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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税收政策汇总资料。

2017年最新税收政策汇总资料。
2017年最新税收政策汇总资料。

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项目组成员——一周国海教授撰写并整理《2017年1月开始实施的财税新规》最新资料。

第一项新规新政: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2017年1月1日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政策要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从2017年1月1日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第二项新规新政:买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按7.5%征车购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

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三项新规新政: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将有所调整

《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

政策要点:继续鼓励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钢坯、硅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第四项新规新政: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政策要点: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一份凭证应纳一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第五项新规新政:海洋工程结构物取消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第六项新规新政:《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政策要点:《公约》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公约》其他缔约方之间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执行。

第七项新规新政;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政策要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共4章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在规则方面,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和集体审议制度等。在程序性要求方面,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和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

第八项新规新政:油气企业办公、生活用地将全额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政策要点: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项新规新政: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实施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政策要点: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同时,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决算报告和财务报。

二、2016汇算清缴辅导:

1、【汇算清缴】税总88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每日税讯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精炼的说,就是——正式将仅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不

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的“特定纳税人”序列中剔除,其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由于刚刚出台的该项规定,是以修改原已发布文件的条款(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形式出现,而该原已发布的文件又是对更早发布的文件中某项条款(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概念(特定纳税人)的明确,在加上,本次修改又是对原文件条款正列举事项中除外情形的补充(不包括……小型微利企业),真是宛如山路十八弯哦。因此,瞬间在网上就出现了“小型微利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误读。

看来,不费点时间来看看相关文件条款的前世今生,还真难以理解本次88号公告的该条规定。

一、相关文件条款的变迁

最早的相关文件条款,是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随后的相关文件条款是对“特定纳税人”的列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第一条,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的六种企业类型作出了列举,其第(一)项即为“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该条款包含了两层意思,享受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属于不适用于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特定纳税人”;但是,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在“特定纳税人”之列,也就是该类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际已享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自然也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时至2014年,随着扶持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的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将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但是,由于前述(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原规定)原因,对于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却仍然存在政策障碍。

今次发布的88号公告,对以前发布的与此相关的文件条款即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进行了修订,实际上就是明确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也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由此,既进一步完善了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系列规定,又彻底消弭了与执行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争议。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为加强取消审批后的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其中第二条对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此外,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条关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需审批,改为备案,本条也一并废止。

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4年度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含小型微利企业)不得采取核定征收。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既可实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有

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三条废止。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根据涉及的事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公告施行时间执行;第二条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29日

二、2016汇算清缴辅导

2、汇算清缴】稽查人员提示:小心避让福利费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申报涉税风险!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也许会觉得作为三级附表的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职工福利费”事项是最简单的了,但仍要在此提示大家,看似简单的不一定简单,文字说明越少也许越纠结,这里面同样蕴含着不可忽视的涉税风险。

在很多税收业务交流平台,福利费这个词常常被提及,“将员工向公司的借款转为赠送处理可否在福利费列支?”“是不是只要不超过扣除比例,任何超标准的费用都可以转到福利费来列支?”“单位食堂从市场购买的肉菜蛋等食品,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自制凭证计入福利费?”“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能在福利费中开支吗?”“本年没有用完的福利费额度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吗?”从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职工福利费当着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万能筐”,误以为凡是不能在费用中列支或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计入福利费科目。

福利费在新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发生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纳税调整项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本表。

具体来说是,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目中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在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

在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与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

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必须注意的时,应当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理解为“一项规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费用支出”。虽然A105050表是规定以纳税人“账载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孰小值)”的余额作为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但是不能简单把“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理解为就是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积,仍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从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项目、金额以及支付凭证等方面对此项进行审核计算填报。

福利费的定义及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从2014年开始,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

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

财政部于2006年修改了《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起,终止了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预提的会计核算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取消了原“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如此)。当然,在实务中,年度中间也可以先提后用,但是在年度终了经调整后职工福利费应当是没有余额的。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来的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作为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应具有合理性: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其总额不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的凭证必须符合规定

原税收政策规定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就是先按固定比例税前扣除再使用,其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对企业所得税已没有影响,因此相关支付凭证也不是税务检查关注的点。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按发生的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实际就是一项特定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及应纳税额。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以何种单据作为支付凭证,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凭发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所有的福利费没有发票都可以支付和扣除。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依照相关税法、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取得支付凭证。

支付的福利费购买属于应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支出,如购买节日发放的物质,内设福利部门购买的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的维修费用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原则应取得发票作为支付凭证为妥(至于说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就不仅仅只是福利费扣除遇到的问题,购买货物、服务等也有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该怎么处理不在此赘述)。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可凭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

有人提出企业内设食堂接受企业财务拨付的食堂经费时,由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有的以“食堂是企业内部非营利性的内设机构”来解释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笔者认为这是不严谨的。因为据实扣除是所得税扣除的重要原则之一,食堂收到企业财务拨付的经费时只是暂收性质,开具收据只是表示暂收款,实际发生各项费用时仍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凭证。食堂费用即使是取得发票也不是也不可能由食堂开给企业,而是食堂所购物品等的销售方开具。所以,食堂的内设机构性质不能得出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食堂经费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税前扣除的结论。

如果是由营业性餐饮机构承包职工食堂。这已变为该餐饮机构的营业业务之一了,企业在支付相关费用时更应取得发票。

福利费不是什么费用都可以列支的“筐”

企业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应严格区分福利费与其他费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径,既不能将诸如内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修理费,发放的探亲假路费等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改在管理费用等其它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职工旅游支出,为客户购买的礼品等费用支出,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福利费列支。由此可见,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绝不是可以将超扣除标准的费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费用、没有合法支付凭证的费用,或所有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费用都往里面装的“筐”,更不是避税港。

为了防范税收风险,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福利费的列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福利费的支付应当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同时并非所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都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只准予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遵循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范税前扣除行为,既是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还是企业依法纳税,防范因不规范扣除而导致税收风险的需要。

二、3、汇算清缴辅导】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形式的多样化,企业的投资方式也日益丰富,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就是一个常见又复杂的业务。而纳税人又常常因为不清楚其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的异同,导致错误填报相关信息,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本文尝试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持有期间、转增资本、处置等不同环节,来浅析其会计和税务处理

的种种异同。

一、取得投资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的初始成本和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方式分成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并不一样,有可能是以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价值的份额来确定,有可能是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来确定。而税法的一般性规定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政策,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即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税法上的特殊规定主要来自重组的政策,按照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来划分,其初始成本分别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来确定。

不过,企业在取得投资的环节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之所以强调其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是因为在资产转让或处置环节会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不同引起转让或处置所得的差异。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有个专门针对初始投资调整的项目是第五行的“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这一行反映的是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举个例子,P公司出资1000万购买了S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S公司当时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发生投资行为时P公司的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1800万

贷:银行存款1000万

营业外收入800万

800万的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当期损益,但税法并不认可这部分收入,认为这其实是没实现的“虚增”的会计利润,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这笔投资的会计成本是1800万,计税成本则是1000万,这个成本差异在转让或处置股权的时候又会产生相应的所得差异。而我们看到附表这一行只有纳税调减,却没有纳税调增,是因为权益法核算下只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才要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按实际发生的初始成本入账,会计上不计损益,也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二、持有期间收益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什么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呢,这里就要注意其会计和税务定义的不同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同时在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其免税的范围,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成本法情况下,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间,是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这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进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的分红不需要进行应纳税调整。

权益法情况下,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基本假设的要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简单的说,就是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要根据相对应的份额反映在投资企业的会计账上。由此可见,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其实是个“虚增”的会计利润,投资企业既没有因为被投资企业盈利增加现金的流入,也没有因为其亏损发生实际的损失,因此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在税收上不予确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举例说明,假设P公司和S公司均为居民企业,P支付300万获得了S30%的股权,P对S能实施重大影响,采取权益法核算。S公司在2016年实现利润200万,2017年3月召开了股东大会,会上做出了将其中的50万税后利润进行分红的决议。P公司的处理如下:

①实现利润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200*30%)

贷:投资收益60

2016年投资收益60万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上不计收入,应做纳税调减。

②股东决议分红派息时:

借:应收股利15(5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

分红派息在会计上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上计入当期损益,应做纳税调增。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范围,因此15万应确认为免税收入。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P获取S的股票是通过二级证券市场上购买的,那么P必须在持有S的股票超过12个月以后获得的分红派息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持有期小于12个月,则属于应税收入。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到是收入确认的时间问题,很多企业会认为,既然是2016年的税后利润分红,理所当然就应该并入2016年的收入,尤其是在汇算清缴前召开股东大会确认的分红,十有八九会有企业将其反映在2016年度的汇缴中。然而根据79号文的规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2017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分红决议,不管派发的是属于哪一年的税后利润,都应该在2017年确认收入。同样道理,2016年计提的分红也不属于当年度税收

确认的收入,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情况

被投资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都不做账务处理。但税务上以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分红,应同时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何会计不做账务处理而企业所得税要做处理呢,因为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事项,一个是被投资方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另一个是股东将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于公司,所以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增加。

但并不是所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都要做税务处理,根据79号文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投资方宣告派发和实际发放股票股利。因为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既不影响投资方的资产也不影响其所有者权益,所以投资方不用做会计处理,但要在备查簿上登记。税务上要如何处理税收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股票红利和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本质是一样的,也是要分割成确认股息收入和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两个事项来处理。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于年终要进行测试,确实发生减值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税务上允许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列支呢?根据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只有在满足被投资方破产注销、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资不抵债、已完成清算、或其他等五个条件之一的,投资方才可以扣减股权投资损失。五、转让或处置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合理税费和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就是计税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计税成本,收到现金股息不调整,税后利润转增资本或收到股票股利调整,税法不认可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调整。如果企业转让的是限售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二、2016汇算清缴辅导:

4、汇算清缴辅导系列之二:营改增也是汇算清缴一定要考虑的必要因素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笔者发现大多数企业只关注了营改增对流转税的影响,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现在正值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企业应注意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收入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后,企业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前收入减少。

例1:营改增前,某建筑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

营改增后,该建筑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100÷1.11),比营改增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00

(二)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1.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2.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租金或其他服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后,这部分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营改增前,非试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价。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计税基础是不含税价,导致折旧发生变化。

例2:某银行于2016年2月购买了一辆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

额23.4万元(20+20×17%)。按照5年折旧,2016年3月和4月的月折旧额是0.39万元(23.4÷5÷12)。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营改增后,该银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又购买了一辆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计税基础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6年7月~12月的月折旧额是0.33万元(20÷5÷12)。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前的折旧金额。

汇算清缴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前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比

例3:某酒店全年取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税),当年购买原材料2000万元(假设均为17%税率,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租金10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800万元。无纳税调整。

1.营改增前:

缴纳营业税:5000×5%=250(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0×10%=25(万元);

会计利润:5000-2000-1000-800-250-25=925(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925×25%=231.25(万元)。

2.营改增后(假设原材料和租金都取得专用发票):

缴纳增值税:5000÷1.06×6%-(2000÷1.17×17%+1000÷1.11×11%)=-106.68(万元);

会计利润:5000÷1.06-2000÷1.17-1000÷1.11-800=1306.68(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1306.68×25%=326.67(万元)。

例4:接例3,该酒店原材料2000万元中只有50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租金取得专用发票。

缴纳增值税:5000÷1.06×6%-(500÷1.17×17%+1000÷1.11×11%)=111.27(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1.27×10%=11.13(万元);

会计利润:5000÷1.06-500÷1.17-1500-1000÷1.11-800-11.13=1077.6(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1077.6×25%=269.4(万元)。

例5:接例3,该酒店原材料2000万元都没取得专用发票,租金取得专用发票。

缴纳增值税:5000÷1.06×6%-1000÷1.11×11%=183.92(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83.92×10%=18.39(万元);

会计利润:5000÷1.06-2000-1000÷1.11-800-18.39=997.69(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997.69×25%=249.42(万元)。

(二)2016年分段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新试点企业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取得的收入是含税收入,支出也是含税支出。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支出若可以抵扣也是不含税支出。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因此收入和支出都要分段计算。

例6:某酒店全年取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当年购买原材料2000万元,支付租金10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1万元(均为餐费),6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按10年计算折旧(该折旧不包含在800万元内)。

1.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

缴纳营业税:5000×5%=250(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0×10%=25(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100÷10÷2=5(万元);

会计利润:5000-2000-1000-800-250-25-5=920(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000×0.5%=25>41×60%=24.6(万元),调增:41-24.6=16.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20+16.4=936.4(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936.4×25%=234.1(万元)。

缴纳营业税:1500×5%=75(万元);

缴纳增值税:3500÷1.06×6%-(1500÷1.17×17%+700÷1.11×11%+100÷1.17×17%)=-103.74(万元),留抵。

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100÷1.17÷10÷2=4.27(万元);

会计利润:(1500+3500÷1.06)-〔(500+1500÷1.17)+(300+700÷1.11)+800+75+7.5+4.27〕=1202.44(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3500÷1.06)×0.5%=24.01<41×60%=24.6万元,调增41-24.01=16.99(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02.44+16.99=1219.43(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19.43×25%=304.86(万元)。

对比一看,营改增后比营改增前多缴纳企业所得税70.76万元(304.86-234.1),是税负增加了吗?

企业赚的是税后利润(简化计算),该酒店:

2015年度税后利润:936.4-234.1=702.3(万元);

2016年度税后利润:1219.43-304.86=914.57(万元)。

营改增后比营改增前税后利润增加212.27万元(914.57-702.3),即企业多赚了212.27万元,这就是减税的成效。

二、2016汇算清缴辅导:

5、汇算清缴辅导】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可加计扣除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的亮点是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兼职兼薪,引发社会关注。该意见通过激励导向作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那么,企业聘用兼职的科研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被财税〔2015〕119号文件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可以加计扣除,但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的相关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因此,财税〔2015〕119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与意见相呼应,企业聘用兼职的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支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该兼职的研发人员应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一)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之一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相较于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被废止的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在研发费用的归集上规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于兼职的科研人员不属于“任职或者受雇”,收取的也不是工资、薪金,劳务费不能归集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中。

因此,要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规定,企业聘用兼职的科研人员支付的劳务费用也应归集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中,扩大研发费用享税收优惠的范围。

(二)科研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之一是科研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包括外聘人员,更加优惠。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与上述意见相呼应,企业聘用兼职的科研人员从事研发工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属于企业的科研人员,支付的劳务费用也属于研发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科研人员方面,首先,兼职的科研人员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若低于183天,则不能计算在内;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总数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也要求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即分子(科研人员)、分母(职工总数)同时扩大,可能会对比例有所影响。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之一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财税〔2015〕34号文件只要求“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未包括兼职人员,因此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减少从业人数,有利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二、汇算清缴辅导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须做纳税调整的6个常见扣除项目

1、超过税法规定和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若公司营业收入100万元,招待费发生1万元);发生招待费用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元

贷:库存现金 1万元

提醒: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0.5万元

2、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已经计提了但是汇算清缴前尚未实际支出;计提福利费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万元

提醒: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1万元

3、应该属于个人承担的费用但是却计入了公司(如个人加油费用);

发生加油费用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加油费1万元

贷:库存现金1万元

提醒: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1万元。

4、企业人为列支与取得公司收入没有任何关系的各项费用(如购买的首饰品);

购买金银饰品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其他1万元

贷:银行存款1万元

提醒: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1万元。

5、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职工福利费(若公司工资总额100万元,福利费发生20万元);;

发生员工福利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2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万元

提醒: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6万元。

6、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若公司利润总额100万元,公益性捐赠发生20万元);;

发生捐赠支出的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2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万元

提醒: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8万元。

二、汇算清缴辅导

7、预缴可享受与汇缴才能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事项分类,一张表格看明白~~

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所得税事项

以下9项优惠政策在预缴时不能享受,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同时履行备案手续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受灾地区的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9、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二、汇算清缴辅导

8、汇算清缴:勿将“递延收益”科目作为“调节器”

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繁多,会计处理复杂,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收入、成本、费用方面,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方面的问题往往容易被忽略。笔者结合近期参加纳税评估实践,就企业所得税评估检查中有关负债方面值得注意的不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以期对今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一般按预计负债归于“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和会计处理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不同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同。比如:科技专项拨款应按“递延收益”处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递延收益”数额在该资产使用寿命期内进行平均分配结转,而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则应按实际收到的数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实践中,有的企业故意混淆不同性质的政府补助,将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也按“递延收益”进行分期结转处理,作为调节税款入库的手段。

我们对某铜矿201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案头评估分析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营业外收入182万元,其中政府补助170余万元,而根据我们开展财政性资金专项清理掌握的数据显示,当年实际拨付该企业的政府补助仅60余万元。在实地核查中发现,原来该企业2013年末“递延收益”科目存在贷方余额109万元,并于2014年初全部结转至营业外收入。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其中包括2012年取得政府奖励22万元及2013年取得政府地方税收返还38万元,按规定该企业上述两笔收入应依次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开展汇算清缴时申报纳税,但实际上分别后延了两年和一年。

此问题多出现在国有改制企业和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运用此“调节器”达到继续享受优惠的目的。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递延收益”科目本身为过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无单独体现,隐蔽性较强。其次是税务人员对政府补助分类处理业务不够熟悉。因此在日常管理中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税务人员相关知识培训,在汇算清缴前有针对性的加强对此类企业财务人员的相关政策宣传辅导。

二、汇算清缴辅导

9、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重要变化!!!

10月申报期已经到来,是北京金税三期上线后的第一个大征期,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要在本月填写企业所得税季报表,金三系统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高新技术企业主表和附表、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在同一

省市的总分机构分配表等方面都增加了监控,变化很大,财务处理一定要特别小心哦!

一、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分配表与汇总纳税情况登记的信息进行了勾稽,请总机构应注意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信息一定要准确,分支机构对上一级总机构的信息报送一定要准确,以上总分机构企业如果发生过变更未及时到税务机关登记的,请及时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做好相关信息的正确报送工作。

二、请认真填写收入、成本、利润等相关数据,本表的累计金额与上期累计金额具有严格的勾稽关系,累计金额将由系统自动带出,且无法自行修改,请确保申报的相关数据与企业实际经营数据相符。

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增加了监控。

1.第8行“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本栏为“自动带出,不可修改,本期金额第4+5-6-7行+ 上期申报表第9行累计=A

若A > 0则本行本期金额=A与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小值

若A ≤0 则本行本期金额当-A <上期申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时,本行本期=A;否则本行本期= -(上期申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

2.“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金额”:“自动计算得出,不可修改。计算规则为本期数+上期申报表累计数。”第8行累计金额≤系统计算的可弥补亏损限额且累计金额> 0

四、高新技术企业主表和附表三增加了监控。附表3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金额是否等于主表第9行*10%。

五、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在同一省市的总分机构分配表增加比对监控。分支机构分配表与其同在京的总机构的分配表进行一致性比对校验。

六、附表一、附表三填累计数倒算本期数。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表明细表》“本期金额”根据计算得出,不得填写,由本期报表累计金额与上期报表累计金额计算得出,“累计金额”填报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或开始营业之日)至本季度、月份止发生的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小于0按0填报;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明细表》填写控制:本期金额不得填写,由上期申报表的累计金额和本期累计金额差额计算得出,累计金额开放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进行校验,且累计金额>0。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1、财政部节前发补丁红包颁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

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四、关于调整后的收入《规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

五、关于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中涉及的存货类科目

《规定》第二(三)1项中,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在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货”类的科目具体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关于衔接规定

根据《规定》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上述规定明确,企业应当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按《规定》要求对增值税有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对于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各列报项目因《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2016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2、收藏:固定资产会计及税务核算关键点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不包括员工培训费)等。如果需要安装应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然后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提醒增值税的存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购进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支付的运输费,设计费等,按照抵扣后“金额”进入固定资产原值。

二、盘盈的固定资产

1.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是企业所得税要纳入当年所得,做纳税调增。

2.盘盈的固定资产也按照正常固定资产提折旧,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但盘盈的时候,先进“所得”,才能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整

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税会都是这样处理。具体思路:(固定资产-折旧)加上或减少调整值为“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然后确认残值、减值准备,剩余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提折旧。

以下几种情况会涉及固定资产调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3.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调整相关账面价值。

四、固定资产折旧关键点

1.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4.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5.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会不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比如融资租入一项设备,租期为3年,尚可使用5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是否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则应按3年计提折旧,如果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则应按5年计提折旧。

6.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为固定资产已转入在建工程,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所以不计提折旧。

7.因大修理而停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8.特殊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为0。

五、企业所得税口径最低折旧年限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大于或等于下面规定即可。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或=固定资产原价×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

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3.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

需要注意税会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只有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企业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税口径,还可以加速折旧,也会存在税会差异。

七、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制造费用【生产车间计提折旧】

管理费用【企业管理部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销售费用【企业专设销售部门计提折旧】

其他业务成本【企业出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研发支出【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薪酬】

贷:累计折旧

八、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1.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1)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间隔期间,照提折旧。

2.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如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九、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

3.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处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保险赔偿和残料

借:其他应收款、原材料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净损益

(1)如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

借:管理费用【筹建期间的】营业外支出【经营期间的】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如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管理费用【筹建期间的】营业外收入【经营期间的】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3、公司年会费用和涉税常见的三个问题

公司年会费用和涉税常见的三个问题

公司举办年会,全体员工都参加,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1.场地租赁费——是否可以入“会务费”?

2.餐费——是否可以入“会务费”?还是招待费?

3.每人都购有一个吉祥物,价格约70元左右,是否可计入“会务费”?是否需计个税?

对于场地租赁,让对方直接开具会务费;会务发生的餐费,直接让对方开具会务费;吉祥物计入会务费,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1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

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

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

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

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

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依据财税2016 140号------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4、金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带来哪些影响?

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日趋严格的大环境下,金税三期系统将针对企业和个人建立大数据网络,为下一步个税改革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与技术平台。税务总局已下发的2017年的税务稽查重点,依托金税三期获取、整合税源信息的能力,税务稽查的行业和企业范围大大扩展,除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及规模较大的税源企业外,税务机关将对个人所得税展开重点稽查。同时,CRS即将大规模生效,中国将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其在海外的资产将不再隐蔽,并且极有可能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管理个人资产,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金税三期优化版“四个系统”即指税收业务管理、税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管理、决策支持管理等四大应用系统。具体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金税三期主要带来以下6大变化:

一、从“凭证管理”走向“数据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则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传统税务管理,强化账簿和凭证管理,工作量巨大,效率低下。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发展,信息搜集、加工、处理的能力大大提升。金税三期专设“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大大提升涉税信息采集的效果,掀开大数据管理的序幕。同时,为税收管理从事前管理转为事后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数据信息支撑。

二、申报形式实现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和《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明确了新的个税申报表样式。税务总局的两个公告,补充完善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内容和信息,但

是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在全国层面并没有实现申报表形式的统一,金税三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上线后,个人所得税申报将会实现统一的形式,提高了规范性。

三、申报内容更加丰富

金税三期个税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了申报规则,对申报内容的完整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申报数据采集点向前延伸、一户一人一月一次性申报、基础信息表内人员全员申报等内容,进一步明晰了收入类别,大大提高了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合规性要求。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提交信息应具有统一性

税务机关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工商、公安、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获得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户籍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等。

五、个税稽查风险增加

金税三期上线后,由于信息采集能力的大幅提升,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进行税务稽查的能力将大大提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5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进入了2015年指导性检查项目。2016年,限售股减持、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殊行业(证券、基金列入今年稽查重点)、高收入个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重点项目。同时,根据《2016年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检查通用提纲》,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小结: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务机关主要税源之一,亦将成为各地税务机关未来加强征收管理及稽查的重点。华税建议企业结合最新税务实践和征管趋势,重新评估包括免税福利在内的各类税务优化安排与整体合规状况,并进行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调整;确保企业及时履行资料报备等相关法定义务,合理控制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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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藏】年终奖、实物福利如何缴纳个税?

临近春节,企业为了激励员工、答谢客户,常常会给员工发放福利,举办年会,其中涉及到的个税计算方法各不相同;另外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要在年度终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很多纳税人都感到无从下手。不要担心,现在就让申税小微为大家奉上“年终个税秘籍”。

一、年终奖金如何缴个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计算方法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相关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详见下表: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二、实物福利如何缴个税

权威解答

企业在年会中以礼品或现金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年会奖品应直接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以外人员发放的奖品或现金按照“其他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会表演费如何缴个税

权威解答

企业在年会中给参加表演的本单位员工发放的表演费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支付给单位以外的演员个人的表演费应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演出、表演、……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方法

(1)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额-800;

(2)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额×(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6、注意 | 今年公司买购物卡开发票及入账真就不一样了!

逢年过节,很多企业会通过团购购物卡等方式给员工发些年终福利。今年营改增后,预付卡的涉税事项有些变化,财务朋友们注意到了吗?

政策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来看,在预付卡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也就是说,从发票上可以开出企业购买了预付卡,随之而来就是“预付卡”实务涉税问题,如果是发放了,是否属于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代扣代缴个税(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问题;如果用预付卡消费,又无法取得专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

郑重提醒,金税三期上线,可“随时”知道哪家企业购买了预付卡!

2、持卡消费后,销售方或特约商户也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那购物卡如何入账呢?

一、购物卡入账案例:

2016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在春节前大量购买购物卡100张,每张面值5000元,金额5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月会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其他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提醒:以上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二、购物卡入账风险:

1、首先,去年上线的“金税三期”系统会第一时间监控到你公司购买了100张大面值的购物卡,用来干什么?对于突然异常增加的大额费用容易带来预警评估的风险!

2、其次,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3、再次,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发放员工的,属于福利费,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同时,若是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送礼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更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并且还有涉嫌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的风险!

三、购物卡正确入账:

1、公司购卡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117万

贷:银行存款117万

提醒: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2、公司持卡消费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来列支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提醒: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7、哪些费用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纯干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在扣除费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时,由于受限额、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等扣除限制,有的费用不能在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需要结转以后年度分期抵扣。为了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笔者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归纳整理,供读者参考。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2.高新技术企业。

63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1.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也可以作为计

算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的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其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意事项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注意事项

1.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且已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企业购置之日起在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8、财务人员不得不关注的18个财税误区!

财税误区一:营改增误区。

180天概念,是认证期限,既自该专用发票开具自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于抵扣进项税额,而抵扣是认证当月抵扣,既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于抵扣进项税额---180天是认证期限,认证完了就当月抵扣。

财税误区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5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取得专票,用于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这句话是废话,因为办公用品一般都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属于上述5种情况(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也就能抵扣!

财税误区三:个人股权平价或无偿转让就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即平价或无偿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

财税误区四: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出差人员出差时非招待客户的餐费、会务费中的餐费、董事会会费中的餐费、员工年会会餐;加班餐费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都不算招待费。

财税误区五:固定资产是“2000元”以上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那个标准还是N年前的会计制度下的,那时候的我还不知道借贷呢!

财税误区六:开票才“缴税”。

何时缴税不以开票为准,而是按各税种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如销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管是否开票,在发出商品时就应该确认收入,需缴纳增值;还有开票了未必要“缴税”,如预收跨年房租,也开票了,营业税应该缴,但企业所得税要分期确认收入,也就跨年分期确认收入。

财税误区七:工资薪金发现金就缴个税。

如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人,不予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北京地区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都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缴个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

财税误区八: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等文件,没有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的企业的范围做限制,所以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财税误区九:营业外支出都要纳税调增。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有条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有条件有标准扣除)、盘亏损失(有条件扣除)、罚款支出(分类别可扣不可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2种情况一般可扣)等。

财税误区十:2万元免税政策不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财税[2013]52号规定月营业额/销售额不超过2万,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因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跟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同免同减,也就是2万元免营业税/增值税也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另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2万元免增值税同时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误区十一: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法的扣除凭证,但合法的扣除凭证不仅仅是发票,如企业内部的工资单、折旧表,还有银行利息单、完税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等,都是合法凭证,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但千万别理解不是所有的没有发票都能扣。

财税误区十二:营改增后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进项不能混着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没要求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分开各算各的抵扣,只财税(2013)106号特殊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误区十三: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国税函2010第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税前扣除,是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财税误区十四: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没有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采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另宁夏、河北省、大连、山西、辽宁、北京、吉林不超过标准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误区十五:代扣代缴个税没有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也就是说代扣代缴个税也有手续费哦,别忘记了!

财税误区十六: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是全额收入。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在核定收入范围内。

财税误区十七: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或抽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另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即:反馈

礼品不征,抽奖所得税征。

财税误区十八: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没有说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9、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没了,增值税核算及账务处理有新变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这么多要算的账和要报的税,会计们是不是觉得生无可恋了,没关系,易代账一键报税让你快速解决这方面的烦恼。

1、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没有了营业税,也就没有营业税的核算了,所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2、新“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特别提醒:以前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3、企业收到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4、“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等相关税费,有一个“等”字,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在此科目中核算。

5、通用的会计分录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2)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6、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10、涉税会计核算新变化,税金不再进费用

税金及附加科目会计核实分录:

(1)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2)缴纳税金及附加: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是个新科目,该科目核算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意味着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了,赶快改改吧!

三、最新难点问题解答,个个都是热点

11、16种合法有效的凭证不能在税前扣除,快来看看有哪些~~

2017年全国1卷高考历史题解析

2017年全国1卷高考历史题解析 平定一中苏双银 24.周灭商之后,推行分封制,如封武王弟康叔于卫,都朝歌(今河南淇县);封周公长子伯禽于鲁,都奄(今山东曲阜);封召公爽于燕,都(今北京)。分封 A.推动了文化的交流与文化认同 B.强化了君主专制权力 C.实现了王室对地方的直接控制 D.确立了贵族世袭特权 【解析】本试题依托经典史料,呈现出分封制的时空特征,考察学生对分封制认识,从选项内容设置看,试题采取了比较思维选项设置,学生所需要基本知识是分封制政治实质(D分封制把王畿之外土地分封给贵族,实现王权通过各层贵族对地方统治,其中君主贵族实行分权体制,确定了分封下贵族政治)和对文化交流与文化认同的影响(A是间接影响),以及中央集权的基本特征(BC属于中央集权下政治特点),以点带线考察内容主题是早期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历史发展的趋势。涉及两大政治制度即分封制与郡县制特征的比较。 25.表1 表1为西汉朝廷直接管辖的郡级政区变化表。据此可知 A.诸侯王国与朝廷矛盾渐趋激化 B.中央行政体制进行了调整 C.朝廷解决边患的条件更加成熟 D.王国控制的区域日益扩大 【解析】本题采用了大事年表形式,呈现出历史事实演变中的基本过程,表格主题“西汉朝廷直接管辖的郡级政区变化”与图表信息结合时空域特征明确。学生思考重心放在与四个选项的逻辑推论上,A是本主题的背景,B不符合主题领域特征(中央对地方管理),D信息提炼与图表信息相悖。因此正确答案是C。本题学生应具有的基本史实是汉武帝中央集权的措施。 26.表2

表2为不同史籍关于唐武德元年同一事件的历史叙述。据此能够被认定的历史事实是 A.皇帝李世民与薛举战于泾州 B.刘文静是战役中唐军的主帅 C.唐军与薛举在泾州作战失败 D.李世民患病导致了战役失败 【解析】本题是史料辨析题,主题明确“唐武德元年同一事件的历史叙述”设问明确要求是“不同历史叙述——能够认定的历史事实”要求学生在不同历史叙述中找出共性的历史结论。强调历史叙述具有主观性,历史事实和历史结论具有客观性,史料真伪辨析是历史实证的前提,是历史学习和历史思维能力培养的基本能力。 27.明前中期,朝廷在饮食器具使用上有一套严格规定,例如官员不得使用玉制器皿等。到明后期,连低级官员乃至普通人家也都使用玉制器皿。这一变化反映了 A.君主专制统治逐渐加强 B.经济发展冲击等级秩序 C.市民兴起瓦解传统伦理 D.低级官员易染奢靡风气 【解析】本题涉及历史现象的时间是“明前中期——明后期”,核心主题是“朝廷对饮食器皿等级管制从严格到松弛”问项是“这一变化反映了”,解题关键在“这一变化”本质是饮食器皿上变化反映的是社会习俗的变迁。思维转化为学生熟悉思维即“决定社会习俗变迁的原因是什么,社会习俗变迁产生的影响是什么”的思路上来,用唯物史观分析,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A不符合这一理论认识,C项说法绝对化没有适当反映出伦理瓦解的程度性排除。D项是材料信息的一种表象之一,失之于信息片面。正确选项是B项。符合唯物史观认识论。 28.开平煤矿正式投产时,土煤在国内从一个通商口岸装船到另一个通商口岸卸货,须缴纳出口税和复进口税,每吨税金达1两以上,比洋煤进口税多20余倍。李鸿章奏准开平所产之煤出口税每吨减1钱。这一举措 A.增强了洋务派兴办矿业的信心 B.加强了对开平煤矿的管理 C.摆脱了列强对煤矿业的控制 D.保证了煤矿业稳健发展 【解析】本试题提供信息丰富,主题是中国近代工业化进程的艰难。本题可以看到中国近代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近代化,受到列强排挤和压制,立意在于反思中国近代化进程,民族经济发展一定是以民族政治独立为前提的,引导学生关注国家经济现代化发展。考察国家政策的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BC不符合材料主题排除,D项放在洋务运动特定时空中思考,没有政治独立,中国重工业无从发展是历史事实。因此排除。正确选项是A。此试题平实的如同一个模拟题,不符合高考选拔功能。A项答案仅仅是就试题论试题而已。 29.1904年,湖南、四川、江苏、广东、福建等长江流域与东南沿海9个省份留日学生共计1883人,占全国留日学生总数的78%,直隶亦有172人,山西、陕西等其他十几个省区仅有351人,影响留日学生区域分布不平衡的主要因素是 A.地区经济文化水平与开放程度有别 B.革命运动在各地高涨程度存在差异 C.清政府鼓励留学生的政策发生变化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学二学期政治业务学习资料

金厂峪中学2016--2017年度 第二学期教师政治、业务学习材料 第一次 学习时间:2017.2.17 学习地点:会议室 学习内容:《如何成为“有思想的教师”》 领学人:张友 篇一:2017年教师政治学习材料 如何成为“有思想的教师” 做教师易,做称职的教师难,做有思想的教师更难。肖川先生说过,“你真正的生命是你的思想,你的思想就是你的处境。”如何成为“有思想的教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窃以为,要想成为“有思想的教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要有学习思想平时要学会向教育名著学习、向报刊杂志学习、向名家学习、向同行学习、向网络学习、向书本学习,特别要注重向学生学习,在学习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俗话说,“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活到老,学到老”。只要我们不停地学,就能为成为有思想的教师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 2、要有反思思想李镇西老师曾经这样说,“对一个教师来说,推动其教育事业发展的应该有两个轮子,一个叫做‘情感’,一个叫做‘思考’”。这里的“思考”主要是指“反思”。什么叫反思?李老师也给了我们很好的一个定义,“就是带着一颗思考的大脑从事每天

平凡工作的教师,就是通过思考、解剖自己日常教育实践而不断超越和提升自己教育境界的教师。” 3、要有合作思想教师之间的合作,可以使教师之间相互借鉴、相互探讨、相互支持、相互启迪,共享智慧、共同成长。大家坐在一起,应集中时间和精力,不保守、不吹捧,相互研讨,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以求共同提高。 4、要有创新思想要想具有创新思想,首先必须要学会反思,因为教师的创新离不开反思;其次,要敢于批判,批判现实,批判传统,批判自我。第三,要善于质疑,敢于“打破砂锅问到底”,在质疑中追求真理。第四,要正确对待权威。要不唯书、不唯上,敢于标新立异,敢于争论,敢于向权威挑战。 第二次 学习时间:2017.2.24 学习地点:会议室 学习内容:《一堂好课的七个点》 领学人:张友 篇二:2017年教师学习业务材料 一堂好课的七个点 一、激发兴奋点——“课堂不是教堂,教师不是牧师”一堂好课必须要从上课伊始就牢牢抓住学生的兴奋点。

2017年高考历史必备36个答题规律

2017年高考历史必备36个答题规律 (1)一个趋势: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罗马法不断发展完善。 (2)两个转变:由习惯法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诞生;由公民法到万民法,由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体系最终完成。 (3)三大核心:维护奴隶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4)四大影响: ①稳定了罗马的统治; ②对近代欧美国家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③现代许多国家法律制度和原则的源头; ④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工具。 五、近代西方的政治、经济、科技思想文化 24资产阶级代议制统一性的表现 (1)一个核心: 代议制的民主,都具有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议机构(议会)。 (2)两种政体: 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 (3)三项原则: 民主化、法律化、制度化。 (4)实行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实行资产阶级的政党政治。 2519世纪至今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四次飞跃 (1)第一次飞跃是从空想社会主义到科学社会主义。 (2)第二次飞跃是理论到实践到理想的实现。 ①理论到实践:巴黎公社; ②理想变现实:俄国十月革命。 (3)第三次飞跃是一国到多国的实践。 ①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 ②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成立。 (4)第四次飞跃是由传统模式改革即苏联、东欧改革到现代模式改革即中国改革的转变。26近代不同历史阶段西方殖民扩张的特点 (1)15世纪末至18世纪晚期:扩张主要是为了掠夺金银财富,积累资本。手段具体包括抢劫财富、贩卖黑奴、欺诈性贸易等。 (2)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期:目的是为了拓展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产地,以适应本国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手段主要是发动侵略战争和输出廉价的商品。 (3)19世纪晚期20世纪初:目的是为了各国垄断资本家的利益需要,积极抢占资本输出的场所,手段主要是资本输出、掀起瓜分狂潮和进行帝国主义战争。 27用“一、二、三、四”理解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 (1)一个实质:资本主义初步确立了对世界的统治。 (2)两重影响: 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的迅猛发展;给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带来了深重的民族灾难,但客观上有利于推动其社会进步。 (3)三个动力:根本动力是工业革命;政治动力是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确立了工业资产阶级的统治,为开拓世界市场提供了政治条件;直接动力是殖民扩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

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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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017全国卷高考历史

第Ⅰ卷 一、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在每小题给出第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4.周灭商之后,推行分封制,如封武王弟康叔于卫,都朝歌(今河南淇县);封周公长子伯禽于鲁,都奄(今山东曲阜);封召公奭于燕,都蓟(今北京)。分封 A.推动了文化的交流与文化认同 B.强化了君主专制权力 C.实现了王室对地方的直接控制 D.确立了贵族世袭特权 【答案】A 【考点定位】古代中国的政治?商周时期政治制度?分封制 【名师点睛】本题命题意图是考查考生阅读和获取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探讨和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本题以主干知识——周朝分封制为切入点,深入考查了考生对分封制的认识和理解。关于分封制,相信考生平时做过不少的训练题,而本题通过设置新情境,加大了题目的难度,需要考生能够拓展对分封制的认识,考查角度细致入微。特别提醒我们在一轮复习时要注重对细节的处理,更要求学生能够扩大自己的知识广度,在此基础上加大对深度的把握。 25.表1 皇帝纪年公元纪年郡级政区汉高帝十二年前195年15郡汉文帝十六年前164年24郡汉景帝中六年前144年68郡、国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108郡、国表1为西汉朝廷直接管辖的郡级政区变化表。据此可知 A.诸侯王国与朝廷矛盾渐趋激化 B.中央行政体制进行了调整 C.朝廷解决边患的条件更加成熟 D.王国控制的区域日益扩大 【答案】C 26.表2 记述出处“秦王(李世民)与薛举大战于泾州,我师败绩。” 《旧唐书·高祖本纪》“薛举寇泾州,太宗(李世民)率众讨之,不利而旋。” 《旧唐书·太宗本纪》“秦王世民为西讨元帅……刘文静(唐朝将领)及薛举战于泾州,败绩。” 《新唐书·高祖本纪》“薛举寇泾州,太宗为西讨元帅,进位雍州牧。七月,太宗有疾,诸将为举所败。” 《新唐书·太宗本纪》表2为不同史籍关于唐武德元年同一事件的历史叙述。据此能够被认定的历史事实是A.皇帝李世民与薛举战于泾州B.刘文静是战役中唐军的主帅 C.唐军与薛举在泾州作战失败D.李世民患病导致了战役失败 【答案】C 27.明前中期,朝廷在饮食器具使用上有一套严格规定,例如官员不得使用玉制器皿等。到明后期,连低级官员乃至普通人家也都使用玉制器皿。这一变化反映了 A.君主专制统治逐渐加强 B.经济发展冲击等级秩序 C.市民兴起瓦解传统伦理 D.低级官员易染奢靡风气 【答案】B 【解析】明前中期,朝廷严格规定官员不得使用玉制器皿等,显然旨在维护专制权威和等级秩序,但是到明后期,连低级官员乃至普通人家也都使用玉制器皿,显然说明等级秩序受到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2017年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2017年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计划表时间学习内容 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2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1、2章; 2月陈庆阳和李守权同志先进事迹;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3、4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3、4章; 3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全面从严治党承载起党在新时代的使命;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坚定理想信念是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5、6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5、6章; 4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7、8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7、8章; 5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

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历史试卷(新课标ⅰ)

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历史试卷(新课标Ⅰ) 一、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在每小题给出第四个选项中,只有 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4分)周灭商之后,推行分封制,如封武王弟康叔于卫,都朝歌(今河南淇县);封周公长子伯禽于鲁,都奄(今山东曲阜);封召公奭于燕,都蓟(今北京).分封() A.推动了文化的交流与文化认同 B.强化了君主专制权力 C.实现了王室对地方的直接控制 D.确立了贵族世袭特权 2.(4分)读表: 皇帝纪年公元纪年郡级政区 汉高帝十二年前195年15郡 汉文帝十六年前164年24郡 汉景帝中六年前144年68郡、国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108郡、国 表为西汉朝廷直接管辖的郡级政区变化表。据此可知() A.诸侯王国与朝廷矛盾渐趋激化 B.中央行政体制进行了调整 C.朝廷解决边患的条件更加成熟 D.王国控制的区域日益扩大 3.(4分)读表: 记述出处 “秦王(李世民)与薛举大战于泾州,我师败绩。”《旧唐书?高祖本纪》“薛举寇泾州,太宗(李世民)率众讨之,不利而 《旧唐书?太宗本纪》 旋。” “秦王世民为西讨元帅……刘文静(唐朝将领)及 《新唐书?高祖本纪》薛举战于泾州,败绩。”

“薛举寇泾州,太宗为西讨元帅,进位雍州牧。七 《新唐书?太宗本纪》月,太宗有疾,诸将为举所败。” 表为不同史籍关于唐武德元年同一事件的历史叙述。据此能够被认定的历史事实是() A.皇帝李世民与薛举战于泾州B.刘文静是战役中唐军的主帅 C.唐军与薛举在泾州作战失败D.李世民患病导致了战役失败4.(4分)明前中期,朝廷在饮食器具使用上有一套严格规定,例如官员不得使用玉制器皿等。到明后期,连低级官员乃至普通人家也都使用玉制器皿。这一变化反映了() A.君主专制统治逐渐加强B.经济发展冲击等级秩序 C.市民兴起瓦解传统伦理D.低级官员易染奢靡风气 5.(4分)开平煤矿正式投产时,土煤在国内从一个通商口岸装船到另一个通商口岸卸货,须缴纳出口税和复进口税,每吨税金达1两以上,比洋煤进口税多20余倍。李鸿章奏准开平所产之煤出口税每吨减1钱。这一举措()A.增强了洋务派兴办矿业的信心 B.加强了对开平煤矿的管理 C.摆脱了列强对煤矿业的控制 D.保证了煤矿业稳健发展 6.(4分)1904年,湖南、四川、江苏、广东、福建等长江流域与东南沿海9个省份留日学生共计1883人,占全国留日学生总数的78%,直隶亦有172人,山西、陕西等其他十几个省区仅有351人。影响留日学生区域分布不平衡的主要因素是() A.地区经济文化水平与开放程度有别 B.革命运动在各地高涨程度存在差异 C.清政府鼓励留学的政策发生变化 D.西方列强在中国的势力范围不同 7.(4分)陕甘宁边区在一份文件中讲到:“政府的各种政策,应当根据各阶级的共同利害出发,凡是只对一阶级有利,对另一阶级有害的便不能作为政策决定的依据……现在则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都是平等的有权利。”这一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建筑业增值税文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 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 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 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 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地域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 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 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 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 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 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 (一)税率、征收率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对于遭受重创的小微企业,老师加油加油把2020年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做了一个整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小微企业定义,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总结下来,就是同时满足“1+3”;“1”是非禁限行业,“3”是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具体到各个税种,政策分别如下: 一、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这里的重点是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普票。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那就可以享受季度30万增值税免征,例如公司A是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1月和2月

没有收入,3月收入25万,虽然单月收入超过10万,但是季度没超30万(前提是季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1:公司A依法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并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2:如果公司A为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虽然征收率还是3%,但是是不免征的! 二、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简言之,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 注意,是分段核算,比如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是100万X5%+(200-100)X10%。

2016—2017年度年教师政治学习资料

时间:2017年2月24日 曾国藩:存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 人一旦没有敬畏之心,往往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喝什么就喝什么,甚至无法无天,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毛泽东曾这样评价过曾国藩:“我于近人,独服曾文正。”曾国藩,字文正,我国近代史上一位赫赫有名的军事家、政治家和理学家,晚清第一名臣。心存敬畏意识,保持头脑清醒,是曾国藩一生为官从政之道的核心。他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与其谋略过人、坚韧不服输的精神有很大的关系,而他功成名就后的全身而退,则是得益于他的“敬畏”观。 《菜根谭》里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未有无所畏惧而不亡者也。上畏天,下畏民,畏言官于一时,畏史官于后世。”敬就是尊重,畏就是害怕。表现在内心就是不存邪念,表现在外就是持身端庄严肃有威仪。 曾国藩认为,身处官场,必须懂得敬畏。他在给曾纪泽的家书中写道:“敬则无骄气,无怠惰之气”。只有心存了敬畏,才能有如履薄冰的谨慎态度;才能有战战兢兢的戒惧意念;也才能在变幻莫测的政海里、纷繁复杂的社会里,不分心,不浮躁,不被私心杂念所扰,不为个人名利所累,永远谦逊平和,保持内心的执着和清静,恪守心灵的从容和淡定。 敬畏是人生的大智慧,不仅是一种人生态度,也是一种行为准则。曾国藩说自己平生有“三畏”:畏天命、畏人言、畏君父。他的一生始终常怀敬畏之心,坚守做人为官的基本准则,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原则不动、底线不松,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境中度过的,最终一路平步青云,大业辉煌,成就了自我。他曾在《曾国藩家书》中写道:“不要以为家里有人做大官就敢欺负人;不要以为自己有点学问,就敢恃才傲物,在顺利之时,更不要忘乎所以,很多人身败名裂就是不知道顾忌。” 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人一旦没有敬畏之心,往往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喝什么就喝什么,甚至无法无天,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在当今社会错综复杂形势下和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我们特别是今天的领导干部面对天地万物,面对纷繁世事,面对手中权力,面对人民群众、面对党纪国法、面对自己内心,要像曾国藩那样一定要装着一个“怕”字。只有心怀敬畏才会牢记慎独二字,才有危机感,才能知方圆、守规矩,踏踏实实干事、干干净净做人,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忠于职守,鞠躬尽瘁。 时间:2017年3月10日 内容:做一个有魅力的教师 一个有魅力的教师应当是一个理想主义者。没有梦想,就没有追求。教育是塑造人的工作,它远比创作一件艺术品要重要得多,决不允许失败,所以我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 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1、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2、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23、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2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6、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 27、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 28、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29、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30、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3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32、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教师政治学习

教师政治学习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2017年教师政治学习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会议室 活动内容:学习《守护教育的良心》 一、教育良心具体地说,是教育者对教育事业的那份忠诚,对教育 原则的那份坚守,对教育对象的那份关爱,对教育责任的那份担当,对教育质量的那份承诺,对教育效率的那份追求。 二、有教育良心,就会真正重视育人工作,不会把分数当作自己的 唯一追求; 有教育良心,就会虔诚地重视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有教育良心,就会明白,做教师就要严于律己,勇于自责自 纠,善于自省自励。 三、好的学校就应当这样:走在校园里的都是有良心的人,而从校 园里走出去的人,都是能够坚守良心的人。 教育者好了,教育才会好起来;教育好了,孩子们才会好起来;孩子好了,世界才会好起来。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会议室

活动内容:学习2017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一、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牢牢坚持“六个根本”,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新局面 1、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 和可靠接班人。 2、坚持以共享发展为根本目标,扩大教育公平受益面。 3、坚持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根本标准,确保改革改有所进改有 所成。 4、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根本导向,加快优化教育结构。 5、坚持以完善体制机制为根本保障,狠抓教育质量提高。 6、坚持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根本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三、以更强烈的责任、更积极的态度、更过硬的作风,确保各项工 作落细落小落实:一要在“学”上下功夫。二要在“谋”上动脑筋。三要在“实”上出真招。四要在“争”上求主动。五要在“稳”上作文章。 活动时间:2017.3.31 活动地点:会议室 活动内容: 一、学习《人民教育》文章《准确把握今年教育工作基本原则》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 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 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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