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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控制规定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控制规定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控制规定

1.目的

规范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准确性,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JJF1070-2005),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各种规格的小包装食用油产品的净含量控制,具体量限范围为:5g(ml)~50Kg(L)。

3.定义

3.1净含量:去除包装材料和与该产品包装在一起的任何其它材料后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3.2定量包装产品: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职责

4.1灌装线操作员负责调节设备控制产品的净含量,并记录调节情况;

4.2灌装线领班负责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的监督及检测用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校准及维护;

4.3品控部巡检员负责对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进行定时检测及监督。

5.工作内容

5.1计量单位的表示

5.1.1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1000克(毫升)的产品,用 ml (g)作为计量单位,对净含量≥1000克(毫升)的产品,用L (kg)作为计量单位。

5. 1. 1 小包装液体定量包装产品均用“升”“毫升”或“L”、“ml”( mL)表示净含量。

5. 1. 2 大包装定量包装产品可用“升”“公斤”和“L”“kg”表示净含量。

5. 1. 3 表示净含量的单位名称和符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得拆开,单位符号位于量的整个数值之后,并在其间留一适当空隙。

5. 2 计量检测

5. 2. 1 密度的测定:原料油改变时密度进行检测,根据密度,计算出标准净含量。

5. 2. 2 皮重的测定:对每班相同规格的产品,随机抽取30个空瓶称其重量,平均值作为此批皮重。

5. 2.3 抽样方法:按时间等距抽样。

5. 2. 4 检测方法:使用检定合格有效的电子秤直接称重,由总重减去皮重。

5. 2. 5 检测频次(根据工厂灌油机实际的净含量稳定程度,制定相应频次):换油时,首件必须确认净含量;看机操作员随时抽检净含量,随时调机。每条线自检每2小时一次,按照

灌油机的灌装头数抽取称量并记录;巡检每2小时一次,抽取6瓶,并记录。

5. 3 偏差

5.3.1 每次抽查的任意30瓶的重量平均净含量必须大于零;

且900毫升以下规格小包装产品(含900毫升)平均净含量需控制在0~3克,

900毫升以上规格小包装产品平均净含量需控制在0~5克。

5. 3. 2偏差

内控标准:指Array

单件偏差超过

需要调

机;

国家灌装标准:

指单件偏差超

过此标准或平

均净含量小于

零时,需停机

分析原因,并

将不合格品追

溯到合格区,

进行隔离,品

控发出《不合

格通知单》。

单件偏差表

5. 3. 3产品批量抽样细则及判定标准应符合JJF1070-2005的有关规定。

5. 4电子秤的要求

5.4.1 5KG(包括5KG)以下的产品必须使用分度值不大于2g的电子秤。

5.4.2 电子秤每年有第三方的计量鉴定合格证;每周由包装部操作员自校一次,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5统计与分析

品控部每周对净含量抽检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掌握灌油机的稳定性能。

6、纠偏

6. 4. 1 发现生产产品净含量不在规定范围内时应立即进行调机,并对生产的不合格品追溯处理直到找到不合格批(段),对净含量少于规定的必须返工添足重量,使其达到计量要求。6. 4. 2 任何操作员及检验员对抽检的样品进行计算必须控制产品平均偏差为正,若发现平均偏差为负时应及时调整并做好相应记录和采取相应的追溯措施。

6. 4. 3 任何计量工作人员、操作员及检验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设备有故障和怀疑有不确定性的误差时应及时同工程维修部计量人员联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采取必要的追溯措施。

7. 相关表单

《定量包装净含量自检记录》

《定量包装净含量巡检记录》

《计量设备自校记录》

《数据统计分析记录》

产品包装管理办法

份号 产品包装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包装材料的采购、入厂检验、生产领用及流转管理,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包装材料采购、入厂检验、生产领用及流转全过程。 3.术语 包装材料:指产品包装所使用纸箱、塑料周转箱、片材、隔板、汽泡袋、泡沫、异形盒、封 口胶、纸胶带等。 4.职责 4.1计调室负责包装材料采购计划编制及实施。 4.2制造部负责包装材料的入厂检验和记录。 4.3品质技术部负责包装材料入厂检验标准、产品包装标准、包装材料使用定额的制定以及产品包 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4.4物流部负责包装材料的出、入库管理,并负责产品包装质量考核、奖励建议的提出。 4.5制造部/涂装部负责按包装材料使用定额进行生产领用,并按产品包装标准进行产品包装和检 验。 4.6财务管理部负责对产品包装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考核、索赔、奖励建议的审核及兑现。 5.正文 5.1包装材料的采购、入库管理 5.1.1计调室根据生产计划,结合库存量、包装材料使用定额,下达包装材料采购计划并准时组织 到货。 5.1.2包装材料到司后,供应商、制造部、物流部按《物资入库、出库管理指导书》的规定,办理 报检、检验入库手续。 5.2产品包装控制 5.2.1产品包装配料使用原则

5.2.2产品包装标准的制定 5.2.2.1品质技术部按不同的机型、不同的零部件制定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材料使用定额,并以技 术通知的形式下发到计调室、物流部、制造部、涂装部、财务管理部。 5.2.2.2对产品包装标准进行变更、并产生成本变化的,品质技术部在下达技术通知时,需经过财 务管理部会签。 5.2.3包装材料的发放 5.2.3.1制造部/涂装部按生产计划到物流部领取包装材料,库管员按包装标准、生产计划量和包装材料使用定额发放包装材料。对制造部/涂装部超定额领用的,由领用部门承担全部费用(相关 责任人承担50%)。 5.2.3.2对出口散件、要进行二次包装的,由计调室负责在下达的生产计划中注明。物流部、制造 部/涂装部按计划发放、领用相应的包装材料。 5.2.3.3对已入库、需更换包装的产品,由计调室向物流部、制造部/涂装部下达换箱指令。制造部/涂装部按包装标准领用包装材料,物流部实施换箱。计调室同时落实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或索赔。 5.2.3.4对生产过程中发生无塑料周转箱,需改用纸箱包装的,物流部库管员需得到计调室通知后 才能改换发放包装材料。计调室对改换包装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5.2.4产品包装质量控制及记录 5.2.4.1制造部/涂装部生产班组负责按生产计划、产品包装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识,检验员负责对产品规格(状态)、数量、标识进行检验,同时作好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入物流部库房。 5.2.4.2物流部库管员在接收入库产品时,须对产品的规格和数量进行抽检(尾箱须全检),同时对包装材料是否符合使用原则进行检查,确认无误的办理入库手续。对检查中发现产品规格(状态)、数量有误,包装材料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造部/涂装部重新包装。 5.2.4.3产品包装后,质量问题的责任分担

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200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志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l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 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 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包装、发货控制程序

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包装、搬运、储存及发货 控制程序 编制: 校核:

审核: 批准: 文件修改记录

包装、搬运、储存及发货控制程序会签表

包装、搬运、储存及发货控制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物资在包装、搬运、储存和发货过程中处于良好状态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原材料、产品的包装、搬运、储存、发货的管理控制。退库物资另有程序进行规范,不在本程序中详细论述。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职责分配如下 物流管理部:负责入库后原材料、产品等物资的搬运、分类储存、防护、库房物资发料管理及产成品的包装和发货。 生产车间:负责生产辖区物资的运输、保管与防护。 工艺研究所:负责对产品的包装和防护用具的工艺设计及测试区产品的防护及储存管理。负责发货时产品及图纸资料确认质量。 安全质量部:负责在原材料进厂,产品出厂等环节对原材料、产品等物资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第三章程序 第四条原材料物资物流管理: 1、原材料物资入库流程:

2、原材料入库工作流程: (1)下订单:采购管理部根据生产和订单要求制定采购订单,经部门主管和公司领导批准后按单向供货方采购物资。并将此单交物流管理部,作为物资采购凭证对供货方所供原材料进行接收入库。 (2)验收: ①物流管理部对采购订单和供应商送货清单进行单据验收。安全质量部进行原材料质量检验,物流管理部对所供物资进行物料数量清点。质量检验合格和数量清点无误后,双方确认,物流管理部对原材料接收入库。接收入库物料数量以现场清点数量为准。 ②不合格情况处理: 1)单据验收不合格,物流管理部通知采购管理部返回供应商处理。 2)质量检验不合格物料,物流管理部不予办理入库,安全质量部通知采购管理部,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保证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产品包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3. 术语 产品:指公司生产经分析合格的产品。 4. 职责 4.1 生产车间负责产品的包装; 4.2 仓储处负责包装物的验收和管理; 4.3 供销处负责包装物的采购; 5. 工作程序 5.1 包装物的采购 供销处根据公司采购计划采购包装物,供方必须是国家定点危险品生产单位,采购时应索取供方定点生产证书复印件和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证,具体执行《物质采购管理规定》。 5.2 包装物的管理 5.2.1 包装物的验收 采购的包装物经仓储处保管员和业务员按《物资入库管理规定》和5.1要求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5.2.2 包装物的管理 包装物入库后,保管员应保持包装物存放场地整洁,不得与其他物资混放,防止发生化学污染。 5.3 产品包装 5.3.1 固体产品的包装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产品合格证。 5.3.2 包装管理: (1)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配备安全设施。 (2)包装时应按计量标准进行包装,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3)保持包装场地的清洁,不得有杂物和其它化学危险品。 (4)包装厂房必须通风,保持空气清新,防止出现空气爆炸。 (5)规范码放,标识明确,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3.2 液体产品的包装 5.3.2.1 对于液体产品包装容器,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腐蚀性物品”的标志。 5.3.2.2 产品储罐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并标识“腐蚀性物品”。 5.3.2.3 液氯槽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合格证、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标识。 5.3.2.4 对于各种液体产品的包装容器做到专罐专用,在包装液体产品时应做到: (1)专人负责罐装,严禁其他人员罐装。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容器物材质与罐装产品的化学性质不能发生化学反应。 (4)罐装前应认真检查罐内是否存在其它物资,如有必须予以彻底清除,并用清水冲刷,不得含有任何物资,保证不发生化学反应或影响产品质量。 (5)罐装前发货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运输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明件。 5.3.3气体产品的充装 5.3.3.1 气体产品主要包括:液氯、氢气:其中,液氯充装执行《液氯充装及钢瓶安全管理规定》,氢气充装执行《氢气充装站安全管理手册》中有关充装部分。 5.3.3.2气瓶瓶体应标识或悬挂:危险品标签、产品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 5.4 产品包装后应立即进行标识,具体执行《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6. 相关文件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管理规定》; 《液氯充装及钢瓶安全管理规定》; 《氢气充装站安全管理手册》; 《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包装防护及交付控制程序

XXX电器有限公司 LQ/QP014-2009 包装防护及交付控制程序 1、目的 确保从原材料入库到成品交付全过程中,对物料和产品进行合适的包装和防护,确保产品质量符合顾客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包装和防护管理。 3、术语定义 略 4、流程

5、执行方式 5.1、包装设计 工程部在进行产品设计的同时,应按照《设计控制程序》LSD2007-2005的规定进行产品包装设计、评审和确认,并制定书面的原物料及制品的包装防护要求通知各有关部门。 5.2、原物料交收 供应商应根据我司的要求和产品的防护要求作好所有交付我司的物料的包装和防护工作,保证物料在交付及合理的储存期间(双方协商确定)产品不会因包装防护问题而损坏。 5.3、验收入库 检验员应对物料的包装防护进行确认,并对抽检样品进行恢复合适包装以满足产品防护要求。 5.4、储存 物料储存应满足物料的储存条件,并定期检查,防止超期储存现象。 5.5、发料 仓库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出物料,同时兼顾到因各种原因而被拆散的物料优先发出。发料时应根据生产计划和物料清单配料,不可多发。 5.6、加工 制造部应按照工程部确定的制品包装防护要求对制程中的物料、半成品进行防护包装和运输。 5.7、物料退库 生产结束时,制造部应用物料的原包装包好剩余的物料退回仓库,不可以滞留车间。 5.8、成品包装 检验合格的成品由制造部及时按照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并送达成品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5.9、成品储存 成品库应作好产品的防水、防火、防盗工作,并按照订单别分别堆放,堆放高度和堆码层数应符合要求。 5.10、交付 5.10.1、外贸部根据销售订单的要求及船期,及时通知仓库发货; 5.10.2、成品仓库按照通知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准备产品,并移到待发货区,通知装卸队; 5.10.3、承运单位到公司指定地点装运,应按照我司要求进行产品装卸和运输,确保不会因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产品损坏。 6、记录 无

【免费下载】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05-05-30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 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 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 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 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 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 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常见问题 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产品检验控制程序.

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控制程序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2012.04.16 日期:日期: 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检验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验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确保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投入使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料、制程及最终成品的检验。 3 职责 3.1仓库 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入库及储存, 并负责对来料送检以及储存时间超过 3个月的半成品、成品出货前进行送检。 3.2 生产部 负责在制品的生产控制、检验,生产的半成品 /成品的送检。 3.3 品质部 负责进料、制程、成品检验,品质稽核及品质检验标准的制订。 3.4 技术部 负责制订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 /成品接收标准,检验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3.5 采购

负责原材料不良时与供应商的联络与处理。 4 名词术语 4.1 检验: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4.2 进料检验:对采购的原材料、配套件和委外加工件入厂时的检验。 4.3 制程检验:指为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而对各道工序加工的产品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工序所进行的检验。 4.4 最终检验:是指在生产全部工序结束后,对其生产的半成品或成品的检验。 4.5 全检:质量不完全合乎标准的原材料或器件 , 其缺陷不对最终产品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 经技术部和相关部门评估风险后,或征得客户意见,同意采用全检等方法进行处理。 4.6 原材料:指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原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委外加工 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等。 4.7 在制品:从一个生产工序转给另一个生产工序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 4.8 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9 成品 :指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可供销售的产品。 4.10 紧急放行: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就发放生产部使用,但生产部必须进行全检。 5 作业程序 5.1 进料点收、送检:

产品包装管理流程

产品包装管理流程 1.目的 1.1.包装的成品必须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1.2.包装管理流程适用于各车间成品的包装工序设定、包装操作规程、包装品质过程控制,包装工艺纪律管理。 2.范围 2.1.舒比奇产品的包装类型分类: 2.1.1.单品独立包装 a.一片装的派送装或赠品装; 2.1.2.含其他标识包装 a.含卡产品(包装袋中投放刮刮卡片、宣传卡纸); b.含标识产品(包装袋和包装箱粘贴标贴); c.含奖品产品(赠品、代金卷、现金); d.特殊包材包装产品(塑料盒、纸盒)。 3.管理规程 3.1.包装材料的管理 3.1.1.包装材料按物流流程进行分级管理,内容包括:入库、出库、使用、返库、保存等管理形式。 3.1.1.1.包装材料库凭供应商送货单和实物,经品控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入库手续,并按品项分类保存,包材堆码、装卸、储存环境、物品安全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3.1.1.2.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包材,根据品管部的判定方式,由生产部门与仓库办理相关授权放行、让步接收、拒收、降级接收、挑选使用等手续。 3.1.1.3.生产部门根据包装产能,按生产排产计划分期从仓库领取所需包材(包装袋、纸箱、其它包装材料),经双方清点实物及数量,办理领用手续。 3.1.1. 4.生产部门根据包材使用及耗用流程,办理转产后使用多出的包材、使用过程中剔除的包材质量次品等退库手续。 3.2.产品包装流程 3.2.1包装车间按公司编制的日或周生产排产计划,根据半成品的生产日期、班次、数量,下达给各包装班组生产计划,内容包括:包装产品的品种类别、包装装袋和装箱方案、成品数量(包或件)、产品批号标注信息、包材备用信息等。 3.2.2.作业流程 3.2.2.1.包装车间主管提前一天下达给各班组日计划排产表,内容包括:包装袋喷码、纸箱盖章生产批号和数量,包装喷码、纸箱盖章原则: a.喷码必须依照产品封样书、函件或实物封样所明确的喷码信息及区域位置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发布文号】 2005-05-30 【发布日期】 2006-01-01 【生效日期】力】【效 日国162005年5月【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日起1年1月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国家 技术监督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局令第43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第一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产品包装设计控制程序.doc

共4页第1页HY/A2.GZ0023-2001 修改状态:0 版本:A 1目的 为了对产品包装设计规定专门的质量管理措施、资源和活动程序,并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其满足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集团公司产品内包装设计,北京工厂外包装箱设计包括:a 现行产品;b 新开发产品;c 现行产品及外包装箱改进。 2.2产品形象宣传设计(参照执行) 3职责 3.1 包装办 3.1.1 负责接收包装设计立项报告登记、申报。 3.1.2 负责立项后包装设计资料收集、传递、评论记录、评审结果报批。 3.1.3 负责产品包装及外包装箱样品核对。 3.1.4 负责资料存档及首批产品的验证。 3.2市场部 3.2.1负责产品包装及外包装箱设计、打样。 3.2.2负责设计单位资料收集、资格认定、评审选样合格供方, 建立合格供方名录。 3.2.3负责产品包装及外包装箱样品设计错误纠正。 3.2.4参与印刷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 3.3研发中心 3.3.1负责按GB7718的规定编写标签文字。 3.3.2参与包装设计样稿评审及印刷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 3.4国际业务部 3.4.1负责标签、外包装箱、宣传品的外文翻译及审定。 3.4.2参与包装设计样稿评审及印刷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 3.4.3负责内包装的合同签订及订购。 3.5供应部 3.5.1负责合格外包装箱合同签订及订购。

共4页第2页HY/A2.GZ0023-2001 修改状态:0 版本:A 3.5.2负责衍射不合格包装箱的评审处置。 3.6包装设计评审小组 负责按标准对包装设计进行技术评审,做出结论。 3.7总裁 负责包装设计立项审批。 3.8销售总部总经理 负责设计初稿的确认;负责终审的批准。 4工作程序 4.1设计项目立项 4.1.1项目提出 4.1.1.1市场部根据市调提出新产品开发及老包装改进填写 项目申请表,由市场总监签字报包装办。 4.1.1.2研发中心提出新品开发及老产品改进立项申请,由研 发中心主任签字报包装办。 4.1.1.3各工厂提出新品及老包装产品改进,由生产总部与销 售总部讨论后,生产总部总经理签字,报包装办。 4.1.1.4总裁提出,由总裁办整理立项申请报告,由总裁签字 报包装办。 4.1.2项目评审、审批 4.1.2.1项目申请由包装办登记,交包装办设计评审小组初 审,确定立项。 4.1.2.2评审后的设计项目由包装办呈总裁审批。 4.2包装设计策划 由包装办将立项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部,市场部选定合格设计供方,确定项目负责人及涉及部门,进行包装设计策划。 4.3设计初稿 4.3.1由市场部选定三家以上设计单位设计,经比较、比价后, 确定初稿,由销售总部总经理确认,报总裁确定设计风格。 4.3.2初稿确定后,由包装办与各部门沟通

产品包装管理制度

产品包装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产品包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产品包装管理,降低产品包装成本提高企业产品销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产品包装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即包装在产品运输过程中能够保护商品便于产品运输。 2.实用性原则,即包装要便于产品储存和辨认。 3.适当性原则,即包装应充分考虑包装产品的特性,根据被包装产品的物 态、形状、强度和重量选择包装造型。 4.艺术性原则,及包装设计应力求美化产品,符合消费者的审美要求。 5.经济性原则,即在符合策略的前提下,应降低包装成本,进而降低产品成 本。 第二章产品包装设计与质量管理 第三条.产品包装设计要求 1.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包装设计。 2.设计新颖独特造型、美观大方、图案生动形象、有特色。 3.包装能体现产品的特点与性质,并突出其实用性。 4.包装设计要有醒目的产品说明、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 5.设计应考虑消费者的文化品位和审美水平,满足消费者的心里需求。 第四条.产品包装质量管理 1.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1)根据产品的价值和质量水平确定产品的包装质量,使包装与产品价值相符。 2)包装要能保护产品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3)包装要便于产品的搬运、储藏、开启、使用和维护。 4)包装上的文字应增加客户对产品的信任感并指导消费者购买 2.产品包装质量日常管理 1)建立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分开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标准流程,形成严密的包装质量管理责任系统。 2)建立和健全产品包装质量和检验制度,包装质量检验制度,对不合格的产品包装坚决不准出厂。 第三章包装费用管理 第五条.包装费用预算管理 公司根据生产计划,包装含量和包装制品价格等资料,预先对计划期内各项包 装费用的水平及降低的程度进行规定。它是对公司的包装活动进行指导、监 督、控制、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包装成本控制 通过监督和及时修正偏差,使各项包装成本都合理地控制在包装费用计划的范 围内。 第七条.包装费用分析 对公司包装费用形成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有助于公司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

产品包装、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控制程序

产品包装、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控制程序 1.目的 对产品的包装、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生产及出厂过程中的包装、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各个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人负责统一配置和安排产品的包装、搬运、贮存、防护各个过程的人员、设备、工具和场所。 3.2 采购部负责外购物资入库前和入库时的搬运。 3.3生产车间负责生产过程中产品搬运和防护。 3.4 仓库负责外购物资入库及成品出库时的搬运与交付。 3.5销售部负责销售产品出库后的搬运和交付。 3.6物资仓库、半成品和成品库负责各自保管的产品的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 3.7质检部负责产品的包装设计,提出贮存、防护要求。 4.工作程序 4.3包装 4.3.1生产部根据产品的特点及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包装箱的设计,明确规定包装防护材料,包装方法和标志。包装设计应经验证。验证

合格后,编入包装设计规范。 4.3.2生产车间按规定进行包装,应确保产品包装后满足质量要求,包装的产品应有检验合格证。 4.3.3质检员负责对产品包装的质量进行检查。 4.3.4质检部按检验规范要求对包装的产品进行检验,在包装外盖,加盖规定的批号标识并记录,生产车间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1搬运 4.1.1根据产品特点,备置适宜的搬运设备和工具,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产品在搬运中的不磕、不碰,搬运人员应加强搬运设备和工具的维修和保养。当设备和工具不能确保防护时,应停止作业。4.1.2在搬运过程中,搬运人员应注意保护产品的标识和各有关的检验状态标识,防止丢失和损坏,确保正确无误的送达指定的地点。4.1.3对搬运的产品实行交接手续。生产过程采用生产工艺规程,出入库采用领料单,入库单是形式进行交接,双方签名为证。交接后,发现产品数量不符,外观受损或标识丢失、损坏,由接方人员负责。 4.1.4对因搬运不当造成质量问题,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4.2贮存 4.2.1根据本公司现有条件,按产品的不同贮存要求,为各种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在制品、成品安排适宜的贮存场地或仓库,配备必要的贮存器具,以防产品损坏。 4.2.2生产供应副总经理负责组织编制仓库管理制度,对产品入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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