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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同步辅导与案例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同步辅导与案例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同步辅导与案例集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村委会砍伐公路旁榆树案:某村委会经本县林业局批准,在村北公路(国道)30—193路标间采伐了榆树200棵。该县公路局发现后,认为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60条的规定,采伐公路两旁的树木应由公路局批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村委会作出了没收200棵榆树、罚款18000元的处罚决定。1

【问题聚焦】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本案中有哪些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剖析】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①物。物是客观存在的,它本身没有意识,不能成为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物的存在往往会在主体之间引起以之为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物便成了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②智力成果。亦称精神财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③行为。行为是指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征税、征地、违章建房、阻障交通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受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才能成为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国家行政机关来说,权力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等等,其对行政相对人所负有的义务主要有保障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义务、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的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补偿和赔偿义务以及在行政程序上对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的义务、听取申辩意见的义务,等等。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其权利主要有合法权益受保障的权利、受益的权利、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要求并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等等,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的权利主要有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利于自已的处理决定的申辩权、对国家行政主体提出申诉、复议、诉讼的权利,等等。

本案中,有两个行政法律关系,即某村委会申请采伐榆树和县林业局批准其采伐榆树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某村委会采伐榆树和县公路局对其给予处罚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案例二】

1999年,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和乐成镇、虹桥镇政府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分别在该两镇投放了一批人力客运三轮车,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1.7万元至4.05万元不等,并在《拍卖规则》中规定?本次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四年?。2003年5月7日,乐清市公安局和虹桥镇政府联合发布了乐公发(2003)76号《关于收回虹桥镇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76号文?);2003年8月6日,乐清市公安局和乐成镇政府联合发布了乐公发(2003)146号《关于收回乐成镇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146号文?)。这两个《通告》宣布收回1999年拍卖的为期四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并限车主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巡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2003年11月乐成镇、虹桥镇共计66位三轮车车主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被告乐清市公安局、乐成镇政府、

1案件详情请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63页。

虹桥镇政府作出的《通告》。其中43名三轮车车主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问题聚焦】

《通告》收回牌照使用权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法律剖析】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

本案中,根据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的决定对相对人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尽管《拍卖规则》明确规定“本次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四年”,但从拍卖价格和实际获利的比较看,并不能将其理解为许可期限,而只能理解为换证期限。因为,人力三轮车主一天的营运额只有几十元,四年的全部营运额也只能相当于一个牌照的拍卖价格。如果将“四年有效期”理解为四年后不能换证,那么所谓的拍卖四年牌照的实质就是让每一个车主白白花掉几万元的成本价,这显然严重违背了一般人的常识性理解。同时,根据《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有效期四年”是换发车辆牌照或车辆检验期限,亦非所有权、使用权、营运权期限。因此,本案原告对有关许可的信赖是合理的,这种信赖也是值得保护的,《通告》收回牌照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案例三】

2002年1月7日,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足球俱乐部),因不服中国足球协会2001年10月16日作出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吴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14号处理决定?)中涉及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和球员的处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两起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01年,中国足球协会组织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并实施管理,原告依据有关规则参加了全国足球甲级B组联赛。在联赛中,原告发扬体育拼搏精神,终于在2001年10月6日的第二十二轮与浙江绿城足球队的比赛中,净胜6球,在整个赛季中排名甲B第二。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发布的《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规则》第9条的有关规定,长春亚泰足球队应升入甲A足球队之列。但是,中国足球协会在联赛后的2001年10月16日,突然作出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吴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该决定第一项处罚是取消原告升入甲A资格,第四项处罚是取消原告足球队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第七项是限原告3个月内进行内部整顿。原告不服中国足球协会的第14号处理决定,于2001年10月19日两次向中国足球协会提出申诉状,但中国足球协会未能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原告认为该决定为法律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该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据《行政诉讼法》应予撤销。?亚泰足球俱乐部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国足协对亚泰足球俱乐部、球队、教练员和球员的处罚,恢复主教练及受到处罚球员的工作和参赛权利,恢复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球队应该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并要求中国足协赔偿因处罚给俱乐部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两案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于1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亚泰足球俱乐部不服,于1月2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行政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中国足球协会)的处理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2

【问题聚焦】

中国足球协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法律剖析】

在我国,行政主体在范围上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特定情况下,社会公权力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依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根据《民法通则》成立的,唯一的、全国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这意味着中国足球协

2应松年、王成栋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0页。

会肯定不是一个行政机关,那么,中国足球协会是不是一个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呢?首先,虽然中国足球协会是依据《民法通则》成立的,但它应是一个公法人而不是私法人。理由是:(1)中国足协是在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专业主管机关转变而来,它既是注册为社团法人的中国足球协会,同时也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2)中国足协是行使公权力,管理一定公共事务的组织。体育竞赛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的一部分,但出于体育竞赛专业化的要求,可能由某种社会组织管理更为妥当。因此《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进行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3)中国足协可以行使强制性的权力。中国足协的章程以及运动员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均规定,足协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对足球俱乐部及运动员的处罚权,包括经济处罚、停赛、禁赛处罚等。其次,中国足协作为一个公法人,符合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中国足协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职能,本案中足协对亚泰足球俱乐部等作出的“14号处理决定”,即是直接以中国足协的名义作出的。(2)中国足协有实施行政职能的权利能力,《体育法》第31条、第49条授予了中国足协对足球竞赛的管理权力。(3)中国足协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论是将中国足协看作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还是把它看作是其他社会公权力的管理机构,在本案中都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法院应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案例四】

2001年12月5日中午田华东与朋友在一家餐馆聚饮,后来走到五峰镇民族饭店门口前人行道边靠近一个叫天地河的护拦缺口处,他一边说话一边不经意地往后退,失足从护拦缺口处跌入天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这个天河护栏是公共设施,由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兴建,护栏缺口处的缺损时间是七个月。原告认为:被告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不仅未尽维护职责而且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应对田华东死亡负责。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各种费用5万元。被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原告提出诉讼程序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赔偿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赔偿,原告有选择权。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并无不当,被告主张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回避了原告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问题聚焦】

沿河护栏是否属于行政公产?我国行政公产致害赔偿是适用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法律剖析】

本案引起损害的沿河护栏,属被告建设并管理,属于行政公产。问题在于,因为行政公产致害,是适用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区别不仅是程序上的,而且是实体上的。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范围等,与民事赔偿有显著的区别。对于应否将行政公产因设置或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纳入国家赔偿,学界有两种学说:一说认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不违法则不担责。桥梁、道路等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法行使职权,不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另一说认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将该类损害纳入国家赔偿,以体现公共负担的法律原则,增加设置者或管理者的责任观念。

我国行政公产致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都被当作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赔偿,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明确指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行政公产致害适用民法赔偿。

【案例五】3

原告: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

2002 年5 月,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下称化工厂)厂长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迁安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同年7 月 31 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化工厂拆迁补偿安臵费用135万余元。杨春庭急了,因为根据他委托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的评估,并参照2001 年《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臵费应为447万元。双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因此补偿标准也就不一样。区建设局依据的《暂行办法》,是在1996 年依据南京市的拆迁办法制定的。2000年 3 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同时废止了1996年的拆迁办法。2001年 11 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持沿用5年前的暂行办法。按南京市2001 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他447万元;按南京市2000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303万元;按江宁区1996年的《暂行办法》补偿却只有135 万元。对于区建设局的裁决,杨春庭感到极不合理。2003年 3月24日,他代表化工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将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后者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

【问题聚焦】

行政机关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能否寻求司法救济?

【法律剖析】

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相关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制统一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实际上就是要求抽象行政行为应该及时依据上位法进行“立、废、改”,从而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以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上位法的贯彻落实。如果享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权力的行政机关,在上位法发生变化,需要进行相关规范性文件“立、废、改”时,消极不作为,则构成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所谓抽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依法制定、修改或废除行政法律规范(包括规范性文件),致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的行为。抽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立法懈怠行为,是与具体行政不作为相对而言的,都属于行政不作为。

对抽象行政不作为,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行政系统和国家权力机关进行救济。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的情形相对而言更为复杂一些。在西方,不少国家,如法国,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的行政不作为是可以受到诉讼救济的。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自然也不包括抽象行政不作为。而且,我国《行政复议法》也没有规定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提起复议,而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同时可以要求一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有人认为,依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第1 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其理由是可以受理的行政行为已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分,只有作为和

3魏波等:《论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由中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引发的思考》,载《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不作为两种。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断章取义的理解。且不说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后者自身就可以看出它是符合前者的规定的。虽然行政诉讼的潮流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该接受司法审查,这也是WTO 规则的要求,我国有必要借鉴他国的做法,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有利的救济。但是,严格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抽象行政不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目前在我国,公民不能直接对抽象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意味着不能获得正当的司法救济。例如,在本案中,原告化工厂可以以区建设局为被告,以其行政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区建设局在本区的《暂行办法》与南京市房屋拆迁办法相抵触的情形下,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必须适用后者。区建设局为了减少拆迁费用的支出,置法律于不顾,其行为严重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区建设局的行政裁决,并可以判决其重新作出裁决。

【案例六】4

原告马勇进系某市新东东路八达城A楼08号的房屋所有权人。第三人系2004年4月28日经八达城商住区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2004年5月8日经某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为实施八达城的封闭管理,2005年6月,第三人某市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依附原告08号房屋的西山墙搭建了一排玻璃铝合金建筑物。2006年6月12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被告提交了2006年4月10日某市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请求办理北大门东侧值班室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2005年2月21日某市八达城业主委员会《关于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建?封闭式?小区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2005年3月6日某市房管局签署?同意封闭管理?的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报告并附部分业主的签名、2005年4月13日市公安消防大队签署?同意?的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报告、八达城业主花名册、八达城大门预算及设计图纸等材料。后第三人又向被告提交了2006年8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和东国用(2001)字第2807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8月10日,被告向第三人提出《八达城北大门传达室建设要求》,载明:?要求第三人在2006年9月10日前拆除北大门过道内东侧北面第一根立柱与第二根立根之间(长4.4m,宽1.2 m,高2.9 m)的一间违法搭建,第二根立柱向南部分改建为传达室。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6年8月25日,被告审查同意了第三人修改后的八达城北大门值班室平面示意图。2006年8月30日,被告在八达城的北门、南门两处对八达城北大门值班室进行批准公示,公示期从2006年8月30日至2006年9月5日。2006年9月11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向第三人颁发编号200618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第三人在新东东路南侧八达城内建设八达城北大门值班室(临时2年),建设规模11.04平方米;东至A楼中间通道东墙,西到中间通道东侧立柱西边线,北至中间通道东侧第二根立柱北边线,南由北向南9.2米;建筑高度2.9米。原告不服,认为被告的许可行为侵犯其房屋所有权和通道通行权,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被许可事项的重大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具有代表全体业主申请被告补办值班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体资格;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程序虽存在瑕疵,但并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编号200618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告准许第三人在新东东路南侧八达城内建设八达城北大门值班室(临时2年),规定东至A楼中间通道东墙,并没有许可第三人将建筑物附着在A楼的东墙上,

4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11491075.html,/news/1900/24/2007/4/li6164105243144700218500-0.htm访问时间:2009年6月13日。

故被告的许可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将建筑物附着在A楼东墙上的侵权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聚焦】

被告颁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剖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本案被告2006年6月12日受理第三人的申请,2006年9月11日才作出规划许可,超出20日法定期限,又未按规定延期,被告的程序违法。笔者认为,被告对第三人的许可申请超过20天作出许可,属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与原告不存在利害关系。

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建房(1995)第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5条第1款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第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8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第9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根据上述规定,原告马勇进的08号房屋在A楼内,原告08号房屋的西山墙内侧一半属原告个人所有,外侧一半属包括原告在内的A楼的业主所共有。第三人搭建的构筑物依附在原告08号房屋的西山墙的外墙上,第三人向被告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是被许可事项的重大利害关系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被告在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已在八达城的南、北大门处进行公示,原告作为八达城的业主应当知道被告向第三人颁发许可事项的内容,应当认为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行政许可法》第36条并没有对告知方式作出规定,被告以公示的方式对许可事项的内容进行告知,不宜认定程序违法。但是《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本案被告在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没有告知听证原告的权利,应当认定被告程序违法。《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该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认定被告程序违法。

【案例七】5

2005年6月1日,药店A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个体药贩甲某处购进一批药品,货值金额300元。 2005年6月3日,药店B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乙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一批药品,货值金额为150元。药店A与药店B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均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34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

5姜明安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175页。

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0条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予以处罚。但是对药店A与药店B的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Q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出现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药店A与药店B虽然都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但是其购进渠道不相同,应区别对待。甲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系个人行为,药店A从甲某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4条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因《药品管理法》第80条规定的罚则明确适用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并不包括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购进药品的情况。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没有相关部门作出法律解释的情况下,对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并不能适用《药品管理法》第80条,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处理。乙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则属于企业行为,药店B从乙公司购进药品的行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0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药店A与药店B均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其行为违法性质相同。《药品管理法》第80条对?违法购进药品按货值金额2倍到5倍?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对违法购进药品的行为则处以?1000元至--3万元?,两者规定的罚款数额差别太大,案例中药店B涉案金额为150元,如果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0条处罚,则显得处罚力度不够。由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违法购进药品行为的规定更为具体,因此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对两药店分别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5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适用〈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意见》(国食药监法函[2005]59号),药店A与药店B的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该意见作出之后,因此应按照该意见提出的?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应按《药品管理法》第80条规定予以处罚?。

【问题聚焦】

同是违法购进药品,行政处罚能否相同?

【法律剖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对执法人员的素养来说也是一大考验。这里不妨逐一进行分析。

(1)规章具体化不当的问题。本案中牵涉到《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已被废止,编者注)。前者是法律,后者是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是对法律的执行和具体化,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即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准则。与本案相关的《药品管理法》第80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34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但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4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31条规定采购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1000元至3万元罚款。”第31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不得从事下列采购活动:(一)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药品……”这里关于禁止药店从无证单位采购药材的行为是一致的内容,但是在处罚规则上却有很大不同。原则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罚则只能是对《药品管理法》罚则的细化和具体化,而不能另行规定处罚。故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是违法的,不能成为处罚的依据。本案中,药监局就只能选择适用《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对药店B进行处罚。

(2)扩大解释的问题。《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适用于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并不包括从无证个人购进药品的情况。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适用〈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意见》则将该规定扩大到后一种情况,这是一种扩大解释。这种扩大解释应该说是有其合理性的,毕竟后一种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不对其加以处罚规制,也确实与《药品管理法》的目的不相吻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也明确承认行政机关在适用上的解释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适用〈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意见》的扩大解释是合法的,而且与《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也不相抵触。故而,对于药店A和B同样适用《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该是可以的。

(3)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罚会导致处罚力度不够,实际上是否够力度,应该要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来考察,犯有多大的过错,就应承担多大的惩罚,而不能有其他不适当的考虑。在本案中,只能是在适用《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考虑药店A和药店B违法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合乎比例的处罚。

(4)平等对待的原则。根据《宪法》第33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对行政执法具有拘束力,执法机关必须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具体来说,就是相同的情况要相同地对待,不同的情况则不同处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适用〈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意见》,药店A和药店B的行为性质是一致的,故而同样适用《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但是在药品货值金额上有所差别,则应处以不同的行政处罚。这并不违反平等对待的原则。

(5)设定裁量标准的问题。从《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来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多种不同的处罚。这是赋予行政机关以执法的裁量权。但是,为了保证这种裁量权的合理行使,行政机关应该制定更为具体的裁量标准,将何种情况应施以何种行政处罚予以明确规定。这样,就不会存在本案中所出现的诸如执法不公、处罚不当的争议。设定裁量标准可以方便药监局执法,

【案例八】6

周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周某所在地区工商局下辖的工商所人员杨某来到周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周某不让。杨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周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杨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周某无奈当即交了3000元罚款(注:杨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周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杨某又与复议人员刘某串通捏造周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周某营业执照的决定。周某到处找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刘某与杨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问题聚焦】

(1)周某对3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复议机关向周某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法律剖析】

(1)对周某进行3000元的罚款是杨某作出的,杨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6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11491075.html,/show_info_main.php?no=915&code=cfcd208495d565ef66e7dff9f98764da访问

时间:2009年7月12日。

因此,杨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区工商局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形,复议机关应是区工商局的上级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3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复议机关向周某收取复议费用200元于法无据。《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案例九】

1994年9月,原告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的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8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有关考试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其变更学籍的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某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年至1996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某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年均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某参加了大学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老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某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某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但1998年6月田某毕业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原告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填报毕业派遣的资格表。田某所在的应用科学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虽认为田某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某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某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某签字,准备等田某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某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某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田某诉称,其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了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其所在的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他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责成被告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问题聚焦】

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剖析】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

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某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若干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本案的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授权行政主体。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授权行政主体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时候,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具体而言,在我国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某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案例十】

2001年6月18日,A县人陈某雇车运载38箱美国产健牌香烟自福建省C县回A县,途径B县时被B县公安局扣押。同日下午8时许,陈某被羁押3小时后得以释放,车和香烟仍被扣。至6月25日,B县公安局以陈某贩运走私香烟为由,根据《海关法》对其罚款73000元,扣押的香烟放行。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聚焦】

该案应由何地何级法院受理?为什么?

【法律剖析】

该案的受理法院有:原告所在地A县基层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B县公安局基层人民法院。本案中被告基于原告走私香烟这一事实,对原告采取了罚款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若干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条是对第18条的扩大解释,它扩大了第18条的适用范围,根据本条只要当事人不服,原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管辖。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行政案件由不同法院管辖以及产生的冲突问题。但是,

本条的规定仍然考虑得不周全,如果出现当事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话,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不是同一个法院,一部分当事人选择甲地法院,一部分当事人选择乙地法院,这种情况下管辖冲突仍然没有办法解决。

【案例十一】

一日,张某在某小区遭人殴打被致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是赵某所为,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是张某辨认错误,赵某没有殴打张某,而是蔡某殴打了张某(蔡某为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于是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另外把蔡某追加为第三人,由于蔡某是无行为能力人,仅作出了令蔡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赔偿的决定。张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他认为殴打他的人是赵某没错,而并非精神病人蔡某,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之所以作出相反认定,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致,遂对此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聚焦】

张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什么?蔡某是否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若蔡某在复议决定作出不久后因意外事件死亡,那么他的权利要想得到保护,谁有权行使起诉权?

【法律剖析】

首先,张某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张某是治安管理中的权利被侵害人,县公安局对侵害人处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其被侵害权利的一种救济形式。但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这个行政处罚,他也就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其次,蔡某可以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蔡某在市公安局的复议过程中被追加为第三人,并被裁决赔偿医疗费。虽然他本人无行为能力,但他的法定监护人如认为此复议决定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蔡某的名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蔡某若死亡,但他的权利仍应受到保护。《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若干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义务的亲属。所以,蔡某的上述近亲属可行使起诉权。

【案例十二】

2008年8月17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胡某报案,控告蔡某殴打胡某致其轻微伤。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认定8月16日晚胡某与蔡某因相邻纠纷发生矛盾,蔡某用石头砸伤胡某眼部,经法医鉴定胡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该县公安局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蔡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县公安局认定蔡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有受害人胡某的指认、现场目击证人甲、乙的证言以及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2008年9月5日,蔡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县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公安局治安拘留行政处罚违法并给予国家赔偿。蔡某起诉的主要理由是县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其并未殴打他人,致胡某轻微伤的另有其人。蔡某为证明其没有殴打胡某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是蔡某之妻宋某的书面证言,证明蔡某未殴打胡某;二是同村村民丙证明8月16日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停留,期间看到胡某和几个陌生人从路旁经过,但并没有看到蔡某;三是临村

村民丁的一份书面证言,证明案发当晚曾从蔡某房前路过,看到蔡某正在院中乘凉,但该证据为复印件,公安局称蔡某提交给本机关时就是复印件,蔡某一直没有提供原件。此外,蔡某还提出县公安局在处罚文书上载明的受害人是?吴?某,而实际受害人是?胡?某,故因此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蔡某和县公安局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为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已收集的证据。

【问题聚焦】

根据案例中提供的证据,法院如何认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法院应该作出何种类型的判决?

【法律剖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成立,而事实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和证明力大小的考量。无论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还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都要通过证据尽可能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并最终认定案件事实。虽然人民法院对原始证据的审查具有间接性,但这种判断仍然离不开对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的必要判断,只有通过对各种证据规则对这些证据分析、排除、采信,再运用相关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才能最终判定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充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证明义务。本案当事人蔡某和公安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受害人的指认和相关的证人证言,由于证明内容相互矛盾,对何种证据应予采信就需要依据证据规则特别是其中的证明力规则加以判断。根据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证据规则,我们认为,法院应该认定县公安局认定的行政决定是合法的。其理由如下:在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首先,受害人蔡某的指认是直接证据。其次,村民甲和乙与蔡某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向公安机关作证时均证实是亲眼目睹蔡某用石头砸伤胡某眼部,甲和乙的证言均属于直接证据,且相互印证,这是公安机关认定蔡某殴打胡某的主要证据。最后,法医的鉴定证明了胡某受到伤害的事实和损害的程度。而在蔡某提交的证据中,第一,蔡某之妻宋某的证据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证明力较低,需要遵循补强证据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须有其他证据作为补充;第二,村民丙证实5月18日晚没有看到蔡某和胡某在一起,由于丙所看到的情景和打人的发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没有看到”不等同于“没有发生”,丙的证词为间接证据,不足以推翻蔡某殴打胡某的事实;第三,丁的证言内容只能说明当晚的某一个时段蔡某不在现场,不是充分的不在场证据,同样只是间接证据,且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从来源上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受到一定影响。综合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全案进行判断,蔡某提供的证据从证明内容和形式上看都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公安机关认定蔡某的违法行为依据的证据充分,且对该行为的定性适用法律准确,判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根据蔡某提供的情况,本案还涉及一个问题:县公安局在处罚文书上出现的文字存在错误,将被害人“胡”某误写作“吴”某,这属于行政瑕疵,但由于该瑕疵并不会对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程序构成实质影响,法院不应因此否认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如果作出维持判决,将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自行纠正瑕疵行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行政瑕疵的合法行政行为,法院应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案例十三】

2002年4月,某市居民石某未经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其住宅院内建造附属用房两间,建筑面积21.7平方米。石某与邻居王某原先关系暧昧,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遂

于2003年5月向该市建设局举报石某未经批准建造附属用房。市建设局经调查取证,认定该附属用房系违法建筑,于同年7月8日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次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石某。

石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于7月3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对主房及宅院用地在1998年已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所建造的附属用房并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市建设局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建设局则以石某起诉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的诉讼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石某的起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石某某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于同年8月30日裁定驳回石某的起诉。

驳回起诉裁定送达后,石某未上诉,但于同年9月6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于同年11月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建设局对石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石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因复议决定系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建设局为被告,于11月13日再次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聚焦】

原告石某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剖析】

案例中石某的行为不属于重复起诉行为,法院应当受理。

所谓重复起诉行为,主要由以下情况:行政相对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准予撤诉后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判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对起诉权的滥用,有损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对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所以,我国《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宗旨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给予相应的司法救济。所以,原告基于被告的某些承诺而撤诉,但撤诉或达成和解后被告拒不履行承诺行为的,如果原告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有正当理由的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在该案中,石某在知道市建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22天后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的规定,诉讼期限为15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应当适用15日的诉讼期限,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

石某于9月6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规划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15日。但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就是说,60日是行政复议的最低期限,在该案中,石某申请行政复议并没有超过这一期限,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石某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不服,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9天后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15日的起诉期限。

对本案进行分析可以知道,之所以会出现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却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中的两个“但书”规定无法顺利衔接决定的。本来,根据一般性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而申请行政复议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一般来说,超过起

诉期限的行政行为不可能再申请行政诉讼。但是,本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立法原则,两部法律都同时规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而《行政复议法》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考虑,又将60日确定为最低的复议申请期限,这样一来,凡是特别法中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小于60日的行政行为类型,就可能产生该案的问题。

笔者认为,石某的重新起诉行为,是基于法律之间不协调的规定而引起的,其本身并不存在主观重复起诉,侵害司法权威和司法效率的恶意,仅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找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而已。

【案例十四】

原告丛某于1962年在新疆奇台县参加工作,1966年被精简退回原籍海安县。1977年3月,奇台县委对丛某进行了复查,并给其恢复工作,继续任教。按丛某的请求,1980年6月,丛某调回海安,被分配在工业系统工作。1991年2月5日,丛某调到一技工学校工作,介绍信上注明人员性质是?干部?。1991年9月至1995年8月,丛某在技工学校培训班招待所工作,1995年9月至2002年4月,丛某也仅在技工学校担任一些管理工作,未实际从事教师工作。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时,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4)3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工资制度和工人工资制度。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有职务工资一项,教师的职务工资须以教师职称为基础,确立不同的级别,而且强调?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丛某为初中文化程度,未能取得教师职称,按六级职员对其实行工资套改。2002年4月,因丛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海安县人事局按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规定,核定丛某的退休工资为原工资的9折。2003年9月19日,技工学校根据丛某的要求,向人事局出具手续有异议,要求改按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年10月16日,人事局在该报告上签署了"丛某同志1991年安排到技工学校,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因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故按职员实施工资在改,应按职员给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批复,原告丛某对此不服,以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丛某诉称:我是中小学教师,1993年按行政手续为我调资是错误的。现请求法院判决海安县人事局履行职责,按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被告人事局答辩称:丛某1977年在新疆奇台县某小学工作。1980年调至海安工业系统棉纺厂筹建处,工资均由该单位发给。1991年调至工业技校,介绍信注明丛某为棉纺厂干部,因其未取得教师职称,实际从事管理工作,1993年工资改革时按管理人员套改是正确的。在丛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人事局按规定的折率核定其退休待遇正确。对2003年9月19日技工学校的报告,人事局于10月16日作出了书面回复,故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丛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聚焦】

在该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4)3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效力,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法律剖析】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颁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这一规定说明,规章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人民法院的约束效力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对规章有合法性审查权,并具有较灵活的处理余地,

对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适用。当然,规章在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中都作为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出现,所以对于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和立法宗旨、原则的规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4)3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工资制度和工人工资制度。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有职务工资一项,教师的职务工资须以教师职称为基础,确立不同的级别,而且强调“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通过对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性质的区分,适用不同的工资标准,这一思路符合我国现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工同酬”条款和基本立法精神,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理应予参照。

本案中,原告丛某从新疆调回海安工作后,尽管曾在学校工作,但一直未从事过教学工作,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教师职称,人事局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4)3号文的规定,对丛某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工资套改并无不当。在丛某达到退休法定年龄时,人事局按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和工资待遇,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打折计算退休金的做法,也符合同工同酬同退休待遇的法律精神,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人事局的批复。

【案例十五】

2001年8月21日,原告李某与某市秀城区水湾镇大榆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由该村村民委员会将位于该村白石河边共40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原告李某作为发展花卉种植场地之用,租期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1日止。2002年8月12日,该市水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使用的上述400平方米土地原属于生产用地。2002年11月1日,被告该市国土资源局向水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名称为水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用地面积为64149.3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土地用途为生产生活留用地,土地坐落为水湾镇白石河东侧,本批准书有效期为2002年11月至2004年11月。2006年11月1日,原告李某与水湾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水湾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大榆村共800平方米的空地出租给原告李某继续作为花卉种植场地之用,租期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1日止。双方还约定,因发展需要收回土地时,水湾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如期退还土地,水湾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作任何补偿。原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利用上述土地从事花卉生产经营活动,并在该土地上搭建了临时工棚。2007年8月1 4日,被告该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李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理由是该花卉场非法占用了位于水湾镇加油站一侧的国有土地,并在地上非法搭建有临时工棚,经营花木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被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责令李某在10日内拆除临时工棚,恢复土地原状。原告李某在签收上述通知书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搭建的临时工棚。2007年9月14日,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告水湾街道办和被告城市执法局联合执法,拆除了原告李某搭建的临时工棚。在拆除过程中,上述三被告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三被告的联合行政执行行为违法。

【问题聚焦】

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法律剖析】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期原告李某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此可知,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8月14日向原告李某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制内,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在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没有告知原告李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原告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该行政处罚无效。

由于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无效的行政处罚,那么,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告水湾街道办和被告城市执法局联合执法,拆除原告李某搭建的临时工棚的行为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因此,该联合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因强制拆除行为已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照《若干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第(3)项的内容,应当确认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8月14日向原告李某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无效。同时,确认被告市国土资源局、被告水湾街道办事处、被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2007年9月14日联合拆除原告李某搭建的临时工棚的行为违法。

【案例十六】

原告王丽萍是开封市金属回收公司下岗工人,现在中牟县东漳乡小店村开办一个养猪场。2001年9月27日上午,王丽萍借用小店村村民张军明、王老虎、王书田的小四轮拖拉机,装载31头生猪,准备到开封贸易实业公司所设的收猪点销售。路上,遇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查车。经检查,县交通县的工作人员以没有交纳养路费为由,向张军明、王老虎、王书田3人送达了《暂扣车辆凭证》,然后将装生猪的3辆两轮拖斗摘下放在仓寨乡黑寨村村南,驾驶3台小四轮主车离去。卸下的两轮拖斗失去车头支撑后,成45度角倾斜。拖斗内的生猪站立不住,往一侧挤压,当场因挤压受热死亡两头。王丽萍通过仓寨乡党庄村马书杰的帮助,才将剩下的29头生猪转移到收猪车上。29头生猪运抵开封时,又死亡13头。王丽萍将13头死猪以每头30元的价格,卖给了开封市个体工商户刘毅。同年11月22日,王丽萍向县交通局申请赔偿,遭县交通局拒绝,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交通局赔偿生猪死亡损失10500元、交通费损失1700元。

原告诉称:2001年9月27日上午,我借用他人3台农用小四轮拖拉机,用拖带的两轮

拖斗运送31头生猪。路上,被告的工作人员以这3台车没交养路费为由,提出扣车。尽管我声明车上装的货物不能停留,请求把生猪卸下后再扣车,被告的工作人员却臵之不理,强行摘下拖斗后驾车离去,致使拖斗内的生猪因自然挤压和气候炎热中暑,共死亡15头,给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0元、其他损失1700元。我向被告申请赔偿,被告不予理睬。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

【问题聚焦】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被告县交通局是否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律剖析】

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只有在符合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国家才会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解决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是首要问题。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行为主体,是指谁实施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行政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侵权行为主体的主要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个人。原告王丽萍指控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扣车使其遭受财产损失。县交通局是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县交通局符合侵权行为主体这一要件。

(2)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什么性质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以及第5条第(1)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才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准备暂扣的小四轮拖拉机,正处在为原告王丽萍运送生猪的途中。无论暂扣车辆的决定是否合法,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准备执行这个决定时,都应该知道:在炎热的天气下,运输途中的生猪不宜受到挤压,更不宜在路上久留。不管这生猪归谁所有,只有及时妥善处置后再行扣车,才能保证不因扣车而使该财产遭受损失。然而,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不考虑该财产的安全,甚至在王丽萍请求将生猪运抵目的地后再扣车时也置之不理,把两轮拖斗卸下后就驾主车离去。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执行暂扣车辆决定时的这种行政行为,不符合合理、适当的要求,是滥用职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应当确认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

(3)实际损害,是指违法职务行为只有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才会引发国家的行政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损害”,是指人身自由的损害、生命健康的损害以及财产的损害,而且这些损害应该是实际发生的损害。原告王丽萍的15头生猪因长时间受热受压而死亡,这个实际损害足以构成请求国家赔偿的理由。

(4)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职务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可以让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联系。原告王丽萍的15头生猪因长时间受热受压而死亡,是被告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执行暂扣车辆决定时实施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暂扣车辆的行政决定是县交通局工作人员自主执行的,因执行措施不当造成的后果,自然应由县交通局承担。

因此,被告县交通局于2001年9月27日上午扣押原告王丽萍借用的3台小四轮拖拉机车头造成王丽萍的生猪死亡的行为违法,已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应对原告进行行政赔偿。

【案例十七】

次某因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05年3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

日经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10月10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次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拉检刑不诉字(2005)08号不起诉决定书,当日被释放。次某被拘留、逮捕羁押时间为211天(即3月18天、4月30天、5月31天、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9月30天、10月10天)。2005年10月24日,次某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2006年1月6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8条第(3)项之规定,作出拉检确字(2006)第01号不予确认的刑事确认书。次某不服,提出复议。同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藏检确复决字[2006]1号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维持了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确认决定。次某不服,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问题聚焦】

什么是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次某是否可以得到刑事赔偿?

【法律剖析】

“错误拘留”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的拘留。没有犯罪事实是指被拘留人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则是指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被拘留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对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人实施逮捕即构成错捕。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00年3月8日作出(1999)赔他字第31号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使部分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本案中,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次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拉检刑不诉字(2005)08号不起诉决定书,因此,次某被拘留、逮捕羁押时间为211天是错误的,次某可以得到刑事赔偿。

【案例十八】

赔偿请求人王文强原系雅州宾馆总经理,1996年8月23,雅安检察分院以挪用公款对赔偿请求人王文强予以收审,1996年11月2日以玩忽职守批捕,同月29日以王文强从非专卖局购进假冒?五粮液?牌白酒进行销售,其行为造成雅州宾馆直接经济损失259708.90元,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向雅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雅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文强身为雅州宾馆总经理,对宾馆的经营负有直接责任,其明知宾馆进名酒应到专卖许可证的单位购进,但却在未查实销售方有无经营权和买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购进假冒?五粮液?1167瓶。案发后,造成雅州宾馆直接经济损失。王文强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于1997年4月4日作出(1997)雅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王文强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被释放。1997年12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强决定从非正当渠道购进假冒名酒的事实存在,有一定的渎职行为,但原判将行政罚没款作为重大经济损失认定为王文强玩忽职守定罪不当,故判决撤销雅安中级人民法院(1997)雅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告王文强无罪。至此,赔偿请求人王文强实际被无罪羁押414天。1999年11月15日,赔偿请求人王文强以侵犯人身为由提出国家赔偿。

【问题聚焦】

本案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剖析】

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并不构成错判,因而在刑事赔偿范围中并没有列举此类案件。但既然二审改判无罪,就说明逮捕是错误的,构成了错捕,此时受害人所受到的羁押构成对其人身权的损害,此种损害是从作出逮捕决定到二审改判无罪期间错误羁押所致的损害,所涉及的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一审法院,故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一审法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王文强决定以非正当渠道购进假冒名酒的事实存在,并有一定的渎职行为,但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王文强被错捕,且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经二审改判宣告无罪,其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国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雅安中级人民法院、雅安检察分院。

【案例十九】

1997年8月21日,林西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将王某刑事拘留,1997年9月12日取保候审,1998年1月23日再次将王某刑事拘留,1998年2月26日经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9年4月9日,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1999]林检刑诉字第16号起诉书,指控王某犯强奸罪。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99年5月10日作出(1999)林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王某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0年5月23日作出(1999)赤刑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宣告王某无罪。

宣判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2003年7月3日作出(2002)内刑再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赤刑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王某于2000年6月8日被释放,前后共被羁押888天。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6月8日向王某送达判决书时,未告知其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王某于2000年6月份至7月份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林西县人民法院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为由,未予受理。王某遂将落款为?2000年6月18日致林西县人民法院和林西县人民检察院?的赔偿申请书递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立案,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此案未转入赔偿审理程序。2004年6月2日,王某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林西县人民法院和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1日作出(2004)林法检赔字第1号共同赔偿决定,认为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已逾2年,又无其他中止时效理由,故决定不予赔偿。王某于2004年8月28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问题聚焦】

行为人二审改判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进入再审程序,行为人此时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法律剖析】

赔偿请求人王某在被释放后,曾先后找过县市两级法院要求赔偿,两级法院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而未受理或未转入赔偿审理程序,故赔偿请求时效应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书送达之日即2003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04年6月2日王某再次提出赔偿请求时止,没有超过2年,赔偿请求人王某的赔偿请求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二十】

1991年8月2日至1992年2月15日,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以原告刘某制作淫秽录像带为事实依据,对原告刘某收容审查182天,后处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后

原告刘某多次上访,辽宁省公安厅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辽(治)核A005号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撤销了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的收审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刘某于2005年11月21日提出赔偿申请,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于2006年1月13日被告按照1992年沈阳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作出了沈公大赔决字[2006]01号赔偿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题聚焦】

如何计算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数额?

【法律剖析】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上一年度是指告作出赔偿决定的上一年度。在本案中,应按法院审理作出赔偿决定的上一年度即2005年度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被告按照1992年沈阳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赔偿,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运筹学---案例分析

管理运筹学案例分析 产品产量预测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山西潞安矿业集团与哈密煤业集团进行重组,成立了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潞安新疆公司成立后,大力加快新项目建设。通过技术改造和加强管理,使煤炭产量、销售收入、利润、职工收入等得到了大幅提高,2007年生产煤炭506万吨,2008年煤炭产量726万吨,2009年煤炭产量956万吨。三年每月产量见下表,请预测2010年每月产量。 表1 2007—2009年每月产量表单位:万吨 二、分析与建立模型 1、根据2007—2009年的煤炭产量数据,可做出下图:

表2 2007—2009年每月产量折线图 由上图可看出,2007—2009年的煤炭产量数据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因素和总体上升趋势。因此,我们采取用体现时间序列的趋势和季节因素的预测方法。 (一)、用移动平均法来消除季节因素和不规则因素影响 1、取n=12; 2、将12个月的平均值作为消除季节和不规则因素影响后受趋势因素影响的数值; 3、计算“中心移动平均值”; 4、计算每月与不规则因素的指标值。 表3 平均值表

5、计算月份指数; 6、调整月份指数。 表4 调整(后)的月份指数 (二)、去掉时间序列中的月份因素 将原来的时间序列的每一个数据值除以相应的月份指数。表5 消除月份因素后的时间序列表

三、计算结果及分析 确定消除季节因素后的时间序列的趋势。 求解趋势直线方程。设直线方程为: T t =b0+b1 t T t为求每t 时期煤炭产量;b0为趋势直线纵轴上的截距;b1为趋势直线的斜率。 求得: 四、一点思考 新疆的煤矿生产企业产能只是企业要考虑的部分因素,因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新疆距离内地需经河西走廊,因此,企业不仅要考虑产能,更多的要考虑运输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东疆地区煤炭生产企业不是“以销定产”,而是“以运定产”,也就是说,物流运输方案是企业管理人员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案例可以结合物流运输远近及运输工具的选择作进一步的

补充:运筹学经典案例

运筹学经典案例 一、鲍德西(B a w d s e y)雷达站的研究 20世纪30年代,德国内部民族沙文主义及纳粹主义日渐抬头。以希特勒为首的纳粹势力夺取了政权开始为以战争扩充版图,以武力称霸世界的构想作战争准备。欧洲上空战云密布。英国海军大臣丘吉尔反对主政者的“绥靖”政策,认为英德之战不可避免,而且已日益临近。他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作着迎战德国的准备,其中最重要、最有成效之一者是英国本土防空准备。1935年,英国科学家沃森—瓦特:(R.Watson-Wart)发明了雷达。丘吉尔敏锐地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并下令在英国东海岸的Bawdsey建立了一个秘密的雷达站。当时,德国已拥有一支强大的空军,起飞17分钟即可到达英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如何预警及做好拦截,甚至在本土之外或海上拦截德机,就成为一大难题。雷达技术帮助了英国,即使在当时的演习中已经可以探测到160公里之外的飞机,但空防中仍有许多漏洞,1939年,由曼彻斯特大学物理学家、英国战斗机司令部科学顾问、战后获诺贝尔奖金的P.M.S.Blachett为首,组织了一个小组,代号为“Blachett马戏团”,专门就改进空防系统进行研究。 这个小组包括三名心理学家、两名数学家、两名应用数学家、一名天文物理学家、一名普通物理学家、一名海军军官、一名陆军军官及一名测量人员。研究的问题是:设计将雷达信息传送给指挥系统及武器系统的最佳方式;雷达与防空武器的最佳配置;对探测、信息传递、作战指挥、战斗机与防空火力的协调,作了系统的研究,并获得了成功,从而大大提高了英国本土防空能力,在以后不久对抗德国对英伦三岛的狂轰滥炸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二战史专家评论说,如果没有这项技术及研究,英国就不可能赢得这场战争,甚至在一开始就被击败。 “Blackett马戏团”是世界上第一个运筹学小组。在他们就此项研究所写的秘密报告中,使用了“Operational Research”一词,意指作战研究”或“运用研究”。就是我们所说的运筹学。Bawdseg雷达站的研究是运筹学的发祥与典范。项目的巨大实际价值、明确的目标、整体化的思想、数量化的分析、多学科的协同、最优化的结果,以及简明朴素的表述,都展示了运筹学的本色与特色,使人难以忘怀。

行政领导学 论述题

论述题 1、领导与管理的区别与联系?1、领导与管理的联系主要体现为:(1)领导是从管理中分化出来的。(2)领导和管理无论是在社会活动的实践方面,还是在社会科学的理论方面,都具有较强的相容性和交叉性。 2、领导与管理的区别主要有:(1)领导具有战略性。领导侧重于重大方针的决策和对人、事的统御,强调通过与下属的沟通和激励实现组织目标;管理则侧重于政策的执行,强调下属的服从和组织控制实现组织目标。领导追求组织乃至社会的整体效益;管理则着眼于某项具体效益。(2)领导具有超脱性。领导重在决策,管理重在执行。工作重点的不同,使领导不需要处理具体、琐碎的具体事务,主要从根本上、宏观上把握组织活动。管理则必须投身于人、事、财、物、信息、时间等具体问题的调控与配置,通过事无巨细的工作实现管理目标。 2、试述如何对领导权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配置。领导权力的行使是以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为前提的,因为领导权力的行使必须首先立足于有序的组织机构,即所谓的在其职,谋其政。(1)宏观层面上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宏观层面上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主要是从与社会大系统诸要素的互动中探索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①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必须服从于国家的政治制度。②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必须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充分享有。③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必须与社会经济结构相适应。④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必须考虑民族传统文化的因素。(2)微观层面上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微观层面上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主要是从行政系统内部各要素的联系中寻求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在组织系统内部,所有的领导与管理活动,都是围绕着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以及运用展开的。而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又与组织系统内部的组织职能与组织人员等要素密切相关。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领导权力的划分与配置必须与社会大系统相适应,并充分考虑领导系统内部的各种要素,从而把各种要素相互融合与协调,才能达到领导权力划分与配置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3、如何对领导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对于领导权力的制约应该是与领导权力同生并存的,是由权力自身的特性决定的。而要对领导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就必须建立完善合理的制约机制。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建设:1、权力制约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监督者负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种机制可以存在于民主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不过在两种社会中的分权程度和保障目的有所不同。2、道德制约机制:以道德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这一机制的涵义是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社会或统治阶级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统治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

运筹学案例分析三便民超市的网点布设问题

运筹学案例分析报告 —便民超市的网点布设 班级:1516122 组号:6 姓名、学号 (组长、分工):吴锴楠、建立数学模型 (组员、分工):张灿龙、编写lingo程序 (组员、分工):游泽锋、编写报告 一、案例描述??????? 南平市规划在其远郊建一卫星城镇,下设20个街区,如图所示。各街区居民数预期为1、4、9、13、17、20各12000人;2、3、5、8、11、14、19各14000人;6、7、10、12、15、16、18各15000人。便民超市准备在上述街区进行布点。根据方便就近的原则,在某一街区设点,该点将服务于该街区及相邻街区。例如在编号为3的街区设一超市点,它服务的街区为1、2、3、4、6。由于受到经费限制,便民超市将在上述20个街区内先设两个点。 请提供你的建议:在哪两个街区设点,使其服务范围的居民人数为最多。 二、案例中关键因素及其关系分析????? 1、在某一街区设点,该点将服务于该街区及相邻街区(当街区i或街区i的相邻街区设网点时,街区i受服务)。当街区i受服务时,受服务居民人数增加ai,各街区

3、要求两个街区设点,使其服务范围的居民人数为最多 三、模型构建 1、决策变量设置?? 同时每一个街区有受服务和不收服务两种状态,故每个街区可以设置一个0-1变量: 因为每一个街区有设为网点和不设为网点两种状态,故每个街区可以设置一个0-1变量: 2、目标函数的确定: 街区i受服务,受服务居民人数增加ai,该案例目标为使服务范围的居民人数为最多,故目标函数可设为: 3、约束条件的确定?? i)便民超市将在20个街区内设两个点,由此可确定一个约束条件: ii)当街区i和它的相邻街区中设有一个或两个网点时,街区i受服务,即街区i和它的相邻街区对应的各个yi加起来为1或2,此时xi应为1;当街区i和它的相邻街区中没有网点时,街区i不受服务,即街区i和它的相邻街区对应的各个yi加起来为0,此时xi应为0;用[m]表示不超过m的最大整数,由此可确定20个约束条件: 4、数学模型构建?? 综上,该案例的整个数学模型如下: . 四、模型求解? 1、求解工具及适应性分析?? 求解工具:Lingo11。 2、求解过程分析 把上面的方程的用lingo写出来,然后在设置为全局最优解,最后运行求解,我们的编程程序如下:

管理学原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西湖公司的控制系统 西湖公司是由李先生靠3000元创建起来的一家化妆品公司。开始只是经营指甲油,后来逐步发展成为颇具规模的化妆品公司,资产已达6000万元。李先生于1994年发现自己患上癌症后,对公司的发展采取了两个重要措施:(1)制定公司要向科学医疗卫生方面发展的目标;(2)高薪聘请雷先生接替自己的职位,担任董事长。 雷先生上任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行李先生为公司制定的进入医疗卫生行业的计划:在特殊医疗卫生业方面开辟一个新行业,同时开设一个凭处方配药的药店,并开辟上述两个新部门所需产品的货源、运输渠道。与此同时,他在全公司内建立了一条严格的控制措施:要求各部门制定出每月的预算报告,要求每个部门在每月初都要对本部门的问题提出切实的解决方案,每月定期举行一次由各部门经理和顾客代表参加的管理会议,要求各部门经理在会上提出自己本部门在当月的主要工作目标和经济往来数目。同时他特别注意资产回收率、销售边际及生产成本等经济动向,他也注意人事、财务收入和降低成本费用方面的工作。 由于实行了上述措施,改公司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到20世纪年代末期,年销售量提高24%,到2000年达到20亿元。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该公司逐渐出现了问题:2 002年出现了公司有史以来第一次收入下降、产品滞销、价格下跌。主要原因有:(1)化妆品市场的销售量已达到饱和状态;(2)该公司制造的高级香水一直未打开市场,销售情况没有预测的那样乐观;(3)国外公司挤占了本国市场;(4)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出现了不少问题,推销员的冒进得罪经销商,公司形象没有很好地树立等等。 雷先生也意识到公司存在的问题,准备采取有力措施以改变公司目前的处境。他计划要对国际市场方面进行总结和调整,公司开始研制新产品。他相信用了大量资金研制的医疗卫生工业品不久可以进入市场。 问题: 1、雷先生在西湖公司里采取了哪些控制方法? 2、假设西湖公司原来没有严格的控制系统,雷先生在短期内推行这么多控制措施,其他管理人员会有什么反应? ?3、就西湖公司的目前状况而言,怎样健全控制系统? 答案提示: (1)雷先生在西湖公司里采取了哪些控制方法? 雷先生采取了预算控制方法和成本控制方法。 (2)假设西湖公司原来没有严格的控制系统,雷先生在短期内推行这么多控制措施,其他管理人员会有什么反应? 措施实施初期,有些管理人员会有不同意见;随着措施的成功,大家会拥护新措施,并不断创新。

2015现代行政领导学(A卷)

现代行政领导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30分) 1.行政领导(P12) 所谓行政领导,就是政府公共行政过程中即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领导,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领导群体,为实现政府制定的的各种目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而实施的决策、指挥、控制、协调、监督等行政活动及其过程的统称。 2.行政领导权力(P31) 行政领导权力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领导与管理的一种综合性性能。 3.行政组织(P43) 行政组织是指国家为推行政务,实现政府领导与管理职能而依法建立的领导与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组织实体。 4.分权制(P66) 分权制是指下级行政领导机关与领导者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有独立的自主权,可以自主解决问题,上级对下级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决定处理的事情不得随便干预的行政领导体制。 5.内部领导环境(P94) 内部领导环境是指从事领导活动的组织或群体在领导实践中形成的一种领导氛围i,内部领导环境的存在形式和作用机制对领导活动的开展具有最为直接、最为迅速的影响。 6.道德素质(P124) 道德素质是指一定群体或组织乃至整个社会在一定时期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判断、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内化为心灵内容后形成的整个精神内涵,是充满价值内容和主观取向的行政领导精神素质。 7.行政领导关系(P160) 政领导关系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进行领导活动的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发展和建立起来的一种工作和感情交往的关系,即行政领导主体在行政领导活动中与行政组织系统中的其他成员发生的工作关系和非工作关系的总和。 8.竞争(P180) 竞争是指一切生物间的生存竞争,这是生物进化的普遍规律。 9.危机(P233) 危机是因为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或阶段的特殊现象,是冲突的激化、减弱或持续酝酿的转折点和敏感地带,是积量到质变的临界点。

运筹学应用实例分析

运筹学课程设计 实践报告 学号: 01 班级: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4班

第一部分小型案例分析建模与求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1. 杂粮销售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2. 生产计划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3. 报刊征订、推广费用的节省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4. 供电部门职工交通安排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5. 篮球队员选拔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6. 工程项目选择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7. 高校教职工聘任问题(建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8. 电缆工程投资资金优化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9. 零件加工安排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10. 房屋施工网络计划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案例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问题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键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问题的提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具体问题分析和建模求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模型的建立对于N个应聘人员M个用人单位的指派是可行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管理学原理案例及分析

网商残梦....QQ535901625........... 1 一、管理学原理案例及分析 案例:升任公司总裁后的思考 郭宁最近被一家生产机电产品的公司聘为总裁。在他准备去接任的前一天晚上,他浮想联翩,回忆起他在该公司工作的20多年的情况。 他在大学时学的是工业管理,大学毕业获得学位后就到该公司工作,最初担任液压装配单位的助理监督。当时他感到真不知道如何工作,因为他对液压装配所知甚少。在管理工作上也没有实际经验。他感到几乎都手忙脚乱。可是他非常认真好学。一方面,他仔细阅读该单位所订的工作手册,并努力学习有关的技术书刊;另一方面,监督长也主动对他指点,使他渐渐摆脱了困境,胜任了工作。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努力,他已有能力独担液压装配的监督长工作。可是,当时公司没有提升他为监督长,而是直接提升他为装配部经理,负责包括液压装配在内的四个装配单位的领导工作。 在他当助理监督时,他主要关心的是每日的作业管理,技术性很强。而当他担任装配部经理时,他发现自己不能只关心当天的装配工作情况。他还得做出此后数周乃至数月的规划,还有完成许多报告和参加许多会议。他没有多少时间去从事他过去喜欢的技术职责。当上装配部经理不久,他就发现原有的装配工作手册已经基本过时,因为公司已安装了许多新的设备,吸收了一些新的技术,这令他花了整整一年时间去修订工作手册,使之切合实际。在修订手册过程中,他发现要让装配工作与整个公司的生产作业协调起来是需要很多讲究的。他主动到几个工厂去访问,学到了许多新的工作方法,他把这些吸收来也写到修订的工作手册中去。由于该公司的生产工艺频繁发生变化,工作手册也不得不经常修订,郭宁对此都完成得很出色。他工作了几年后,不但自己学会了这些工作,而且还学会如何把这些工作交给助手去做,教他们如何做好,这样,他可以滕出更多时间用于规划工作和帮助他的下属工作得更好,以及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参加会议、批阅报告和完成自己向上级的工作汇报。 当他担任装配部经理6年之后,正好该公司负责规划工作的副总裁辞职应聘于其他公司,郭宁便主动申请担任此职务。在同另外5名竞争者较量之后,他被正式提升为此职务。他自信拥有担任此新职位的能力,但由于此高级职务工作的复杂性,使他在刚担任时碰到不少麻烦。例如,他感到很难预测1年之后的产品需求情况。可是一个新工厂的开工,乃

《行政领导学》 知识要点

《行政领导学》知识要点 绪论 1.什么是行政? 简述:行政是政府对范围内的社会和个人提供保护和服务的组织活动,是行动中的政府。精要: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2.什么是领导? 简述:领导是领导者通过人格力、之都力,对被领导者团体作引导、组织、控制,使团体行为更加统一、有效,以达到团体及个体目标的全过程。有实质(阶级性)、类型 (党政军民学和思政)之分。 精要:领导是领导者率领追随者实现目标的过程。 3.什么是行政领导学? 简述:行政领导学是以行政学和领导学为研究领域,探讨政府部门和社会公共机构的领导者进行领导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并借此提升领导力、培养领导者的科学。 精要:行政领导学是研究公共机构中领导活动规律的科学。 4.什么是公共行政? 简述:公共行政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公共财货与服务的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政策的形成与执行的活动过程。 精要:公共行政是社会公共机构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 5.公共行政的变化: (1)领域扩大化:党政军民学、生老病死残、吃穿住行乐 (2)主体多元化:政事社团企(立法、司法、行政) 6.公共行政的特质: (1)与政治密不可分(2)受法律规章制约(3)有权威强制手段 (4)重权力制约监督(5)具无偿普惠特点(6)求公平正义目标 7.行政领导学研究方法——强调实践性 (1)从实际出发(2)解决现实问题(3)探索理论创新 第一章领导工作是科学与艺术的统一 1.行政领导的总体要求 (1)政治上的坚定性(2)战略上的前瞻性(3)决策上的民主性 (4)操作上的可靠性(5)制度上的完整性(6)目标上的普惠性 2.行政领导的要素: 行政领导的主体、客体、方法、目标等。 主要:领导者、追随者、领导环境。 3.领导能力 思维(开放、务实)——决策(民主、科学)——表达(适合、共识)——指挥(组织、执行)——科技(手段、运用)——业务(管理、专业)。 4.领导与管理之间关系 (1)管理的发展:原始社会的集体领导——奴隶与封建社会的专制领导——资本主义社会科学管理——社会主义的服务宗旨。 (2)现代管理三阶段:科学管理(泰勒)——行为科学(马斯洛)——丛林体系(社会系

运筹学案例分析

皮革厂租用厂库安排 刘梦瑶 12211222 一、研究目的及问题表述 (一)研究目的:在生活中,厂商通常面临货物存储问题,有时便需要租借仓库进行货物存储,而租金也会随着租借时间的长短而有所改变。这时我们就可以运用运筹学算出最优的租借方案,使租金最小,减少存储成本。 (二)1、问题表述:广东黄埔区的某皮革代理商需要寻租可存储采购到的皮革的仓库,并在广州58同城网上找到了位于黄埔区中心地带的具有6000平方米的高标准仓库。出租商原定价1.2元/平方米/天,后经协商,双方同意如下:租期为两个月可打九折,3个月打八折,4个月打七折,5个月打6.5折。 2、皮革代理商根据经验预测租赁期间所需仓库大小,其预测结果如下: 第一个月2000平方米;第二个月3000平方米 第三个月2500平方米;第四个月3500平方米 第五个月1600平方米 将租赁合同设为每月初办理,每月签订合同份数不限,每份所选租期不限。 求租金最小。 3、将各方条件汇表如下 (三)数据来源:在58同城网上找到相关的仓库租赁信息,其中发现位于黄埔区中心地带,107国道旁有高标准仓库招租,并标明其有6000平方米的仓库可供出租,1.2元/平方米/天。经过在网上联系该出租商,了解到其出租价格为按天数算的短期出租,若存储时间长,可另外折扣。于是我便假定租期为两个月可打九折,3个月打八折,4个月打七折,5个月打6.5折。而由于能力有限,尚未查出有公司或厂商具体需要租借仓库并有具体租借时长与租借大小的数据资料,于是按照课本题目例子,假定了如上的皮革代理商与其的租借要求。 二、方法选择及结果分析 (一)方法选择:该问题的目标能为求租金最小,可用线性函数描述该目标的要求,且有多个方案可选。达到目标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且这些条件可用

00054管理学原理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管理学原理案例分析题 00054 1.以下是法国矿冶工程师法约尔1900年6月23日在国际采矿和冶金大会闭幕会上演说的一部分。“先生们,我强调技术这一词是因为事实上在这次大会上宣读的论文在性质上几乎尽是有关技术问题。我们没有听到有关供销、财务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响应,但是这次大会的成员中有不少在这三方面是特别突出的。这无疑是一件遗憾的事情……”“现在我必须谈谈管理问题。这是我想引起你们注意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我们工作中在技术方面行之有效的互相学习同样可以应用在管理方面。”“一个企业的技术和供销的职能是有明确规定的,而管理职能却不是这样。很少有人熟悉管理的结构和力量,我们意识不到它怎样工作,看不到它在建造还是在铸造,在买还是在卖。然而我们都知道,如果管理不当,事业就处于失败的危险中。”“管理职能有很多责任。它必须预见并做好准备去应付创办和经营公司的财务、供销和技术的状况;它要处理有关职工的组织、选拔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它是事业的各个部分同外界沟通联络的手段等等。尽管列举的这些是不完全的,去F向我们指出了管理职能重要性的思想。即以管理干部这一项,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成为企业最主要的职能,因为大家都知道,一家公司即使有完善的机器设备和制造过程,如果由一批效率低下的干部去经营,还是注定要失败的。”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问题: (1)听众中的矿冶工程师们对法约尔的演说可能有什么反应? (2)法约尔在演说中对管理职能的解释同他后来提出的管理职能,有什么不同? (3)你同意法约尔对管理职能重要性的论述吗? 2.森达服装厂成立于1986年, 1990年之前,全厂固定资产净值只有13万元,全部自有资金46万元,年利润3万元, 1990年开始,在厂长金东鑫的带领下,服装厂进行了第一次全面改革。他们立足国内市场,陆续开发了"燕飞"男女衬衫、"森达"高档西服、"唐人"内衣三个名牌。随着市场的逐步扩大,服装厂的生产也实现了专业化、现代化。到1998年,该厂已拥有固定资产净值1080万元,全厂工业产值达1.24亿元,实现利润437万元,比建厂之初增加了100多倍,一跃成为行业的佼佼者。2000 年初,随着国内服装市场的竞争激烈,森达服装厂的市场份额出现了首次下降,然而,厂长金东鑫并没有意识到企业的生存危机。而与此同时,同行业的许多服装厂纷纷采取适应环境变化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并很快地壮大起来,这对森达服装厂无疑构成现实的威胁。2001年,森达服装厂第一次出现了财务危机,当年企业亏损近100万元,这次危机引发了服装厂体制改革的大讨论,厂长金东鑫在强大的压力之下,被迫对服装再次改革,然而,由于全东鑫害怕改革会危及自己的既得利益,对一些适应现代化大生产要求的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不能接受,依然推行高度集权的管理和控制,事无巨细都由自己最后裁决,这次改革彻底失败了。好景不长,国家由于经济过热而不得不采取紧缩性的政策,并对基建规模进行了控制,森达服装厂客户接待楼和占地3万平方米的生产车间被迫停建,这使得森达服装厂经营和财务都陷入了极度困境之中, 2002年3月,厂长金东鑫决心对服装厂进行彻底改革,然而由于受紧缩性财政政策的影响,银行

行政领导学

1.第1题 洛克提出目标设置理论的观点不包括:() A.任何具体的、有一定难度的、责任明确的目标会导致更大的努力 B.目标设置越高,组织成就越大 C.绩效水平取决于组织支持和个人能力 D.完成目标的过程伴以反馈,会使被领导者付出最大程度的努力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0.0 2.第2题 领导体制的核心是()。 A.组织结构的设置 B.各级各类领导机关职责与权限的划分 C.领导层次与幅度 D.人事制度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3.第3题 按决策问题的出现概率分类,决策可分为()。 A.单项决策和序贯决策 B.经验决策和科学决策 C.程序性决策和非程序性决策 D.宏观决策和微观决策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4.第4题 下列属于领导用人艺术的是()。 A.限制潜能 B.敢用新秀 C.模糊权责 D.不予授权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5.第10题 ()是领导关系存在的前提。 A.职位 B.组织 C.权力 D.权利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0.0 6.第11题 埃尔德福重组了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提出了“生存—相互关系—成长”理论,即()理论。 A.ERG B.需要层次理论 C.双因素理论 D.三因素理论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7.第12题 领导环境发展的第一原则是()。 A.创新性 B.开放性 C.科学性 D.多样性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8.第13题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领导情境是行政领导环境的组成部分 B.行政领导环境是行政领导情境的组成部分 C.行政领导环境与行政领导情境基本等同 D.行政领导环境与行政领导情境完全不同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2.0

运筹学案例集

运筹学案例集 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孔念荣收集整理 运筹学的一些典型性应用 ?合理利用材料问题:如何在保证生产的条件下,下料最少 ?配料问题:在原料供应量的限制下,如何获取最大收益 ?投资问题:从投资项目中选取最佳组合,使投资回报最大 ?产品生产计划: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使获利最大?劳动力安排:用最少的劳动力来满足工作的需要 ?运输问题:如何制定最佳调运方案,使总运费最少 一、生产计划问题 案例1(2-4)、某工厂用A、B、C、D四种原料生产甲、乙两种产品,生产甲和乙所需各种原料的数量以及在一个计划期内各种原料的现有数量见下表所示。又已知每单位产品甲、乙的售价分别为400元和600元,问应如何安排生产才能获得最大收益? 已知生产单位产品所需的设备台时及A、B两种原材料的消耗、资源的限制,如下表:

问题:工厂应分别生产多少单位Ⅰ、Ⅱ产品才能使工厂获利最多? 案例3(2-25)、某公司面临一个是外包协作还是自行生产的问题。该公司生产甲、乙、丙三种产品,都需要经过铸造、机加工和装配三个车间。甲、乙两种产品的铸件可以外包协作,亦可以自行生产,但产品丙必须本厂铸造才能保证质量,数据如下表所示。 问题:公司为了获得最大利润,甲、乙、丙三种产品各生产多少件?甲、乙两种产品的铸造中,由本公司铸造和由外包协作各应多少件? 案例4(2-28)、永久机械厂生产Ⅰ、Ⅱ、Ⅲ三种产品,均要经过A、B两道工序加工。设有两种规格的设备A1、A2能完成A工序;有三种规格的设备B1、B2、B3能完成B 工序。Ⅰ可在A、B的任何规格的设备上加工;Ⅱ可在任意规格的A设备上加工,但对B工序,只能在B1设备上加工;Ⅲ只能在A2与B2设备

管理学原理案例(组织篇)

管理学原理案例(组织篇) 案例一巴恩斯医院 下面这一事件发生在天气凉爽的10月的某一天,地点在圣路易斯的巴恩斯医院。 黛安娜?波兰斯基给医院的院长戴维斯博士打来电话,要求立 即作出一项新的人事安排。从黛安娜的急切声音中,戴维斯能感觉 得到发生了什么事。他告诉她马上过来见她。大约5分钟后,波兰斯基走进了戴维斯的办公室,递给他一封辞职信。 “戴维斯博士,我再也干不下去了,”她开始申述:“我在产科当护士长已经四个月了,我简直干不下去了。我怎么能干得这工作呢?我有两个上司,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要求,都要求优先处理。要知道,我只是一个凡人。我已经尽最大的努力适应这种工作,但看来这是不可能的。让我给举个例子吧。请相信我,这是一件平平常常的事。像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 “昨天早上7:45我来到办公室就发现桌上留了张纸条,是达纳?杰克逊(医院的主任护士)给我的。她告诉我,她上午10点钟需要一份床位利用情况报告,供她下午在向董事会作汇报时用。我知道,这样一份报告至少要花一个半小时才能写出来。30分钟以后,侨伊斯(黛安娜的直接主管,基层护士监督员)走进来问我为什么我的两位护士不在班上。我告诉她雷诺兹医生(外科主任)从我这要走了她们两位,说是急诊外科手术正缺人手,需要借用一下。我告诉她,我也反对过,但雷诺兹坚持说只能这么办。你猜侨伊斯怎么说?她叫我立即让

这些护士回到产科部。她还说,一个小时以后,她会回来检查我是否把这事办好了!我跟你说,戴维斯博士,这种事情每天都发生好几次的。一家医院就只能这样运作吗? 讨论题: 1、这家医院的正式指挥链是怎样的? 2、有人越权行事吗? 3、戴维斯博士能做些什么改进现状? 4、巴恩斯医院的结构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黛安娜?波兰斯基不是一个有效的监管者。对此,你是赞同还是不赞同?提出你的理由。 5、波兰斯基可以利用哪些权力基础来使自己更好地处理冲突的要求? 分析说明 组织设计的过程中要注意多项原则:合理的专业分工、合理的管理幅度、权责对等、统一指挥、执行与监督分离等。不注意以上的基本原则会使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人为造成不必要的冲突与矛盾,影响组织运作的效率。

行政领导学教案

《行政领导学》期末复习题 领导学基础 第一章 一、选择 1、真正意义上决策与执行的分工出现在19世纪,首先发生于(军事领域)。 2、领导学的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3、从长远来看,在综合国力中起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是政治力和(领导力)。 4、领导活动的归宿是(领导目标)。 5、领导具有双重属性,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社会属性)。 6、在专家式领导中“软专家’是指(擅长领导与治理的专家)。 7、道家的政治思想是(无为而治)。 8、孔子提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名言,体现了古代领导思想中的(人本思想)。 9、权变理论的研究重点在(领导者、被领导者的行为和领导环境的关系)。 10、领导的缓冲器、替代品与放大辞理论是由以史蒂文为代表的研究者提出的具有(权变理论色彩)领导理论。 11、我国领导学进展的重要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 12、在伯恩斯编制的测量超越型领导的问卷MLQ中,超越型领导包括三个子维度,分不是领导魅力、个性化关怀和(智能激发)。

二、多选 1、社会分工要紧是在两个方向上展开的,它们是(横向分工、纵向分工)。 2、决策与执行的纵向分工是社会进展的必定产物,由此而产生的(领导与治理、决策专门化与执行专门化)的分离,对领导学的产生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3、领导学的学科特点包括(综合性、社会性、应用性和交叉性)。 4、中国古代领导思想中的民本思想要紧包括(信民、富民、教民)。 5、“领导”包含了五个差不多要素,分不是领导主体、领导客体、领导环境和(领导手段、领导目标)。 6、与其他社会活动相比,领导的特点要紧有(系统性与互动性、战略性与前瞻性、强制性与权威性)。 7、以领导工作的性质和对象为标准,我们能够把领导划分为四种差不多型,分不是政治领导、行政领导和(业务领导、学术领导)。 8、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要紧包括四个方面,它们是(治理体系、技术体系、知识与技能、价值观念与组织文化)。 9、下面是有关西方领导理论研究方向的几种描述,其中正确的是(A、从研究领导者入手和从研究领导活动人手是西万领导理论研究的两个要紧方向;B、比较而言,研究领导者的时刻长、学者多、成果多、阻碍大;C、对领导活动的研究要晚于对领导

《管理运筹学》案例分析报告模版

秋季流行服饰与衣料的准备(五人) 目从办公室的十层大楼里,凯瑟琳·拉里俯视着下面忙忙碌碌的人流,在充塞着黄色出租车的街道以及乱放着一些买热狗的摊位的人行道上,成群的纽约人来来往往,好不热闹。在这闷热的暑天里,她注视着各类女性的穿衣时尚,心里想的却是这些人在秋季将会选择怎样的款式。这并非是她的一时的灵感,而是她工作的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她拥有并经营着一家妇女精品时装公司――时尚隧道(TrendLines)公司。 今天对她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她将与生产部经理泰德·罗森碰面,一起商讨下一个月秋季生产线的生产计划,特别是在一定的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确定要各种服装的生产量。制定下个月的周密的生产计划对于秋季的销售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些产品在9 月份将会上市,而妇女们通常在服装一上市时就会购买大部分的秋天的服饰。 凯瑟琳回转身,走到宽大的玻璃台旁去看铺上面的大量的资料及设计图。她扫视着6个月以前就设计出来的服装图样,各种样式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在时装展上通过消费者调研取得的各种样式的需求预测。现在,她还记得当时是如何设汁图样并将样品在纽约,米兰和巴黎的服装展上展出,那些天可真是既兴奋而又痛苦。最后,她付给六个设计者的总酬金为$860,000。除此外,每次时装展的费用为$2,700,000,包括雇用职业模特、发型师、化妆师,以及衣服的裁制与缝纫、展台背景的设计、模特的走步与排练、会场的租用。 她研究着衣服的样式和所需的材料。秋季的服装包括职业装和休闲装,而每种服装的价格是由衣服的质量、材料的成本、人工成本、机器成本,以及对该产品的需求与品牌的知名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她知道已经为下个月采购了下面的这些材料:羊毛45,000码、开司米28,000码、丝绸18,000码、人造纤维30,000码、天鹅绒20,000码、棉布30,000码。各种材料的价格如下图所示: 多余的材料(不包括下脚料)可以运回给衣料供应商,并得到全额的偿还。 凯瑟琳知道生产丝绸上衣和棉汗衫会产生相当的多余边料。每件丝绸上衣和每件棉汗衫分别需要2 码的丝绸和棉布,而其中分别有0.5 码的边料。她不希望浪费这些衣料,因此打算利用矩形的丝绸和棉布的边料来生产丝绸女背心和棉的迷你裙。这样,每生产一件丝绸上衣就可以生产一件丝绸女背心。同样,每生产一件棉汗衫就可以生产一件迷你裙。要注意的是,生产背心和迷你裙并不一定需要首先生产相应数量的丝绸上衣和棉汗衫。 需求的预测表明其中一些产品的需有限的。天鹅绒的裤子和衬衫因为是一时的流行,预测分别只能销售5,500 和6,000件。公司不会生产超过预计需求的产品数量,因为,一旦该式样不再流行,就很难再卖出去。并且,因为公司并不需要满足所有的需求,所以,公司可以生产少于需求数量的产品。开司米汗衫因为价格较高,预计也只能销出4,000。丝绸上衣和背心的需求也是有限的,因为很多女性认为丝绸较难护理。公司预计大约可销出12,000的丝绸上衣和15,000丝绸背心。 预测表明羊毛裤,剪裁考究的衬衫,羊毛夹克的需很大的,因为这些是职业行头的必需品。羊毛裤和羊毛夹克的需求分别为7,000和5,000。凯瑟琳认为必须满足该部分60%的需求,以保持客户的品牌忠诚度,为以后的业务考虑。尽管剪裁考究的衬衫的需无法预测的,凯瑟琳认为必须至少生产2 , 800件。 a .泰德打算说服凯瑟琳不生产天鹅绒衬衫,因为,这种流行服装的需很少的。而它的固定设计费用和其他成本高达$ 500,000,销售该样式的净贡献(售价-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必须能够抵消总成本,他认为,即便是满足了最大的需求,该产品也不能产生一点的利润。你认为泰德的观点如何? 解:净贡献=6000×(200-1.5×12-160)=132000<500000 由上式得,泰德的观点正确的,因为根据软件求解的结果,最优生产计划中X10的最优解为0,因此最好不要生产天鹅绒衬衫。

管理学原理案例

管理学原理案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1、空军所采用的考评制度是许多公共事务机构绩效评价的典型代表。这套考评制度要求,每位官官衔在将军以下的军官的直接上级,每年一次为各位军官作出书面报告。评估报告的格式设计是统一的,适用于不同的军种和级别。表格留出空白处较小,评估人员只能用精练的语言总结各个军官的业绩。20世纪70年代中期,这套评估制度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因为它对员工的工作指派缺乏专业化的定义,导致了评估的主观性不合理性,如对参谋人员领导才能的评估,这种方法的作用就不大。 评估导致了评估制度的修改。在每个单位内部,对业绩高低的评价比例进行了硬性规定,而且对评估程度也作了修改,每位军官要接受其主要上司以及一位附加评估人和一位审核人的共同评估。 问题:(1)运用管理行政方法分析本案例的考评制度有什么问题 (2)你能替他们提出较好的评估方法吗 答:(1)行政方法的实质是通过行政组织中的职务和职位进行管理。它特别强调职责、职权、职位,而非个人的能力或特权。空军的考评制度强调直接上级的考评,群众未直接参与考评,使考评成果受到一定的影响,且评估的主观性的存在,降低评估质量。因而这套评估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受到广泛的批评。(2)我认为,员工业绩的评估,应注意:1)群众参与的方法,即被评者业绩增透明度;2)自我评估方法,使评估结果减少较大的差异;3)量化评估与定性化评估相结合,结合确定被评者的绩效;4)要看今天的成绩,还要看昨天的绩效,综合分析研究。 2、在20世纪80年代,李·艾珂卡因拯救濒临破产的汽车巨头之一克莱斯勒公司而名声鹊起。今天,克莱斯勒公司又面临另外一场挑战:在过热的竞争和预测到的世界汽车产业生产能力过剩的环境中求生存。为了度过这场危机再次成功地进行竞争,克莱斯勒不得不先解决以下问题:

运筹学经典案例

运筹学经典案例 案例一:鲍德西((B AWDSEY)雷达站的研究 20世纪30年代,德国内部民族沙文主义及纳粹主义日渐抬头。以希特勒为首的纳粹势力夺取了政权开始为以战争扩充版图,以武力称霸世界的构想作战争准备。欧洲上空战云密布。英国海军大臣丘吉尔反对主政者的“绥靖”政策,认为英德之战不可避免,而且已日益临近。他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作着迎战德国的准备,其中最重要、最有成效之一者是英国本土防空准备。 1935年,英国科学家沃森—瓦特(R.Watson-Wart)发明了雷达。丘吉尔敏锐地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并下令在英国东海岸的Bawdsey建立了一个秘密的雷达站。 当时,德国已拥有一支强大的空军,起飞17分钟即可到达英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如何预警及做好拦截,甚至在本土之外或海上拦截德机,就成为一大难题。雷达技术帮助了英国,即使在当时的演习中已经可以探测到160公里之外的飞机,但空防中仍有许多漏洞,1939年,由曼彻斯特大学物理学家、英国战斗机司令部科学顾问、战后获诺贝尔奖金的P.M.S.Blachett为首,组织了一个小组,代号为“Blachett 马戏团”,专门就改进空防系统进行研究。 这个小组包括三名心理学家、两名数学家、两名应用数学家、一名天文物理学家、一名普通物理学家、一名海军军官、一名陆军军官及一名测量人员。研究的问题是:设计将雷达信息传送给指挥系统及武器系统的最佳方式;雷达与防空武器的最佳配置;对探测、信息传递、作战指挥、战斗机与防空火力的协调,作了系统的研究,并获得了成功,从而大大提高了英国本土防空能力,在以后不久对抗德国对英伦三岛的狂轰滥炸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二战史专家评论说,如果没有这项技术及研究,英国就不可能赢得这场战争,甚至在一开始就被击败。“Blackett马戏团”是世界上第一个运筹学小组。在他们就此项研究所写的秘密报告中,使用了 “Operational Research”一词,意指作战研究”或“运用研究”。就是我们所说的运筹学。Bawdseg雷达站的研究是运筹学的发祥与典范。项目的巨大实际价值、明确的目标、整体化的思想、数量化的分析、多学科的协同、最优化的结果,以及简明朴素的表述,都展示了运筹学的本色与特色,使人难以忘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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