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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 2006-05-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6]790号

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898号)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法规处焦京敏;联系电话:66410884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898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市人事局负责批准网络终端的设立、撤销以及监督和网络终端操作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三条市经济信息中心受市人事局委托负责各网络终端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保证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协助市人事局在线监督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网络终端,按有关要求规范管理网络终端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网络终端依法为招标人开展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第六条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可以在评标前两个工作日内确定。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网络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项目的批复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应当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招标人填写《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

(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四)打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交招标人签收。

第八条招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核验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不得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九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由网络终端出具书面说明,招标人可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临时请假或需要回避等情况时,由网络终端补抽确定;网络终端补抽失败或者由于时间紧急来不及抽取等特殊情况,可以由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网络终端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培训,名单在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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