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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的定义:

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与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方向)。

刑法: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民法: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因为行政法没有统一法典,我的要讲述的基本原则,也是学者们所归纳出来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学者的学术观点不一样,所以你看不同的教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不一样的,但大致可以归纳为一下基本原则。

(二)基本特点:

第一,普遍性。基本原则应该覆盖行政法的各个领域,指导行政法制的各个环节,是变动极多的行政法制中的稳定因素。

第二,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确定的,但它为行政法所特有,不是放在其他部门法都可适应的原则;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行政法某一领域或环节,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而要对下一层次的原则起指导作用。

第三,有效性。行政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与基本原则的精神保持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应予撤销的。离开基本原则,行政法就不能存在。

在某些情况下,当丰富的实际生活难以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时,有关国家机关还可以用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解决。

二、合法行政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

即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解决的是有法律的时候,行政主体上网行政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的履行。

(二)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解决的是没有法律的时候,行政机关不能擅自行为),有事先的法律允许他做,他才能做。对于公民而言,法无明文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许可,但对于行政主体却不可以,要有两个条件(1)有法律依据,允许做,才可以做,(2)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以去做,法无明文即禁止。

具体内容:(1)依法只能有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行为。

案例:呼死你系统《南京市城市管理办法》(见图)

2002,在南京,大家知道现在这种小广告特别普遍,有的是用那种塑料往地上这么一铺,就贴上了,而却很难再撕掉,大家应该在那种天桥上都有看过(高价收药的,修屋顶的,高价回收黄金的,一般都是贴一个电话号码),现在更绝了,直接用油漆了,以前的那种用高压水枪可能还能清楚,用了油漆恐怕只能换地板了,特别讨人厌,尤其是对于城管而言,要保证城市的美好环境,就必须杜绝这种事情。

那么要怎么才能从根上整治这种违法行为呢,南京市城管局想了一个绝招,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合作,开发了一个系统,什么系统呢,很有意思的一个名字,叫呼死你系统,什么意思呢,你贴那些东西,不就是想有人给你打电话嘛,这好办,我让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每隔5分钟呼你一次,你一接听,就会听到:“您已经违反了《南京市城市管理办法》,请在十五天内,到什么什么银行缴纳多少多少罚款。”这样让,业主的正常业务也没办法开展了,因为电话也没办法用了啊,别人一打,就是忙音,占线,因为呼死你正在呼你,就是“您好,您所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请稍后再拨”,就这样,这个呼死你系统,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很多小贩都停机了,因为怕自己被呼死。

但小贩们想了想,不甘心就这样被呼死,你想呼死我,没那么容易,我凭啥被你呼死,我也想把你呼死,他们想了一个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我玩一个斗转星移,用呼叫转移,把所有来电都转移到南京市市长、南京市公安局长这个高层官员的手机上,因为当时我们国家不是倡导政府公开嘛,市长,局长不都有热线嘛,好,我转移到那上面去,我整死你,所以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小广告没有被呼死,市长、局长被呼死了,市长、局长电话每5分钟响一次,市长一接,“您已经违反了《南京市城市管理办法》多少多少条,请在十五天内,到什么什么银行缴纳多少多少罚款。”市长、局长勃然大怒,还让我缴纳罚款,把城管局局长叫来,批一顿。后来这个系统就被停用了。

从这个案例里,大家觉得作为南京市的城管部门,他能不能开发呼死你系统?他这个行为违反了哪一个原则,法律优先,还是法律保留?主要是法律保留,就是哪个法允许你开发呼死你系统了?你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哪个法允许你了。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你就是不能有这样的行为的,显然违背了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是不一样的,法律优先是,有法律的规定,比如法律规定让你开发呼死你系统,那你又不开发,就违反了法律优先,而法律保留呢,是法律没规定你可以开发呼死你系统,你开发了,没有法律依据,就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

二、合理行政原则

所有的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这里所讲的合理,指得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最起码的合理与正当。主要指约束那些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如你逃税,但还不足以触动刑法,税务机关要对你进行处罚,因为你的逃税行为情节较轻,在处罚2000元一下处罚比较合适,但税务机关处罚你1万元,就不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就是脑残行政行为。

(一)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当

你区别对待的时候,要提供一个正当理由,提供不了一个正当理由,或者理由不正当,站不住脚,这就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案例1:2000年,四川成都四川大学法学院某女同学毕业了想找工作,看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政机关,非商业银行没有柜台),在招聘公务员,要求男:170cm以上,女165cm以上,但这个女同学是没有165cm的,再加上是法学院毕业的,维权意识比较强,最后,这位女同学将这个成都分行告到法院去了,说成都分行歧视165cm一下的女生,就是你为什么不招聘165一下的学生?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有没有违反行政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分析,有不同,成都分行将女生分为165以上和165以下,有不同对待,165以上符合招聘条件和165以下不符合,这样区别对待,但是银行拿不出正当理由来支撑银行的工作身高高于165才比较合适,就是说这个正当理由是165以下的女生不适合银行的工作,所以银行的行政行为就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我们知道一般银行招的公务员都是坐机关,她个子矮了怎么办,会影响什么啊?会做不住啊?商业银行可能会有身高要求,因为要站柜台。

案例2:安徽省芜湖市招聘公务员,芜湖市人事局将招聘分为三步,笔试、体检、面试,张天柱参加了这次考试,并且是该职位的第一名,考完后,体检,说他是乙肝患者,是小三阳,按照芜湖市人事局的规定,有乙肝,就属于体检不合格,就没有机会进入面试,后他就把芜湖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说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

请问芜湖市人事局有没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分析,将人分为两种,有不同,有乙肝,没乙肝,这样区别对待,没乙肝的可以进行招聘,有乙肝的不符合招聘条件,但问题的关键是这样区别对待能不能给出一个正当理由?这个正当理由应该是乙肝患者不适合他说从事的工作,这里需要有一个背景知识,就是乙肝分为两种,大三阳和小三阳,大三阳是一种传染病,是不能招聘的,把你招进去,把所有的人都传染上,那不行。但小三阳不具有传染性,没有危害性,它是一种很普片的疾病,我们国家有1.3亿小三阳患者。

但是芜湖市人事局拿不出正当理由说明它所招录的工作岗位只适合没有乙肝小三阳的人,他只能证实大三阳不能从事,不能证明小三阳也不能从事该工作,理由不从分,那么他就违反了行政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后来虽然法院判决芜湖市人事局败诉,它对小三阳乙肝患者构成了歧视,但后来法院话风一转,说张天柱,今年的招聘已经结束,你只能参加下一次公务员招聘。你的位置已经有人占了,结果下一年张天柱再去考的时候,没有一个局敢要他,因为大家都知道他爱告。(张天柱,表面上赢,实际上输了,典型的,牺牲一个人,幸福千万家,给1.3亿小三阳人事局之所以规定乙肝患者不能被招聘,他也是根据国务院“公务员体检标准”制定了,在国务院新修改的“公务员体检标准”里面,他就把小三阳排除了,乙肝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然不能被招聘。所以这是一个牺牲一个人,幸福千万家,并且还促进了乙肝小三阳同志们的团结,他们还成立了一个组织,这个组织的名字特别有意思,叫“肝胆想照”,大家可以到网上查一下。他们是肝的,再拉一些胆有问题的患者,所以叫肝胆想照。

(三)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做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考虑相关因素的反面就是考虑不相关因素。考虑因素必须是有助于达成行政目的的因素。

案例:2006年,福建省福州市工商局招考公务员,不仅仅要求符合一般的条件,还要符合他们局制定的特殊条件,就是要求这个公务员要有钢琴十级。这个钢琴十级就是考虑了

不想管的因素。

你找公务员,还是找钢琴家?你要考虑这个因素,必须是这个因素对他从事公务员工作有帮助才行,会弹钢琴,大家觉得应不应该考虑呢,会弹钢琴了,就能把公务员当好,又或者,大家都喜欢到会弹钢琴的那个人那边去办事啊,这显然是一个不相关因素。

(四)比例原则(很重要)

主要是解决的是行政机关采取手段与达到目的的关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你要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手段,它有三个要求:

(1)妥当性原则(选择能到目的的手段)

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多个时段时能更好地促成行政目的的达成。不能选择对目的达成没有关系的手段或者是对你的目的达成没有帮助的手段。用一个案例说明:案例: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出台一个规定,为了治理北京市交通违章现象,交管局鼓励交警暗中执法,明处执法,大家现在随处可见,就是站在大马路上,暗处执法就是站在一个别人看不到的地方,一个阴暗的角落里,让当事人觉得没有交警,没有交警,就违章,一违章,交警就从阴暗的角落里走出来,对其进行处罚,交管局认为就这样可以增加威慑力。

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吗?这样是否可以减少违章?

交警的目的是什么,是尽量减少违章,维护交通秩序,两种手段可以选择1,明处执法,更能减少,有预防作用,2,暗处执法,有放纵之意。他要比较到底哪种手段更能减少违章,维护交通秩序,更有助于目的的实现。那肯定是明处执法,明处执法有一个预防作用,你就想违章,你看交警站在那儿,你也不敢,这样他可以预防违章的发生,而暗处执法,某种程度上有一个放纵的意思。所以明处执法优于暗处执法,应当选择明处执法。

(2)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

在有多种同样可以达成行政目的之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

案例:2003年,北京,非典时期,要隔离的人特别多,在医院工作的医生、护士休息的地方也被征用了,所以北京市政府决定征用宾馆给医生、护士休息,考虑到对宾馆的损害,宾馆是有等级的,1星级到5星级不等,因为医生、护士休息之后,宾馆内的装饰用品都有可能感染上病毒,都要换,所以星级越低损害越小,所以就应该征用星级比较低的宾馆,如果征用的比较高级的宾馆,就违反了这个最小侵害原则。而北京市政府并没有征用星级低的,都征用了那种高星级的,像度假村一样,最后损失是很大的。所以,在有多种同样可以达成行政目的之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

(3)均衡性原则(成本收益原则)

手段所取得的收益(行政目的)必须大于手段所花费的成本。就是说只有收益大于成本,你才能采取这个手段。

收益>成本,等于,小于都不行。

案例:在哈尔滨中央大街,大街的两旁,有一些近代的古建筑,哈尔滨城市规划局规定,在此街新修的建筑不能高于古建筑,而且必须露出古建筑,(就更北京的长安街一样,一般来说,建筑是不能高过天安门的,而且更不能遮挡天安门,必须把天安门漏出来)有一个企业建办公楼,离这个街还有一段距离,就修在古建筑的前面,遮住了古建筑,高度比古建筑高,宽度也对古建筑构成了遮挡,规划局就要对它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是:高度砍一般,宽度砍一般,就是砍去四分之三,剩下原来的四分之一。

请问哈尔滨城市规划局是否违反了成本收益原则?

比较他的收益和成本,收益是露出古建筑,成本是高度砍一般,宽度看一半,这样就使得成本远远大于收益,你本来只需要,把高度超过的部分砍掉,宽度超过的部分砍掉,而哈尔滨市规划局且作出了高度砍一般,宽度看一半这样的处罚决定,就违反了成本收益原则。当然也能实现,但成本已经过大,是不能被选择的,这也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后这个案例闹到最高院去了,最高院修改了哈尔滨市规划局的处罚,你不能这么罚,你这么罚了,成本和收益是不成比例的。你只需要把超过的部分拆掉。

三、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禁止不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时限或者不当拖延。不能应当做却不做。

2、便利当事人原则

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为本)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应当守信用,个人或者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做出一个授益为,当事人会对这样的行为产生信赖,会希望这种行为永久存在,不会被撤销)具体规定有四个条件:

1,授益行为,即授予、给于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一个授益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收益行为,也包括违法的授益行为,但不能是无效的授益行为,比如:国土资源局发给你的采矿证,工商局发给你的营业执照等等,但绝对不是公办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只有授益行为,才适用信赖保护,也只有授益行为,当事人才会才生信赖,才希望其永久存存续,反过来说,行政相对人信赖的只是有利的,不利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巴不得早点儿撤销。

2、基于正当信赖(当事人没有过错),授益行为作出的过错中,当事人没有欺诈等过错,

3、存续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或者废止该收益行为。

4、财产保护

如果不改变或废止该授益行为,公共利益的损失将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此时可以改变或者废止该授益行为,但必须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为公共利益做出牺牲),我的工厂刚从工商局拿到行政许可证,我当初信赖它不会被撤销,所以我做了很多投资,但后来因为公共利益,必须撤回我的营业执照,现在我的工厂生产不了了,国家要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这是信赖保护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存续保护)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财

产保护)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2006年司法考试题)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原因: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五、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要具备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即必须给行政机关一定的权力,让他有权,配给人力设备。

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多大的权,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要均衡。

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简称“正当程序”在西方国家,法治比较发达的地方,对行政行为特别要求程序公正,因此,程序公正是他们的行政法的重要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实现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行为的官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认为有成见或偏见,即应回避,否则,该行为无效;

(2)说明理由,听取陈述与申辩,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根据正当程序规则,公民在财产被征用,申请许可证被拒接,或者受到吊销执照、罚款、开除公职等处罚或纪律制裁等不利处分钱,行政机关均应事前给予其统治,告知处分根据,理由,听取其申辩意见,否则该处分将被司法审查确认无效。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

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说明,如果行政机关,(1)不向当事人说明理由;(2)拒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除外,行政处罚不成立。比如,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但还不足以用刑法予以规制,就要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但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向你说明处罚的理由,听取你的陈述,申辩,那么这个行政处罚就不成立

正当程序原则后来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以成为法确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财产的宽泛解释。

在美国,可以说是程序法远比实体法重要。

案例:辛普森案件(刑事案件)

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谋杀其妻子和另一男子。此案当时的审理很具有戏剧性,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从而使辛普森逃脱了法律制裁。

毒树之果,取得证据是采取刑讯逼供,不符合程序要求(刑事案件)

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即“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

七、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是20世纪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开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他的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保密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一下几项: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制定法规、规章、政策之前应广泛征求相对人的意见,重要的法规、规章、政策有的还需要举行听证会。

(2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于保密的内容外,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救

济等应当一律(张贴于办公司等)公开,让相对人知晓。(2)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申请、审批、鉴定、报送有关材料等,均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公开。(3)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涉及人身权或重大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当以公开的形式举行,如举行听证会,允许一般公众旁听。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3、公开范围

(1)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如还要发生地震)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立法)

3.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如去工商局内部有哪些机构,各个机构的职能,我想申请营业执照,该如何操作,这些都应当公布)

(2)申请公开

(3)不得公开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国家秘密没有例外。

案例:2003年,非典期间,甲家有一个祖传秘方,可以治疗非典,这是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以国家的名誉强制公开其祖传秘方。

众合这本书上有些案例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 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

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指导和规范全部行政法的基础性规则和原理。基本原则贯彻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整个行政关系进行宏观地调整和规范,不仅指导、调整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来源:1.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2.行政法理论研究 我国目前的法治发展提出了以下几个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其他行政法从这一原则延伸核心包括两方面:1.消极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做到遵循法律,任何行政机关所作的任何决定和规定都不得和现行的法律相抵触,不得作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决定 2.积极方面,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 2.合理行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理性、客观、适度,是实质法治对行政活动的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能够符合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理性,符合社会公德和基本公理合理行政原则的几个重要下位原则:1.公正原则 2.比例原则 3.相关因素的考虑 3.程序正当原则广义,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都必须讲求正当性,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回避原则等狭义,英国行政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行政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和各自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的设定 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活动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并规定许可的主体、许可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活动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太多了不想打)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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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

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篇一: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

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 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个行政法体系要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不仅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执法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一)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一) 摘要: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它包括四方面内容: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基础,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 关键词:行政法;法治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行政法研究以来,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名称就有30余种不同提法1](P107-108)。但这些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侧重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与运用方面的功能,而没有上升到价值层面展开探讨2].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判定标准的差异所致,这种差异表现为下列六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备法律性、特殊性、涵盖性和适用性3](P46);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考虑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法律意义和表述上的规范性4](P46);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标准必须是国家行政活动的所有环节遵循的原则,并且符合宪法原则和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要反映出一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对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认识5](P31);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具体考虑它是否确实贯穿于行政组织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规范之中,是否贯穿于每个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是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法与合理、检验执法和适法的标准6](P53-54);第五种观点认为,在贯穿性、指导性的基础上增加三项标准:即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揭示出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唯一性7];第六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四项,即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行政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则2]。 笔者认为,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标准应从理论的高度来探讨。既要强调其特殊性,又要考虑其宪政背景和法律价值;既要从制度层面上去提炼,又要从价值层面上去探究。确立标准应有三条: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和现代宪政精神。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理性、秩序等都是法的基本价值。行政法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制度内容,但其价值追求并没有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充分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并将其融入到行政法律制度之中。 宪法与行政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现代行政法是各国宪法的具体化,是动态宪法,是宪法实施的关键与保障。现代宪政是现代行政法生存与延续的基础,现代宪政精神也直接影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综观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无不以其本国的宪政原则为基础。 我们在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时不能忽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联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能完全照搬宪法原则,但行政法是在近现代宪政基础上生长起来的,失去了宪法基础,行政法就无法存在。行政法存在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将宪政精神在行政领域具体化。作为行政法精髓所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最大可能地反映现代宪政精神。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行政法的历史使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是通过对社会权利的合理分配(偏于控权)以实现平衡,这真实反映出现代行政法——尤其是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8].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与具体制度之间的桥梁,将对行政法的各个环节、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起指导作用,而这些行政法律制度又直接影响到行政法历史使命的实现。因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充分反映行政法的历史使命。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但对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及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情况不尽相同,然而,行政法现象在我国出现较晚,再加上历史的原因,新中国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起步更晚,理论还不成熟,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即侧重通过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异同,在此基础上,探寻所遵循的普遍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法治国家宪法精神

目录 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 (3) (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3) (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 (3) (三)1989年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 (4) 二、国外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理念的共同价值追求 (5) (一)法治国家与宪法精神 (5) (二)作为宪政精神具体化得行政法基本原则 (6) 三、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同的原因阐述 (7) (一)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7) (二)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8) (三)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9) 四、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与发展 (16) (一)中德信赖保护原则的异同 (16) (二)借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原则的补充,更加注重法的精 神 (17) (三)设立行政正当原则,以程序法治补充实体法治,保护公 民“程序正当权利” (17)

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 随便翻开一本书或一篇论文,可以发现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可谓多种多样,有“二原则说”,“三原则说”等等。我国作为成文法的国家,始终摆脱不了成文法的局限,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法律立法的滞后性,始终跟不上社会的发展,目前中国的现状是行政立法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再加上行政的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分散性等特点,急需要一个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内最高层级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来统领行政法领域。中国行政法起步晚,再加上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是从“行政管理说”到“行政控权说”。 (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我国当时尚处在从高度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轨初期,这一阶段的行政立法还没有完全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将行政法视为管理国家的法,把行政法视为政府实现管理的工具。注重行政实体法,忽略行政程序法,注重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维护,忽略对人民权利的保护,这一阶段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系国家管理法。 (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 该阶段以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材》中阐明的观点为代表,而且也是至今的主流观点。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由两

行政法原则案例分析

法学院本科生2013—2014学年第2学期 《行政法》课程期中作业 专业:法学学号:_姓名:李雪成绩:_________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与适用 摘要:随着民主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案件中的 指导地位越来越重要。学完行政法基本原则这一章内容,颇有收获。本文我将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一个案件----李某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运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三大主要原则: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其中行政法定原则主要是运用职权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运用了平等对待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行政正当原则运用了避免片私和程序正义原则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 关键字:行政指导地位;职权法定;禁止过度;避免偏私;程序正义 案情介绍 1996年6月9日下午,警察赵某某在执法过程中抢走李某的私人财物和有价凭证,此后一直不还。李某找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无人解决。故2001年1月以来,李某多次向某市公安分局拨打110投诉电话,反映该公安分局的民警赵某某扣押其物品一事。该公安分局调查后,于同年3月由该分局纪律检查部门将调查结论像李某进行了说明。但李某坚持认为其向被告投诉的事情没有得到解决,情绪激动,于2002年2月14日23时许,李某再次拨打110投诉报警台电话约10分钟左右,并在通话过程中向接警电话警察使用了:你们警察每年牺牲得太少,在春节期间都死绝了,祝警察家属都倒霉等侮辱性语言。同年2月15日,该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对李某下达了传唤通知,经审讯,李某对其拨打110电话一事均予认可。但派出所民警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把李某的一些话忽略了,如“李某就民警赵某某无故扣押其财务和有效凭证时,说八国联军抢老百姓,日本鬼子抢老百姓,土匪强盗才抢老百姓”的内容。紧接着,公安局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第二天将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通知李某,并送达了治安拘留裁决书。同年2月23日,解除对李某的拘留。李某不服,于同年3月7日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于4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于同年4月15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李某败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2.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优先。法有规定不可违,立法和执法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首要准则,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根据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形式行政法治) 二、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形势虽然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追求公正,平等,正义,权利,属于实质行政法治)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众知情权。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包括: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即陈述与抗辩权;监督权。 3、回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拖延。 2、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性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法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2010年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作业1撰写论文(范文) 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 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

关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综述 人大行管系2008级研究生CK 【摘要】中国行政法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以来,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其中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83-1992、1993-1997、1998-2004、2005-至今,各个阶段的研究主题与侧重点都不同,但是后一阶段总能在前一阶段的研究基础上有更为深入的研究。纵观这四个阶段,学者对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逐步回应了宪政发展与正义价值的要求。 【关键词】阶段管理控权维权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四大类。我国行政法研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现如今行政法学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回顾行政法学的发展,我们不得不对一个问题加以关注,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透视这一问题,可以很好地理解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脉络,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考虑,通过搜集各个时期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进而加以分析比较,从而获得对行政法学的更深刻的认识。 第一阶段:1983-1992 之所以把第一阶段划分为1983年-1992年,是因为1983年中国大陆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从而开启了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大门。而把终期定位于1992年,是因为在1992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中国共产党自1978年领导改革开放以来,在改革大方向上的一次承前启后的总结与宣示。故而笔者将第一阶段划分为1983年-1992年,在这期间,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论著主要包括: 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总结为:第一、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第二、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第三、贯彻民主集中制;第四、实行精简原则;第五、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第六、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第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等七项原则。① 由于当时的行政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还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与行政管理的色彩,而鲜有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而在这一阶段的后期,由于一些政治上的因素,一些行政法学研究者继续强调上述政治性的基本原则,如梁书文、蔡晓雪在《法律适用》1988年第八期上发表《行政法学知织讲座第三讲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文章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切行政法律法规电,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我国行政法阶级本质的表现,也是我国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解释、研究我国行政法的指导思想。它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依法行政、行政公开三个原则。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开始了另一种探索。 胡建淼、肖凤城在1987年第六期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略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文,该文称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我国所有行政管理法规之中,指导和统率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体现其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的行政法律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基于行政法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以及行政法基本原则表述上的规范性的考虑,胡建淼、肖凤城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1)行政法制原则,(2)行政适当原则,(8)行政统一原则,(4)行政公开原则, ①王珉灿,《行政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适用来论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 关键词: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依法行政 正文: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今天所讨论的主题首先要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谈起。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实质上讲属于法律原则,它是法的要素之一。根据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同时,《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而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运行中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

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它的基本特点分别是: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时代性。 (二)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现代法治观念以其永恒的光辉照耀着、指引着人类探索和追求合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理想社会。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首先应当体现法的价值,同时应当体现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等五个下位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物,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原则,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学可以说是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建立起来的。同时,法治是有三个部分构成的:一是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是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能够产生绝对及有效的拘束力,即法律对行政权享有“下命效力”,如同法律能对司法机关在个案审判时产生拘束力一样。二是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之法律就代表民意,享有最高性,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之前,其位阶高于其他行政法规,因此,行政机关不论在为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时,皆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三是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家法秩序范围内,有某些事项是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的事项,决不可由其它机关代为规定。当今,“依法行政”的“法”不再限于实证法律,而是包括法律的原则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法论述题的理论来源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法论述题的理论来源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六大原则是对以下法律制度原则的概括和总结。如,对《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许可实施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加强监督原则;《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行政应急中的法治原则;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原则,以及当事人参与和保障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法》的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以及便民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等共有属性的抽象、概括和总结。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2003年卷四第7题的第四问即考查此内容。 合法行政原则至少在司法考试以来已考过四次:一是2003年论述题谈谈对南方大城市交管部门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二是2003年卷四第7题第四问“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理由不成立,因为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没有授予的职权。 三是(2005—二—80—多):”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当选B,因为行政机关职权法定,没有明确授权即构成违法!

{行政总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总务}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三、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四、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五、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六、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七、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八、(一)特殊性。 九、(二)普遍性。 十、(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 3、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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