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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中常见笔录的证据法分析

对刑事诉讼中常见笔录的证据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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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中常见笔录的证据法分析

袁素华徐龙震

【摘要】笔录中的证据笔录有别于记录笔录,对证明案件事实、固定其它证据具有重要作用,论者通过深入系统地研究其分类及特点,提出了不同的审查判断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证据笔录;分类;审查判断

一、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

笔录,从一般意义上解释,可以当动词用,意为用笔记录;也可以当名词用,意为记录下来的文字。{1}这个解释也很形象的启示人们,在审查判断笔录的时候,一方面要审查文字本身,另一方面也要审查记录文字的过程。在法律科学领域,笔录特指在诉讼中使用的以文字形成的方式固定证据和记录诉讼过程的活动。”{2}这个定义主要指的是“制作笔录”,侧重从证明方法上来解释。本文所讨论的笔录,是指不同的办案机关固定证据和记录诉讼过程而形成的书面材料。实践中常见的笔录,主要有讯(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法庭审理笔录、送达笔录、宣判笔录、调查笔录、评议笔录等。

(一)笔录的一般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常见笔录,一般都具有如下特征:

1.笔录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制作。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根据具体办案内容的不同,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一定的格式制作。

2.笔录的制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全程,是诉讼推进的见证。如发案后,公安机关勘查现场、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都需要制作笔录;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也要制作笔录;审判机关庭审时应当制作庭审笔录,评议案件时制作评议案件笔录。

3.笔录应当客观真实的记载办案过程和内容,不能任意“加工”。笔录是对涉案事项的真实记述,应尽量做到“原汁原味原貌”,即使可能是对方的虚假供述,也应当如实的记录,而不能添加办案人员的主观猜测或者“断章取义”,选择性地记录。对于笔录制作的时间、地点、人员亦应客观记载。

4.笔录制作应当体现严肃性。在制作完成后,不得随意在笔录上添加、删除或涂改字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相关人员在改动处捺指纹予以确认。如果被记录人改变原有内容的,也不应在原笔录上直接改动,而应重新制作一份笔录,通过继续记录的内容来反映前面记录内容的变动。

(二)证据笔录与记录笔录的区分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如可以按制作主体、是否需要按照一定格式划分。从证据法角度分析,可以将笔录划分为证据笔录和记录笔录。证据笔录指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笔录,记录笔录指仅用来记录诉讼活动,但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笔录。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判断一种笔录是否作证据使用,就应审查其内容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有些笔录很明显,不具备证据特征,如合议庭或审委会评议案件笔录,记载内容为审判组织讨论案情的情况,属于审判秘密,内容不能公开,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有些笔录不是很明显,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可以有各种理解。我国1996《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其中仅提及勘验、检查笔录,其他证据笔录均未明确提及。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也列入了法定证据形式。对于其它笔录能否成为证据笔录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和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法定七种证据之内,属于非证据笔录。{3}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言词证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可表现为对证人的询问笔录、证人的自书材料、证人的当庭陈述等。讯(询)问笔录的证据属性并不因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而不存在。

(三)证据笔录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流程短期内不能够脱离“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不能够大量通过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席庭审来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各类证据笔录仍然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

1.固定证据本身,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虽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证明标准不尽相同,但证据笔录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证据笔录证明作用的发挥,刑事诉讼的进程就无法推动。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及时地将他们的供述通过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审查笔录即可以初步了解犯罪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有罪供述更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2.固定其它证据,证明其它证据的合法性。有些证据笔录不宜脱离其所固定的其它证据而独立存在,如提取物证笔录,假使没有相关物证存在,提取物证笔录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反之,提取笔录通过记载物证的提取时间、地点、方法,确认了物证来源的合法性,进一步佐证了物证的证据能力。又如指认笔求、辨认笔录也同样可以固定指认人、辨认人的指认、辨认行为,进一步增强指认人、辨认人供述或陈述的证据能力。

二、证据笔录的分类

(一)证据笔录的学理分类

1.证据笔录可归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区别在于形成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和运用程序的不同。所有的证据笔录都属于言词证据,都是以笔录形式固定的特定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因此,会受到制作人和叙述人记忆能力、叙述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着失真、失实、失误的可能性。

2.证据笔录既可作控诉证据,也可作辩护证据。根据笔录证明作用的方向,具体笔录具体分析。

3.证据笔录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前者主要指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认部分、证人陈述亲自看到犯罪事实的部分、被害人陈述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部分。其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笔录即为间接证据。

(二)证据笔录的法律分类

1.证据笔录的法定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勘验、检查笔录。它多为公安侦查人员对案件有关现场(如作案现场、抛尸现场、抛弃物证现场)、物品以及人的身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这类笔录有其鲜明的特性,制作主体一般是公安侦查人员,涉案人员并不参与,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有明显区分;它制作在案发后,记载了现场物证或痕迹的特征、位置,但显然并不是物证本身;它是对侦查情况的客观表述,具有专业判断的性质,因此可以与鉴定意见相区别。

(2)辨认笔录。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其列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在分类问题上仍有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将其归入书证,但这种观点与传统的书证认识相悖。第二种观点,直接列入其它证据,但这种模糊的分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法定形式的规定。第三种,在原来勘验、检查笔录基础上加上一条,即改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即2012年《刑事诉讼法》采取的观点,但这种观点混淆了两类笔录的特点,勘验、检查笔录由侦查技术人员制作,专业性较高,不涉及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辨认笔录记录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主观判断过程及结果。第四种观点,按照辨认主体的不同分别归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这种观点有合理之处,但还需完善,因为这种归类只关注到了辨认的主体,而忽略了辨认的客体。因为辨认既可以是对人的辨认,也可以是对物品的辨认。因此,应当结合辨认主体和辨认客体综合对辨认笔录进行分类,对人进行辨认的,按主体不同分别归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物品进行辨认的,因为其主要的结论是对物品的确认,进一步确认物证的证明力,不宜独立列为证据,而是应附属于物证,作为物证的说明。

(3)侦查实验笔录。其专业性较高,将其独立列为一类比较合理。

2.法律未规定的其它证据笔录的分类问题。除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三类证据笔录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定形式笔录,这些笔录如何分类值得探讨。

(1)其它证据笔录能否归类到书证?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将其归入书证,但这也存在争议。证据笔录与公文书证有些相似,它由特定的主体依照特定程序和格式制作,通过笔录内容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但传统观点认为,书证与案情直接相关,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或发生之时,是由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物品。根据这一观点,书证在形成之初显然不是为了今后的刑事诉讼而设,而所有的证据笔录都是在案发后由特定机关为推进诉讼活动而制作的一种特殊书面材料。因此,不宜将其它证据笔录归类到书证。

(2)讯(询)问笔录的证据分类。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以及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相应地归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审判机关制作的讯(询)问笔录是否也应如此相应归类呢?在现代刑事诉讼体系中,法官应处于中立地位,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事实做出判断,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行使着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因此,法官制作的讯(询)问笔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证据笔录,如依据法定程序、依照法定形式,记载有关主体对涉及案件事实的陈述而制作的笔录经过庭审质证后,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归入相应分类。另外,二审实行书面审理时,提审上诉人时所作的讯问笔录虽然也是记载的被告人供述,但如果不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加以确认,只能作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不能归入到证据笔录。上诉人改变原有供述,法官认为应采纳后来供述的,应当通过开庭质证来确认,不宜直接采纳为证据。

(3)提取笔录的证据分类。它的作用主要是说明物证或检材来源、提取过程的合法合理性,应当按照其核心内容,即提取的不同种类物品作相应分类,如果提取的是物证,可作为物证的附属说明,如果是提取的物证痕迹,一般都会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加以说明,没有注明提取而单独制作提取笔录的,可以判决书中现场勘查笔录部分尾部加以说明。

(4)指认笔录的证据分类。指认笔录一般系指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抛弃物证现场等地点的亲身指认。这种指认,尤其是对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比较隐蔽现场的指认,本身就是一种比较好的证据,也进一步印证其供述真实性,因此,可将指认笔录相应地归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和被害人的指认亦相应归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5)法庭审理笔录的证据分类。法庭审理笔录主要是记载庭审过程,包括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等。它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作用,笔录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主要是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被害人、证人的当庭陈述。因此,不必将法庭审理笔录单独列为证据,而将其中予以采纳的当事人陈述按主体不同相应予以归类即可。

三、常见证据笔录的审查判断

(一)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勘验、检查后所制作,证明力较高,但由于此类笔录会受到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亦应严格审查。主要是审查记录的勘验、检查的事由、时间、地点、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勘查主体是否为公安人员、有无见证人在场、检查妇女身体时是否为女工作人员或法医、有关人员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审查勘验、检查的对象是否真实,包括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造或者变化;审查记录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以及提取相关物证或物证痕迹的过程等。

(二)对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

辨认活动可能会有以下问题:辨认笔录只写结果不写过程,记载过于简单;侦查人员不按要求操作,有暗示等诱导行为;辨认人没有明确结论时让其多次辨认直至辨认出为止;

辨认没有单独进行;辨认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待辨认对象与其它对象特征明显,在年龄、身高、发型、脸型等方面悬殊较大;辨认笔录不附照片;没有邀请见证人,而是事后找人签名了事。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应予重点审查。

结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除审查是否存在上述常见问题外,还应重点审查辨认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是否二人以上;审查有数名辨认人的,辨认是否单独进行;审查辨认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如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或物品照片不得少于5件);审查辨认笔录是否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辨认笔录后是否附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对辨认笔录实质证明力的审查,应结合其它证据综合判断。

(三)对讯(询)问笔录的审查判断

这两类笔录是侦查证据卷的主要部分,主要记载的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几类证据在实践中都积累了丰富的审查判断的经验。

1.对讯问笔录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上的审查和形式上的审查。在笔录内容方面,对有罪供述要重点审查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后果等罪状七要素,对无罪辩解要重点审查理由和根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避重就轻、互相推脱、为他人顶罪等情形。要结合案情审查供述各方面的逻辑关系,主要是审查供述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多次供述的,前后供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说明了原因,与其他同伙供述在基本犯罪事实上是否一致,与其他证据材料能否相互印证。在笔录形式方面,主要是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合理性,如审查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首先表明身份、交待权利义务,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审查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是否与其它证据矛盾,如讯问时间与指认时间重叠、同一名侦查人员同一时段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讯问;审查是否有讯问人、被讯问人的签名、捺指印;审查讯问笔录有无涂改、添加、删除情况;审查在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泽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这些人员是否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2.对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的审查判断。二者的审查判断方式类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证人的主体资格和主观状态进行审查,如确认证人的年龄、职业、生理精神状况、与本案其它当事人的关系,其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其思想内容、认识水平和认识状态特点,对文化程度较低的证人,审查其证言是否掺人了询问人整理的书面化语言;证言内容是否为直接看到或听到,还是间接感知,是对所知事物的客观描述还是主观判断,主观判断是否符合生活经验,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对其他常见笔录的审查判断

对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由侦查机关制作的,重点审查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有无指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的签名,指认、提取所涉及的现场或物证描述是否与勘查笔

录、物证特征相一致。对指认笔录,审查是否附有指认现场照片或录像,发现现场与指认现场的先后顺序。对提取笔录中的物证痕迹,要结合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即是否与鉴定意见记载的物证痕迹特征、检材来源一致。对侦查人员制作的其它笔录,可以参照以上几种笔录的审查判断方法,重点从制作主体、制作的时间地点、制作的程序、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等各方面加以审查。

综上,时至今日,笔录这种最古老的方法仍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说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独特价值,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检、法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以更加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2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法律词典》(简明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3}朱玉玲:《笔录类证据及其相关问题——以刑事诉讼为视角》,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2期。

【作者单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山东审判》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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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 案例题参考答案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 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D) A .辆汽车的性质 B.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 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 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XXXX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XXXX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刑事诉讼法 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06-05-1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

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题目(罗志强)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拟题 一、单选(每题2分,共20题) 1.《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2.美国人黄某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 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黄某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 审判 C.黄某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 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3.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4.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审判时17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予以准许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 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5. 法院审理一起杀人案时,被告人石某称证据中的管制刀具不是自己持有的。检察机关为证明该证据,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搜出的管制刀具的检查笔录。关于该笔

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 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 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条) 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 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 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 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 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9.论证据能力规范 10.论证明规范 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 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 …… 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 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 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 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 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七讲推定 1.论刑事推定 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 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 5.论拟制与推定 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 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 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 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

刑事诉讼法 单题式案例类 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男甲婚后与未婚女某乙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男甲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男甲的妻子丙发现,丙对男甲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男甲的单位领导对男甲进行教育。但男甲执意要和女乙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男甲租一间房子,与女乙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男甲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男甲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男甲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厉惩治犯罪,切实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虽然调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也要求赔偿物质损失造成被告因为他的犯罪行为,所以他可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能利用,是严重的惩罚犯罪的化身。第二,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可以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进行追偿和赔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简化程序,既方便了群众,又可以避免因与事实相一致而得出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效率作为诉讼的基本概念和价值要求之一,在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赔偿问题上采取双轨制,并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同时,附加的解决方案由受害者带来的损失或人民检察院,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物质损害赔偿成为被害人诉讼活动中的赔偿问题。该制度建立之初,科学合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由于被吿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并依所从属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而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份迟延,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起离婚案与经济无关。离婚是民事案件,而重婚则是刑事案件。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不能在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能够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这两种情况性质不同。应当在不同的合议庭审判。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题问题详解及解析汇报

目录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 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 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 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 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 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 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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