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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一、“准五服以制罪”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

引礼入律和礼法合流。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注律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这虽然推动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却也加剧了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魏晋以后,继续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立法活动掀起了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体现。“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与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它实际是将儒家的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这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行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

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

①西晋。《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唐律全文502 条律文,涉及五服制度的有154 条,明确指称亲等、服制的条文81 条,占全文百分之十六。可见五服制度和“准五服制罪”原则的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核心地位。

③宋代。宋朝曾将皇帝关于断决亲属相犯的诏敕编为《五服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此外,还有法律汇编性质的《五服相犯法纂》,将亲属相犯的法律进行系统化整理。宋朝统治者推崇程朱理学,理学家的纲常天理人欲之说,也渗透到法律内容当中,使礼法结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④元朝。元朝法律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刑法中对违犯封建伦理的犯罪一般采取加重的原则。例如“诸子杀其父母,虽病死狱中,仍支解其尸以徇。”“诸居父母丧,其奸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妇女归宗。”另外, 元律中明确了按五服亲等定刑罚的轻重。早在元初编纂《大德典章》时,便收入丧服图《元典章·礼部》所叙礼制也列丧服图。而在《大元通制》中,则增设五服专条。如同《经世大典·宪典总序》所说:“至治以来”《通制》成书,乃著五服于令。

⑤明朝。明朝非常明确的提出依五服定罪量刑。明律将《丧服图》列于篇首, 以示对于服制的重视。太祖曾就此明白表述:“此书( 指明律) 首列二刑图, 次列八礼图者, 重礼也”。服制原属礼的范围,以服制载于律,雄辩地说明了礼与法的结合,以及家族伦常关系的悠久影响。

⑥清朝。清朝虽然是满族建立的政权,但在汉化方面比元朝走的更远。清承明制,乾隆五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依然将《丧服图》和《服制》置于法典卷首,“律首载丧服者,所以明服制之轻重,使定罪由此为应加应减之准也。”这就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而明确地宣布依服制之轻重而确定罪刑之加减是一项原则。

二、“准五服以制罪”在近代的变革

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国门的打开,整个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受到了西方文明的巨大冲击,遇到了千古未有的新文明的挑战,发生了千古未有的巨变。由于战争的失败,部分国人逐渐开始对中国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反思,主张引进西方制度,表现在法律上,最为突出的便是清末变法修律活动的兴起。清末变法修律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方面的内容,但对“准五服以制罪”影响最大的当然是刑法的修订。《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作为一部专门刑法典,原《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被剥离出来,其中的《丧服图》和《服制》也被删除,但原法典中有关“准五服以制罪”的刑事部分的存废却最终决定于一场有重大意义的“礼法之争”。清末礼法之争的法律载体是1906 年奏进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和1907 年奏进的《大清新刑律草案》。前者在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的猛烈攻击下,未及送到法部修订便被全盘否定了,后者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争论最后于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由皇帝上谕裁定后而颁布。因此,在争论中主要是以《大清新刑律草案》为载体的。

⑴礼法之争的焦点。

双方主要是围绕“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犯”、“亲属相隐”、“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杀有服亲属”、“妻殴夫、夫殴妻”、“犯奸”、“子孙违犯教令”等内容展开争论,其中大部分涉及的是“准五服以制罪”方面的内容。

⑵《大清律例》《暂行章程》5条

面对《大清律例》这部完全改头换面的法律,礼教派仍然在旧律思维的束缚下挣扎,他们无法容忍新刑律居然对礼教只字不提,或者轻描淡写,无视尊卑等级、纲常伦纪的存在。作为维持社会运转的礼教,竟然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或者将君臣、父子、夫妇等同视之,这种落差是他们无法容忍的,于是对《大清新刑律草案》的批驳意见铺天盖地而来,在这股压力之下,以沈家本为首的修订法律馆,在草案正文之后加上了《暂行章程》5条。其具体内容是:(一)凡危害帝室罪、内乱、外患罪及杀伤尊亲属,“处以死刑者,仍用斩”(二)凡犯毁弃、盗取尸体罪,发掘尊亲属坟墓等罪,“应处二等徒刑以上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三)凡犯强盗罪者,也可“因其情节仍处死刑”(四)与无夫妇女通奸构成犯罪,“双方都要判处刑罚”(五)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在这五条中就有四条是与服制相关的内容,即第 1 条、第2 条、第4 条和第5 条。其中规定加重卑幼犯尊长的刑罚,减轻尊长犯卑幼的刑罚,是“准五服以制罪”在亲属相犯方面的直接体现。可见,“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并没有随着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而退出中国法律史。

三、“准五服以制罪”对我国的影响

在对传统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古代倾向于把亲属间的犯罪分为三类,一是人身犯罪,二是亲属相盗,三是亲属相奸,其中相奸包括强奸和通奸。关于亲属相盗。盗窃犯罪只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而财产犯罪远不止盗窃。因此,仅仅规定“亲属相盗”就显得过于狭窄,有太大的疏漏,不能全面涵盖亲属间的因财产犯罪而引起的法律问题。所以,将其改为“亲属间的财产犯罪”会更加全面妥当,更有利于运用法律的手段调整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下面借鉴“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对“盗窃亲属财物问题”进行探讨。

新中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亲属之间盗窃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但是在司法解释有过相关的规定。最早涉及此问题的是在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

盗窃案件中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该《解答》第4条第2项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具体分析……”,“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在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批复》中也专门对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仍然没有对亲属间盗窃案件进行规定,但是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成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从多次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坚持将亲属相窃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对亲属相窃行为“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前无法确定成员各自的份额。而盗窃罪是数额犯,在行为侵害的财产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自然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有特殊的关系。一般的家庭成员之间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我们认为,如果仅仅把“一般家庭成员之间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作为亲属相窃的免责事由似乎有欠妥当。刑法明确规定,盗窃属刑事犯罪,有别于民事侵权行为,其求刑权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犯罪的成立与否不因受害人的意志而转移。以“一般家庭成员之间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为由而对亲属相窃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就如同以相同理由免除杀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一样,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我们认为,对于亲属间相窃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就是基于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刑法的伦理性,在亲属相窃行为的处理上,司法机关依据的是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是个别家庭成员的愿望。对亲属相窃行为之评价也并非偶然形成,它是建立在中国社会两千年一脉相承的伦理性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的。

此外,司法解释关于亲属间盗窃行为“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其实质内容是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

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就在于这种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而需要刑法予以调整。亲属间盗窃行为性质之认定,其核心就是对其社会危害程度的认识。家庭作为社会组织最基本的细胞,其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性,亲属间盗窃行为的发生,社会公众认识的趋同乃是立法思想的本源问题,从而实现立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者统一。

四、“准五服以制罪”的评价

毫无疑问,“准五服以制罪”由中国古代史早期确立的丧服制度发展而来,并不断发展、完善,一直贯穿中国古代史的始末。不能否认,它在中国一部古代史和一部近代史中,对于维护道德伦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1949 年后直到今天,在对传统文化的全面批判和否定中,这一制度因被认为有违平等理念及维护封建统治而被当做封建糟粕而遭到了无情的毁灭。但我认为,若想对这一制度做出客观公正的经得住历史考验的评判,就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消极作用

1..礼法愈加繁复

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儒家思想在一定的程度上给中国带来了许多消极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所谓“吃人”的礼教。讲礼没有错,礼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但儒家把“礼”繁琐化,程序化,复杂化,把礼推到了无以复加的地位,甚至到了泯灭人性的地步。“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是法律儒家化的产物。将服丧礼仪制度化,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其实是诱导了人们关注礼仪而忽视了礼义,这样的结果往往导致礼仪有余而哀敬不足,所以“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2.片面强调了卑幼对尊长的义务

“准五服以制罪”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这一原则强调了卑幼对尊长的义务而轻视了维护家族伦理是家族成员共同的义务,彼此之间互有责任,即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3.后世刑罚的加重

“准五服以制罪”这一原则确立于西晋。在西晋时期,五服之内的亲属相犯的,《二年律令?贼律》中规定:“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

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唐宋至明清,法律对于五服之内的亲属相犯,如《唐律疏议》中“殴詈祖父母父母”条规定:“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由此不难看出,唐宋以来的法律更加注重“准五服以制罪”中的等级秩序,把法律最基本的平等原则更加扭曲。

(二)“准五服以制罪”的积极作用

1.“准五服以制罪”存在的合理性

①与历史上的农业经济相适应

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是“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产生的物质基础,反过来,它也适应了农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中国土地资源丰富,气候适宜,这种独特的自然环境使得先民很早就进入了农业文明时代。加上历代王朝奉行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得我国的农业经济很难有自身的突破,因此中国直到鸦片战争之前的数千年岁月几乎全都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状态中。与工业社会相比,农业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个人对抗自然力量的过于弱小和对劳动经验的极度依赖。个人对抗自然力量的弱小,就需要人们联合起来才能增强战胜自然的能力;而对劳动经验的极度依赖,则使得富有经验的长者受到格外的尊重。“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以血缘关系的亲疏作为亲属间犯罪时定罪量刑的标准,以亲情为纽带、以尊长为重心,将五服以内的亲属作为劳动共同体密切的联系起来,对于维护家庭的团结和睦和尊长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适应了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可以说,“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以农业经济的存在为基础,同时也为这一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极大地保护促进了古代农业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②与历史上的君主政体相吻合

宗法等级的政治体制是“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政治保障,同时“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也保障了以这种政治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的稳定有序。“准五服以制罪”制度萌芽于奴隶社会便已确立的丧服制度,并在整个封建社会能够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这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关系。丧服的五服代表了家族中身份亲疏的五个等级, 超出五服, 即所谓五世则迁, 也就断了宗法关系。从丧服五服所规定的等级次序中, 如子为父、妻为夫、父为嫡长子服最重的斩衰, 子为母、媳妇为公婆、众孙为祖父母服次一等的齐衰, 外孙为外祖父母服

次一等又次一等的小功, 丈夫为妻子的父母则只服最轻的缌麻, 最能体现出宗法制的父权本质。这样,每个人在宗族内的身份地位, 也就在丧服的形制中彰显出来, 而不同形制的丧服, 也就把每个个体固定到了一个尊卑有序、秩序井然的宗族体系中去。因此,丧服制度既是宗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作为政治制度,它确认和维护国家社会的等级秩序;而作为宗法制度,它不但以国家为靠山,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反过来也为这种政治体制的可接受性进行了潜在的心理引导,促进了以这种政治体制为基础的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与儒家思想相符合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为“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支撑,而这一制度也为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稳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由于儒家思想本身所具有的优秀品质,符合当时人们的道德追求,因此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加之它对统治者权威的肯定,因而也受到统治者的欢迎。

2.“准五服以制罪”实用价值

一种制度只有在能更好的服务于现实生活时,才能说它真正有价值。那么,“准五服以制罪”能否对当代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对传承文化,营造良好的家庭道德氛围起重大作用。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虽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19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总体上来说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且,“作为本土资源的法律传统,不仅影响过去,还影响现在和未来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生活方式、行为习惯、思想观念等多方面的内容,它虽然产生于历史,却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对现在乃至将来都会产生多方面的深远影响。在一般的情况下,社会处于自然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切都是渐进式的发展,即使发生社会转型,传统文化与现有文化的冲突与碰撞也会比较小。但是如果社会发生突然转型,而且伴随着外来文化的大规模引进,便会发生古今、中外文化的激烈冲突,进而发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道德失范便是其中的一例。所谓“道德失范”是指旧有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被普遍否定,逐渐失去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而新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尚未形成,不具有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约束力,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处在一种规范真空的社会状态中。当前中国的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正是处于这样的状态之

中。传统的家庭亲情伦理文化正在遭受市场经济的重创,而新的平等、尊重个体的家庭文化又尚未形成,从而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陷入危机,如虐待老人、兄弟相残、夫妻反目等现象的增多就是明显表现。因而,营造良好的家庭道德伦理氛围是刻不容缓的事情。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以重视家庭伦理为传统的大国,最简便有效的营造良好家庭伦理道德的方法应当是从传统文化中吸取精华,这既弘扬了文化传统,容易被人们接受,又能够缓解矛盾,改善社会风气。“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产生于传统的古代社会,致力于维护家庭的伦理亲情,如果加以吸收并合理利用,就一定能在传承文化、营造良好的家庭道德氛围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法制史的一些名词解释

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二)其他刑罚 1、圜土之制。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类似后世拘役。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获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葛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存。天子或王是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土地由周天子分赐诸侯,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买卖转让。西周中期以后,所有权形式开始多样化,贵族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 (二)契约 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有两种契约: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方制作。2、傅别。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二、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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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观察手段:从一切可以或得文字、影像、交流、思考中提取事物的特性,逐一记录。提取过程中,保持客观态度,忽略原作者所有带有推断性、结论性或感性化的描述。 5)观察事物内在联系:描述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是如何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的'。 6)观察事物外在联系:描述事物与周边相关的联系:是如何区别与联系的,整体与局部是如何互动的。 7)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循环反复,不断加深对事物的认识,摸索出事物发展的规律,对事物的发展做出合理预测。 实践论的提出根本意图是指导人们认识世界、指导人们依据对客观事物的深入认识来改造世界。 经李老师的介绍,读了《实践论》,对实践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该文不仅系统的阐述了阐述了理论与实践的密切关系,同时也对与实践有关的问题进行了精辟地论述。“实践,认识,再认识,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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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一、“准五服以制罪”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 引礼入律和礼法合流。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注律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这虽然推动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却也加剧了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魏晋以后,继续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立法活动掀起了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体现。“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与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它实际是将儒家的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这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行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 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 ①西晋。《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唐律全文502 条律文,涉及五服制度的有154 条,明确指称亲等、服制的条文81 条,占全文百分之十六。可见五服制度和“准五服制罪”原则的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核心地位。 ③宋代。宋朝曾将皇帝关于断决亲属相犯的诏敕编为《五服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此外,还有法律汇编性质的《五服相犯法纂》,将亲属相犯的法律进行系统化整理。宋朝统治者推崇程朱理学,理学家的纲常天理人欲之说,也渗透到法律内容当中,使礼法结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题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试卷(一) 一、名词释义题:(共10题,每题5分,共50分) 1、法经 2、决事比 3、五服制 4、官当 5、保辜 6、刺配 7、厂卫司法 8、预备立宪 9、贿选宪法 10、保安处分 二、简答题:(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2、简述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3、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传统刑法典的主要变化 三、论述题:(共1题,共20分)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代号写在横线上。共10题,每题1分) 1.汉朝时的判例法叫做。 A.廷行事 B.条例 C.断例 D.决事比 2.中国历史上的丞相制度被废除于时期。 A.元 B.明 C.清 D.南京临时政府 3.首次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法典为。 A.《九章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律疏议》 4.古代刑法典中的“名例律”篇为首创。 A.《九章律》 B.《魏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5.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A.《法经》 B.《唐律疏议》

C.《开皇律》 D.《宋刑统》 6.中国近代第一部效法西方的专门刑法典为。 A.《大清新刑律》 B.《大清现行刑律》 C.《暂行新刑律》 D.《中华民国刑法》 7.在代,对宗教教徒的审判实行专门管辖。 A.夏 B.商 C.元 D.清 8.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最早形成于时期。 A.汉朝 B.曹魏 C.北齐 D.唐朝 9.“训政”理论首创于。 A.袁世凯 B.梁启超 C.孙中山 D.蒋介石 10.中国历史上首次正式公开颁布成文法的国家为。 A、晋国B、郑国 C、魏国D、秦国 二、名词解释题:(共8题,每题5分) 1.春秋决狱 2.廷杖 3.六礼 4.领事裁判权 5.秋审 6.折杖法 7.保安处分 8.义绝 三、简答题:(共5题,每题10分,共50分) 1.《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

实践论心得

用实践来认识人生,在人生中应用实践 ——《实践论》学习体会 《实践论》是毛泽东最杰出的哲学著作之一,写于一九三七年七月。《实践论》以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为基本线索,结合中国具体的社会实践,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主要内容,深刻地揭示了认识与实践的密切联系。毛泽东之所以以“实践论”为题阐述认识论问题,有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首要和基本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主要特征;二是党内存在的“左”倾教条主义,轻视实践,造成中国革命的严重损失,用实践的思想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具有现实针对性。《实践论》对认识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道路上出现的社会性问题具有及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有必要再读《实践论》一文。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总结了,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 在通读《实践论》全文之后,我对辩证唯物主义的知行统一观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一、树立正确的实践观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这是正确的实践观。“自觉投身社会实践中去”,相信这也是对于我们年轻人的一个要求,同时也是我们进步的一个最好手段。所以,在实践中进步,从现在开始。 在《实践论》的论述中,谈到了人的勇气与信心与他对工作的内容和环境规律性的了解程度直接相关。这对于我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年轻人,我在学习、工作、生活都会面临各种机会与挑战,而只有通过实践不断加深认识,才能增加对各项实践活动的信心。 在进入市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之前,我对我国的民政事业,尤其是社会福利事业认识不全,了解不深。通过在一线岗位的实践,使我对民政工作、社会福利工作本身有了新的理解,更好地指导我的工作思路,增强了我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并深深爱上了这一份重要而且充满公益意义的工作。 二、掌握正确的实践方法 实践,就是一个怎样验证真理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本来面目的过程。我认为,掌握实践的方法,主要从实践的特性入手。 第一,实践具有时间性和地点性。实践的内容会随时间、场合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被前期、他地的实践所证明的东西不一定适用于当时当地,因此要避免“刻舟求剑”似的错误。 第二,实践具备局部性和偶然性。局部实践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全局 实践,偶然实践的结果不一定体现基本的、普遍的规律,因此要避免“守株待兔”似的错误。 第三,实践具有层次性。在某一层次实践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层次和全部层次。 第四,实践具有主观性。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不可能绝对摆脱实践主体主观因素的制约;绝对客观的人类实践,是不存在的。主体能动发挥程度的不同,必会影响到实践的具体效果。 实践的这四个特性共同作用形成了人类实践的局限性。正因如此,掌握正确的实践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才能预防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正如我在福利院照顾那里的老人,他们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而不能自理生活,所以在为他们进行穿衣喂食等最基本的服务时,都要因人而异慎重选择适合他们的方式方法。 三、总结正确的实践经验教训

现代法治观念视野下的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12263649.html, 现代法治观念视野下的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作者:殷跃飞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8期 摘要:“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典型,集中体现了古代法律“礼法结合”的特征,反映了法律在封建社会下对等级秩序的维护作用,其实质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本文以现代法治观念的视角分析了该原则对当代社会的影响,从客观角度对该原则的当代价值进行分析,提出了该原则存在于当代社会的合理性,我国现今的刑事立法应适当吸收该原则的精神,增加对亲属间人身伤害行为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唐律;五服;准五服以治罪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094-03 一、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概述 (一)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含义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指死者亲属按照其与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穿着不同质地的丧服及规定不同的守丧期限的制度。根据服制的规定,近者服重,远者服轻,依次递减,可划分为斩衰(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这五个等差。但到了唐代,唐律去“斩衰”之称,直接称为父、夫;改“齐衰”为“期亲”。人们看到守丧之人所着的丧服,就可以得知其与死者之间的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关系。因此,这种丧服制度也称为“五服”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以传统社会中的丧服制度为标准判断亲属之间的互相侵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刑轻重的一项法律原则。其实质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亲属间尊卑、长幼、贵贱、男女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和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唐律以“一准乎礼”著称于世,这表明唐朝也十分重视礼、法的结合,礼、法在唐律中得到了高度的一致。唐律在继承“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了该原则的使用范围和情况,并使该原则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为后世立法创设了完整的样本。自唐代开始,服制制度在历代法典中不断完善、不断健全,地位越来越高,直至成为中国古代十分重要和正式的法律原则。 (二)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历史背景

实践论心得体会1500字

读《实践论》有感 堃 按照报社党委创先争优活动小组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我认真阅读了同志的《实践论》,深受启发,《实践论》是同志最杰出的哲学著作之一。同志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的社会实践,深刻地揭示了认识与实践的密切联系。在读完《实践论》全文之后,我对辩证唯物主义的知行统一观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实践论》文题虽为"实践论",但其论述的过程却始终不离开认识。通过不断阐述认识与实践的联系,从而更能深刻地表达实践、解释实践。 通过阐述认识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人的认识究竟怎样从实践产生,而又服务于实践。 首先,认识来源与实践。在实践过程中,人们通过自身的感官得出事物的各个表象、各种片面以及事物的外部联系,即对事物的感性认识。然后,随着社会实践的继续,人们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全体以及事物的部联系,感性认识达成飞跃,成为理性认识。而认识的飞跃,是绝对不能离开实践的。认识的不断深化,无不基于实践这一基础。但是,认识的目的不是认识本身,而是用于实践、改造世界。因而认识来源与实践,并要回归实践。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运动,在获得理性认识之后,还有更重要的过程,那便是从理性的认识到指导实践又一个飞跃。通过得来的认识指导实践,并且在实践中检验的发展认识,这是认识过程的继续。 认识运用于实践并得到证实之后,人们对于某一客观过程在某一发展阶段的认识运动便是完成了,对于过程的推移来说认识并没有完成。事物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实践活动也会跟着变化发展,所以,认识同样要不断变化和发展。 于是,我们得出,在单个对于某一客观过程在某一发展阶段的认识中,通过实践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 《实践论》不仅深刻而又系统地论述了认识与实践密切关系,同时也对一些与实践相关的问题给予了精辟独到的见解,使我深受启发。 关于人们在面临新的实践活动的信心问题。通常人们都不愿在没有把握、不清楚情况的时候去进行某种实践。在《实践论》的论述中,谈到了一个人的勇气与信心跟他对工作的容和环境有没有规律性的了解直接相关。这对于我们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在学习和工作中,都会面临各种机会与挑战,而对于面临的实践活动我们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我们的信心。许多人总埋怨机会太少,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的。我们要积极提升自我,积极了解各方面知识与经验,这样当机会来临时,我们才能把握机会,创造成功。 《实践论》是同志对于实践的正确而系统的见解,对于指导当时的中国革命,指导我们现在、将来各种实践活动都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它,并领悟其中的思想,应用于我们的实践,从而使我们更好的参与实践,收获成功。 2011.3.28篇二:实践论心得体会 知行合一助推现代农业发展 --同志《实践论》读后感 根据党校课程安排,今天再次学习了同志的《实践论》,虽然已经不是第一次读,但仔细读一遍下来,还是深有感触。 在这篇充满了文学气息的哲学论文中,同志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阐述了马克思的"主观认识"-"人类实践"-"客观检验"-"再认知"循环往复不断上升的朝向真理的通达之路,可以称得上是将马克思主义唯物实践论与中国现实国情相结合从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 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 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 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亲迎:迎娶新娘 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 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气听:呼吸,气喘吁吁。耳听:听觉,听觉迟钝。目听:目光,两眼无光 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 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旧故。贤:贤德的人。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功:对国家有大功勋的人。贵:指上层官僚贵族。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宾: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12、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出于过失杀人。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13、三司推事: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三法司主要长官共同审理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 14、准五服以治罪:就是对于九族之内的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代表的远近亲属关系来定罪量刑。 15、六赃:强盗、窃盗、坐赃、及主体为官吏的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枉法。 16、会审公廨制度:1858年《天津条约》规定:当华人与外国华侨发生争讼而又无法达成调解的时候,由中国官员与领事官“会同审判”。 17、观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而且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中国承案官员以观审之礼相待。

《实践论》读后感

《实践论》读后感 篇一:读书心得 读书心得体会 标题: 姓名:谢成露 班级:金融三班 学号:1501131076 心得体会 是毛泽东关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代表著作,用来揭露党内的教条主义经验主义的错误。这次在读完全文之后,我对唯物主义的知行统一观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文题虽为“实践”,但是其论述过程中却始终离不开认识,通过不断阐述实践与认识的联系,从而更能深刻的表达实践,解释实践。毛泽东在中总结了,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 文章阐述了实践是寻求真知的唯一途径,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动力、目标和检验标准。实践论告诉我们认识是怎样产生的,他告诉人们关于人的认识,不论对于自然界,对于社会方面,都是一步又一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由浅入深、由片面到更多方面。结合实践,我们对事物的认识也有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的思想,对认识论的相关的多个问题进行了重新阐述,并且对“知”和“行”的辩证关系进行重新的考察,有力的抨击了党内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而且对传统的知行观进行了科学的总结和理论的超越。它具体地论述了实践及其在认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它决定其他一切活动;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推动认识发展的动力;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们认识外界的真理性的标准;实践还是认识的目的,无产阶级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认识的目的不是本身,而是运用于实践,服务自己。我们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要善于观察,懂得把握学习的技巧与规律,将其运用到真正的学习当中,方可事半功倍,也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你的认识,实践与认识相结合相互促进。“知”与“行”二者的关系更加紧密。 再者关于人们在面临新的实践活动的信心问题。通常人们都不愿在没有把握、不清楚情况的时候去进行某种实践。在的论述中,谈到了一个 人的勇气与信心跟他对工作的内容和环境有没有规律性的了解直接相关。这对于我们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在学习、研究以至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一、“准五服以制罪”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 引礼入律和礼法合流。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注律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这虽然推动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却也加剧了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魏晋以后,继续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立法活动掀起了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体现。“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与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它实际是将儒家的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这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行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 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 ①西晋。《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唐律全文502 条律文,涉及五服制度的有154 条,明确指称亲等、服制的条文81 条,占全文百分之十六。可见五服制度和“准五服制罪”原则的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核心地位。 ③宋代。宋朝曾将皇帝关于断决亲属相犯的诏敕编为《五服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此外,还有法律汇编性质的《五服相犯法纂》,将亲属相犯的法律进行系统化整理。宋朝统治者推崇程朱理学,理学家的纲常天理人欲之说,也渗透到法律内容当中,使礼法结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读《实践论》心得体会

读《实践论》心得体会 说实话毛主席的文章读得不多,这次认真读了《实践论》的内容,读后有较大的收获。《实 践论》是一篇讨论认识与实践关系的文章,写于1937年7月,虽然时光流逝,可这个话题却依然是如此新鲜,值得我们讨论。 在《实践论》中,毛泽东对中国革命的实践经验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和总结,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理论,表现在实践第一的观点、认识发展的“两个飞跃”的思想以及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思想。这些思想和观点,从理论上再现了中国革命的辩证发展过程,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首先,实践第一的观点。《实践论》通过阐述认识与实践的联系,从而更能深刻地表达实践、解释实践。界定实践的内涵和范畴。实践就是人们能动地变革现实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 观的东西。实践最基本的形式有三项,就是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在这三项基本 形式中,生产斗争又是最基本的,“是决定其它一切活动的东西。” 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实践在认识过程中的首要地位,从认识的来源、动力、标准和目的四个 方面揭示了实践对于认识的决定作用。在认识与实践的关系上,实践始终处于首要的、决定 的地位。这是因为:其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其二,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步又一步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因此,人们的认识,不论对于自然界方面,对于 社会方面,也都是一步又一步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其三,实践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其四,实践是认识的目的与归宿,理论的基础是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在我国高速列车发展的过程,列车平均速度由每小时70公里,提速120公里、160公里、200公里至到350公里的速度,就是体现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 力以及理论的基础是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真实体现。 其次,关于认识发展的两个飞跃。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认识发展的第一个飞跃,就是我 们常说的“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感性和理性二者的性质不同,但又不是互相分离的,它 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统一起来。从理性的认识到革命的实践是第二个飞跃。以我国的高铁线路 发展的过程为例,先去国外学习先进的理念,从感性认识上先行,结合我国的技术储备,实 现了第一次飞跃。不断建设中积累经验,不断总结提高,从理性的认识到生产的实践是第二 个飞跃,成就了我国高铁的发展。 最后,认识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过程。认识运用于实践并得到证实之后,人们对于某一 客观过程在某一发展阶段内的认识运动便是完成了,对于过程的推移来说认识并没有完成。 事物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实践活动也会跟着变化发展,所以,认识同样要不断变化和发展。某一客观过程在某一发展阶段向另一阶段变化发展时,认识就要继续,就要适应新的情况。 社会实践过程是无穷的,人的认识过程也应当是无穷的。通过实践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证 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能动地指导实践,改 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我们又可以得出辩证唯物主义的知行统一观:实践→认识→再实践 →再认识,如此循环以至无穷,并且每个新的循环都代表着更高的内容。 在阅读这篇文章中,可以明确感受到毛泽东渊博的知识和驾驭语言的能力。文中例证丰富, 言语直白、生动,这些语言是老百姓都能看懂听懂的话,离人们的日常生活非常之近,毛泽 东用活灵活现的语言向人们诠释了深奥的道理。 毛泽东是20世纪的历史巨人。他不但以一个政治家、军事家、战略家的实践,改写了中国的历史,而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哲学家的创造,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记。 而毛泽东所取得的一切成就,又都和他投身变革社会的革命实践、和他一生刻苦的读书生活

中国法制史模拟题

《中国法制史》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作为单行法规的敕,最发达的是( D )。 A.秦朝B.汉朝C.唐朝D.宋朝 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 )。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3. 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 B )。 A.《禹刑》 B.《吕刑》 C.《九刑》 D.《汤刑》 4.工农民主政权最具代表性的土地立法是( C )。 A.《井冈山土地法》B.《兴国土地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中国土地法大纲》 5.汉代最初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 A )。 A.文帝 B.武帝 C.惠帝 D.景帝 6.秦代法律形式中具有法律解释性质的是( C )。 A.廷行事 B.决事比 C.法律答问 D.式 7.西周时期,“争罪曰狱”,而“争财”称为( C )。 A.狱B.刑C.讼D.辞 8.轻罪重罚思想源于( A )。 A.法家B.儒家C.道家D.墨家 9.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的律典是( C )。 A.《九章律》 B.《晋律》 C.《魏新律》 D.《北齐律》 10. 汉律予以犯罪人及其家属后代终身不得作官的处罚称为( A )。 A.禁锢 B.顾山 C.罚金 D.充军 11.在《法经》中,类似于今天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 B )。 A.杂法B.具法C.盗法D.捕法 12.秦简《法律答问》是一种( A )。 A.法律解释B.法律汇编C.行政法典D.特别法 13.汉代初年,在立法上强调( B )。 A.轻罪重罚B.约法省刑C.法令由一统D.法随时变 14.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是( B )。 A.《周礼》 B.《唐六典》 C.《大明会典》 D.《大清会典》 15.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继续使用竹刑,却杀害了( B )。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荀寅 16. 西周在刑法学上表示“过失”的概念是( A )。 A.眚 B.非眚 C.惟终 D.非终 17.最早将“准五服以制罪”入律的是( C )。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永徽律》 18.第一次集中地将危害国家、社会的重罪组合起来,并冠名为“重罪十条”的是( C )。A.《晋律》B.《新律》C.《北齐律》D.《北魏律》 19.北宋前期设立于禁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 D )。 A.大宗正府 B.大理寺 C.廷尉 D.审刑院 20.隋唐时期的监察机关是( C )。

学习《实践论》心得体会

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 ——《实践论》读书心得 毛泽东的《实践论》写于一九三七年七月,当时党内出现了两种妨碍革命发展的思想,即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为了推动革命的发展,毛泽东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观点去揭露党内的这种错误思想,从而著成此书。又因重点是揭露看轻实践的教条主义这种主观主义,故题名《实践论》。 《实践论》是毛泽东同志对于实践的正确而系统的见解,对于指导当时的中国革命,指导我们现在、将来各种实践活动都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它,并领悟其中的思想,应用于我们的实践,从而使我们更好的参与实践,收获成功。 毛泽东同志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的社会实践,深刻地揭示了认识与实践的密切联系。在读完《实践论》全文之后,我对辩证唯物主义的知行统一观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根据我个人的看法,这篇文章主要的结构是这样的: 一、介绍马克思认识论的基本观点。毛泽东在写这篇文章时,他开始向人们说明:人的认识是由实践产生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里简要介绍了关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历史,并简要的介绍了认识论的主要观点。 二、进入文章的精华部分,比较详细的分析人的认识如何从实践发生,又如何服务于实践。这里,他认为认识应该是这样的,“第一步,是开始接触外界事情,属于感觉的阶段。”对于认识的深入过程,毛泽东通过无产阶级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认识,对帝国主义的认识和对战争的例子,更加透彻的说明了基于变革现实的实践而产生的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运动的逐渐深化活动。“第二步,是综合感觉的材料加以整理和改造,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阶段。”这里,毛泽东谈到认识的能动作用,即“不但表现于从感性认识到理性的认识之飞跃,更重要的还须表现于从理性的认识到革命的实践这一个飞跃。” 三、概括全文,从时代责任讲起,提出当时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任务——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这句话告诉我们,只有深层次的领悟事情的本质,也就是理论,才能更好的掌控事物。也就是所谓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实践论》文题虽为“实践论”,但其论述的过程却始终离不开认识。通过不断阐述认识与实践的联系,从而更能深刻地表达实践、解释实践。 认识来源与实践。在实践过程中,人们通过自身的感官得出事物的各个表象、各种片面以及事物的外部联系,即对事物的感性认识。然后,随着社会实践的继续,人们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全体以及事物的内部联系,感性认识达成飞跃,成为理性认识。而认识的飞跃,是绝对不能离开实践的。认识的不断深化,无不基于实践这一基础。无产阶级对资本主义的认识,中国人民对帝国主义的认识,以及战争的领导者对战争的认识等,皆是如此。 “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毛泽东同志对于这句话给了更加深刻准确的诠释: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人们达到了思想中所预想的结果,于是人们的认识才被证实了,如果达不到,就会在实践中失败,在失败中得到教训、改正思想,然后成功,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失败乃成功之母”,就是这个道理。 《实践论》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新发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结晶。它科学地解决了几千年来中国哲学史上争论不休的知与行的关系问题,用科学的认识论武装了中国共产党,为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奠定了哲学基础。作为新世纪青年的我们,应该继承这种实事求是的精神,并把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为中华民族的崛起而努力。 用实践来认识人生,在人生中应用实践 ——《实践论》学习体会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复习题 1.名词解释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颁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编纂完成,1911年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爰书: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文书。秦汉时通行。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爰书,包括检举笔录、试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财产报告、追捕犯人报告等。“爰书”是在封建诉讼制

读书心得体会《实践论》心得体会6篇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12263649.html,)/心得体会范文/读书心得体会《实践论》心得体会6篇 在读完《实践论》全文之后,对辩证唯物主义的知行统一观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实践论》文题虽为实践论,但其论述的过程却始终不离开认识。通过不断阐述认识与实践的联系,从而更能深刻地表达实践、解释实践。*是《实践论》的心得体会,仅供参考。 《实践论》心得体会一: 《实践论》学习体会 《实践论》是毛泽东最杰出的哲学著作之一,写于一九三七年七月。《实践论》以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为基本线索,结合中国具体的社会实践,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主要内容,深刻地揭示了认识与实践的密切联系。毛泽东之所以以实践论为题阐述认识论问题,有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首要和基本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主要特征;二是党内存在的左倾教条主义,轻视实践,造成中国革命的严重损失,用实践的思想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具有现实针对性。《实践论》对认识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道

路上出现的社会性问题具有及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有必要再读《实践论》一文。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总结了,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 在通读《实践论》全文之后,我对辩证唯物主义的知行统一观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一、树立正确的实践观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这是正确的实践观。自觉投身社会实践中去,相信这也是对于我们年轻人的一个要求,同时也是我们进步的一个最好手段。所以,在实践中进步,从现在开始。 在《实践论》的论述中,谈到了人的勇气与信心与他对工作的内容和环境规律性的了解程度直接相关。这对于我有重要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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