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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滞纳金;

财政补贴;

省级调剂金;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

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

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zd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

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

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zd 规处理:

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zd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

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爆破作业;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

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集团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制度.doc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浙江天能集团公司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服务单位 :上海华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 未经华彩公司书面许可, 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经营计划管理,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营计划横向划分为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 计划三个层次;纵向划分为集团公司计划、总部职能部门计划、子公司计划和子 公司、事业部、下属部门计划等多个层次。 第三条公司建立“上下结合拟定、推进计划” 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 PDCA (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循环实施管理。

第二章经营计划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经营计划会,指导公司年度、季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对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计划的调整。 第五条年度、季度经营计划会由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部各职能中心总监、下属单位总经理、总部计划、财务、审计经理组成;月度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和计划管理中心总监、财务审计中心总监、相关下属单位总经理、总部计划、财务、审计经理组成,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副总裁向总裁汇报。 第六条集团公司计划管理中心是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考核。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职能中心根据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本部门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子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各自年度、 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与考核。子公司下属单位根据子公司经营计划 层层分解落实计划指标。 第九条经营计划会以季度为单位考核总部职能中心、子公司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与职能中心、子公司的薪酬挂钩。 第十条经营业绩的统计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反馈计划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重视,禁止弄虚作假。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经营计划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及工作思路的有效开展和落实,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加强过程控制,严肃结果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力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变速箱工厂年度经营计划、月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完成情况、月度指标完成情况、会议决议项的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 3 组织管理体系 3.1 建立自上而下的经营计划管理体系,按照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实施的原则循环管理。 3.2 综合管理部负责变速箱厂经营计划的归口管理,依据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编制本厂年度经营计划,并依据年度计划分解落实指标,制定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负责本厂计划实施情况的监控和考核。 4 经营计划的管理流程 4.1 年度经营计划 4.1.1 每年11 月份,综合管理部依据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结合本厂业务,组织编制本厂年度经营计划,经单位管理层讨论通过、一把手审定、集团总裁批准后下发各部门执行。 4.1.2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前一年经营状况的分析; b. 新一年的市场环境、工厂环境分析; c. 新一年总体经营思路与经营目标; d. 新一年重点业务计划及保证措施; e. 新一年经营风险分析。 4.2 月度工作计划

4.2.1 综合管理部经营计划科负责,围绕年度经营计划和月度重点工作,分解制定各部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3?5项),经单位一把手审定、报集团总裁批准,作为各部门月度一级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4.2.2 各部门负责,按照月度计划分解制定本部门二级工作计划,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综合管理部经营计划科备案。 4.2.3 各部门提交的月度工作计划要与本厂年度经营计划具有高度一致性,必须突出本部门月度工作的重点,要明确具体的、详细的、可量化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间节点以及工作完成的标志性交付物,承担工作的责任人、责任领导。(附件一:《月度工作计划表》) 4.2.4 各部门提交的月度工作计划内容必须包括:基础制度建设、培训、与部门有关的质量整改工作、本部门业务3-5 项。 4.2.5 各主管副总和部门主管领导要对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认真审核,将本部门年度计划中的工作及当月重点工作列入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综合管理部经营计划科对各部门上报的计划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缺项、漏项的计划有权退回部门要求重新修订。 4.2.6 每月24 日前,各部门必须将经部门领导审核、主管副总审定后的本部门下月度工作计划提交综合管理部经营计划科,由经营计划科汇总报批后下发各部门执行。 4.3 月度工作总结 4.3.1 每月1 日前,各部门完成上月月度工作总结(附件二:《月度工作总结》),经部门领导审核,主管副总审定后的月度工作总结提交综合管理部经营计划科,由经营计划科汇总报批后下发各部门进行通报。 4.3.2 各部门月度工作总结必须根据当月月度工作计划填写,有新增完成项目的,填写在本月新增项目一栏中。 4.3.3 月度工作总结中,对完成项提供完成的标志性交付物,说明完成时间;对未完成项说明未完成原因,下一步完成时间节点、完成的保证措施。 4.4 经营指标 4.4.1 综合管理部经营计划科依据公司的年度经营经营指标分解各部门经营指标,经公司一把手批准,作为各部门绩效指标,下发执行。 4.4.2 每月4 日前,各部门将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经部门领导审核,主管副总审定后的月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提交综合管理部经营计划科,由经营计划科汇总报批后下发各部门进行通报。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

公司管理制度计划书

2014/6/16 公司管理制度计划书 公司管理制度 一.公司部门划分 二.各部门职责 1.总经理职责 决定总的发展方向、计划;业务拓展;签订工程总包合同;负责主要岗位人事的任免;财 务报销审批;拨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审批;拨付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审批;对主要分包合同及 材料供应合同的审批;决定投标及结算策略、报价方案。 2.副经理职责 协助经理制定发展计划;协调公司内各部门工作关系及对外有关单位业务关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在施工程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综合检查;指导、审核有关部门签订的分包合同、材料供 应合同等;组织、审核有关部门对分包单位及材料供应商结算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出台工程 成本控制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投标、结算。 3.工程部职责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编制投标技术文件;审批并监督项目部施工进度;审批项目部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建、临水、临电、临路等);审批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方案;组织项目部有 关人员对劳务及其它专业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审批项目部规范、图集等资料使用计划;审批 模板、木方、架管、支撑使用方案;负责制定及不断完善公司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负责新技术引进,并不断推陈出新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好各类技术信息、各级主管 部门颁布的通知等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汇总,归纳保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对 交回的全套竣工资料进行查收并移交办公室,必须有关人员签字手续;审批项目部测量仪器、试验设备、检查工具等使用计划;及时指导并协助项目部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负责协 调、安排责任项目部或分包队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4.设备安全部职责 对公司的机械设备、临电用电缆、电线及电箱等分类登记造册,随时掌握其使用性能和状态;根据工程部审批的机械设备使用方案负责各工地机械设备的调配、新购、租赁;负责临 时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及回收;负责审核各种脚手架施工方案及各种垂直运输设备、 设施方案;负责审批工程专用各种安全设施及材料使用计划;负责分公司及监督工地安全保 卫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5.材料部职责 负责材料的采购、调配和回收;监督检查工地材料使用情况;负责协助预算科投标报价时的市场询价;负责搜集市场建材信息;在材料采购过程中,要做到投标预算与施工预算的对 比、市场分析和货比三家来降低成本,做到“三比一算”(比价,比质,比送货上门服务,算经济账) 6.财务部职责 负责对公司会计核算管理、财务核算管理;对公司经营过程实施财务监督、稽核、审计、 检查、协调和指导;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 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负责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定 期编制年、季、月度种类财务会计报表,搞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负责编写财务分析及经济 活动分析报告,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经济行动分析会,总结经验,找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问 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出经济报警和风险控制措施,预测公司经营发展方向;参加各 类经营会议,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负责固定资产及专项基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办 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核手续,正确计提折旧,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

企业工作计划管理制度

工作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及时落实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加强工作计划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分子公司、项目)(以下称各部门)。总裁(经理)办公会会议中下发的工作执行指令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并对其按时反馈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与考核。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自行建立《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分子公司的《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分子公司总经理考核指标之中。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总裁(经)办职责 总裁(经)办职责是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集团工作计划的协调、管理和评价。总经办主任兼任工作计划主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工作计划,负责跟进、落实项工作计划会议和董事长/总裁指令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并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二)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息。 (三)负责在董事长/总裁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维护公司工作计

划管理和评价体系,并对集团及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管理责任。各部门计划员(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业务组主管)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在必要时组织并指引本部门人员编制小组或个人工作计划。 (二)负责与集团保持工作计划衔接关系,并接受集团工作计划主管的业务指导和监控。 (三)负责组织跟进、协调、落实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协调、落实集团重点工作计划。 (四)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工作计划管理体系,并对本部门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五)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上报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三章工作计划编制 第七条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一)每年12月由总裁(经)办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据以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长/总裁批准,集团总裁(经)办备案。 (二)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含半年度总结)的具体要求由公司总裁(经)办另行通知要求。 第八条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各种会议中的决议等,制定

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制度(企业发展部)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计划管理制度XX W-001-XXXX 企业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明确了计划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计划管理体制及网络,计划管理工作职责,各部门编制计划的内容,计划的编制依据及编制方法,计划的上报与下达及计划的调整,计划的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本部门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负责公司发展战略、投资规划的制订及管理,并组织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并上报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计划。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订公司品牌战略及实施计划及阶段性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根据公司总体的生产经营计划大纲和经营方针及经营目标,负责组织编 制、上报及下达各项专业计划和调整计划。 第六条负责做好各项专业计划下达之前的综合平衡工作。 第七条负责本部门所编制下达计划的统计检查、考核及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20XX年0X月01日发布 20XX年0X月01日实施

股份有任公司管理制度计划管理制度XX W-001-2010 第六条规划与计划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机关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划与计划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编制上报及下达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计划,各项年度专业计划和调整计划,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及分厂的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及基层单位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对应的计划管理工作;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工作,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发展计划的编制内容 一、战略计划部编制的内容 1、上期中长期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现状分析; 2、公司的优势与劣势及发展环境分析; 3、中长期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4、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及实施计划; 5、重点投资项目计划; 6、措施及建议。 二、财务部编制内容 1、财务指标计划; 2、财务资源计划。 三、人力资源编制内容 1、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2、人才培养计划。 第八条年度计划编制内容 一、战略计划部负责编制内容 2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附录

精品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 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5.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 6.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 welcome

精品 上(不含九层)。 7.超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 8.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0.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1.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2.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3.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4.建筑间距类区范围划分 welcome

精品 ①Ⅰ建筑间距Ⅰ类地区:湘江以东,三一九道以南,二环以西,以北所围合范围。其中心地段指湘以东,湘雅路以南,芙蓉路以西,劳动路以北所围合范围(Ⅰ0)。具体见附图《建筑间距Ⅰ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②建筑间距Ⅱ类地区,除建筑间距Ⅰ类,Ⅲ类地区外,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建筑间距Ⅲ类地区:指环境要求较高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周边地区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指定地区。 welcome

经营计划管理工作制度模板

经营计划管理工作 制度模板 经营计划管理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计划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提供依据,制定业的长远规划,并经过近期计划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能力,签订各项经济合同,编制企业的年度、季度计划,使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在企业统一的计划下协调进行。 (三)充分挖掘及合理利用企业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务,不断改进企业的各项技术经指标,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二条企业各级部门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各种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和考核上。 第三条企业的计划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全厂分厂部、车间、组三级进行管理。厂计划管理部是全厂计划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个职能科室,都分别是各种专业计划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为保证全厂计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加强综合计划机构,提高它在企业中应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有计划部门和归口部门也必须根据计划工作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划人员。 第五条企业计划必须认真进行综合平衡,坚持"积极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不缺口,不"打理伏"。 第六条企业的各项计划是市场经济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各部门都必须发动职员,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计划的实现。 第七条统计工作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工具,应准确、及时、全面反馈计划执行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长远规划 第一条长远规划是确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战略计划,经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企业产品的发展方向; (二)企业生产的发展规模; (三)企业技术发展水平,技术改造方向; (四)企业技术经济指标将要达到的水平; (五)企业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的改造; (六)职工教育培训及文化设施建设; (七)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提高; (八)能源及原材料的节约。 第二条编制企业长远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经济发展的需要;

企业经营计划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经营计划管理,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遵照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经营计划管理是指对反映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所涉及的主要指标进行综合汇总,确定企业的经营计划目标,并以经营计划目标为标准进行控制,根据实施及控制的信息反馈,进行调整的周期性的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 第三条集团遵循“统一筹划、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计划管理原则,进行总量调控和管理。 第四条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算计划、产品产质量及销售计划、安全环保控制计划、项目建设计划、技改技措计划、研发计划、设备购置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员工培训计划等。 第五条集团建立“上下结合拟定、共同推进实施”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的程序实施循环管理。 第二章经营计划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集团的经营计划管理组织机构包括集团董事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集团经营管理部门。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

责包括: (1)审批有关计划管理的政策、制度、规定等,确定编制方针和程序; (2)审批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及计划调整; (3)负责对管理层的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4)对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的各项重大相关事项进行决定。 第八条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是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核机构。其职责包括: (1)审核有关计划管理的政策、制度、规定等,拟订编制方针和程序; (2)对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的各项重大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形成意见; (3)审核集团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计划调整,形成意见; 第九条集团总经经理办公会在审核集团年度经营计划时;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列席并参加讨论。 第十条集团经营管理部门是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管理的汇总整合机构,其职责包括: (1)传达集团公司确定的总体经营管理方针、目标;经营计划的编制组织和汇总; (2)起草、修订、下发经营计划方案的指标类别、格式; (3)审核集团各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提案; (4)制订集团的年度经营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提案;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企业理论述评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企业理论述评 徐传谌张东明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在对新古典企业理论修补过程中形成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企业理论,现在已经成为主流的企业理论,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旨在介绍信制度经济学派的几种主要企业理论,笔者希望通过这些企业理论的介绍会对一些入门的学者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古典学派新制度学派企业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看作一只“黑箱”,把企业归结为投入产出的技术性生产函数,并且假定技术是外生的而且是同质的,认为企业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能够将其拥有的和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恰当的处理,并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从事成产活动,即在现有可支配资源条件下追求最大化利润,也就是使未来时期的利润值之和达到最大。因此,新古典学派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企业的供求问题、价格问题、生产要素成本最小化问题,以及企业如何调整产量使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等问题上,而完全忽视了市场上交易费用存在。我们能够得出的结论是找不到企业产生的理由,只能假定为天然的存在,并且是有效率的,企业的内部问题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企业通过价格机制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等问题。这造成了新古典经济学不能很好地解释企业制度的生成、演进的原因以及企业边界等问题,没有关注企业组织内部如企业的权力配置、治理结构、委托代理及团队的激励问题等问题。因此,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导致的企业组织的复杂化,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生产函数理论面对企业出现的新现象显得十分的匮乏。直到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新古典经济学空白,标志着企业理论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新制度学派时期。 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由科斯开创,然后由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威廉姆森、克莱因、罗斯、张五常、格罗斯曼和哈特、霍姆斯特姆以及泰若勒、莫尔、杨小凯和黄有光等加以继承和拓展,在他们之后又涌现出不少的新一代学者加入到其中。下面笔者将介绍信制度经济学几种主要企业理论。 一、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 科斯成功的将交易费用的概念引入了经济学的分析之中,提出了以交易费用为核心的产权理论,有效的解答了企业的产生及边界问题。认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的最初设定不会对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会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使得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任何外部性的都会被内在化契约中。这就是被乔治·斯蒂格勒(G.Stigler)称之为的科斯定理,即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交易费用为零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科斯指出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是不存在的,真实世界中的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正是由于以价格机制协调的交易存在正的交易费用,才会使人们产生寻找市场交易的替代物——企业——以便降低交易费用。通过建立企业,“一种生产要素(或其所有者)无须与那些同在企业内部与之进行合作的生产要素签订一系列的合约,如果这种合作是由价格机制的运作直接完成的,则签订这一系列的合约就是必要的。这一系列的合约被一个合约所替代”1,一系列较短期的市场契约被一个较长期契约所替代——企业取代了市场,从而节约了交易费用。科斯认为在企业内部存在着一种权威关系,即企业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其它生产要素所有者行为的指挥和命令,但是这种权威关系又不是绝对的,“当然,要划出一条严格和可靠 1杨晓康.《科斯的企业理论及其假设选择》.《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8月.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新乡市城乡规划局 2012.3.30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体系 (1) 3用地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 (4) 4建筑控制 (9) 5道路工程 (17) 6市政管线 (18) 7停车泊位配建 (21) 8其他规定 (23) 9证后管理 (24) 10适用范围 (27)

1 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规划编制体系 2.1 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首先进行各项专题研究,然后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或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 2.2.1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域划分 根据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片区-街坊-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片区”一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2.2.1.1片区划分原则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规划结构确定规划编制片区,一般面积在202左右。 2.2.1.2街坊是为实现“一张图管理”而建立的地域单元。应以街坊为载体,进一步通过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 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居住社区、行政辖区界限范围; (2)明确的四边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河流、铁路等); (3)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和兼容性; (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 (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30-5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2.2.1.3地块是规划用地强度赋值的基本单位。 地块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2)与土地权属相关,便于土地出让; (3)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 (4)兼顾交通疏散和消防通道等要求,每一地块必须与一条以上城市道路或街坊支路相毗邻。 2.2.2地域边界及调整 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调整。边界调整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

规划局规章制度

规划局规章制度 【篇一:兰州市规划局工作制度】兰州市城乡规划局 工作制度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技术规则和标准类 1、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3、兰州市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管理类 1、党组决策制度 2、行政决策制度 3、中心组学习制度 4、机关首问责任制度 5、服务承诺制度 6、岗位责任制度 7、政务公开制度 8、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9、督办工作制度 10、机关党总支工作制度 11、机关党总支组织生活制度 12、规划建筑专家会审制度 13、测绘管理制度 14、信访接待制度 15、信访工作制度 16、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 17、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专项制度 18、保密制度 19、请销假制度 20、值班制度 21、考勤管理办法 22、车辆管理制度

23、档案借阅制度 效能考核类 1、中心组学习考核制度 2、政务大厅收办件时效统计周报制度 3、规划效能督察月报制度 4、时效跟踪考核办法 5、规划行政效能考核办法 6、目标任务检查考核办法 监督监察类 1、综合监察制度 2、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3、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4、机关党总支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5、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 技术规则和标准类 一、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经营计划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经营计划管理 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经营计划管理,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营计划横向划分为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三个层次;纵向划分为集团公司计划、总部职能部门计划、子公司计划和子公司、事业部、下属部门计划等多个层次。 第三条公司建立“上下结合拟定、推进计划”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PDCA(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循环实施管理。

第二章经营计划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经营计划会,指导公司年度、季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对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计划的调整。 第五条年度、季度经营计划会由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部各职能中心总监、下属单位总经理、总部计划、财务、审计经理组成;月度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和计划管理中心总监、财务审计中心总监、相关下属单位总经理、总部计划、财务、审计经理组成,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副总裁向总裁汇报。 第六条集团公司计划管理中心是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考核。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职能中心根据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本部门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子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各自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与考核。子公司下属单位根据子公司经营计划层层分解落实计划指标。 第九条经营计划会以季度为单位考核总部职能中心、子公司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与职能中心、子公司的薪酬挂钩。 第十条经营业绩的统计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反馈计划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重视,禁止弄虚作假。

园林绿化工程 公司规章制度

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总则 1、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一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工作时间 1、每天上班时间为八点整,中午下班时间为十二点整,下 午上班时间是两点整,下班时间为六点整,工地下午下 班时间为五点半。 2、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 开,视为早退。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 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 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

绩效工资、直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 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二条请假 1、病假: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经理 批准后方可休假,需要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休假需要 出示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事假:○1员工因合理原因需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 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休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三天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经理),如说明原因,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公司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第三条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对于办公用品必须用好放好,珍惜办公用品,用完以 后需要增加用品的到出纳处领出并做好登记。 2、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 公费用。

xx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经营计划管理制度编号JH-ZD02 目录简述 第1章总则 第2章经营计划组织机构 第3章年度经营计划内容及要求 第4章年度经营计划编制过程 第5章经营计划执行监控 第6章经营计划调整 第7章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第8章项目开发总体计划编制 第9章项目开发总体计划调整 第10章项目评估 第11章附则 附件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模板 附件二:项目部年度经营计划模板 附件三:公司各部门年度职能工作计划模板 附件四:年度经营计划指标类别表 附件五:年度经营计划主要指标审批表 附件六:年度经营计划审批表 附件七:月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 附件八:年度经营计划调整建议审批表 附件九:年度经营调整计划审批表 附件十:项目主要节点建议审批表 附件十一:项目开发总体计划审批表 附件十二:项目开发总体计划模板 附件十三:项目开发总体调整计划审批表 附件十四:项目开发总体计划调整建议审批表 附件十五第二次项目计划会议内容 修改时间修改页码修改状态修改人审批人 编制人:陶苗妙日期:2008-4-16审核人:管理提升工作小组 日期:2008-4- 批准人:张洪东 日期: 版本号:2008-1版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强公司及各项目部经营管理的计划性和严肃性,规范公司的经营计划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应遵循“统一筹划、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进行总量调控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制订与调整及项目开发总体计划的制订与调整,项目开发总体计划是年度经营计划的基础,也是年度经营计划实现的保障。 第二章经营计划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计划组织和决策机构组成包括公司领导、综合计划部、项目部、公司各部门。 第五条公司领导是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决策者,其职责包括: (一)审批公司及各项目部年度经营计划; (二)确定经营计划编制方针和程序; (三)审批公司调整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审批项目开发总体计划; 第六条公司综合计划部是公司经营计划的组织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传达公司确定的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方针、总体目标; (二)起草、修订、下发经营计划的指标类别、格式;

(完整版)旭辉设计管理制度流程

1.目的 为了保证集团各项目设计工作高效高质,对产品功能体现,项目造价合理控制,政府规划要求满足等予以支撑,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含直管城市公司)/城市公司。 3.术语及定义 3.1.设计前期工作:指拿地前及拿地后提出产品的设计原则和构思,主要包括土地强 排设计和概念方案设计,具体为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市政条件分析、配套建 3.2. 3.3. 3.4 进行准确的核价、招标、报建、施工; 3.5.指定专项设计/ 4. 4.1. 4.1.1.》编制,牵头《价值树与产品配 。 4.2. 4.2.1.,牵头《价值树与产品 》编制; 4.2.2.负责对设计方案进行总货值、价格、业态配比、户型配比的验证测算。 4.3.事业部(含直管城市公司)/城市公司成本专业 4.3.1.负责提供《对标项目成本定性分析表》、协助《价值树与产品配置标准》编制; 4.3.2.负责进行设计方案的成本测算,会同进行设计方案的限额设计核查。 4.4.事业部(含直管城市公司)/城市公司配套专业 4.4.1.负责进行设计方案的征询。 4.5.事业部(含直管城市公司)总经理/设计分管领导,城市公司总经理

4.5.1.负责审核(成本提高下)/批准(成本没有提高)《价值树与产品配置标准》(详 见《集团授权手册——设计分册》); 4.5.2.负责批准权限内设计方案,审核权限外设计方案。 4.6.集团设计管理部 4.6.1.负责审核《价值树与产品配置标准》、及需审核的各设计方案。 4.7.集团总裁 4.7.1.负责批准《价值树与产品配置标准》(成本提高下)、权限内设计方案。 5.流程总图 6.设计关注点说明 6.1.土地强排设计 6.1.1.事业部(含直管城市公司)/ 管城市公司)/ (含直管城市公司)/ 关信息; (4)对强排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模块的户型、面积段等基本信息整理并汇总,为营销及投资发展专业提供清晰的意向户型平面以及户型配比等相关 信息。 (5)在进行土地强排工作时要注意强排测算方案中点、线、面之间的关系处理,单体与户型可参考集团标准进行摆放,样板区位置和摆放可参考集团标准 样板区模块。 6.2.价值树与产品配置标准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A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经营计划管理组织体系 (3) 第三章经营计划编制与调整 (5) 第四章经营计划指标管理 (8) 第五章经营监控与偏差分析 (9) 第六章经营计划考核 (10) 第七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A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交运集团”)的经营计划管理,确保集团公司经营目标的落实,促进集团经营工作思路及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营计划管理是指对反映集团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所涉及的主要指标进行综合汇总,确定集团经营计划目标,并以经营计划目标为标准进行控制,根据实施及控制的信息反馈进行调整的周期性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 第三条A交运集团经营计划横向划分为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三个层次;纵向划分为集团计划、集团职能部门计划、二级成员单位计划及二级成员单位下属部门计划等多个层次。 第四条A交运集团建立“上下结合拟定、共同推进实施”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PDCA(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循环实施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A交运集团公司及各二级成员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经营计划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A交运集团经营计划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包括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分管领导、企业管理部。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协助集团经营计划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A交运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管理的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审批集团年度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与考核方案,并指导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A交运集团企业管理部是经营计划管理的日常管理机构,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提出集团年度经营目标及二级成员单位经营目标,编制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 (二)审核各二级成员单位的经营计划,并提出意见; (三)审批各二级成员单位的经营计划的调整建议方案; (四)组织实施集团经营计划,并监督各二级成员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 (五)监控集团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开展集团年度、季度、月度经济运行分析,并进行季度通报、年度考核; (六)指导和督促各二级成员单位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建立各基层单位月月分析、产业板块季季分析的常态机制; (七)受理和协调解决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成员单位需集团研究解决的经营事项。 第九条A交运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成员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集团各二级成员单位下属部门根据本单位经营计划层层分解落实计划指标。 第三章经营计划编制与调整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A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八月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经营计划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 (3) 第三章经营计划编制与调整 (4) 第四章经营计划指标管理 (5) 第五章经营监控与偏差分析 (6) 第六章经营计划考核 (7) 第七章附则 (8)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A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交运集团”)的经营计划管理,确保集团公司经营目标的落实,促进集团经营工作思路及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营计划管理是指对反映集团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所涉及的主要指标进行综合汇总,确定集团经营计划目标,并以经营计划目标为标准进行控制,根据实施及控制的信息反馈进行调整的周期性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 第三条A交运集团经营计划横向划分为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三个层次;纵向划分为集团计划、集团职能部门计划、二级成员单位计划及二级成员单位下属部门计划等多个层次。 第四条A交运集团建立“上下结合拟定、共同推进实施”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PDCA(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循环实施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A交运集团公司及各二级成员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经营计划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A交运集团经营计划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包括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分管领导、企业管理部。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协助集团经营计划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A交运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管理的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审批集团年度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与考核方案,并指导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A交运集团企业管理部是经营计划管理的日常管理机构,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提出集团年度经营目标及二级成员单位经营目标,编制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 (二)审核各二级成员单位的经营计划,并提出意见; (三)审批各二级成员单位的经营计划的调整建议方案; (四)组织实施集团经营计划,并监督各二级成员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 (五)监控集团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开展集团年度、季度、月度经济运行分析,并进行季度通报、年度考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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