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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国有资产担保的法律分析1

政府及国有资产担保的法律分析1
政府及国有资产担保的法律分析1

政府及国有资产担保的法律分析

一.政府担保的利弊效果分析

政府担保,也就是所谓的“银政联姻”。它以前通常被认为是一项创新。地方政府搞市政建设,或者要发展地方经济等都需要资金,在财政拨款吃紧的情况下,将地方项目“打捆”后向银行申请贷款渐渐成为风尚。而银行之所以愿意提供此类打捆贷款,并常常给予极高授信额度,恰恰因为有政府信誉在背后支持。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积极追求政绩观,商业银行急需放贷,各类企业资金周转缓慢,在需要刺激经济发展,追求招商引资的背景下,政府担保也就成为解决这三大困难的必然有利方式。

政府担保的好处显而易见,即能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缓解国内经济建设所需巨额资金的压力,用较少的建设资金和信贷就可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可以使国内急需的基础建设项目快速而有效的发展起来,从而提高本国国民的生活质量水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相对而言,它是解决项目融资中付款、货币兑换或政治风险等最简单有效途径。

但其带来的弊端也不容忽视。银政贷款的风险表面上看是比较小的,因为地方政府的担保(尤其是财政担保)存在稳定的现金流支持,但实际上这种地方政府用财政收入以及政府的其他收入的形式来进行担保,不仅与目前的法律相抵触,而且有悖于政府财政从建设性财政政策向公共财政政策转变的主基调;而且有可能会使地方政府陷入更加严重的地方财政危机,隐藏着巨大的财政风险。在银行业放开前,这种做法对于国家而言,无非是左右口袋换钱,万一形成呆坏账,最后买单的还是政府。但随着银行业完全开放日期临近,如果国有银行改制依然背负沉重的政府贷款包袱,银行将会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面临来自其他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不剥离“二政府”的影子,国内银行就不可能走稳。

从中国宏观经济的走势看,固定资产投资存在反弹的迹象,现今银行信贷规模偏大。据悉,其中以政府为主导的贷款就占据半壁江山,许多政府主导的贷款投资项目基本上是城市化基建耗资巨大,且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并不稳定的项目,要使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率达到合理稳定的程度,防止全年信贷规模不断扩张,严格限制当前被银行和地方政府都看好的银政合作贷款显得尤为重要。

或许正是认识到“银政联姻”的这种双重危害,才会有五部委本次下决心下重手让商业银行“挤出政府、拥抱市场”的行动。

二.政府担保的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担保人。

当然了,按照国际惯例,包括在台湾地区,政府如果愿意的话是可以担保的。我们国家《担保法》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转贷提供担保也是可以的。不过根据我国的国情,为了防止在招商引资的驱动下,各个地方竞相攀比,给台商或者外商提供优惠,非常容易引发财政危机和金融危机,所以《担保法》就禁止政府给商人和企业提供担保。

2.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该通知规定,地方财政要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一、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根据《预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地方财政不得打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构成担保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合理安排还款来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偿还。

三、地方财政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包括由地方财政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或有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银监发[2006]27号)。《通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一切对政府的打捆贷款和授信活动,并严格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为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变相担保。这份通知的出台,既能控制银行贷款的过快增长,又能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热。

这份不足1300字的通知,主要包括两块内容: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严禁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和其他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函等形式作为项目贷款的信用支持。二、整顿和规范银行各类打捆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项目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要停止与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签订新的各类打捆贷款协议或授信合作协议。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份通知可能跟有些地方政府还不了银行贷款,导致银行风险有关系。

三.政府担保的可行性策略分析

总的来说,外商到大陆投资或者外地企业投资本地的,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该合法,不问法律,只靠政府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既要依靠法律,又找政府。投资当中规避风险的方法有很多,担保确实是其中一个比较普遍而又有效的方法,如果要找担保的话,就是找一家可靠的企业来做担保,现在很多地方政府设立了担保公司,专门为投资和交易提供担保。

1.政府成立的担保公司比普通的企业担保可靠。如果能够找到一家政府成立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的话,它的风险就会降到很低,就会更加可靠。因此企业如果需要以担保的形式防范风险,应该依法找信誉良好的企业担保,也可以通过政府设立的担保公司做担保。

2.政府投资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诚然,政府机关直接以政府信誉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对银行而言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放贷风险,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尺度也会最大限度的放宽。但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保证人,因此政府不能直接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誉担保。对此的解决方案是政府可以投资设立一个独立的基金法人,以基金法人的身份为中小企业提供担

保。

四.国有资产担保

1.国有出资企业的担保

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该法第30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31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根据该法32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30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31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30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2.国有资产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

类似这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大部分有国资入股,参与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知 湘国资〔2005〕19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 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如下: (一)申请核销报告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目录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 日) (2) 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

日) (29) 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 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 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 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主任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治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 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资产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

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4869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

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下文是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由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和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企业销售存货、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退出等行为除外),享受改制优惠政策取得资产

的企业(以下称改制企业)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发表股东意见。 企业破产的财产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资产处置的情形 (一)产权(股权)转让; (二)因改制、分立、撤销、合并、投资、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 (三)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处置; (四)拆迁(征收)进行的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02年的分值为4分。 2002教材的主要变化体现在第三节: (1)对”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进行了彻底地调整(注意多选题); (2)取消了原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确认制度,增加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重点); (3)增加了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注意《证券法》的综合题)。2003年教材没有变化。 本章考点相对集中、重点突岀,考生应熟练掌握最近3-5年的试题,注意2002年以前有关"资产评估"的试题 与现行规定不符,不要恋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本章考点精讲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P65) 1、合并、分立(2002年新增) 2、消费性资金的使用 【例题1】发生亏损的国有企业不得购买小汽车。()(2001年) 【答案】V 4、对外投资(P70) 【例题2】某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6.4亿元,现该企业对外投资为人民币 1.2亿元,其再次对外投资的 数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亿元。(1999年) A.3.2 B.2.64 C.2 D.1.36 【答案】C 【解析】国有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因此,该企业再次对外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 6.4 X50%- 1.2 = 2 (亿元)。 【例题3】甲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00年1月向乙国有企业投资1000万元,2000年末甲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2001年初,甲企业计划向丙国有企业投资。根据有关规定,甲企业对丙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万元。 A. 1000 B. 1500 C. 2200 D. 3000 【答案】D 【解析】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因此甲企业对丙企业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8000X50%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第二章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教学目的:通过3课时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重点:着重培养学生对国有企业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的基本认识。 教学难点: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方式:讲授、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 一、为什么要从法律上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普遍超过国家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国家一方面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常常给予国有企业各种各样的优惠,甚至给予直接的补贴。处理好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的前提是正确界定国有企业,既不能把非国有企业当作国有企业,也不能把国有企业看作非国有企业来处理。 国家投资占到何种比例才成其为一个国有企业?究竟是要求100%还是要求达到50%以上或是可以少于50%?国有企业必然是法人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同,判断某个企业是否国有企业的结果也就不同。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人也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对于我国而言,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的界定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我国的国有企业不论是从企业数量来看,还是从总资产规模来看都居于全球之冠,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是国有企业的问题,法律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这种状况在把国有企业称为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传统背景下也许并无不便,因为我们所称的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是指完全由国家投资的企业,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但是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迅速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正日益多元化,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也出现了全资、控股和参股等不同情形。在如此格局下,再不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界定,必将对实践造成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透明度要求以及诸如禁止补贴等有可能对国有企业造成冲击的内容,也有必要明确划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界限。 二、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我国立法文件中的称谓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我国是以国营企业的名称出现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出现了由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国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实行中外合资、合作和内资股份制经营的情形,“国营”的概念已不符合企业改革的要求。有鉴于此,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首先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接着于1988年正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直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正式采纳了“国有企业”的称谓。 三、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争论与分歧 近年来,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给予较多关注的问题,针对一些关键论题,如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例至少应达到多少?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具有法人地位?无论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发表了不少意见。但是,从总体上看,理论界对如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日)废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第二章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议程,并同步进行。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 第七条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专门组织。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人、清算机构有关人员、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企业资产清算组织或其他负责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档案处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下列国有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的是()。 A.国有独资企业的副总经理 B.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 C.国有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 C.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长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教材61页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的出资比例为40%。2003年中方在企业设立时以厂房、场地使用权出资1000万元,2004年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200万元再投资,2005年合资企业可分配利润1000万元,2006年8月该合资企业决定解散,外方将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留给中方使用,根据以上资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万元。 .1400 C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根据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1000万元。(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200万元。(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1000×40%=400(万元)……(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200万元,四项合计为1800万元。 3.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资产中,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A.国有企业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 B.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创办的按投资份额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 C.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但未履行担保责任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 D.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1)国有企业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2)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创办的按投资份额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4)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无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才界定为国有资产。教材65页年12月,某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为1200万元,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为350万元,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为850万元,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为2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应界定为国家股的数额为()。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09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九章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 B.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C.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D.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积极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下列对此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有权任免而非建议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 B.有权任免而非建议任免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C.有权任免而非建议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D.无权任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可以由其董事会决定的是()。 A.增加注册资本 B.发行债券 C.分配利润 D.进行重大投资 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审议通过。 A.股东会、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D.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5.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B.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C.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D.国有企业中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期间为()。 A.3年 B.5年 C.10年 D.终身 7.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B.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制度汇总 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 3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4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 (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

国有资产管理类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类法规 (基建科整理) 2001年 关于印发《2001年铁路局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铁道部铁财[2001]3号成铁财[2001]67号转发 第九条每项指标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式如下: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末账面国家所有者权益+已向投资者分配的当年利润-已向投资者分配的当年利润-客观原因增加的当年国家所有者权益 2、净资产收益率=剔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的净利润÷[(期初净资产+利润分配前的期末净资产)÷2]×100% 净利润=企业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 利润分配前的期末净资产=期末账面净资产+已向投资者分配的当年净利润-客观原因增加的当年净资产 3、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4、运输营业利润率=(运输利润÷运输营业收入)×100% 5、货运直通吨公里收入率=货运直通收入÷(货报16发送吨管理-货报12管内吨公里)×100% 6、运输收入增长率=(本年运输收入-平均运输收入)÷平均运输收入×100% 7、投资收益比率=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总额×100% 8、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9、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期末不良资产总额)×100% 10、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11、货车日产量增加率;12、机车日产量增加率;13、换算周转量增加率;) 关于印发《成都铁路局房建设备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铁房[2001]122号 二、基本模式及内容 2、多元经营企业占用的房建设备 (1)单独占用的整栋房建设备,可作为路局(分局)对多元企业的投资,由该企业负责保值保级保安全,按路局规定上缴投资回报。 (2)单独占用的非整栋或除上述(1)项以外的其他整栋房建设备,按路局规定上缴资产占用费的须将产权产籍权证、台账及技术资料交局(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分中心)。 (3)局(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分中心)对上述房建设备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三、大维修运作方式 4、多元经营企业占的房建设备,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一是运输企业和多元企业建立租赁和被租赁关系;二是建立买卖关系;三是建立投入和被投入关系。凡是建立了买卖和投入、被投入关系的,由多元企业自行负责该房建设备保值保级和安全使用。 关于执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铁财[2001]94号成铁财[2001]294号转发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 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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