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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的缴税问题

集资建房的缴税问题
集资建房的缴税问题

集资建房如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属于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不缴税。如不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则单位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一、营业税

关于集资建房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国家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但这只是针对房改出台的优惠政策,现在全国房改工作已基本结束,所以各地在对该项政策的执行规定不一,如皖地税[2005]76号印发的《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你单位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集资出售住房,尽管表现形式与文件相符,但是如你所述,集资建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这在减免税的审批中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建造住房并向集资者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因此,你单位的集资建房行为是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的。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你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是以成本价售给职工未有增值额,并且建造的是符合当地标准的普通住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职工集资建房后,单位将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如获利则应并入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是以建造成本出售或房改给职工,单位未取得应税所得,所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单位集资建房如符合有关房改规定,单位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职工是属于房改,不需要签订售房合同,只需要到房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即可。因此单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只需要按房权证缴纳5元的印花

税。如果不符合房改有关规定,则属于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并且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因此单位和职工还要按照房权转让书据记载金额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关于单位给予职工的集资建房补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文件进行了明确: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因你单位职工未经批准集资建房不属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范围,所以对于单位给予职工集资建房的补助部分应比照发放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因你单位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所以也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某公司集资建房项目可行性方案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背景 1.1.1 项目名称 xxxxxxxx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工程项目 1.1.2 建设地址 xx历城化纤路4号 1.1.3 承办单位 xxxxxxxx公司 1.1.4 承办单位概况 xxxxxxxx公司是建于六十年代的国有企业,隶属纺织行业。1996年10月经xx市市经委批准,由xx化纤厂改制而成。公司下设:xx 泉春纺织有限公司、xx畅源化纤有限公司、xx聚利化纤有限公司、xx 聚大纤维有限公司。主要有锦纶长丝、锦纶短丝、锦纶切片、锦涤塔夫绸等产品。有300台喷水织机、六条长丝生产线、六条短丝生产线等大型生产设备,是xx市纺织行业的龙头。 xxxxxxxx公司以产业报国为己任,从成立开始便沿着高起点、高科技、高质量的目标出发,以“专业的技术、优质的服务”为经营理念,秉承创品牌企业、争一流效益的企业理念,以“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务实敬业、开拓进取”为公司宗旨,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不断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快速响应市场变化,为客户提供一流的产品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力求将企业打造成本土化纤

行业的领头羊。随着经营业务的发展,该公司必将以雄厚的实力、卓越的信誉优势、科学的管理手段、丰厚的文化底蕴、全新的经营理念以及先进的生产技术,来实现满足用户需求和强化企业竞争优势的目标。在发展历程中,坚持“发展企业、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目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公司注重“人本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亲情化管理,广纳贤才,形成了公司的核心员工队伍。此外,公司还采取各种各样的培训、教育方式,定期举办各类专项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基本素质和业务技能。在管理制度上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创新,使员工在意识上不断提高,技术上不断发展。 xxxxxxxx公司将一如既往,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精品战略和多元化发展战略,根据中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完善产品,跟踪国际先进水平,与广大客户共谋发展,努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全力打造具有公司特色的、充满美好前景的大型国有企业。 1.1.5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 2)《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5)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集资建房税收问题

我单位是安徽省一国有企业,2005年利用本单位一块闲置土地由职工集资建造职工住宅楼,未取得房管部门集资建房的批文。当时规定建房款企业职工集资80%,企业补助20%。现在工程完工,准备交付使用,请问老师我单位的集资建房是否缴税?缴哪些税? ———安徽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会计 答:集资建房如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属于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不缴税。如不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则单位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一、营业税 关于集资建房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国家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但这只是针对房改出台的优惠政策,现在全国房改工作已基本结束,所以各地在对该项政策的执行规定不一,如皖地税[2005]76号印发的《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你单位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集资出售住房,尽管表现形式与文件相符,但是如你所述,集资建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这在减免税的审批中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建造住房并向集资者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因此,你单位的集资建房行为是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的。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你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是以成本价售给职工未有增值额,并且建造的是符合当地标准的普通住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

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 甲方(组织集资建房单位): 乙方(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甲方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已报房改部门登记,工程立项及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计划、规划部门批准。为明确集资建房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自愿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经甲方审查,乙方符合条件。双方确认下列事项,签订本协议书。 一、集资房屋状况 二、集资缴款办法 (一)住房面积面积平方米,每平方价格为元,乙方应向甲方缴纳集资建房款共计元,大写( )元:集资建房款于年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一次哇缴清: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乙方向甲方缴纳的集资建房款由甲方统一存入住房资

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按工程进度全部投入住房建设: (二)甲方编制集资建房款的使用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支付与决算: (三)建立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甲方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按规定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 四、房地产权利归属 (一)房屋建成后,甲方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拥有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在房屋建成后,以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与前述集资面积有出入的,由甲、乙双方按房改政策规定完善集资手续报房改部门审核确认。 (三)甲方将房屋移交后,由甲方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好后即交乙方收执。办证费用按规定由乙方承担。 五、维修责任 乙方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水、电、闭路电视入户由甲方统一办理,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非法集资深度解读

非法集资深度解读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

最新整理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doc

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2020年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xxx 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 (一)建档人员范围 1. 1月1日至 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 2.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 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 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 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 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 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需个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一是户口本,首页上“住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户口本本人页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夫妻双方身份证上家庭住址一栏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若与户口本上显示的房屋地址一致,无需重复提供;四是户口本及身份证上均无显示,但属于夫妻名下的公有住房权属证明。 5.单位证明: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至上报档案的时间为止(或离退休、死亡时间为止),历经各工作单位期间有无分配住房和有无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需加盖单位主管房产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公章,无以上具体管理部门需盖单位公章)。如果历经多个工作单位,需分别开具,且开具的证明所有工作时间段必须完整衔接,不得有空档时间,学习期间时间段提供毕业证。(参考文本《关于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可在国资处网站下载) 注:因为本项证明具有时效性,故往年开具的证明将无效。 6.夫妻双方需补贴的,如一方已补贴过的,另一方补贴时要提供已补贴过配偶《职工住房档案》中的表六复印件。校内双职工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配偶是外单位的需

职工集资建房合同协议书范本 最全

编号:_____________职工集资建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组织集资建房单位): 乙方(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甲方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已报房改部门登记,工程立项及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计划、规划部门批准。为明确集资建房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自愿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经甲方审查,乙方符合条件。双方确认下列事项,签订本协议书。 一、集资房屋状况 二、集资缴款办法 (一)住房面积________平方米,每平方价格为________元,乙方应向甲方缴纳集资建房款共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集资建房款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由乙方向甲方一次缴清: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乙方向甲方缴纳的集资建房款由甲方统一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________银行开设的专户,按工程进度全部投入住房建设: (二)甲方编制集资建房款的使用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支付与决算: (三)建立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甲方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________银行开设的专户,按规定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

四、房地产权利归属 (一)房屋建成后,甲方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拥有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在房屋建成后,以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与前述集资面积有出入的,由甲、乙双方按房改政策规定完善集资手续报房改部门审核确认。 (三)甲方将房屋移交后,由甲方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好后即交乙方收执。办证费用按规定由乙方承担。 五、维修责任 乙方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水、电、闭路电视入户由甲方统一办理,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一)根据切、议约定期限未实现时,属甲方违约,执行违约赔偿,按执行金的________赔偿给乙方。 八、附则 本切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房改部门一份,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公告宣布该解释将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出台的目的在于保护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逐步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最终保护商品房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正确理解该《解释》,对于开发商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处理纠纷、购房人防范购房风险,理智对待因购房而产生的纠纷、商品房交易的参与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下面就作者本人的理解,对《解释》作出解读及相关提示: 首部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解读或提示:《解释》的首部明确了两个问题:第一,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本解释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第二,本解释依据较高阶位的法律制定。本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制定,其效力高于相关部门或地方的法规、规章。如果相关部门或地方的法规或规章与本解释存在冲突,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将不会适用相关部门或地方的法规或规章。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解读或提示:本条通过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定义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中所谓商品房买卖的行为是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相当高,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化程度的不同;个人私房的交易中,交易各方都不是开发商,他们之间的交易不经过生产到进入销售领域的过程,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即通俗所讲,是一手房与二手房的区别。理解了商品房交易与其他房屋交易的区别,就能弄清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解读或提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规定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有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合同效力将不被人民法院认可,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开发商应该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部分内容,在以

集资房购房合同范本(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集资房购房合同(标准版) Fund raising house purchase contrac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集资房购房合同(标准版)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在通过集资建设临街商住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集资建临街商住楼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集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集资款

2018年某局集资建房方案

2018年某局集资建房方案 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我局将在×××小区修建职工住宅楼2栋××套住房,修建面积×××m2,其中住宅建筑面积×××m2(含阁楼面积×××m2),阳台面积×××m2,地下室面积××××m2。为了顺利完成建房、分房任务,把好事办好,让住户基本满意,特提交局务会研究,集资住宅楼的建房方案。 一、集资人范围 本单位在编并在职人员中没有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人员。 二、报名时间 18年月日——18年月日 三、套型及设计意向 注:1、建筑面积不包含阳台面积和顶层阁楼面积。 2、如11号楼建为底商住宅楼,则1层房屋没有阳台。 设计本着合理、经济、使用方便为原则,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住户装修风格。 客厅、卧室的墙面为毛墙,地面统一按设计铺设瓷砖;卫生间、厨房的地面、墙面在做完防水后按设计贴瓷砖,安装卫生洁具。住户根据自己要求需调整时,提前申请,自行购料,按预算价调整造价。工程竣工后,楼内住户不得再进行土建施工。 四、集资价款 1、本集资楼按全额集资。每平方米价格(建筑面积)按建筑决算价计算。 2、每户住宅价格以每平方米建筑决算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楼层系数计算。地下室、阳台、阁楼按实际面积乘以决算价计算。 五、楼层系数及地下室分配办法 1、楼层系数:一、五层0.94;二、三层1.14;四层1.10;六层0.74。 2、地下室分配原则按面积从大到小,按6、5、1、4、2、3层次顺序进行分配。 3、顶层阁楼按对应6层房屋分配。 六、分房办法 分房按打分多少和申报面积来决定住户楼层及位置,以得分高低排序,得分高者,

优先挑选。具体打分办法如下: 1、工龄得分:从参加工作月份累计得分,一年得1分,不足一年按月计算,每月1/12分,不足一月者,大于等于半月按一月计,不足半月得1/24分。(具体时间以打分时间计算) 2、职务得分:从任职月份累计得分。正处12分/年、副处9分/年、正科6分/年、副科3分/年,计算办法同工龄计算办法。 3、局龄得分:以调令为准,计算办法同工龄计算办法。 4、职称得分:干部(含聘干):中级以上职称按正科级、助理职称按副科级套用;工人岗位:高级职称按科级、中级职称按副科级套用。 5、职称和职务得分按得分高者只取一项计入总分。 七、住房集资款收缴 1、需集资购房户请于18年月日前到局财务科预交住房定金3万元。 2、确定个人住房层次及面积后,暂按市政府集资建房预算价1200元(地下室、阳台、阁楼暂按600元计)计算个人房屋价格后,将余款于18年月日前一次交清,待房屋建成后以建筑决算价多退少补。 3、逾期不交款者视为放弃集资建房权。 八、挑房办法 1、挑房时间:18年月日。 2、挑房地点:12楼会议室 3、挑房方案: 方案一:集资户凭财务科的收款收据按得分高低顺序不分房屋面积依次进行挑房。方案二:集资户凭财务科的收款收据按得分高低顺序依次进行,副科以上(含按副科级套用职称者)挑大房。 4、挑房过程中,不到者,延顺名次至到时挑房户之后。 5、挑房时必须本人到场签字,不得代理,否则无效。 6、分房后如有空房,另行规定通知。 7、待挑房完毕后,每单元推荐一名代表,反映本单元住户意见。 九、领导组 组长: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颁发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集资建房协议书

集资建房协议书 集资建房协议书立协议人甲方乙方甲方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拟在xx小区集资建设成本价住宅楼,乙方自愿申请购买,为此订立 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xx小区的房屋一套以成本价集资方式出售给 乙方。 乙方对甲方所售的房屋和所在的小区规划做了充分了解,自愿以 成本价集资方式申请购买该套房屋。 二。 甲方所售房屋先按设计面积和预计成本价预售,每建筑平方米为 人民币1118元,放款分三次付清。 乙方必须按甲方方的交款通知,在破土动工工前付清首付房款, 工程程主体封顶后交第二次房款款,交款额为各户总房款的的90%,发钥匙前15天天,按西安市房屋测量事务务所测量面积和预售价交 清清剩余的10%房款。 最终终按西安市房屋测量事务务所测量面积,经审计并验验评批 复的房价计算出各户户的总房款,多退少补。 三。 乙方无论何种原因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足足首期,二次或剩 余10%%房款的,均视为违约放弃弃。

甲方不在保留其购房资资格,其住房收回重新处分分,已交房款退还乙方。 四。 本协议一经签字字,表示双方对上述预售价价格和最终房款计算办法的的认可,任何一方不得中途途违约。 甲方保证在18个个月内将住房交付使用。 拆拆迁户在外过渡时,从拆拆迁搬出之月算起,超过118个月的,每月按50元元补发过渡费。 五。 按按照房改政策要求,乙方同同意甲方代办房产证,费用用由乙方支付,并在第三次次交纳房款时预付,办证后后多退少补。 乙方对市内暖暖气等设备设施不得以任何何理由提出拆除。 六。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西安市市房改办一份.立协议人人甲方乙方日期----------合资建房发起人称甲方,陈陈xx,男,19合资资建房发起人称甲方,刘xx,女,19年月月日出生,住年月日出生,住出资者称乙乙方庄xx,女,199xx年xx月x xx日出生,住xx市xx镇xx村村xx号。 经两方磋磋商一致同意如下几点协议议。 前言,合资拟建的大大楼地面原系陈xx、刘刘xx所有,现陈陈xx、刘xx出土土地,乙方全额出资金,进进行集资联建本大楼

2020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2020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一、城镇住房保障的概念 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企业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二、住房保障的范围 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等七大类保障群体。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制定。市区2020年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收入限制标准。 低保家庭:全体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享受城镇低保; 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800元(含)以下;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7000元(含)以下。 3、住房限制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 3、申请人年收入在31400元(含)以下;

4、在本市无住房,或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租房居住; 5、在市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6、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7000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剩余合同期限满1年),且在本市城镇连续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四)引进人才 1、具有市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五)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致使家庭实际收入低于人均270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根据核定后的实际收入不同,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中

集资建房购房协议书精装版

集资建房购房协议书精装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2907

集资建房购房协议书精装版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省直机关房改政策,甲乙双方就山东大学集资建房购房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决定采取集资建房的办法建设教职工住宅。乙方同意接受《山东大学集资建房分配方案》,自愿决定参加山东大学集资建房购房。 二、甲方应在住房分配前向乙方提供集资建房的规划方案、楼座位置和楼房的户型。乙方依据《山东大学集资建房分配方案》的规定参加集资建房选房积分排队,有校外房改房的住户,需产权单位与山东大学签定住房返售协议,不能签定协议者,取消其排队选房资格。积分排队公示三榜后,依据甲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

房。选房前乙方领取《山东大学集资建房选房通知书》时交付订金壹万元。乙方于选房前可以放弃选房权,但在选到住房,集资建房通知书经甲方确认后,所交订金转为定金,乙方不得弃权,否则,乙方所交壹万元定金甲方不再退还。乙方选房后如因甲方原因致乙方最终不能入住,甲方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无上述违约情形,定金抵作购房款。 三、乙方在选到集资建房宿舍楼单元 室后,由甲方在发给乙方的《山东大学集资建房选房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在甲方通知交纳集资房款前乙方需将原住房的房产证件交学校房改办公室。选房结束后,由甲方张榜公示选房结果,对弄虚作假者,甲方有权收回其所选住房。 四、乙方根据自己所选住房,按照建筑面积加分摊面积预算价款为元。若选到顶层带阁楼的住房,必须同时交纳阁楼预算款,阁楼预算房款暂按住房预算价格的60%交纳,地下室按所选楼号按单元和房号搭配分配,依据其建筑面积按住房预算单价房款的50%交纳预算房款。预算房款共计元.预算房款自选房之日起10日内一次交齐。

二手房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手房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3-29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的税收政策,房地产税收的征管成了是当前税收征管的热点,而其中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控管是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就我市而言,今年1—10月共受理二手房交易121户,征收税款81.06万元,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笔者发现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困难和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交易价格难以核实。我市自2007年下半年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办公以来,二手房计税依据统一按契税交易价来征收。今年办理的121户二手房交易中,有57户成交价低于契税交易价格,占总户数的47.11%。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买卖双方为了逃避税收,有意降低合同成交价格。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房市多变,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也处于不断的波动中,这也导致税务部门对交易价格难以掌握。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界定难。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家庭唯一居住用房,仅凭税务部门力量不能确切掌握证据资料,房管部门也没有现成的历史资料可供查询,各地房管部门信息不能共享,深入调查难度较大。对此税务部门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方面难以界定。这就造成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征免上存在着税收流失与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相冲突的现象。 三、减除项目金额认定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这项税收政策中购买房屋的价款较难确定。一是以前办理房产证较为简单,不需提供税务发票,就可以办理,购买人大多都没有索取发票;开发商除非购买人索取,一般也不开具发票;二是即使以前有发票,有的购买人因保管不善而丢失,而税务部门对销售不动产发票未进行单独管理,不易查找,三是以前许多单位集资建房,这些房产即便实行房改后也大多没有税务发票。 四、真假赠与难以甄别。从目前办理的121户二手房交易中,赠与行为有17户,占总户数的14.05%。对赠与中的亲属关系、继承权属等关系单凭税务部门是难以核实清楚的,且核实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致使那些表面属于赠与而实质上具有交易性质的假赠与行为,只需经过公证,就可在二手房交易中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收。 针对当前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宣传,让纳税人明白房产的交易价格对其再转让、个人财产价值等方面会造成长期的影响,增强纳税人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其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使其自觉纳税。 二、加强交流,科学管理。房地产信息是房地产税收信息的源头。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因牵涉的政府职能部门很多,为了使房地产信息资料在部门间更好地传递,应该由地方政府牵头,将财政、地税、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系统进行联网,建立房地产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房地产基本信息共享。各部门间应加强交流与协调,及时传递税款征收与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件的交易信息。地税部门应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整理、归集、比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地税税源管理部门应对房产交易价格进行核实,加强管理,采取一房一户一档形式,建立电子文档。同时完善二手房交易的应用软件,以房屋的建成年代、楼层、座落地段等因素科学设置参数并及时更新,自动生成房产交易价格和相关信息,以应对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二手房交易实行科学管理。 三、加强控管,以票控税。房地产交易环节基本上是现金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成为滋生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温床。地税部门应加大购房者索要发票的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起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共同参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房地产业开发、销售、发票开具

农村集资建房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农村集资建房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该项集资房位丁XXXX此房坐北向南,一幢共五层,设计为一梯一户 一套住房。甲方负责办理村民自建房屋的修建手续,甲方保证修建房屋的质量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在建房中因资金不足,甲乙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承建, 乙方集资元,房屋建成后,甲方将该房屋四楼住房一套(四室两厅两卫 一厨),建筑面积为了130平方米(包括楼梯公摊面积)分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交付给乙方为活水房,甲方应在乙方入住前保证水、电、有线电视畅 通,若安装天燃气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安装天燃气。入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三、集资及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该房屋三至五层楼修建资金为了15万元整(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整)。 (二)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建房集资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2、余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待集资房修建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交付乙方房屋钥匙时,乙方支付余款给甲方。 3、如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房,甲方将负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 30%勺违约金。 四、房屋保修责任

(一)乙方住宅房屋的建筑质量由甲方终生负责维修,所造成的乙方财物损坏时,由甲方全权负责。 (二)五年内如出现水电有线电视或天燃气等凡届于线路安装问题由甲方负责安装与维修,并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非正常使用除外)。若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必须协助乙方维修,在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及日常维修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引起的该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 责受理并承担一切民事诉讼责任及其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或乙方行为集资违反本协议,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违约金按集资房屋款总额的20咐算。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 择下歹0方式解决: (一)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不服,可向房产所届地的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 (一)甲方的()楼住房,因乙方集资修建应拥有产权,享有永久性居住权,房屋抵押,可买卖,可转让。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二)今后电、气设施更新,由甲乙双方按占楼层比例承担费用。 (三)若甲方建房地有政策性变动(如拆迁等),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房屋变迁或损坏,乙方应享有与甲方同等的补偿条件或赔偿条件(包括房屋款和此房划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所谓 商品房买卖是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比较高,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化程度不同;个人私房交易中,交易各方都不是 开发商,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俗讲,是一手房与二手房的区别。 另外,此条解释中“尚未建成”和“已竣工”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因此有人认为为了避免歧义,应 改为“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 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规定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有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合同效力将不被人民法院认可。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点也是确定的,本条解释的重点在于条文中的但书部分。但书部分规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虽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但若在合同签定后至因该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前这段期间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法院不因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认定 合同无效。在交易中若存在此类情况,作为开发商应及时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以保证交易的稳定;作为购房人若想解除合同,则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 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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