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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字盖章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的重

要性是众所周知的。

1、谁能在合同上签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能在合同上签字,但对于较大一些的公司,除非这个合同重大,一般来说很难见到法定代表人。大量的合同都是由销售人员洽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是否对公司生效就看销售人员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授权应当有公司出具该的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我方应留存原件。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其内容对公司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2、盖什么章?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

3、签字和盖章都要有吗?

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

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

面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

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

认真检查。合同盖章注意事项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

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具体表现为: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

定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

往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五、私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

六、盗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非本单位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盗窃或盗盖印章,与他人签定合同。

七、私刻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有的人非法私刻印章,并用这枚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

八、借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

凡此种种,乃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合同盖章纠纷类型不同,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所

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和人民法院对其处理的不同:

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定。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当然,追究未盖章

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负责投入资金。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甲乙双方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后,乙以合同须经经理同意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通知甲可以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下跌,此时履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于是便拒绝在合同上盖章。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盖章方的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

自己承担。

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且对方已接受了履行,则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做出了如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磋商,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第二种情况则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立。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乙到丙地寻找客户联系购买煤炭200吨,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两份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乙,乙到丙地后,同丁公司订立了购买200吨煤炭的合同,煤炭运抵甲公司后,经验收,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了购煤款。两个

月后,丁公司派人到甲公司索要煤款,甲公司则称其已于收到煤炭后7日内丁公司支付了煤款。丁公司则称甲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次购煤款,第二次购煤款至今未付。甲公司称其只购买了一次煤,此时,丁公司拿出了乙代表甲公司的第二份购煤合同,原来,第一份合同履行完毕后,甲公司未及时收回剩余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也未及时通知丁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乙则利用剩余的空白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再次以代理人的名义同丁公司签定了购煤合同,而煤炭却未运到甲公司。了解了上述情况后,甲公司以“同乙的代理关系已终止,且煤炭又未运给甲公司”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次煤款,丁公司索款无果,诉至法院。纵观本案,乙用来订立合同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并非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丁公司基于善意相信乙为有权代理并无过错,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对乙的行为应负被代理人之责。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规定。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对于这种情况,如何确立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存有分歧,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由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尽管分支机构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但法院仍然要更换当事人,将分支机构的上级机关(法人)变更为当事人并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显然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团体,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实践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例如,银行分理处与他人订立了贷款合同,加盖了分理处的印章,显然,银行分理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起诉、应诉。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同他人订立合同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的,应将其列为合同当事人并首先判令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未清偿的部分由法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正确区分法人的分支机构和法人的职能部门,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行使法人某些职能的部门,实际上属于法人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无法独立于法人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例如,大学的系;部委的司、处);而法人的分支机构则不同,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分支机构原则上应依法登记,在此基础上,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独立于法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正因为二者存在着上述差异,所以,法人职能部门的印章也不同于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虽然法人职能部门签定合同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但合同的当事人却是法人,而不是其职能部门,合同责任当然由法人承

担。

五、私盖印章。由于私自盖章的人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私自盖章,表明单位对印章管理不严,单位本身有过错,因此,单位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权追究私自盖章者的责任。

六、盗章印章。盗盖印章与私盖印章的不同之处在于,私盖印章之人是利用单位印章管理不严通过打通关节而盖章的,换言之,私盖印章之所以得逞,乃是因为有单位内部人员帮助,或者盖章之人就是单位的员工;而盗盖印章则是盖章人采取秘密手段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盖印章,甚至采取非法手段盗走印章并使用。盗盖印章的,盖章人之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应受刑法的处罚。至于被盗印章一方,

因其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七、私刻印章。私刻印章的行为,违反了刑律,应受刑法制裁,单位不承担合同责任。

八、借盖印章。借盖印章经常发生在长期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之间,借用方与出借方彼此熟悉。在借用印章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借用印章的情况,则出借人要向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后,其有权向借用人求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字盖章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的重要性 是众所周知的。 1、谁能在合同上签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能在合同上签字,但对于较大一些的公司,除非这个合同重大,一般来说很难见到法定代表人。大量的合同都是由销售人员洽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是否对公司生效就看销售人员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授权应当有公司出具该的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我方应留存原件。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其容对公司 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2、盖什么章?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

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 3、签字和盖章都要有吗? 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 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 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围,对象等,授权人 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 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课件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合同没有盖章只有签字[工作范文]

合同没有盖章只有签字 篇一: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及法律责任分析 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可以说,签字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私盖、盗盖印章的情形。基于此,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签字、盖章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加以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分析 1、合同上只有当事人签字或者只有当事人盖章的情形。一般认为,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就表明其对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认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合同,合同上只有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没有加盖单位印章的情形。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特点,其意志要靠具体的自然人来表达,签订合同也要通过具体的自然人来完成。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只要是在个人权限内,就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已经确认合同的成立。 3、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签字或者盖章,对合同成立应该没有异议,只是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如何确定,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应当以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前述第2种情形可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既然视为是单位行为,那么不管是单位盖章在先还是个人的签字或盖章在先,都应视为是单位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因此应当认定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几种非正常盖章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1、借盖印章行为。借盖印章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那么出借单位一般应当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且相对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则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相对人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仍与借

2020施工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和“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2020施工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和“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最后都有这么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有什么区别? 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可以说99.99%的当事人并不知道。 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院的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建议您仔细看完全文! 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1“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 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最高院认为: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

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签订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签订合同的原则 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二、合同的主要同内容 1、部首部分要写明双方的全称; 2、标的物的名称、地址、编号、面积或数量等; 3、合同有效期限; 4、收、付款项目、金额及收、付款时间和方式; 5、购销物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数量、价格、质量、质保范围和质保期、以及包装、运输、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等;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 7、合同的变更、续签及终止; 8、合同的未尽事宜、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以及合同的份数和生效时间; 9、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姓名、办公地址(或住址)、电话、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签字、盖章、按印等(只能使用行政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的附件 1、双方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等级证、资质证等复印件; 2、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产(商)品的合格、专利证书等; 四、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法性:合同内容和标的物是否合法,当事人有无签订该合同的权利和

资格; 2、严密、逻辑性: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前后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具体、明确、平等,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可行性: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等。 4、合同的简洁性:签订合同要“简明扼要”,前后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内容不能重复。除格式合同外当时不写补充条款。 五、合同的审核和批准 1、一般经济合同由相关部门财务审核并登记,报财务结算中心复核、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上报最好用电子文档传送,且对方不能先盖章,以便更改。 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一旦签订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因失职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合同归档及管理 合同原件及附件由部门财务或财务结算中心留存管理,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 凯信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与 “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最后都有这么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是什么意思? 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估计你已经晕了吧!可以说99.99%的当事人并不知道。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院的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建议您仔细看完全文哦! 那么,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1“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 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最高院认为: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

购销合同盖章注意什么

购销合同盖章注意什么 篇一:审查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十大细节 审查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十大细节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周静 买卖合同是合同类型中最常见的一种,所以无论是合同律师还是法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都会经常遇到审查买卖合同的情形。那么审查买卖合同需要从何下手,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呢?现笔者从以下十大需要注意细节为您解读。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供方有无

供货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如是审查需方,需看有无付款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注意供需双方都要核对清楚。 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看是否有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想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所以在审查时需重点审查是否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在审查买卖标的物时,看是否有供

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为了不免费提供,再借机收取配件费用。故需要提醒签订者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为避免合同双方签订者对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应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作出

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看是否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防范方法是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这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所以要注意审查时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亦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验收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体现,也是业务能力的体现。现在的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大部分是以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的,合同一旦签订,就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签订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实现以及可期待利益实现的程度。怎么才能保障我们的利益得以实现,更多的体现在合同条款方面。 首先,签订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前必须首先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即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签订人签字要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一致,不允许出现错别字,严禁代签,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索要资料。 2、合同所有条款均不得删减;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有利于本公司履约和有利于本公司合法利益的原则填写;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斜线“/”;其他约定事项没有则填“无”,如未写满横线,划上删除线“”至结尾。 3、合同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并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双方确认,并在更改处盖章签字。 接下来,根据公司采购合同范本详细了解下有关填写内容: 1、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前后所签订名称与公章名称须保持一致。 2、签订地点:合同双方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把合同签订地法院约定为纠纷管辖受理机关,所以,签订地点尽量填写我方地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1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要使用“电器材料”、“工程备件”等含糊不清的产品称谓,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 2在签订合同时凡有商标、牌号、生产厂家的产品,应准确地写在合同内。

3.关于规格型号。为便于履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 4.计量单位条款。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但不能使用“一套”“一批”等不确定的数量单位。确保经过文字条款、参数描述后的合同交易标的具备唯一性。 5.关于单价、金额条款。由双方协商定价,如合同总价为优惠后价格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6.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不能出现款到发货之类的模糊字眼,可以1.规定具体日期发货。 2.规定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内交货。 3.规定分批交货。对于分批交货,在合同中必须规定每批交货的时间,同时明确规定分期数量。 第二条:质量标准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如果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样品要有出卖人签字确认。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卖人对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出现的产品内在质量缺陷负责任的条件和期限。产品的质保期限应

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时的合同主体确认

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时的合同主体确认 2013-02-02 10:49:56| 分类:合同案例分析|举报|字号订阅 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时的合同主体确认[案情] 2005年初,被告河南万园集团啤酒有限公司(下简称啤酒公司)、被告河南万园集团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牧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国防到原告宏伟公司进行考察,拟定做一套牛羊屠宰设备,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原告宏伟公司派总工程师前往被告处进行现场测量并根据其生产能力设计绘图。2005年5月9日,原告方总工程师根据图纸制定了设备成套明细表。2005年5月12日,原告与牧业公司签订一份屠宰设备制造安装合同,合同抬头上的甲、乙双方分别是牧业公司和原告宏伟公司,在甲方签字处有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防的签名,但加盖了被告啤酒公司的公章。合同约定该设备价款为129万元,附有清单,制造期限为60天,安装时间为50天,调试时间10天。首付订金30万元,带款75万元提货,安装过程中付16万元,余款8万元在半年内付清。合同对其他方面作了相关约定。2005年5月20日,被告啤酒公司即向原告汇款30万元。随后,吴国防提出要调整部份屠宰设备档次标准,2005年6月23日,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重新签订了一份屠宰设备制造安装合同,合同抬头上甲方仍为牧业公司,乙方为原告宏伟公司,落款处仅有吴国防的签名。合同约定该设备价款为160万元,甲方首付订金80万元,带款64万元提货,安装过程中付8万元,余额在半年内付清,并附有设备清单。该套设备制造期限为60日(8月底交货),安装工期为50日,调试为10日(10月底工程结束)。合同对其他方面作了相关约定。2005年6月30日,被告啤酒公司又向原告单位汇款50万元。之后,原告按合同将该屠宰设备制造完成,而被告方未能按约提货。2006年4月17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发函给被告啤酒公司及吴国防,要求其接函后6日内带款提货,否则,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啤酒公司及吴国防均未予回复。原告即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审判]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条规定表明,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都可以使合同成立。本案中有两份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屠宰设备制造安装合同。合同一的抬头甲方为牧业公司,而落款处有吴国防的签名以及盖有被告啤酒公司的公章。从合同的目的来看,只有牧业公司才用得上该项设备,吴国防同时是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自可代表牧业公司签订合同,故合同一已成立。合同的落款处加盖了被告啤酒公司的公章,只能理解为吴国防错盖了公章,而不能理解为合同相对人为被告啤酒公司,故溧水法院综合认定合同一的相对人应为牧业公司。合同二甲方牧业公司虽未加盖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吴国防的签名,合同相对人也应认定为牧业公司。两份合同甲方均为牧业公司,均有法定代表人吴国防的签名,且原告及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国防的真实意思是仅订购一套屠宰设备,并非订购两套屠宰设备,故合同二应视为对合同一的变更,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被告啤酒公司向原告所付的80万元订金,应理解为牧业公司委托其向原告付款,因合同的履行可以由合同的当事人履行,也可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原告与牧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牧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设备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啤酒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责任的请求,因合同相对人确定为被告牧业公司,而非被告啤酒公司,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溧水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牧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设备款720000元,余款80000元于2007年4月30日前付清。

签约时的注意事项

签约时的注意事项 签约时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2、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4、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5、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

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 划去。 6、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 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7、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 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 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利。 8、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 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有的 学生偷懒,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 求盖章。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 径庭。学生不满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无力。 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事后诸葛亮: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于是 你也许会草草“就范”,让那些忽略的细节扰乱你进入职场后的 心情。且听此地事后诸葛亮,帮你防范可能对你的伤害。 现象一:工资大缩水很多学生在进单位后实际拿到的工资 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

合同盖章签字注意事项

合同盖章签字注意事项 合同盖章签字注意事项有哪些?合同盖章签字意味着这份合同成立,那么合同盖章签字要注意什么?在合同盖章签字实务中,要注意盖章时要加盖骑缝章;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即在每一页的空白处签字;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辨是否是原件,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合同盖章签字的相关知识。 一、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印章;或未经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二、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

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 三、合同盖章签字注意的细节 1、盖章时要加盖骑缝章。

(完整版)合同审查重点注意事项

合同审核必须把握的五个重要问题 一合同审核与一万小时定律 一万小时定律,大致意思是,要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需要训练一万个小时。合同审核也是如此,量的积累非常重要。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听一个前辈律师说过,律师助理必须审核过1500份以上的各类合同,才对合同审核有所感觉,这个过程中,会慢慢经历一开始的不知所措、到中间的事无巨细、到最后的举重若轻。有点类似《神雕仙侣》中,杨过大侠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剑。 二合同审核时,应树立以合同履行为中心的理念 审核合同时,应始终坚持以合同履行为核心的理念。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是否有效,这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直接和其履约能力相关联;合同义务,也是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违约责任,也是规制合同无法正确、全面履行时的后果;合同担保,也是为了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以及无法履行时寻找替代责任;合同解除或权利义务终止,也是为了达到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将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至订约前的状态。 三区分通用条款和商业条款,有助于提高合同审核的效率和突

出重点 合同通用条款,是各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基本条款。合同商业条款,是针对特定交易出现的条款。从篇幅上来看,一份合同中,通用条款大致能占五分之二的内容。因此,提前把最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表述背得滚瓜烂熟,审核合同时候,觉得篇幅少了,而且可以重点关注商业条款。不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的起草质量不一样,根据客户及交易复杂程度,决定通用条款的全面性。 常见的通用条款,例如:当事人基本信息、鉴于条款、陈述与保证、保密条款、责任限制条款、违约责任、通知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不可抗力、合同生效条款、合同变更解除、可分割性、合同份数、合同语言、双方关系、合同期限、完整协议、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独立缔约条款。 要注意积累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范本,见到好的条款表述,单独摘出存储下来。一般来说,英美外资所起草的中英文对照的大型交易合同,比如并购协议,商标或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等,通用条款比较详细,表述也比较好。就举不可抗力条款而言,详细的不可抗力会包括,不可抗力本身的定义;范围举例,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变动是否属于列举情形,比如美国对中国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在进出口合同中,卖方是否据此可以主张是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的举证;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先签字后盖章

合同先签字后盖章 篇一:合同盖章签字应该注意什么 一、合同盖章签字基本知识 1、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2、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即在每一页的空白处签字。 4、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二、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

公司业务合同和盖章的流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合同审批及盖章流程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拟制: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为了规范申请部门报审合同的盖章流程,加强合同的归档管理和监督,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流程管理规定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各部门。 二、流程管理涵盖的种类 1.普通业务合同; 2.业务框架合同; 三、合同的审批、盖章流程及要求 (一)普通业务合同审批流程: 1、公司普通业务合同,营销部门业务合同由营销业务同事对接谈判,其他部门业务合同由相关业务对接的同事负责前期谈判和确定。 2、正式合同的起草由对接的业务人员承办,合同内容须忠实体现前期谈判约定,包括业务内容、双方要求、完成时间、收、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等。 3、合同草拟完成后,由承办人员填写《合同申请盖章审批邮件》,邮件内容写明申请人员、用章目的、用章类型、合作方等,并附上合同扫描件,发送至部门总监、总经办、行政总监一一审核确认,并抄送财务部。 4、部门总监对邮件中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在邮件回复同意确认,然后总经办邮件回复审批意见,是否同意。 5、总经办回复审批并同意确认后,行政总监根据邮件回复进行加盖公章。 (二)业务框架合同程序审批流程: 1、公司业务框架合同,由公司营销部门业务同事负责前期谈判和确定。 2、正式合同的起草由对接的业务人员承办,合同内容须忠实体现前期谈判约定,包括业务内容、双方要求、完成时间、收、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等。 3 、合同草拟完成后、法务律师了解业务详情,审阅、修改合同;

4、合同修改后由业务部门与对方沟通,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 5、合同内容确认后,由承办人员填写《合同申请盖章审批邮件》,邮件内容写明申请人员、用章目的、用章类型、合作方等,并附上合同扫描件,发送至部门总监、总经办、行政总监、总经理一一审核确认,并抄送法务律师和财务部。 6、律师对合同文本内容审核确认后,签字确认,部门总监在邮件审批确认,然后总经办邮件回复审批意见,是否同意。 7、总经办在回复审批同意确认后,总经理确认,行政总监根据总经理邮件回复进行加盖公章。 四、审批流程图: (一)普通业务合同审批流程图: (二)框架业务框架合同审批流程图:

合同签约流程及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流程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合同签订,履行和付款程序,并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起草以下管理和签订程序,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署的所有经济类合同的管理,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等其他类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签订审核流程 1、公司各部门负责起草与本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参加对合同履行的评价。 2、工程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项技术条款; 3、造价员负责合同的工期、造价、质量等各项技术条款,及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 4、财务部审核合同付款,发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5、其他部门审核本专业所有合同的技术条款。 二、合同执行部门负责起草和谈判,组织会签。合同应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表述规范、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应包括: 1、合同名称; 2、甲乙方名称及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3、甲乙方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合同签订日期; 5、标的(内容); 6、数量、质量; 7、价款或酬金(工程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方式); 8、履约方式、地点、费用的承担; 9、违约责任(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0、生效、实效条件; 11、争议解决的方法; 12、合同的份数及附件; 13、保密条款(视合同性质需要); 14、合同负责或主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批单》、合同摘要并附合同文本,合同业务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权限审核报批;15、合同审批原则上应按顺序依次执行,遇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调整次序,但必须征得次序变动影响的下一会签人的同意。 三、各部门合同审核的重点如下: 1、合同执行部门合同文字和结构、通用条款、特殊条款、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技术、工期、进度、质量、履约、担保、保修等条款; 2、设计、工程、营销部门,审核合同的相应技术条款; 3、合约部审核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项目价款计算书作为合同附件)、合同款支付、变更、签证、结算、奖惩等与项目成本有关的条款; 4、财务部审核签约公司名称、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发票形式、代扣代缴等与财务核算和纳税有关的条款; 5、最后提交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分析判断合同风险、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包括担不限于:变更、解除、违约、索赔、不可抗力、诉讼等条款。 四、合同的签署和盖章 1、合同原则上由对方先签字盖章;合同按照规定审批顺序全部完成后,由合约执行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和即将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对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11个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11个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是比较严肃的事情,大家一定要慎之又慎,以 下为您介绍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11个注意事项,欢迎参考! 1、合同加盖财务章或其他领域专用章,而非企业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 签署合同时,作为企业一方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这样才能证明合同的内容系企业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财务专用章只是在办理银行手续或日常财务工作时方可代 表企业,因此,如果合同中仅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其他领域专用章,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均可以合同的效力瑕疵来进行抗辩。 2、签约人员没有企业授权,代表企业签约 签约人员没有企业授权,如果另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 明其有理由相信该签约人员有代理权,那么,在诉讼中该合同就 可能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企业拒绝追认该合同的效力,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只能向签约人员主 张损失赔偿,而不能向企业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损失赔偿。 3、合同签订后,口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 合同签字生效后,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口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这样做的风险巨大,如果 一方反悔,其可以另一方违约为由,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追究另 一方的违约责任。 4、通过电子邮件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由于路途遥远,通过电子邮件来往 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但并未签署正式的书 面合同。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将异常困难,首先,由于电子邮件非实名注册,需要证明违约方的身份;其次,邮件中 约定的事项一般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 式等一般不会涉及,主张违约责任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 5、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内容进行涂改 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私自对合同内容进行涂改,则涂 改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内容。如果经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修改,则最好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修改,即使在原合同进行修改,也需经各方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方可起到修改合同的效果。 6、签署格式条款的合同 为了重复使用,日常民商事合同中经常使用格式条款合同,如果该格合同中有显失公平的条款,比如免除一方责任、加 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7、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 一方为了加重另一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 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如此约定在诉讼中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由非违约方择一适用。 8、收受回扣 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经办人收受对方回扣是坚决禁止的,不存在合法的回扣,一旦被发现,轻则被企业辞退,重则构 成刑事犯罪。 9、注意诉讼时效

(完整版)合同签订及履行中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及履行中 注意事项 为规避法律风险,做好预期防范,最大范围维护我司利益,法律部门特请大家注意以下。 一、签订合同前的准备: 1、在签订合同前对对方进行调查,是否合法成立、是否有效存 续、是否有履行合同内容的资质、业务范围或批准等。 2、对对方的信用进行评估。 二、合同的签订: 1、签订正式合同。 2、在合同内容方面注意以下几点: 各个部门关于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性 能,检验期间、交货时间、价格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使之 符合公司需要与实情,且能足够维护公司利益。 3、在合同内容有变更时,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4、注意对方签字盖章,签字者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 授权代表,并注意所签的字与盖的章的真实性,盖章时最好 有齐缝章。 5、将附件的名称写在合同后{如果是合同签订后才有的附件,

则需在附件中注明是《合同》(合同编号)的附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盖章时最好有齐缝章。 6、在争议解决的选择上,与同一客户或同一项目的不同方签订 的合同注意选择相同的争议解决机构和地点。 7、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我司至少留存一份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 9、非约定的条件造成的合同、订单等终止的,需有对方同意终 止的书面文件。 三、合同的履行: 1、注意履行中各种文件的取得。特别对合同附件、订单等的 订立、变更、修改等,需双方确认,并注意注明日期,可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传真件,但最好是原件。 2、向对方发出的比较重要的函件,应当取得对方的书面回复 (内容至少为对方承认收到了我司的函件)。 3、在履行中或有争议或违约等事项发生时,注意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及程序,以维护我司利益。 4、若争议或违约等事项不能立即消除,书面告之法律部门相 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5、在签订合同后的履行中,如果合同条款或主体方面有比较

合同签字盖章格式[工作范文]

合同签字盖章格式 篇一:合同约定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是什么意思是只签字或盖章就行呢,还是既要签字又要盖章? 1、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人的,双方签字即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 方合同约定通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方式使合同成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个人一 方签字即可,法人单位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即可使合同成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确授权的人代为签字也可使合同成立。 3、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双方 合同约定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须通过盖章的方式才能使合同成立的。 法人单位一方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已经在工商局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4、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可以选择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都采用签字使合同生效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双方都盖章的方式使合 同成立,还可以选择双方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专 用合同章的形式使合同成立。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审判论坛责任xx:加入时间:20XX-11-18 15:59:46 点击:2851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及法律责任分析 邓广平 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可以说,签字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私盖、盗盖印章的情形。基于此,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签字、盖章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加以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分析 1、合同上只有当事人签字或者只有当事人盖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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