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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及协调

浅析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及协调
浅析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及协调

浅析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及协调

摘要:本文对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及协调办法做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股东债权人利益冲突协调办法

随着现代市场的不断完善,债务融资的优势日渐凸显,在债务融资条件下,不但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减轻企业税负,还能充分利用债务融资的杠杆效应增加企业财富,并且企业原有的控制权结构基本不受影响,也不会引起控制权的稀释。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债务方式来筹措企业运营的资金。这样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债权人作为公司的预付款者,有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这样来看,公司的部分经营所得实际上是由股东和债权人共有的,如果二者都以各自利益为出发点,就会为争夺这部分利益而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使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会产生相应的代理成本并带来非效率投资问题,使企业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进而造成企业资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样协调好二者关系,使双方达到共赢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 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形成的原因

负债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商业信用、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资金使用权的一种融资方式。在企业筹资活动中,负债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当企业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也形

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债权人贷款给企业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并能保证本金到期安全收回,而企业借款的目的是用它扩大经营投入有风险的生产经营项目,获取高额的利润,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股东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以及财产的拥有者,他会试图将企业的经营扩大,这样就会使得企业的盈利建设与企业的扩大项目上,而债务人他们追求的就是在企业有条件偿还账务时及时给于偿还,他们不管企业的后期经营。股东-债权人利益冲突发生于股东追求股权价值最大化、而不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时。因为当股权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出现矛盾时,股东为使自身效用最大,就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名下时双方冲突便会出现。

2 股东与债权人冲突带来的问题

2.1 股东与债权人冲突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可以说有的理论认为企业就是一种契约的组合,由于存在着企业信息的不对等或者合约的不完备等这样就会导致公司利益主体之间的目标不相同,这样就会存在利益的冲突,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代理成本。尤其是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必然就会引起负债代理成本的产生,负债代理成本包括:①负债影响企业的长远投资导致企业的财富积累损失即机会成本;②由债权人和股东/经理(即企业)承担的监督和约束支出;③破产成本和重组成本。

2.1.1 破产是企业的最后选择,由于他的现有企业资金不足于支撑企业的后续发展它就会破产,可以说破产无论对债权人

还是对社会都是一种有效的选择。但是在选择破产时企业的管理者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案,而在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权力受到了诸多限制,一般认为,破产对管理者的保护主要表现在重组对管理者的保护上。与清算方式相比,重组给予现有管理者许多优势,最主要的就是能使管理者保住现有的地位。这样债权人为了使自己在企业破产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就会产生破产成本,包括破产威胁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权益的代理成本。这样无形中产生了资源的损耗。

2.1.2 重组成本即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债权人为了避免企业破产,可以通过申请公司重整的资格,公司通过重建而获得再生,其直接目的在于,挽救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公司陷于困难或者已暂停营业或者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免于解体或者破产,从而获得再生。其间接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重建再生,具有较好效益及清偿、分配能力,来保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这种过程中债权人和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会付出相应的重组成本。

2.2 股东与债权人的冲突引发的投资问题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该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出发投资于净现值大于零的项目,放弃净现值小于零的项目。国外文献研究表明,由于委托代理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股东与债权人存在的利益冲突很可能使企业放弃现金流稳定且净现值为正的项目,而接受现金流波动较大但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从而产生非效率投资行为,损害

债权人及企业整体利益。

2.2.1 资产替代问题当股东与经理利益一致时,负债水平越高,股东/经理越有动机去从事那些尽管成功机会甚微,但一旦成功获利颇丰的投资。因为股东可以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来增加自己的财富,而把剩余风险留给全体债权人。

2.2.2 投资不足问题投资不足主要包括主动投资不足和被动投资不足。主动投资不足是负债融资的企业将拒绝那些能够增加企业市场价值,但预期收益大部分属于债权人的投资,即使这些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正,对股东来说在承受风险的同时得不到任何收益,那么该项目就不会被实施。被动投资不足使企业负债水平较高时,现有债权人或新的债权人可能因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大或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对其不进行出资,造成企业因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而使投资额降低。

3 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的协调

3.1 完善债权人参与机制对于高资产负债率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公司)应建立股权与债权的共同治理的模式。这一类公司属于高负债型,公司经营的风险对债权人的总体影响甚至超过对股东的总体影响。现行公司立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属于事后保护,具有滞后性。要改善这种局面,就有必要从债权发生时由债权人会议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行使对公司日常业务的监督权。发挥债权人治理的作用,如果公司没有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可以采取措施终止雇佣该管理者。这就意味

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管理者要关注债权人的要求,同时管理者又是股东的代理人,所以管理者在做出融资决定时必须满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公司管理者能够真正地起到托管人的作用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例如,Cable(1985)发现,银行在公司的参与程度与公司的财务业绩之间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银行参与在假设中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3.2 债务契约协调冲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关系。债务契约的规范程度或完备程度决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的风险。鉴于在我国债权人利益常被忽视的情况下,提高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债务契约侧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债务契约根据双方实力和博弈力量的强弱,包含的项目不尽一致,一般而言可以包含如下方面:

3.2.1 对企业会计数据的要求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利益直接联系着,它对于企业的了解主要指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其它的信息,因此债权人对企业有以下要求:①企业债券人定期对企业的综合业务情况进行了解。②债权人对于企业的财务程序具有选择权,他可以在企业的合同中加以说明。③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的会计变更时要及时的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遇到不可避免的变更必须要提前通知债权人,并且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报告给债权人。

3.2.2 对企业资本债务的限制作为一个企业它是追求利

润最大化的,企业有时为了增加利润而决定增大财务杠杆,这样就会产生新的债务,这样就会导致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这样也就增加了企业的风险,这是现有的企业债权人不愿意的。因此在企业的债务契约中对企业在债务存续期间的再举债做合理的限制。①企业的债务契约一般规定企业不允许增加新债,如果确实需要增加需取得债权人同意。②及时清偿应缴税金和其他到期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现金流失。同时债务契约除了考虑报表负债项目的内容增加,还应禁止企业有可能带来或有负债的行为。③债务契约一般都不准企业再以任何资产作为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以减少企业的破产风险减低债权人的债务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两者之间的冲突变得不可避免。但是若通过种种努力使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让股东和债权人携手努力,使企业资源优化配置,进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则使双方受益,实现共赢

股东与经营者的冲突与协调

1.如何理解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又如何理解股东和债权人之 间的冲突和协调? 1.股东和经营者间的冲突 经营者的目标是增加报酬,休闲时间,避免风险.但往往其目标和股东不完全一致,经营者可能为了自身的目标而背离股东的利益.(1)道德风险,经营者会为了自己的目标,避免提高股价的风险,不努力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2)逆向选择,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目标,挥霍股东的财富. 2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协调 (1)监督,股东和经营者由于分散或远距离,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股东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经营者的行为.(2)激励,股东可以通过让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来鼓励他们采取符合股东最大利益的行动.通常,股东会同时采取这两种方式来协调自己和经营者的目标.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偏离股东目标的损失之间此消彼长,互相制约.股东要权衡轻重,力求找出能使三项之和最小的解决方法,它就是最佳的解决办法.3.股东和债权人的冲突 债权把资金借给企业目的是到期时收回本金和约定的利息收入,公司借款的目的是用它扩大经营,投入有风险的生产经营项目,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股东得到资金后可以通过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伤害债权人的利益,常用方法:第一,股东不经债权人的同意,投资于比债权人预期风险更高的新项目.如果计划失败,对债权人来说,超额利润肯定拿不到,发生损失却有可能要分担.

第二,股东为了提高公司的利润,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指使管理当局发行新债,致使旧债券的价值下降,使旧债权人蒙受损失.如果企业破产,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要共同分配破产后的财产,使旧债券的风险增加\价值下降.4.股东和债权人的协调 债权人为了防止其利益被伤害,除了寻求立法保护,如破产时优先接管,优先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外,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如规定资金的用途,规定不得发行新债或限制发行新债的数额等. 第二,发现公司有损害其债权意图时,拒绝进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实现股东财务最大化,如果一家公司只有股东,没有别的因素,那么我们应该可以说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比较一致的。但是,这只是比较理想化的想法,一般来说,企业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股东和债权人,而且这三方面的目标应该说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股东和经营者 经营者的目标是:增加报酬和闲暇时间(二者有矛盾),避免风险(避免出现劳动和报酬不等的结果。也就是说经营者认为没有必要为提高股东财富而冒险。决策对了,企业价值提高了,股东财富增加了,对他们来说没有好处,但是如果决策错了,他们的名誉地位可能就会下降,甚至有可能被扫地出门。)因此,他们不必十分卖力地干,“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样就可以减少犯错,

利益相关者们如何影响企业战略

利益相关者们如何影响企业战略 只有当企业的管理者清楚认识到,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最真实的需求以及影响其需求的因素,并采取有利于满足内外部利益相关者需求的行动,才能使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竞争环境、竞争优势和竞争标的产生积极影响,从而有助于实现企业战略的成功。处于新兴市场中的中国企业大多被利益相关者推向多元化,因此应预先考虑战略类型的变革对企业信誉的影响,制定应对策略。 如果你连续三年关注我们的信誉100企业榜单就会从中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凡是排名靠前的企业无一不是高度专业化经营的公司,而排名靠后的企业往往是多元化经营的公司,这一点在中国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多元化经营的公司的信誉低于专业化经营公司信誉的呢?企业的多元化战略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诱因。 在中国,联想、TCL、康佳、春兰等等上了规模的企业,都热衷于多元化的公司战略,而正是这样的战略方法,令大量中国企业陷入了困境,从而导致企业竞争力连年下滑。 多元化经营战略之所以被中国众多企业采纳,是基于中间产品市场,包括知识、技术、商誉、零部件、材料等市场不完全性的考量。这种不完全性是市场失效及中间产品的特殊性所致,如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外部市场上转让容易扩散。中间产品的这种特殊性导致买方或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价格的不确定性。这种缺乏市场以供企业之间交换产品,或某些市场经营效率低下的最终结果都将导致企业市场交易成本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为追求最大的利润,开展多元化经营,避免外部交易成本,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便成为理所当然的选择。 利益相关者战略路径 那么,利益相关者为何会对企业战略成功的决定要素产生影响。弗里曼认为影响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原理: (1)合作原理。它说明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和企业合作来满足他们的需求,两者之间不是零和博弈的关系。企业家和管理者一起工作,维持和顾客、供应商、金融家和社区机构之间的交易和关系。每个团体对企业工作的支持对企业战略的成功至关重要。 (2)持续创造原理。它认为企业是一个持续创造价值的源泉,在价值的激励下和利益相关者合作,创造出新的价值。现代企业创造价值不但不必摧毁别人,而且还可以通过改善每个人的状况来实现。 (3)复杂性原理。它认为人是复杂的,具有许多不同的价值观。人不仅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人有时是自私的,有时又会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行动。

民事起诉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主要负责人: 电话: 被告一: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二: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对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本金元、利

息元债务及自年月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债务(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的%计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系本案所涉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阐明原告系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 二、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清算。 因 ____________________ 公_ 司未按规定办理年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__商分局 于 _________ 年月日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责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__司股东依法限期 进行清算。但二被告作为公司股东,自公司出现上述法定解散事由至今已逾(时间),不仅未对进行清算,还转移、隐匿、私分了该公司财产并解散了工作人员,致使上述债权至今未实现。 综上,由于二被告原因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二被告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应就原告债权未能受偿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故此,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等法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民法院 具状人: 主要负责人:

大股东能否有效控制管理层

大股东与管理层的控制权之争 以黄光裕和陈晓为舞台主角的国美控股权之争,是世界公司发展史上的一个影响深远的事件。它综合了企业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整个事件中,有大股东与小股东之争;有创始股东和财务投资者之争;有大股东和管理层之争;还有其它许多的小股东和其它机构投资者参夹其中。以往观点大多认为大股东与管理层利益一致,或将大股东定位为管理层的控制者,然而通过对国美电器的案例研究,发现国美电器中最为突出的委托代理问题为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控制权之争。对于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的大股东黄光裕,其主要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以陈晓为代表的管理层。管理层通过利用法律适用、引入外部投资者、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等途径和方式来摆脱大股东的控制。 2010年5月11日,国美电器按例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大股东黄光裕突然发难,在12项决议中连续投出5 项否决票,包括否决董事会任命来自贝恩资本的竺稼等3 人为非执行董事。当晚,国美电器紧急召开董事会否决了股东大会决议,强行委任贝恩资本推荐的3名董事人选加入董事会,从而使得国美电器大股东与管理层的矛盾公开化。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此迅速地被董事会否决,这在公司治理的历史上并不多见。之后,大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一直围绕公司的控制权进行激烈的争夺,最终大股东获得了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但是,在大股东与公司管理层控制权的争夺中并没有最后的赢家,国美电器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公司的控制权争夺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一、案例简介 1.公司概况 国美电器是中国的一家连锁型家电销售企业,也是中国内地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之一。国美电器于1987 年设立第一间电器零售门店,1999年国美开始全国性跨地域经营。2004年,国美电器在香港上市,自此以后,其在全国各地进行大规模地扩张,如合并永乐电器,全面托管大中电器。到2010年,国美电器在中国大中型城市拥有直营门店1200多家,年销售收入509亿元。睿富全球最有价值品牌中国榜评定国美电器品牌价值为553亿元,成为中国家电连锁零售第一品牌。 2.事件介绍 国美电器的大股东与管理层的控制权之争可分为4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06年7月~2008年11月),黄光裕收购永乐电器,陈晓担任国美电器CEO。 (2)第二阶段(2008 年11 月~2010 年5 月11日),黄光裕入狱,由陈晓任董事局主席,同时引入贝恩资本。 (3)第三阶段(2010年5月11日~2010年9月28日),双方围绕股权和董事会的控制权进行一系列的较量。

PPP项目利益相关者协调和分配研究.doc

PPP项目利益相关者协调和分配研究- 摘要:PPP项目是我国目前企业主要的融资手段,其良好的融资模式与当前项目所涉及到的双方利益协调有着重要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PPP项目中双方的利益分配决定了当前项目能否顺利的进行下去。同时,对PPP项目利益相关者进行合理的协调与分配,在双方遇到突发状况的时候,可以有效地减小双方利益的损害程度。由此可见,PPP项目利益相关者协调和分配研究是我国当前企业进行融资时的首要研讨问题。本文通过笔者浏览多部相关文献,以及结合数位国内著名融资专家的相关理论,针对PPP项目利益相关者协调和分配研究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PPP项目利益相关者协调和分配融资模式 目前,我国的PPP项目距理想化模式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其中,最明显的问题就是我国PPP项目没有良好的利益与风险的合理分配体系。这一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PPP项目的发展,因为,双方在进行理想化的PPP项目时,也就代表了一个新的效益以及风险结果孕育在了其中,这个时候,如果不能建立完善、合理的利益与风险的合理分配体系,双方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往往容易产生利益纠纷等资金方面的分配问题。总而言之,PPP项目的产生,源于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与需求,在PPP项目进行的期间,双方需建立好利益与风险的合理分配体系,避免在遇到突发状况时产生利益矛盾。 一、PPP项目利益分配的概念 PPP项目利益分配的基本概念,是指PPP项目所涉及到的双方利益分配方案以及风险承担情况。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

境下合理的制作PPP项目利益分配方案是企业双方进行PPP项目合作的基本原则。PPP项目利益的分配原理是指企业双方在进行PPP项目融资或者合作的过程中,对项目结果的一种资源承担,即对突发状况的风险承担比例。 二、我国PPP项目中利益分配的影响因素都有哪些 (一)双方的努力水准 我国PPP项目以双方合作、共同寻求利益的模式为主要载体,因此,在双方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其PPP项目中难免出现一些不利于合作的不良现象。其中,某一方或是双方在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出现懈怠心理是目前PPP项目中最常见的不良因素。这一不良因素会对我国PPP项目中利益分配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相反,在双方进行PPP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对当前合作模式都处于非常努力的状态,那么这项PPP项目的收益效果不言而喻,是非常高的,并且,双方的当前的合作模式以及合作态度在同行业中,甚至整个市场会有收到良好的评价。 (二)相关部门的督促力度 上文我们提到:某一方或是双方在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出现懈怠心理是目前PPP项目中最常见的不良因素,而除了这种不良因素外。相关部门的督促力度同样会对我国我国PPP项目中利益分配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双方进行PPP项目合作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个公共机构,也就是建立PPP项目利益分配体系的管控者以及督促者。此时的公共机构对双方合作过程中的督促力度在整个PPP项目能否有效地进行下去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公共机构的督促是企业双方在进行PPP项目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管理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当前PPP项目会避免出现很多双方信息不平衡、利益分配不均匀以及风险承担程度不一致的局面。

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怎么办

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怎么办 一、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表现 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分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两类。 (一)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列举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上述列举的“其他行为”具有兜底性质,实践中具体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如果董事和高管 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将自身或第三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都有可能违反忠实义务。 (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没有对董监高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具体行为表现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判断董监高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需注意以下两点: 1、同类参照标准

即一般情况下,应当参照其他同类水平的董监高人员,在同类公司、同类职位和近似情形中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勤勉。但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如果董监高人员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且其获得的薪酬待遇也超出其他同类人员时,则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和经验。 2、不以经营决策失误的结果为标准 商业活动纷繁复杂,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达成一项交易、作出一项决策,取决于诸多因素,所有的这一切往往不可复制。不同的交易情形,即便表面因素近似,但同样的决策,可能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董监高人员是否勤勉,不应以决策的最终结果来判定。只要行为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决策,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范,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决策正当性的因素,比如行为人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等,则应当认定行为人勤勉诚实地履行了义务,而不管这项决策的最终结果如何。 如果董监高人员遵循了正当的决策程序,只是因为自身能力、经验等因素的局限,最终出现决策失误,这不构成对公司侵权,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但可能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规定承担行政管理责任,比如降职、撤职等。 二、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认定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赔偿责任需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则不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而可能直接依据侵权法规承担责任。 2、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只是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则可能构成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责任。 3、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是损害结果的要求。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失的结果,相关董事高管应停止相关行为,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认定董监高人员的赔偿责任,不需要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实际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本身已暗含过错,即便不是故意,至少也属于重大过失。 三、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救济程序 (一)股东为公司利益代位起诉

宏伟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与利益冲突案例

宏伟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与利益冲突案例 宏伟公司是一家从事IT产品开发的企业。由三位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出资100万元,三人平均分配股权比例共同创立。企业发展初期,创始股东都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目标,关注企业的持续增长能力,所以,他们注重加大研发力度,不断开发新产品,这些措施有力的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实现了营业收入的高速增长。在开始的几年间,销售业绩以每年60%的递增速度提升。然而,随着利润的不断快速增长,三位创始股东开始在收益分配上产生了分歧。股东王力、张伟倾向于分红,而股东赵勇则认为应将企业取得的利益用于扩大再生产,以提高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实现长远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坚持企业长期发展的赵勇被迫退出,出让持有的1/3股份而离开企业。但是,此结果引起了与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广大供货商和分销商的不满,因为许多人的业务发展壮大都与宏伟公司密切相关,他们深信宏伟公司的持续增长能力将为他们带来更多的机会。于是,他们威胁如果赵勇离开企业,他们将断绝与企业的业务往来。面对这一情况,企业两位股东提出他们可以离开企业,条件是赵勇必须收购他们的股份。赵勇的长远发展战略需要较多投资,这样做将导致企业陷入没有资金维持生产的境地。这时,众多供应商和分销商伸出了援助之手,他们或者主动延长应收账款的期限,或者预付货款,最终使赵勇又重新回到了企业,成为公司的掌门人。经历了股权风波后,宏伟公司在赵勇的领导下,不断加大投入,实现了企业规模化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的竞争力和价值不断提升。 思考题: 1. 赵勇坚持企业长远发展,而其他股东要求更多分红,你认为赵勇的目标是否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相矛盾 2. 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与供应商和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是否矛盾,如何协调 3.像宏伟这样的公司,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二为一的,这对企业的发展有什么利弊 4.重要利益相关者能否对企业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 案由:黎总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与梁某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却迟迟等不到货款,起诉公司后对方当庭承认欠款事实,轻松胜诉。然而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正当我方准备起诉梁某之际,却发现梁某早已将投资额为50万的10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 再度商议 “这公司名下没有财产,股权也转让出去了。王律师,钱还能要回来吗?”历经一年多的诉讼,黎总早已身心俱疲,现梁某的逃避债务行为更是雪上加霜。原来早在一审判决前,梁某就将其全部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这是典型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明显是想金蝉脱壳逃避债务。至此,我立即安慰道,不论将股权转多少手,欠款仍可追回。 另辟蹊径 鉴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所负债务,若想追回欠款只能向股东追索。随后,我决定将梁某及其弟弟一同列为被告,重新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为案由起诉。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一人有限公司仅有一名股东,组织结构较为简单松散,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是一人有限公司的通病,梁某若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博弈 质证阶段,对方律师竟提交了一份来源不明的《返修单》,妄图证明因我方售卖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付款,在对证据进行研判后,我立即提出反驳:“1、返修单并无我方签字或盖章,其真实性无从考证。2、原案一审被告答辩‘原告起诉的贷款金额属实’,已经承认了非因质量问题欠款。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早应在原案件提出抗辩,而非直到现在才举证。”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我方发言时始终面色冷局,丝毫未为我方有理有据的事实陈述所动。 紧接着,我出具《银行账户情况说明》,证明梁某妻子使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王总的公司转账货款5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足以表明梁某的个人财产未独立于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不仅从民法理论上阐述了相关原则作为理论支撑,还引用了《公司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直接论证依据,整个发言阶段逻辑严密、说理充分。对方律师仍负隅顽抗,但早已没有了早前的气势,日渐式微。最终法官判决我方胜诉,由梁某及其弟弟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让梁某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梁某无法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股权受让方梁某弟弟作为全资股东在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

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利益冲突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2006年第1期湖湘论坛 N o 11,2006(总第106期) H UXIANG FORUM G eneral N o 1106 ?经济论坛? 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利益冲突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3 汪 忠,曾德明,陈春晖 收稿日期:2005-10-08 3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1B JL022〕,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十五”规划项目〔01JD79002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汪忠,男,安徽桐城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治理、战略管理与绩效评价。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存在着利益冲突,这在企业并购上也会有所表观。本文首先分析企业并购效应及其对机构投 资者与管理者利益的影响,接着提出了相应的策略,最后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企业并购的特点并得出一些启示。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管理者;利益冲突;公司治理;企业并购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06)01-0070-03 一、引言 企业并购,企业兼并与收购(Mergers 和Acquisitions )的简称,是企业为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运用可控制的资产去购买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并使目标企业法人地位消失或引起法人实体改变的行为。企业并购起源于美国,自19世纪末以来已经历了五次大的浪潮。传统的并购理论主要讨论的是“成本降低型”并购,强调通过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节省交易费用的方法,推动兼并后企业成本下降,获得利润增值。事实上,企业并购还存在“利益转移型”,主体涉及股东、管理者、员工和债权人等不同利益方,参与主体试图利用市场不完善性,加强自身讨价还价能力,获取最大限度利益。“利益转移型”并购并不意味着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以伤害股东利益为代价。 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美国企业存在Berle 和Means (1932)所述股东分散化而造成搭便车问题,包括企业并购 决策在内的实际权力被管理者控制,企业并购决策并不一定维护股东利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的变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机构投资者开始崛起并开始参与公司治理(G illan ,Hartzell ,S tarks ,2003)。机构股东的崛起标志着公司从“两权分离/管理者主导的贝利—米恩斯模式”演变为“两权分离/投资者主导的模式”。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利益强有力的代表,改变了股东相对于管理者的弱势地位,开始对企业并购决策活动施加影响。本文主要研究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在企业并购中的利益冲突与整合策略,最后结合中国上市公司并购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一些建议。 二、企业并购对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的影响 机构投资者以机构法人身份参与投资活动。广义机构投资者包括各种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 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还包括各种私人捐款 的基金会、社会慈善机构甚至教堂宗教组织等(Prowse , 1992)。而狭义的机构投资者则主要指各种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及保险公司。滕 瑞、黄亮(2000)、董华春(2003)和类淑志(2004)认为中国机构投资者包括各种法人机构。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方式,本文采用广义机构投资者定义,认为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等三类企业。 Schleifer 和Vishny (1997)指出,在现代公司中股东比其他利益相关者(管理者、员工)更易受到伤害。作为股东利益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冲突原因主要是由于目标、时间性、敏感性、风险偏好以及权力配置等不同。机构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1经济利益不同。由于存在代理问题,管理者并购决 策时,可能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并非考虑是否为股东带来利益,这特别表现在单纯追求规模的企业并购。Mueller (1990年)认为管理者有扩大企业规模的动机,因为管理者的报酬是公司规模的函数。Firth (1980)发现购并公司管理者在购并后的两年里,平均收入增加了33%;而未发生购并的公司其管理者收入只增加20%。 企业并购对管理者有利并不意味着股东财富的增加。对管理者而言,经营大企业意味着更有收益、权势、声望和地位。企业并购比内部投资更迅速地使企业规模扩大,管理者热衷于通过并购建立企业“帝国大厦”。C omment 和Jarrell (1994)等研究发现,随着公司经营多角化的扩展,股东收益逐渐降低。管理者的投资需求可以通过内、外部融资来满足,进行多元化经营,增加规模但并不增加股东收益。Jensen (1986)认为,处于成熟产业的公司,由于存有丰富自由现金流量,并购企业管理者追求公司规模,使过度投资 7

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思考

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思考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战略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使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受到了挑战。本文在分析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和涵义的基础上,阐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理论进步性和存在的局限性。本文认为公司治理应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理论;股东至上;公司治理 传统的理论认为,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治理结构是“资本雇佣劳动”型的单边治理结构,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全部归股东所有。这就是所谓的“股东至上”理论。然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时代里,随着物质资本社会化及证券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团队性的不断增强以及之间战略伙伴关系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社会责任的日益关注,致使“股东至上”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强烈的挑战。利益相关者理论便应运而生,受到了人们越来越普遍的关注。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内容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过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思想由来已久。20世纪中叶以来,知识经济引领社会发生巨大变革,对公司治理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直接促成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1929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一位经理曾在一次演讲中提到,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因此公司的经理人员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利益。1932年,伯利和米因斯等也发表了相关论述,表明在“股东至上”理论盛行的同时,少数学者“已有了不同的声音”。 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美国经济学家Freeman的《战略性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方法》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问世后,学术界出现了讨论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热潮。但是,真正使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当今和社会至少某一个重要方面主旋律的事实,则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和国际组织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普遍重视。1990年,美国商业圈桌会议发布的《公司治理声明》指出,对公司而言,善待员工、优质服务于消费者、鼓励供应商长期合作、偿还债务并拥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声誉都是股东长期利益所在……事实上,美国一些州已经颁布法令以特别授权董事会要考虑股东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还有少数州通过立法

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不是别人,正是公司控股股东。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从而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 另,2002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 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 (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 (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 (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 (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 (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 (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 (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 (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 (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依法受理本案原告浙江永昌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代理人,本代理人现依据法律及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本案合议庭审查时参考。 本案三乐家电公司其三名出资人存在以下两项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违反公司法行为: (1)存在未履行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专利技术出资交付义务的虚假出资行为; (2)对投资设立的三乐家电公司歇业并被吊销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该公司股东未履行交付义务的出资无法追缴、财产及财务帐册流失无法清算。 一、三乐集团公司应当在三乐家电公司其它两名出资人出资不不足范围内向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三乐家电公司其出资人均存在出资不足的违反公司法行为。 1998年9月5日三乐家电公司出资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三乐家电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三乐总公司(三乐集团公司前身)出资600万元,其中以洗衣机总装线、其它部分设备、流动资产、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200万元作为出资,持股60%;珠江镇企管站以厂房实物(含土地使用权)折价300万元出资,持股30%;美泉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折价100万元出资,持股10%。根据三乐家电公司因企业年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南京诚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于

2000年3月17日出具的《南京诚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查明:三乐家电公司帐面实收资本为1176.33万元,三乐电气总公司投资783.63万元,持股比例为66.62%,企管站出资296.5万元,持股比例25.2%,美泉公司投资96.2万元,持股比例8.18%。三乐总公司投入的专利技术及企管站、美泉公司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企业出资人应就出资不实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长期被认可并适用。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是对现存的法律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作出规定,其效力当然及于被解释的法律生效之日。前述司法解释对企业出资人相互间应就出资不实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即为被原告本案法律责任的当然依据。 2003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

利益相关者

概念产生 《牛津词典》记载的“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出现于1708年,它表示人们在某一项活动或某企业中“下注”(have a stake),在活动进行或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抽头或赔本。 西方学者真正给出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在20世纪60年代。1963年,美国上演了一出名叫“股东”(shareholder)的戏,斯坦福研究所(SRI)的研究人员受此启发,利用另外一个与之对应词“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来表示与企业密切关联的所有人。他们给出的对利益相关者的描述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这个理论的产生极大挑战了当时的“股东至上理论”,让人们认识到企业存在的目的并非就是为了股东服务,在企业的周围还存在许多关乎企业生存的利益群体。 李洋、王辉(2004)认为如今利益相关者理论形成管理学中一个独立而重要的分支。按照对利益相关者概念不同的理解及研究侧重点的不同,可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分为三个阶段,即“影响企业生存”、“实施战略管理”、“参与权力分配”。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不少国外旅游研究者开始热衷于将“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一词引入旅游领域,并运用于旅游目的地规划、管理与协作的研究之中,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文献。1999 年10 月1 日世界旅游组织大会在其第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中明确使用了“利益相关者”一词,提供了旅游业发展中不同利益相关者行为参照标准,标志着“旅游利益相关者”概念已正式得到官方认可。 概念界定与分类 陈宏辉(2003)指出在利益相关者基础理论的研究中,所有的研究者都认识到企业周围的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特征是不一样的,试图将某种分类结果推广到所有的企业之中也往往有削足适履之感。类似的情况同样出现在旅游领域利益相关者问题的研究中,不同类型的旅游地,其利益相关者构成与格局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笼统地研究“旅游利益相关者”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因此,旅游领域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承继了管理学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思想,大多数文献都在援引管理学中利益相关者定义的基础上,针对各自研究的对象作出了界定与分类。 国外研究中比较著名的界定和分类主要有Robson J.(1996)提出的旅游经营商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游客、居民、压力集团、国家和地方政府、宾馆、旅游交通、旅游景区、旅游代理商、媒体等,绘制了利益相关者基本图谱。还有基于所有的利益主体都具有本质上相同的价值的理念,Sautter和Leisen (1999)在Freeman的利益主体谱系图的基础上绘制了一幅旅游业利益主体图(如图1),这也是目前国内学者引用得最多的图例。

关于新《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解

关于新《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解 【摘要】: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新《公司法》。其目的是鼓励投资,繁荣经济。然而, 现代的公司不仅仅是投资者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它也是职工、管理者、债权人等多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和依赖而形成的契约关系网[1]。正是基于这点,公司负有对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的责任[2]。因此,如何在激励投资的同时保护好债权人利益是新法施行中需要思考的问题。文章针对新《公司法》的相关具体法律规定,就其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阐述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新《公司法》债权人利益;制度 新《公司法》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向,借鉴了市场经济法比较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具体立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措施: 1. 强调重大事项公开 我国新《公司法》相关具体规定主要有: 第一,登记注册公开。新《公司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财务状况公开。公司财务状况最能反映公司的经营现状及前景。新公司法第166 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变更登记公开。新《公司法》第7条第2款对公司营业执照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特别强调: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清算事项公开。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诉讼情况公开。对于上市公司,法律要求其应比一般的公司作出更多的信息披露。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6条中,上市公司除了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经营情况外,还增加了一项内容,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重大诉讼情况。 2. 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实践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投资者认同公司形式的重要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起的纠纷。构成该责任的基础是确实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指: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2.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滥用职权故意或者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 1.由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起诉。 2.由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起诉讼 股东起诉必须经过前置程序。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类:对监事侵害公司利益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 1.由公司作为原告起诉 2.由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起诉讼 股东起诉必须经过前置程序。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与非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法 商 研 究2002年第6期(总第92期)股东与非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闫小龙 邓胜涛 (闫小龙,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湖南 长沙 410083; 邓胜涛,长江证券公司资产保全部律师 湖北 武汉 430015) 摘要:现代公司法已突破股东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的传统观念,把股东利益和非股东利益纳入其规制范围。为实现公司的平稳和持续发展,我国公司立法应当在经营决策、风险承担、公司收购等方面,完善协调股东利益与非股东利益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股东 非股东 利益冲突 利益平衡 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长期以来,人们把股东等同于公司,股东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仅表现为股东自我利益与整体利益(公司利益)的冲突。①随着公司大型化、国际化的发展,公司在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公司不仅是一个经济性组织,而且是一个社会性组织。公司从单纯的股东投资获利的工具,成为股东、债权人、雇员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载体。股东利益是公司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伴随着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分离,股东与非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日益凸显。 一、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分离 在回答“公司是谁的”这一问题上,传统公司法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应为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运营。正如英国学者帕金森所说:“通说认为,股东享有要求公司为他们的利益而运作的权利……因为他们是公司的成员或者所有者。法律尊重股东决定公司宗旨的权利……由于股东投入了资本,他们应当被视为公司的所有者。”②相应在公司机关的设置上,股东大会居于各机关的中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近代意义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是三位一体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表述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理念是:股东是公司组织中的“人民”,由股东这些人民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关,他们是选择并控制公司董事的“市民”;这些被股东选举的董事相当于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议员,他们是股东的代表并为股东的利益而工作,股东大会有权来罢免那些“不称职的”的董事;董事会选择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再选择公司的“中层领导人”来对公司进行管理。③既然公司属于股东所有,公司经营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美国法官在Dode v.Ford Motor Co.一案中指出:“公司是为股东的利益而组成和经营的。董事的权力须为此目的而行使。”④进入20世纪以来,公司的发展趋于国际化、社会化,大公司富可敌国,雇佣人数数以万计,在当地社区乃至一个国家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设在美国的政策研究所指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100家组织中有51家属于全球性公司。目前,从事跨国界经营活动的公司有4万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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