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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概念和特征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一词的语源

(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

(二)经济法概念的承继

德萨米1843年《公有法典》

(三)经济法概念的雏形

蒲鲁东1865年《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四)经济法概念的诞生

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

(五)经济法概念大量出现

赫德曼1916年在《经济学字典》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定义的方法

1、定义

2、经济法定义应揭示经济法的本质

?(二)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奠定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理论基石

回应其他学科的否定和质疑

一、调整概述

?(一)调整的含义

?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

?在法律调整的研究中,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调整对象调整的性质与范围

调整方法调整的措施与手段

(二)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

特征:

1、客观性。

2、总体性。

3、动态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否定说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

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彗星。

(二)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3.两者的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1986年后,后者占据主导。

(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统一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与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的横向经济关系。

4.大经济法观点产生的根源

?(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三)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1)代表人物: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3)评述:

?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

?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

?再次,将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不作具体分析,笼统的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够准确。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1)代表人物: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内容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评述:

?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

?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

5.社会公共性说

?(1)代表人物: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3)评述:

?首先,该学说首次提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征,具有理论创新意义。

?其次,“社会公共性”的概念过于模糊,以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性的描述,替代了调整对象本身的界定。

(四)、独立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

?1、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应具备某种“共性”;

?2、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3、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

?4、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

(一)法理依据:

1、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共性就是“国家协调、参与、调节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方法: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1)指令性调整方法(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弹性或柔性调整)

(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3)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结合

(4)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结合

(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二)经济作为独立部分法的现实依据

?1、具备“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

?2、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

?3、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

?以国家本位为特征的公法看作是第一法域;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私法看作是第二法域;而以私法与公法相融合而产生的,以社会本位为特征的社会法则是第三法域。

?(1)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它是公法私法二元结构体系崩溃的产物。

?(2)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主要包括公的关系,亦包括一定私的关系。

?(3)从调整手段层面来看,经济法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必须建立在公权对私权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权力关系,不完全同于公法所体现的权力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现状: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诸论并存,既有“旧诸论”——综合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横经济法和学科经济法论,也有“新诸论”——协调关系说、国家调节说、需要干预说、管理经营说等。这说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要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键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

市场经济的属性

?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有效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加以克服,而这只有通过国家介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家介入而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就是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而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关系,必须依法加以调整。但具体应该由哪个法律部门调整呢?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1、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取决于民法自身的规定性。

(1)民法是主体平等法。

这种主体平等是对任何主体不作强弱区分的抽象平等,其结果是强胜弱汰、社会生产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从而导致社会丧失平等的基础,而民法自身却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具体识别,优胜弱保,消除有害垄断,追求实质公平。

以《谢尔曼法》的产生为例:

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南北战争结束,美国国内市场得到了统一,大规模工厂迅速发展;

同时,战后共和党长期执政奉行经济自由政策,不干预企业的发展。这一切促成了美国在战后四十年间里完成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从战前的二流工业国上升为一流世界强国。这种跨越式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个自由竞争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体制。但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很快导致了兼并,兼并导致垄断,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巨头。

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

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有另一种法律的出现来弥补原有法律调整的不足,在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要限制垄断,使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的维持。《谢尔曼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于1890年制定出来的。《谢尔曼法》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民法是私人本位法。

民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本位,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人往往会滥用私权,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于不顾,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要反对不正当竞争,仅靠民法的私人自治和私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

?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的证券法律,即美国堪萨斯州颁布的“蓝天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随后,1929年美国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崩盘,更进一步促进了针对证券市场的专门性法律的发展。1933年和1934年,美国国会相继制定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从而奠定了现代证券法的基础。从此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的这种立法形式,开始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活动。

?(3)民法是意思自治法。

?民法的意思自治是单个主体相互之间的意思自治,相对于整个社会化大生产而言,这只是一种微观自治。这种微观自治从总体上讲,离不开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否则,整个社会就会发生经济危机,进而全面走向瘫痪。由此单个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也将失去意义。可见,民法是微观自治法而不是宏观调控法。

?上述三点说明,民法不宜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关系取决于对行政法的科学理解。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等,可见,行政法的核心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

?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其中前者由行政管理,但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循行政法进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由法律调整,根据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由不同法律部门调整。

?上述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不应由行政管理,而应由法律调整,由于上述行政法的性质,这个法不是行政法,而是其它法,即经济法。

3.经济法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民法、行政法的规定性与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不尽吻合,因而难以调整。正是在社会需要如此强烈而立法现状如此不足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即经济法,这种社会关系也因此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们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市场监管关系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第三节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指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

一、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平衡协调法

社会本位法

系统、综合调整法

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二、经济法的形式特征

?法律规范的政策性

?法律规范的不稳定性

?市场主体的义务本位性

?经济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小结

?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定义经济法的最有效的办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的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控范围包括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社会本位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关系

内容摘要: 可持续发展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思想理论成果,已被世界各国的政府和学界所认可。它不仅是一种发展理念、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而且也是一种崭新的经济哲学。(注:方民生。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行为规范[j]。浙江社会科学,1998(3)。)它以空前的力量影响着我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在法学领域,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原则、一种理念在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得到了一定体现。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经济哲学对经济法有何影响?本文试图就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可持续发展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思想理论成果,已被世界各国的政府和学界所认可。它不仅是一种发展理念、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而且也是一种崭新的经济哲学。(注:方民生。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行为规范[j]。浙江社会科学,1998(3)。)它以空前的力量影响着我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在法学领域,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原则、一种理念在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得到了一定体现。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经济哲学对经济法有何影响?本文试图就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可持续发展的提法始于本世纪70年代。这一概念从提出发展到今天,其涵义已远远超出了原有的内容。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强调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科技协调发展,永续不断。可持续发展要求把发展的负面效应和代价降低到最低程度,使地球的资源和环境免遭或少遭破坏,既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保持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子孙安居乐业,继续发展,从而实现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统一。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观、哲学观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等特征。(注:王全兴,樊启荣。可持续发展立法初探[j]。法商研究,199 8(3)。)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经济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首先,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强调经济、人口、社会、科技、环境、资源的协调一致,共同发展。从空间上看,可持续发展是各地区、全国乃至全球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是全社会范围内,各阶层、各集团、各单位都增进利益的共同发展。“整体本位论”作为经济法的哲学基础,以社会整体为其出发点和归宿,以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为最高利益,个体利益为次,客观地反映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要求,其目的也在于实现社会整体控制与协调发展。 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法的调控、规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以及在具体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的统一过程。 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而个人权利本位以自然权利理论为其哲学基础,它有利于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每个个体得到充分发展,在民法看来,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并组成社会利益。只有充分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才可以促成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注:陈云生。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命运[j]。政法论坛,199 7(3)。) 同民法着眼保护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利益本位思想相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价值目标。在经济法看来,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整合,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社会利益决定个体利益,只有站在共同利益之上,才能协调各层次利益关系,而个体利益至上,必然破坏利益均衡与和谐。所以,经济法所坚持的利益原则是整体利益至上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保护并限制个人利益原则,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原则。(注:何文龙。经济法理念简论[j]。法商研究,1998(3)。)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分析

经济与法 在中西方的文化中,理念有着不用的释义。在西方哲学中,理念(idea)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源于古希腊文,原义是见到的东西,即形象。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笔者对中外学者的定义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有着一定的差异。西方学者往往侧重于理念的实质,而我国学者往往侧重于对理念的外在形式或者作用的阐述。综合中西方学者的见解,笔者更倾向于将理念解释为理念或原则,即为做某种事所抱有的希望以及处理事务所应秉承的信念或坚持的原则。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1.理念 和其他概念一样,理念也有着自己的特性。理念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理念的客观性表现为随着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文化历史的发展不同,理念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哲学里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社会发展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权要求,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会在经济文化的影响下做出不同程度的调整。理念的主观性表现在理念受个人的知识背景、认知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即使在同样的经济、文化、历史条件下,由于个人认知的不同,也会对理念产生不同的认识,使得理念显示出年代性、地域性、个体性差异。 2.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 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是以消费者为本。从经济法产生时,就具有人文关怀的倾向;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为了消费者,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体现了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核心的主体系制度,是以保护消费者为代表的以人为中心进行构建的,完全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相吻合;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经济民主的价值观也是强调鼓动自由和充分的交流,注重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冲突,尊重人的需求和个性;经济管理手段具有人文化和弹性化。 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是平衡协调。经济法的以消费者为本的特性要求经济社会与人的协调发展,具体说来是要求各项发展目标要配合适当,各种发展手段要配合适当,发展时机、发展顺序要配合适当。一方面,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只有在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之间实现平衡,才能算是实现了以消费者为本的目标;另一方面,只有大力推进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平衡。 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是社会责任本位。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本,所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是经济法所无可避免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经济法为了贯彻经济民主,一方面强调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或者是其他管理者对经济主体的自主权进行尊重。同时,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其方法要具有人性化和弹性化,要求将人性化和弹性化的经济管理手段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了实现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必须将其法定为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强制性地贯彻实施这些社会责任。 二、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经济法的价值 价值是指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有用性,是主体关于客体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它蕴涵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需要。在看经济法的价值时,应用辩证统一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的价值是一般价值和特殊价值的辩证统一,是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的辩证统一,也是静态价值和动态价值的辩证统一。只有认清了经济法价值的辩证统一性,才能从根本上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分析。 2.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人对法的价值的正确认识,有助于充分发挥法的调整作用,也对我们正确看待经济法的价值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经济法在具有一般法的价值的同时,也有其独特的价值。首先,社会和谐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能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分配公平,也为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同时,经济法所具有的中介作用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而且,经济法能协调社会中不同个体、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强势群体的势力,扶持弱者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其次,经济法所具有的公平价值要大于效率价值。对于政府来说,政府的作用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公平,而效率主要由市场承担。而且从本质上来说,实现公平与和谐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它的主要存在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同时,经济法所具有的中介性质使其公平分配的价值功能强大。再次,经济法有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价值。因为经济法的存在,社会经济秩序得到了调整,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实现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的完善。 经济法所具有的本质、理念和价值集中体现了我国对经济的高度重视,经济法为我国经济的执行和监督确认和实现了根本法律准则。而且,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的提炼,相对于经济法的实施而言,尤其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具有重要的观念指导功能。总之,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的分析和思想的提炼炼,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对我国经济体制和精神文明的理解和界定,是中国经济史上极具意义的法律条款。 参考文献: [1]徐孟洲.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J].社会科学,2011(01). [2]严冉冉.浅议经济法的理念[J].法制与社会,2006(10). [3]邱悦颜.论经济法的价值[J].经济研究导刊,2010(09).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分析 吴萌琼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摘要:经济法对于中国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有着极大地意义,通过对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的分析,我们进一步的对其进行了了解。明确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有利于进一步揭露经济法的本质,有利于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为调整我国经济规范,治理经济犯罪、协调经济分配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一直是经济法学界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的正确理解,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形成和走向科学化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价值范畴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193-01 收稿日期:2011-05-10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 【内容提要】工业文明所培育的传统发展观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观,强调市场的诱致性、资源供给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无限性。这势必导致经济发展的非持续、非公平和非快速状态。契合于后工业文明的经济法着眼于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衍生出新型的法理念——发展理念。从生态、人力、产业层面演绎的持续发展理念,从地区、竞争、分配角度演绎的公平发展理念,从制度补给、制度能动属性演绎的快速发展理念,诠释了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理念提升是法律部门成熟的标志之一。文明与法治的演进,不断地在为承担不同使命的法部门注入新的精神与灵感。产生于文明潜深与交替时期的经济法部门,虽然其地位与体系仍处于渐趋成熟状态,但其独特的精神与理念已现异彩。本文拟从经济法独特的法理念——发展理念路径出发,探索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一工业经济、工业文明与传统发展观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表明:生产力决定一定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模式则会孕育出自身特有的文明观、发展观。工业革命完成后,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以其前所未有的爆发力催生出飞速发展的生产力,“工业化”成为一国的现代化模式,这种模式简而言之即指“人力+资本+资源”,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后两者,这种以资本、资源为支撑的经济形态,我们称之为“工业经济”,在工业经济模式下孕育出的工业文明观,其基本价值就是追求工业化和刺激增长。因循人类经济发展史,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工业经济阶段,物质财富增长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唯一标识,也被视为衡量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价值判断标准。 以上就是工业文明观下的基本发展观:单纯的经济增长观。这种发展观的理论前提是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具有无限性、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具有无限性。换言之,即自然界可以充当人类任意索取资源、排弃废物的“理想”场所。这种理论预设物化为人类的行为,表现在人类为了追求更快的经济增长,追求更多的物质财富,凭借自己创造的技术与智慧而与生物圈进行对垒,无限制地掠夺生态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这种人与资源之间的对立与非协调状态,注定了建立于其上的经济发展是非持续的,这种发展观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观。 其次,工业文明在人文精神方面,首次废除了人的身份关系的不平等,确立了人生而平等的人格价值理念,赋予人政治、人身、财产等多重权利,并建立了以“私权至上”为原则的私法体系,形成了契约神圣、意思自治、权利不得侵犯等原则。这一切都为商品经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个人创造力及进行平等竞争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基础。然而,竞争的过度发展与垄断必然引起贫富悬殊、两级分化,如果仍仅限于保护形式上公平、平等的传统文明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无法保障,甚至从某种意义上会由对人性的尊重异化为对人性的威胁。从这个角度讲,传统工业文明发展观在公平发展方面存在欠缺。 此外,我们还应认识到传统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局限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转化,赶超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可以说,存在巨大的快速发展压力。然而,传统民商法作为市场内在运作的忠实法律载体,其功能保障了微观民商事关系的协调和当事人之间平等意志的表达,但并未能对经济快速发展注入活力。而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的自行运作,仅能实现经济发展的常态,并会存在与市场共生的周期性衰退与危机,在市场发育不完全、行政障碍残留较多的情况下,还会造成经济发展的滞后现象。一种经济形态总会孕育出与自身共生的文明模式、发展理念,并具体体现为一种制度设置。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人类认识自己、自然界的能力,也就限定了人类思维空间的广度与深度。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形态的衍变,势必会拓宽人类的生存空间,提升人类的文明境界,催生更新型的发展理念。传统文明模式下的发展观已不再适应知识经济形态的需要,一种新型的、内生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理念正呼之欲出。民商法体系与传统发展观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新的发展理念的制度载体。经济法作为产生于19世纪末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经济法论文

浅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原则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原则 1 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 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 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 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 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 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肤浅认识 法0603 周小月(0604000324)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产生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利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的核心内涵在于国家干预。 在我国以1992年确定市场经济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称之为“旧论”,而此后的经济法学说观点称之为“新论”。在众多的新论中,主要有北大的“国家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论”,其基本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人大的“纵横统一新论”认为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武大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是:强制、参与、促导;此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清华大学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等。 新论的各个学说虽然措辞不同,但基本上都或明或暗的提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而不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因此,经济法就是一部关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 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涵,有它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大力发展在我国经济体系的转轨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还要不要宏观调控?学者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市场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计划调节,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讲市场调节,实际上是要加强和完善计划机制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计划调节,实际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市场机制,使市场运行得更好、更协调、更平稳。”这就从正面肯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国家干预是不可缺少的。 再从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本来就是国家干预下的产物。因为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的、法律的和人文的环境。一个缺失法制和人文精神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而像外部不经济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中较为普便的现象,这种现象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这就是国家干预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外部效应只能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消除不经济造成的影响,最终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 但是,国家干预也具有其辩证性。 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转轨国家大多要重塑宏观经济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提高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以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因此如果离开了国家干预,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康忙斯所说:“如果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机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

论经济法的宗旨

论经济法的宗旨 目录 论文摘要 (1) 关键词 (1) 前言 (2)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2) 二、比较经济法与经济学、行政法、民法等学科宗旨的不同 (2) 三、从其他方面来论证经济法的宗旨 (3) (一)从法理价值层面来讲 (3) (二)从伦理学角度来讲 (4) (三)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4) (四)洞析西方经济发展史 (4) (五)从统治阶级视角来分析 (5) 四、对经济法宗旨的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建设具 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 (一)明确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5) (二)经济法宗旨以社会公平 (6)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经济法作为现代的新生的独立法律部门,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而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即经济法的宗旨——以促进社会效率来实现社会公平。因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学及其他部门法的宗旨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因此经济法又拥有其自身的特征。任何一门学科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与意义,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将能更加划清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区别,促进法学领域的发展,完善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并最终为实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

历史背景经济法宗旨价值法学的发展作用

前言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入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九十年代初期以前,很少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研究,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于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于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1】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的宗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俗语有云:“时势造英雄”,一个叱咤风云的杰出人物,一个时代的拯救者,其作为其成就都是跟其所处的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周围环境联系在一起,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个时代的需要催生了一个时代的英雄。由此及彼,经济法的产生也跟其所处的历史环境离不开的,而其特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有决定其当初的所存在的宗旨。 经济法的产生归根到底是由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失灵,由于市场本身所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三缺陷——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促使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从而扰乱了整个市场有序地运行,阻碍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并最终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动荡,影响国家的和谐状态,进而威胁统治经济的根本利益。为了消除这种威胁,解决市场经济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来进行遏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并且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稳固下来,最终产生了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所以最初的相关经济法出现的直接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即社会效率。但随着民主意识的的增强,公平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无法避免的差距现象逐渐普遍化,而政府的宏观调控本身失灵的可能性也促使社会的两极分化日趋严重,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最终促使应以社会为本位的以追求社会公平为根本目的的经济法宗旨的转变,此转变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一种历史的必然性。 二、比较经济法与经济学、行政法、民法等学科宗旨的不同 首先,相对于经济学而言,经济法是一种知识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而经济学则纯属一门学科知识体系,前者对经济主体进行了一定的规制,而后者对经济主体予以了科学的引导;从二者所存在的价值层面来讲,二者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不同,经济学主要追求社会效率,以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最大的财富价值,实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随着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无论是过去持某种观点的学者,还是新进涌现出来学者,都在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定义做出重新揭示,从形成了几种信的主要观点。需要指出的是,新的经济法观点,除了个别的仍然不同意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回归到“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认识只玩,多数学者都是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途下揭示经济法的定义的。 1、“国家协调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三大部分组成。 3、“纵横统一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4、“国家调节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调制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但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观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方面。 6、“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二制定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是由“国民经济运行”、“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国民经济运行要素 国民经济运行要素,规定了经济法的存在和作用领域。国民经济运行,是指一国范围内所有的经济部门、经济单位和经济环节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一定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手段实现经济运转。 在思维抽象上,国民经济运行可分为微观经济运行、中观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运行。 (一)微观经济运行 微观经济,又称企业经济。微观经济运行即企业内部关系的运行。其运行主体,是各类经济单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运行机制,是企业运行过程中内部各构成要素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功能,如企业内部的计划、组织、决策、奖惩等机制。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与企业外部的联系,是运行的外部环境。 (二)中观经济运行 这里的中观经济是指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是宏观经济活动和微观经济活动的载体。中观经济运行,不仅仅表现为市场的设置,而且表现为市场上的竞争。市场运行主体,是市场竞争的参加者;市场行为,是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市场运行机制,是商品货币关系中供求、信贷、货币、价格、利润等市场要素间相互关系的有机结合。 垄断、国家垄断条件下的市场运行,不再局限于交易关系,也不再局限于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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