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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吉林大学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2011-2020)》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 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委托代理人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由对方单位对公账户拨付至学校基本账户并由学校管理的横向项目研究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哲学社会科学各级学会所设项目、国际合作及港澳台合作研究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参照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横向项目合作单位有独立的项目管理或研究经费管理文件的,项目经费依照相关文件管理,无具体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经费数额应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一致,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横向项目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

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经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分工负责。

(二)社会科学处是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核算、监督和指导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财务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学院和科研机构是承担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和服务工作。各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横向项目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横向项目预算开展研究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编制横向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合作单位及我校相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

则,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横向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横向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到款与预算管理

第八条横向项目到款经费是指由合作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从本单位对公账户拨付我校基本账户用于本项目研究的费用。

第九条社会科学处负责横向项目的审核认定和到款经费的下拨,财务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卡的制作和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到款的相关票据应当在社会科学处对横向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完成后办理。

横向项目经费到达学校基本账户后,由财务处负责根据社会科学处拨款详情开具相关票据。

因特殊情况需预借票据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票据预借审批单》,经社会科学处审核后向财务处预借票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社会科学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及合作单位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横向项目经费预算。横向合同没有涉及预算的,横向项目预算以《吉林大学科研项目认定书》中的预算安排为准。

第十二条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横向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编

制。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将间接费用足额列入,并且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觉维护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经社会科学处审批同意后,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行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经费。预算开支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合作单位的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间接费用一般不得调整。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横向项目支出经费是指在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横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由项目研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横向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直接费用:是指横向项目课题组在实施课题过程中产生的与项目完成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的支出一般不超过横向项目经费总额的20%。

1. 资料与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和软件购买、文献检索、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 设备购置与使用费:是指在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 差旅费:是指在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 会议费:是指在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鉴定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5.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的预算总额。

6.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横向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7. 劳务费:是指支付给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或临时聘用人员或在校研究生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项目研究确有需要超额支出劳务费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报告中需写明超额支出劳务费用的原因,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定意见,报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批。

8. 其他费用:是指在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出版费、印刷费、网络使用费、办公费、通讯费、邮寄费、研究生培养费和车辆使用的汽油费、保险费、维修费等与项目运行相关的经费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不超过横向项目经费中扣除因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协作而按协议转拨出校外的科研经费后的经费总额的40%。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 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和管理横向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比例用于学校管理横向项目的经费支出,及学院和科研机构发展科研的相关支出。

管理费实行到款累积递减比例,最多不超过到款总额的6%:横向项目到账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计提;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4%的比例计提;超过200万元至4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计提;超过4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计提。其中管理费总额的30%用于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和科研机构发展科研的相关支出。

管理费分别用于学校、学院及科研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会务费和通讯费、资助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奖励科研管理人员等费用。

学校支配使用的管理费一次支出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一次支出2 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签批。学院和科研机构支配使用的管理费按照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统筹使用。

2. 项目组间接经费:是指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房屋占用费、水电费等公共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相关费用。

3. 绩效支出:是指为激励提高科研工作业绩和效率安排支付给课题组成员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20%。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发放,发放时登陆学校计税系统。

第十六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研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资产所属权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

第十七条横向项目立项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赋及产生纠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将横向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横向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横向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经费外拨管理

第十九条外拨经费是指在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委托其他法人或者法人委托代理人完成指定工作所转拨至法人财务账户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横向项目经费外拨转出,应当以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附经费转出申请报告,报告中需写明所转经费的任务目标与课题总体目标的关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批后办理经费外拨转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外协研究相关条款的,原则上不允许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在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遇到研究困难课题组无法解决,外协研究确有必要的,可向社会科学处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持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合作单位、外协单位三方签订的外协工作合同,协作单位的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办理相关审批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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