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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_李勤昌

欧盟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_李勤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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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2015年司考——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考点四十九: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1、银行托收的法律依据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2、性质 商业信用 3、跟单托收的种类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 较大) 【例题】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天星司考)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44) A .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 .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 .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 .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考点五十: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银行信用证 买方 1 、开证申请、费用、押金 卖方 (受益人) 3 、通知 5、提单 6 、单据、汇票 7 、付款(折扣) 10 、通知 11、付款赎单 4、发货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性质银行信用 3、银行的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4、银行的免责(a)只审(天星司考)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 (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 (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5、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6、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 容 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 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 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 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 辖权的法院)向银(天星司考)行颁发 止付令 时间限 制 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 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7、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1. 通知行 议付行2、开证、寄证 8、提示跟单汇票 9、付款或承兑,取得单据

欧盟对华经济贸易政策.docx

欧盟对华经济贸易政策 一、利益诉求 与任何国家的对外经贸政策一样,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变迁也反映了欧盟对发展中欧经贸关系的利益诉求以及这种利益诉求的动态变化,此外,欧盟19XX年后的对华经贸政策中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欧盟试图促进中国与欧盟的制度趋同,这在发展政策中体现得极为明显;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欧盟对华总体政策越来越积极,而指导经贸实践的具体政策措施则越来越苛刻。 (1)出于欧盟经济利益需求 从既得的经贸利益来看,欧盟对华经贸政策与经贸关系实绩形成了相互促动的良性循环。1985年中欧贸易协定之后,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突飞猛进,1984年-20XX年间,中欧贸易额增长了近12倍。据中国海关统计,20XX年,中欧贸易额达766亿美元,比20XX年增长11%,其中欧盟进口409亿美元,同比增长7.1%,欧盟对华出口357亿美元,同比增长15.8%.按照中方统计,20XX年,中欧占我外贸总值15%,欧盟是居日本、美国之后的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欧盟对华直接投资自1985年以来也取得了极大的进展。特别进入20世纪90年代,欧盟已成为中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对象,欧盟企业对华投资稳步增长。20XX年,欧盟来华直接投资项目数为1217个,实际投入40亿美元。到20XX年底,欧盟来华投资项目数达12583个,实际投入303亿美元。欧盟对华投资的增长快于我国全部直接投资的平均水平。1986年-20XX年期间,欧盟对华直接投资项目、合同金额和实际投资

金额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到29.0%、25.9%和25.9%,均高于我国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水平;欧盟对华投资的资金密集程度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对华投资,20XX年欧盟投资合同的项目平均规模超过800万美元,远远高于全部外商直接投资280万美元的平均水平。在技术出口方面,欧盟国家是中国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的最大供应者。20XX年-20XX年,欧盟成员国向中国出口技术分别为2317项与1050项,合同总金额为130亿美元。截至20XX年底,中国从欧盟成员国引进技术共13495项,合同总金额约672亿美元,占我国引进技术总额的一半左右。良好的中欧经贸关系实绩为欧盟对外经贸关系的促进与平衡提供了坚实基础,完全符合欧盟的经济利益需求,这促使欧盟在总体政策上重视中国,加强中欧经贸关系。 从潜在的经贸利益看,欧盟将继续在政策上支持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20XX年,中国GDP位列世界第6位,而欧盟20XX年文件认为,“按照购买力平价理论”,中国的经济实力总体上已经与日本持平,仅次于美国。而且,中国已成为电信、运输、能源和环保等行业的全球生力军和重要市场;据估计,到20XX年,中国还将拥有3亿互联网用户,而同期美国的用户数量为2亿。20XX年中国对外贸易已经突破5000亿美元,为世界上第七大贸易国;中国所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迅速上升,仅低于美国而跃居世界第二,已连续9年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而欧洲由于正在建构一个全新的市场结构与政策结构使企业与消费者预期谨慎,从而对欧盟经济增长产生了暂时的不利影响,经济活动难具活力。欧盟1961年-1970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精排版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2018.5.25

第一章一般条款 (5) 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 (5) 第2条适用范围 (5) 第3条地域范围 (5) 第4条定义 (6) 第二章原则 (8) 第5条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8) 第6条处理的合法性 (9) 第7条同意的条件 (10) 第8条信息社会服务中适用儿童同意的条件 (11) 第9条对特殊类型个人数据的处理 (11) 第10条处理涉及犯罪定罪与违法的个人数据 (12) 第11条不需要识别的处理 (12) 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 (13) 第一部分透明性与模式 (13) 第12条信息、交流与模式的透明性——保证数据主体权利的行使 (13) 第二部分信息与对个人数据的访问 (14) 第13条收集数据主体个人数据时应当提供的信息 (14) 第14条未获得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情形下,应当提供的信息 (15) 第15条数据主体的访问权 (16) 第三部分更正与擦除 (17) 第16条更正权 (17) 第17条擦除权(“被遗忘权”) (17) 第18条限制处理权 (18) 第19条关于更正或擦除或限制处理中的通知责任 (18) 第20条数据携带权 (18) 第四部分反对的权利和自动化的个人决策 (19) 第21条反对权 (19) 第22条自动化的个人决策,包括用户画像 (19) 第五部分限制 (20) 第23条限制 (20) 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 (21) 第一部分一般性责任 (21) 第24条控制者的责任 (21) 第25条通过设计的数据保护和默认的数据保护 (21) 第26条共同控制者 (21) 第27条不在欧盟所设立的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代表 (22) 第28条处理者 (22) 第29条代表控制者或处理者进行的处理 (24) 第30条处理活动的记录 (24) 第31条和监管机构的合作 (25) 第二部分个人数据的安全 (25)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政府采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指公共部门和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自1996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政府采购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并为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后,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 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采购人。法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采购资金。法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其他性质的资金和各类形式的间接支付手段。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预算资金和尚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采购人完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三)采购行为。法定的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进行的有偿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四)采购项目。法定的采购项目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采购对象。法定的政府采购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除涉及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采购信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

贸易保护理论与实例(3个)

贸易保护理论与实例(3个) 一、李斯特的贸易保护学说 李斯特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对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过渡。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建立后,德国有了统一对外的关税政策,开始了工业革命。但最初几年,关税同盟的政策是相当温和的。以棉花和毛纱为例,税率仅从6%上升到8%。到40年代初,“面对英国占压倒优势的工业力量,为了使德国日益兴起的工业获得发展,有理由认为加强保护是必要的。”因此,1841年李斯特的著作发表以后,在德国引起强烈反响,他的学说“立刻为关税同盟工业圈所接受,极大的促进了这一时期的保护关税运动,”税率有明显上升的趋势。1843年棉纱进口税提高50%,1844年毛纺织品提高33% ,金属、皮革制成品提高了一倍。另一方面对机器和工业原料却尽量地减免关税。这些措施有效地抵制了英国竞争,使德国的资本主义工业生产得以健康快速发展。随着工业的发展,德国资产阶级的队伍不断壮大,加强了反对封建制度的力量。正如马克思指出,“保护关税成了它(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和专制政权的武器,是它聚集自己的力量和实现国内自由贸易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李斯特贸易保护主义不自觉地充当了推动德国社会转型的动力。以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为显著特征的这一时期在德国历史上被称为“李斯特时代”。 二、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 从促进出口的重点转向对进口保护的重新重视。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以后的很长时期内,其政策措施的重点是鼓励出口,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各国市场竞争加剧,剩余空间有限,尤其是遇到国内经济不景气时,新贸易保护主义又重新重视起对本国进口市场的保护。以美国为例,进入21世纪,美国经济增长率从1999 年的4.1%降至2001年的0.3%,于是美国政府加强了进口保护:一是借助WTO规则,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条款。1995年WTO成立以来,美国的反倾销立案数直线上升,1998年37起;1999年和2000年各47起;2001年则高达74起;20002年共75起。二是恢复传统关税与配额手段,2002年5 月美国单方面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加征30%的关税,11月又对从中国进口的三种纺织品实行配额限制。三是高筑技术壁垒,阻挡外国优势产品的进口。据WTO 统计,2002年上半年,仅仅因为技术壁垒,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分别下降了6%,而日本的进口下降幅度则超过10%。事实上,新贸易保护主义从来没有在一个时期单独采用鼓励出口或保护进口的一种方式,而是两者结合使用。1980年,美国进口产品的大约1/8就属于保护范围,而到了80年代末,该数字达到了1/4。新贸易保护主义又在向传统的进口保护措施回归。 为什么重新重视起进口限制?这依然发源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思想。与重商主义不同,凯恩斯主义将贸易顺差与就业、经济增长联系在一起,一国的贸易顺差可以扩大有效需求、增加就业、促进增长。汉森、萨缪尔森指出一国的出口与国内投资一样,也具有乘数效应,而进口与国内储蓄一样,有减少国民收入与就业的作用。凯恩斯理论给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干预思想注入了新的内涵,国家干预的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金融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对外经济政策等。根据这一思想,新贸易保护主义要求政府加强进口管制,如实行配额制、要求生产国自动限制出口、规定最低进口价格等;同时采用经济手段,诸如优惠贷款、出口补贴等措施来鼓励出口;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对外贸易法规来干预贸易活动从而达到恢复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实现充分就业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凯恩斯主义又被称为“新重商主义”。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合规指南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合规指南 E安全 E安全5月29日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列》(简称GDPR)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英国一份政府调研显示,只有38%的英国公司在GDPR 生效前100天才开始关注该条例,许多美国公司也一样。 按照GDPR 的规定,企业违规可能会面临高达20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28亿元)或企业全球年收入的4%的罚款(取两者中最高的)。除了高额罚款,欧盟数据保护机构(DPA)可在必要时采取纠正处罚,例如禁止处理数据,并对常见的数据处理活动实施临时/确定性限制。因此,想要在欧洲市场立足的企业除了努力满足合规外别无他法。 满足GDPR 的要求,企业到底需要重点了解哪些信息? 不少组织发现保障合规性远比预期的要复杂。市场调查公司Propeller Insights 的一项调查显示,52%的受访企业认为将面临违规罚款。不过,只要小型企业在实施GDPR 最佳实践方面做出显而易见实际努力,监管机构就可能会"宽大处理"。不过,尽管如此,仍免不了高额罚款。因此,满足GDPR 的合规性可谓任重道远。 一、数据控制者&数字处理者 按照GDPR 第4条的第(7)点和第(8)点,数据控制者是能单独或联合决定个人数据的处理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负责决定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不过具体标准应以欧盟或其成员国的法律予以规定;数字处理者指为数据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是,有时难以确定某个实体到底属于数据控制者还是处理者。 谷歌的复杂身份特例: 当涉及包括AdMob、AdSense、AdWords、AdX 和DFP 在内的热门广告产品时,谷歌就是一个数据控制者;当涉及使用Google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_高质量译文(全)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二章原则 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 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 第五章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第六章独立监管机构 第七章合作与一致性 第八章救济、责任与惩罚 第九章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 第十章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 第十一章最后条款

经过欧盟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终于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 1.本条例制定关于处理个人数据中对自然人进行保护的规则,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 2.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特别是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 3.不能以保护处理个人数据中的相关自然人为由,对欧盟内部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全自动个人数据处理、半自动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形成或旨在形成用户画像的非自动个人数据处理。 2.本条例不适用以下情形: (a)欧盟法管辖之外的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b)欧盟成员国为履行《欧盟基本条约》(TEU)第2章第5款所规定的活动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c)自然人在纯粹个人或家庭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d) )有关主管部门为预防、调查、侦查、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防范及预防公共安全威胁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3.欧盟机构、实体、办事处和规制机构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适用(EC)第45/2001条例。根据本条例第98条,(EC)第45/2001条例和其他适用于此类个人数据处理的欧盟法案应当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条例的原则和规则。 4.本条例不影响2000/31/EC指令的适用,特别是2000/31/EC指令第12至15条所规定的中间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的适用。 第3条地域范围 1.本例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论其实际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在欧盟内进行。 2.本条例适用于如下相关活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即使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不在欧盟设立: (a)为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此项商品或服务是否要求数据主体支付对价;或 (b)对发生在欧洲范围内的数据主体的活动进行监控。 3.本条例适用于在欧盟之外设立,但基于国际公法成员国的法律对其有管辖权的数据控制者的个人数据处理。 第4条定义 就本条例而言: (1)“个人数据”指的是任何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信息;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是一个能够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个体,特别是通过诸如姓名、身份编号、地址数据、网上标识或者自然人所特有的一项或多项的身体性、生理性、遗传性、精神性、经济性、文化性或社会性身份而识别个体。

欧盟对华贸易政策陷入两难

欧盟对华贸易政策陷入两难 当卡洛?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2010年出任欧盟(EU)贸易专员时,他向批准此项任命的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承诺将对中国采取更强硬的立场。他也是说到做到。 在德古赫特任下,欧盟曾将矛头直指中国政府囤积原材料,威胁不让中方获得政府合同,并指控中国向制造商提供非法补贴,加大马力推动出口机器的运转。 接下来似乎是迄今为止最引人关注的行动:苦苦挣扎的欧盟太阳能电池板厂商在7月提起申诉,引发欧盟对中国厂商涉嫌倾销进行调查。

但上周,随着欧洲最有权势的政治人物、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Angela Merkel)在京会见中国领导人,反倾销案和欧盟的强硬对华立场却明显松动。 与中国总理温家宝会晤后,默克尔似乎不支持欧洲公司对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要求。她告诉记者,争端应当通过对话而非反倾销案解决。 “保护主义不是出路,”她说。 德国总理介入此事的一个多星期后,正是德古赫特决定是否展开正式调查、将案件推进下去的时候。默克尔的举动让人大跌眼镜,因为率先提出申诉的SolarWorld是一家德国公司,而默克尔本人的顾问也在北京之行前表示,德国要等到德古赫特做出决定之后才能采取行动。 专注于贸易事务的布鲁塞尔智库——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ECIPE)的主任李-牧山浩石(Hosuk Lee-Makiyama)表示:“有些讽刺的是,德国可能在由其本国行业提起申诉的太阳能电池板案上唱反调。德国政府从一开始就打算息事宁人。” 德古赫特和欧盟尝试挑战其眼中中国在欧洲从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在困扰他们的问题中,太阳能电池板案是迄今最为引人注目的一个。不为人知的是,欧盟贸易官员常常会

浅谈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浅谈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摘要】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 额标准以上的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文章主要对政府采购中相关的法律盲点进行梳理,并针对问题提出些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278(2012)04-092-01 政府采购行为是伴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在一个社会中没有国家自然就没有政府,那就更谈不上政府采购了。关于政府采购的官方定义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是这样表述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作为一种制度,政府采购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在1782年由政府设立的文具公用局就是专门负责政府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的一个机构,并在同时间开始对政府采购进行立法。1792年,美国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也开始就所需的办公用品进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并于1861年也通过了了《联邦采购法》。开始就政府的采购行为所进行的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标志着政府机构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初步形成。 政府采购工作烦琐复杂,牵涉到一系列的环节和手段,并与国家

利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政府采购也是我国法制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的法制经济,就是对各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的经济。而如何针对政府采购建立起相关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关键是如何把已确立的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转化为各行为主体行为时的准则,从而使市场主体特别是政府采购主体的交易行为得以规范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立法规范,从而建立起一系列的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虽已针对政府采购建立起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远远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 第一、是可操作性不够强。主要是些指导性地,原则性的法律,操作空间不够。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就像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都是些很难贯彻到具体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去的一些法律规范,太宏观、太原则了。 第二、各地立法差异大,不具有普遍性。这主要是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因此各地方由此而制定的政府采购法规自然也不一样,这就造成了各地立法上的差异。 第三、就是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空白,特别是很多细节缺乏规范。虽说我国也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相继出台了不少的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解答(第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6.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1.支付货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可能是进口国的货币、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这将取决于下列因素: (1)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 (2)货币的币值是否稳定。 (3)政治风险。 (4)行业习惯。 2.票据 (1)票据的法律特性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特点: ①票据是流通证券 a.票据可以自由转让,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必通知债务人(付款人)就可以使受让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行使权利。 b.正当持票人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②票据是无因证券 在非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基础法律关系影响。 ③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要式是指票据必须以书面做成,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某些格式(如背书一般在背面书写),更重要的是必须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和内容。 (2)票据法律体系 ①法国法系 a.在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中就有关于票据的规定。 b.经过修订编入1807年商法典内,作为其中的一章。 c.仅把票据作为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而很少考虑以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其具体表现是没有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严格区别开来。 d.法国法强调在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要有资金关系。 ②德国法系 a.德国票据法公布于1871年,它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作为信贷工具的职能。 b.票据是一种不要因的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 c.德国法对票据的形式要求比英国法严格。 ③英国法系 a.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82年《汇票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 b.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与信用工具的作用,保护正当的持票人。 c.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分离开来,而且在形式上也采取较灵活的态度。 ④日内瓦公约体系 a.20世纪30年代初期通过了4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浅论中国和欧盟的贸易关系

浅谈中国和欧盟贸易关系 摘要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国与欧盟贸易关系日益紧密,欧盟在中国对外贸易合作中的战略地位日益重要。然而中欧贸易也存在着贸易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等问题。在未来,中国除应关注欧盟对华经贸合作的共同政策和指导原则外,更应注重拓展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我们也必须进一步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目的。 关键词:中国;欧盟;贸易关系;现状;

Introduction to China and the European Union trade relations Abstract China and the Eu is the world's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and regional economic group, the world's stage two important forc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economy. Since China and the Eu established comprehensive strategic partnership,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rapid change of the pattern, increasingly clos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the Eu's trade, the European Union the strategic position in China's foreign trade coopera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owever, there exists a trade imbalance, trad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evant problems such as im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In the future, China should focus on the Eu's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with China common policy and guiding principles, mor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expand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between Eu member states. We also need to further strengthen China-Eu comprehensive strategic partnership, the two side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mutual benefit and win-win results. Key words: China; Eu;Trade relations;Current situation;

分析近五年来美国和欧盟在贸易领域的种种限制

分析近五年来美国和欧盟在贸易领域的种种限制 摘要 贸易限制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繁多,各国适用的贸易壁垒也层出不穷。近五年,欧美各国对于其他国家的贸易限制不断升级,尤其对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随着与欧美等国的贸易联系不断加强,各种矛盾也随之出现。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贸易保护主义在欧美发达国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拉美与亚洲国家不断遭受欧美发达国家贸易制裁。在过去5年间,针对亚洲国家的反倾销措施数量占比高达74%。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7月16日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显示,欧盟在2011年——2012年共执行112次反倾销措施,主要针对亚洲国家特别是中国。 关键词:贸易限制欧盟美国 2014年1月31日,世贸组织在最新发布的《国际贸易环境发展概览》中称,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新的贸易限制措施共计407项,相比一年前同期的308项有较大上升,新的限制措施影响全球货物贸易总额的1.3%,约2400亿美元。2013年,中国出口产品共遭遇各类贸易救济调查92起,美国发起涉及中国产品的“337调查”19起,一些国家陆续提高进口关税或实施进口配额,中国产品成为这些限制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一、近五年欧美重大贸易限制案 1、美国商务部09 年11 月24 日作出终裁,以中国油井管存在补贴为由宣称将对相关产品实施10.36%至15.78%的反补贴关税制裁。该案涉及金额约27 亿美元, 是迄今为止美对华贸易制裁的最大一起案件。 2、美国商务部11 月5 日初步裁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金属丝网托盘征收最高达289% 的反倾销关税,这是2010 年美国政府对华贸易限制的第一项裁决。 3、欧盟反倾销委员会09 年7 月28 日在布鲁塞尔投票表决,支持欧盟委员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 5 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的建议,以取代此前为期6 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就在此前一天,欧盟部长理事会在没有举行讨论的情况下决定对中国产钢线材(也称钢盘条)征收为期 5 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24%。 4、欧盟于09 年24 日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和铝箔征收为期5 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分别高达39.2%和30%。 5、今年6月3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代表美国乘用车及轻型卡车轮胎产业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 二、浅析欧美对华进行贸易限制的原因 1、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保护主义根深蒂固是贸易限制的根本原因,而由于WTO 某些规则的模糊性,当发达国家不景气时,这种保护倾向尤为严重。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当经济发展不平衡时,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会激烈碰撞。 2、国际贸易规则不完善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影响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而这些缺陷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成员谈判地位的差异造成的。这是由一些发达国家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决定的。这种过分保护,易出现权力滥用,导致隐性贸易摩擦。由于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形成反倾销事实,起诉国都不会被追究责任,而此举却会给调查对象带来严重损失,各国因此堂而皇之地利用反倾销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对其国内夕阳产业实施保护。 3、中国经济崛起引起经贸摩擦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试题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不定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___________起施行。 A、2002年1月1日 B、2003年1月1日 C、2004年1月1日 D、200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___________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A、财政性资金 B、非财政性资金 C、经营收入 D、捐赠收入 3、政府采购应当遵循___________。 A、公开透明原则 B、公平竞争原则 C、公正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___________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A、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___________。 A、不需回避 B、必须回避 C、应该回避 D、可以回避

6、___________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A、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___________等。 A、采购人 B、供应商 C、采购代理机构 D、企业 8、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___________。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团体组织 D、企业 9、集中采购机构是___________,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A、非营利事业法人 B、营利事业法人 C、国家机关 D、社会团体 1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_______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浅谈新贸易保护主义

浅谈新贸易保护主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强化,关税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功能弱化。与此同时,全球发生的产业分工转移,资本、技术流动也形成了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竞争力变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发达国家便以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约束的方式,推出“新贸易保护主义”。 1.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了解与认识 1.1.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含义 所谓新贸易保护主义,就是指通过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竞争的国际贸易理论或政策。关税、进口配额、外汇管制、烦琐的进出口手续、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等都是国际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出现的这股“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潮,旨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按照本国的经济社会特征,强化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维持其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和支配地位。 1.2.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 其一,歧视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空间内打“合法”的传统贸易保护牌,如反倾销、反补贴等。 其二,虚伪性。根据自己的经济社会的先发优势,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后发劣势,创造种种新的贸易壁垒,如技术标准壁垒、绿色环保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劳工标准壁垒等等。 其三,单边性。直接挑战世贸规则,严重损害了世贸组织的权威性,增加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相关案例的数量和争端解决的复杂性,如美国运用其国内

“301”条款1采取单边贸易制裁措施。 其四,广泛性。贸易保护的范围在扩延,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延伸至服务贸易,尤其是金融、汇率、知识产权等领域。 其五,对核心技术实行垄断性保护、歧视性要价。 1.3.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一,当今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根本原因也在于各国经济疲软和整个世界经济的衰退。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经济都不太景气,美国挥舞起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随之而来的欧盟等一些国家也纷纷效仿美国,筑起贸易壁垒,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泛起。 二,国际竞争的加剧,各国对外贸易发展不平衡。各国政府不仅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身的产业和利益,而且直接介入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的竞争。 三,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发展的影响。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差额的分布。亚洲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制成品出口也在不断增加,使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处于贸易逆差的处境。为了改善这种情况,这些发达国家对亚洲一些国家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 四,WTO规则体系存在的缺陷。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使用的条款存在一些漏洞,让贸易保护主义有机可乘。 五,贸易政策的相互影响,不同贸易国之间的政策影响极为显著,一国实施贸易保护政策,很快就会招致别国迅速实施相应政策。 1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欧盟金融业数据保护法律

Financial Privacy and Data Protection in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 Prof. Dr. Alfred Büllesbach, Chief Corporate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Prof. Dr. Alfred Büllesbach customer data PIN TAN credit line account balance debit balance name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ccount number spreading of risks Income financial obligations Places of whereabout s

Risks and Dangers ?Creation of User profiles ?Manipulation of transferred or stored data ?Unauthorised knowledge of data ?Misuse of data for purposes they were not collected for ?Unauthorised use of data ?Deletion of data by unauthorised persons Objective of Data Protection: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rights of those whose data is being processed Prof. Dr. Alfred Büllesbach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8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责任即为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违约责任仅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即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通过合同文件事先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此为违约责任的任意性。此外,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两种,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条件,后者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2)归责原则。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采用何种方法,即为归责原则。在合同法原理中,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理论。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中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构成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和配合承包人的工作、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分类

财经法规复习资料(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基础和工作保障,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法》的制定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我国于200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束,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是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除财政部外,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国务院部门也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对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不是政府采购的主体。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 集中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执行模式之一。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专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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