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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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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根本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

2、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以其行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3、托收——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其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4、电汇——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5、票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者其他往来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方式。

6、商业存在——指一成员境内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7、跨境支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之一,这种形式仅是服务本身跨越国界,没有人员、物质的流动。

8、牙买加体系——形成于1978年4月,修改原《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而形成的《牙买加协定》生效而产生。它是美国、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对原《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一、汇率制度。允许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并存。二、黄金问题,实现“黄金非货币化”,使黄金与货币脱钩,成为一种单纯商品。三、储备资产,以特别取款权充当国际主要储备资产,建立特别提款权本位制,并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

9、信用证——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10、直接抵免法——用来解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所谓直接抵免,就是居住国对同一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免该居民个人或者企业的总机构所应汇总缴纳居住国的相应税额的方法。

11、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12、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起来,组成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

简答:

1.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P184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根据《公约》第2条规定,它不适用于下列六种销售:

第一,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需为买方表达了,卖方也知道了才不受CISG调整。

这种销售,是一般消费者在购进商品。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往往制订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例如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制造商和经销商对消费者承担较重的责任和义务,而《公约》则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这类法律,多为强行法性质,是必须适用的,所以《公约》规定它不适用于这种销售。

第二,经由拍卖的销售。

第三,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第二、第三两种销售,一般都要根据特殊的法令规章进行,不能适用《公约》。所谓特殊的法令规章,例如关于拍卖的法规及强制执行法等。

第四,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这类销售,属于证券买卖,一般应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则,如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之类。货币亦非一般货物,同样不能适用《公约》。

第五,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一般货物,均属动产;而船舶、飞机等,习惯上常被视为不动产,其销售往往有不同于一般货物买卖的要求,所以不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六,电力的销售。

《公约》上的货物,指的是有体物,电力不在内,所以电力的销售,不适用《公约》。

2.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P173

一旦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即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1.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买方要求卖方按合同履行,这是最直接的补救办法。《公约》在“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中,首先规定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关于这一补救办法的采用,应注意以下四点:

(1)在卖方违反合同时,如买方已采取了某种补救办法(例如宣告合同无效),而该补救办法与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是相抵触的(宣告合同无效将解除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也就不存在卖方履行义务问题),那么他便不能采取要求卖方履行义务这一补救办法。

(2)在买方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时,他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其他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公约》47条)

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没有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同规定额外时间,效果是不一样的。买方规定了

额外时间,就为自己采取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补救办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参看《公约》第49条)。(3)根据《公约》第48条,“在第49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条件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所谓“在第49条的条件下”,即已具备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虽买方因卖方的违反合同已可宣告合同无效,卖方仍可主动作出补救。

(4)《公约》规定了要求卖方履行义务这一补救办法,就是要卖方依合同履行其义务。依合同履行义务,在法律上通称为“实际履行”或“具体履行”。依《公约》第28条,“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公约》既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有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但又将决定权交给审理案件的法院,由法院按照其本国法作出判决。

2.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卖方已交货物,但不符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这一补救办法的采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情况严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二是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原交货物;三是关于交付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公约》第46条第2款、第82条)。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 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如能通过修理使之符合合同,则买方购进适合需要的货物的目的便可达到,所以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是买方可采取的补救办法之一。根据《公约》第46条第3款,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关于修理的要求,必须与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4.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之后,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2)必须是卖方未交付货物。如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有一些例外。(3)如已交付货物,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交货物,否则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也有一些例外。

5.减低价格

《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采用这一补救办法,有一个限制,那就是: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或交货日期后已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为补救的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3.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P211

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受益人:出口人。

1.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一般还应进一步规定信用证的种

类、金额、付款期限、到期日、开证日期等。

2.申请开立信用证。是指由开证申请人,通常即进口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银行申请

开立信用证。

3.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就必须按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向指定的受益人开

立信用证。以后,就在法律上与开证申请人构成了有关该信用证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该对开证行的签字与密押,经核实无

误,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备查外,必须尽快将该信用证转交或通知受益人。

5.交单议付。

5.索偿。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或偿付行请求偿付的行为。

6.偿付。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

7.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银行履行偿付责任后,应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单据,开证申请人核验单据无误后,

办理付款手续。如申请开证时,曾交付保证金,则付款时可予扣减。开证申请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处取

得全套单据,其中包括可凭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运输单据。

4.非关税措施的种类? P222

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总称。主要有以下几种:1.进出口配额措施。(1)进口配额。一般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2)出口配额。主要分为主动配额和被动

配额。

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这是一国政府从数量上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和本国商品出口的贸易管理措施,在规定范围

内的商品只有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照许可证与配额的关系,可以分为有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

(2)按照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

3. 外汇管理措施

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的各种外汇交易(包括收付、买卖、借贷、担保、转移)、汇率和外汇市场进行管理的措施。其目的是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的基本稳定,同时它也有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作用。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两项:

(1)对贸易外汇的管理。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出口的外汇收入全部或部分必须以官方汇率出售给国家指定的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指定银行售予外汇。

(2)对汇率的管理。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兑换比率,其变动会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汇率高估利于进口而不利于出口,汇率低估利于出口而不利于进口。

4. 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商品检验措施。

各国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生态环境和国家安全,采取了大量的技术标准、卫生和动植物检疫以及商品检验措施。但这些措施常常大大超出真正的需要和合理的范围,过于严苛、繁杂和拖延,从而成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又被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5.海关监管措施繁琐、拖延的海关监管程序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贸易的效率和成本,可能称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6.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前者是为了防止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进口国主管机构经初步认定符合反倾销条件时采取的措施。后者是进口国主管机构在全部调查结束后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

7. 反补贴措施鉴于大量存在的补贴扭曲了国际货物贸易的正常竞争,各国纷纷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护国内同类产业,主要是对接受补贴的外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8.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不应超过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但只能以增加关税的形式。

5.限制性条款的主要内容? P295

国际技术许可中限制性做法:

(1)搭售条款。即技术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从许可方或其指定处购买被许可方不需要的技术、设备、产品或服务,以此作为被许可方获得技术许可的条件。

(2)限制竞争条款。即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获得与许可技术类似或具有竞争性的技术,以维护许可方独家经营之垄断。该条款主要体现为在合同中规定被许可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与许可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从许可方的竞争者处获得与许可技术相同的技术。但是,该限制为因确保许可方的合法利益或维持许可技术的秘密性所需的除外。

(3)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即不合理地限制实施许可技术而生产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限制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和价格、销售渠道以及出口。

(4)限制合同期限。即许可方强迫被许可方接受较长的合同期限以达到保证合同长期有效之目的,从而可能导致被许可方为过时的不再具有技术价值的技术继续付费之事实。但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期限,否则应当视为合同的部分无效。

(5)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许可技术专利权期满

或泄密后仍承担继续付费义务,或者限制被许可方在该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后继续使用该技术。

(6)限制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即许可方限制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进行研究、改良和发展,或者禁止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的需要吸收、消化和改进许可技术,或者限制被许可方从事相关新产品、新工艺及新设备方面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或者虽允许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作出改进,但是规定被许可方的“回授义务”。

(7)限制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在其产品上使用许可方指定的商标、服务标记或厂商名称等,或者要求被许可方在进行相关技术产品的广告宣传时,应当事先征得许可方的同意。

(8)限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即许可方迫使被许可方提供合股资本与许可方共同经营,或者向被许可方企业派出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从而实际参与或控制被许可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以此作为技术许可的先决条件。但是,前者若属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的,则一般属于法律允许范围。

(9)限制被许可方适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即不合理地要求被许可方在一些关键性生产部门必须使用许可方指定的技术人员而不得任用被许可方自己的技术人员操作、使用该技术,甚至要求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的相当时间内仍继续适用许可方指定的技术人员。或者不合理地被限定被许可方实施、使用技术的范围,要求被许可方不得扩散和传播许可技术,不得擅自扩大该技术的使用范围。(10)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不得就许可方所提供的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不得就该技术的有效性提起诉讼或协助他人进行诉讼,也不得就许可方取得的其他权利表示异议。

6.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 P282

(1)独占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接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提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为此,受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或提成费。

(2)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接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提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3)普通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接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提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相关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实施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4)分售性许可合同。即接受方从提供方处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5)交叉性许可合同。即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双方技术价值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这种许可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取得技术使用权的方式,不是根据受方取得技术使用权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并且它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采用,在国际贸易中不具有普遍意义。

7.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1、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对于来自外国的投资进行必要的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予投入本国,这是发展中国家在吸收外资过程中独立自主的形式经济主权的突出表现,也是在这个过程中趋利避害的首要关键。发展中国家审查外国投资项目时,权衡取舍的具体尺度虽各不相同,但其主要标准,通常是立足于各自的国情,考察该项目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和现实需要。

(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对外国投资的范围的限制,是国际公认的对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发展中国家一般禁止外资在军工企业、通讯以及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投资,而鼓励外资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

特别是向新兴产业部门以及改善国际收支、扩大出口的部门投资。在出资方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外资比例太小对企业的经济意义不大,因而规定了出资比例的下限。而有些发展中国家为了限制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企业中的经营管理权、控制权或操纵权,仍然规定了出资比例的上限(即不得超出一定的百分比)。

(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为了在企业者这一级实行对外投资的有效管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律明确规定,外国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的重要职务应由本国国民担任。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扩大本国的就业队伍,提高本国职工的素质,培养本国的技术力量,因而通常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尽可能雇佣当地职工。

(4)对投资期限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往往对定了外资投资的期限,意图在一定时期之后将外资企业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地转化为本国国民或国家所有,以加强民族经济的发展。

(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拉美、东南亚及非洲一些国家要求外资比例在一定年限内逐渐降低,内资比例相应逐渐提高,即实行“本地化”。但这种要求近年来有逐步放宽的趋向。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和发展民族工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尽可能利用当地原料、零部件等物资。

(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两头在外”或“多头在外”(资金部分或全部来自东道国境外,利润部分或全部汇出境外,产品部分或全部在境外销售,等等)。因而在进口设备作价投资、外销产品报价、企业盈亏报告、纳税金额核定、汇兑出入计算等方面,易于弄虚作假,借以牟取非法厚利和暴利。相应地,发展中国家在欢迎和鼓励外商投资的同时,往往不得不在上述诸多方面采取较为严格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建立较为严格的管理监督体制,以防范各种形式的虚报和偷税漏税行为,杜塞过益漏卮。

8.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P422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实质是建立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其基本内容是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实行固定汇率制度。

其主要内容如下:

(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首先,美元与黄金挂钩,各成员国有义务确认美国法定的35美元=1盎司黄金的官价,同时有权随时按此官价以美元向美国政府兑换黄金;其次,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即这些国家的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可按各自的含金量来确定,或者不规定含金量而径行确定与美元的比较。

(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平价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各成员国政府有义务干预外汇市场,以保证外汇行市的稳定;对于黄金价格的维持,亦同。除非为消除本国国际收支的严重不平衡,否则各成员国不得对本国货币采取贬值或升值措施。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为避免当一成员国发生逆差时,该成员国有可能会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如竞争性货币贬值)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向这些逆差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

(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除有该《协定》允许的例外,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并应实行多边支付制度等。

9.欧洲货币贷款协议中保护贷款人利益的特殊条款? P440

(一)补偿银行损失条款欧洲货币贷款采用的是“借短放长”的方式,即贷款人从同业拆放市场借入短期贷款,作为转期发放中、长期贷款的每期款项。这就要求借款人恪守约定的时间履行提款和还款义务,使其与贷款人从其他银行筹资的期限相吻合。对于之间由于借贷脱节现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借款人应予补偿。

(二)市场动乱条款欧洲货币市场易受政治、经济等事件影响。一旦协商不成,贷款人可终止继续放贷的义务,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提取的贷款。

(三)保护利差条款如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发生变化,造成贷款人的贷款成本增加,则这种新增成本应转由借款人负担,以保证贷款人获得预期的利差。其具体情形主要有二:一是银行管理规章发生变化,增加了贷款人的筹资成本。二是税法发生变化,增加了贷款人维持贷款的成本。

(四)货币补偿条款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本国法院对外币债务的判决必须以本币表示和执行;对破产企业

外币债务的清算也得兑换成本币计价。贷款人在这些国家起诉或申报债权获得的当地货币(支付货币)如不是贷款货币,则此后贷款人需将支付货币兑换成贷款货币,以便向其他银行还款。其间,因汇率变化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及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借款人给予补偿,且补偿的请求可以构成独立的诉因。

(五)非法性条款因贷款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及其解释发生变化,造成贷款人提供贷款、筹措资金或由借款人继续持有未偿贷款成为非法行为,则贷款人的贷款义务遂告终结,借款人应立即提前还贷。

此外,欧洲货币贷款协议还含有货币选择条款、货币供应条款及贷款地点条款等特色条款。

10.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P468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一样,均具有信用证的共同特点,然而,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第一,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受益人(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凭提单等商业单据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而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如借款人)未履约时,由开证人凭受益人(如贷款人)提交的申请人违约证明书等单据支付赔偿。尽管开证人在两种信用证项下承担的都是“第一偿付”的责任,但备用信用证往往是“备而不用”,因此具有保函的性质,有时被称为“担保备用证”。第二,按照《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限于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第三,在商业跟单信用证项下,在申请人(买方)赎单之前,开证行持有的由受益人(卖方)提交的提单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成为自然的质押物,是开证行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除非有反担保,否则。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只能是无担保债权。由此,银行只给信誉良好的客户开立备用信用证。

11.税收无差别待遇的主要内容? P492

亦称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通常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国籍无差别,即不因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纳税上受到歧视待遇;

(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3)费用扣除无差别,指在企业之间没有特殊关系的正常交易情况下,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税所得额时,应与在相同情况下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一样给予扣除;

(4)资本构成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负担的税收或纳税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

12.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 P589

(一)一国一票制

在组织宗旨与成员有重大利害关系、讨论的事项多属政策问题,或所作决议属于建设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传统的国家平等原则仍占统治地位,即实行一国一票制。根据所作决议与成员利害关系的程度,分别采用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

(二)集团表决制基本特征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并行多数”。因此,这种表决实质上分解为集团内部的表决,以此来维持关系各方的利益平衡。

(三)加权表决制

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称为加权表决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之前,加权表决制尚属例外情况。此后,加权表决制逐渐在国际经济组织

中流行起来,目前已成为业务型国际经济组织较普遍采用的一种表决制度。

13.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P514

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方式花样繁多,但常用的避税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这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类避税方式。由于各国一般以个人在境内存在居所、住所或居留达一定天数等法律事实,作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纳税人因此往往采取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等方式,达到规避在某国承担较高的居民纳税人义务的目的。另外,各国税法或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通常对临时入境停留未超过一定天数的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所得,也规定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跨国纳税人便有意识地缩短在这些非居住国的停留时间,以便不超过规定天数,以避免这些非居住国对其劳务所得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法人企业也可能通过选择注册成立地或改变总机构所在地和决策控制中心地的方式,规避高税率国的国籍税收管辖权或居民税收管辖权。

2.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这是跨国纳税人最经常采用的一类避税方法。目前,引起各国政府严重关注的国际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有时出于联属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帐上。这种现象称为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

跨国联属企业采取转移定价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避税。联属企业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将设在高税率国的企业的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位于低税率国的某个企业实体上,避免在高税率国承担较高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从而使联属企业的总体税负大大减少。

(2)避税港的利用

避税港一般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帐户下,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港境外发生和进行的。

3.资本弱化跨国投资人,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

而避免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负。这类避税安排在国际税法上称作“隐蔽的股份投资”或“资本弱化”

4.套用税收协定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

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传输公司,从而间接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14.国际投资法的主要框架?

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往往欠明确、具体,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双边条约模式了。

2、投资保证协议。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通过对中法投资保护协定及美国提交对方缔约国供谈判用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样本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款,此类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它包括:

1、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含各种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权等);

2、公司、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公司资产的各种利益;

3、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并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

4、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名称、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以及商业信誉等项权利;

5、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以及依法授予的各种特许证和许可证。

中法协定对“投资”的定义与美式协定使用的措词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除“投资”外,美式协定还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各种有关活动”,中法协定并无此种条款,但从协定精神以及中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投资协定的规定来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二)外资准入及待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或法规、政策、行政惯例及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享有的法定权限),准许缔约对方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自主权的尊重。

在外资待遇方面,中法协定要求相互给予对方者以“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以及“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在准入环节上,美式协定则要求缔约方按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标准允许对方投资者入境投资,但在一些部门或行业或可以作为例外而不给予外商国民待遇。美式协定并要求取消外资准入的业绩要求,如出口比例当地成份等要求。可见,美式协定在投资准入方面倾向于对外资的无条件开放。

在外资待遇方面,美式协定的特点是:除了要求缔约各方给予对方者“公平合理的待遇”之外,还特别规定“所获得的待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这种措词往往给国际上的强权政治者留下“法律根据”,便于他们任意“解释”和随便对弱者“问罪”。近代国际法发展史上的此类事例屡见不鲜的。

(三)利润汇出。中法协定允许投资者在“合理期间内”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美式协定则规定此类款项应可“自由地和及时地”转移。

(四)代位。中法协定规定缔约一方可为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已得到批准的投资提供担保;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之代位权。中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都有此种代位权条款。而美国由于已推行并签订了一进多项专门特设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其中已经含有代位索赔条款,因此美式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并无代位条款。

(五)征收补偿。中法协定和美止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即:①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非歧视性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④给予补偿。

但在补偿数额及支付方式方面,两种协定有着重大区别。中法协定正文仅规定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这反映发中国的一贯立场。中法协定附件对补偿数额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附件说明补款额“应相当于有关投资的实际价值”。而根据美式协定,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是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补偿金额“应相当于被征用的投资在(东道国)采取或宣布征用行动前夕的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其中包括自征用之日起按商业上合理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在补偿的支付方面,中法协定的规定是“给付不应无故迟延”,因此,合理的迟延是可以允许的。而美式协定则要求“补偿金应当毫不迟延地支付”。

(六)争端解决。争端有两种,第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在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上的争端。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有关此种争端解决方式的规定并无实质区别。二者均规定争端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等外交途径解决,其次便是通过国际仲裁(临时仲裁)。第二种争端是投资争端,即缔约一方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端。按中法协定,投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和解解决;如果六个月内未能达成和解,则可向东道国行政当局申请或向东道国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两者均属采用“当地救济”方式。如果此争端提出后一年内尚未得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则可提交国际仲裁(临时仲裁)。

另外,根据中法协定所附换文,两国同意在双方均成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参加国时,应当举行谈判,就将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有关事项,达成一项补充协议。现在我国已签署并批准了上述公约,这就为中法两国争端当事人将有关的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供了可能。

美式协定了规定了投资争端应先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按照争议双方事先商定的适当程序解决。在争议发生六个月以后,作为争议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可用书面表示愿将争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在这里,只要作为争议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出具了书面同意文件,争议的任何一方即可向“中心”或其附属机构提出申诉。这就排除了东道国对提交“中心”的争议进行逐个甄别审批的权力。

(七)其他条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常还包含对因战乱而遭受损失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战乱损失赔偿条款,以及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作特定承诺的“保护伞条款”。由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中法协定无论在投资审批、投资待遇、利润转移、征收和补偿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方面,都有着实质不同。

15.GAT正文的主要内容? P234

(一)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例外

GATS第2条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义务例外条款,具体如下:

1.申请义务豁免例外。GATS附件之一具体规定了申请义务豁免的条件、要求、审查和豁免的终止期限。其中列举了申请义务豁免的两种情况:

●WTO协定生效时,一成员的义务的豁免申请已获准的可继续执行

●WTO协定生效后,一成员申请的任何义务豁免应依WTO协定处理。也就是说,义务豁免的申请应向服务贸易

理事会提出并由其在90天内考虑后向部长会议提交一份报告,部长会议应以3/4的多数成员作出决定。此外附件还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在WTO协定生效后5年内对获准的5年以上的所有豁免进行首次审查。获准豁免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2.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任何成员为了方便与邻国在双方毗邻的边境地区交换仅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而向邻国提供了优惠待遇可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一成员对邻国提供的这种优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国待遇给予其他成员。该项例外并不受时间限制,程远方也不必申请义务豁免即自动有效

3.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这些特殊安排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但这些安排须符合如下几个条件:

●涉及多个重要的服务部门

●不影响国民待遇安全

●有利于取消或限制新的歧视性措施

●不增加服务贸易壁垒

●有关法人享有充分的权利

●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此外,该条还指出,尽管有最惠国待遇规定,只要参加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的为发展中国家,则可以给予该协定缔约方的自然人拥有或控股的法人更为优惠的待遇。

4.政府采购例外

一成员以政府运作为目的而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只要这种服务不是为了商业性转售,或在用于商业性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该项采购服务则不受最惠国待遇规定的影响

各成员方可以在谈判确定本国第一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同时,列出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从而有权继续在特定的服务部门给予特地对那个国家更优惠的待遇。这些例外只能一次确定,且例外清单的内容不得增加。

(二)透明度义务及例外

GATS对透明度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各成员应尽如下义务:

1.每一成员立即或至迟在措施生效之时公布有关或影响协定的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

2.每一成员采用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都应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3.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以上措施提出具体资料的要求应立即予以答复

4.每一成员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方便其他成员查询上述措施的执行及索取具体资料。

同时,GATS又规定了透明度义务的例外,即任何成员对那些一旦披露即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或个人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则可以不予披露。

(三)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各国为了有效管理境内的服务贸易,都会根据本国国情并考虑本国利益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因此,国内法规时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的重要措施。为此,GATS对各成员的国内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1.各成员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2.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根据受影响的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偿。

3.任何成员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也就是说各成员要依据客观和透明的表转,以保证服务质量所需为限。

4.最后,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就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的请求,主管机关应毫不延误地向其提供有关申请情况的信息。

(四)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该条明确列举了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措施,除非有关措施已在承诺表中列明。

这些措施是:

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

3.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

4.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总数量

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

6.以限制外国股权的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五)逐步自由化

WTO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球贸易的高度自由化,而GATS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但由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历史较短,行业总多,情况复杂,自由化程度较低以及各国服务也发展水平不平衡,GATS确立了逐步自由化原则,要求各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后5年内开始并在此后定期进行连续回合的谈判,以期逐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同时规定,自由化进程的进行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其少开放一些部门或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其市场准入。

论述:

1.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权。有权独立自主的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不受外来干涉;有权独立自主的控制和处置本国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有权独立自主的管理和监督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有权独立自主的以平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参与世界性经济事务的决策。

其主要内容:

⑴各国对本国内部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据此,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并按照确立和发展这种经济制度的需要,一方面,独立自主的制定国内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独立自主的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贸易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压制和制约。

⑵各国对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南北之间的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必须以尊重东道国和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前提。

⑶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在吸收和利用外国资本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既要对境内外商的合法权益加以切实保护,是其有利可图;又要将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活动纳入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轨道,要求外商充分尊重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切实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制度,接收严格的监督管理。

⑷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征收及收归国有必须以依法进行、为了公共利益及给予合理赔偿为相应的前提条件。

⑸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和强弱,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讨论、磋商和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经历了美国单边主义及WTO多边主义的长达10年,以经济主权问题为核心的多次世纪交锋。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⑴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⑵力争对全球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⑶善用经济主权原则保护民族利益,抵御霸权主义和其他风险。

⑷警惕理论陷阱,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了解: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 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 异②渊源(国际公约) 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 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 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 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 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 4.WTO 《建立WTO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 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另外三个附件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 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 a)区域经济安排 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 边境贸易 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 a) 政府采购 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 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无形性 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 ③多样性 ④复杂性(法律、政策) 6.服务的提供方式 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 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 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主要内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国际经济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述:指营业地位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有形动产)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如何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凭样品,规格、等级或标准,商标或牌名,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 商检权问题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卖方) 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买方) ③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公平) 关于商检机构,关于商检的期限,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所需费用。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和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需费用。 卖方还必须为买方在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害风险签订保险合同。买方应注意到,CIP只要求卖投保最低险别。如果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护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就此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4*4’):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 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 带有很大随意性。 3.要约: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 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4.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 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5.根本违反合同:也称根本违约,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6.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或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7.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 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8.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 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9.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损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 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 一经接受不能撤回。 10.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 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1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 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 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2.GATT国民待遇原则: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 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 差别待遇。 13.最惠国待遇原则:国际经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 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14.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 当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 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有权采取反倾销措施。 15.保障措施:是指当一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义务造成进口产品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复习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复习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国际经济法》问答题复习资料试述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取得的主要管制措施(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 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答:(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4)国籍标准,(5)意向标准。 试述CIF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答:CIF术语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物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试述什么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答: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试述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浮动汇率合法化,(2)黄金非货币化,(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4)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试述国际上对货物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答:(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竭尽职责使船舶适航;(2)适当和谨慎地转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责任豁免有14种情况(略)。 试述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几种原则和做法答:(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5)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试述GATT保障条款及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答:保障条款的含义是: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1)立案和调查(2)通知(3)协商。 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3)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 试述提单及其作用,种类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根据这一定义,提单的作用有三点:(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8. 1. 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 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 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 跨国公司 : 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 而不论这些实体 的法律形 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 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 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 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营业机构,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 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 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 取决于基本文 件的规定。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 约》) EXW 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 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CFR 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 ,成本保险加 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 运费付至。CIP ,6. 7. 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货交承运人。FOB 船上交货,货物 提交相关单据。

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 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 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 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 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 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 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 要约人。 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 比为限。 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 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 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 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 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15.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 下签发的提单。 1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 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或填空 1.WTO------,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约束) 2.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清偿贷款;回收投资) 权) 19《海鸦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责任的国际公约。(海运承运人) 20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行定的人提出的------的建议。(订立合同) 21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合同的意图。(拒绝履行) 22承诺:是-----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 23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空白提单 D。批示提单(A) 3.现代历史上最初形成的国际货币制度是() A.金本位制 B。金汇兑本位制 C。金块本位制D。金汇率制(A) 4.托收和信用证两种支付方式使用的汇票都是商业汇票,都是通过银行收款() A.但是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B.但是托收属于银行信用,信用证属于商业信用 C.两者属于商业信用 D。两者都属于银行信用(A) 5.《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 C。航行中 D。开航后至到达目的地时(A) 15.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协议是() A.〈贸易政策评审机构〉 B。〈反倾销协议〉 C。服务贸易总协定 D。〈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B) 1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别不包括() A.平安险 B。战争险 C。水渍险 D。一切险(B) 17.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除()以外的所有WTO协议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国际经济法复习总结.doc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 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上有 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广 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也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 个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可称为跨国的经济关系。广义 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包括 国家对法人及个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纵向关系。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 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 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公约排除了以下 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 权的买卖;⑷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 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 买卖。 3. 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 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担保义务 (1) 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 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 (2) 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 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 (3) 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 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 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 (4) 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 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 四、提单的性质 K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2、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五、提单的分类 K 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2. 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3. 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 4. 按提单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 5. 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 6. 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倒付提单。 7. 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义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整理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方面。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 跨国公司的特征及其法律管制:特征:1、一般都有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主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2、一般都有一个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各自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都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3、一般都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牟取最大的利润;4、一般都因有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有快速的信息传递,以及资金快速跨国转移等方面的优势,所以在国际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 5、许多大的跨国公司,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或在某些产品生产上的优势,或对某些产品、或在某些地区,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垄断性。法律管制:目前还没有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国际管制的法律,主要还是由各国国内法管辖。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4条、第10条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3、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联系: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等也有部分相同之处。区别:1、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除了上述主体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均可作为主体。2、就二者调整对象而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都不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3、规范也不尽相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还是表现为一国的国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他们有很多相同之处,如原则对象主体等等。区别:调整方法不同,国际经济法采用的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规范的调整方法,而国际私法则通过冲突规范实施间接调整。 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

国际经济法总复习习题

国际经济法总复习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互相之间形成的各种经 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法规的总称。 2、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人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而予以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3、最惠国待遇原则 是指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的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 4、国民待遇原则 是指成员对来自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享有的待遇。 5、反倾销措施 指针对造成进口国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产品才去的、旨在消除损害后果的措施。 6、反补贴措施 指进口成员对补贴进口产品采取的旨在防止或补救国产业损害

的措施。 7、保障措施 是进口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相关产业造成严重爱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 措施。 8、国际服务贸易 是指国际间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 9、国际投资法 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规和国际规的总称。 10、特别提款权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各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的权利) 11、项目融资 指贷款人向某一特定项目提供借贷资金,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以项目的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为附随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银团贷款形式。 12、见票即付保函 是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 通知,以及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付款承诺。

2020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供参考)

2018年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考点总结 重要说明: 相信大家现在已经复习的差不多了,下列总结的内容是对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简答论述题的概括汇总,重点内容(根据星级)和历年考题也已经标明,大家可以根据总结的内容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查漏补缺。一般来说近三年考过的简答论述不会再重负出题了。 如果有的同学还没有复习完,也可以对照下列内容根据所标出的星级进行有重点的复习,标黄的考点是老师建议复习的重中之重。 因为国经自考难度较大,内容较多,目前大纲要求的考点还有很多没有考到的,老师能力有限,无法进行押题,只能根据经验建议大家有重点的进行复习。 一、重点名词 注:下列名词是国际经济法中必须要知道的内容,大家可以自己理解掌握,不一定一字不差死记硬背,在选择题中也会出现。名词解释这个题型有可能考,但几率不大,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复习,课本有具体的题型要求,见课本48页最后一段 1.国际经济法广义狭义说57-58? 2.单独关税区80★ 3.根本违约107★ 4.提单119★ 5.海运单121?

6.共同海损141★ 7.信用证155★ 8.最惠国待遇165★(理解为主) 9.国民待遇165★(理解为主) 10.关税170★(理解谁征收,对什么征收) 11.贸易救济措施179 12.倾销180★ 13.补贴185★ 14.国际特许协议239★ 15.BOT 242★ 16.海外投资保险制度260★ 17.赤道原则310★ 18.存托凭证335? 19.境外反向收购338? 20.国际重复征税356? 21.国际重叠征税358? 22.ADR389-390★ 二、简答 注意:简答和论述部分内容标明2016年和2017年考过的今年一般不会再重复出简答或论述题了,但是有可能出选择。所以可以有选择性记忆那些未考过或15年之前考过的。 1.国际经济法的特征61 (16年4月简答,16年10月多选)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201410 5’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

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1:[单选题]6.国际许可合同按照出让方授予的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让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把合同分为()。 A: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 B:可转让许可合同、不可转让许可合同 C: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 D:交换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 参考答案:C 2:[单选题]1.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有()。A:陆运险B:陆运综合险C:陆运附加险D:陆运一切险参考答案:A 3:[论述题]12.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和法人,他们在参与国际经 济活动中有着法律上不同的特征。 国家作为W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机构以W家名义从事W际经济活动,其取得的权利归国家所有,承担的义务由国家负责。国家和自然人、法人一样, 能够参加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但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具冇如下特点: 第一,国家既可以具有参与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行为又可以具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二,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具有合同当事人身份(或平等主体身份)和主权者身份两重性; 第三,国家是通过它的机关或机构以国家名义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国家机关或机构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由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的特殊性也是需要我们充分注意的。4:[论述题]11.论国际经济法原则与国家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原则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与全球合作原则。其屮经济 主权原则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有着重耍作用。经济主权原则是指:第一, 各主权W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永久拥有权和处罝权:第二,主权国 家有权管理一切涉外经济活动,具体而言,有权对涉外投 资、贸易、货币、金融、税收等进行管理,有权自主决定市场准入或市场开放及其程度;第三,主权国家有权管理和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跨W公司的活动,并釆取措施以保证

国际经济法复习题

第一章绪论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惯例: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战友、使用和处置的权力”)。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跨国公司: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二、思考题: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书:p5 答:1.国际经济法总论 2.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3.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4.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5.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6.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7.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法律制度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答:1.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为了确定彼此在其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2. 国际经济惯例: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重要国际经济组织的规范性决议:指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做出的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性决议。 4.国内立法:指各国判定的关于调整射歪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 答:1.自然人: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法人: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国家:作为主权者,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国际经济组织:广义上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两大类。狭义上的国际组织指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5、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书:p16 答:跨国公司: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汇总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 法规和国法规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 的法律形式和活动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 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 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的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题 及答案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应考指南 第一章绪论 1. 掌握国际经济法的主体;P8-9 2. 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渊源;P9-10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1.掌握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P17-18、P18-21、P21-22 2.重点掌握国际贸易术语概述,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P22-25、P25-27 3.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P28-32、P32-37、P37-40 4.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P40-47 5.掌握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P47- 48、P49、P50-53 6.掌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风险的转移;P53-56、P56-57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1.掌握提单,租船合同;P69-74、P74-76 2.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P85-89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1.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概念,合同的订立,承包风险与损失,保险责任起讫;P95-96、P96、P96-97、P98 2.掌握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承包范围,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除外责任; P101、P101-102、P102 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体制 1. 掌握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体制;P117-122 2. 重点掌握GATT1994基本原则,GATT1994基本原则例外条款;P128-133、 P133- 140 3. 掌握市场准入措施,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议;P144-147、P147-155 第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法 1. 掌握许可证协议概述,许可证协议的主要内容,许可证协议与限制性商业条款; P226-229、P229-242、P243-246 第七章国际投资法 1. 重点掌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条约的保护);P313-319 第八章国际金融法 1. 掌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P350-352、P352-353 第九章国际税法 1. 掌握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P395-396、P39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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