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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对策

廖习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00031)

内容摘要:司法鉴定的良性发展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对我国各个地区司法鉴定

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切实把握我国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司法鉴定

实际,分析司法鉴定各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发掘占有的优势,为建立

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鉴定规范化

2014年全国司法鉴定案件数量达到167万件,比2013年增长11.3%,是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刚实施时的5倍多。司法鉴定案件的井喷式增长是我国法制健全和公民法制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在当今的诉讼中,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发现事实、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有机环节,直接关系到司法正义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体现司法鉴定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时、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

一、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鉴定工作一直被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多运用。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但从法制和规范化建设的角度来讲,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就显得滞后,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效力层次无统一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围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一的主管部门,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队伍过于庞大,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4900余家,司法鉴定人约5.3万余人。由于历史的原因,在鉴定制度改革中,尽管采用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册登记制度,但并没有完全将拥有鉴定“资格”而实际上并不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人淘汰。同时,目前并没有有效的考核、考查机制,将不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人过滤出去。这些因素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三)鉴定机构管理水平亟待提高,软硬件建设亟待加强近几年,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连续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行风评议和专项检查,督促各鉴定机构按照要求进行鉴定仪器设备的更新、鉴定场所的布置扩建、规章制度的建立等。但是,在每年的行风评议和专项检查中,仍然发现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处理机制及鉴定工作流程、鉴定仪器设备老化、鉴定场所设置不达标等诸多问题。例如,某些司法鉴定机构办公房又破又小,存在脏、乱、差现象,无人值班,没有挂牌;某些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仪器设备陈旧失修,甚至无法正常运行使用;某些司法鉴定机构没在显著位置公布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且服务态度较差。这些都反映出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认识不到位,自身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水平较低,在软硬件建设等各方面都亟待提高和加强。

(四) 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无明确界定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l19条至122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

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调整鉴定范围,致使实践中对该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

(五)缺乏科学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

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近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做了一些改进,对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与水平考核予以了相当的重视,但对于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就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

(六)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各省司法厅调整工作重点,由注重执业准入转变为注重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现象仍屡禁不至。除了“无证鉴定”和“超标准收费”外,司法鉴定实践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还有“跨所执业”、“超范围鉴定”、“不出庭作证”等。对于这些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行为,查证属实了,按照法律规定大多只能进行警告,下整改通知,多收费的责令退回费用等。由于处罚力度太小,处罚手段跟不上,没有进一步更为严厉的

处罚措施,处罚不能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管理上的困难。

(七)反复鉴定的不正常现象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反复鉴定常被称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多个鉴定机构的多次鉴定,获得一致意见或者不一致意见的现象。反复鉴定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颇引热议的司法鉴定问题,其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我们更应注意其非理性的一面:不正常的反复鉴定违背了再鉴定的目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屡鉴不定会进而导致对审判结果的不接受,甚至出现频繁申诉、上访等与构建和谐社会不和谐的音符。实践中,反复鉴定难以控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制度、观念、机构、人员等,其中,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不统一是造成反复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鉴定人的经验和业务能力不同,也会使鉴定结果产生不同。

二、规范我国司法鉴定的对策

在对我国司法鉴定现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加强司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探讨高效合理的应对之策。

(一)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严格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1]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居于中立的地位,从公正的角度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认识的鉴定结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鉴定机构必须撤销,但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的分离,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同时,这种分离也可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多头鉴定,符合效率的价值准则。(二)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内涵建设

经过10年的发展,司法鉴定队伍经历了初创到壮大阶段,已基本能够满足诉讼中的主要鉴定需求,司法鉴定队伍数量建设的任务基本完成。下一步主要应在质量建设上下工夫,切实解决司法鉴定队伍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问题,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司法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人利用仪器设备检查检测的结果,按照技术操作规范和鉴定标准,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对被鉴定的事项做出科学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要保证司法鉴定质量,一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高端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高超的技术和高尚的品德。为此,一要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提高鉴定质量的促进作用。二要推进有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获国家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引导所有司法鉴定机构走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的道路,构建完善的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体系,建立行政许可与认证认可相衔接的质量管理制度。三要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能力、综合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从主体内涵上保证鉴定质量。四要全面推进

司法鉴定质量体系建设。对影响鉴定质量的人员素质、鉴定设备和环境、鉴定方法和程序等要素,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不断优化技术条件,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鉴定质量。(三)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可以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

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2]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由各省司法厅和司法鉴定委员会按预定程序临时进行审定。

(四)强化司法行政管理,切实发挥行业监督作用

围绕司法鉴定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强化司法行政管理,加强执业监管,严禁无证鉴定,严禁跨所执业,严禁超范围鉴定,严禁不出庭作证,严禁违规收取鉴定费用等,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现象,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绝不姑息养奸;对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按照规定撤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虽不构成行政违法但违反行业纪律、不尽责服务、业务质量低劣的执业行为,司法鉴定人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监督作用,按照行业纪律进行处分,用行业纪律约束行政处罚管不到的边缘行为,通过公布于众进行曝光等措施,督促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依法执业。

(五)加强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反复鉴定问题不正常的反复鉴定会带来诸多弊端。以往,学术界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控制反复鉴定从观念、制度和操作等多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议,如在对有效控制反复鉴定的具体操作上有人提出限制重复鉴定的两种方案:限制鉴定次数和提高再鉴定门槛。[3]有些建议已经在司法鉴定的改革中被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有些也有望在实践中被进一步检验。为进一步把反复鉴定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其关键还须在鉴定标准体系建设、鉴定主体素质要求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着手,从源头上对症施治。全面制定配套的科学的鉴定标准体系是解决反复鉴定的有效办法。鉴定技术标准又称为鉴定技术规范,是针对鉴定活动制定的可参照的标准和操作程序,它可以用来保证鉴定证据的客观性。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要切实履行这项职责,制定科学的鉴定标准体系,促使素质和职业道德优良的司法鉴定人对于诉讼中的专门技术问题可以采用同样的标尺衡量、同样的技术手段和鉴定检验标准,从而使不必要的反复鉴定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六)建立和规范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

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是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空白,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要建立规范的质证和采信程序,这是确保鉴定服务法庭审判的基础。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但因为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特别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往往不愿意出庭质证,更加上法律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的规定过于粗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分析判断,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的主观认识,其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的证据原则无疑是正确的。正是因为只有在鉴定人亲自出席法庭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进行法庭质证,所以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时,就必须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作为鉴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规定下来,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七)畅通投诉机制,有效化解由司法鉴定引起的上访、投诉针对当前司法鉴定领域引发的投诉、上访等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提高处理司法鉴定投诉、上访等问题认识的同时,更为紧迫的是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上访处理工作机制,学习和掌握投诉、上访处理的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完善上访、投诉查处制度,按照属地原则,对

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处理,妥善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力争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投诉、上访等问题的发生。

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包括鉴定的管理制度、程序制度、证据制度等,而且与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有密切关系,需要全方位改革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而且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者和司法鉴定工作者都要清醒认识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用改革的思维、创新的胆识和务实的举措,从管理创新和制度层面进行剖析和论证,为司法鉴定管理和司法鉴定实际运行操作提出建设性的对策,最大限度地提高和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68

[2]邹明理,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中国司法》,2005年08期

[3]罗永新,从司法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贯彻《决定》亟待解决的五方面问题,《中国司法》,2005年10期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目录及样本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 4.终止鉴定告知书 5.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6.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7.司法鉴定告知书

文书1 司法鉴定委托书 编号:

注: 1、“编号”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及序号组成。 2、“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 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4、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费用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 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5、在“鉴定风险提示”一项,鉴定机构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 险告知书。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明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 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址:××省××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黑价联〔 2010 〕 98 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264 号)的规 定, 结合我省实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司法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 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 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 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 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 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 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1% 收取;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亟待改革,这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共识。其原因是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混乱无序的局面,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正确理解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是改革的前提 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问题,学术文献中多有论及,可谓众说纷纭,要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就要解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认识问题。司法鉴定的概念严格地说,司法鉴定应定义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与其它鉴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二、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具有公权属性,其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审判机关行使。因此,我国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虽也被通称为司法机关,但为了避免概念混乱,特意将其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的鉴定,命名为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技术鉴定,以示区别。

(二)司法鉴定的性质 司法鉴定是依靠科学的法律活动,鉴定人运用专门性知识、技能和经验,对诉讼过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为惩罚刑事犯罪、追究侵权人责任和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证据。就审判工作而言,司法鉴定首先是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权从属于司法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鉴定是其重要的手段之一。其次,司法鉴定是辅助性的,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时提供科学依据,对审判人员起辅助认证的作用。再者,司法鉴定是被动性的,服务于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因审判工作的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启动,在审判工作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从属的学科范围内开展工作。由此,也决定了司法鉴定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和鉴定对象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内涵不断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范围日益广泛,因此司法鉴定是一门发展的科学。 (三)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这是我国的《刑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名称(盖章)(如有): 申请日期: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 页,共页。 3.“主管部门”指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 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5.本《申请书》须经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 名有效。 6.本《申请书》亦适用扩项和复评审的申请。

1.司法鉴定机构概况 1.1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手机: 联系人:职务:电话:手机: 1.2 所在法人单位名称(若司法鉴定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4 司法鉴定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 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事业法人注册登记□ 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其他□ 1.5.2司法鉴定机构所属法人单位法人性质(非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填此项) 事业法人注册登记□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类型 首次□扩项□复评审□其他□ 2.2证书情况: 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首次申请不填) 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4.司法鉴定机构资源 4.1.司法鉴定机构总人数: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产权状况:自有□% 租用□% 合资□% 4.3司法鉴定机构总面积m2 司法鉴定室面积:温恒面积:户外检验场地面积: 4.4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 5.附表 附表1:申请资质认定鉴定能力表。 附表2.1:授权签字人申请一栏表 附表2.2: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附表3:组织机构框图 附表4: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一览表 附表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 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6.1. 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首次、复查)如下; 设立该机构的登记或注册文件;□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 □法人授权文件(非独立法人);□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6.2 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6.3 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6.4 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6.5 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6.6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 发布日期:2005-9-30 执行日期:2005-9-30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壹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于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壹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壹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壹)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且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我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认识

一、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随着我国的司法改革日益完善,庭审制度也逐步走向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式。强化了当事人参与意识,加强诉辩双方的举证。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日益智能化,高科技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日趋困难,更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来发现、提取、审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争议事实也需要借助一定科学技术手段来澄清。这就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活动来验证。司法鉴定成为当今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在司法价值观念转变过程中,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出现滞后现象。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日趋迫切,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的缺陷。

(一)鉴定机构设置上的不合理 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体系是多元化的,公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内部均设有自己的鉴定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各自为政,鉴定水平参差不齐。不仅导致鉴定权的分散,坚鉴定机构管理的混乱,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决定》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新的一个里程碑。对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决定》虽然对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起到重大作用,但仍存在着不足。该《决定》并没有把司法鉴定机构彻底从公、检、法中独立出来。该《决定》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是为司法活动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应具有中立性。允许侦查机关自设鉴定机构会形成“自侦自鉴”现象。“自侦自鉴”最大的弊端是鉴定人有可能因为参与侦查活动,熟悉案情,了解已有的证据材料,在鉴定之前已形成“思维定势”,带着预先设定的模式寻找适合主观想象的“鉴定结论”。“自侦自鉴”容易导致鉴定结论丧失客观性、科学性以及公正性。从而使司法鉴定丧失公信力。“自侦自鉴”不仅违反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原则,而且可能会因为鉴定人与侦查人员同处一单位,难免自觉或不自觉受到侦查人员追诉倾向的影响,在鉴定过程中只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实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而作出缺乏客观性的鉴定结论。从而使当事人受到错误的拘留、逮捕甚至定罪服刑,这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一:司法鉴定申请书 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为了完成举证责任,特申请贵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继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做司法鉴定,恳请批准。 此致 篇二: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杨某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谢某某、西安某某客运责任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致损病危,20XX年12月4日在西安市交大一附院做了颅骨缺损修补手术(具体见住院病历)。 术后因昏迷、休克等症,乂被该院确诊为外伤性癫痫。至今,有确切见证人见证和送医院就诊记录的癫痫病发作已有三次。发病时,口吐白沫,眼睛上翻,随后休克昏迷。不发病时,亦经常精神呆滞,头疼头晕,恶心抑郁。现因申请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 审理,所以申请法院依 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便查清本案事实,确定赔偿依据。 请予批准。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20XX年7月15日 篇三: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小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张三于20XX年7月30日至 20XX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骗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 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 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于20XX年3月19日依法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关系,经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鉴定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 (二)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 (三)告知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前条所列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 当事人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对于前条所列事项的确认和承诺。 第四条当事人确认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曾经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同时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委托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供鉴定材料原件。委托人不能提供原件,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对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对鉴定材料非原件的情况予以载明;认为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拒绝受理。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司法鉴定机构发现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委托人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拒绝受理的,应当告知同意鉴定的办案机关。 第十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为医院医学诊断资料或医学鉴定报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核查或验证。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完整版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 理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1年2月20日司发通[2001]019号)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第三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第五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许可证》。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执业场所公开悬挂。副本为折叠式,用于年检、量证收费以及其他用途。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以及证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司法鉴 定机构变更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受处罚情况。 第九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由司法部统一确定。《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为七位数: 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司法部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四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区代码,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第五、六、七位为司法鉴定机构代码,代码由发证机关确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期满时由原发证机关换发。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检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检验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一、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  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序号名称编号生效日期 第一批(共25种) 1、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2、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2010年4月7日 3、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2010年4月7日 4、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2010年4月7日 5、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2010年4月7日 6、特种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6-20102010年4月7日 7、朱墨时序鉴定规范SF/Z JD0201007-20102010年4月7日 8、文件材料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2010年4月7日 9、油漆鉴定规范SF/Z JD02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0001-20102010年4月7日 11、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2、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2010年4月7日 13、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2010年4月7日 14、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20102010年4月7日 15、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7、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02010年4月7日 18、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2-20102010年4月7日 19、血液、尿液中毒鼠强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3-20102010年4月7日 20、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SF/Z JD0107004-20102010年4月7日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章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 善(1) 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随着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规范,司法改革已是紧锣密鼓。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呼吁多年但依然雷声大雨点小。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就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组织体系,即分别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鉴定审批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这种相对繁杂多元的机构的设置,使得众多的鉴定机构在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结论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更会间接导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度产生怀疑。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无统一的设立、审批、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性文件。鉴定机关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2、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是多元化的体系,有资格参与鉴定的单位很多。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与鉴定职能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权的分散;鉴定管理权的混乱,直接表现为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不仅浪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市也制定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不好的倾向,各地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普遍加强了办案部门、上级鉴定部门、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等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干预以及立法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我国鉴定立法出现了严重的职权化和行政化色彩。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保护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中立性。撤销公安、检察和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将它们统一纳入一个相对中立的机构进行管理,避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 人类对司法价值的最一般追求,就是公平和正义,也就是公正。司法鉴定制度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鉴定人对法官

司法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1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XX集团与XX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我方对原告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这一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变造而成,该证据“备注”栏中关于管辖、免责等内容的条款均系篡改、变造而成,不具备法律效力,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申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贵院审理本案时,对该证据原件应进行质证,并应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若原告不能出示该证据原件或证据原件系篡改、变造,贵院应依法判决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若查明该证据系篡改、变造,贵院应依法以妨碍民事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若无不当,请准予所请。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2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杨某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谢某某、西安某某客运责任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致损病危,20xx年12月4日在西安市交大一附院做了颅骨缺损修补手术(具体见住院病历)。 术后因昏迷、休克等症,又被该院确诊为外伤性癫痫。至今,有确切见证人见证和送医院就诊记录的癫痫病发作已有三次。发病时,口吐白沫,眼睛上翻,随后休克昏迷。不发病时,亦经常精神呆滞,头疼头晕,恶心抑郁。现因申请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审理,所以申请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便查清本案事实,确定赔偿依据。 请予批准。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年**月**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3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 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25 【实施日期】2008.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

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国家认监委作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的管理机关,依法共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要途径;不仅是实现司法鉴定科学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共同实施认证认可的有益探索。在部署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中,既要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现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更要从规范鉴定活动,完善鉴定制度,保障鉴定质量的目的出发,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将认证认可的结果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和执业过程中保持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有力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和时间。本次试点工作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要求。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代码。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与《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相同,第七、八、九位为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规范管理科学指导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新发展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 1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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