其提供费用,则雇员因此导致的伤害可能被法院认为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从而获得保护。如果没有雇主的直接支持,即使公司支付了课程的费用,通常也不受工伤的保护。个人参加与职业相关的会议导致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如果雇员能够证明雇主明示或默示地指示或者强烈鼓励雇员参加,则雇员的伤害可被认定和工作有关。反之,如果没有雇主的鼓励,而只是个人决定参加会议,则雇员通常不受法律的保护,即使雇主从雇员的行为中间接获益。雇员参加工会的活动导致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例如,雇员参与集体谈判,是否属于受工伤保护?法院很可能认为这些活动与工作环境有关,而使雇员受到工伤保护。但如果雇员仅仅代表雇员组织参加活动而与雇主没有实际联系,则不受保护。雇员因罢

工而受到伤害的,通常不属于工伤。

〔28〕(七)紧急情况

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同事、顾客或者普通公众面临危险时,雇员为了使别人摆脱危险而遭受伤害时,如果雇员施救的努力和工作有关,则可以受到工伤的保护,如果和工作没有关系,则无法受工伤保护。如果雇主的利益因紧急情况受到威胁,雇员为了保护雇主的财产遭受的伤害通常属于工伤。雇员为了帮助因与工作相关的因素而陷入危险的同事而遭受的伤害通常受工伤保护。雇员为了使自己摆脱工作环境中的危险而遭受伤害的,通常也受工伤的保护。雇员为了使顾客摆脱由于雇主原因造成的危险而遭受伤害的,也受工伤保护。如果顾客遭受的危险和雇主无关,则雇员可能无法受到工伤的保护,尽管雇员的行为有利于雇主和客户的关系,但缺乏与工作的紧密联系。雇员帮助陌生的公众也适用类似的规则。

(八)雇用关系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的工伤认定

法院通常认为只有实际的雇用合同成立后,雇员的伤害才受工伤保护,因此,雇员在求职过程中,在被正式雇用之前遭受的伤害通常不受法律保护,雇员遭受损害的,只能通过侵权获得救济。如果雇用关系已经成立,而雇员尚未正式开始工作,则可能受到工伤保护。例如在都德桑诉工伤赔偿分局案(D od 2

son v .W orkers ’Co m pensation D ivision )〔29〕中,布朗—鲁特公司(B r own &Root )同意录用原告,条件是原告

必须自己付费参加一项有关安全的课程并且参加一项由公司组织的有关身体灵活性的测试。在身体测试中原告受伤,由此主张工伤。法院认为,在测试之前,双方的雇用合同已经成立,从而认定原告受到的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

雇员主动辞职或被雇主解雇之后,可能回到办公室收拾个人物品、或者回公司取薪水单,雇员在雇用关系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从事这些事务而遭受的伤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这些事务可以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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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环球法律评论》 2008年第5期

〔28〕〔29〕Mark A.Rothstein,Charles B.Craver,Elinor P .Schr oeder,Elaine W.Shoben,Em ploym ent L aw,W est,2005,pp.627-629.210W.Va .636,558S .E .2d 635(2001).

是工作中的正常事故;如果雇员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从事这些事务,则可能无法获得工伤保护。

〔30〕三 美国工伤认定对我国的启示:理念和制度完善

(一)“宽严相济”的理念

从美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相关规则可以看出,工作过程”中,即伤害必须与工作相关,与工作不相关的伤害被排除在工伤保护范围之外,从这点看,美国在工伤赔偿的认定上颇为“严格”。例如,伤害通常必须发生在雇主的工作场所内,正常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伤害并不受保护,出差过程中完全属于私人的事务,

甚至在出差过程中由于自身先前的健康状况导致的事故也不受工伤保护,擅自交换工作岗位一般也不受保护,雇员帮助同事处理属于私人的事务通常也不受工伤保护,参加罢工遭遇的伤害也不受保护,雇员在紧急情况下帮助其他顾客或者公众而遭受伤害的,只有当危险和雇主相关时,才能获得保护。总之,美国并不把那些由于公共风险或者雇员从事私人事务而引起的伤害纳入工伤范围,只有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尽管工伤必须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但美国法院在解释“工作过程”时,又对其做比较宽松的解释。雇员从事和工作存在模糊关系的事务导致伤害的,如果发生在雇用场所内,或者得到雇主的同意,或者雇主强烈鼓励,或者雇员的行为使雇主受益,雇员都可能被认定和工作相关,从而获得工伤保护。从这一点看,美国的工伤认定又比较“宽松”,对雇员采取一种相对扶持的态度。例如,尽管普通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事故不受保护,但由于雇主的“特殊风险”和雇员的“特殊任务”导致的伤害则受到保护;雇员在出差途中轻微的“绕道”仍受工伤保护;雇员在休息时间或者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必不可分的个人事务遭遇的伤害(包括抽烟)一般都受工伤保护;娱乐或社交活动如果是雇主强烈鼓励雇员参加的,或者即便不是雇主要求参加但有利于雇主利益的,也受工伤保护;出差雇员在出差过程中从事合理的个人事务也受工伤保护;如果恶作剧是工作环境中的合理行为也受到保护;甚至喝酒或吸毒如果与工作相关也可能受工伤保护;雇员的不当行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不受保护;雇用关系开始之前和雇用关系结束之后雇员的合理行为也受工伤保护,等。当然法院对工伤采取的“宽松”态度也是有限的,这些行为必须可以解释为与工作相关。

因此可以看出,工伤的核心理念在于“与工作相关”。超出“工作”之外的伤害,雇主不应承担责任,反之,与“工作相关”的事故,雇主则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对工伤做出过宽的解释不仅不符合工伤的本意,对雇主也不公平;同样,对工伤做出过窄的解释不利于保护雇员,也失去了工伤的应有意义。在工伤认定上,要坚持“工伤”的基本内涵,不应把那些工作之外的伤害也作为工伤来处理,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原则。但另一方面,工伤赔偿法属于社会立法,对雇员的保护应有所倾斜,凡是那些和工作存在模糊关系但有理由解释为和工作相关的伤害,都可以且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雇主对工伤的赔偿数额是受到法定限制的,且单个雇主可以通过保险将赔偿责任分散到广大雇主中,而且雇员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与工作相关”的解释应该宽松一些。这是在工伤认定上应该持有的“宽严相济”理念。

(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不足

1.工伤的认定不应超出工伤的基本内涵

(1)在上下班途中的伤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表面上虽有利于保护雇员,但却加重了雇主的风险和负担。由于雇员在途中的风险雇主通常无法控制,途中的风险主要属于一种公共风险,雇员在途中与工作的相关度很低;而且雇主通常并不事先知晓雇员的上下班路线,上下班的路线也可能随时变动,因此,让雇主承担这种事先无法控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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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工作过程”与美国工伤认定

〔30〕Mark A.Rothstein,Charles B.Craver,Elinor P .Schr oeder,Elaine W.Shoben,Em ploym ent L aw,W est,2005,pp.630-633.

与工作相关度很低的公共路线上的风险并不合理。而且这种机动车风险完全可以通过追究第三人的责任使受害人获得保护,在雇员遭受伤害可以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得解决时,完全没有必要由雇主承担这种风险。相比而言,美国对上下班途中伤害的认定比较科学,成文法和判例原则上不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提供保护,只有当伤害与雇主的工作存在关联时,例如事故发生于“特殊风险”、“特殊任务”之中,雇员才能获得保护。这种做法较好平衡了雇员保护和雇主风险控制二者之间的关系,值得借鉴。

由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雇员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实践中对雇员正常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风险应依法提供保护。但对“上下班途中”宜从严解释,不应做过宽解释。对于雇员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个人事务、“绕道”行为导致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除非与工作相关,或者只是轻微地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线,或者只是轻微地从事个人的合理事务。只有这样才能减轻雇主的风险,使工伤认定符合其本来含义。

(2)突发疾病死亡的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种规定过于僵化。雇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其死亡的原因而定,不宜一概认定为工伤。如果工作是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之一或者工作使雇员的身体条件受到影响,即死亡与工作相关时,雇主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死亡与工作毫无相关,例如雇员自身存在先天疾病,雇员的工作时间很短,工作并不是导致其发病死亡的原因或者工作并不会导致其发病的可能性提高时,在此情形下不应将雇员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

(3)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从工伤的本意,工伤必须与工作相关。从美国的判例法来看,雇员在紧急情况下帮助其他顾客或者公众而遭受伤害,也只有当危险和雇主相关时,才能获得工伤保护。因此,将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都认定为工伤,虽然有利于鼓励该类行为,但这些行为与雇主工作缺乏关联性,让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使雇主承担了工作之外的其他风险,而这些风险是雇主所无法控制的。而且“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概念很不确定,范围宽泛,雇主的风险很大。这种立法明显具有将国家责任转嫁给雇主的嫌疑,是否合理也值得怀疑。

综上,笔者认为,在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上,应坚持“工伤”的应有之义———与工作相关。过于宽松的解释从表面看有利于雇员的保护,但这种目的是否可以真正实现则颇有疑问。因为工伤的覆盖范围越宽,工伤保险的费用越高,雇主的成本就越高,雇主少参加或者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就增大,雇员可能越得不到保护;反之,如果工伤保险的覆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工伤保险的费用越低,雇主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就可能增加,雇员可能更能得到保护。因此,对于那些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使雇员获得赔偿的事故,应尽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例如,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伤害完全可以通过机动车保险解决,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活动导致的伤害应通过社会救助或社会抚恤制度给予补偿,不宜认定为工伤的就不应通过工伤赔偿途径解决。如果雇主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事故发生,过宽的工伤范围,将使雇主陷入巨额的赔偿责任之中,对于那些小企业,可能造成严重的负担或者导致经营的困难,从而也不利于雇员的就业和保护。总之,在工伤认定的立法上,必须坚持工伤的本来含义,分析工伤范围宽窄的利弊得失,着眼于实效性,而不是随意地扩大工伤的覆盖范围,否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2.《工伤保险条例》中不属于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该条规定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根据美国的经验,雇员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伤害的通常不受保护,因此,雇员因犯罪具有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雇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则应视行为者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定,如果与工作相关,完全剥夺其工伤保护请求权并不合理。由于醉酒导致的伤害通常也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如果醉酒与工作相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例如,雇主由于工作需要要求雇员喝?

001?《环球法律评论》 2008年第5期

酒或者强烈建议雇员喝酒,雇员因此遭受伤亡的,完全禁止其主张工伤赔偿也不尽合理。“自残或自杀”是否应一概排除在工伤赔偿范围之外?根据美国的判例,由于和工作相关的长期压力、焦虑或者失

望导致的精神问题都可能受到工伤的保护。〔31〕因此,如果自残或者自杀是由于与工作相关的创伤导致

了精神错乱和失去自我控制而自杀或自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自杀或自残是故意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对于自杀或自残行为不应一律否认其受工伤保护,尤其随着许多工作岗位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由于工作的原因导致精神障碍或自杀自残的现象越来越多,立法不应完全排除此类行为受工伤保护。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的认定上存在缺陷,不应作为工伤的却规定为工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却明确排除在工伤之外,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理念和判例做相应的修改完善。

(三)实践中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和第16条规定了应该认定为工伤、视为工伤以及不应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情形,但许多事故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认定工伤仍有疑问。借鉴美国的经验,根据工伤的内涵和功能,笔者认为,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工伤的认定应坚持工伤的实质———与工作相关,凡是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如果伤害发生在雇主的工作场所,或者发生于雇主指示、明示或默示同意、强烈鼓励的行为之中,则通常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雇主的同意或强烈鼓励,但明显有利于雇主的利益也可以认定为与工作相关,使雇员受到工伤保护。有关雇员参加娱乐或社交活动,参加体育活动,从事超出自己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雇员在紧急状况下帮助他人等情形下遭遇的伤害应按照此原则加以认定。第二,基于“与工作相关”的原则,休息或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密不可分的个人行为,应认定为工伤。例如在雇主的场所用餐,往返于厕所途中以及使用厕所设施发生的伤害,雇员在工作中正常的休息而导致的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出差过程中与工作密不可分的事项,诸如在宾馆从事的合理的个人行为导致伤害的也应该认定为工伤。第三,本着保护雇员的原则,对于那些和工作存在模糊关系,仅仅只是轻微偏离正常工作的行为导致的伤害通常也应认定为工伤。例如上下班途中轻微的绕道,出差途中轻微的绕道,工作中与工作环境相适应的合理的恶作剧,雇用关系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合理期间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导致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些行为尽管具有一定的个人性质,但与工作的关系较为密切,仍可认定为工伤。但严重偏离工作职责,具有明显个人性质的行为,例如,严重偏离上下班路线,出差途中严重绕道,与工作环境无关的恶作剧或不当行为,私下交换工作岗位,帮助其他同事从事个人事务导致的伤害等不应认定为工伤。

[Abstract] I n the US,workers ’compensati on statutes cover only injuries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e mp l oy ment .The p r ovisi ons on the deter m inati on of industrial injuries in Chinese Regulati ons on I ndustrial I njuries I nsurance are defective and should be revised by taking reference of the relevant ideas and cases in the U.S .I n additi on,the Chinese adm inistrative agencies and courts should p r operly handle cases involving inju 2ries that have tenuous relati onshi p with the e mp l oy ment by taking the doctrines in U.S .case la w as reference .

(责任编辑:冉井富)

?101?“工作过程”与美国工伤认定

〔31〕361M ich .577,106N.W.2d 105(1960).

工伤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工伤处理流程 1、组织救治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受伤员工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转至二级(含二级)以上或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与就诊医生积极沟通,建议在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的围用药和诊疗。 2、事故上报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工单位应在48小时将事故报告表上报;事故(疾病)人的、年龄、到岗工作时间、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发生工伤的原因分析(缺一不可)。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意外事件(包括疾病死亡)及重大疾病住院的,应在2小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并通过沟通、医院看望、现场察看等方式了解员工伤情信息,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3、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根据事故伤害发生的情形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三要素为:①工作时间;②工作场所;③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例如:员工因违章操作负伤、员工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暴力侵害等属于工伤。 注解: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3)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员工本人或者双方同等责任;(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员工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 员工下班以后加班或者避开高峰时段之后再回家等情形,属于合理的时间。 员工从工作地往返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下班途中到菜场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路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范文一 : 你(或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和受理条件,现决定予以受理,并从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请你(或单位)在本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20日内,直接到社会保险科(地址:,电话: )领取工伤认定结论书。若事先已告知详细地址,本局将邮寄送达。如果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认定结论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月日 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范文二 申请人:焦______,男,_____岁,汉族,工人,住______县______镇______街道______号,系焦___之子委托代理人:娄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______ 焦______以其父亲焦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左右,到_________化工有限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为由,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局受理该申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局向_________化工有限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____________]邹劳社工伤调查031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该公司以焦___受伤是否是去上班,无法证明为由,认为焦___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调查核实,焦___

青岛市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青岛市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 2、受理部门:全市各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3、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申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报。 4、提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工伤认定申报有关要求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47524 工伤认定申报有关要求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伤认定申报有关要求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工伤认定的申报 (一)伤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一般伤害事故在72小时内、重大伤亡事故在24小时内,按照《事故伤害报告表》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按照上报时限报省级工伤认定行政主管部门。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其基层单位或受伤者及其代理人收集工伤认定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直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直属单位应成立工伤初审小组,负责对工

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7篇

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7篇Applic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appraisal 编订:JinTai College

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7篇 小泰温馨提示:自我鉴定是个人在一个时期、一个年度、一个阶段对 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的一个自我总结。篇幅短小,语言概括、简洁、扼要,具有评语和结论性质。本文档根据自我鉴定内容要求展 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 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 2、篇章2: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 3、篇章3: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 4、篇章4:工伤鉴定所需材料文档 5、篇章5:工伤个人鉴定申请书 6、篇章6:工伤个人鉴定申请书 7、篇章7:工伤个人鉴定申请书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 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鉴定需要

填写申请书。下面由本小泰精心整理的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 篇章1: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申请人与张千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 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内出血,肺部挫裂伤及右下肢骨折。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智商有影响,右下肢骨折愈合后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行动不灵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篇章2: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xx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

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就造成对于非法转包、挂靠经营这两种情形作出认定与否相互矛盾。如作出认定,则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二、责任划分不清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难 对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要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但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或责任认定有明显错误的交通事故,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法院往往会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败诉,试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不能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又怎能对此作出认定? 三、调查取证难

工伤认定快速操作流程

工伤简易案件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因工受伤在医疗机构住院,并按要求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工伤参保人;参保本人及用人单位均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㈠项规定情形的估计为九级以下四肢外伤住院案件。 二、简易案件工作流程 ㈠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的单位 1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社保系统登记无误的单位,收取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单位加具公章备用,不盖提交人签章。以后再发生事故不再收取营业执照。 2、适用简易程序的单位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理程序和办法予以确定。 ㈡委托手续 1、用人单位应指定不超过2人以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处理该单位职工的工伤事故。办理委托手续(二份)并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共同归档。 2、指定办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案件的受委托人需要变更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劳动保障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得变更。(附件一)

㈢及时申报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途径有网上申报(政企通)及12333申报两种 1、“政企通”网上申报工伤操作流程 2、12333电话申报 不能使用“政企通”网上申报工伤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12333电话申报 ㈢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事故报告(附件二) 4、入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加具医院公章) 5、授权委托书 ㈣工伤取证员收集材料 受伤职工填写《受伤情确认表》后,工伤取证员确认伤者身份及相关信息。(附件三) ㈤文书送达 1、用人单位、受伤职工签收的文书应由分局送达。 2、若受伤职工委托用人单位或直系亲属签收文书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提供签收人身份证及委托证明) 三、监督管理 ㈠对于工伤认定案件进行风险管理,每年4月至5月对用人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存在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禁止适用简易程序。 ㈡具体情形如下: 1、一年内用人单位曾提交过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情形骗取工伤保险的,次年该单位用部案件适用疑难案件程序。 2、一年内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材料,不配合调查取证或隐匿销毁篡改材料的案件达到该年该单位案件总量2%的,次年该单位全部案件适用一般案件程序。 3、一年内用人单位恶意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宗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 刘志兵,性别,男,出生年月: 1970年9月16日,民族汉,籍贯襄阳市,住址: 湖北省襄阳市长征路春风巷47号,身份证号码: 18,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 襄阳市襄城区虎头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胡玉兵,任党总支书记、所长职务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1年11月3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志兵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于2004年7月进入该单位,在七里河检疫分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申请人刘志兵于2011年11月3日上班时间,在执法工作中遭到经营户暴力,致使申请人刘志兵头部左额部一长约。 5厘米皮肤裂伤,缝合四针。

右手小指、示指、中指,手掌尺侧Ⅱ度烧伤,松节油附着,全身多处松节油附着,申请人受伤后,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诊断为 1、头皮裂伤。 2、右手Ⅱ度烧伤。 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4、脑外伤反应。 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药费19253元。 后因脑外伤反应强烈于2012年2月27日再次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 花费医药费 291.8元,以上两次治疗合计花费医药费: 1 9544.8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为此,特向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请予以核实认定,深表感谢!此致申请人(签字): 刘志兵____年__月__日

工伤认定标准

2017-03-17李迎春 作者:李迎春 来源:劳动法库(Laodongfaku) 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

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认定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

工伤认定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 2015年已到年底,我办公室围绕2015年的工作要点,创新思维、开拓思路、锐意进取,在工伤认定、病退申报、老工伤纳入等各项 工作的开展中,稳步拓展,扎实推进,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如下: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工伤认定工作 截止到11月中旬,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1700余人次,调解撤案11件,已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75件,其中作出认定为工伤案件数229件,涉及受伤害职工275人。其中包括企业申请案件211件, 事业单位申请12件,个人申请52件。工亡案件达到了10起。行政 复议诉讼5件。调解涉及资金85.5万元。 面对案情重大,涉及赔付数额巨大的工伤申请案件,我办公室克服困难,坚决做到重大案件必到现场勘查。确保社保基金的正当使用,从最根本上防止骗取社保基金情况的发生。 (二)企业病退及退职工作 来电来访咨询病退及退职情况32人,其中符合病退及退职申报 条件11人,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经体检符合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9人。 (三)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 金水区辖区内事业单位员工遭遇工伤事故相对来说比往年同期有所减少,我办公室对此积极组织案件调查、案情研讨,及时作出工 伤认定决定,保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得到及时支付。至今已经 累计受理事业单位申请案件8个,并均已作出认定结果。

(四)工伤宣传及新闻工作 我办公室大力推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联合局办公室、辖区办事处于2015年10月20日成功举办工伤认定政策企业宣传讲座,取得 了良好的宣传培训效果,达到了对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 度的要求。 二、2015年工作评估 (一)取得的一些成绩 1、本年度办公室圆满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注重工作方法 的提升,一方面在办案的同时注意对申请人、企业进行政策宣讲, 法律普及,保证工伤、亡案件能够严格按照流程处理;另一方面积 极参加郑州市组织的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培训,增强业务知识,提高 业务技能。 2、不辞劳苦,不畏繁难,每一个伤情重大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 都主动调查核实案件证据,深入企业,深入事发现场,拍照、录像、录音等高科技办案模式也被引入进来,打好案件相关证据,保证得 出公平、公正的认定结果。 3、采取新方法进行内部管理:(1)评分模式,同事之间互相打分,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评比内容包含考勤情况、学习笔记情况等。(2)每周业务及时由领导审查进度,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落实 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加强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学习党的各个重要会议精神,运 用到工作内容中去。 (二)不足之处 1、整体案件的办案周期因人手不足导致较长,办案技巧需要进 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对于被申请的企业恶意制造冲突拖延工伤认定工作现象强制 处理措施不足,达不到震慑作用;

工伤认定申报接件工作规范

工伤认定申报接件工作规范(试行) 一、对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查应注意: 1、首页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盖用人单位公章; 2、事故发生时间应写明是上午还是下午; 3、职工及其近亲属意见中如系职工近亲属的应注明与职工关系; 4、受伤害部位和诊断结论应把自身疾病部分剔除。 二、对申请材料应审查以下事项: 1、所有申请材料应用A4纸张提交,对疾病诊断书等非A4材料的,应粘贴在A4纸张上; 2、材料清单应有提交人签名或盖章,单位提交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交的由提交人签名; 3、所有劳动关系、诊断证明、事故伤害证明的纸质提交材料都要由申请人每页签名或盖章,单位提交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交的由提交人签名; 4、提供材料是复印件的,复印件由提交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并签上提交时间,由市区县人社局接件人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签字确认; 三、医疗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应提供医疗机构原件或盖有医疗机构鲜章的复印件。

四、证人证言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证明人基本信息: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住址、联系电话、身份号码、与伤者关系; 2、证明内容应包含有伤者XXX与XXX公司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事故时间是X年X 月X日X时X分许,事故地点是在XXXX公司的XXX个地点或岗位,受伤原因,受伤部位,受伤后医疗和事故责任是如何处理的等证明内容; 3、证明人应手书“以上证明属实,如做虚假证言,证明人承担法律责任”; 4、证明材料由证明人签字按右手拇指手印并写明证明时间; 5、证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在证明材料上。 本工伤认定申报接件工作规范从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工伤认定申报接件工作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局行政审批科。 附:1.工伤认定材料清单(样本); 2.证人证言(样本)。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2014年1月29日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文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市×××街,身份证:××× ,是××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 公司,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 (时 间)受伤为工伤。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 年××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 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在地点发生×× 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 市××医院治疗,诊断为×× ,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 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3.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

工伤认定中推定属于“工作原因”的前提及其限制

工伤认定中推定“工作原因”的前提及限制——兼论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理解与适用 引言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1。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一旦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够确定,则工伤也基本能够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工伤认定中是辅助判断的工具。与此对应的是,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中,最难认定的也是“工作原因”。实践中,什么时间受伤、在什么地方受伤,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因何受伤,以及受伤是否与工作有关,往往较难认定,也是工伤认定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此次最高院及时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一)项就体现了“工作原因”这一要素在工伤认定中的核心地位,也明确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辅助作用。而该条款关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确定的情况下推定“工作原因”的规定,更是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但是,该条文也可能导致人们理解上的偏差,即认为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进一步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任何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要能够确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两个要素,即可推定为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驳的证据。《规定》出台之后,在企业主群体内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恐慌,认为《规定》对职工过分倾斜的保护,将大大加重企业的负担,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在经济转型时期,更是有可能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这种以偏概全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虽然是工伤认定的原则和精神,但公正与合理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二者应当兼顾。对于《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应当通过分析条文隐含的条件、遵循体系解释的原理、考量条文适用的效果等方式来理解和适用,并通过个案正义来丰富其内涵,而不是简单地以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作为推定“工作原因”的理由。 一、推定“工作原因”的前提条件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要素应当明确。“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工伤认定中的作用,一是补强“工作原因”,二是推定“工作原因”。第一种情况下,“工作原因”本身能够初步认定,但由于直接证明“工作原因”的证据不是非常充分,尚未达到事实清楚的程度,则需要通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要素来补强,通过证据、事实的相互补充、衔接,最终认定为工伤。此时,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证据可能是非常充分的,也可能仅仅达到了初步证明的程度,即便如此,也足以起到补强“工作原因”的作用。第二种情况下,“工作原因”完全处于无法查明的状态,且客观上可能并不是因工受伤的,但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也考虑到日常经验法则,而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要素来推定“工作原因”。这种情况下,作为推定“工作原因”的前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予以明确。反映到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则要求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运用科学的逻辑推理方法进行判断,避免主观推断。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需履行调查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剖析,并判断是否可以作出工伤认定,必要时,为了得出准确的结论,也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无论是否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终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但是,即使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已经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 1马永欣、李涛、杨科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21日第4版。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结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结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你,以后不想做一个碌碌无为的人,那么现在就为自己写一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结吧。下面由本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结,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结篇一 今年,我局在省厅和**市下,以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加大工伤保险的征管,了较快发展。是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颁布实施,抢抓机遇,了工伤保险在小矿山企业的工作。今年我市新增参保企业141家,新增参保3545人,工伤保险基金净增390万元,覆盖了国有集体企业、高危行业、小矿山企业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年平均征缴率今年,我局在省厅和**市下,以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加大工伤保险的征管,了较快发展。是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颁布实施,抢抓机遇,了工伤保险在小矿山企业的工作。今年我市新增参保企业141家,新增参保3545人,工伤保险基金净增390万元,覆盖了国有集体企业、高危行业、小矿山企业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年平均征缴率95%,基金结余400余万元,保障了全市工伤工亡职工家属待遇的发放,了社会的稳定。下面,将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强力宣传,营造声势,为工伤保险 我市属典型的资源型城市。全市有矿山企业353个,铁矿254个,煤矿99个,从事矿山企业生产人员2.1万人,从事产业及产业人员1万余人。近年来,小矿山企业工伤工亡事故增多,从事矿山生产的农民工在因工致伤致残后,生活上和精神上经受了难以想像的。有些业主想方设法逃避赔偿责任,侵害职工正当利益的严重,工伤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为此,安全生产,从稳定的劳动关系入手,把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密切与关系的来抓,把那些最迫切需要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为这项工作,加大宣传,在新闻媒体刊登工伤保险政策问答,发放宣传单、刊登工伤保险专版专刊,电视宣传等,了宣传效应。另一,有些业主现在矿山企业日子不好过,安全生产要求,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

编号:SM-ZD-53082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有职工或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示范文本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 近亲属、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 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 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 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

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工伤医疗的资料。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特别提请读者注意工伤认定中的时间,这涉及到一个

(完整版)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

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 工伤鉴定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实践中往往会根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确定职工的工伤等级。工伤鉴定需要进行申请,而在申请的时候要有工伤鉴定申请书。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本,仅供参考。 ▲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xx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是 xxx(用工单位)的员工,身份证号码: xxxx。于x 年 x 月x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签名):xxx x 年 x 月 x 日 单位意见:xxx ▲相关阅读:工伤鉴定材料 以广州市为例

(一)、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 等)报告单;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二)、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

工伤认定科工作总结

工伤认定科工作总结 篇一:XX工伤保险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一年来,大地保险河东公司在省市公司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率先在全省突破保费收入千万元大关,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工伤保险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一、工作思想 积极贯彻省市公司关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勇争一流,带领各部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临沂保险市场,强化核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经过努力和拼搏,公司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大地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全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肩负着上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需要我去贯彻实施。因此,我十分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注重保险理论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注意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不断提高公司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一年来,我一直把培养展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团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和经理室一起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 二、业务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使一个公司稳步发展,必须制定规范加强管理。管理是一种投入,这种投入必定会产生效益。我分管的是业务工作,更需要向管理要效益。只有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并真正贯彻到行动中去,才能出成绩、见效益。 根据市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制定各个部室的周、月、季度、年销售计划。制定计划时本着实事求是、根据各个险种特点、客户特点,部室情况确定每个部室合理的、可实现的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我本着事事落实,事事督导的方针,通过加强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来确保各部室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 我公司提前两个月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全年营销任务,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为大家整理了工伤保险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二:工伤保险XX年工作总结 工伤保险二零一三年工作总结

工伤认定工作制度范文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20210210040557)

工伤认定工作制度范文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第一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提交: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扌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情况等基木情况;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劳动合同复卬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用人单位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场所、受伤职工、受伤经过、伤情诊断、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导致重伤或死亡的伤害事故,应同时出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机动车事故需要同时提供);如果属暴力、刑事等伤害事故,需同时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如果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条件第三条的,另外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验证报告; 5、申请职工—复印件。 第二《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管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 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第187号)和《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辽劳社发[xx]9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_》(大劳发[xx]93号)规定的工伤认定管辖范围,遵照本工作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附件一)(略)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而形式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发给《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附件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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