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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

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有关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2.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属地化招生的规定。严格擅自提前招生;严禁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等前学生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禁普通高中接受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严禁强迫学生更改志愿或以各种形式干扰学生填报志愿;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积极实施优质高中指标“定校配额”办法,不断扩大“定校配额”比例。

3.加强对学校异地招生的管理。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确需异地招生的,须经本地和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办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落学籍、考籍;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凡是自愿选择异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按借读生处理,在户口所在地录取学校注册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生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学生毕业证必须由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4.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宣传的管理。中小学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生源学校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普通高中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市招生广告,须具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学校管理,切实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5.严格按规定开设课程。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方案(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启课程,开足课时。坚决纠正体育(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技术(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的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不按规定开齐开足的问题;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有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小学生每学年不少于10天,初中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高中学生三学年不少于30天。严禁在普通高中一年级进行文理科分班。

申报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项目学校,须经县(市、区)教育局论证、地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开始试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的试验项目学校不得加收费用。

6.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为39周,其中上课时间为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2—4周),假期13周。高中阶段学校每学年为52周,期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假期11周。任何学校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

7.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保证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初、高中毕业年级在学校时间可

分别延长2小时);寄宿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域不同季节、不同年级、不同学段、走读生和寄宿生等实际情况,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时间、在校活动时间等做出科学合理的详细安排和严格规定。农村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但月假总时数不要少于法定休息时间。

8.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材选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民主、科学选用教材工作。教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版本,确需更换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各学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教育部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

9.严格中小学学辅材料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订购学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学生统一订购中小学学辅材料(含各种形式的练习册、测试题集)、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等。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

10.严禁治理乱办班、乱补课。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以外,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利用早、晚自习午休时间等上课或集体辅导;不得硬性规定走读生到校集中参加早、晚自习;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免费补习相关文化课程。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校外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

11.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根据有关规定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小时以内。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12.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小学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考试,禁止举行除期末学科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变相学科考试。初、高中每学期实行其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学校和考试命题部门要注意把握考试命题的难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初中阶段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要与中考录取相链接。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

13.严格控制各类竞赛,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庆典活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任何学科竞赛,其他各类竞赛活动要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增加学生的学业和经济负担.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读书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开业仪式、庆典等活动。

14.严格规范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大班额。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为编班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各种“奥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严禁中小学校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15.严格规范评价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学生成绩等第和给教师、学生排名并发放奖金,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或学校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加强中、高考信息管理,禁止对中、高考成绩进行各种炒作。

三、加强教师管理,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16.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关心教师生活,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科学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教师法定休息日的休息权,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17.规范师德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并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歧视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严禁以排座位、安排班干部等名义搞人情交易;严禁向学生推荐任何学辅资料;严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等。

18.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师要加强有效教学研究,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

效率。学校要鼓励教师平时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的辅导,学生有辅导需要的,教师应无偿地进行个别辅导。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

四、加强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19.严格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严禁学校或教师擅立项目、擅提标准和扩大范围向学生和家长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20.严格执行高中“三限”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自费生”,要严格实行

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严禁各地、各学校擅自扩大自费生招生比例、超过最高限额或在规定项目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21.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规范各种收费。

22.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退费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黑价联字[2005]53号)。民办中小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实行报批,并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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