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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创设至今已经近五十年,是我国独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在社会实践中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劳教制度本身又存在难以克服的制度性缺陷,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故劳教制度的存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止

一.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0年肃反运动中,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基于维护政权稳定的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率的一些人进行劳动教养。1957年全国人大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直接导致了1957~1958年全国大办劳教所,使得各地被教养人数激增。文革期间劳教被终止,劳教人员一部分被释放,一部被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服刑。文革结束后劳教制度得以恢复,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制度,但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劳教制度在尚无系统刑法典的情况下对维护当时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效果明显。

1980年1月我国刑法典生效,劳教制度并未被废除而是作为刑法典外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对于维护和巩固行政权,解决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采用强制性劳动改造的方式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的主要手段。

二.劳动制度的废除

2012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彻底的废除劳教的呼声。每一起个案,每一声呼吁,都是力量的积累,只为等待最后的临门一脚。不懈的努力终在2013年伊始初见成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积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劳教制度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饱受诟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对象扩大化、容易被地方执法机关滥用、侵犯人权等一系列问题,最严重的就是未经法院审判就长时间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无论是从保障人权的必要性还是从建设法治中国的高

度来看,都有必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制度被废止,可以说在意料之中,是大势所趋。“劳教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兼具随意性、惩罚性、模糊性于一身的劳教制度,实际上是用行政的程序取得了判刑效果,在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的今天,诸多弊端缠身的劳教制度与现代法治精神已经格格不入,一些极端个案的出现令人谈之色变、“口诛笔伐”。虽然仍有人主张不能对劳教制度一废了之,不能无视劳教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劳教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关于它的意义和作用,无疑也只能放在历史书中去评判。

自由是人权的灵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一些极端的劳教个案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劳教制度对人权的侵犯,没有公诉程序、没有审判环节、甚至没有救济途径。问题倒逼了改革。诚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所言:“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的胜利,自由的胜利!”不可否认,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法治建设要取得不断进步,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就必须不断剔除不相适应甚至阻碍发展的因素。

废止劳教制度和展开相应的改革,是中央新领导集体决定要办的一件大实事。就民主、法治建设而言,废止劳教制度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基础性工作。决定做这件大事,是中央新领导集体取信于民,取信于国际社会的表现。此举既顺应了民意,亦反映了新领导集体将国家和社会管理规范到法治轨道的努力。

废止劳教制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才能不断完善,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顺利进行,宪法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法治中国建设才能取得实质进展。早在 2004 年,我国就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如果说那是我国人权保障史上的一座里程碑,那么,废止劳教制度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前进中迈出的重大一步。

劳教制度在中国实行超过半世纪,积累的问题很多,停止使用以至于废止这项制度的工作和善后事宜,确需要按宪法程序来部署。从公开报道看,中央有关机构的规划是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批准后的善后工作会十分艰巨。废除劳教制度的过程,需严谨部署,既要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执行制度相互衔接,也包括立法性协调,包括可能需要的修改刑法降低定罪门槛。另外,现有劳教期限未满人员的处置问题也应提上日程,在职劳教管理人员的归属问题更需要时间来解决。加速推进劳教制度改革的工作很繁重,但只要公民基本权利能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付出相应的艰辛是值得的。

参考文献

[1]本报记者殷泓王逸吟. 废止劳教制度:完善人权保障重要一步[N]. 光明日报,2013-11-1 8005.

[2]早报记者陈良飞黄志强. “废除劳教制度是大势所趋”[N]. 东方早报,2013-11-07A19.

[3]本报记者商灏. 劳教制度:存?废?改?[N]. 华夏时报,2013-01-14033.

[4]一级律师法学教授陈有西.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人权进步的必然要求[N]. 经济观察报,2013-01-21045.

[5]鲁冠成.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势在必行[J]. 青春岁月,2013,05:372-374.

[6]劳教制度应彻底废除[J]. IT时代周刊,2012,21:76.

2020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与处置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与处置 xx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如何处置原来劳动教养所涉的违法行为。与此相联系,不少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担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会存在规制方面的空缺,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留下空白,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如何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原劳动教养对象进行有效规制和处理?笔者试对此问题略 述管见。 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制度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现代的刑法发展至今,根据其所包含的法律后果不同,理论上有“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和“二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分。一国的刑法如果仅仅承认刑罚或者保安处分的,可以归入“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中。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都采用“二元化”原则。“理解现代刑法的关键,是理解刑法中这两种法律后果之间的区别。如果人们暂时搁置关于刑罚和保安处分作用的争论,而采用最简洁的方式来表述这个区别,那么可以说:各种刑法都是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具有的罪责为条件的,各种保安处分则是以行为人对将来的持续危险为条件的。……罪责作为刑罚的条件和危险性作为保安处分的条件,

是共同存在于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之中的,结果,刑罚和保安处分作为法律后果不仅可以各自独立适用,而且也可以同时出现”①。当然,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区分不仅仅在于是否以罪责作为基础,保安处分被纳入到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刑事政策方面的依据是:刑罚不能充分地满足保卫社会的任务,所以必须通过保安处分,以预防某些犯罪行为的实施。“笼统地使用‘刑法’这个名称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准确地说,人们本来应当称之为‘刑法和保安处分法’”②。 我国目前的刑法典尽管有类似于保安处分的内容(如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但尚算不上“二元化”刑法,而应归属于将刑罚作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的“一元化”刑法的范畴。在我国当前的“一元化”刑法模式下,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是否应该像有学者主张的将其中一些行为犯罪化?笔者认为,不适宜在“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内通过刑法分流劳动教养对象。 “一元化”刑法模式不仅将行为犯罪化,并且在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设定方面基本上是刑罚手段,实施的结果也是以刑罚惩罚为主。这就存在一个刑法干预的界限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很可能将刑法干预的界限扩大化。为此,在考虑将哪些行为犯罪化、刑罚化的时候,要尽可能地推后刑法干预,力求避免不必要的刑法干预。美国学者帕克在他的《刑事制裁的界限》一书中,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刑事制裁的正当根据、刑罚惩罚的得与失、程序制约等不同视角,通过一般论

熔炉影评

《熔炉》:无声的挣扎 个人觉得,其实有些电影,我们是完全没有必要用专业的眼光去看,例如这部《熔炉》,看完再去理智的分析镜头运用,演员表演,情节丰不丰富反倒是有些可笑了,所以当我看到“笨拙的展示腐败和罪恶,毫无想象力的剧情推进,没什么亮点”这类的评论,第一反应竟然是有些愤怒。以前我总是说每个人对电影都有不一样的理解,所以别人打一星五星都有他的原因,可是当我看到这部电影被很多貌似专业的人打三星,可是却可以为收了钱的国产烂片打四星甚至五星,难免会觉得不舒服。 《熔炉》的观影感受是悲凉和绝望,因为是以现实事件为蓝本,所以里面的每一个细节都让人觉得触目惊心,而比这场性侵害事件更为让人发指的是原本该行使着正义、公平的人背后却偏袒权贵,进行着肮脏腐败的交易,当我们看到审判过程中的希望被黑暗逐次吞没时,一种无力感袭遍全身,就犹如法官宣布审判结果时,孔侑饰演的老师一脸呆滞的看着周围混乱的一切,此时画面无声,心内嘶吼呐喊,却始终无能无力。好在现实给了我们一点欣慰,因为《熔炉》的上映在韩国引起轰动,最终《熔炉法》的通过至少给了这片黑色一点光芒。 其实国内也有类似事件,只不过这类题材敏感,也不会有哪个导演愿意碰,有人评论说“人家有改变国家的电影,而我们只有改变电影的国家”,一语中的,如果前段时间微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唐慧事件能有这样的机会而去废除劳教制度,电影收获了票房和口碑,而通过电影可以让现实得到正义的推动,而不再是新闻过后就不了了之,一举双得,何乐不为?韩国电影一向喜欢自嘲,相比较就不单单只是电影上的差距了。 电影在真实事件的基础上,让观众对受害者的心理和背后的细节有了一个更详细的了解,有几场戏一直让我揪心。在校长第一次侵害孩子时,孩子躲进女厕所,校长从隔间望去的镜头变成整场戏的梦魇,作为看客我已毛骨悚然,更何况还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被侵害的孩子里其中有一个不仅是聋哑,而且智商只有8岁孩子那么大,虽然遭受了梦魇般非人的侵害,但是她却不知道自己所遭受的这一切是有多么的可怕,当在面馆里,所有人都没有食欲吃饭时,这个孩子却难掩爱吃的本性,吃了一脸的炸酱面,这个镜头结合最后一年后的场景看得人五味杂陈,有时候真不知道这到底是件坏事还是好事,孩子又聋又哑还智力低下,这无疑是个悲剧,可是她听不到那些虚伪肮脏的语言,看不懂成人世界的灰色规则,即便遭受侵害,却依旧沉浸在自己美好的小世界里,换个角度看,这又是件好事。 另外最让我心痛的一段就是学校女宿导用钱收买了受害者的家属签下协商书后说的一段话了,“真可笑,就算在贫穷,在怎么没文化,可自己的孙子遭遇了那种事情,竟然因为几个钱,就同意私了了呢。这倒也是,我也不是没法理解,有儿子却整天躺在病床上,儿媳妇跟人跑了,孙子还又聋又哑,连我都觉得,上帝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这时候镜头切到孩子的奶奶脸上,老人没有表情,从背后那个破败的家我们或许能猜到,老人不是见钱眼开到没人性,只是现实令她没有能去抗争的信心。 当法官宣判结果时,我真的是扑哧一声笑出来又立马泪流满面,这声笑是因为在意料之中的鄙视又心有不甘的无奈,这一段孔侑演的好,观众跟随着他的目光,看完了所有人的表情,那一幕幕,难以忘怀。当其中一个孩子发现正义公平的法律并没有倾向他时,他选择了和侵害自己的老师同归于尽,孔侑端着孩子的遗像,在警察水柱的攻击之下,他被击倒,又爬起来对着周围的民众说“这个孩子叫民秀,既听不到声音,也说不了话”,一遍一遍的重复着。这让我想到了孔侑

中国劳教制度分析和对策

中国劳教制度现状,根源探析及应对之策 12307110404 唐睿蝶自然科学试验班 12307130320刘云技术科学试验班 12300120104徐黎彤法语系一.劳教制度的现状 1955年开始至今,劳动教养作为制度已经存在了近一个甲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它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和对社会稳定的副作用正受到学界与大众的密切关切。劳动教养美其名曰通过劳动对人进行思想改造,但那些被关在劳教所的人们是否真的通过劳动受到了教育,提高了思想觉悟?“劳教”真的是劳教? 让我们来看看一个发生在马三家劳教所的真实案例。一位从马三家劳教所逃出的叫刘玉玲的人叙述了她在劳教所的真实经历。 小号:惩戒室的俗称。有多种形制,最窄的面积不到4平方米,稍大的约6平方米。没有光线,日夜靠电灯照明。没有窗户,有一透气窗。如果关上,呼吸会有窒息感。另外,由于不能自由上厕所,吃喝拉撒都要在这个空间中完成。包夹:一种劳教所内特有的监护制度。对于被严管的劳教人员,管理者安排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全时段监视控制,一同起居、劳动、休息,控制其行为并汇报其表现。包夹者也会参与对被包夹者的体罚。 卡齐:劳教所里的教育方式俗称。全体学员每天下班后到教室,在小板凳上坐齐,背诵劳教人员行为准则。时间为一到二个钟头。有时关小号者会单独被要求坐小板凳反复背诵行为准则,直到无法支持。 大挂:使用手铐将人固定在床、墙壁、门等物体上,拉伸四肢,或者将身体悬挂起来,使当事人承受超越其生理极限的重力或者张力。 老虎凳:一种用于长时间限制体位、姿式的椅子,铁制,有搭扣用于固定人的手脚,使其无法坐直亦非全然弯腰,长时间乘坐可造成肢体磨损伤害。 死人床:用于对绝食劳教人员灌食的专用床。铁制,皮革面,两侧有多道搭扣和布索,可以从头到脚控制人体,使其不能反抗。臀部有一方形铁铸口,为排泄孔。绝食者下身或全身衣服被脱,灌食与便溺均在床上,被缚时间从数小时至数日不等。 这些都是她们日常生活中都要接触到的东西。而且劳教警察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无人管辖,便更加肆意虐待她们。在这里,且不说人身自由,精神自由被限制什么的,连她们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都满足不了。基本人权被剥夺地所剩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3146510.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3146510.html,/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核心内容: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有哪些?劳教制度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废除。劳教制度废除源于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严厉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等弊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废除的主要原因: 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2007年度十大宪法事件

1.重庆“最牛钉子户” 事件回放:2007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杨武和吴萍,因拆迁时未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而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同时挖断了房子边上的路,将那栋两层小楼变成了无法靠近的孤岛。面对相关部门的强制拆迁令,杨武住进了无水无电的小楼。一时间,这栋悬挂着国旗和标语的小楼,成为全世界瞩目的焦点。杨武、吴萍一家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经过艰难谈判,2007年4月2日,杨武、吴萍终于与相关部门、开发商达成协议,当日晚10点37分,小楼被拆除。 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杨武、吴萍夫妇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产,引发了人们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争论。宪法保护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权?保护到什么程度?住宅不受侵犯的意义何在?一时间,这些论争成为学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2.山西“黑砖窑” 事件回放:自2007年3月起,媒体接连曝光发生在山西的多起黑砖窑主非法限制民工人身自由、非法雇用童工、强迫民工超强度劳动、殴打民工致死致残等事件,引起强烈反响。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获一起黑砖场虐工案,解救出31名民工,其中有部分童工。7月31日,山西省临汾市和运城市五家法院,依法对一批“黑砖窑”案件公开宣判,31名被告人被判有罪,打手赵延兵被判处死刑。另有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该案受处分。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该事件不仅是一个违反劳动法、违反刑法的事件,更是一个涉及人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宪法性事件。它反映的是当地政府在人权保障上的缺席和失职。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原则不仅是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态度宣示,同时意味着国家要切实承担起人权保障的现实责任。 3.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1日,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医生经检查发现,李患有较严重肺炎,需立即进行剖腹手术取出胎儿,否则李与胎儿均面临生命危险,然而肖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得到上级“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指示后,几名主治医生只好采取药物急救等措施,当日晚7点20分,孕妇胎儿双双死亡。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宪法关注的不仅是宏观问题,还包括很多具体问题。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包括生命权的内容,而生命权是承载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该事例将生命权与制度规范的关系,紧急救助与责任机制的关系问题摆在了政府与公众面前。 4.69名专家学者联名建议废除劳教制度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9日,经济学家茅于轼、法学教授贺卫方等69名专家学者向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去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理由是: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应当尽早废除。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全国人大的直接立法,特别是与立法法缺乏衔接。在此背景下,劳教制度的合宪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5.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深圳华为公司七千员工辞职 事件回放:来自华为员工的消息显示,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2007年9月已获通过,从10月开始至11月底,华为公司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对7000多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此次华为“先辞职再竞岗”,被外界解读为直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为目的。点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但如何解决企业规避责任问题,政府如何承担管理职责需要人们深入思考。 6.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事件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以十七大精神指导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研究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比例时,在全市率先取消了城乡差别,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摘要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从目前来看,我国劳动教养法规不够完善,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予以废除。但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废除,应客观地分析,它自产生以来,为我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做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是根据政治经济及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于《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较轻,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如不实行劳动教养,极有可能成为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后备力量,无论对于失足者的挽救,还是对于社会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四十余年来,它已成为我国治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尚很难被其它制度所取代。尤其在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异常严峻,劳教人员构成越来越复杂,99年底又开始收容“法轮功”劳教人员等现实面前,必须进一步加大劳动教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更大程度地发挥劳动教养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而不是简单地加以否定。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我国劳动教养法的渊源 (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实施的法律法规。这种立法虽然规格较高,但从立法形式上看,却属附属立法,有关劳动教养的决定散见于其它立法中。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和第32条的规定,以及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二)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纵观现行劳动教养立法中,这类行政法规是规范并直接指导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法律架构:是有关劳动教养立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它们有 《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统一于《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教工作管理的通知》等。 (三)由主管行政机关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其立法形式多采用“管理办法”、“行为准则”、“执行准则”。 (四)有关部门对某些法律条文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 从以上渊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劳动教养立法多采用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辅之以相关的司法解释,尚缺乏专门的劳动教养法。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依法治国工作的不断深入,劳动教养原有立法的滞后迹象越来越明显。它主要表现在,立法规格低,法律定性不明,法律体系庞杂且互为矛盾,同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相距甚远,使劳动教养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相左。 二、劳动教养的性质 在我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适用于已构成犯罪的人,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进行了明确表述,即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刑罚,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治安处罚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违法人员,但在刑事法律制度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对象之外,还有一部分行为危害性虽比刑事法律适用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小,但却比治安处罚条例适用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大的“准犯罪”

废除劳教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是法治和权利的双重胜利 观点中国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3146510.html, 时间:2013-01-08 人物:王传涛劳教中对于私权利的打压,已经和公众权利的进步、公民社会的建设,构成了名副其实的“负能量”。对于权力而言,无论是因为发微博的任建宇,还是为了女儿的尊严而抗争的“上访妈妈”,都成为了劳教制度的牺牲品。可以期待,劳教制度的废除,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公权力,也能保护私权利。 7号,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1月7日新华社) 2013年的第一个星期一,我们得到了一个来自“顶层”的利好承诺——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停止之前,也尽量不采取劳教措施。虽然任建宇在12月28日的重审中再次败诉,虽然“上访妈妈”唐慧所受的委屈一辈子也不能完全抚平,但可以欣慰,他们对与我国劳教制度的抗争,终于赢得了一个明确的结果和改革的路向。即便劳教制度不知道在哪一天被取消,但这足以引起民意的狂欢。 从历史上看,劳教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在法治精神尚未渗透进社会各个角落、法律法规几乎为空白的权力时代,劳教制度发挥了法律制度发挥不到的社会作用。可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到了“立法时代”。30多年来,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虽然不足以称得上完全杜绝的“法大于权”,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填空补白,但是,也算基本建立了一套特有的法律体系。 在法治的对比之下,劳教制度的荒谬性,也一步一步凸显出来。一是,劳教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权力一生气,就会把某一类人列入劳教对象。据了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到现在为止,我国劳教对象已经由最早的4种人变成了33+X种人。连一些为了生存的上访者,都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为潜在的劳教对象。二是,劳教的功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先前的维持社会秩序变成了地方政府的维稳利器,劳教不仅仅剥夺了一些公民自由,也剥夺了起码的人权。 废除劳教制度,首先是法治的胜利。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的是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并非随权力而变的劳教。劳教制度早已成为法治时代的荒谬,这一点也早已成为社会共识,2012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撰文称“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已经陷入了不合法的窘境”。可以说,不废除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就一定会导演一幕又一幕“权大于法”的悲剧故事。劳教制度被废除,是政治尊重法律的表现,也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一个方式。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 [摘要]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自1957年创立以来,教育、感化、挽救了大批违法犯罪人员。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教养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尤其在立法诸方面都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分析劳动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劳动教养立法,使劳动教养有法可依,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劳动教养;立法;缺陷;必要性;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创建50多年来,应当说我们已经有了不同层次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劳动教养制度一直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实践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完善,劳动教养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比较完整地、系统地调整劳动教养各方面关系的法典,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实际的需要。同劳动教养的法律地位相比,同劳动教养工作50多年来极其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相比,可以说,劳动教养立法工作明显处于滞后状态。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各方面的法律专家、学者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从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出发,多次呼吁制定劳动教养法典,表明了对劳动教养立法的紧迫要求。因此,制定一部劳动教养法典已势在必行。 由于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很难找到可资借鉴的劳动教养立法资料,因而给我们国家的劳动教养立法带来了一定困难。我国学者的几种立法建议值得关注:第一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纳入刑法规范,在立法上摆脱传统的劳动教养观念、理论和实践模式的影响,从劳动教养的处理对象和我国刑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社会事实出发,着眼建立适合中国的轻罪制度。第二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借鉴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安措施体系。第三种建议是对劳动教养现状加以立法完善。从功利角度看,任何一种制度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上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劳教立法完善同样面临在社会本位与公民本位的价值取向、维护秩序与保障公正的法制目标之间进行平衡。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建议,制定一部单独的劳动教养法典,鉴于劳动教养法典是一部集实体、程序以及执行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既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又牵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因此,它已经超出了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调整范围,逐一由权力机关通过单行决定来解决问题已不可能,由国务院某一职能部门牵头立法也力所难及,依据《宪法》精神,只能有赖于国家权力机关牵头来完成这部法典的制定任务,因而需要全国人大来制定《劳动教养法》,提高其法律层级。笔者认为,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废止劳教制度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

废止劳教制度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 步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记者15日就劳教问题采访的相关法学专家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 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罪行轻微、 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这是目前 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是公安、民政和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劳教管理委员会作出劳教决定,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劳教期限的适用,缺乏严 格的程序约束。实践中,对于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没有司法程 序作为保障,不利于人权保护。”从事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多年的司 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说。 我国刑法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 月以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就限制人身自由的 时间而言,劳动教养比管制、拘役处罚可能更严厉。 专家表示,由于废止劳教制度还涉及最高立法机关,需要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废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说,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 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

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 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帮 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开始试点, 2009年全面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51万多人,累计解除89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 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

为民服务调研报告

为民服务调研报告 为民服务调研报告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服务等业务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着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也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认真落实“三大任务”,顺应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四大期待”,为建设平安法

治河源、加快打造“广东绿谷”,开创河源跨越发展新局面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是牢记维护稳定使命,着力增强法律保障工作 社会平安稳定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任务。 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全面筑牢维稳防线。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也是解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最便捷有效的途径。要在坚持做好传统和现有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积极拓展安全生产、物业小区、食品药品安全等专业性行业调解组织。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主动排查化解涉农、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等三类矛盾纠纷,学习借鉴“枫桥经验”,依靠人民群众就地化解社会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刑罚执行质量。随着劳教

制度的正式废除,社区矫正对象必然会越来越多,要加大信息科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力度,巩固提升当前我市社区矫正声纹定位手机运行工作,推动手机定位监管平台进一步优化,力争实现平台管理一键通,确保手机定位监管平台更加科学化、人性化、便捷化。探索建立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职责相适应的机构建设,对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提升监管质量,确保实现“情况清、管得住、改造好”目标。要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落实必送必接、报到谈话、有效安置等措施,巩固完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业参与安置帮教工作,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二是牢记公平正义使命,着力抓好普法依法治理 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要“肩扛正义天平,手持正义之剑”,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推动

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亏大了.doc

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 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 【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12月28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这无疑是中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推行半个多世纪来,各项弊端已凸显无遗:重复劳教、延长或变相延长劳教时限;赋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过多权力,又不具备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造成操切任意、粗暴滥用等负面效果,甚至沦为某些部门、地方和官员压制正常异见、打击报复的工具。劳教制度的废除,其意义显而易见。但是废止并非意味着终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会议决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根据决定,

在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执行当禁止而非改革

劳教执行当禁止而非改革 【关键词】劳动教养;改革;禁止 我国的劳动教养是在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1982公安部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个文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和安置就业办法。但制度长期运行的结果却使劳教扭曲演化为“法外施刑”“特殊刑罚”,“安置就业”的功能预设也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而徒有虚名。 劳教的制度之恶首先表现在其对法制的破坏上。既然劳动教养最长可剥夺被劳教人员四年之久的人身自由,那么,按照法律保留原则的法治要求,上述构成劳教制度基础的三个文件中,至少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在缺乏上位法的前提条件下,是无权创设劳教处罚的——无论其是刑事处罚罚还是行政处罚。可见,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决定》和《补充规定》的文件属性。二者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由国务院出台的,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的立法程序中是没有此类国务院制定、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程序设置,依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的法律文件只限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在人大闭会期间的调整、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和协定等事项。很显然,未按法定立法程序通过的文件绝然不能视为法律,更不能视同法律执行之!那么,二者是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呢?两个文件出台时国务院还没有行政法规制定权,因此两个文件充其量是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行政法规无权创设限制自由的处罚,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自不待言。如果我们怀着足够的善意对制定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文件抱有理性和宽容的话,当其与新法特别是20XX年《立法法》的规定和立法原则相悖时,也理应自然失效了。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笔者以为,劳教制度不是废止与改革的问题,它的文件依据早已失效,我们所要做的,是坚决禁止没有法律依据的劳教执法行为! 另一方面,劳教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也是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背反。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正是因为被劳教人员没有讲过司法审判就被长期剥夺人身自由,因此为了掩盖其违法性,学界特别是行政法学界往往将其界定为一项历史性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若干制度 1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 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2号发布)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相关论文1篇) 第一条为了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 促进教养人员矫正恶习, 转变思想,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根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升挂国旗制度 第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由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组织和带领劳动工作干警组织和带领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第四条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 参加者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奏国歌, 或唱国歌, 并可宣誓。 第五条升降国旗, 应徐徐升降。升起时, 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 降下时, 不得使国旗落地。 2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防止劳动教养人员逃跑、自杀、闹事、骚乱、暴动等重大恶性事故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防止外部人员袭扰、破坏。 第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在所长领导下进行, 分管副所长协调管理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分析、监控力量使用和管理、重点人员管理、干警带班、值班和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明确判定岗位责任。 第九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统一有效的指挥系统, 制定应付所内各种突发事件的方案, 组织应付突发事件的机动力量, 配备各种必要的装备、器材, 保持良好的戒备状态, 对突发事件能做到快速反应。 第十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收缴违禁品, 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警戒条件, 修建围墙, 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报警装置和防暴器材。 3

废止的法律、法规

废止的法律、法规 (2016-5-17) 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废止的法律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 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 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公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劳教看法

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看法 2011021125 何柳青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它初创于20世纪50年代的肃清反革命运动期间,发展于1978年之后。40多年来,该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予以废除,还是在保留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完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 劳教教养是一个框,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目前,我国劳教人员数量为6万余人,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上访妈妈”唐慧,她的女儿被逼卖淫后,公安一直未抓犯罪分子,其母多年上访,结果被劳教。“不自由,毋宁死”的村官任建宇,他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异质思维式劳教——重庆“一砣屎”案,这些都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对于劳动制度的改革呼声日益高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进 回顾一下历史,劳教制度从肃反时期开始劳动教养,1950年肃反时就开始,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诉请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当时基于政权的稳定进行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的一些人给他们劳动教养,集中起来给国家做工,国家给一定的工资。1957年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其中552877位知识分子划为“右派”,占全国500万知识分子的11%以上。就安徽来说,3万多人被打成右派,除187人外,其余都送到劳改、劳教场所改造。确立时期是反右时期的劳动教养,1957年全国人大有一个《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1958年全国建100多处劳教所,那时间除了大炼钢铁,还有一个大办劳教所,一年就建了一百多所,县办、市里办各地都办。1960年劳教人员达到49万。文革期间终止了劳教,将劳教人员一部分释放,一部分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恢复时期是1979年—1989年6月,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但委员长彭真说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个都不能丢”。 二、劳教制度的功与过

劳动教养条例的废除

劳动教养条例的废除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热门城市:广安律师三门峡律师襄阳律师雅安律师驻马店律师潮州律师巴中律师济源市律师邢台律师阿坝律师劳动教养就是对一些有劳动能力,但是却做了违反乱纪的事情,但是这件事又没有构成刑事责任的人进行的一种劳动、教育、和培养的一种手段。它也是我们中国在世界上独有的一种制度体制。但是目前来说这种制度已经废除。今天就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劳动教养条例的废除。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劳动教养条例 劳动教养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针对没有构成刑法上犯罪,而违反一些行政规定的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

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教制度的废除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重大进步,是依法执政取得的重大进步。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立法规定所有限制人身自由必须要经过法律来规定,所以通过国务院的劳动教养条例来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公安、政府部门一方决定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达4年,这一条例在那个特殊年代有其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已经不适合现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中国了。 二、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条例。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理不通; 2、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过重,已经与刑法差不多,具体执行虽然不在监狱执行,但对被处罚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区别,也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3、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地市及公安机关决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那么严格的监督制度;

劳动教养是否违宪

事件回放 2007年12月4日,第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家江平等69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提出公民建议,要求对“劳教制度”实施违宪审查,废止劳教制度。 学者们认为,现行劳教制度涉嫌违宪、违法的主要法规有: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 1982 17号文件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理由如下: 一是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最长达4年之久的限制。 二是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却违法地规定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至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 三是违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劳动教养在不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的情况下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显然有违国际公约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 我们知道劳动教养这一处罚形式开始于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后于199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并一直沿用至今。 关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否违宪,首先要弄清楚这一处罚的性质。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后者显然是最重的一种处罚形式。 劳动教养是一种对于人身的处罚措施。人身的处罚措施有人身强制措施和人身自由处罚。一般将劳动教养作为人身强制措施不列入人身自由处罚。可我们知道人身强制措施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应急措施。比如抓捕现行犯只能是人身强制措施,而非人身自由处罚。因人身自由处罚要求履行严格的程序,无法即时完成,只能在强制措施后再经批准转为拘留或逮捕。且人身强制措施也包括对相对人的保护的情况,比如警察冬天发现因醉酒而卧于街头的或情绪失控而有自残倾向的人暂时予以控制、收留也是人身强制措施。因此人身强制措施的性质决定了它是非常短暂的,一旦危险消失,就应予以解除或经程序转入其他措施。而劳动教养却可以将人一关三年,归为人身强制措施显然是荒谬的。 若将劳动教养定性,显然应归入人身自由处罚。根据《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宪法》第62条第三款“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只能有全国人大行使。也就是说如果劳动教养这种处罚形式不是全国人大通过法律制定的,它就违宪了。 再看宪法是否有提及,根据《立法法》(宪法的部门法)第8条第五款“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除外。显然宪法并未授权国务院制定关于劳动教养的处罚,更不用说授权公安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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