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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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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

【标 签】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2-07-26

【实施时间】2012-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产销存备查登记簿

2、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

3、生产成本计算单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

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二)“酒及酒精”按 “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具体行业小类包括:

1、酒精制造(代码C1511);

2、白酒制造(代码C1512);

3、啤酒制造(代码C1513);

4、黄酒制造(代码C1514);

5、葡萄酒制造(代码C1515);

6、其他酒制造(代码C1519)。

其中啤酒制造,包括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含二氧化碳、起泡、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产品(包括无醇啤酒,也称脱醇啤酒)的生产活动,以及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

(三)“植物油”按“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具体包括食用植物油加工(代码C1331)、非食用植物油加工(代码C1332)。

第二条 《通知》及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包括:

(一)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按照规定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如实申报说明相关情况;经税务机关督促仍未如实申报说明的,为《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未能准确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其应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条 《通知》第一条所称生产销售,包括试点纳税人自己进行的生产活动,也包括试点纳税人的委托加工业务。

第四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货物生产,无论与试点行业货物的农产品原料类别是否相同,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实行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办法的农产品,仅限于购进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以自产农产品进行连续生产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第五条 试点纳税人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形式购进农产品,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第六条 《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第二章 核定扣除办法的应用

第七条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方法为:

(一)葡萄酒、啤酒专用麦芽,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灭菌乳、巴氏杀菌乳,采用投入产出法。

(二)对啤酒生产耗用的大米原料采用投入产出法,对啤酒生产耗用的初级农产品啤酒花原料等采用成本法。

(三)白酒制造一般采用成本法;对先期请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同意的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

(四)除上述货物外,其他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及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其他货物,由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顺序申报采用何种核定方法。

第八条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扣除标准。

全国以及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称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称为特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适用特定扣除标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九条 投入产出法是指对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确定的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即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一)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二)投入产出法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遇有当期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均为零等特殊情形无法计算的,当期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按最为临近期间的期末平均买价确定。

(三)农产品单耗数量,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通常按照在货物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农产品数量除以生产出的货物数量计算得数的一定区间范围内确定。

(四)对植物油生产,分别按照不同植物油料以及植物油等级,依照以下方式合理归集和分配,确定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植物油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植物油产品重量×;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比重

副产品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副产品粕的重量×;副产品粕的产值比重

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植物油年平均销售单价×;植物油产品重量

副产品粕的产值=副产品粕的年平均销售单价×;副产品粕的重量

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比重=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植物油产品的产值+副产品粕的产值)

副产品粕的产值比重=副产品粕的产值产值/(植物油产品的产值+副产品粕的产值)

计算公式中应用的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应相等;以玉米为原料生产食用酒精,同时生产出副产品玉米油,参照以上方式计算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试点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农产品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纳税人可在农产品原材料账簿借方设立专栏核算;或者于月底统一登记;凡不能准确核算买价的,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按照同行业纳税人的平均比率,核定应剔除的买价之

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六)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当期销售收入科目的“摘要”处标注当期销售货物数量。

(七)对农产品单耗数量不同的业务,试点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从低适用农产品单耗数量。

(八)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使用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应当与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分开单独核算;或者在2012年度内可以设立《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产销存备查登记簿》辅助(附件1)区分。未分开核算或者实施备查辅助的,不得按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条 成本法是指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一)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

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二)成本法计算公式中“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为“上年库存商品的生产成本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为“上年库存商品的生产成本”。

(三)成本法计算公式中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从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四)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

1、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2、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会计核算时已计入农产品价值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试点纳税人应当按年度发生额,从计算农产品耗用率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中剔除;或者对用含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计算的农产品耗用率,按照以下公式修正为实际农产品耗用率:

实际农产品耗用率=已完成推算过程的农产品耗用率×;(1-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比率)

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比率=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年度发生额/未剔除前的年度农产品购进发生额 (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否具体到单品,或若干单品集合,或按照有关国家产品标准划分的类别,由试点纳税人确定;但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

(六)农产品耗用率,依据试点纳税人生产成本计算单等会计核算资料,采用一步结转生

产成本方式的产品,以产成品的年度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占产成品的年度生产成本总额的比率推算得出;对特殊情形,根据不同产品及其生产成本核算特点,需合理归集和分配。

(七)对植物油生产,分别按照不同植物油料以及植物油等级,依照以下方式合理归集和分配,确定在成本法下的农产品耗用率。

试点纳税人按照粕的销售单价乘以粕的产量确定为粕的生产成本的:

植物油产品的农产品耗用率=植物油产品年度生产成总额本中耗用的植物油料外购金

额/(植物油产品年度生产成总额+副产品粕的年度生产成总额)

副产品粕的农产品耗用率=植物油产品的农产品耗用率

(八)根据粮食白酒多步结转生产成本的特点,按照以下方式推算成本法下的农产品耗用率,原则上统一对所有产成品酒适用同一农产品耗用率。

1、计算自产酒曲的农产品耗用率。

自产酒曲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自产酒曲年度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外购农产品金额(不包括稻壳、麸皮)/全部自产酒曲年度生产成本总额

2、计算自产白酒原酒的农产品耗用率。

自产白酒原酒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自产白酒原酒年度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外购农产品﹝指原料粮食,不包括稻壳、麸皮﹞金额+全部自产白酒原酒年度生产成本中领用的自产酒曲年度总金额×;本年度自产酒曲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自产白酒原酒年度生产成本总额

3、计算产成品白酒的农产品耗用率。

产成品白酒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产成品白酒年度生产成本中领用的自产白酒原酒的总额×;本年度自产白酒原酒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产成品白酒年度生产成本总额

(九)啤酒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啤酒花(增值税税率为13%)耗用率:

某一确定的麦汁浓度品种啤酒产品初级农产品啤酒花耗用率=该麦汁浓度品种啤酒产品年度生产成本总额中耗用的初级农产品啤酒花外购金额/该麦汁浓度品种啤酒产品年度生产成本总额

(十)采用成本法的不同农产品耗用率的业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农产品耗用率。

(十一)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使用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应当与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分开单独核算;或者在2012年度内可以设立《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产销存备查登记簿》辅助区分。未分开核算或者实施备查辅助的,不得按农产品耗用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 采用成本法的业务,年度终了,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根据试点纳税人年度实际情况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由税政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税务稽查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纳税调整工作。

试点纳税人应当提供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的会计核算资料,并重新测算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对试点纳税人重新测算的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进行审核,并上报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复核。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调整额计算公式为:

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调整额=当年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额×;当年实际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调整额按年度确认,计入次年1月份;不再调整当年各月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调整情况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纳税调整额计入次年1月份。

参照法的纳税调整情况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四条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

价×;13%/(1+13%)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为当期领用农产品数量。

以下农产品按照上述公式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白酒生产企业耗用的稻壳、麸皮等辅助材料;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凡试点纳税人已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准予计入销售数量或者主营业务成本实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六条 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应将不同核定扣除办法涉及的业务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操作规程所称单独核算、分别核算,是指对库存商品、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收入等相关科目均分别核算。

第三章 期初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七条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以下简称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在期初库存农产品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确定存货价值的时点为2012年7月1日。

第十九条 试点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期初存货转出进项税额;未准确核算的,按照期初存货总值除以87%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

第二十条 试点纳税人应就期初存货进行分类,凡2012年7月1日后涉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列为需计算期初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存货;凡2012年7月1日后不涉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列为不需计算的存货。

列为需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期初存货,纳税人难以精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参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的,按照不含税存货金额,乘以13%计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不含税存货金额,除以87%后再乘以13%计算。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无法在期初农产品中准确区分的,按照2012年1至6月各购进凭证购进比例划分存货金额。

(二)对期初库存半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区别各行业情况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额:

1、乳制品制造行业:

①灭菌乳、巴氏杀菌乳:

存货数量×;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原乳单耗数量×;2012年6月原乳平均不含税买价÷87%×;13%

②其他库存商品:

存货金额×;2012年6月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的金额比例÷87%×;13%

2、啤酒制造行业:

对啤酒产品:

存货金额×;2012年6月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的金额比例×;13%

对啤酒专用麦芽:

存货金额×;2012年6月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的金额比例÷87%×;13%

3、植物油行业:

对库存半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以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

存货金额×;2012年6月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的金额比例÷87%×;13%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

存货金额×;2012年6月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的金额比例×;13%

4、白酒制造行业:

对库存半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计算得出2011年度库存半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农产品耗用率(以不含农产品进项税额口径,相关数据直接取自会计核算2011年度账面数)。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

(﹝自产酒曲金额+在产品自产酒曲金额﹞×;自产酒曲2011年度农产品耗用率+﹝自产原酒金额+在产品自产原酒金额﹞×;自产原酒2011年度农产品耗用率+﹝产成品白酒金额+在产品产成品白酒金额﹞×;产成品白酒2011年度农产品耗用率)÷87%×;13%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

(﹝自产酒曲金额+在产品自产酒曲金额﹞×;自产酒曲2011年度农产品耗用率+﹝自产原酒金额+在产品自产原酒金额﹞×;自产原酒2011年度农产品耗用率+﹝产成品白酒金额+在产品产成品白酒金额﹞×;产成品白酒2011年度农产品耗用率)×;13%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无法在期初库存半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中准确区分的,按照2012年1至6月各购进凭证购进金额比例划分存货金额。

第二十一条 2012年7月1日前货物已到达且未收到发票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应就上述存货情况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货物名称、金额、数量、供货单位或者个人。对备案后的存货,试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估价入库并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7月1日后取得发票日可冲减原已做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并将发票上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存货科目。

第二十二条 试点纳税人应填报《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附件2),在2012年8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报。

《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逐级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形成应纳税额的,应于2012年8月纳税申报期内缴纳入库。

对因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当期应纳税款缴纳入库确有困难并且进项税额转出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于7月20日前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分期转出申请,经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复核期初存货转出进项税额等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分期转出。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试点纳税人分期转出时,根据期初存货转出进项税额占2012年上半年应纳增值税额以及占2011年应纳增值税额的比例,确定在2012年度内转出的分期月份

数。

试点纳税人按照自治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分期转出期初存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应于2012年7月一次性调整期初存货价值;并将总计期初存货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批准转出月份数平均,于相应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四章 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自2012年7月1日起,均不再直接凭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十五条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

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按规定稽核比对,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应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分开单独装订成册,做为纳税备查资料由试点纳税人保管。

第五章 核定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试点纳税人应当根据核定扣除办法相应完善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

税务机关鼓励试点纳税人应用根据核定扣除办法改进的《生产成本计算单》等核算凭证(附件3)。

第二十八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类科目。

第二十九条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试点纳税人试行核定扣除办法,主要增值税会计分录参照以下规则核算:

(一)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时,对一次性转出的,应在2012年7月借记存货类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对经批准分期转出的,应在2012年7月借记存货类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出月份按照转出数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采用投入产出法的业务,销售收入实现后,即可依据销售数量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

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以红字借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投入产出法相同。

(四)采用成本法的业务,销售收入实现后产成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依据主营业务成本数据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以红字借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五)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进项税额的,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本年1月份账簿;或者按照该试点纳税人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红字借记上一年度12月份“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在本年度1月份,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上一年度多抵进项税额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红字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本年1月份账簿;或者按照该试点纳税人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借记上一年度12月份“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在本年度1月份,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红字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六)参照法年度终了后纳税调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成本法相同。

(七)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依照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记对应产品的“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耗用月份。

第六章 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计算表,按照《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顺序装订。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并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的纳税调整额,填写在《汇总表》的第3序号行下,并在本行备注栏注明“纳税调整额”字样。

第三十一条 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以下规则填报:

(一)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份数”栏、“金额”栏不填,“税额”栏填各核定方法行的合计数。

按成本法、参照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计入1月份第6栏“税额”栏内;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以负数计入1月份第6栏“税额”栏内。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并计入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但不计入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包含的期初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入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四)当期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填写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第28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栏、“金额”栏、“税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际填写。

(五)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第29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份数”栏、“金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实际填写,“税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金额和扣除率推算填写。

(六)试点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转出的期初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的“税额”栏。

第七章 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

第三十二条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自治区国税局商自治区财政厅,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全区的扣除标准。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可以公布全区统一的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成本法农产品耗用率。

第三十四条 统一扣除标准,无需按核定程序审定,试点纳税人直接使用。

在没有全国、全区统一扣除标准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照核定程序审定仅适用于特定的试点纳税人的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成本法农产品耗用率。

第三十五条 试点纳税人仅自身适用的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程序是: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在规定的日期前,试点纳税人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文件,书面申请应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

(2)年度生产经营以及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

(3)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4)拟选取的方法、适用的货物范围、基本理由,申报的特定扣除标准;

(5)特殊情况说明。

试点纳税人应填写税务机关规定的《特定扣除标准申报统计表》及工作底稿一并报告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2、审定。

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复核后统一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达核定结果。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告核定结果。

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暂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年度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一次,备案资料为:

1、上一年度购进农产品损耗数量、购进数量的说明文件一份,说明上一年度的商品类别、核算科目、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情况;

2、附列记载购进农产品年度损耗数量、购进数量的库存商品账簿相应页码复印件。

按照规定备案后下一年度即可使用相应的损耗率。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应于年度1月15日

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一次,备案资料为:

1、上一年度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耗用情况说明文件一份,说明上一年度的相应的商品类别、核算科目、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情况;

2、附列记载购进该类农产品数量、领用数量年度总数的原材料账簿相应页码复印件。 按照规定备案后下一年度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可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实施核定扣除办法的特点,制定分行业的实施核定扣除办法指导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产销存备查登记簿.doc

附件2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3生产成本计算单.doc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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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发票管理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字﹝1998﹞411号 【发文日期】1998-10-30 【实施时间】1998-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检查及违章处罚等全过程的控管,针对当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上述法规以下分别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的管理 (一)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凡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并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各盟市局要加强对设在本地区的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和发票安全。 (二)各承印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发票印制要求,(包括:发票式样、数量、规格、联次、字体、字轨号和监制章套印位置及发票专用纸墨)进行印制;各盟市局对批量印制的发票必须在套印监制章时或验收入库前进行监印、监收;各基层征收局及各用票单位应于领购时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 (三)各盟市局要严格控制发票的种类和发票的印量,要从严控制、审批印有企业名头的发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通用发票。各类发票的印量按半年或最多不超过一年的用量掌握。 (四)凡需印制电脑发票、涂炭(或无炭)压感发票以及其他特殊发票的,均应报经自治区局审批,并由自治区局指定承印企业印制。 (五)凡由自治区局统一印制的各类发票,在交付各盟市局或用票单位时,自治区局同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对普通发票实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适用于所有国税系统管辖业务。目前,新版普通发票按照填开方式启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两大类。普通发票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另外,还根据特殊需要,保留个别种类的发票,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及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 新版普通发票自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即新旧版普通发票可以同时使用;截至2010年12月31日,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2011年1月1日开始,新版普通发票全面推广使用。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特征 新版普通发票将实施应用综合多层次防伪措施,主要防伪特征如下: (一)防伪纸张 1.采用个性区域防伪专用水印纸,在发票联的纸张上可看到“税徽”图案和手写体的“”字样的白水印。 2.在防伪专用水印纸涂布环节背涂无色荧光线,将发票联背面放置荧光光源下,可以看见数条平行的荧光线;

(二)防伪油墨 发票联正面发票监制章右侧的“税徽”图案为防伪温变区。当温度在31摄氏度以上时,温变区内的“税徽”为红色,当温度在31摄氏度以下时,温变区内的“税徽”为紫色。 (三)防伪图案。印制统一设计的团花图案,在使用10倍放大镜下,可以清晰看见发票联的图案中“GXGSFP”微缩字样。 四、有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用票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正确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严禁使用不合法的普通发票。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广西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税务部门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其它事项 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广西国税机关的要求,做好新版普通发票领、用、存和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的清缴、核销工作。 特此公告 2010年10月26日 发票查询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15045544.html,/col/col106/index.html#/jcms/fpcx.jsp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内蒙地税网上申报流程

内蒙地税网上申报流程 1、打开360安全浏览器5.0版本→单击收藏夹→单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2、单击“纳税申报” 报税网址http://218.21.128.235:7001

3、登录方式选择“数字证书”登录 4、输入CA盘口令:111111

5、单击“本月可以申报报表”申报表种类为“综合申报”→操作状态下的“申报”按钮 6、填写申报税种的“应税金额” 此处缺申报税种 的请与税务局联 系 申报完主税后返回主界面→ 再单击“个人所得税”申报 按钮申报个人所得税。 在应税金额栏输入应税额, 输入完后回车或鼠标单击同 行右栏,系统自动出本期应 纳税额等。 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 教费等附税时,将主税“增值 税”应税金额填上,系统自动 带出附税应税金额。

7、填写完确认无误后→单击“打印预览”→打印完单击“提交”按钮→出现提示确认本月缴款金额→确认→出现提示“保存成功” 填写完应税金额 确认无误后,单 击“提交”按钮。 8、数字证书认证→选中中间框里的数字证书→单击“确定” 提交保存完数据后,等待…….外网申报服务器在上午11:30以后,下午6:00以后将数据 迁移至内网数据库→系统审核申报数据→无误发送申报数据至银行→扣款成功→手机短信通 知企业办税员。非特殊情况外,税务系统将以“银行扣款回执”作为完税依据。 9、已提交申报数据想“作废”或“修改申报数据”情况时→在本月已提交申报表里找到申报的数据行→单击“撤

销”按钮→去“本月已暂存申报表”里作废或修改 10、在本月已提交申报表撤销后→本月已暂存申报表数据行后面会有“作废”和“修改”按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扣除标准的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 何确定扣除标准的请示 内地税字[2005]28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4年以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自治区直属机关通讯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个人领取了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由省级地税局调查测算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结合我区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发[2004]38号)的相关内容,我局拟定了对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

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我局拟据此下发各地执行。 妥否,请批示。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国税局建立数据分析应用平台

内蒙古国税局建立数据分析应用平台 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积极探索数据分析利用的方式方法,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集数据分析、监控、预警、预测的数据应用平台,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强化基层日常税收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有效帮助。 一、数据分析利用工作的现实需求 随着综合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以及金税工程(二期)增值税管理、进出口退税审核等各类税收信息化系统应用的不断深入,该局国税系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税收征管方面的电子数据。对它们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处理、提取满足不同业务需求的有用信息,决定在包头国税局试点研制开发“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系统”,定期编制数据分析报告,进一步提升数据分析与应用质量。使用“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系统”,可以方便灵活地生成固定格式的报表,通过不同参数的选择,让使用者得到自己想要但原来单一系统无法提供的信息数据,为全区国税系统不同层级管理者提供了数据应用技术工具,真正实现既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又为机关业务部门全面监控基层、掌控全局提供了有效手段。 二、数据分析利用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做法 (一)工作思路。数据分析利用工作的理念应更加贴近于管理层面,而不是仅仅扮演一个工具专家的角色。数据分析利用工作采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和统计分析方法,如数据仓库、联机分析处理(OLAP)、数据挖掘等技术对税务部门的内部和外部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处理,形成税务综合查询、报表统计综合分析、预警监控、税收宏观分析与预测等功能,对三大主体业务系统为主的数据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多种方式的对比、分析与挖掘,揭示税收业务的内在规律,精确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发现对于管理至关重要的变化趋势,形成具有管理决策价值的战略信息,使管理层能够达到加强管理监控,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决策层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宏观决策,达到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前瞻性的目的。 (二)主要做法。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数据来源于各种业务、行政信息系统及外部数据,涉及税收业务、数据库技术、数理统计分析等知识,综合性很强。信息中心作为信息综合部门拥有着数据处理的优势,能够处理数据来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能全面、客观处理各项业务需求,保证数据口径及来源的统一。信息中心应作为数据处理分的主要职能部门,成立由信息中心与各业务部门组成的数据分析小组。通过选题(信息中心)-数据处理(信息中心)-数据分析(数据分析小组)-决策支持(提交决策层)或结果落实(管理层与操作层)-决策或落实反馈(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通过反馈修正和完善选题(信息中心)这样一个迭代机制,使数据分析工作形成一个业务与技术结合,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有效联动的良好局面。 (三)具体实施。该局信息中心同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编制了《数据应用需求说明书》。《说明书》将数据应用方式分为统计分析、预警监控、征管质量考核、预测、报表、

内蒙古呼和浩特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A0649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表单说明 本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五)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八)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九)第6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一)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十二)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十三)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四)第11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五)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六)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2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七)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6栏“免税

内蒙古国税系统网上办税平台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内蒙古国税系统网上办税平台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一、系统下载 登录到内蒙古国税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税厅”→点击“VPDN控件下载”→保存到相应的路径 二、系统安装:系统下载后,需要进行系统安装。首次安装系统,选择默认 的“完全安装”方式。 (一)安全安装 1、双击,系统自动启动安装向导,点击“下一步”按钮(注:①由 于企业使用VPDN网络连接国税局,安装的目的地文件夹不可更改,安装路径必须为“C:\Program Files\航天信息\集成处理”,否则通过软件无法启动。如果安装的计算机上没有C盘,请联系公司计算机技术人员更换电脑。②用户初次安装时使用“完全安装”,以后进行升级时必须使用“升级”安装,不能使用“完全安装”,否则会覆盖已有数据。) 2、出现许可证协议框,同意此条款,点击<是>按钮。 3、进入安装类型选择界面,选择您安装的扫描仪型号,因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安装扫描仪,此处应选择默认设置进行安装。 4、点击“下一步”按钮,出现对于以上设置的确认框。 5、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进行文件复制。 6、文件复制完成后,提示系统安装完成。点击完成按钮。 7、弹出VPDN的安装界面。 8、进入用户信息输入界面,输入VPDN账号和VPDN密码信息,在企业税号中输入本企业税号,点击下一步,系统安装VPDN控件,完成安装后提示安装成功。 9、点击“完成”结束VPDN安装操作,系统弹出重启电脑提示,用户需要重启电脑后,配置生效后才能正常使用本软件。 (二)版本升级:如果系统有内容更新,软件可以联网自动进行升级,也可以使用安装程序进行手工升级。以下是手工升级的步骤: 1、双击,系统自动启动修改、修复或删除程序。 2、选择“修改”选项,系统自动启动安装向导,点击“下一步”按钮,出现许可证协议框;如果同意此条款,请点击<是>按钮,进入安装类型选择界面,选择“版本升级”,点击“下一步”按钮,出现对于设置的确认框,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进行文件复制,文件复制完成后,提示系统安装完成。点击“完成”按钮后安装完成。 三、登陆网上办税厅 1、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15045544.html,,点击的“网上办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印发委托代征工会经(精)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印发委托代征工会经费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上会经费的通知》 ( 内地税发[ 2 0 0 5 ] 5 6号 ) 精神,为了保证代征工会经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委托代征工会经费操作规程。 第二章票证管理 第二条自治区总工会向各盟市工会提供由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的机打《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打印软件和由自治区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缴费申报表》、《上会经费计拨上解催缴单》、《工会经费收解报告表》,盟市工会向所属旗县工会发放。 第三条各级地方工会在代征工作开展前负责给地税部门安装、调试票据打印软件,发放《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缴费申报表》和《工会经费计拨卜解催缴单》,保证地税部门的正常工作需要。 第四条地税部门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保管、使用,按时缴销。 第三章工会经费征收依据 第五条按照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税局确定的征收范围,交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二是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一) 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 6 0 %征收工会经费。 ( 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规定,新建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在组建六个月后成立工会组织。对上述应建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 以下简称“ 交费单位” ) 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全额征收工会筹备金。 第六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施后工会经费仍成按照“ 全部职工资总额” 计算拨交的通知》 ( 工财字[ 1 9 9 4 ] 9号) 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工会经费汁提标准的复函》 ( 财税政便字 [ 1 9 9 4] 0 5号 ) 精神,计算企业应交工会经费时,仍应按照《工会法》及其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不能按照“ 计税工资总额” 计算。 第七条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丁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各基层单位的“ 全部职工”人数,原则上按“ 谁发工资谁统计” 的办法进行统计。第八条委托代征工会经费 ( 筹备金 ) 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1 9 9 0年第1号令 ) 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内蒙古呼和浩特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A0649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表单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七)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3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13、20、25、32、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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