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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 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 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 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2015年06月25日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准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计划实施中遇调整的,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调整公布信息。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项目所在区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配租;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程序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中,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家庭配租。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

1.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最近一次摇

号顺序号依次递补。

(五)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

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程序确定。

(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

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其中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社会单位应在组织摇号配租前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社会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社会单位组织家庭配租选房后,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

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社会单位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

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

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选房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全程监督。配租结果应在区县政府或社会单位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

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完成家庭选房签约工作5个工作日后,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备案材料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第十九条《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推荐使用。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租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

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

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承租家庭

变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准确。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三年以上的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住房过渡需求。

第二十八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

2.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年11月29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租赁申请报告

租赁申请书 尊敬的******:(出租方名称) 我厂向贵方承租厂房至今已经十年,十年来,在厂房日常维护保养方面,出租方尽到了 责任,使我们工厂的安全生产得到最大的保障。在租金缴纳方面,我们也是认真按照租赁协 议,从不拖欠租金。应该说,我们双方在十年间的合作都是非常愉快的。 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工厂的订单大量减少,工厂不得已大幅度裁员,工人数减少了 一大半,工厂效益日益走下坡路。目前工厂处于半停产状态,更为严重的是工厂目前已经处 于亏损状态,工人的工资也面临拖欠情况,形势非常严峻。 由于目前工厂生产萎缩,租赁的厂房也腾出来了许多空地方,而厂房租金成为企业当前 的大包袱之一。因为经济不景气,现在许多工厂的租金都有下调,新厂房的价格也下调了很 多。因此,为了工厂能够继续生存下去,经工厂有关领导商议,特向出租方******提出以下 几点请求: 1、要求租方降低厂房租金,从原来的每平方米**元降为**元,全部租金降为****元; 、因为目前工厂腾出部分空房,如果可能,请出租方允许工厂将这些空房短期转租作其 他用途,以帮助我厂度过难关! 以上请求是否可行,请予答复为盼! *******(工厂盖章) ****年**月**日篇二:租赁申请书2010 租赁申请书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我单位项目因 拟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现特向贵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相关事宜。有关基本 情况,详见融资租赁申请书附表。 我公司承诺将积极配合贵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09 年月日 融资租赁申请书附表 篇三:融资租赁申请书 ××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申请书 编号: 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 ]1、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年检记录)(复印件盖公章); [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 ]3、业务经营许可相应的许可证; [ ]4、借款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报告(国营企业为上报主管部门的报 表); [ ]5、借款单位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如无,则提供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6、借款单位贷款证及密码(复印件盖公章); [ ]7、设立三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如申请人是三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章程、验资 报告。 [ ]8、企业董事会名单 [ ]9.、融资租赁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员授权书(须加盖公章);如有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实用标准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XX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模板】

附件2: **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 通知单 (租房补贴家庭使用)编号:_ 申请人身份证号:(备案编号:):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对你家庭采取租房补贴方式配租,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最高金额元。 你家庭应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落实租赁房源,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协议》,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超过12个月未落实租赁房屋、办理备案登记的,视为你家庭自动放弃租房补贴配租资格。办理备案登记时需持以下材料:1.本通知单,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持法人代码证书);3.所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改售房确权证明,租赁平房的需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已填写完整的《**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5.户名为房屋出租人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次月开始领取租房补贴。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经办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地点:年月日 **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

通知单 (实物配租家庭使用) 编号:________ 申请人 (身份证件编号:):根据**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经审核,你家庭符合**市申请配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现准予备案。 备案编号:,备案日期:。 你家庭申请人口人,姓名:,配租一处□居室/□间平房廉租住房。 按照**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廉租实物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摇号配租活动,活动日期另行通知。您家庭若选择腾退原住房,请在摇号前签订腾退协议,否则不能参加摇号。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地址: 电话: 注:备案通知一式三份,第一联发给申请家庭,第二、三联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导则。 1.0.2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本导则规定,非成套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1.0.3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 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2规划与单体建筑设计 2.1规划设计 2.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 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1.2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 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在地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1.4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设置,每户自行车位不应 少于2辆,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2.1.5公共租赁住房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

赏与功能结合;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1.6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 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2.2建筑设计 2.2.1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表 3.2.1-1 表3.2.1-1 卫生间使厨房使用面建筑面阳台建筑面面(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简具应备使用居套型单左右30和排单电加热43≤≥室合一)(厅烟厨具的条件 小套型左右404≥4≤≥3 中套型左右504≥≥43≤ 大套型以下604≥3≤≥4 注。过5%结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1:上表所称“左右” 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以中小套型设计户型应注2: 设计。行准进3:单居套型可按照宿舍标注 。2.7m2.2.2层高应为 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2.2.3 米。0.9房整体式橱柜。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 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2.2.4 施设备。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2.2.5 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2.2.6 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2.2.7 装条件。 2.0w/2.2.8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当传热系数小于2m,不时·k 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结构设计2.3 2. 2.3.1应当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规格的预制成品或部品,提高部品化率,减 少现场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用六类预制部品:第一类为非砌筑类型的建筑内、外墙板;第二类为满足建筑装饰用的制品;第三类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包括楼梯、叠合楼板、阳台、雨蓬等;第四类为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包括预制梁、柱及承重墙等;第五类为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用的构配件;第六类为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 2.3.2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设计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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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一、申请主体 以下主体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1、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3、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往家赶的人行色匆匆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XX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XX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XX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XX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XX市居住证》或《XX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XX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编号:YNGZS XXX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州(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复审由民政、公安、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五、承诺书(附件1) 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六、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2,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七、无工作证明(附件3)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八、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附件4)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九、就业和收入证明(附件5,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十、纳税证明(附件6) 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十一、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XX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精品—市政办廉租房实物配租通知

精品—市政办廉租房实物配租通知 市政办廉租房实物配租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现就第二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或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四)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人家庭,不予实物配租。二、配租房源此次配租的房源为荆善安居南区85套廉租住房、金城花园198套廉租住房,总计283套。三、实物配租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一)申请(10月24日-11月18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辖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2、婚姻证明;3、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4、住房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由居委会开具,并经市房管局交易所核实;5、其他证明,主要包括申请人残疾证,烈士遗属家庭的烈士证,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三无”家庭、转业复员军人证明,工会组织认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认定的重大疾病证明。以上证明资料需核实原件并提供A4规格的复印件。申请家庭持以上《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送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初审,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汇总申请资料后,统一转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二)核准、公示、计分(11月19日-12月19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汇总审核各街道(镇)廉租住房配租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综合计分和排序,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评分排序向社会公示。(三)配租选房(12月20日-12月31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按评分排序依次选房,并签订《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四、责任分工按照《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中已经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做好申请资料汇总审核、住房状况调查、评分排序、廉租住房配租和情况结果公示等工作。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初审(主要包括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和审核等)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认定及提供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救助等情况;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配合市民政部门提供户籍登记、拥有车辆、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和成员拥有或承租的房产以及房产交易情况。五、工作要求(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居民申请,严格审核、审批,认真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二)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敝、优亲厚友、滥用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出租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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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出租协议书范本 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 乙方: 根据《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甲方负责区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以下协议: 一、经区政府(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和廉租住房现场摇号选定房号后,乙方凭《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本协议。 二、该房屋地址:廉租住房小区幢室,建筑面积m2,月租金元。 三、乙方负责支付自住房屋的房租费、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服从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要求。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每月15号前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按《阜阳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证》和每年核定的租金交清当月租金。 五、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设备,廉

租住房限制装修,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装修物不得拆除。 六、甲方保障乙方所提供的廉租住房质量安全的义务。因房屋破漏、公共部位及公用设备损坏需修理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甲方派员检修。租赁户的进户门、窗、地面、水电表以及室内的一切管线等设备设施等经乙方初始验收完好,此后的因乙方原因损坏均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七、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因乙方过错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擅自转租造成毁坏或个人损失、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八、房屋公共楼梯和通道是住户的安全通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共楼梯和通道内存放物品、烧煮等,并服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必须退租,甲方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如乙方无理阻挠,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自有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出租协议书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出租协议书 Low rent housing material rental agreemen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出租协议书 前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本文档根据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乙方: 根据《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甲方负责区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以下协议: 一、经区政府(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和廉租住房现场摇号选定房号后,乙方凭《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本协议。 二、该房屋地址:廉租住房小区幢室,建筑面积 m2,月租金元。

三、乙方负责支付自住房屋的房租费、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服从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要求。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每月15号前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按《阜阳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证》和每年核定的租金交清当月租金。 五、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设备,廉租住房限制装修,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装修物不得拆除。 六、甲方保障乙方所提供的廉租住房质量安全的义务。因房屋破漏、公共部位及公用设备损坏需修理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甲方派员检修。租赁户的进户门、窗、地面、水电表以及室内的一切管线等设备设施等经乙方初始验收完好,此后的因乙方原因损坏均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七、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因乙方过错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擅自转租造成毁坏或个人损失、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 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能够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能够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能够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

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一、综合协调人员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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