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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工商信息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工商信息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工商信息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工商信息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湘价服[2008]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4.02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工商信息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服〔2008〕56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6]19号)下发后,较好的规范了工商信息中心收费行为,促进了工商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工商信息业务的扩展,服务成本相应降低,本着服务企业和惠民的原则,经研究,决定降低全省部分工商信息服务收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信息中心开展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及网络服务,必须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接受查询委托并提供查询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查询

者收取查询服务费。无书面委托协议和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更不得利用企业注册和年检年审等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常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生化类 (一)肝功能(71元) 血清总胆红素测定,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血清总蛋白测定,血清白蛋白测定,球蛋白,腺苷脱氨酶测定,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乳酸脱氢酶测定 (二)肾功能(30元) 血糖,尿素测定,肌酐测定,β2微球蛋白测定,血清尿酸测定 (三)脂类测定(70元) 葡萄糖测定,血清总胆固醇测定,血清甘油三酯测定,血清高密度脂蛋

白胆固醇测定,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载脂蛋白AⅠ测定,血清血管紧张转化酶测定 (四)电解质(24元) 钾测定,钠测定,氯测定,钙测定,血清总二氧化碳(TCO2)测定,无机磷测定 (五)电解质(32元) 钾测定,钠测定,氯测定,钙测定,血清总二氧化碳(TCO2)测定,无机磷测定,镁测定,铁测定 (六)心肌酶谱 (40元) 血清肌酸激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乳酸脱氢酶测定(七)生化单项测定 1、血糖测定(4元), 2、血或尿淀粉测定(6元), 3、胆碱酯酶测定(5元), 4、体液蛋白测定(4元), 5、体液乳酸脱氢酶测定(5元), 6、脑脊液三物定量(12元), 7、急诊干式生化(每项12元), 8、其它项目 二、甲状腺功能测定类 (一)甲功3项(120元) 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FT4) (二)甲功5项(200元) 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测定(TGAb),抗甲状腺微粒体抗体测定(TMAb) 三、传染病类 (一)二对半(32元)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 (二)二对半+乙型肝炎表面前S抗原(62元)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乙型肝炎表面前S抗原测定 (三)甲肝抗体IgM测定(10元)

工商年度报告及公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即时信息的公告 2015-2-27 根据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自行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为做好2013、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及即时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网上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并公示。 二、年报时间 各类市场主体须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于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 三、即时信息公示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当自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实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 四、公示方式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五、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指导服务 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法规规定、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12312153.html,)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12312153.html,) 查询,也可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大厅、工商所年报咨询窗口咨询。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注册号:370100200165116:密码193322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布时间:2014-03-19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证明文件。 撤销原备案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企业领取备案后的营业执照时,应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交还登记机关); 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或撤销原设的经营场所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在湖南企业登记网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12312153.html,/)的‘表格下载’专区中查询或下载打印,亦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2008年9月12日) 各市、县(市)工商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把登记窗口打造成“建设和谐工商、展示良好形象”的示范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打造规范化一流登记窗口为目标,围绕转变作风、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优化环境,积极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为地方经济健康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 1.“首办责任制度”和“AB角制度”。受理人员对企业的登记申请实行全程负责制。受理人员是落实首办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登记咨询、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材料审查、营业执照颁发、年检等实行全程负责。两位同班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互为“AB角”,即A角因故不在岗时,由B角及时替岗,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告知A角。 2.政务服务承诺制度。要全面推行并切实兑现企业登记办事时限政务服务承诺。对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当场办结制度;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急事急办;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登记决定。 3.注册局(科、处)长带班制度。登记大厅要设置注册局(科、处)长带班席,并有一名局(科、处)长带班。带班局(科、处)长具体负责督促大厅值班人

公司章程(广东工商局)参考范例(2-50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广东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广州市区路号房。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 1、,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住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首次出资万元,应于年月日前缴足,其余万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首次出资万元,应于年月日前缴足,其余万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运行流程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运行流程图(二) (行政处罚) 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依法工商所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本流程图操作;3、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4、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案件。 6

1、案件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承办机构应当指派人员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由承办人员做好《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必要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1)审批: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6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2009-02-04门诊类收费说明 一、凡来院就诊者均收取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与专家门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 1、一次处方连续注射; 2、取化验和各种检查结果; 3、健康查体; 4、当日医生指定院转科; 5、家庭病床。 二、镶牙、配眼睛、全部镶、赔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 三、理疗、针灸、推拿按一次挂号费。 四、门诊诊疗费在患者挂号时一并收取,收费围仅限于临床科室(医技、护理等科室不得收取,一个诊疗过程只准收取一次诊疗费;诊疗过程包括主诉、现病史、检验、检查、诊断、处理;一次诊断多次治疗、健康查体和医生看检验、检查等报告单不得另收诊疗费。 五、家庭病床巡视不另收诊疗费。 六、健康查体包括、外、五官、皮肤等检查,如需做化验、特检、透视等另收费。婚前查体指;查血(白血球计数、分类,红细胞计数,血色素)、尿常规、查滴虫、霉菌、淋

球菌、梅毒血清学检查(USR)、肝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AA)、胸透、泌尿生殖器检查,建卡、发证、宣传资料等不得另收费。 一、门诊类 单位:元编码 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01 挂号费 101001

门诊挂号费 次 1.00 101002 专家门诊挂号费 次 4.00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职称者适用102 病历工本费 本 1.00

32K纸,纸重不低于60g,不少于10页103 门诊诊疗费 103001 三级医院 次 2.00 103002 二级医院 次 1.00 103003 一级医院

次 0.50 104 救护车费按往返里程计算 104001 急救用车 起步价 10.00 5公里起算,超过5公里的,每公里加1.5元。需要使用车载监护设备的另按规定收监护费。 104002 急救用车等候费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等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园林绿化、苗木、花卉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刊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第七条拟在适当时机,对内部员工转让不超过30%的合同优先股份。合同优先股份的权力和义务: a、合同优先股份不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 b、享有股份购买、退出的自由; c、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d、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e、每年享有5%的保底奖励; F、合同优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买卖、抵押、转让或质押,双方另约定除外。 第五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冠“湖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6、《湖南省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实施方案》 办理条件 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冠湖南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及以上;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报出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3、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4、不符合(1)、(2)条件,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或委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办理事项 申请冠湖南省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或现场申请方式向省工商局申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网上申请方式 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企业名称,登录湖南省红盾信息网网上注册大厅 (hppt://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12312153.html,)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省工商局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退回申请人修改重新上报或直接驳回申请;核准通过的,省工商局通过网络发放核准告知书(不盖公章)给企业名称申请人。 2、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下载打印核准告知书,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人持《核准告知书》直接向拟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市州、县市区工商

局登记的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省局网上核准后,申请人直接到市州、县市区工商局递交核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 3、拟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核对告知书有关信息,确认无误的,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本登记机关登记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现场申请方式 冠湖南省名的企业名称申请,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到省工商局现场办理。 ●已核名称调整 申请人对于已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过在有效期内未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名称),可以申请对已经核准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可以调整地址、注册资本<金>、或者延长保留期限等)。 网上申请方式 已核名称调整的网上申请方式参照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程序办理。 现场申请方式 冠湖南省名的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到省局办理。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企业名称”、“投资人”信息不得申请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录入错误的,应提交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和原已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照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到省工商局现场办理勘误。 2、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直接到省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市(州)、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冠省名,可选择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或现场申请方式办理。 网上申请方式 1、企业通过网络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测定 (五)电解质(32元) 钾测定,钠测定,氯测定,钙测定,血清总二氧化碳(TCO2)测定,无机磷测定,镁测定,铁测定 (六)心肌酶谱 (40元) 血清肌酸激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乳酸脱氢酶测定 (七)生化单项测定 1、血糖测定(4元), 2、血或尿淀粉测定(6元), 3、胆碱酯酶测定(5元), 4、体液蛋白测定(4元), 5、体液乳酸脱氢酶测定(5元), 6、脑脊液三物定量(12元), 7、急诊干式生化(每项12元), 8、其它项目 二、甲状腺功能测定类 (一)甲功3项(120元) 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FT4) (二)甲功5项(200元) 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测定(TGAb),抗甲状腺微粒体抗体测定(TMAb) 三、传染病类 (一)二对半(32元)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 (二)二对半+乙型肝炎表面前S抗原(62元)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乙型

肝炎e抗原测定(HBeAg),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乙型肝炎表面前S抗原测定 (三)甲肝抗体IgM测定(10元) (四)戊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EV) IgG(35元),戊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EV) IgM(35元) (五)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40元) (六)梅毒(40元) (七)输血前常规检查3项(130元)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40),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50),梅毒(40元) (八)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50元) 四、肿瘤类 (一)消化系统肿瘤3项(165元) 癌胚抗原测定(CEA),甲胎蛋白测定(AFP),糖类抗原测定CA—199, (二)妇科肿瘤3项(165元) 癌胚抗原测定(CEA),甲胎蛋白测定(AFP),糖类抗原测定CA—125 (三)其它 糖类抗原测定CA—153(70元),2,β-HCG(45元),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SPA(70元) 五、炎症反应类3项(80元) 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ASO),类风湿因子(RF)测定,C—反应蛋白测定(CRP) 六、抗自身抗体类测定3项(80元) 抗核抗体(ANA),抗单链(DNA),抗SSA(抗ENA抗体) 结核抗体(TB)测定

山东省工商局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LTP—96—005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路名、幢号、门牌号) 。 间数,使用面积平方米。 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失效。)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出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租金(大写):元。 缴纳期。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扰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承担。 交纳方式、时间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权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交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湖南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工商信息化建设,包括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信息办)设在省局经济信息中心,是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涉及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及省局机关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由省局信息办统筹实施。 第六条省局信息办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省局业务处室、单位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需求、应用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信息化

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审核项目建设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参与项目验收等,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各市州工商局参照省工商局建立健全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履行指导本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各地自行组织的一般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将建设方案报省局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年度申报由相关业务部门向本级工商局信息办提出,并须提供相应的业务需求说明。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第十二条经专家论证后的建设项目,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并报本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整改方案 Ⅰ-1 指导思想 ★Ⅱ-1试点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 主要观测点: 1、学校定位和特色(权重:0.5) 评估标准:①学校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密切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开展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并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总量、构成、分布、需求等缺乏全面透彻深入的分析研究。 2.办学特色还不很突出。 3.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电大办学的支持力度还不够,电大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扩大。 整改措施: 1.按照省电大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 2.以“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为契机,加强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学校办学优势。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办公室、教务处 3.进一步加大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支持的力度(主要是争取省电大和省工商局的支持)。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教务处 4.采取多种手段宣传电大,扩大电大的影响力。(加大在中央电大时讯和地方媒体报道的力度)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网络中心 评估标准:②学校培养了大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成为当地远程教育的主力,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校在系统远程教育的主力地位尚需进一步巩固。 2.在新专业开设、教学计划制定、课程设置等方面与社会需求存在差距。 3.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整改措施: 1.加强对远程教育理论的学习,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搞清楚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的定义、内涵、意义等,充分认识远程教育对形成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具有的重要意义。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教务处 2.对学校培养人才在当地的作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教务处 3.根据社会需要,不断调整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的技能培训,培养应用型人才,使学生更适应社会的需要。 主办处室:教务处协办处室:各教学部门 4.利用学校的硬件设施和系统办学优势建立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我校电大教学平台资源建设,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湘工商标字[2014]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12 【实施日期】2014.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工商标字〔2014〕8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根据《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工商局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州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要求做好著名商标认定相关工作。 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省工商局设立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审核工作。审核委员会由省工商局分管商标工作副局长任主任,商标处处长任副主任,省工商局相关内设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挂靠社团组织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著名商标审核的日常工作。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省工商局商标处,办公室主任由商标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住所(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和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生产型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生产型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取得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

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 (元) 项目 名称 单位收费标准 (元) 挂号费次/天0.80万级层流病床天150.00急诊挂号费次/天 1.20重症监护小时 3.90门诊病历份 1.00特级护理小时 2.00诊查费次/天 2.50Ⅰ级护理天 6.50专家(主任医 师)挂号费 次9.00Ⅱ级护理天 3.90 专家(副主任医 师)挂号费 次 6.00Ⅲ级护理天 1.95 空调费天 5.00(3人 及以下) 特殊护理天19.30 空调费天 4.00(4人 及以上) 大抢救天100.00其他空调费次 3.00中抢救天50.00一等病床天40.00小抢救天30.00二等病床天25.00特大换药/次/部 位 30.00三等病床天15.00大换药/次/部20.00

位 10.00四等病床天10.00中换药/次/部 位 5.00重症监护病床天80.00小换药/次/部 位 特需病床天200.00(自 费) 常见手术收费标准一览表 手术名称类别收费标准 胸腔闭合引流术次¥224.00 食道狭窄扩张术次¥360.00 临时起搏器安置术次¥400.00 永久起搏器安置术次¥500.00 心包开窗引流术次¥978.00 开胸探查术次¥748.00 胸导管结扎术次¥339.00 开胸止血术次¥679.00 食道憩室切除术次¥748.00 食道平滑肌瘤切除术次¥748.00 肺修补术次¥978.00 肺大泡缝扎术次¥978.00 肺大泡切除术次¥978.00 食道破裂修补术次¥748.00 胸腺切除术次¥1,130.00 肺切除术次¥1,116.00 食道癌切除术次¥1,495.00 次¥1,116.00 食道胃吻合口狭窄切开成 形术 食管裂孔疝修补术次¥1,495.00 贲门癌切除次¥1,495.00 缩窄性心包炎部分剥脱术次¥1,118.00 动脉导管切断缝合术次¥1,116.00 肺动脉瓣狭窄松解术次¥1,748.00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107号文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地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地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地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地通知》(国办函〔〕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地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地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地规定,按照统一地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地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地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地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地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地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地,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地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地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地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地,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地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地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地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地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工商[2001]17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10.08 【实施日期】2001.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4日)废止 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湘工商[2001]174号2001年10月8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合同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示范作用及社会信誉,规范“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诚实守信程度,推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合同主管机关负责资格审查的办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企业(含内资、外商投资、合营、联营、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均称企业)。可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遵守合同的信用程度及合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定。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标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并予公告。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领导带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法规,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二)有专、兼管机构或人员管理合同,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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